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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念謝老——謝懷栻先生的法學思想及其對我國民法事業的貢獻
發布日期:2020-08-18  來源:《人大法律評論》2003年卷第1輯  作者:王利明

   在非典肆虐的時期,傳來了我國著名民法學家謝懷栻先生不幸逝世的噩耗,震驚之余,不勝悲痛。回想二十多年來與先生的交往,他高尚的人格精神、嚴謹的治學風范與淵博的學識為我的做人與治學樹立了光輝的典范。當我再次捧讀先生贈送給我的數本大作時,他的音容笑貌仍歷歷在目,先生光輝的學術思想使我再次受到精神洗禮。

   數十年來,先生對中國民事立法與民法學的巨大貢獻是有目共睹的,也是任何一個法律學人不應忘懷的。作為受教于先生二十多年的弟子,我深感自己負有不可推脫的責任—對先生的學術思想做一個回顧,這不僅使我重新獲得從先生的思想中接受教育的一個機會,也是對我未來治學的一種激勵和鞭策。

   一、謝懷栻先生的法治思想

   早在上個世紀50年代初期,新中國建立不久,先生就極力倡導法治,堅決反對以政策代替法律的不正常現象。因此,在1957年先生被貫以“惡毒攻擊黨的立法工作”的罪名,被開除公職、勞動教養。教養了四年后,被送到新疆“就業”。直到1979年平反,恢復公職,才被允許回到北京。

  先生極力強調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初整個學術氛圍尚不寬松的情況下,先生就明確提出了要嚴格劃分公法與私法的觀點。我記得有一次,我在幫助先師佟柔教授整理一篇文章的時候,曾經引用了列寧否定私法的一句話,謝老知道后對我說,他對列寧的這句話是否就意味著列寧否定了私法表示懷疑,并讓我轉告佟柔老師將文中的這句話刪除。在各種學術研討會以及立法工作會議上,謝老多次提出要弘揚民法精神,提倡私法自治、人格獨立與合同自由等民法的基本理念。2000年謝老在關于紀念德國民法典100周年的一篇文章中指出:“什么是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認個人有獨立的人格,承認個人為法的主體,承認個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預的,即使國家在未經個人許可時也不得干預個人生活的這一部分。國家通過法律去承認這一點,維護這一點,這就是私法的作用。從這一點出發,才有個人的人格權,特別是隱私權、自由權;才有個人的意義自治,才有個人在法律行為中的責任;才有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制度。”這是何等精辟的見解!

  謝老尤其將保護公民權利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他認為這不僅是民法的使命,也是建立法治社會的根基。在80年代初期,當時法學界中許多人主張將民法視為保護公民權利的法,民法不應涉及法人參與關系,對于這種觀點我個人曾提出過不同的看法。但謝老對我多次講到,某些學者的這種觀點本身并沒有什么錯誤,因為民法就是以保護公民權利為其重要任務,說民法是保護公民權利的法,這是一個正確的提法。當然,不能根據這一點來認為民法不能調整法人參與的財產關系。我記得在幾次會議上,當謝老提出這一觀點時,在民法學界引起了許多學者的思考,產生了比較大的影響。1985年,謝老為了將這一觀點表述得更為清晰完整,專門發表了一篇題為《應當認真的重視民法》的文章,在這篇文章中,謝老寫道:“社會主義民法也應該有它固有的獨立的作用。這就是維護人民和企業的民事權利,使人民和企業在生活方面和經濟方面的權益得到明確和保護。民法的這種作用不是附屬于其他法律,譬如刑法而存在的。”

  我認為,謝老法治思想的核心就在于強調法律對權利的保護,終其一生,謝老都非常重視對權利尤其是民事權利的研究。1982年年初先師佟柔教授在給我講授民事權利的概念的時候,專門拿出了他與謝老就主觀權利與客觀權利進行討論往來的幾封信件給我看,我現在依然記得在其中的一封信中,謝老專門講了主觀權利、客觀權利的俄文、德文的含義及一些學者的相關論述,謝老認為客觀的權利就是指法,而主觀權利就是指權利,其中有一段話專門論述了法和權利的關系。佟老師告訴我,他看了這幾封信后對謝老關于權利與法的關系的獨到觀點、淵博的學識以及嚴謹的治學風范感到極為欽佩,他要求我今后遇到疑難問題特別是涉及外國民法制度時應當向謝老多請教。為了全面深入地闡述其有關民事權利的思想,謝老專門研究了著作權及其他民事權利,尤其是系統地闡述了我國民事權利體系。他將私權劃分為五種類型,即人格權、親屬權、財產權、知識產權與社員權。這一民事權利的分類是對民法權利體系的重新構建,它不僅對民法的體系產生了重大影響,而且也是對市民社會成員的基本的私權的精辟概括。

二、謝懷栻先生關于民法的調整對象及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的觀點

謝老一直堅持認為,民法應當調整平等主體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否定民法的功能與作用的各種觀點甚囂塵上的時候,先師佟柔第一次系統地論述了民法與商品經濟的關系,并提出了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核心部分是商品關系,在此基礎上構建了民法的體系。先師的這一觀點可以說奠定了我國民法學的基礎,但是他對于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卻沒有過多的闡述。而謝老在此時大膽地闡述了民法在調整人身關系中的作用,他多次在會議上反復強調,不能僅注重民法中的財產法部分而忽視人身法部分,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對象,不能有所偏頗。在《民法通則》的制定過程中,謝老也一直堅持這一觀點,可以說.我國《民法誦則》第2條的制定凝聚了佟老師與謝老,還有江平教授、王家福教授等老一輩學者共同的心血。

  謝老歷來主張民商合一的思想,他堅決反對有的人提出的商法與民法地位等同的觀點,在謝老看來,商法根本就不可能與民法平起平坐。我記得,在80年代初期當時我正在撰寫一篇討論民法與商法的關系的文章,為此我前往社科院法學所請教謝老,他老人家專門與我談了一個下午,系統地闡述了他對民商法合一的看法,令我深受啟發。后來我撰寫的那篇關于民法與商法關系的文章可以說完全是受到謝老的啟發而寫成的。可惜的是,謝老關于民商合一的思想一直沒有系統整理成文發表。

  謝老對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具有十分獨到的見解。我第一次見到謝老就是在1982年的一次學術討論會,當時我聽到了謝老關于經濟法的一些看法。1983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王家福教授等人主持召開了全國經濟法討論會,邀請了全國各地多位學者參與,我當時有幸被安排在大會第一天發言,談了自己關于經濟行政法的看法。謝老被安排在大會的最后一天做發言,在這次發言中他系統地闡述了自己對經濟法的獨到見解。在謝老看來,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隨著國家管理經濟的需要而在民法之外產生了一個獨立的法律領域,這就是因國家干預經濟而形成的經濟法,它主要包括計劃法、企業法、基本建設法、物質供應法、價格法等。經濟法是調整計劃經濟法律關系的一個部門,謝老在會上詳細闡述了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他針對許多人提出的經濟合同應當歸人經濟法的觀點提出了反駁,謝老認為合同關系本身仍然是在計劃關系之外獨立存在的商品貨幣關系,計劃只是簽訂合同的原因和依據,依計劃訂立合同不能改變合同的本質屬性,所以經濟合同關系仍然應當受到民法的調整。會后,謝老感到意猶未盡,專門撰寫了一篇文章—“從經濟法的形成看我國的經濟法”,發表在《法學研究》1984年第2期。謝老關于經濟法的系統觀點,可以說在學界獨樹一幟。

  在當年民法與經濟法展開激烈的論戰,民法的地位岌岌可危的時候,佟柔老師、謝老等前輩民法學者勇于捍衛民法的地位,大力弘揚民法的精神,正是這些前輩學者的努力才為中國的人權宣言書—《民法通則》的出臺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并發揮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民法通則》制定的過程中,謝老與佟老師、江平教授、王家福教授等前輩又積極參與立法工作,為我國民事立法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民法通則》制定之后,謝老在各種學術研討會上積極地宣傳《民法通則》,并希望廣大學者加強對《民法通則》的研究,發展與繁榮我國民法學。謝老對于《民法通則》研究中的一些不足之處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為學者正確的研究《民法通則》作出了表率。

   三、謝懷栻先生關于合同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的思想

   謝老對合同的研究是系統而全面的,他深入研究了新中國合同立法的歷史,并且應德國馬克思·普蘭克外國法與國際私法研究所的邀請,以英文撰寫了“現代中國的合同法”,發表在國際頂尖級的學術著作—《國際比較法百科全書》上,這是迄今為止,我國惟一一位參與這樣一項世界法學史上偉大工程的學者,也為我國民法學者爭得了榮譽。每當我看到謝老贈送給我的這一冊《國際比較法百科全書》的時候,對謝老的崇敬之情就油然而生。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謝老就在其參與撰寫的合同法一書中,全面系統地闡述了近代合同法到現代合同法的發展趨勢,到目前為止謝老的這些觀點仍然是十分系統全面的,謝老當時提出的一些現代合同法中的新問題,仍然有待于民法學者深入的研究。在統一合同法的制定過程中,謝老提出了有關的建議方案,并且對于合同法的重要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獨到見解。

  在物權法領域,謝老認為,物權法定、一物一權、公示公信原則應當得到堅持,在我國民法學界對物權行為展開激烈爭論的時候,謝老認為,物權行為是客觀存在的,但是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等問題適用范圍僅限于買賣等少數情形。謝老認為農村承包經營權應當改為農地使用權。謝老對典權也有專門的研究,他認為,物權法中應當規定典權,而不應當簡單地加以否定。

  謝老對知識產權的研究是十分獨到的,我幾次和他討論民法問題,他都和我談到有關知識產權的性質、內容,并對知識產權研究領域的一些提法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從謝老的談話中,我深感自己在知識產權研究方面功底的欠缺。謝老參與了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的制定工作,并對知識產權尤其是著作權有十分深入的研究與獨到的見解。謝老極力主張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認為著作權應當包括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兩個方面,他對于這兩個方面的內容都展開了全面的分析。

    四、關于公司法、票據法

   謝老盡管不主張商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但是他對于公司法、票據法等有非常深入的研究。謝老對公司法的研究是系統全面的,他在參與公司法的制定過程中,提出了許多精辟的見解。他對公司的性質和特點、公司法的本質、公司法定主義和公司類型、有限責任的含義、關于登記制度等,都有自己獨到的見解。謝老還參與了我國票據法的制定,在票據法制定之前,謝老專門對票據法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撰寫了《票據法概論》一書,該書對我國票據法的研究與立法工作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重印了十多次,發行數十萬冊,迄今為止,該書也是我國票據法領域的權威著作。在票據法頒布之后,謝老專門撰寫了《評新公布的我國票據法》一文,既肯定了票據法中的優點,又指出了它的不足。

  除上述領域之外,謝老在稅法領域也頗有建樹。他較早系統分析了西方國家稅法中的基本原則,指出稅法中應當堅持稅收法定主義,稅收公平主義,實質征稅原則以及促進國家政策的實施的原則。我在全國人大財經委工作時,有幾次討論稅法,我都專門引述了謝老關于稅收法定的觀點。謝老在民事訴訟法領域,有很有造詣。謝老曾經翻譯過《德國民事訴訟法》,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研究作出了極大的貢獻。記得我在讀研究生時曾經組織翻譯過《國際比較法百科全書》中的一冊《當事人》,我將打印稿交給謝老審閱,謝老也提出了許多意見。

  謝老在法學研究領域涉及的面如此之廣,其知識如此淵博,令我嘆為觀止,在個別持“飯碗法學”觀點的人看來,謝老涉及的領域是否太寬了。但我認為,這恰好反映了謝老對整個國家法治建設高度的責任感以及系統、全面研究學問的治學方法。我正是從謝老的全面研究各個法學領域中受到啟發,也希望在民法學研究領域之外有所拓寬,以期望開拓自己的研究視野,深化自己對民法學的研究。

   五、對晚輩的教育、支持和幫助

   謝老留給了我們許多寶貴的財富,它是我們未來研究民法的寶貴資源。二十多年來,我雖然沒有正式直接在謝老名下學習,但是一直受教于謝老,并在多年的交往中與謝老結下了深厚的感情。

  我記得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期自己的第一篇譯文—《關于經濟法的理論》就是謝老一字一句做的校對,后來發表在《法學譯叢》上。1984年留校任教以后,先師佟柔教授專門讓我前去請謝老到人民大學為研究生講授外國民商法課程。當時我作為助教,認真地聽了謝老的每一堂課,深受教益。我在撰寫《民法新論》、《經濟法的理論問題》等書的時候,許多問題曾反復向謝老請教。1989年,我從美國學習歸來后,謝老專門邀請我上他家里共進晚餐,我們兩人進行了數小時的長談。1990年先師佟柔教授病重,其時恰值我的博士論文答辯時間,先師專門委托謝老主持我的博士論文答辯會。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謝老就對我的論文提出了許多極富價值的意見,答辯的過程中又提出了許多新的意見。尤其令我感動的是,在1992年我因身體不好而住院的時候,謝老專門叮囑他的女兒安排我住進安貞醫院,并且他幾次提出要親自來看望我,被我推辭后,他又幾次打電話叮囑我安心養病,搞科研更應注意身體。每當想起此事,我都不禁熱淚盈眶。

  多年來,謝老對我們人大法學院尤其是民商法教研室都十分關心和支持,他對我多次講過,他對人大法學院民法專業有著特殊的感情。我們許多青年教師和博士生都從謝老那里得到了許多教益。對于我們這里的論文答辯、評閱、學術講座方面的邀請,只要身體許可,謝老從不拒絕。尤其是我指導的幾名博士生,謝老從民法學習方法到具體課題的研究,都給予了詳盡的指點,其中不少內容經整理后在《人大法律評論》和《民商法前沿》以及中國民商法律網上刊登,并被廣泛轉載。在我們申報和建設國家人文社科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的過程中,謝老不僅向中心圖書館捐贈了大批圖書,而且欣然應邀擔任中心學術委員會主任,對中心建設提出了許多寶貴意見。

  謝老的一生,是坎坷的一生。但他一生都矢志不渝地追求法治,為我國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作出了不朽的貢獻。我們懷念謝老,就是要學習他高尚的人格和嚴謹的學風,發揚光大他的學術思想,秉承他的學術信念,為繁榮我國民法事業、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奮斗!

責任編輯: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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