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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的價值理念及其規范表達
發布日期:2020-07-21  來源:《法律適用》2020年第13期  作者:郭鋒

   摘 要:中國《民法典》的價值理念集中表現在四個方面:《民法典》的精神內核——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典》的人本觀——人格權獨立;《民法典》的自然觀——綠色原則;《民法典》的物權觀——所有權實質平等。可以說,這四大價值理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法典》區別于大陸法系民法典、英美法系民事立法與判例的重要標志,是《民法典》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集中體現。本文以四大價值理念為主線,分析考察了在《民法典》各編中四大價值理念的規范表達樣式、內涵與意義,為相關條文的理解與適應提供學理指引和參考。

  關鍵詞:民法典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人格權獨立 綠色原則 所有權實質平等

  

  縱觀法律發展史,每一部產生了歷史影響的民法典都具有獨特的價值理念、精神品質與時代特征。羅馬私法形成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法律觀念,及其所創立的人法、物法、訴訟法體系,形成了超越時空與民族的永恒價值,直接影響和形成了歐洲大陸法系。19世紀初的法國民法典,負載著自由、民主、平等的價值理想,所確立的所有權神圣不可侵犯、契約自由、過錯責任原則,至今仍深刻影響著各國民事立法。德國民法典基于擬制人格法律觀念所建立的法人制度,更是奠定了現代企業組織形式和有限責任的法律基石。當代歐洲私法學者們在編纂歐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時,高度重視構成民法典價值理念的私法原則,提出了自由、安全、正義、效率等“根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標志性成果,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宣言書,是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實現和維護人民權益的綱領性文獻。習近平總書記精辟指出:“民法典汲取了中華民族5000多年優秀法律文化,借鑒了人類法治文明建設有益成果,是一部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順應時代發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典”。各界普遍認為,產生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關鍵時期的中國《民法典》,是21世紀初葉世界范圍內的標志性立法。“標志”意味著繼往開來、承前啟后,具有獨一無二、引領未來的品質特征。梁慧星教授在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時曾說:“法律的素材源自一個民族的歷史,源自一個民族自身內在的特質;脫離本民族歷史的民法不可能是一部有生命力的法典”。筆者認為,中國的政治家、法學家和立法者以植根民族、開放包容、引領時代的精神偉力,在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法治文化、借鑒國外先進法治成果基礎上,塑造了中國民法典獨特的價值理念,并將這些價值理念通過《民法典》具體條文進行規范表達,從而實現對民事關系的價值指引和法律調整。概括起來,這些價值理念集中表現在四個方面:《民法典》的精神內核——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典》的人本觀——人格權獨立;《民法典》的自然觀——綠色原則;《民法典》的物權觀——所有權實質平等。可以說,這四大價值理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法典區別于大陸法系民法典、英美法系民事立法與判例的重要標志,是《民法典》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集中體現。

  一、民法典的精神內核: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在人類法治文明進程中,先后出現過三次民法編纂運動。第一次是6世紀的羅馬法編纂,產生了《民法大全》。第二次是19世紀歐洲大陸民法典編纂,產生了《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第三次肇端于20世紀80年代,產生了1986年中國《民法通則》、1992年《荷蘭新民法典》、1994年《俄羅斯民法典》,1996年越南民法典等。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世界上至少有110多個國家或地區有民法典。即使實行判例法的美國、加拿大,也有個別州制定了民法典,如加利福尼亞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各國民法典均是該國商品經濟、民主政治、私人產權、法律文化、哲學倫理高度發展的產物,除一些被殖民的國家通過繼受照搬宗主國民法典外,大多數國家民法典都反映了該國的政治經濟制度和傳統文化特色、民族特征。以私有制、普選政治為共同基礎的西方國家,其民法典更是貫穿著相同的資本主義核心價值,如維護資本主義私有制,堅持資本主義自由觀、正義觀、平等觀,將人格、婚姻商品化等。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表明,對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來說,最持久、最深層的力量是全社會共同認可的核心價值觀。” 在我國,黨的十八大文件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凝練為24個字。核心價值觀是開創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進程中形成的重大理論成果,是中華民族共同的精神財富,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相契合,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人類文明優秀成果相承接,凝聚了全社會的價值共識。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黨和國家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定性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內核,提出了“入法入規”“完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律政策體系”等法治建設新任務。2018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從而實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憲,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基本遵循。在此背景下,我國《民法典》第1條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立法宗旨寫入,不但開創了核心價值觀進入私法的先河,樹立了《民法典》編纂鮮明的價值導向,而且《民法典》各編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精神內核,在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法律行為、權利義務責任等具體制度中進行貫徹體現,使其具有規范意義和效力。正如中國首席大法官周強所指出的“《民法典》從基本原則到制度規范、具體規則,通篇都體現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民法典》的精神內核,使民法典成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體現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主流價值的集大成者,是我國《民法典》區別于西方國家民法典的重要標志之一,對在全社會形成廣泛的價值認同、文化認同,強化規則意識,維護公共秩序,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引領社會發展進步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在《民法典》七編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規范表達貫穿其中。下面分析詮釋若干具體制度和典型條文。

  (一)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概念起源于羅馬法。按照羅馬法學家的觀點,所謂公序即國家的安全、人民的根本利益;所謂良俗是指人民的一般道德準則。傳承了羅馬法的《法國民法典》第6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以特別約定違反涉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法律。”法國民法是把公序良俗作為對契約自由的限制。公共秩序是一種公共利益,善良風俗是指社會道德。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合同主要包括:違反性道德的合同、賭博合同、限制人身自由、違背家庭倫理道德等合同。《德國民法典》第138條確認了善良風俗概念,但并沒有采納公共秩序概念。在德國法中,善良風俗是對私法自治的一種限制。1901年德國最高法院判決,關于是否違反善良風俗,由法官“按照正當且公平的一切人的道義感”規則來判斷。日本民法采納了公序良俗,并重點運用該原則對法律行為進行調整。

  我國在編纂《民法典》之前,法律并未明確采用公序良俗概念。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7條要求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時,“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法典》編纂第一階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中正式引入公序良俗概念。《民法典》在第8條、第10條、第143條、第153條、第979條、第1012條、第1015條、第1026條總計8個條款中規定了公序良俗。在我國民法語境下,公序良俗中的公共秩序,強調的是國家和社會層面的價值理念,善良風俗突出的則是民間的道德觀念, 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民法典中的規范表達。

  公序良俗的核心價值是強調民事法律行為需要遵守社會公共道德,倡導優良社會風尚,抑制傷風敗俗行為,建立和諧穩定社會秩序。公序良俗作為強行法的補充,具有配合各種具體的強行法規則對民事活動起到調控的作用。其司法意義是對于習慣的調控、判斷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公序良俗進入成文法形成條文規范后,就成為對民事法律行為進行效力判斷的依據,并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在遇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法律規定時,法官可以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判定該行為無效。

  按照大陸法系傳統民法典規定,各國法官以往大都將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理解為絕對無效,認為該法律行為自成立之時起,當然、確定、全部無效。但是,如果不加區別地賦予任何人主張無效的權利,有可能不利于保護雙方當事人利益、穩定民事法律關系。從國際上看,20世紀中期以來,不少國家法官改采相對無效說,且只賦予遭受不利益一方有主張無效的權利,在無效范圍上也從全部無效改為部分無效,僅認定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無效,其余條款繼續有效。這樣就賦予當事人和法院更多的協商、裁量空間,更好地協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在我國民事司法實踐中,運用公序良俗原則幾乎涉及各種民事糾紛,包括對民事法律行為、侵權行為的效力判斷,民事權利的確權,不當得利等。在具體案件中,對違反公序良俗,涉及贈與或承諾的,判決協議或承諾內容無效;涉及侵害物權、人格權和人格利益的,判決加害人承擔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責任。但需要檢討的是,一些法官將公序良俗理解為社會一般利益、一般道德,而沒有嚴格遵循公序良俗的本意,不深究法理和規則,僅以相關社會關系中存在違背道德行為判決法律行為無效。比如對涉及婚外同居關系的,簡單以婚外同居違背公序良俗為由確定其他相關法律行為(如期間發生的財產關系)無效。必須認識到,公序良俗原則作為強行法的補充,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時,才可以適用;在將習慣作為補充法源進行判案時,法官應當用公序良俗作為審查習慣的價值標準,克服經驗性、個別性、零散性運用習慣狀況;用公序良俗原則判定法律行為效力時,應當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全面審查,不得隨意擴大法律行為無效或受影響的范圍。

  (二)保護英雄烈士人格權益

  《民法典》第185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編纂第一階段起草《民法總則》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第三次審議稿根據部分委員建議增加此條規定。這條規定有著鮮明的時代特色和深刻的社會背景。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了以各種手段歪曲歷史事實,侮辱、誹謗英雄人物和烈士的現象。有些人以“學術自由”“還原歷史”“探究細節”等為名,通過網絡、書刊等媒體歪曲歷史特別是近現代歷史,丑化、詆毀、貶損、質疑英雄烈士,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損害英雄烈士個人榮譽、名譽等人格權益,損害英雄人物及其歷史事件所體現的全民族的共同記憶和共同情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此,人民法院通過審理“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系列案、董存瑞、黃繼光英雄烈士名譽權糾紛公益訴訟案等案件,有效遏制互聯網上抹黑革命英烈、否定黨和人民軍隊光榮歷史的違法現象。民法典通過加強對英雄烈士人格權益的保護,維護民族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我國以前有關法律對去世的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護機制不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2條將保護范圍擴展至人身、財產權益,可以理解為包括了死者的人格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侵害死者人格利益致其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里的近親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即三代以內血親。但是,對于去世的英雄烈士,如無前述近親屬的,則其人格利益難以得到保護。與侵害普通死者人格利益及其近親屬的情感利益不同,在侵害英雄烈士的侵權行為中,除了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人格利益和英雄烈士近親屬的情感利益外,還構成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因此,有必要對其規定特別保護措施,這正是民法典該條規定的立法初衷。

  在司法實踐中,把握本條對英雄烈士等人物提供特別保護規定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其一,應限定在去世且無近親屬的英雄烈士等的范圍內。理由是,如果英雄人物尚在世,則其人格權益受侵害時,可循普通民事主體維護榮譽、名譽等人格權益進行司法救濟。當然并不絕對排斥判定侵權責任時對本條的援引適用。其二,如果英雄烈士尚有近親屬在世,則其近親屬可依法提起訴訟,在維護死者人格權益的同時,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其三,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必須已經轉化為社會公共利益。本條表述強調,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導致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這說明《民法典》特別保護的是英雄烈士個人利益已經轉化而成的社會公共利益,該種利益已經超越一般民事主體單純個人利益范疇。其四,依據本條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通過公益訴訟制度,由法律規定的機關或有關組織提起訴訟。

  (三)維護和諧穩定婚姻家庭關系,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

  維護和諧穩定家庭關系,對人民安居樂業、傳承家庭美德、建立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民法典》通過完善相關制度,解決婚姻家庭、繼承領域、監護關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比如:設立“婚姻冷靜期”制度(第1077條),通過為自愿離婚的當事人在登記離婚中設置適當的時間“門檻”,促進當事人冷靜思考、妥善抉擇,避免輕率離婚。傳統私法主張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情節嚴重的,或者喪失繼承權,或者遺產分割時少分或不分遺產。而《民法典》設立“繼承寬恕”制度(第1125條),充分展現立法對遺囑人自由意志的尊重,給予犯錯繼承人以改錯機會。完善胎兒利益保護制度(第16條、第1155條),賦予喪偶兒媳、女婿繼承遺產請求權(第1129條),尊重善良風俗。明確侄子、外甥可以作為代位繼承人(第1128條),解決財富在家族中進行傳承的問題,使遺產更大可能被家族血親繼承,符合中國傳統家族觀念。

  為全面體現民法對未成年人、弱者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民法典》將《民法通則》對監護的4條規定擴展到14條,系統完整地構建起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中國特色監護制度。一是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強化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責任意識,完善并落實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嚴重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資格撤銷制度。二是取消民法通則中的“精神病人”概念,表述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精神病人”概念帶有歧視色彩,是對個人人格的不尊重。三是適應現代監護制度發展趨勢,設定意定監護這一新的監護方式,允許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根據本人意愿確定自己的監護人,以更多地尊重被監護人意愿和需求。四是在我國首次建立成年監護制度。充分借鑒美國、英國、德國、日本成年人監護立法,適應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顧及到現實生活中存在智力障礙者、植物人、酗酒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并欠缺意思能力的特殊群體,《民法典》第21條將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規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第22條將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規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并納入被監護人范圍,使得監護制度向任何需要被監護的社會成員覆蓋。五是增加民政部門在監護中的有關職責。比如第27條、第28條、第31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這些規定實際上是對民政部門長期以來會同有關機構在保護未成年人等合法權益方面做出有益探索的經驗總結,其實質是強化民政部門代表國家履行對被監護人進行國家監護的兜底責任。

  (四)規范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醫學科研活動和遺體捐獻

  《民法典》第1009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目前,基因治療、基因檢測、胚胎干細胞及基因克隆器官等各種人體基因科技正迅速而廣泛地得到應用。由于人體基因科技具有對人的出生至死亡各階段的操控能力,一旦濫用,后果不堪設想,傳統的倫理道德也面臨巨大沖擊。2018年,我國基因領域發生基因編輯嬰兒事件, 該事件引起國內外廣泛關注和熱議,也引發了社會對倫理、道德、法律等各方面的思考。因此,如何防范科技濫用、促進科技利益最大化,同時用科技發展促進人類各項基本人權最大限度的實現,是各國生命倫理和法治建設的重大課題。人體胚胎,是指人的精子和未受精卵受精后所產生的胚胎,有潛力發展成為獨立的生命個體,涉及到生命權問題。目前我國的人工生殖技術已經能夠將體外培育的胚胎進行冷凍,并在將來植入人體,發育成胎兒繼而出生。《民法典》增加與人體基因和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規定,確立了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界限,就是“一個應當”“三個不得”,通過立法規制引導這些科研活動在科學、倫理的指引下健康有序發展。

  《民法典》第1006條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做了規定。器官移植在我國起步于上世紀60年代,近年來發展很快,通過器官移植挽救了數以萬計病人的生命。目前,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器官移植國。由于立法不配套,對器官捐贈的法律規范尚不健全,對捐贈者的權益保護并不充分,導致實踐中產生了不少糾紛。在這種背景下,《民法典》在吸收2007年5月實施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相關內容基礎上,對器官捐獻做出專門規定。本條亮點是鼓勵遺體捐獻。由于遺體捐獻關系到死者遺體的完整性,以及近親屬的精神利益,故要求必須取得捐獻人書面同意。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生前以書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遺囑形式作出同意捐獻遺體的意思表示;二是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共同決定捐獻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且不得與死者生前明確表示的意思相反。另外,要求遺體捐獻須為無償捐獻,不能通過捐獻而獲取經濟利益,否則會導致事實上的買賣行為。

  (五)鼓勵自愿救助,保護人身權益,匡扶社會正氣

  《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原條文草案本來要求緊急救助行為人在有重大過失情況下造成損害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但在審議中很多觀點認為,這樣規定不利于救助人積極實施救助行為,也不符合我國傳統倫理道德。最終條文增加了“因自愿”,并刪除了重大過失除外條款。這條規定旨在鼓勵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公民,在情勢急迫情況下對他人實施自愿救助,只要主觀上是為了他人利益,就無需對救助過程中可能導致或加大的損害承擔責任。此外,第660條對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效力進行特殊規定。

  為了解決職場、學校等單位頻發的侵犯人身權益、具有傷風敗俗性質的性騷擾現象,《民法典》第1010條增加了禁止性騷擾的規定。這是我國法律首次將性騷擾界定為侵害人格權行為,明確性騷擾民事責任。本條除在第1款規定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按照以人格權主義為主、兼采職場保護主義的立法模式,在第2款設定了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負有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的義務。要求采取合理預防措施,受理投訴,調查處置。該條規定具有鮮明的價值宣示和行為規范功能,對婦女、未成年人等群體人身權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二、民法典的人本觀:人格權獨立

  民法文化是人本文化,民法典是以人格自由為最高原則形成的私法制度,對人的關懷是民法典首要的和終極的價值取向。《民法典》所確立的民事主體制度,既是對人生存的確認,也是對享有權利資格的確認。從一定意義上說,民法的本質是人法。因為財產終歸是由人來支配、為人的需求和利益服務的。羅馬法中的人法規定,自然人的人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和家庭權三種權利構成。近代資本主義民法雖然也重視人,重視人的自由和價值,貫穿人本主義哲學倫理,但客觀地說,對自然人身份關系的重視高于對自然人人格關系的重視。因此,在《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西方民法典中,我們可以發現發達的親屬法、繼承法規則,但很難找到體系化的、獨立的人格權制度,甚至一些重要的人格權也沒有涉及。而且,無論是羅馬法規定的 “人格減等”,還是法國民法典規定的、直到上個世紀70年代才廢除的丈夫家長制,意大利19世紀民法典對非天主教徒和猶太人的限制, 以及美國基于種族歧視對黑人、少數族裔法律權利的限制,事實上使自然人的人格處于不平等、不獨立地位,民法中的人格權體系獨立更是無從實現。

  我國制定《民法通則》時,人身權被置于財產權之后規定,且內涵規定太過簡略。經過30多年社會經濟的發展進步,人的自由、尊嚴、價值、榮譽等越來越受到重視、關注、保護。在民法學理論上,構建了由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自由權、身體權、隱私權等組成的自然人人格權制度。王利明教授指出,通過將人格權和侵權責任獨立成編,有利于克服潘德克頓體系的 “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進一步說,人格權的現代發展,不僅僅是在法典中自成一體以滿足形式理性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人格權從傳統民事權利體系中分離出來形成獨立的民事權利,并正在形成一套特有的權利確認、權利救濟、權利保護體系。《民法典》總則在開篇之章“基本規定”第3條將包含人格權的人身權利放在財產權利之前;在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部分把人身權條款前置,并明確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在第四編專設人格權編,對民事主體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以及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進行體系化規定。

  (一)人格權獨立的意義

  1.將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重要論述和憲法規定在《民法典》中予以貫徹體現。人格權獨立,符合執政黨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順應了新時代人民群眾對人格尊嚴、人格權保護的迫切需求,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鮮明體現了《民法典》的中國特色。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為《民法典》規定人格權制度提供了憲法依據。人格權權利獨立、體系單獨成編,是我國《民法典》的重大制度創新,彰顯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場和人文關懷,是在私法領域落實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體現。

  2.有利于構建人格權、物權、知識產權、債權等構成的完整的民事權利體系。人格權編系統總結和吸收了《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等法律的立法經驗,總結和吸收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所反映的司法原則、裁判規則、價值導向,構建了完整的民事權利體系。“列舉+兜底”條文表述體現了人格權保護的全面性、開放性、包容性。采用繼受于德國法學理論和法院判例并得到我國學界認可的“一般人格權+具體人格權”立法主義, 為最終建立起以人為中心的現代私法制度奠定了基礎。

  3.有助于維護社會核心價值和民族精神。人格權獨立是傳承中華民族核心價值、彰顯民族精神的重要依托,體現了對核心價值、民族精神的維護。近年來,出現了一些編造英雄人物“劣跡”搞所謂“解謎”歷史真相的謠傳現象。杜撰者們不僅損害了這些英雄烈士親屬的人格權,而且還嚴重損害了民族精神,傷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感情,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人格權獨立,奠定了我國人格權保護的法律體系,有助于依法制裁這些侵權人的違法行為。

  4.有利于促進人格權的司法保護。盡管有學者認為,以權利法思維制定的人格權編,既不能作為行為規范,也不能用作裁判規范。但自《民法通則》規定人身權以來,事實上人格權的法律規范、司法解釋發揮了行為規范、裁判規范作用。隨著人格權糾紛案件數量逐年攀升,特別是近十年來的迅速增長,人民法院審理了大量人格權糾紛案件。《民法典》人格權編用6章51條詳細規定人格權的內容、權利邊界、行使方式、保護規則,特別是完善了人格權請求權基礎規范,能夠為法官處理人格權糾紛案件提供更為明確的裁判依據,有利于更好的實現裁判規則和裁判尺度的統一。

  (二)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條款含義與適用規則

  《民法典》人格權編第六章專門規定“隱私權和個人信息”。隱私權有2個條款(第1032條、第1033條),個人信息有6個條款(第1034-1039條)。這些規定豐富了民事權利體系和人格權內涵,回應了網絡時代的私權保護需求,具有網絡時代的立法特征,為民事裁判提供了規范支持,在我國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開創性意義。

  從發展脈絡來看,適應以線下交易為基本交易形態的傳統工業社會情況,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一開始就具有內在聯系。隱私權主要體現在名譽權中,個人信息權又主要體現為隱私權。狹義上的隱私權又稱個人生活秘密權,是自然人為了維持正常生活和精神安寧,對其身份信息、財產狀況、生活經歷、個人資料等私人信息享有不愿公開或讓他人知悉的權利。《民法通則》確立了保護人格尊嚴的法律原則,但尚沒有明確隱私權概念。最高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第140條首先提出隱私概念,但將其歸入名譽權范疇。其后另外一個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司法解釋,開始將隱私權從名譽權中分離出來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民法典》編纂進行了制度創新,繼受司法解釋做法,將隱私權從名譽權中分離出來,并與名譽權等其他具體人格權并列規定,將侵擾他人私人生活安寧、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部位、私密信息等非法行為規定為侵犯隱私權行為。考慮到傳統上個人信息屬于隱私權一部分,具有不可分離性,民法典將個人信息與隱私權進行集中、交叉規定,并設置了一條競合適用規則:“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第1034條第2款)”。

  鑒于信息資源是人類社會信息活動中產生和積累的以信息為核心的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物,已經成為新的民事權利客體,民法典專門確認個人信息的客體屬性并予以保護。在立法技術上采取了總分結合模式:總則編第111條設置了一個總括性條款,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在人格權編用6個條文分別規定個人信息定義、收集和處理個人信息的原則和要求、個人信息被收集者和收集者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行蹤信息等納入個人信息保護范圍。

  理解與適用《民法典》關于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應當把握以下規則:首先,對隱私信息不得進行商業化使用。包括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出于商業目的,利用互聯網技術,非法侵入私人空間,非法獲取、處理私人信息,非法干擾私人生活安寧。對自然人通信秘密,要嚴格遵守我國《網絡安全法》《郵政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中關于用戶信息嚴格保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制度。

  其次,嚴格對特殊主體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法律對特殊主體的保護規則,往往超越于一般隱私權范圍,特別強調從公序良俗角度提供保護。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用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此外,還有對殘疾人、老年人、英雄人物、犯罪青少年等有關個人信息的諸多法律規定。

  第三,允許對個人非隱私信息進行合法、正當的商業化使用。在數字經濟時代,個人信息逐漸具備獨立性,部分內容具有公開性,而區別于傳統隱私權。個人信息經過存儲、搜尋、開發、機器學習和算法處理后,出現了商業化特征,在法律上具有財產屬性,在經濟上具有交易價值。因此,個人信息已經超越了傳統人格權范疇,構成企業和客戶之間經濟交易關系的內容,成為互聯網等企業通過二次開發、三次開發創造經濟價值的重要數據資源。按照歐盟2016年《通用數據保護條例》所提出的,覆蓋大多數利用個人信息進行大數據分析活動的畫像概念,商業組織可以通過自動化方式,由數據、算法或機器學習反映出客戶個人偏好、經濟狀況等,以收集處理用戶個人數據并進行商業利用,特別是進行精準營銷。但是,對個人非隱私信息的商業化使用,必須符合正當性目的,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可以掌握兩個標準,一是普通人標準。即在普通人看來,這些信息不能公開,一旦公開會造成不安全感;二是明示同意標準。即可以公開什么信息,以什么方式公開這些信息,公開信息是否要支付對價,應當取得當事人的明確授權同意。

  三、民法典的自然觀:綠色原則

  文藝復興晚期開始出現的“控制自然”觀念與新興的以追求財富為目的的資本主義精神一起構成工業文明時代的意識形態。資本主義在征服自然和統治自然觀念驅使下,其法律制度縱容對物的無限開發與利用。所有權絕對、契約不受干預的自由雖然具有時代進步性,但實際上也是早期民法典漠視自然的反映。從理念上來說,傳統民事法律制度注重保護主體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忽視主體的環境性權利;注重環境資源的經濟價值,忽視生態價值。由于資本主義將人類利益看作是調節人與自然關系的根本尺度,造成人類對大自然無節制的征服、支配和掠奪,導致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隨著環境問題的惡化,人的生存環境已經面臨污染和破壞的嚴重威脅時,對人的主體關懷必須擴大到人與自然的關系。 

  汲取資本主義經濟發展教訓和對我國幾十年來片面追求GDP導致生態環境急劇惡化的反思,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必須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節能減排、保護環境已深入到國家和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對很多民事行為的評判都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平衡問題,司法機關在探索建立環境修復、懲罰性賠償、環境公益訴訟等方面也積累了一些經驗。為此,《民法典》總則編創設了“綠色原則”,并在各分編予以系統貫徹,從而形成了“原則+規則”的完整規范體系。

  《民法典》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該條以可持續發展理念、綠色發展理念為指導,傳承我國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優秀文化,確立綠色原則,構建生態時代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新型關系,成為我國民法典一大亮點。回應了人民群眾對清新空氣、干凈飲水、安全食品、優質環境的需求,對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建設美麗中國,為人民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為全球生態安全作出貢獻具有重大現實意義。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24個國家的憲法寫入了可持續發展理念,一些國家在其憲法、環境保護基本法或司法判例中確認環境權或體現保護公民環境權的內容。德國、瑞士、荷蘭民法典修訂,越南新頒布民法典,都增加了有關環境保護的內容。“綠色原則”系統性寫入中國《民法典》,開世界民事立法之先河,為世界生態文明建設貢獻了“中國方案”。

  綠色原則適應了可持續發展理念支配的“現代人類中心主義”的環境倫理觀,為在民事活動中正確處理人與環境的關系提供了原則指引和制度框架,為利用私益或公益訴訟制度、民事責任制度依法制裁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奠定了法律基礎。未來還有可能以此為基礎發展出環境人格權概念,克服傳統民事權利體系未考慮環境污染而導致的相關權利缺失問題,將人的基本價值放在優先保護地位,將環境權特別是環境享有權納入法律保護體系,避免司法裁量可能遇到的困難和爭議。 

  《民法典》對綠色原則的規范表達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其一,將節約資源、保護生態作為物權規則。在物的歸屬方面,民法典新增了添附的規定(第322條),明確了在沒有約定、法律沒有規定情況下,可以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等原則確定。這種所有權歸屬方式有利于節約資源、避免物的浪費。在物的利用方面,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水污染物、噪聲、光輻射等有害物質(第294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第326條);業主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第286條)等。其二,將綠色原則融入合同規范中。比如,在合同履行環節,規定對沒有通用包裝方式的標的物,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第619條);在合同終止環節,規定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根據交易習慣履行舊物回收等義務(第558條);在典型合同中,規定標的物有效使用年限屆滿后應予回收的,出賣人負有回收的義務(第625條);用電人應當安全、節約和計劃用電(第655條)等。其三,明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民法典在侵權責任法環境污染責任基礎上,新增規定了生態破壞責任,用7個條文系統規定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這是綠色發展理念在《民法典》各編最直接、最集中的體現。為增強綠色原則的剛性約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民法典》規定了違反國家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責任形式上增加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使這綠色原則具有巨大的強制性和威懾力。

  上述規定,貫徹了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的要求,也是對中辦、國辦2017年12月發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有關改革成果的法律化鞏固,更是吸收了兩高推進環境損害賠償公益訴訟試點制定的司法解釋、各級法院積累的裁判規則。鑒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一個嶄新的制度,還需要在比較與借鑒的基礎上,對標《民法典》規定進一步修改完善相關司法解釋,解決實體與程序上的諸多疑難問題。 

  四、民法典的物權觀:所有權實質平等

  所有權是其他物權的基礎,所有權制度是民法物權制度的基石。千百年來,民事立法一直致力于實現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財產所有權平等。但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民法從來沒有實現過實質意義上的平等。羅馬法雖然建立了自由民在私法范圍內形式上的平等,但由于沒有授予奴隸法律人格,奴隸不但不能成為權利主體,反而被視為權利客體,成為奴隸主所有和支配的財產。

  《法國民法典》確認了個人財產所有權原則,幾乎三分之一的條文從不同角度保護私有制不可侵犯,維護大革命成果。確認了資產階級和農民占有貴族和教會土地財產的合法性;否定封建特權,確立了資產階級自由、平等原則。通過確立絕對的個人私有制,為工商業的自由發展提供了法治保證。但是,《法國民法典》的局限性在于,一是所有權的絕對性本身就妨礙了其他人正常的合法權益,形成新的不平等。如第552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包含該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權,所有人得在地上從事其認為適當的種植或建筑等內容,就對相鄰關系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構成侵害。二是在剝奪封建所有權和原始積累過程中賺取了巨額財富的大地主、大資本家,與在工業革命時期淪為赤貧的無產階級,形成了新的財產所有權不平等。這種起點和過程的不平等,是與私有制相適應的民法典自身無法解決的。因此,從本質上說,《法國民法典》重在維護富人們在生產資料方面取得的勝利成果。

  《德國民法典》所有權制度的弊端更為明顯。其一,德國統治階級由軟弱的資產階級與當權的容克貴族階級組成,他們并不希望通過編纂民法典實現深刻的社會變革,也不希望用民法典改變私法方面的各種關系,只是想通過民法典統一各邦的法制,以加強帝國在政治上的統一。其二,《德國民法典》在第3編物權法中保留了封建土地制度、封建財產制度的殘余。比如直接保留了日耳曼封建法中的某些物權制度,允許州法中的某些物權繼續有效。封建社會所盛行的先買和買回兩種制度,都為《德國民法典》所保留。其三,《德國民法典》對所有權施加的諸多限制,雖然與《法國民法典》相比是一種與時俱進,但像第905條、第906條的規定, 顯然是保護日益發達的產業資本家和大企業家的利益,對小資產階級、普通大眾不利。而在上個世紀30年代納粹黨執政時期,還以社會所有權思想為據無償征收個人所有財產特別是土地。 

  我國《民法典》秉持執政黨以人民為中心理念,既借鑒了西方民法典形式平等原則的合理性因素,又更加注重實現民事主體實質上的平等,并遵循個人主義與社會主義、團體主義協調發展的現代物權思想進行制度設計。《民法典》第2條明確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第4條強調,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物權編的具體規范中,更是將平等作為物權法律制度的基礎,物權當事人的法律地位,物權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物權權利的行使與保護,無不貫穿著平等的精神內核和價值理念。所有權的實質觀念,在以下方面通過有關條款進行了規范表達:

  (一)將國有企業作為平等的市場主體

  如所周知,建國以來,受前蘇聯經濟模式影響,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由此培育和形成了國有經濟、國有企業為核心和主導的經濟模式。這種模式在經濟不發達、不開放階段,對集中資源發展經濟、滿足國計民生需要是非常必要的。但在改革開放以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壯大,各種所有制經濟的成長,以及中國經濟融入世界經濟,國有企業一家獨大、排斥私有經濟成分的經濟體制已經不合時宜。為此,改革開放40多年來,黨和國家持續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國有企業事實上已經成為遵循市場規則、平等參與競爭的市場主體。國有經濟目前主要分布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在一般競爭性行業的國有經濟只占較小份額。在這樣的宏觀背景下,《民法典》編纂時,在立法觀念上將國有企業作為平等的市場主體,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公平競爭、共同發展。隨著財產權平等保護原則的確立,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的法律地位的差異逐漸縮小,區別不同主體的所有權制度的規范意義逐漸喪失。 

  (二)保障各種市場主體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民法典》按照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的最新表述規定,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第206條第1款)。《民法典》既強調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又申明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206條)。平等不僅是主體法律地位平等,還包括發展權利的平等。為此,《民法典》物權編通過進一步完善擔保物權,給各類市場主體提供更加寬松的制度環境,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比如,擴大擔保合同范圍,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第388條第1款)。刪除有關擔保物權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簡化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的一般條款(第400條第2款、第427條第2款)。明確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規則(第414條)。

  (三)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

  《民法典》為產權保護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撐。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群眾的財產性收入與日俱增,很多企業家、個體經營者積累了大量合法財產。無論是國家還是集體、企業還是個人,無不重視產權獲得法律保護。最近幾年來,黨中央采取了一系列保護產權特別是民營企業產權的措施,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在物權領域,安全是物權法中的首要價值和核心目標。《民法典》充分貫徹產權平等保護精神,對物權法律制度予以完善,明確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在司法實踐中,恪守平等理念,就要不論國企民企、內資外資、大中小微企業,一視同仁、依法保護。此外,為鼓勵經濟發展,《民法典》第401條適當放松了流押禁止的規定,第406條明確了抵押物轉讓規則,第416條為非典型擔保預留了空間。

  (四)在財產流轉領域,民法典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行使契約自由和合同權利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尊重契約自由,維護合同效力,是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基本要求。《民法典》合同編強調合同自由原則,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并對合同效力、合同履行、違約責任等做了全面系統規定,不少條款為新增制度。一是進一步創新和完善合同效力規則。第533條新增了情勢變更原則、明晰了合同變更和解除規則;第680條明確禁止高利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切實規范市場秩序。二是進一步鼓勵交易。比如,限縮無效合同范圍,規定因未辦理批準合同未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義務條款的效力(第502條);明確認可預約合同的效力,規定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需承擔違約責任(第495條)。三是新增規定保證合同、保理合同、合伙合同等典型合同。保證合同作為常用增信手段,對于交易的促成和順利完成意義重大;保理合同旨在規范保理行業的交易秩序,助力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合伙合同為合伙行為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規范投資、經營活動。四是修改完善贈與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等典型合同,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責任編輯: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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