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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音樂
發布日期:2020-09-03  來源:《在法律的邊緣》,中國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作者:舒國瀅

(一)

  猶太教法典的編纂者嘗言:“如果你要理解無形之物,必須仔細觀察有形之物。”我們似乎也可以接著說,如果你要了解法律的精神,則必須研究音樂和音律。在法律與音樂這兩種看似毫無干連的事象之間,或許存在某種內在的隱秘的關聯,有待我們去認識,去探尋,去發現。

  古希臘城邦獨特的教育方式和教育觀念,可能是一個誘因,吸引我們去關注音樂在國家法律和制度構建中的意義。

  我們知道,古希臘人,這個被黑格爾稱為代表“世界歷史民族的童年”的民族,采用一種本質上屬于審美的眼光來看待事物。例如,他們把美德(virtue)看作是“美麗的”(如“美麗的城邦”);邪惡(vice )是“丑陋的”。在希臘人看來,一個“優美”的民族,必須對其公民進行兩種最基本的教育,即體育和音樂訓練。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指出:音樂和體育這兩種技術,服務于人的兩個部分——愛智部分和激情部分。因此,那種能把音樂和體育配合最好,能最為比例適當地把兩者應用到心靈上的人,可以被稱為“最完美最和諧的音樂家”。 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第10卷“論教育”中亦認為,青年教育的基礎課程有4門,即讀寫、繪畫、體操和音樂。體操可以培養勇毅的品德,音樂的價值在于操持閑暇的理性活動,因而具有高尚的意義。

  迨至18世紀,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對希臘教育的特性做了深一步的推論:

  不能不把希臘看作是一個運動員與戰士的社會。然而,這些訓練極容易使人變得冷酷而野蠻,所以需要用他種能使性情柔和的訓練,以資調節。因此,音樂是最適宜的了。它通過身體的感官去影響心靈。身體的鍛煉使人冷酷;推理的科學使人

  孤僻。音樂是二者的折衷。我們不能說,音樂激勵品德,這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它具有防止法制的兇猛性的效果,并使心靈受到一種只有通過音樂的幫助才有可能受到的教育。([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87年重印本,頁39-40。)

  這里, 孟氏關于音樂具有“防止法制的兇猛性”的確切涵義到底有何所指,我們目前尚不得而知。但他在法律(制)的價值評價層面來認識和理解音樂的意義,試圖探窺音樂和法律的連結之點,這一意向卻是清楚明白的。孟氏的言論象一個若隱若現的路標,指點我們在勘測音樂與法律“內在的隱秘的關聯度”的幽暗道路上繼續前行。

  (二)

  音樂,是通過節奏、旋律、和聲、調式和調性等組織要素所構成的“聲音的秩序”。音樂的這樣一種性質,使它與宇宙萬物之間具有普遍而緊密的內在聯系。德國哲學家叔本華在《作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中指出:音樂與現象界或自然界可以看作是同一東西的兩種不同的表現;或者說,音樂是世界的表現,世界是“具體化的音樂”。音樂能夠使顯示生活和現實世界的每一畫面、每一場景立刻意味深長地顯現出來。

  同樣,古羅馬的學者鮑埃齊(A. M. Boethius, 480-524)認為存在著三種音樂:“宇宙音樂,宇宙的‘和諧’或秩序;人類的音樂,高尚的、健康的身心秩序;以及應用的音樂,人們所作的、可以聽到的音樂。”(鮑埃齊:《關于音樂的教導》)

  在中國,先人們亦早已體察到音樂的“天人之和”、“樂則天地”的秘密。《尚書·堯典》載:“八音克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國語·周語下》:“凡神人以數合之,以聲昭之,數合聲和,然后可同也,故以七同其數,而以律和其聲,于是乎有七律。”北魏劉晝釋曰:“樂者,天地之聲,中和之紀,人情之所不能免也。”(《劉子·辯樂》)

  音樂作為“天人合一”秩序圖式的生動呈現,一旦進入政治國家之“人事”秩序領域,則注定與強調“里仁為美”的“仁治”、“德治”、“賢人政治”(人治)融為一體,構成這種社會-政治結構體系的一個制度背景。正是從審美的角度,主張“以仁德治理天下”的統治者(君主)們將音樂教化(育)、音樂節律、音樂等級制度化、法律化(如我國周代禮樂制度中有關“佾數”的規定),使音樂之美和“德政之美”協調統一,形成心靈與行為、個人與社會之“內外合和”的秩序。

  在這樣的秩序中,我們有時分不清音樂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界限:音樂制度即政治-法律制度;政治-法律制度也是一種音樂制度(秩序)。這種音樂與政治-法律制度的融合,在歷史上或許確曾起過孟德斯鳩所稱謂的“防止法制的兇猛性”作用的,因為:如果沒有音樂的融入,現實的政治-法律制度也許以更為直接的陰森恐怖的方式表現出來。但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兩面性,人類的制度史同樣告訴我們:音樂之制(樂制)事實上亦會無形之中遮蔽政治-法律統治的“兇猛”面相,隱沒“正音”“雅樂”背后的不合理的等級秩序,使人民在接受其教化的同時也“舒舒服服地”接受著一種所謂“正統性”(legitimacy)的統治。

  職是之故,我們無論在古希臘還是我國先秦時期的制度史上均可發現:在所謂“完美(審美)主義”的政治制度(人治)的設計中,音樂的訓練,音樂的制作,音樂的節奏、旋律、調式和調性的勘定,絕不是每個個人的“私事”,而是由國家通過高度組織化的形式來加以管理的“公事”。因為,依靠征服“民心”建立正統性地位的統治者們明白,音樂可以改變人的心靈的秩序,塑造人民的性格,定導人的價值觀的形成。音樂的善惡好壞,將直接影響教化(育)的質量、臣民的道德素質和國家的興衰安危。由是,《禮記·樂記》曰:“治世之音安以樂,其政和;亂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國之音哀以思,其民困;聲音之道,與政通矣。”又謂:“禮節民心,樂和民心,政以平之,刑以齊之,禮樂刑政,四達而不悖,則王道備矣。”

  這,大概就是我們所見到的音樂與“王道”之治的最經典的注解了。

  (三)

  

  音樂,無疑又是最私人化的東西。因為,無論對音樂表演者,還是對音樂欣賞者而言,音樂都只是與人的“流動的”感性感受相聯系著的,是“同時對想象和感官說話的”、作用于人類感受和感情的“激情的語言”。它抽離和取消了“空間的綿延”,而僅具有時間-流動的性格與結構。在這里,音樂使“聲音好象要把觀念內容從物質囚禁中解放出來了”,使心境以及它的全部情感和情欲在它的聲音里得到表現(黑格爾語)。正如德國音樂理論家克勞則(G. Krause,1719-1770)所言,音樂可以描寫人的性格的崇高、莊嚴、華貴、英勇、虔誠、德行和歡樂,也可以刻畫熱戀者的嘆息,不幸者的苦痛,盛怒者的威脅,悲傷者的哀痛和悲慘者的請求等等(克勞則:《音樂雜文集》)。

  我國荀子亦謂:“夫樂者樂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無樂,樂則必發于聲音,形于動靜,性術之變盡是矣。……故齊衰之服,哭泣之聲,使人之心悲;帶甲嬰革由,歌于行伍,使人之心傷(壯);姚冶之容,鄭衛之音,使人之心淫;紳端章甫,舞《韶》歌《武》,使人之心莊。”(《荀子·樂論》)

  顯然,音樂就是人的生命和生命意志及其自由的再現。音樂能夠激活人的生命意志、欲望和無限性、永恒的自由理念,誘發出被音樂之內外秩序重重遮蔽和抑制了的個人的原始本能,擴展人的想象力和創造力。

  這樣,在音樂的時間流動中,就可能會存在著社會規制與個性展現、理性的制約與感性的反叛、“神圣的”道德教化與世俗的生活享樂、社會關系秩序與個人之心靈秩序、生活模式的整齊劃一與多樣性變化等等之間復雜的矛盾,我們不妨把這一現象稱為“音樂的秩序悖論”。

  音樂的秩序悖論,從一個側面也折射出國家法律制度(秩序)所面臨潛在的矛盾和沖突:

  一方面,國家的法律制度和秩序,象音樂秩序一樣,必然要求人們在其世俗的社會生活中遵守一定的規則,甚至要求人們按照官定的音樂的節律、運動形式、音樂的審美范式來做出一定的行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在這里,音樂的“天人合一”秩序圖式可能會作為一個不甚適當的理據,來論證實在法(positive law )、甚至那些現實的“惡法”的有效性、合理性與正當性。音樂的秩序和經年累月積淀的“規律”、“傳統”和“風格”,在人們的心靈中產生的秩序感和無反思的惰性意識,也將成為人們服從法律的心理基礎。

  另一方面,現實的國家法律制度和秩序,不是、也不可能是對音樂秩序的簡單模仿而形成的結果。因為按照鮑埃齊的理論,且不說,音樂有“宇宙的音樂(如自然的和聲)”(這一點同國家的法律制度和秩序是不可比較的)與人類的“應用音樂”之別,而且即使是人類的“應用音樂”,也還有“雅聲”的官樂與“俗聲”的民樂之分。官樂固然可以成為國家官方法律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但民樂卻可能成為民間規則(“民間法”)的要素,不能融入官方的法律制度體系之中,甚至與后者形成對抗。

  音樂與法律制度的頡頏,還可能以其他的方式或在其他領域表現出來。誠如上述,音樂的感覺特性,使它能夠成為一個動力因素,喚醒人們沉睡的心靈,刺激整個神經系統極度靈敏的意識和引動人類近乎“叫喊”的天然情感。人對極限的超越的渴望,對無限自由伸展意志的追求以及純粹個性感官快樂滿足的要求,都可能借助音樂的手段來宣泄或表達。這樣,個人的情感流動的熱情和感性的意志,將不可避免地與國家“冷冰冰”的法律制度一般規則之間產生疏遠和隔膜,直至導致激烈的沖突。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那些才高氣傲的音樂家可能會把對現世法律的心靈反叛作為其音樂表現的主題,甚或采取實際的行動違抗法律規則。

  無論如何,由音樂所激活的“人性”的多樣形態,是現實的法律制度(秩序)型塑過程中的一個“規定性”(Gegebenheit)前提。在此方面,現實的法律面臨的兩難困境在于:法律既不能過分地壓抑人性,消滅人的生命和自由的多樣性;又不能完全受人的生命的意志本能所宰制,成為生命的意志本能的奴仆。此等情形,要求法律必須在極其細膩的精神和價值層面尋找到一個合理的正義根據和原則,來協調解決人性的內在矛盾浮現為社會生活時所產生的各種社會問題。

  但應當看到,法律自身的功能和作用都有其不可逾越的限度,指望法律完全解決深層的“秩序悖論”,是不切實際的。有時,這種對法律的過高期望在變成制度化的力量之后,反而可能成為非常有害的東西。

  

  (四)

  

  我們的時代,似乎已進入到了一個被馬爾庫塞稱為“美學顛覆”的歷史階段,人類的心靈中正發生著一場旨在恢復自然的感性的“心理革命”。

  但無疑這也是一個音樂爆炸的時代:一大批以所謂“噪音的藝術”為特征的新音樂(如噪音音樂、電子音樂、具體音樂等)充斥著電影、電視、城市的街巷和鄉里坊間。音樂,從來沒有象今天這樣不僅由于其極端地背叛傳統的“美的法則”,而且由于其裹挾著巨大的物理能量,對我們生活在這個時代的人類心靈產生強烈的震撼。卡拉OK、商業化復制的MTV甚至通過龐大的市場滲透至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使得我們的感官知覺中產生了某種“享受的剩余”。我們人類在舒適、穩定、富足和溫馨的世俗生活里參與到新音樂形式的表現過程之中,情不自禁地隨著它的聲響一起狂喊和跳動。這是怎樣的一個動感的年代!

  不過,話又得說回來,有誰能夠講得清楚:夾雜著現代人類情感和精神的“新音樂”和它們混合著新文明的噪音而發出的聲響,難道不是大自然通過人類呼出的“一口傷感之氣”呢?

  我們的問題是:現代國家的法制,是否已經聽到了來自“新音樂”的多重繁復的心聲(或噪音),并予以同情地應答呢?

責任編輯: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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