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和法治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它的外在表現為法治,但它的實質是人權。法治的真諦是人權,講法治而不講人權,等于閹割了法治的靈魂。一個國家的法治道路與一個國家的人權道路,其實是同一條道路。道路決定前途,道路決定命運。
習近平總書記說:“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走對路。如果路走錯了,南轅北轍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舉措也都沒有意義了。”“縱觀世界近代史,凡是順利實現現代化的國家,沒有一個不是較好解決了法治和人治問題的。”
無論是世界史還是中國史,都已經證明,法治是人類迄今為止最好的治國理政方式。中國的法治道路和人權道路,既承載著法治中國的進程,又決定著法治中國的成敗,因此,認清和把握這條道路的特點和規律就顯得尤為重要。作為一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歷史悠久且從未中斷的大國,其任何道路都有獨特性。要弄清楚中國的人權道路,就要在世界范圍內進行比較。我們先看一下西方的人權道路。
對比它們的法制史,可以發現,西方國家走了一條幾乎相同的道路,其共同特點有三:
第一,它們的人權制度是內生的。“西方”的概念有三種意義:其一是指歷史上共用拉丁語的國家;其二是指地理上同處歐美的國家;其三是指價值觀意義上奉行自由主義并實現了工業化的國家。
本文所稱西方國家,主要指上述三項特征兼具的代表性國家。它們的法治與人權均是根據本國的歷史傳統和實際情況,特別是根據本民族的文化而在內部產生的。西方傳統文化對西方國家人權體系的形成發揮著重要影響和決定性作用。這些主要國家的人權道路就植根于它們的傳統文化之中。
自古希臘以來,城邦民主制的訓練與商品交換的普遍性形成了私人所有制的經濟結構,助推了個人意識的發展。早在梭倫改制時期就出現了個人權利的概念。古羅馬法更是確定了一系列體現私人平等和個人自由的法律原則。即使在神權統治俗權的歐洲中世紀,個人自由與權利平等的傳統仍頑強地延續和發展著,甚至基督教中也有關于“人人普遍平等”的理念,把人看作是平等的、獨立的、個體的人。
進入12世紀,宗教改革與文藝復興喚起的強烈的個人主義人性意識與羅馬法的復興貢獻出來的寶貴的私人平等權利觀念,就成為西方近代人權道路和人權理論的基本原則。古希臘文化構成了西方人權道路的哲學基礎,羅馬法構成了西方人權道路的制度基礎,基督教及其改革構成了西方人權道路的道德基礎。
除這些相同點之外,英國則將盎格魯-撒克遜民族的習慣提煉為本國的法治;意大利則通過全面復興羅馬法而形成本國的法治;法國則通過大革命而重造了一整套適應于整個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制度;德國則將民族法與羅馬法的結合作為自己的傳統;荷蘭則將個人信用與海商規則融合為本國法;瑞典則把抵御海盜的習慣與羅馬法相結合而形成本國法;美國則是在繼受英國法的基礎上逐步從以習慣法為主變為以制定法為主。
概言之,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與人權制度無一不是基于本國的實際而自我生成的。內生性是西方國家人權道路顯著的特征之一。
第二,都是緩慢演進而來的。作為人生存、發展基本要求和主體資格的制度性人權最早發軔于中世紀的英國。英國漫長但又最早實現法治的歷史最具演進代表性。英國人權制度起點要追溯到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它發展到今天,已經走過了八百多年。在這一點一滴的漫長演進中,特別是受到1640年至1688年的資產階級革命推動,英國新興階級一方面通過國家制定新法,另一方面,通過對原有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作出新解,以適應資本主義發展的需要,終于建立起了比較系統發達的英國法律體系,并經過殖民擴張,形成了世界性的法律體系。
英國人用近五百年的時間走完了這條路。美國、德國、意大利、法國等其他西方國家基本上走了相同的道路,各用幾百年完成了法治化進程,最終都在世界人權史上建立了屬于自己的里程碑。
第三,政府是被動消極的。它們這條道路在演進過程中,人民一點點增長自己的權利,政府一點點喪失自己的權力,最終解決了“王在法下”還是“王在法上”的問題。當把國家權力通過法律一項項束縛住,最后把國王的權力都還給人民的時候,它們的法治道路和人權道路就最終形成了。人類開啟用法律束縛王權先河的首份文件是用拉丁語寫成的《自由大憲章》。這份文件的巨大歷史價值,在于它改寫了王權與法律之間關系的歷史。
在這份文獻問世之前,一切法律都服從于國王;這份文獻問世之后,國王開始服從于法律。在英國,是貴族階層最早啟動了英國法治化的進程。而在法國,則是第三等級與資產階級啟動了徹底改變人類歷史命運的大革命。大革命的標志性成果是《人權和公民權宣言》。這份宣言,宣告了法國王權歷史的結束,同時也宣告了王權制度在西方的終結。
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產生的《魏瑪憲法》,首次確立了生存權為基本人權,它是歐洲工人運動的結果,人權從此由自由權本位進入到生存權本位。二戰之后產生的《世界人權宣言》則為世界所有國家提供了人權與法治全新的標準,它是世界人民共同的精神財富,也成為人類制度文明的共同結晶。
從最早的貴族推動以法束縛王權,到后來資產階級大革命推翻王權,到工人運動推動產生生存權,再到廢奴運動、消除種族歧視、實現性別平等、消除宗教迫害、反對酷刑、保護社會弱者,奴隸、少數民族、婦女、宗教人士、受刑人、兒童、身體障礙人等都是推動人權事業進步的動力,是他們用犧牲才換來了當代人權體系的確立。
人權的演進史表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人權與法治的發展動力。政府在人權進步中扮演的是消極和被動的角色,人民才是人權史的主角。一部人權史就是王權與民權此消彼長的歷史。
我們再看一下東方的法治道路和人權道路。東方這條道路的代表性國家有日本、韓國、新加坡。這些國家的人權道路不是自我演進的,也非內生的。它們的人權與法治也有幾個共同的特點。
第一,它們的法律不是自己本土產生的,無一例外都是從西方移植而來的。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就是把西方的法治觀念制度化,借鑒并移植西方人權制度,通過不斷地“引進”與“加工”,完成了近現代的法治進程。
日本的法律有三次對別國的移植。第一次是明治維新之前對中國的移植,其大寶律令幾乎就是中國唐律的翻版。第二次是1868年之后決心脫亞入歐,拋棄“漢學”而改學“蘭學”。日本明治維新后于1898年頒布的《大日本帝國憲法》,第一次把西方的人權制度搬到了東方國家,其民法、刑法也都帶有德國法的濃烈色彩。第三次移植是二戰結束后對美國等西方法律的移植。日本法制史上的這三次移植,前兩次是主動的,而第三次則是被美國占領軍強加的,日本現行憲法甚至被稱作“麥克阿瑟憲法”。
第二,都是依靠強有力的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能夠推進水土不服的外來的人權法律制度,需要有高度集權的政府。日本通過明治維新確立了天皇制中央集權的資本主義國家,韓國、新加坡是在擺脫殖民統治獨立后建立了權力集中的威權政府,正是依靠政府超強的推動力,加快了各自國家的法治化進程。
第三,人民在這個過程中沒有發揮多少作用。它們的人權道路主要是政府主導,由知識分子、上層精英及社團組織助力,人民參與不夠,發揮作用有限。人民大眾是被動的,是被教育和改造的對象,而非制度創立的主體。
德國社會學家、哲學家雅斯貝爾斯(Karl Jaspers)在《歷史的起源與目標》一書中,曾把公元前500年前后同時出現在中國、印度和西方的人類文明突破現象稱之為“軸心時代”。在同一段時間里,東方、西方都產生了偉大的思想。西方的思想,像圣經、古希臘文明是在這個時間產生的,這兩個文明成果促成了西方法治和人權道路共同的特征。
東方的思想,中國偉大的思想家孔子誕生了,在中國形成了儒家思想,產生了東方文明的元文化。日本、韓國、新加坡盡管都屬于東亞文化、儒家文化圈,但它們屬于東方文明的亞文化,是模仿和學習中國文化而形成的文化。中國的法治道路和人權道路是以中國傳統文化為軸心展開的。
東西方文化的差異,就決定了其人權道路的不同。從聚焦“人權”的文化基因圖譜來看,個人至上是西方文化傳統綿延的根脈。西方文化里的“人”,是與他人分離對抗的、外制的、索取的、利己的、與國家斗爭的主體,是絕對的個體人(individual person),不僅獨立于群體,而且先于群體和高于群體;而中國傳統文化里的“人”,則是宗法人倫關系中義理的人,是內省的、禮讓的、利他的、與人協和的道德主體。
中國傳統文化里的“人”,與他人,與自然,與社會,與家族、民族、國家這類整體,被認為具有本體意義上的同一性,個人只有在社會關系網絡中才有意義。而且,個體從屬群體,首先要為群體服務,人人都恪守在群體中的責任和義務。“在人群中做人是儒家學說的基本目標。”孔子70歲才從心所欲不逾矩,人在達到至善境界之前都不是理想的人。
中國文化側重對超驗人生價值的追問,而西方文化則側重現實的致用;中國文化重視群體的正義,而西方文化則重視個體的權利;中國文化重視人際的和諧,而西方文化重視人際的界分;中國文化側重于人生價值的完滿,而西方文化則側重人生具體目標的實現;西方文化中個人與國家是對立的,中國文化中個人與國家是一體的。因此,文化路向的差異最終決定東西方人權道路的特點不同。當然,在這一時期,與儒家相伴的還有法家思想。漢以后,儒法合流,外法內儒,德法共治,形成影響世界的中華法系。
作為東方文明元文化的中國,我們有自己獨特的傳統、文化、體制和機制,這就決定了西方式的、內生的、演進式的道路我們不能走,也決定了沒有文化原創的、日本式的、移植的、被強加的道路我們也不能走。我們既不能像西方國家那樣讓這條道路自我演進幾百年,也不會像日、韓、新那樣去全盤移植他國的法治,更不會接受任何國家強加給中國制度。
那么,我們要走一條什么樣的法治道路和人權道路?這條道路就是自我構建的法治道路。人權的道路有千百條,中國要走自己的路。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就我國而言,我們要在短短幾十年時間內在13億多人口的大國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就必須自上而下、自下而上雙向互動地推進法治化。”也就是中國共產黨自上而下的領導力和中國人民自下而上的推動力,這兩種力的結合,形成我們今天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和人權道路。這條道路由四部分構成:
第一部分,中華民族五千年的優良傳統。對此我們要創造性繼承、創新式發展。習近平總書記說:“要注意研究我國古代法制傳統和成敗得失,挖掘和傳承中華法律文化精華,汲取營養、擇善而用。”當講人權的普遍性的時候,就要講人權主體的普遍性,這是人權的獨特價值所在和最本質特征。而東西方文明正是對“人”有著概念差異。我們講的“人”是道德標準的人,注重自我道德修養和內心自律,是人格化的人;同時又包含著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奉行天、地、人合一和諧等觀念,是把自然的人和道德的人結合在一起的人。
中國注重實現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和諧,如果一個制度能把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結合在一起,使得兩者達到一種和諧的狀態,那就是最理想的法治狀態,也是最理想的人權狀態。
何以達到這種“狀態”?惟有中國古代傳統文化,諸如“仁者愛人”、個人對群體和社會負有責任、君子和而不同、和諧共生等觀念,以及禮法結合、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以法為教等制度思想,這些思想在儒家那里,是追求人與群的和諧,在法家那里是追求人與正義的和諧,在墨家那里是追求人與利益的和諧,在道家那里是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應該說,中國傳統文化構成了中國法治道路和人權道路的底色。
第二部分,紅色基因留給我們的經驗。中國共產黨從誕生那天起,就開始為人權而奮斗。在最早的黨綱中即表達了對自由與人權的向往和追求。早在大革命時期,即明確提出了取消列強在華特權,消滅軍閥統治,保障人民政治自由、生存權、勞動權等人權要求,并體現在工人運動的實踐中。根據地時期,陜甘寧邊區創造了大量法治經驗。
中國共產黨在執政之前,從1931年建立自己的根據地開始,就形成了自己的一系列人權保護制度,1931年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規定了勞苦大眾的基本權利,1942年制定了《陜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
在人權的司法保障上,我們也創造了獨特的模式。習仲勛同志1944年在陜甘寧邊區綏德分區司法會議上發表了題為《貫徹司法工作的正確方向》的講話,講話對司法工作提了三個要求:一是“把屁股端端坐在老百姓這一方面”。司法要以人民為中心,這就是我們今天講的司法為民。二是“不當‘官’和‘老爺’”。法官、檢察官不是“官”,是為人民服務的。三是“走出‘衙門’,深入鄉村”。馬錫五審判方式就是實踐這三個要求的為民便民的審判方式。我們今天推進的司法體制改革,就是對這一原則的弘揚。
抗戰勝利后,各解放區也都頒布了保障人民革命權利的綱領和政策。特別是1947年頒布的《中國土地法大綱》,使當時全國3億無地少地農民分得了土地,使農民獲得了成為命根子的最重要的土地所有權。正如一位美國人評價說:“新頒布的《土地法大綱》在1946年至1950年中國內戰期間,恰如林肯的《黑奴解放宣言》在1861年至1865年美國南北戰爭期間的作用。”中國共產黨在執政之前所形成的一系列人權保護制度,是我們必須傳承的紅色基因,也是中國法治和人權道路的初心和使命所在。
第三部分,借鑒人類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對于符合我國國情的人類文明成果,我們都要吸收和借鑒。要架起中國道路與人類共同道路之間的橋梁。習近平總書記談到:“堅持從我國實際出發,不等于關起門來搞法治。法治是人類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對于各國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具有普遍意義,我們要學習借鑒世界上優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中國人權的進步是在世界人權的發展潮流中展開的,尊重人權和保障人權是人類文明演化的大趨勢。雖然在解決人民的溫飽即生存權方面,我們用四十年時間使8億人脫貧,創造了世界人權保障奇跡,但要建成人權強國還任重道遠。我們不能閉門造車,人類法治文明和人權文明的一切成果,我們都要吸收、借鑒、拿來為我所用。人權作為國家意識形態,1990年之前一直被認為是西方的專利,是資產階級的口號,但1991年《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發表,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現在“尊重和保障人權”更是上升到了憲法原則的高度,這表明我們對把人權作為人類共同文明成果的認識在不斷深化。制約公權、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無罪推定、證據審判、程序正義、法不禁止即自由、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這些先于我們而為西方率先創造的法治理念和原則,我們同樣將之視為人類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不但不排斥,反而要拿來為我所用,使之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和人權道路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既堅持走中國自己的人權道路,又注重人權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進入新時代,中國還創新性地提出了“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人類共同價值”,為全球人權進步再添中國智慧。
第四部分,中國共產黨帶領中國人民進行的創造。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和人權道路最重要、最核心的一部分。我們正在從事人類從來沒有遇到過的偉大事業:在公有制基礎上建成市場經濟國家,在中國共產黨一黨長期執政的前提下建成法治國家。這兩大使命,人類迄今為止尚前無可鑒,需要我們自己勇敢地探索。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和人權道路注定要篳路藍縷,必須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自我創造。制度創新恰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優勢所在。
我們已創立了不同于西方議會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西方議會的每個議員都是一個獨立的立法者,而中國的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個人不具有立法權,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權是集體行使。西方實行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權分立;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高于其他權力,在人民代表大會之下才產生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監察權、軍事權等,它們之間不是平等關系。這些國家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都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都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是中國民主政治制度的又一獨創,協商式民主已是中國獨立的民主形式。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的經濟制度,也是我們的獨創。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一國兩制與特別行政區制度、法律監督制度、國家監察制度等,無一不是中國共產黨帶領人民創造的。這是我們法治道路和人權道路的主體部分。中國憲法記載著29種人權,許多也是我們的自我創造,具有廣泛、全面而真實的特點。
中國的人權事業建設經驗之一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中國共產黨的核心執政理念,需要不斷增強人民的安全感、幸福感和獲得感;之二是堅持人權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之三是堅持集體人權與個人權利相統一的原則;之四是堅持所有的人權具有同等價值,又堅持現階段將生存權、發展權作為首要基本人權予以重點保障的原則;之五是既堅持走自己的人權道路,又重視人權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原則。
中國已走出了一條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和人權道路。
新中國七十年特別是改革開放四十年,我們創造了三個奇跡:
第一,經濟長期快速發展。2020年中華民族將整體擺脫貧困,這在人類發展史上是一個偉大的奇跡。
第二,保持了社會的長期安全和穩定。這被認為是中國創造的第二個世界奇跡。我們可以用三組數據來說明:一是命案的發生率,在10萬分之0.6左右,中國是世界上命案發生率最低的國家之一;二是刑事案件的發案率,中國一年只有110萬件左右的刑事案件,是世界上刑事案件發案率最低的國家之一;三是暴恐事件的發生率,新疆已經連續三年暴恐事件零發生,內地已經連續五年零發生。中國為國際反恐和世界安全作出了獨特的貢獻。
第三,中國的人權和法治奇跡。中國用三十年的時間取得了西方用三百年甚至更長時間才取得的人權保護和法治建設成就。這三大奇跡有著密切的關系:人權和法治的進步保證了中國的長期安全和穩定,社會的長期安全和穩定保證了經濟的快速發展。這就是我們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和人權道路的重大意義所在。
中國特色的法治道路承載著中華法治文明復興的期望。中華法治文明在歷史上曾走在世界前列。中華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它在唐代達到了歷史高峰。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離不開法治復興。黨的十九大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提出到2035 年,“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基本建成”。中華法系經過現代化改造和創新發展后,定能重回世界法治的舞臺中央。法治強國和人權強國的建成,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最終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