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體系就是由具有內在邏輯聯系的制度和規范所構成的,由具有內在一致性的價值所組合的體系結構!懊穹ǖ涞闹贫嘶诜ǖ浠睦砟睿磳⑸婕懊癖娚畹乃椒P系,在一定原則之下作通盤完整的規范。”自18世紀法典化運動以來,法典化就是體系化,民法典就是以體系性以及由之所決定的邏輯性為重要特征的,體系是民法典的生命,缺乏體系性與邏輯性的“民法典”只能稱為“民事法律的匯編”,而不能稱為民法典。大陸法系也稱為民法法系,也表明民法典是大陸法系的重要標志。我國民法典作為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法律、私法的基本法,在充分借鑒比較法的經驗的基礎上,立足于中國國情和時代的發展,作出了重要的創新?梢哉f體系創新是中國民法典的重要特色,也是對世界民法典編纂的重要貢獻。
一、我國民法典七編制的體系創新
民法典體系包括形式體系(外在體系)和價值體系(內在體系)兩方面,形式體系是指民法典的各編以及各編的制度、規則體系,價值體系是指貫穿于民法典的基本價值,包括民法的價值、原則等內容。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歷來以私法自治為價值體系展開,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圍內廣泛的行為自由,并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凡是公法不加以禁止的范圍,私法主體都可以實行意思自治,這就是所謂“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理念。近幾十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高科技的進步,民法的人文化價值得到進一步發展,進入21世紀以來,尊重與保護人權已經成為整個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尤其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格權和侵權行為已經成為民法新的增長點,這正凸顯了人文關懷的價值。我國民法典不僅確立了私法自治的理念,而且以人文關懷作為立法的的價值,維護個人尊嚴,保護社會弱者利益,實現社會實質正義,從而彰顯了人文主義的精神。因此,從內在體系而言,也適應了21世紀時代精神的發展。
就形式體系(外在體系)而言,從世界范圍來看,大陸法國家有兩種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體系:
一是羅馬式民法典體系,它是由羅馬法學家蓋尤斯(Gaius)在其《法學階梯》(institutiones)一書中提出的,優帝編制法律時采用了這種形式,將民法分為人法、物法和訴訟法。這種三編的編纂體系被《法國民法典》全盤接受,但《法國民法典》剔除了其中的訴訟法內容,把物法分為財產及對所有權的各種限制和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將民法典分為人法、財產法、財產權取得法三編。瑞士、比利時、意大利等歐洲大陸國家民法采納此種模式!斗▏穹ǖ洹芬粤_馬法為藍本,巧妙地運用法律形式把剛剛形成的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規則直接譯成法的語言,從而“成為世界各地編纂一切新法典時當作基礎來使用的法典”。但近幾十年來,法國率先突破了自己的三編制體系,適應金融擔保的需要,單設了擔保一編。
二是德國式民法典體系,它是羅馬法大全中的《學說匯纂》所采用的體例,該體系是潘德克頓(Pandekten)學派在注釋羅馬法特別是在對《學說匯纂》的解釋的基礎上形成的。該體系把民法典分為五編:總則、債法、物權、親屬、繼承。其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規定了總則,規定民法共同的制度和規則,區分了物權和債權,把繼承單列一編,從而形成了較為完整、明晰的體系!兜聡穹ǖ洹肥桥说驴祟D學派成果的結晶,體現了法典邏輯性和科學性的要求,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該法典常常被稱為“科學法”。從邏輯體系而言,《德國民法典》構建了完整的近代民法體系,因而其被認為代表了19世紀法典化的最高成就。大陸法系許多國家與地區都接受了德國式民法典體系,如日本、泰國、韓國、葡萄牙、希臘、俄羅斯等國家以及我國臺灣地區、澳門地區的民法。不過,日本在繼受德國式時,采納了薩克遜式體例,將物權置于債權之前。
1912年的《瑞士民法典》也獨具特色。該民法典開篇設法例,首創“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瑞士民法典》將人法和親屬法置于物權法之前,并在其第一編人法中,規定了人格權保護的內容。瑞士民法不設置總則,單獨頒布債法典,構建完整的債法體系,且通過第7條的規定將《債務法》的規則適用于其他民事法律關系。應當看到,近幾十年制定的民法典,如《荷蘭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等,都采取了與德、法民法典有所不同的體例安排。總的來說,民法典體系雖然反映了民法的發展規律,但也要根據本國的法律傳統、現實需求而發展變化,因而不存在一成不變的體系。比如,《荷蘭民法典》就根據其海運發展的現實需要而單設運輸一編。而《魁北克民法典》出于保障債權的需要而單獨設立了“優先權和抵押權”一編。
雖然羅馬式和德國式的民法典體系對大陸法系各國民法典的影響很大,但由于五編制的最突出特征在于通過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了總則,以簡化法律規則,減少重復的規定或定義,且區分了物權和債權,增進了法典體系的科學性,因此,大陸法系許多國家與地區都接受了德國式民法典體系。在我國,自清末變法以來,對德國民法的繼受成為我國民事立法與理論研究的主流,國民黨政府制定民法典,不僅從體系上照搬《德國民法典》的五編制,而且其大部分內容也基本上來自于《德國民法典》。從制定的時間來看,1929年5月30日頒布民法典總則;1929年11月22日頒布民法債編;1929年11月30日,頒布了物權編;1930年12月26日頒布親屬編和繼承編,編纂成《中華民國民法》。該法典在我國臺灣地區繼續有效。正如梅仲協先生所指出的:“現行民法采德國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十之三四,而法日蘇聯之成規,亦嘗擷一二!笨梢哉f,自清末變法以來,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對德國民法的繼受始終為我國民事立法與理論研究的主流。
新中國成立以后,立法機關廢除了國民政府時期的“六法全書”,但是,舊中國所形成的法律傳統并未完全消失,德國法的影響在我國其實是一直存在的。應當承認,德國民法確實具有很強的體系性與邏輯性,這種模式有助于我們整合現行分散凌亂的民事立法,德國民法的一些先進經驗值得我們借鑒。例如,1986年《民法通則》所規定的一些基本制度仍然具有明顯的德國法痕跡,該法中有關法律行為、代理、時效等制度都大量借鑒了德國法。然而,民法典的體系是一個開放和發展的體系,絕不是一個封閉的體系。從古至今,人類的理性并沒有始終如一地處于一個恒定或靜止的狀態,而實際上是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蛻變與升華的過程。古人語:“明者因時而變,知者隨世而制”,一百多年前德國注釋法學派所形成的《德國民法典》體系是符合當時德國社會經濟需要的,但它并不完全符合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的需要。例如,《德國民法典》缺乏對人格權的系統規定,一直深受詬病。在《德國民法典》頒布不久,德國學者索姆巴特(Werner Sombart,1863—1941)就提出《德國民法典》存在著“重財輕人”的偏向。也有一些德國學者對此提出批評說,《德國民法典》的體系“是按照從事商業貿易的資產階級的需求來設計構思的,它所體現的資產階層所特有的‘重財輕人’正出自于此。這種重財輕人的特色使關于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關系的法大大退縮于財產法之后”。一百多年來,人類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科技日新月異,適應互聯網、高科技、大數據的發展,強化對名譽、肖像、隱私、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已經成為民事立法必須解決的重大課題。高科技爆炸(如紅外線掃描、遠距離拍照、衛星定位、無人機拍攝、生物辨識技術、人工智能、語音識別)等,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福祉,但普遍具有一個副作用,即對個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帶來了巨大威脅,因此,現代法律遇到的最嚴峻的挑戰就是,如何尊重和保護個人隱私和信息。而《德國民法典》因其所處的時代的限制,因此,缺乏對人格權的保護,這顯然存在體系缺陷。如果僅以《德國民法典》沒有規定獨立的人格權制度為由,而置現實需要于不顧,將人格權制度在民法典中用民事主體制度或侵權法的幾個條款輕描淡寫地一筆略過,這無異于“削中國實踐之足,適西方理論之履”,甚至是放棄了時代賦予當代中國民法學者的偉大機遇與神圣職責!
我國從民法典編纂開始,就確立了從中國實際出發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的體系科學合理的民法典的目標,即“編纂一部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范合理、內容協調一致的法典”。這就意味著民法典在體系上不能囿于德國模式和羅馬法模式,而必須在體系上有所創新。最后編纂完成的我國民法典在體系上也確實作出了重大創新,換言之,我國民法典固然借鑒了其他民法典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但更注重回應社會現實需求和體現時代發展特色,作出了不少創新和貢獻,其中最令人矚目的是體系創新。
我國民法典一共分為七編,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編,共計1260條,從內容體系上看,具有如下幾個顯著特點:
一是以民事權利為紅線構建民法典體系。民法總則采用了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將民事權利的主體、客體,民事權利的行使、保護等基本規則予以提煉。而分則則是分別針對物權、合同債權、婚姻家庭中的權利、繼承權以及各項權利的保護而展開。民事權利成為一條紅線,貫穿民法典的始終,增加了民法典的科學性和內在邏輯性。更全面展現了民法典的權利法特質。民法典規定和保護了民事主體的基本民事權利,是權利法,這一點是各個民法典的共同特質。與五編制相比,七編制的權利體系更完整,既全面囊括了物權、債權、婚姻家庭中的權利(親屬權)和繼承權,還對人格權進行了體系化的規范。
二是從確權到權利救濟的結構。無救濟則無權利,權利的確認離不開權利的保護。民法典先列舉權利,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五編并列,用以完整保護民事主體的各項權利;將侵權責任編置于最后,通過侵權責任編規定對權利遭受侵害的救濟,這符合從確權到救濟的一般規律,進一步凸顯了民法不僅僅是權利法也是私權保障法的性質,是對受害人遭受的損害提供充分救濟的法。與五編制相比,七編制的權利體系更完整,既全面囊括了物權、債權、婚姻家庭中的權利(親屬權)和繼承權,還特別在最后規定了保護權利的侵權責任編,充分體現了侵權法的權利救濟功能,我國民法典的整體框架思路因此是“確權-救濟”,這是民法典體系以權利為中心的具體體現。這一模式適應了風險社會強化對受害人進行救濟的需要。由于現代社會步入“風險社會”,風險無處不在。民法典不僅要注重防范風險,而且要制裁侵害民事權益的行為,對于無辜的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提供充分的救濟。
三是在民法典各編內都按照總分結構建構,分為一般規則和具體規定兩部分,總分結構不僅體現在民法典,而且體現在各編,通過各編內部的總分結構安排,使各分編自成體系,邏輯性更為嚴密,形成了從一般到具體所構成的規則體系。同時,有利于實現立法的簡約。通過“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將共性的規則抽象出來,避免法律規則的重復,在實現立法簡約的同時,也增強了民法典各編的體系性。
與五編制的《德國民法典》相比較,民法典的編纂體例有三大創新,即人格權獨立成編、侵權責任獨立成編以及合同編通則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這種創新更突出表現了民法典的權利法特質。一方面,我國民法典采納七編制的模式更突出了對人的保護,實現了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五編制明顯存在著“重物輕人”的傾向,事實上以財產權為中心。七編制通過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的獨立設置,突出了人的主體地位,凸顯了民法典的人文關懷,真正體現了“一切權利均因人而設立”(hominum causa omne ius constitutum est),從而有效防止人的客體化,使“大寫的人”在立法中得以體現,真正實現了“民法中的人的再發現”。另一方面,這一體系更具有時代性,回應了時代之問。“法律追隨并適應社會變遷,但法律亦形成并引導社會變遷,而在社會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在現代社會,互聯網、人工智能等高科技迅速發展,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由此應運而生,成為民法典時代品格的集中展現,也適應了現代社會互聯網高科技時代的立法要求。
總之,我國民法典的體系反映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彰顯了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也完善了民法典的體系,充分彰顯了對人的保護,實現了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
二、民法典分編體系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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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制度的勃興是現代民法最為重要的發展趨勢,從世界范圍來看,各國都普遍強化了對人格權的保護,但迄今為止,大陸法系各民法典還沒有獨立成編的人格權規范體系,在民法典之外也沒有獨立的人格權法。我國民法典適應現代社會互聯網、高科技、大數據的發展,單獨設立人格權編(第四編),共51條,圍繞人格尊嚴的保護而展開。人格尊嚴是人格權法的基本價值,人格尊嚴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及應受到社會和他人的尊重!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990條第2款采用概括性條款來規定人格尊嚴,是對人格權保護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價值的宣示。該條也形成人格權益保護的兜底條款,即凡是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各項新型人格利益,即使在人格權編的具體人格權中沒有作出規定,也可以適用一般人格權的條款,這就使人格權益的保護保持了開放性。人格尊嚴是每一項具體的人格權的基本價值。在具體人格權構建中,要本著人格尊嚴的價值理念,以豐富其類型和內容。例如,《民法典》第1002條在規定生命權的同時,規定的生命權的內涵不僅包括生命安全,同時也包括了生命尊嚴!吧饑馈边@一概念可擴展適用至胚胎、胎兒、遺體的保護。就形式體系(外在體系)而言,人格權編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我國人格權法是按照總分結構構建的人格權法體系。總則是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將人格權中的共通性的規則提煉出來,統一規定,實現立法的簡約。人格權編第一章關于人格權的一般規定確立了人格權一般性、共通性的法律規則,其中規定了人格權法的調整范圍(第989條)、一般人格權和人格權的類型(第990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的基本原則(第991條)、人格利益的許可使用規則(第993條)、關于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規定(第994條)、人格權請求權的規定(第995條)、責任競合情形下的違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規則(第996條)。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制度(第997條)、人格利益合理使用規則的規定(第999條)、人格權保護的動態利益衡量在人格權保護中的運用(第998條)等。第二章至第六章規定了各項具體人格權的權利內容、權利行使方式,以及與其他權利的協調規則等,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第二章),姓名權和名稱權(第三章),肖像權(第四章),名譽權和榮譽權(第五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第六章),這個體系就是一般規則和特殊規則規定結合的體系。通過總分結構的設計安排,民法典人格權編構建了人格權制度的完整體系。
第二,我國人格權體系是基于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的分類而構建的。在總則中規定了一般人格權,在分則中圍繞具體人格權而展開。一般人格權(das allgemeine Persönlichkeitsrecht),是相對于具體人格權而言的,即以人格尊嚴、人格平等、人身自由為內容的、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權利集合性特點的權利。民法典總則編對一般人格權的保護作出了規定,民法典第109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人格權編進一步規定:“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民法典第990條第2款)該條款進一步明確了一般人格權對人格利益的保護,這實際上是將一般人格權作為人格利益保護的兜底條款,從而保持了人格權益保護范圍的開放性。除一般人格權外,民法典第990條第1款還對各項具體人格權作出了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痹摋l款通過類型化的方式對具體人格權作出了規定。民法典同時規定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構建了人格權編自身完整的體系。從這一意義上講,人格權法是權利法,圍繞權利展開,凸顯了權利法的特點,而不同于侵權法救濟法的特點。
第三,人格權的體系結構圍繞人格權的享有、行使和保護而展開,實際上是從人格權法的基本功能而展開的,這三方面的功能基本體現在人格權編的內容、體系中。民法典第989條規定:“本編調整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產生的民事關系!本唧w而言,一是人格權的享有制度,它是指民事主體因為法律的確認而享有各項人格權。人格權法主要是權利法。這就是說,人格權編側重于對人格權進行正面確權,人格權法以確認人格權的類型、人格利益的保護范圍、各種人格權的內容和權能、人格權的行使與效力以及人格權與其他權利之間的沖突等為其主要內容。二是人格權的行使制度,它是指人格權編還調整人格權因行使和限制而產生的關系。例如,民法典第993條確認了人格利益的許可使用制度,第999條規定了基于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需要而合理利用人格利益的規則。三是人格權的保護制度,人格權保護所產生的民事關系主要是指人格權遭受侵害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民法典人格權編為人格權提供了豐富的保護手段。此外,民法典規定了人格權請求權以及禁令制度(民法典第997條)等,為人格權的預防與救濟提供了周全的方案,強化了對侵害人格權行為的事先預防。
我國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無疑是民法典體系的重要創新,是對世界民事立法作出的時代貢獻。一方面,落實了我國憲法保障人格尊嚴的原則,強化了對人格尊嚴的維護。進入新時代以后,我們不僅僅要使人民群眾生活得富足,也要使每個人活得有尊嚴。人們對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不僅包括吃得飽、穿得暖,也包括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病有所醫,還應當使每一個人活得有體面有尊嚴。因此,民法典中人格權獨立成編,實質上就是為了全面保護人格權,使得人民生活得更有尊嚴。由于各項人格權都體現了人格尊嚴的價值,因此,在人格權編中詳細規定對于名譽、肖像、隱私權以及個人信息等的保護,有力回應了現代科技發展所提出的新挑戰。人格權編規定對聲音的保護、禁止肖像權的深度偽造、對基因編輯、人體胚胎試驗等研究規定底線規則,等等,都是對于新時期的新問題的回應。另一方面,人格權獨立成編凸顯了民法作為“人法”的本質,有助于改變傳統民法“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從古典的民法典體系來看,不論是“法學階梯”模式還是“學說匯篡”模式,都是以財產關系為中心,其所規定的人的制度都是從“主體”的角度而言的,著眼點在于解決主體參與法律關系的資格與能力,并沒有肯定人格權的獨立地位,在價值上對人的地位重視不夠。傳統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雖然以保障人身權和財產權為己任,卻僅在分則中規定了財產權(物權、債權)和身份權(有關親屬、繼承的規定),對人身權中最重要的權利即人格權,卻沒有在分則中作出規定,這本身表明,傳統民法確實存在著“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人格權在我國民法典中獨立成編,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恰好彌補了傳統民法典的體系缺陷。
當然,從體例結構上看,《民法典》關于人格權編的規定,仍有值得完善之處,這主要表現在,人格權在民法典中不應規定在第四編,而應當置于分編的第一編。其理由主要在于:一是,與《民法典》第2條的規定相一致!睹穹ǖ洹返2條在確定民法的調整對象時,明確規定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并且將人身關系置于財產關系之前,可見,與我國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2條相比較,該條更凸顯了對人身關系的重視。我國2017年頒布的《民法總則》在“民事權利”一章中,也是先規定人格權,然后才規定財產權。二是,能夠更好地體現以人民為中心、以人為本這一思想,將人格權編置于民法典分編之首,然后再具體規定物權、合同債權等權利,這就可以充分體現現代民法的人本主義精神,體現對個人的終極關懷。三是,符合民法人文關懷的價值。在民法上,生命、身體、健康等權利是法律所要保護的最重要的權利,應當具有優先于財產利益和私法自治的價值,將其作為重要價值加以保護,也體現了民法人文關懷的價值。
(二)獨特的合同中心主義的確立
傳統民法理論認為,“無論制定什么樣的民法典,債法總則都是必要的”。從歷史上看,羅馬法學家依據對生活的觀察,將債的發生原因提煉為契約、不法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傳統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發展受到羅馬法中“對人權”與“對物權”區分的巨大影響,雖然封建法與教會法的滲入曾經一度動搖了二者的區分,但羅馬法業已形成的債的概念仍然深刻影響了眾多民法典的編纂。以《德國民法典》和《瑞士債法典》為代表的大陸法系法典,均設置了債法總則的規范。在《德國民法典》的編纂中,對于是否設置債法總則,曾經出現不同的觀點,但是最終頒布的法典接受了設置總則的觀點。而《法國民法典》在債法改革中,也將有關債的一般規則抽象出來,設置了債之通則單元。所以,無論是采取三編制還是五編制的立法模式,大陸法系各國大多沿襲了這一區分,建立了物債二分的結構。在這種立法模式下,雖然各國民法典對于債法總則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但大多保留了債法總則的規范。
與此不同,我國民法典的分則體系設計并未采納德國、法國和瑞士的立法模式,沒有設置債法總則,而是從中國實際情況出發,保持了合同法總則體系的完整性和內容的豐富性,并使合同法總則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這在大陸法系民法典體系中是一種重要的創新。
第一,單方法律行為之債被規定于合同訂立部分。單方法律行為與合同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因而合同法的規則,尤其是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等制度在單方法律行為中均無法適用。但是,單方法律行為之債與合同一樣,都是債的發生原因,其履行與違反的后果均可以適用合同法的規則。因此,民法典合同編將單方法律行為之債置于合同的訂立部分加以規定,民法典第499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睂畏椒尚袨橹畟幎ㄔ诤贤喠⒉糠,使得單方法律行為沒有因為債法總則的缺失而被遺漏。
第二,合同履行一章(第四章)規定了債的分類。債法分類規則是傳統債法中的必要內容,我國民法典在合同履行部分對其作出了規定,一是金錢之債(第514條),二是選擇之債(第515—516條),三是按份債權與按份債務(第517條),四是連帶債權與連帶債務(第518—521)。對于多數人之債,雖然廣泛適用于合同編、侵權責任編、繼承編,但由于合同編承擔了統攝債務履行的功能,因而也被置于合同履行的部分。合同履行一章中還規定了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第522條),第三人代為履行(第524條)。這些規定都應當是債法總則的內容。另外,在第七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中,還規定了清償抵充(第560—561條)。
第三,合同編中嚴格區分了債權債務與合同的權利義務的概念。例如,在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中,規定了債權轉讓與債務移轉,但合同的概括轉讓,則采取“合同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的表述(第556條),表明債權轉讓與債務移轉可以適用于合同外的債權債務轉讓,但合同的概括轉讓僅僅適用于合同關系。再如,在第七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中,對于履行、抵銷、提存、免除、混同所導致的合同權利義務終止,采取了債權債務終止的表述,表明其不僅僅適用于合同關系,還可以適用于合同外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終止。但關于合同解除,則采取“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表述(第557條第2款),表明僅僅適用于合同關系。此種表述上的區分在維持合同法體系完整性的基礎上,也能夠使合同編更好地發揮其債法總則的功能。
第四,合同編關于典型合同的規則也發揮了債法總則的功能。一方面,我國民法典在第二分編中規定了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不僅適用于合同債權的擔保,而適用于各種債的擔保。傳統觀點一般將保證作為債的擔保方式,我國過去也將保證與擔保物權一同在《擔保法》中進行規定,但是隨著擔保物權被《物權法》吸收,保證如何在民法典中覓得體系位置就值得關注。我國民法典將保證作為有名合同在合同編的第二分編“典型合同”中進行規定,有效地將保證納入民法典體系內,且單獨設章也可以對保證制度進行有效調整。另一方面,合同編有效統攝了民事合同與商事合同,將一些典型的商事合同如行紀、融資租賃、保理、建筑工程合同、倉儲合同等納入合同編中。因此,可以說民法典合同編融入了商法的要素,對于民事合同與商事合同進行了統一的規定。
第五,合同編單獨設立“準合同”分編(第三分編),對不當得利(第28章)、無因管理制度(第29章)進行規定。我國民法典合同編設置了獨立的準合同一章,其中規定了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制度,此種做法符合各種法定之債的特點。準合同制度肇始于羅馬法,這一概念最初被稱為“類合同”(quasi ex contractu),意思是“與合同很類似”,后來逐步演化為“準合同”(quasi-contract)。通過引入準合同的概念,對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作出規定,也有利于維持合同編體系的完整性。通過準合同制度,對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債的關系進行集中規定,有助于合同編乃至民法典規則的體系化。還應當看到,我國民法典合同編設立準合同分編,不再在債法中割裂各種債的發生原因,而使得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制度與合同制度有效聯系,并充分考慮法律適用中的不同之處進行規定,從而實現了對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的整合。
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功能,有利于法律適用的便利!耙徊亢玫姆ǖ淦湟幎☉撨m度抽象到足以調整諸多現實問題,又不能因此而偏離其所調整的現實生活而成為純粹的理論宣言!眰ǹ倓t的大部分規則都是調整交易關系的,這與民法總則法律行為制度、合同編總則的功能會發生重疊現象。一方面,規定債法總則確實會導致疊床架屋現象,使法官找法造成困難。如果堅持這種雙重的抽象,那么在合同糾紛中,法官不得不從總則編、債法總則、合同規則三個層面尋找法律依據,這將給法律適用帶來不小的難度。另一方面,可能造成規則重復。而以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可以有效簡化法律規則。以合同編規則統攝具有共性的債的規范主要是通過準用條款實現的。準用條款擴張了合同編規則的適用范圍,使其適用于合同之債。這些準用條款打通了合同規范與非合同之債規范的壁壘,在最大程度上減少了法律適用的繁瑣程度,同時也避免了法律規則的過度抽象。由于債法總則主要也是調整交易的規則,該規則可能與民法總則中的法律行為制度,以及合同法的內容發生重復。因此不規定債法總則,以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也有利于實現法律規則的簡約。
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功能有利于保護合同法總則的完整性。合同法總則圍繞交易過程形成了自身的完整體系。訂立合同首先需要當事人進行磋商,然后進入合同的簽訂階段,在合同訂立之后,需要判斷合同的效力,對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而言,雙方當事人均負有履行合同的義務,在合同履行中還可能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抗辯權,在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則可能發生違約,甚至導致合同的解除或終止。這種“單向度”使得合同法的規則具有十分明顯的“同質性”(homogeneity)的特點。傳統大陸法系的民法典中,因為設置了債法總則,所以不得不將合同法總則中的諸多規范置于債法總則之中進行規定。這種模式導致合同法總則的規范不連續,也無法形成自身的體系,法官在法律適用中不得不往返于合同規范、債法總則規范之間來找法。而如果以合同規范吸收債法總則規范,則可以在確保合同法總則完整性的基礎上,解決債法共同適用的一些問題,這種模式也更便于適用法律的主體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總則。尤其是在我國,《合同法》已經施行了二十余年,人們對于《合同法》的體例安排已經較為熟悉,形成了慣性。在這種情況下,設置債法總則,打破原有的合同法體系將會給司法實踐增添高昂的運行成本。
民法典合同編發揮了債法總則的功能,對民法典的體例上進行了重大創新。這種體系安排有一定的優點,但是,也存在著如下不足:一是這將會導致合同之債與侵權之債發生一定的脫節,使得兩種債之間的共性規則被忽視,對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具有一定的沖擊。二是對于合同編總則中的規則而言,如何判斷其僅僅適用于合同,還是同樣可以適用于合同外的債權債務關系,常常具有一定的難度。雖然我國《民法典》在規定中存在一定的標志(如果條文中使用的是“債”、“債權”或者“債務”,這意味著該條文能夠適用于所有的債。但如果條文中適用的是“合同”、“合同的權利”或者“合同的義務”,這意味著該條文僅能夠適用于合同之債)。但在實踐中,法官找法、準確適用法律仍然面臨一定的難度。三是準合同的規定容量有限,不能包括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之外的法定之債。例如,補償之債未能夠作為獨立的債的發生原因在準合同中規定,懸賞廣告作為一種單方行為規定在合同訂立一章中(第499條),也與體例不合。即使是對于不當得利之債,也主要適用于給付不當得利,而對于非給付不當得利的規則也難以涵蓋。這同樣也會在某種程度上給法律適用帶來了一定的困擾,未來需要通過法律解釋等工作,不斷克服上述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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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較法上,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都將侵權責任法作為債法中的一部分加以規定。王澤鑒教授在評價債法體系時認為:“在大陸法系,尤其是在注重體系化及抽象化之德國法,歷經長期的發展,終于獲致此項私法上之基本概念,實為法學之高度成就!钡牵21世紀是風險社會,隨著新技術、新科技的不斷發展和運用,人們也不斷承受著由此所開啟的新風險。如果仍將侵權法置于債法之中,一方面將導致侵權法難以建立自身的邏輯體系,另一方面則可能導致規定過于簡單,如《法國民法典》只有區區九條規定侵權責任,《德國民法典》也只有二十余條,這顯然無法為風險社會所需要的各種損害的救濟和預防提供足夠的規范。事實上,從比較法經驗來看,侵權責任法已經成為民法中最具有活力的增長點,其似有突破傳統債法而獨立成編的勢不可擋之勢。許多學者認為,侵權責任法獨立成編適應了社會的發展和法律文明的發展趨勢。但遺憾的是,除了美國法學會制訂了統一的《侵權法重述》之外,在大陸法國家,侵權法獨立成編的主張尚處于學理上的倡議階段。
我國立法機關經過反復研究和論證,最終采用了侵權責任法獨立成編的觀點,并從21世紀初開始著手起草獨立的侵權責任法,并于2009年頒行了《侵權責任法》。可以說,我國單獨制定《侵權責任法》,這本身就是一個重大創新。我國《侵權責任法》按照總分結構,通過92個條文構建了完整的侵權責任法體系,與傳統民法中的侵權責任規則相比,內容大為充實,體系更為完整?梢哉f,這是在成文法體系下構建了一個新型的現代侵權法體系。我國民法典第七編延續了這一立法經驗,在總結《侵權責任法》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基本吸納《侵權責任法》的內容,并作了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在此基礎上,單獨設置了侵權責任編。從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規定來看,其仍然是按照“總則+分則”的模式構建其自身的體系。
1.侵權責任編總則
侵權責任編總則是普遍適用于各種侵權責任的共通性規則。雖然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沒有明確以“總則”稱謂的部分,其第一章是“一般規定”,而在第二章采納了“損害賠償”的表述,但從其內容來看,主要包括侵權責任法的規則范圍、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共同侵權、因果關系的特殊規則、侵權責任形式、侵權損害賠償、免責事由。這些內容基本上是侵權責任的共性規則。還要看到,侵權責任編采用一般條款與類型化相結合的方式。如前所述,我國《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創設了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該條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彼毡檫m用于各類一般侵權形態。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還規定了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原則(第1165條第2款、第1166條)。其中,一般條款的適用范圍極其廣泛,從毀損財物到侵害人身,從侵害權利到侵害利益,每天重復發生的成千上萬的侵權糾紛都可以適用這個一般條款。對于成千上萬的類型侵權而言,法官在尋求裁判依據時,凡是找不到法律的特別規定的,都可以適用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但是,一般條款絕不能代替具體列舉,因為一般侵權責任之外的特殊侵權責任,既然在歸責原則上適用特殊的歸責原則,就必然具有其自身特殊的構成要件和抗辯事由,因此,在舉證的方式上,也與過錯責任存在較大差異。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了大量的特殊侵權,從而為法官提供了準確的裁判依據。
2.侵權責任編分則
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分則體系主要是按照兩條主線構建起來的:
第一條主線是歸責原則的特殊性。從內容上來看,侵權責任編的分則體系主要是按照特殊的歸責原則構建起來的。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明確規定過錯推定責任和嚴格責任僅適用于“法律規定”的情形,因此,侵權責任編分則體系就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和嚴格責任的情形作出了規定,因此,分則體系構建的第一條主線就是歸責原則的特殊性,即凡是適用特殊歸責原則的侵權行為都在侵權責任編的分則部分加以規定。
第一,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從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規定來看,過錯推定責任主要包括如下情形:一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民法典》第1208條)。二是醫療損害責任(《民法典》第1122條)。三是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民法典》第1248條)。四是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民法典》第1253條)。五是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民法典》第1255條)。六是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民法典》第1256條)七是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民法典》第1257條)。八是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民法典》第1258條第1款)。九是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民法典》第1258條第2款)。對此,《民法典》第1258條第2款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適用嚴格責任展開的侵權行為。具體而言,一是監護人責任(《民法典》第1188條第1款);二是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行為致他人損害所承擔的責任(《民法典》第1191條第1款);三是個人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一方的責任(《民法典》第1192條);四是產品責任(《民法典》第1202條);五是醫療產品責任(《民法典》第1223條);六是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責任(《民法典》第1229條);七是高度危險責任(《民法典》第1236條);八是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民法典》第1245條、《民法典》第1246條)。
第二條主線是責任主體的特殊性。鑒于侵權責任形態的多樣性、責任主體關系的復雜性,因此,除了從歸責原則這一主線展開侵權責任法分則的體系之外,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在分則的第三章“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中,從另一條線索輔助分則體系的構建,即圍繞特殊的“特殊責任主體”對一些侵權行為作出了規定,從而對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相分離的情形下不同主體間的責任關系作出了規定。在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三章中,責任主體的特殊性表現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個人勞務關系中的勞務提供者”“承攬人”“網絡服務提供者”等。在這些侵權類型中,侵權行為實施主體和侵權責任承擔主體的分離,也就是說,當某一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之后,非致害行為實施者需要對他人行為承擔責任,就產生了所謂的替代責任或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所謂轉承責任,就是因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系,而由某人代替他人來承擔侵權責任的一種責任形態。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三章所規定的侵權形態,大多數是替代責任。某人之所以要對他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主要是因為行為人和責任人之間存在用工關系、監護關系以及服務、監督和管理關系。行為人之所以有機會實施侵權行為,就在于監管義務人未能履行其監護、監督、管理之責,給其監管對象留下了實施侵害他人行為的空間。例如,因監護人未能有效履行監護職責而導致被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因用人單位未能有效監管工作人員的工作活動而造成他人損害,由此導致替代責任的產生。雖然侵權責任編第三章所包括的各類侵權行為適用的歸責原則上不盡一致,有的是無過錯責任(如監護人責任、用人單位責任),有的是過錯責任(如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校園事故責任等),但是,該章規定的各種侵權行為都有一個共同點,即責任主體較為特殊,因此可以形成一個獨特的體系。
我國民法典拆分傳統大陸法系的債編,將侵權責任編與合同編分立,構建了獨立的侵權責任體系,這是我國民法典的重要創新,也是符合法律發展規律的全新嘗試,其意義主要在于:一是構建了完整的侵權責任編的體系,適應了風險社會的需要。侵權責任獨立成編,構建了歸責原則體系,詳細規定各類特殊侵權行為及其責任,豐富了民事權利的保護規則,完善權利救濟體系,有利于回應風險社會治理的需要。二是通過侵權責任獨立成編突出對人的保護,更全面展現了民法典的權利法特質。民法典規定和保護了民事主體的基本民事權利,是權利法,這一點是各個民法典的共同特質。我國民法典的整體框架思路因此是“確權-救濟”,這是以權利為中心來構建民法體系的,與五編制的《德國民法典》通過法律行為構建民法體系的做法顯然不同,更突出表現了民法典的權利法特質。傳統民法將侵權責任置于債法中,導致侵權法的規則十分簡略,并沒有提供足夠的規則保障民事主體的權益,為受害人的提供足夠的救濟。顯然,侵權責任獨立成編,充分彰顯了我國民法典保障私權的價值,表明我國民法典是全面保障私權的基本法。三是完善了民法典的體系,形成了我國民法典以權利為主線、以救濟為結尾的特點。我國民法典以權利為主線,在民法典各分編規定了物權、合同債權、人格權、婚姻家庭中的權利、繼承權之后,民法典將侵權責任編置于各編的最后,形成了以權利的救濟與保護結尾的體系。在確權的基礎上,同時提供了完整的權利的救濟措施和權益侵害預防手段,這在邏輯上使得民法典的體系更為周延,從而形成了一部邏輯自洽、體系完整的民法典。一方面,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置于各編的最后,是對我國既有立法經驗的總結。自《民法通則》以來,我國立法就采取了將民事責任置于末尾的立法模式,《民法總則》也保持了這一傳統。另一方面,將侵權責任編置于最后,體現了從權利到救濟的過渡。因為侵權責任編以人格權、物權、身份權等權利為保護對象,在確權的基礎上,同時提供了完整的權利的救濟措施和權益侵害預防手段,各項絕對權的保護都適用侵權責任編的規定。這一模式充分體現了從權利到救濟的邏輯順序,從而與傳統大陸法系債法將侵權作為債的發生原因、圍繞債權構建體系的模式相區別,實現了侵權責任編以權利救濟為中心的功能。
我國民法典依據從權利到救濟的思路,將侵權責任編置于民法典的最后,這種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問題在于,由于我國合同編采取獨特的合同中心主義,在一定程度上發揮債法的功能,因此,合同編中的一些規則將可以適用于侵權責任編,因此民法典第468條規定:“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從而為侵權損害賠償之債適用債的一般規則提供了法律依據。另外,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也可能在特殊情形下適用有關債的一般規則,例如,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也可能有抵銷、清償抵充、保全甚至特定情形下的轉讓等問題,然而,由于合同編位于第三編,與位于最后的侵權責任編相隔較遠,導致侵權責任規則與合同法規則隔離較遠,增加了法官找法的困難。例如,連帶之債與按份之債的規則能否被準確適用到侵權責任之中就存在困難。比較理想的方案是將合同編與侵權編在體例上置于較近的位置,如將合同編作為侵權編的前一編。
三、結語
“法與時轉則治”(《韓非子·心度》)!胺勺冯S并適應社會變遷,但法律亦形成并引導社會變遷,而在社會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弊苑ǖ浠\動以來,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的體系也是不斷發展和完善的。我國民法典的頒布絕不意味著民法體系的探討經由立法的確認已經宣告終結。任何民法典體系都只是相對的、發展的。民法典的體系應當伴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還需要不斷完善,尤其是要求通過解釋的方法,不斷推動法律體系的完善。在人類社會已經進入21世紀的今天,在民法典體系的構建方面,我們應當順應社會發展的變化、滿足時代的需求,而不應墨守成規或者削足適履。民法是社會經濟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民法典更是一國生活方式的總結和體現。我國民法典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從時代的發展需要出發,在借鑒兩大法系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構建中國特色的民法典體系,也為世界民法典體系構建提供了中國方案,作出了我們應有的貢獻。這種體系創新將使我國民法典能夠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有望于垂范久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