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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中國故事與中國法理
發布日期:2020-09-11  來源:《法制與社會發展》2020年第5期  作者:張文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一個標志性重大成果,是中華法治文明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填補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項空白;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以“民法典”稱謂的民事法律,開辟了中國民事法制新紀元。民法典的編纂和實施,對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維護最廣大人民合法權益和根本利益、增進人民福祉,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社會文明建設,樹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形象、增強中華民族法治強國自信,都具有重大意義。我國民法典因其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保障民事權利、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體例科學嚴謹,受到法學法律界專業上的高度認同,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可,也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本文從歷史和法理兩個維度探討中國民法典之于中華民族和法治文明的內在價值,意在彰顯新時代這場非凡的立法實踐值得回味的歷史韻味和熠熠生輝的法理精神。
一、民法典的中國故事
   民法典的誕生,不僅是新中國法治發展史上的一個重大成就,而且也是中華民族歷史上的一件大事。只有把民法典置于中華民族的歷史鏡像中,放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略全局中,我們才能深刻領會這部法典的非凡意義。近代以來,編纂民法典是無數仁人志士孜孜以求的法治現代化夢想。這個“法典夢”始于二十世紀的第一個十年。那時,在變法圖強歷史潮流的推動下,由沈家本等人主持的修訂法律館自1907年起正式著手起草《大清民律草案》,并聘請日本的學者型法官松岡義正負責總則、債權、物權等編的擬稿。 

  《大清民律草案》于1911年11月基本完成。但是,兩個月后,清王朝在辛亥革命的沖擊下土崩瓦解,這部民律草案未來得及頒布和實施就夭折了。
   中華民國建立后,北洋政府修訂法律館對《大清民律草案》進行增刪修改,于1926年形成了民國《民律草案》(亦被稱為“第二次民律草案”),但其并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兩部民律草案雖未頒布實施,停留于“草案”階段,但考察北洋政府時期的民事司法實踐可以發現,兩部草案是被作為“法理”適用的,也就是被作為間接法律淵源而被援用,即被作為裁判理由,而不是被作為裁判依據。
   1927年4月,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其立法院于1929年1月設立民法起草委員會,該委員會以《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國《民律草案》為基礎,采取分編修訂、分編審議通過、分編公布實施的方式,進行民事立法。1929年1月至1930年12月,歷經兩年,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等各編先后審議通過并公布實施,史稱“中華民國民法”。民國民法僅僅在國統區實施了不足20年,就隨著國民黨政權的垮臺而被廢除。
   新中國成立以來,制定或編纂一部真正姓“民”、屬于中國人民、符合中國國情的民法典,是人民的期盼,是幾代領導人、立法工作者、法學專家的夙愿。我國曾于1954年至1957年、1962年至1964年,兩次著手制定民法,并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試擬稿)》,但由于客觀條件不具備以及錯誤思潮的干擾,未能取得實際成果。當然,盡管該草案沒有經過法定程序成為法律,但它所擬定的一些法律原則和規則轉化為黨的司法政策,指引著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并被作為法學教育的重要參考。1979年,我國第三次啟動民法典制定工作。由于正值改革開放初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條件尚不具備,當時主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立法工作的彭真同志、習仲勛同志等深入研究后,決定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工作思路先制定民事單行法律。在這一思路指導下,我國的《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先后制定和實施。2001年,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啟動制定帶有法典性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進行了一次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經討論和研究,決定繼續采取分別制定單行法的辦法推進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建設。2003年以來,全國人大又陸續制定了《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經過長期努力,我國逐步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民事法律規范體系,積累了豐富的民事司法實踐經驗,民事法律服務取得顯著進步,民法理論研究達到較高水平,全社會民事法治觀念普遍增強,這就為編纂民法典奠定了較好的制度基礎、實踐基礎、理論基礎和民意基礎。編纂民法典的時機越來越成熟,可謂“水到渠成”。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擺在突出位置,把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作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首要任務。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順應實踐發展要求和人民群眾期待,作出了“編纂民法典”的重大部署。緊接著,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編纂民法典納入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重點項目,積極持續推進民法典編纂工作。為充分保證民法典的立法質量,編纂工作采取“兩步走”的模式:第一步是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制定《民法總則》,第二步是全面整合已有的民事單行法律。2017年3月15日,《民法總則》由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
   《民法總則》“既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社會生活中紛繁復雜的問題,又尊重立法規律,講法理、講體系”。講法理,就是注重民事權利、義務和責任配置的“正當性”“合理性”,反映民法的精神實質、核心價值、制度美德等;講體系,就是講民法典內容的完備性、邏輯的嚴謹性、技術的科學性等。在這一思路下,《民法總則》確立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據,明確了民法典的核心原理和法理,定義了民法典通用的基本概念,規定了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例如,《民法總則》第2條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第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4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5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第6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第10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等等。這些規定為編纂民法典奠定了堅實的法律、法治和法理基礎。自2018年8月27日起,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陸續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編纂工作歷時五年多,充分吸收了改革開放40多年來民事法制建設的成就和經驗,充分反映了我國法學理論研究的成果和貢獻,充分彰顯了我國成熟的立法技術和卓越的立法品質。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以2879票贊成、2票反對、5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高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是目前為止我國體量最大的一部基礎性法律,包括總則編和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6個分編,以及附則,總計1260條,10多萬字。從此,我們有了一部理念先進、內容豐富、概念清晰、體例科學、結構嚴謹的民法典,一部真正反映人民意志、維護人民權益、安民利民序民的民法典。中國人民的“法典夢”終于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成為現實。
二、中國民法典是人類法律制度文明史上的偉大創造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法典系統整合了新中國成立70多年來長期實踐形成的民事法律規范,汲取了中華民族5000多年優秀法律文化,借鑒了人類法治文明建設有益成果,是一部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順應時代發展要求的民法典”。這是對中國民法典的實踐基礎、歷史根基、文明境界、法理意涵的深刻揭示,也是對中國民法典的科學定位和價值定性。當我們透過人類法律制度文明史的廣角鏡去觀察中國民法典時,便會發現它獨特的創造性和顯著的優越性,使我們更加堅信,我國民法典是人類法律制度文明史上的又一偉大創造。
(一)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法制建設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是中國民法典的源頭活水
   實踐是最深厚的民法沃土。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我國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我們黨都高度重視民事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在革命戰爭年代,我們黨在中央蘇區、陜甘寧邊區等局部地區就制定并實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勞動、財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新中國成立后,我國相繼制定并實施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重要法律和有關戶籍、工商業、合作社、城市房屋、合同等方面的一批法令。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法制建設的步伐不斷加快,制定了《民法通則》,先后制定及修改了一大批民事單行法律,包括《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這些民事法律制定和實施的豐富實踐,恰似“源頭活水”,為民法典編纂奠定了基礎,積累了經驗,不斷注入活力。我國民法典是對革命、建設、改革各時期民事立法成就和民事司法經驗的繼承和發展,是對新中國成立70多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40多年來長期實踐形成的民事法律規范的系統整合,是我們黨領導新民主主義法制建設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實踐結晶。
(二)中華民族優秀法律文化是中國民法典的歷史根基
   歷史是最好的民法寶庫。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只有堅持從歷史走向未來,從延續民族文化血脈中開拓前進,我們才能做好今天的事業!薄爸卫韲液蜕鐣裉煊龅降暮芏嗍虑槎伎梢栽跉v史上找到影子,歷史上發生過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為今天的鏡鑒。”我國古代法制蘊含著十分豐富的智慧和資源,中華法系在世界幾大法系中獨樹一幟。在中華民族優秀法律文化中,在源遠流長的歷史傳統和博大精深的民族精神之中,有許多超越時空、普遍有益、飽含精華的概念,如“禮、義、仁、智、信”“正名”“保民”“經權”“義理”“天理”“法理”“事理”“條理”“公平”“道義”“道法”“德治”“法治”等;有許多理義深邃、邏輯嚴謹、蘊含美德的原理,如“以民為本”“社會和合”“禮法互補”“德法共治”“以法為教”“弘風闡化”“懲惡揚善”“物有其主”“法約而易行”“法正民安”“公序良俗”“長幼有序”“父慈子孝”等;還有許多體現法治文明的法理命題和經典論述,如“夫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胺ㄕ,治之端也!薄敖泧蛎,正其制度。”“治國猶如栽樹,本根不搖則枝葉茂榮”!懊裎┌畋荆竟贪顚帯!薄爸螄谐#駷楸!薄吧匈t者,政之本也”!袄韲,在于公平正直。”“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法者,國之權衡也,時之準繩也。權衡所以定輕重,準繩所以正曲直”!胺ㄅc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匠萬物者以繩墨為正,馭大國者以法理為本!薄八^嚴明者,謹持法理,深察人情也”!熬忌舷沦F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薄岸Y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為用者易見,而禮之所為禁者難知”!暗露Y為政教之本!庇纱丝梢姡袊糯恼渭、法律家和思想家們不僅著眼于立法、審判這樣的法律操作問題,更著眼于整個文明秩序的建構,也就是說,在法治問題上,“道”重于“術”,“理”先于“制”。中華法系在世界法系中之所以獨樹一幟,某種程度上正在于其鮮明的制度美德和法理風格。我國民法典堅持對中華優秀法律文化進行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傳承了中華法系的獨特優長,汲取了我國民事法制傳統的法理精華和制度精粹,體現著中華民族明德明理、尚善尚公的法理精神和德法共治、定分止爭的法治智慧。
(三)世界民法的有益成果是中國民法典的文明鏡鑒
   文明互鑒是精湛的立法技藝。談到民法,我們便不能不提羅馬法這一“民法地標”。羅馬法不僅解決了許多涉及立法、執法、司法的方法問題,創造了諸如公法、私法、物權、債權、地役權、時效、代理、公民、人格等許多經典的法律概念,提出了諸如(私法范圍內)權利平等、契約自由、一物不二賣等科學的法律原則,而且還巧妙地引入了希臘人的自然法概念和自然法精神來論證羅馬法的神圣性、廣泛適用性以及適應羅馬人與異邦人的交往而適度變化的必要性,萌生了影響至今的法律原理,鐫刻下千年不朽的法理精神。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說,羅馬帝國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武力因羅馬帝國滅亡而消亡,宗教隨民眾思想覺悟的提高、科學的發展而縮小了影響,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為持久的征服。這無疑是對羅馬法歷史地位的生動贊美。
   1804年問世的法國民法典(亦稱“拿破侖法典”)是對羅馬法傳統的繼承,也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民法典,開啟了民法的法典化時代和“法律的百科全書”時代。親自推動并主持制定法國民法典的拿破侖不無自豪地說:“我的光榮不在于打勝了四十個戰役,滑鐵盧會摧毀這么多的勝利……,但不會被任何東西摧毀的,會永遠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狈▏穹ǖ溆尚蜓院腿朔、財產法、取得財產所有權的各種方法三編正文組成,是一部以私有財產權為中心的民法典,是典型的自由資本主義民法典。
   一個世紀之后問世的德國民法典(1896年通過,1900年施行)分為五編,包括總則、債的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它確立了兼顧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民法理念,設置總則編,把民事領域的普遍性問題抽象出來集中規定,在體例上區分債權與物權等。這些理論和制度創新深化了對民法與社會發展規律的科學認識,優化了民法典編纂體例,擴充了民法典的法理空間。德國民法典雖然不像法國民法典那樣在民法發展史上具有開天辟地的顯赫地位,卻因其立法理念先進和立法技術創新而與法國民法典共同彪炳史冊。
   稍后幾年問世的瑞士民法典(1907年通過,1912年施行)開創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第一次明確把“法理”即“公認的學理和慣例”列為次級法律淵源或兜底性法源,使該法典具有積極應對社會變化和矛盾糾紛的開放性、靈活性等優點。
   我國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認真研究羅馬法傳統,研究國外民法典編纂的有益成果,特別是借鑒和吸收了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這三部世界級民法典的概念、規定和技術。例如,我國民法典對民法基本概念的使用顯然借鑒了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總則編的設置、統籌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民事理念借鑒了德國民法典,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顯然借鑒了瑞士民法典等。此外,我國民法典沒有固守德國民法典債權在先物權在后的體例,而是借鑒了日本民法典的經驗和理據,把物權置于債權(合同)之前,此乃因為“債由物而生,必先有物權而后有債權,事務發生之次序,本應如是也”。當然,我們對國外的民事法律概念、理念、制度以及立法技術不是照抄照搬,而是立足于現實國情、法律體系的整全性和民法典編纂工作實際進行了本土化、當代化、法理化的改造。
   總之,我國民法典扎根于社會主義民事法治建設的豐富實踐,厚植于中華民族優秀法律文化,又以海納百川的胸懷吸納人類民法文明的有益成果,因而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和世界視野,是人類法治文明園地中頗具代表性的民法典之一?梢哉f,法國民法典是19世紀民法典的典范,德國民法典是20世紀民法典的典范,中國民法典毫無疑問將被公認為21世紀民法典的典范。
三、中國民法典是中國特色立法之程序法理的生動呈現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蔽覈未渭彝醢彩f過:“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惫畔ED思想家亞里士多德曾提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比毡痉▽W家穗積陳重說道:“法律有實質以及形體的兩種元素。一國的法律是否真正地具備實現國家利益,促進人民幸福的條規的問題就是該部法律的實質問題。一國的法律是否真正地制作出簡明正確的條文,又是否以該國人民容易知其權利義務所在的問題就是法律的形體問題!笨梢,立法不是按部就班的操作規程,而是深思熟慮的智慧治理。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良法善治”的新理念,強調“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人民群眾對立法的期盼,已經不是有沒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實際問題;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國,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國;越是強調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質量。”就是說,中國法治不僅應當是形式上的“法律之治”,更應當是實質上的“良法善治”。“良法”包含四層意義:一是法律應符合人性、人文、自然、經濟、政治、社會等的規律,與作為法律調整對象的各種關系的存在與發展規律保持一致,而不能蔑視規律、違背規律。二是法律制定得良好。這是形式法治的基本要求,包括立法權法定,法律規則確定的行為標準適度、不強人所難,權利、義務、責任對等,公開透明,標準統一,普遍適用,連續穩定,非溯及既往,規則與規則、法律與法律、法律部門與法律部門、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協調一致,等。三是法律實施得良好。法律合乎國情世情社情民情,具備良好的實施環境;法律規則可遵守、可執行、可適用;不僅全民自覺守法,而且國家機關尊重憲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四是法律體現社會良善價值。這是實質法治的基本要義。是不是良法善治,關鍵是看法律體系和法治體系貫通什么樣的價值觀和價值標準。我國學者傾向于把秩序、自由、民主、公平、人權、效率、和諧、文明、安全等作為現代法治的基本價值。概括而言,在當代中國,“良法”就是反映人民意志、尊重保障人權、維護公平正義、促進和諧穩定、保障改革發展、引領社會風尚的法律,就是體現民意民智、符合客觀規律、便于遵守和執行的法律。
   那么,如何制定出“良法”?如何為善治提供良法前提?我們黨在領導法治建設的長期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進行理論概括,提出了黨領導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等四大原則,這既是立法經驗的總結,也是立法程序法理的升華。我國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始終堅持黨領導立法,科學、民主、依法立法,確保了民法典編纂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確保了民法典具有先進性、科學性、民主性、合憲性的法理品質。
(一)民法典是黨領導立法的成果
   民法典編纂自始至終堅持黨的領導,體現黨領導立法的顯著優勢。第一,我們黨順應實踐發展要求和人民群眾期待,把編纂民法典擺上重要日程,確定為全面依法治國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第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之后,黨中央立即啟動了民法典編纂工作。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這項重大的法治工程,將其列入每年度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的重點工作之中。第三,習近平總書記親自指導民法典編纂工作。他于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先后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分別審議了《民法總則》、民法典各分編、民法典三個草案,對民法典編纂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為民法典編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導和基本遵循。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多次就編纂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包括總體考慮、工作步驟、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體例結構、主要內容等,向黨中央請示匯報,習近平總書記及時作出重要指示,指導并推動這項工作高質量高效率的開展。
(二)民法典是科學立法的成果
   科學立法,就是把立法作為一項科學活動,尊重科學規律,運用科學思維,堅持科學精神。馬克思認為:“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作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創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毛澤東主席在領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時明確指出:“搞憲法就是搞科學!绷暯娇倳洸粌H高度重視科學立法,而且對科學立法的內涵作出了精辟論述,指出“科學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體現客觀規律”。
   堅持科學立法,首要的是把握經濟社會發展和依法治國的客觀規律,從實際出發,既不能罔顧國情、超越階段,也不能因循守舊、墨守成規。我國最大的國情、最大的實際就是,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仍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但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階段性特征發生了重大變化,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已經進入了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立法工作必須緊緊抓住社會主要矛盾變化的規律和特點,立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歷史方位,使立法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高質量法治需要。我國民法典編纂正是在社會主要矛盾發生深刻變化的背景下進行的,是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深刻變化的歷史產物,是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高品質制度供給。
   在把握和體現規律方面,民法典編纂面臨一個突出問題,即,如何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機結合、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如何在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基礎上,按照市場經濟的原理、法則和機制構建我們的經濟體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民法典在對市場經濟規律進行科學認知,對我國發展市場經濟、不斷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成功經驗進行科學總結的基礎上,作出了符合我國國情、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符合法治一般原理的制度設計。民法典第206條規定:“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背酥,民法典還作出了一系列與之相應的具體規定。這些原則和規定破解了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關系的瓶頸,是史無前例的重大的制度創新。
   民法典編纂充分體現了立法自身的規律性。一是秉持“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禮法以時而定,制令各順其宜”的程序法理,緊跟經濟社會改革步伐,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反映經濟社會現實要求。二是在立法步驟上,先制定單行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待主客觀條件成熟后再編纂為統一的民法典,而不是一開始就一味貪大求全,搞“成套設備”。三是在立法模式上,采取“民商合一”“民知合一”“民行銜接”,把許多商事法基本規范、知識產權法基本規范以及涉及民事的行政法規范納入民法典中,體現了我國民法典的系統性、綜合性、基礎性特色。四是把法理與制度融為一體,以法理支撐民法制度,使之具有“科學性”“美德性”“融貫性”;以民法制度表達法理精義,弘揚中國精神,構建中國法治的核心價值體系。正可謂“法之修也,不可不審,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審,法之明,不可不窮其理”。在程序和內容上盡合于法理,在事實和價值上盡尊重現實,是我國民法典立法的科學性之所在。
   科學立法還體現在我國民法典編纂的方法和技術上。編纂民法典既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現有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的民法規范進行修編整合。在編纂過程中,要對已經不適應現實需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對人民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要求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必然需要進行守正創新、推陳出新的科學研判。民法典涵蓋民法原理、原則、規則、概念、體系、技術等法律要素,覆蓋經濟社會活動方方面面,與民事主體的物質生活、精神生活、社會生活息息相關,不僅體量大,而且體例新,調整對象交叉,涉及一系列復雜疑難問題。比如,如何協調好總則與分則的關系、各分則之間的關系,如何保證民法典原則的法理性、規則的嚴謹性、體系的邏輯性、話語的時代性,如何協調好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的關系、作為行為規范的法律規定與作為裁判規范的法律規定的關系、入典的民事規范與未入典的民事規范的關系,如何協調好民法典與憲法、行政法、商法、經濟法、知識產權法、環境法等其他法律的關系,如何處理好民法典的客觀性與主觀性、經驗性與學理性、原則性與靈活性、美德性與可行性的關系,等。同時,因為我國仍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歷史階段,正處于由工業社會向信息社會進一步向智能社會轉型的大變革時代,民法典編纂必須在注重民事法律規范體系的完整性、穩定性的前提下,保持適度的前瞻性、開放性,為源源不斷地接納新規范預留各種便利化的接口。這說明編纂民法典是一項浩大而復雜的科學工程。目前,從編纂方法、結構體例、內容外觀等方面綜合評判,可以說,我國民法典是一部蘊含辯證思維和法理思維的科學法典,是一部立足當下、面向未來,立足國情、面向世界,立足體系、面向現代化,具有中國特色和世界水準的法律經典。
(三)民法典是民主立法的成果
   中國自古就有民本立法觀念。春秋時期,思想家慎子就說過:“法,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于人間,合乎人心而已!睉饑鴷r期,商鞅也說過:“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則不威。”“法生于義,義生于眾適,眾適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绷暯娇倳泴γ裰髁⒎ǖ膬群M行了精辟論述,指出“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為了人民、依靠人民”,強調立法要堅持人民主體原則、以人民為中心,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創新公眾參與立法方式,通過座談、聽證、評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擴大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備案審查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發揮立法凝聚共識、統一意志、引領公眾、推動發展的作用,努力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擁護,保證良法善治。只有人民才是真正的立法者,因此,只有保證人民民主參與立法的權利,只有立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才能制定出良法,法律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眾,法律實施才能真正成為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民法典是經濟社會生活的法律百科、全體人民的權利寶典,惟有堅持民主立法,匯集各方面的思想和智慧,協調各種利益關系,才能完成這樣一部鴻篇巨制的編纂工程。
   民主立法貫穿于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在部署民法典編纂工作之初,黨中央就確定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牽頭,同時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為參加單位。這是新時代民主立法的重大創新。為做好民法典編纂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與五家參加單位成立了民法典編纂工作協調小組,并成立了民法典編纂工作專班。各參與單位提供了《民法總則》建議稿、民法典各分編的建議稿。2018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整體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之后,又分單元多次進行審議,并對完整的民法典草案進行審議,先后7次公開征求意見,征集到各方面意見90余萬條。經過反復修改,精雕細琢,形成了提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草案。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民法典草案的過程中,35個代表團的2000多名代表提出了3000多條修改完善意見,補充了人民群眾最為關心的權利和利益保障條款,如對現代信息科技和生物科技濫用的防范、家庭財產界定等。
   我國民法典編纂尤其重視法學法律界的專家學者們的專業意見。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委托,中國法學會舉行了14場立法專家咨詢會,形成了70多萬字的咨詢報告。專家們提出的很多意見被吸收到了正式通過的民法典文本中,例如,把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綠色發展作為民法基本原則,《民法總則》應設置專章集中規定民事一般權利,應明確非法人組織的法律地位,人格權應獨立成編,加強人格權保護,加強對個人信息、個人隱私、網絡虛擬財產等的保護,規定居住權,嚴格追究高空拋物致人傷害的法律責任,等。
(四)民法典是依法立法的成果
   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和原則在我國提出并實行了多年。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進一步提出“依法立法”原則。依法立法體現了立法過程中的法治原則,要求立法必須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接受合憲性、合法性審查。依法立法的最高原則是以憲法為根據,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和總章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規范的總依據,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我國民法典編纂同樣是依憲立法的典范。
   憲法與民法的關系,曾經是法學研究和立法工作的熱點問題。在《物權法》制定過程中,法學法律界曾經圍繞憲法與民法的關系發生了一場大討論。那次討論意義重大,其直接成果是在《物權法》第1條中寫入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其間接但影響更為深遠的成果是厘清了憲法和民法的關系,即憲法是民法的法理依據和合法性根據。從法律演進的歷史看,民法在法律起源和法律發展史上先于憲法而出現而存在,但是,因為民法不能有效保護私權而產生了憲法,以憲法來規范和約束公權力,防止公權力侵擾和掠奪私權,使私權保護有了憲法和以憲法為核心的公法體系的保證。從法權邏輯上看,憲法構成了包括民事權利在內的整個權利體系的規范來源。在現代社會,權利的種類無限豐富,具體權利琳瑯滿目,但抽象來看,無非是人權和財產權兩大類。民法當中的人身權、人格權等屬于人權范疇,物權及其延伸權利屬于財產權范疇,它們均來源于憲法的人權原則和財產權原則。我國現行《憲法》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的規定,關于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的規定,關于財產權、婚姻自由、繼承權等的規定,均為民法典關于民事權利的規定提供了憲法依據。從法律體系上看,憲法是國家各種制度和法律法規的總依據。我國《憲法》提出的“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國家建設和發展目標;關于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關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多樣化財產制度的規定等,為民法典確定了根本的制度前提。所以,民法典在其第1條就莊嚴宣布“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一規定既明確宣示了憲法是民法典的總根據,彰顯了民法典的合憲性基礎,又維護了憲法的權威和尊嚴,彰顯了憲法至上的法治原則。
   總之,我國民法典編纂是新時代以來又一座萬眾矚目的立法高峰。它所獨具的戰略性、復雜性、系統性、全局性,它所關乎的主體的多元性、關涉的利益的多樣性,都必然要求在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下,科學決策、凝聚共識、依法據理,確保立法程序正當有序、合情合理。民法典編纂是新時代黨領導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范例,詮釋了中國特色立法的程序法理,展示出無與倫比的立法品質和優勢。
四、中國民法典彰顯以人民為中心之根本法理和以權利為本位之制度要義
   法律的真諦在于確認和保障權利。民法典的根本法理就是以人民為中心,其核心要義是以權利為本位。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民法典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是一部體現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保護的民法典,實施好民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和發展的必然要求。王晨副委員長在關于民法典草案的說明中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權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和發展,公民的民事權利也得到越來越充分的保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隨著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隨著經濟發展和國民財富的不斷積累,隨著信息化和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希望對權利的保護更加充分、更加有效。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要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而現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規范已經滯后,難以適應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編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實民事權利種類,形成更加完備的民事權利體系,完善權利保護和救濟規則,形成規范有效的權利保護機制,對于更好地維護人民權益,不斷增加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薄皥猿忠匀嗣駷橹行,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回應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為新時代保護人民民事權利的好法典!边@充分闡明了中國民法典的根本法理、立法宗旨和核心要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保障和發展人民權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都把完善人民權利保障制度,切實保障人權,有效保護產權,不斷增強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感等,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并出臺了數十項保障和發展人權和權利的政策舉措。黨的十九大報告把人權和公民權利保障和發展提到新的歷史高度,不僅提出推進人權保障的法治化綱領,而且對保障和發展人民在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生態等各領域的權利進行了理論闡述和制度安排,并有的放矢地提出“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提出“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加強人權法治保障,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這一系列重大決策為民法典構建民事權利體系開拓了廣闊的政策空間,也為民法典編纂夯實了新時代的法理根基。
   我國民法典全面貫徹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以人為本”“以人民為中心”“人民至上”的指導思想,以“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為立法宗旨,以“保護人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和人格權”為邏輯主線,全方位宣示和規定了民事主體在經濟社會生活領域的各項民事權利。民法典第1條第1句就開宗明義:“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民法典從第1條開始,按照一般權利、類型權利、項別權利、具體權利四個層次,構建了完整的、切實的民事權利體系。正如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孫憲忠研究員所言:“民法典從第一條開始到最后一條,都是圍繞著承認和保護民事權利、指引主體如何行使權利展開的!币舱缰袊▽W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王利明所說:“民法典是權利保障的宣言書”,它“既確認了個人享有各項具體民事權利,明確了這些權利的具體內容和邊界,又保護個人能夠正常行使和主張權利,免受他人不法侵害。民法典不僅廣泛確認了各類主體的財產權,以滿足人們的物質生活需要,還廣泛確認了人格權,以滿足人們的精神生活追求”。不僅如此,民法典如慈母般地對待每一個人,賦予每個人平等的權利,尤其是對社會弱者給予特別權利保護。
   我國民法典構建了以人民為中心、以權利為本位的完整的權利體系?倓t編對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權利作出了一般規定,特別是第五章(總計24條)集中規定了具有普遍性、統領性的民事權利。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6個分編分別規定了民事主體的物權,債權,人格權,婚姻和家庭領域的身份權、自主權,繼承權,以及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在每一類權利和每一項權利之下,民法典又包含了更具體的權利規定。例如,在“物權”之下,民法典規定了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又如,在用益物權之下,民法典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等。民法典還規定了一系列新興權利或新的權利,如“居住權”以及事實上承認的“個人信息權”“數據權”“網絡虛擬財產權”等,這在我國基本法律中尚屬首次。此外,諸如“人格權”“隱私權”等權利,雖然在其他法律如《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2010年制定)、《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中也曾規定,但民法典第一次給予其明確界定,第一次賦予其具有科學性、人文性、時代性的豐富內涵。經粗略統計,在民法典1260個條文中,“權利”以及“權益”“有權”“X權”“XX權”“自由”等概念和話語出現了1593處,可謂“權利泛在”。
   我國民法典在各類各項權利的配置上,把人格權置于優先位置,突出了人權保護,凸顯了立法機關以人為本的法理思維。早在20多年前,著名民法學家謝懷栻先生就強調人格權在民事權利體系中應該居于首位。2018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民法典分編草案時,部分委員建議把人格權編作為民法典的第二編(總則之后的第一編),其后才是物權編,以體現人格權的優先性。在最終出臺的民法典文本中,雖然由于技術方面的原因沒有把人格權編置于物權編、合同編之前,但是,在總則編第109條至第132條關于一般權利的規定中,前4條都是關于人身權、人格權等人權的宣示和保護。民法典第109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泵穹ǖ涞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民法典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泵穹ǖ涞112條規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逼浜,是關于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等的規定。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條文順序,而是精致的制度安排,符合人權與物權關系的基本法理,即物權和其他民事權利因人而存在,來源于人權,附屬于人權,服務于人權,隨著人權而演進。民法當中的人身權、人格權等屬于“人權”范疇,財產權、物權、債權及其延伸權利屬于“物權”(“財產權”)范疇。民法典總則編的權利安排既講體系又講法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法理價值,彰顯了新時代中國法治的法理精義。
   總之,我國民法典構建了理念先進、符合國情、系統完備、層級分明、協調融貫的權利體系和保障制度,其對民事主體權利的規定之詳盡、保障之有力、實施之可行、發展之可期,是人類歷史上其他國家的民法典無可比擬的。這部以人民為中心、以保障和發展人民權利為核心要義的民法典,飽含著深厚的民族精神、鮮明的時代精神、崇高的人權精神,是中華民族歷史上人權發展的里程碑,是世界人權文明中一顆璀璨的珍寶。
五、中國民法典必將在科學有效的實施中展現出更強大生命力
   法律的價值在于實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我國歷代政治家、思想家、法律家對此均有過精辟論述。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韓非認為:“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睗h代政論家、思想家王符說過:“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明代政治家、改革家張居正深刻地指出:“蓋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鼻迥┓▽W家、法律改革家沈家本認為:“法立而不行,與無法等!苯枷爰伊簡⒊岢觯骸傲⒎ǚ且詾橛^美也,期于行焉,法立而必施,令出而必行!毙轮袊闪⒁院,我們黨和國家更是高度重視法律的實施,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就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要求;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明確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形成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強調“必須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切實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必須以規范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針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選擇性執法、司法不公等突出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實施、束之高閣,或者實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無濟于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點應該是保證法律嚴格實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歲月是最好的試金石。十年磨一劍,百年成一典。編纂民法典十分不容易,而實施好民法典更加任重而道遠。民法典出臺后,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法典的實施工作。5月29日,也就是民法典通過后的第二天,中共中央政治局便以“切實實施民法典”為主題舉行第二十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強調,全黨要切實推動民法典實施,以更好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更好保障人民權益。
   為保證民法典科學有效實施,最高立法機關為民法典從公布到實施設置了7個月的準備期。這是非常必要的,亦有充分的法理依據。雖然民法典基本上是在原有單行法律的基礎上編纂而成的,不是全新的法律,但與原來的幾個單行法律相比,有一系列新規定、新概念、新精神,例如,人格權編就是全新的民事制度。再如,民法典關于特別法人的規定,關于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規定,關于保證合同、保理合同、預約合同、中介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等的新規定,關于登記離婚冷靜期、離婚賠償的新規定,夫妻共同債務規則,胎兒利益保護規則,遺產管理人制度,自甘風險規則,自助行為免責條款,醫療機構免責條款,針對環境侵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等,約有數百項新條款、新規定、新制度。如果沒有準備期,不充分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必然出現認識滯后于法律、新法與舊法“打架”、民事主體無所適從、司法機關同案不同判、執法決定和司法裁定無法有效執行等混亂局面。
   在準備期內,任務繁重。立法機關將對同民法典的規定和原則不一致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理,還要進行必要的法律解釋,及時明確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依據;司法機關將抓緊清理有違民法典的不合時宜的司法解釋,完善相關民事司法解釋,使之同民法典保持一致,統一民法典適用標準;行政機關將以民法典作為重要標尺,清理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政解釋,規范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行為,促進行政執法與民法典的規定有機對接;全社會要廣泛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引導群眾養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形成遇事找法的習慣,培養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為充分發揮民法典堅持主體平等、保護財產權利、便利交易流轉、維護人格尊嚴、促進家庭和諧、追究侵權責任的價值功能創造良好環境。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卑鸭挠杳穹ǖ涞倪@些合理預期和立法目的轉變為現實,把寫在紙面上的權利話語轉化為身邊的美好生活,使民法典真正發揮和充分顯示其市場經濟基本法律、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國家治理良法重器、人民權利堅強衛士的重要作用,這是民法典實施的全部意義所在,是我們推進民法典實施的重心所在,是民法典獲得持久生命力的關鍵所在。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法典的誕生并不是民法典中國故事的完結,而是一個更富有活力的生命的開始,它將在實施中融入我們的經濟社會生活,融入中華民族的價值體系,融入中國法治現代化的歷史脈絡,成為新時代中國法治和中國法理的永恒象征。

責任編輯: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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