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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及其平衡
發布日期:2020-08-25  來源:《人權》2020年第3期  作者:韓大元

  內容提要:全球范圍內的新冠疫情正改變著國際秩序與人類的生活方式。疫情防控問題對傳統的基本權利體系帶來了新的挑戰。在各國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中,生命權與其他權利出現的沖突引發了學界的廣泛爭論。政府為保障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采取了嚴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其他領域的自由,其目的是保障生命權。為保障生命權作為優先的基本權利,應當研究生命權的正當性依據,需要在生命權、尊嚴權以及其他自由之間尋求合理平衡。在后疫情時代,應當弘揚人權文化,健全捍衛生命權價值的制度與機制,賦予生命權新的內涵與使命。

  關鍵詞:疫情生命權  尊嚴權  基本權利沖突

  

  一、問題的提出

  二、生命的特質與生命權價值

  三、生命權與其他基本權利的沖突

  四、生命權保障基礎上的自由與秩序之間平衡

  五、培育尊重生命的文化

  

  一、問題的提出

  當前,全人類正經歷著一個世紀以來最深刻的全球疫情,人類正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人們對全球未來的不確定性充滿著不安、困惑與擔憂。

  人類文明史告訴我們,越是經歷嚴峻的挑戰與艱難的選擇,人類越是需要展現人性的力量,點亮生命的光輝,凝聚社會共識,共同應對全球面臨的挑戰。越是這個時候,國際社會越要珍惜生命共同體,強化人類命運共同體意識。因為有尊嚴的生命的存在是建構人類生命共同體的前提。我們看到,2020年3月26日,二十國集團領導人會議雖然沒有取得大家所期待的成果,但會議通過的宣言中“保護生命”成為各國的基本共識。在全人類面臨前所未有的疫情時,多數國家把生命的保護作為各國防疫抗疫的優先目標,確保國民的生命不受疫情的侵害。這也是國際社會合作抗疫的道德基礎,也是維護正義、法治、人權與和平的基本要求。因此,負責任的國家理應共同參與國際社會抗疫的合作,摒棄歧見,共同維護人類生命的尊嚴,通過真誠的國際合作,挽救更多的生命。

  二、生命的特質與生命權價值

  世間萬物,生命最可貴。生命作為人之為人存在的邏輯前提,集中體現人的價值與尊嚴。生命是人類對生命現象存在的詮釋。生命的存在是人類文明存在的基礎,文明的進步以生命的誕生與延續為基礎。地球是承載生命的家園。對每個個體來說,生命就代表一切,生命不可重復。

  生命至上(the highest idea of life)就是指生命價值高于一切,生命是萬物的尺度,在世界上沒有比生命更為寶貴的存在。生命至上理念包含著五個要素:生命的神圣性;生命的符號性;生命的珍貴性;生命的必然性以及生命的脆弱性。同時,生命至上理念不僅包含著活著的生命,同時包含著對逝者生命的尊重。

  生命權是以生命為基礎形成的權利體系,是現代憲法下具有優先性的權利。從憲法發展史看,生命與生命權是不同的概念,有生命未必擁有生命權,生命權的構成則以生命為基礎。比如,我們強調生命至上并不是否認尊嚴,也不排斥自由,但如沒有生命權概念的支撐,生命所體現的尊嚴與價值是無法得到保障的。人的物理性存在是精神性存在、社會性存在的前提。在這個意義上,沒有對于生命的優先保護,奢談其他價值,要么是忽略了個體性的價值,要么是混淆了價值權衡的層次。

  從生命到生命權的演變是憲法文明的一個成果。正是有了憲法制度,才有可能把生命上升為生命權,并作為基本權利的前提,為生命的神圣性提供憲法依據。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有關國家發展目標、國家權力運行程序以及公民基本權利等規定體現人的尊嚴、自由與幸福生活。

  生命權是表明人類生存的自然意義上的權利,具有自然法意義的終極屬性,體現人的主體性與目的性,即生命權的實現是國家與社會的最高價值。國家負有保障每一個社會成員生命權的道德與法律義務。

  由生命演變的生命權具有五種權利要素:一是防御權,即生命權的本質是對一切侵害生命的行為的防御,防止國家把生命權作為實現國家目的的手段;二是生命權的平等性,即生命權的客體是生命,每個個人都平等地享有生命的價值;三是生命保護請求權,即生命權受到侵害時公民有權向國家提出保護的請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濟,既要防止公權力的侵犯,又要借助國家的力量保護和實現生命的價值;四是生命權是人的尊嚴的基礎和一切權利的出發點,個體的生命權同時具有社會共同體價值秩序的性質,因而對個體生命權的侵害,同時也是對憲法秩序價值的侵害;五是生命權具有不可重復性,生命權一旦喪失,就無法恢復,這也是優先保護生命權的正當性理由。

  因此,在憲法體系中,生命權居于優先地位,只有生命權受到尊重和保障,才有可能實現憲法規定的國家目標,憲法規定的其他基本權利與自由才有意義。以生命至上為核心的憲法精神要求所有公權力都要尊重生命,保障生命,敬畏生命,履行保障生命的憲法義務。因為,生命并不僅僅是“活”的權利,生命是有尊嚴的,需要公權力的尊重與關懷。

  三、生命權與其他基本權利的沖突

  (一)疫情期間出現的基本權利沖突

  在疫情引發的緊急狀態之下,各國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防疫措施。小到強行佩戴口罩、關停部分公共場所、商業與公共服務設施,大到交通封鎖,區域性的出行禁止,涉及各種各樣的權利限制措施。基于防疫目的的公共目的,以生命權保護為價值基礎的防疫措施廣泛地限制了人身自由、營業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權利。針對生命權優先保護的各種措施,有的人認為生命權的價值足以正當化這些限制措施,也有人主張不應該一切服務于生命權的價值,重啟經濟、保障自由也非常重要,于是這就發生了基本權利沖突的問題。

  鑒于病毒強大的傳染力及其變異的不確定性、科學認知與醫療技術手段的局限、各國國家能力與政策考量的立場不一致,國際范圍內的大流行短時間內還看不到被徹底遏制的可能。如美國、巴西等國仍然處于疫情震中,美國因疫死亡人數已經突破10萬,其防控目標與措施強度明顯與東亞、歐洲等地區具有一定區別。廣大發展中國家也面臨巨大的疫情防控壓力。在疫情防控成為新常態的情況下,基本權利沖突的強度也很高,德國、法國已經出現了一些具有典型性的合憲性爭議案件。這對我們如何理解生命權,并考慮基本權利之間的價值平衡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我們看到,不同的經濟政策與防疫政策會造成不同的后果,不僅是社會福利政策上,也包含生命價值的不同評價。我們在理解生命價值的基礎上,應根據后疫情時代的背景,盡力實現生命權與其他基本權利間的權衡與整合。

  (二)生命權與其他基本權利的沖突類型 

  在這次疫情中,中國始終以生命至上凝聚社會共識,展現了國家捍衛生命尊嚴的人權觀,以實際行動回應了生命至上的個體內心的呼喚。

  1.生命權與國家發展目標

  無情的疫情暴發,使國家發展面臨各種挑戰。如何在國家發展中把生命權保護作為最高的價值?國家保護的利益是多樣化的,當不能平衡時,如何選擇優先的價值?在中國,在生命至上與經濟發展發生沖突時,黨和政府舉起生命至上的大旗,分秒必爭,提出“不放棄每一個生命”,最大限度降低死亡率。習近平主席強調,把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擺在第一位,不惜一切代價,拯救每一個生命。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當人民的生命、健康與安全受到病毒的威脅時,共和國義無反顧地投入捍衛生命的神圣事業之中。面對天災人禍所帶來的各種災難,對于一個國家來說,需要平衡各種利益,包括國家投入、經濟發展、部分人的生命與國家發展等。前所未有的疫情考驗了不同的國家制度、國家能力以及不同的人權觀。有些國家基于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在防控措施與經濟活動之間,還是優先選擇了經濟活動,即使這種選擇可能會增加死亡人數。而在中國,我們選擇寧可放慢經濟發展速度,寧可承受經濟下滑壓力,國家還是堅定地選擇拯救每個生命,尊重與敬畏生命,以舉國之力,不惜一切代價,平等保護面臨病毒威脅的生命,使捍衛生命成為實實在在的實踐,讓人們切實感受到生命的神圣與尊嚴。

  為了實現生命權優先的價值目標,我們做到了不計成本的投入。截至5月31日,全國各級財政共安排疫情防控資金1,624億元;截至5月31日,全國確診住院患者結算人數5.8萬人次,總醫療費用13.5億元,確診患者人均醫療費用約2.3萬元,其中,重癥患者人均治療費用超過15萬元,一些危重癥患者治療費用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全部由國家承擔。為挽救一位70多歲的老人生命,前后治療三個月,總共治療費用140多萬,全部由國家兜底。在武漢,3,600多位80歲以上老年人得到康復,康復比率達70%以上。當某些國家宣布病人承擔醫療費、有些病人面對昂貴的醫療費不得不放棄治療時,中國政府則宣布,新冠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的治療不用花個人一分錢。為了履行生命權保護義務,國家的所有資源首先用于挽救生命,與死神賽跑,挽救一個又一個鮮活的生命,讓人們感受生命的力量。

  2.生命權與自由價值的沖突

  在這次疫情中,各國憲法規定的自由權以及國際人權公約所規定的自由之間出現了不同形式的沖突。由于歷史、文化與傳統不同,人們對人權有著不同的理解。基于歷史的發展,一直以來西方國家霸占人權的詮釋權,對非西方國家人權的正當性與歷史傳統抱著一種懷疑,甚至是批判的態度。但面對不分國界的疫情,傳統的人權理論、基本權利理論、公共利益與個人自由的關系,人與共同體以及自由與秩序的關系面臨著新的挑戰。為了維護生命,為了捍衛生命的尊嚴,各國不得不采取最嚴厲的防控措施,包括宣布緊急狀態,發布居家令,限制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以及就業的自由等。

  在自由、秩序與生命的保護上,西方世界不得不改變一些傳統觀念,采取各種限制性措施,要求個體不得不犧牲一些自由。一些西方學者也承認,通過這次疫情的考驗,西方國家需要重新認識文化的多元主義,對非西方國家處理社會與個人關系的制度,以及團體主義價值進行深思,包括社會保障制度、國家安全與基本權利限制的比例原則等。當神圣的生命遭到病毒的襲擊時,國家是否首先履行保護生命的義務?在保護生命時,如何合理平衡自由與秩序的關系?秩序存在的目的是保障自由,而自由的保障離不開合理秩序的建立。通過這次防疫,西方和非西方國家,應在生命的保護上尋求基本共識,使人權成為人類共享的價值,提倡對話與多樣性,改變西方國家在人權問題上采取的雙重標準。

  3.生命權與平等權之間的沖突

  人生而平等,在自由與尊嚴上是平等的,但由于各國對生命價值的理解不同,當遇到公共衛生危機,特別是醫療資源匱乏時,對生命價值能否進行合理差別?這是疫情所帶來的現實問題。人權是否存在等級?一些人認為,構成國際強行法的人權或者“不可克減的人權”,是否由于其與人類共同利益的緊密關系而享有比其他人權更高的地位?根據1993年《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第二部分第3段所指出的,一切人權均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聯系。對人權主體應站在平等的地位,采取同等重視的眼光。在人權實踐中,我們需要遵循人權主體的平等原則,堅持生命權的平等保護。但在這次疫情中,人權的平等原則與國家救護能力之間出現了不平衡,考驗著不同國家的平等保護能力。如在意大利,由于早期呼吸機有限,無法提供給所有患者,有些老年人自愿把生的希望給年輕人,把死的風險留給自己,最終導致老年人去世的比例相對高。在有些國家,在醫療資源有限情況下,不得不以年齡作為國家拯救個體生命的標準。

  從生命價值平等保護的原則看,這是人類不得不做出的無奈的選擇。理性主義與功利主義的沖突,從客觀上不得不減損人類生命的價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闡明的生命權是絕不克減的權利,是一項不得任意剝奪的權利。生命權是人類最基本的人權,這是國際社會的基本共識,也是在生命權與其他權利沖突中保持人類共識的基礎。從某種意義上,對生命、健康的保護能力是現代國家的基本功能。在疫情中,中國同樣面臨著生命與平等權之間的沖突,平等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但無情的疫情面前,如何平等保護人民的生命?這對中國的國家能力是一場大考。在史無前例的疫情面前,中國政府始終秉持著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一方面,集中全國的醫療力量,支援武漢,使病人得到及時治療;另一方面,對所有病人采取平等保護,從剛剛出生的嬰兒到100多歲的老年人,都得到平等的保護。在拯救生命上一視同仁,展現了對生命的關懷,使每個生命的個體保持了應有的尊嚴。

  四、生命權保障基礎上的自由與秩序之間平衡

  基于對生命權的價值與精神,國家應該努力實現生命權保障基礎上的自由與秩序的協調,而不是將生命本身當成某種可以權衡的對象,明確生命權優先的目標與價值。

  (一)生命權與尊嚴權價值的融合

  生命權與尊嚴權發生沖突時,如何尋求平衡?圍繞生命權與尊嚴權的平衡問題,最近德國學界進行了討論。主要焦點是,生命權價值高于尊嚴權是否具有正當性?2020年5月1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前院長帕皮爾(Papier)和現任聯邦司法部部長萊普里希特(Lamprecht)接受德國《明鏡》報采訪,就防疫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問題展開了討論。帕皮爾認為,德國防疫期間形成的緊急狀態秩序,是通過行政法規和行政行為來實現的,這與法治國家的民主原則有可能沖突,限制措施的方式、范圍和時限應該通過正式的法律,以議會表決的程序來作出。而萊普里希特則認為,人的尊嚴是最高法益,這存在于生命保護中。基本權利沒有順序排位。國家具有保護人的生命的特別義務,因為這是憲法秩序的最高價值。在抗疫措施中,這不是關于抽象的法益衡量,而是在例外情形下的具體決定,在疫情中很多人的生命岌岌可危。因此,受到影響的基本權利必須盡可能地體貼地予以平衡。德國聯邦議會議長肖波爾(Schaeuble)則認為,“不能讓其他一切都服從于保護生命”。他主張,認為所有一切都要讓位于對生命的保護,這種絕對性觀點是不正確的;基本權利是相互限制的,若在基本法中有絕對價值,那就是人的尊嚴。他的觀點也引發討論,也遭到一些人的批評。德國基本法第1條明確了人的尊嚴條款,不少人認為尊嚴是基本法的最高價值,于是提出不能把生命權價值絕對化。

  那么,生命權與尊嚴權能否融合?在印度,生命權與尊嚴權的融合是通過法院的司法判決而得到解決的,即通過擴大憲法中生命權規范的內涵,將尊嚴權納入生命權體系之中。如印度最高法院通過解釋憲法第21條的“生命權”之“生命”一詞拓展了生命權的內涵。在早期的“生命權”的解釋中,把“生命”解釋為“人的物理上的存在或者人之作為動物的存在”。但在1978年的“馬內卡•甘地”的判決中,最高法院則認為,“生命”一詞的含義并非僅僅指作為動物的存在,生命權是指人應當有尊嚴地活著,生命權包含著尊嚴的價值。在2008年的“迪帕克•巴賈案”的判決中,最高法院進一步拓展了“生命”一詞的含義,認為人的聲譽(reputation)也成為生命權的應有之意。

  在中國,生命權雖然沒有寫入憲法文本,但憲法第33條的人權條款以及基本權利的相關條款中包含著國家對生命權保護義務,同時通過人權實踐不斷拓展生命權的保護領域。通過對生命權概念的擴大解釋,把人的尊嚴、聲譽等價值融合在生命權之中。當然,由于不同的憲法文化與體制,憲法對生命權的保護形式是有差異的,但尊嚴內化于生命權體系是各國憲法發展的趨勢。

  (二)生命權與健康權的融合

  生命權與健康權是有機統一體,兩者是不能分離的。對健康權的保護,《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明確要求締約國有充分實現健康權的義務。這種保護義務分為三個層面:尊重、保護與實現的義務。與生命權價值一樣,健康權也具有優先保護的屬性,成為國家保護義務的重要內容。尊重義務,意味著政府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干預公民健康權的行使;保護義務,意味著各國政府采取措施,防止第三方干預該公約第12條規定的各項保證;實現的義務是指,要求締約國為全面實現健康權采取適當的法律、行政、預算、司法、促進和其他措施。對健康權的保障是維護生命權價值的重要基礎。通過疫情,人們更加認識到健康與生命的重要性,對國家保護義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生命權與人身自由

  由于疫情,各國廣泛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特別是出行自由。為了疫情防控,民眾普遍接受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措施,認為這是為大家的安全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也符合限制人權的比例原則。病人、病原攜帶者隔離觀察,同樣屬于對其人身自由予以限制的手段。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動,關閉或是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群密集的活動,以及進行衛生檢疫等也會涉及個人的人身自由。當生命權與人身自由出現沖突時,以生命權的保護為優先,因為人身自由存在的前提是有生命的個體存在,生命權中實際包含著人身自由的元素,成為生命權價值體系的組成部分。

  (四)生命權與財產權

  這次疫情防控中,基于生命權保護的需要,對財產權采取的限制是廣泛的,如關閉餐廳、商店,企業停工、停業等,客觀上對法人和個人享有的經濟自由造成限制。財產權作為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與生命、安全權共同構成三大基本權利,也是公民自由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與生命權價值發生沖突時,公民財產權,包括個體的經營自由權自然應受到限制,這一點上各國存在著一定的共識。

  (五)生命權與宗教信仰自由

  為了保護生命權,政府所采取的限制措施中包括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例如,限制或者停止禮拜,限制人群聚集的活動,這直接涉及宗教自由。作為一種內心的信仰,宗教自由的保護是十分重要的,但與生命的價值體系中,宗教信仰是受限制的自由。盡管不同的宗教對生命的理解不同,但在共同體維護個體生命方面,已形成了社會共識,公民的宗教信仰要遵循共同體的文化。因此,通過對宗教信仰自由的合理限制,既保護個體生命,同時保護共同體其他成員的生命與健康。

  五、培育尊重生命的文化

  在后疫情時代,如何建構以生命權為核心的基本權利體系是我們思考的問題。當基本權利之間發生沖突時,憲法應建構一個良好的機制,優先保障生命權,讓生命權成為一種最高的權利形態。在現實生活中,有時我們忽略了生命的神圣性、至上性與不可恢復性。當個體生命由于自然災害、傳染病、戰爭等沖突受到威脅的時候,憲法如何提供有效的保障機制?人類文明最高的價值是個體平等的生命,生命是沒有差別的。在基本權利體系中,重新認識和反思生命價值,提升生命對憲法體制中的重要意義。

  在此次疫情中,正是基于對于生命權保障的理解,中國政府采取了諸如病患的免費治療、具有優先級的疫情防控體制、最為廣泛的社會動員體制以及強調全國范圍內的醫療資源與物資保障。盡管中國仍然面臨著脫貧攻堅的巨大壓力,但始終堅持“生命至上”的理念。李克強總理在5月22日所做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坦率承認經濟的負增長,指出“生命至上,這是必須承受也是值得付出的代價”。我們需要將疫情中形成的尊重生命的文化作為全社會的人權文化,讓尊重生命成為我們的生活方式。

  生命權的保護中要采取預防與救濟并舉的治理模式。生命權與其他權利不同,一旦受傷害,無法恢復。要進一步思考如何在疫情防控的新常態下,實現對生命權更為有效的保護。應強化生命權保護的預防功能,要引入風險評估與規制,在個案中平衡相互沖突的利益。應大力倡導更為多元、包容的人權文化,形成尊重生命權、保障生命權的社會共識。

責任編輯: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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