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中國古代法制文明發達史,會發現有幾個時間點具有節點意義,具體是西周初年周公對“禮法體系”的創制;唐玄宗朝在開元二十五年前后以“正罪定刑”與“設制立范”為分類的古典法典法的代表性成果——“開元六典”的形成;明洪武朝以《大明律》《諸司職掌》《皇明禮制》等為載體的后法典法體系的形成。其中,“開元六典”構成的法律體系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有嚴格分類標準和內在結構的法典法體系。開元六典上承周公時代的禮法體系精神,形成嚴格區分“正罪定刑”與“設制立范”的“律令”法律分類,讓春秋以來儒家學者的理想變成治國的完善法典,再塑了中華傳統法制文化下的國家法律體系。
一、開元六典的繼受和適用
(一)開元六典在五代時的繼受和適用
唐朝在玄宗時修成開元六典后,整個法制以開元六典為中心進行損益發展。五代十國時期,僅有后梁在開平四年(910年),修成了《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但在卷數上與開元二十五年修成的完全相同。其他四朝及南方十國在法制建設上,則是全面繼承和適用開元六典,或以開元六典作為對象,簡單改名后加以適用。《開元禮》在五代時是科舉考試中專科法定內容。“其明法科,今后宜與《開元禮》科同。”《唐六典》在五代時作為官制法典被適用是十分明確的。后唐時“請頒《唐六典》示百司,使各舉其職。”
(二)開元六典在兩宋時的繼受和適用
宋朝在法制建設中,基本特點是全面繼承和適用開元六典。按《宋會要輯稿·刑法》記載,宋朝前期法律淵源中開元律令格式是基礎。之后,宋神宗對敕令格式進行重新界定,導致令格式內容構成發生變化,讓制定的令格式法典越來越體現出宋朝的風格。在宋朝刑事立法中雖然建國時修撰過《宋刑統》,后來大量修撰《敕典》作為刑法的時代化法典,但一直沒有廢除《開元律》《開元律疏》作為刑事法律淵源的傳統。
宋朝對唐令式的適用發生實質性變化是仁宗天圣年間和神宗元豐年間的修法。《天圣令》修撰是“凡取《開元令》為本,先舉見行者,因其舊文,參以新制定制之。其今不行者,亦隨存焉。”宋朝令典發生實質性變化是在宋神宗元豐七年(1084年)修成《元豐令》。《唐式》在宋朝被新法典取代是神宗元豐三年(1080年),當時詳定重修編敕所奏稱:“見修敕、令與格、式,其《唐式》二十卷,條目至繁,又古今事殘,欲取事可通行及一路、一縣在外一司條件照會編修,余送詳定諸司敕式所”。這說明神宗朝還在適用《唐式》,直到修成《元豐式》后才發生變化。
在禮典上,宋朝較早就制定了新的禮典——《開寶通禮》,但在修成《政和五禮》之前,基本上以《開元禮》為基礎。南宋葉夢德指出:“國朝典禮,初循用唐《開元禮》。”宋朝修訂禮制發生重要變化的是政和年間。《唐六典》在元豐官制改革后由于有《元豐官制敕令格式》,對《唐六典》的適用明顯減少。晁公武在《郡齋讀書志》中說:“諸司遵用殆過半,觀《唐會要》,請事者往往援據以為實。”
(三)開元六典在遼金等少數民族王朝中的繼受和適用
遼朝對開元六典的適用直接又全面,這與五代和北宋前期是相同的。遼朝在建國之初就確立漢人適用“律令”的法制原則。遼太祖神冊六年(921年)“詔大臣定治契丹及諸夷法,漢人則斷以律令”。這里適用于漢人的“律令”就是開元二十五年的律令格式。
金朝入主中原是在滅遼、北宋下實現的,在征服中獲得了大量遼、北宋的法律典籍,成為唐、遼、北宋法制成果的繼受者。對此,金朝鄭汝翼在所撰《永徽法經·序》中總結:“自明昌至泰和,以隋唐遼宋遺文參定篇目,卷帙全依唐制。其間度時增損者十有一二”。所以元人認為《泰和律義》“實《唐律》也”。
遼朝在禮制上行“漢禮”“唐禮”時就是適用《開元禮》。這種適用構成了遼朝禮制建設的重要特色。金朝在滅北宋后,獲得了大量法律禮制典籍,在國家官制和禮制建設中,北宋的法律和禮制成為重要淵源。對此,《元史·祭祀志》中有“唐《開元禮》、杜佑《通典》,五禮略完。至宋《開寶禮》并《會要》與效廟奉祠禮文,中間講明始備。金國大率依唐、宋制度”。這里指出金朝禮制所繼承的四部禮書。
(四)開元六典在元朝的繼受和適用
開元六典作為重要法律淵源被直接適用,或作為制定相關法律損益對象,進而對元朝法制產生影響是元朝繼受和適用的基本特點。對此,《四庫提要·政書類·唐律提要》中有記載:“論者謂:唐代一準乎禮,以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時斷獄亦每引為據”。元朝在令格式方面,特別是令方面,主要是通過“條格”來整合唐宋金時期的“設制立范”類法律。
元朝對開元六典中的《唐六典》和《開元禮》繼受和適用十分明顯。“至元六年,始立朝儀,太保劉秉忠言于世祖,詔文與諸儒,采唐《開元禮》及近代禮儀之可行于今者,斟酌損益。”《開元禮》在元朝禮制建設中被大量繼受和適用。
(五)開元六典在明初的繼受和適用
明朝建國初期,朱元璋在“反元政,恢復中華”的口號下,試圖通過全面繼承、適用唐法,標榜自己是正統中華文化的繼承者。對此,明太祖在《御制大誥序》中有詳細表述:“昔者元處華夏,實非華夏之儀,所以九十三年之治,華風淪沒,彝道傾頹”。吳元年(1367年)設立了律局、禮局、誥局,同年12月修成《大明令》《大明律》,原則是“律準唐之舊而增損之”。
在令格式方面,《大明令》在性質上堅持了西晉令典的原則。洪武元年(1368年)頒行《大明令敕》:“聯惟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齊之于后。”這里明太祖準確指出“律”和“令”的區別。雖然明初制定過《大明令》,但沒有繼承唐宋時把“設制立范”類法律修成令格式的立法傳統,而是采用分散立法,制定入《洪武禮制》《大明集禮》《禮儀定式》《學校格式》《稽古定制》《孝慈錄》《職司職掌》《大明官制》《憲綱事類》等法中。洪武朝從法律分類上看,仍然堅持“正罪定刑”和“設制立范”的分類。
明洪武朝以開元六典為內核,結合宋元法律發展的成就,通過融匯再創,形成了新的法律、官制、禮制法制體系,開創明清兩朝法典法和法律體系的先河。
二、開元六典在日本、朝鮮、越南的移植與傳播
開元六典作為中國古代中世法制建設中的最高成就,古典法典法的代表,制成后成為日本、朝鮮、越南等國移植、借鑒唐朝法律制度的核心。通過移植、借鑒開元六典所載的法律、官制、禮制,讓日本、朝鮮、越南等國進入法典法時代,同時融入了中華法系國家之列。
日本移植律令法典始于唐高宗朝,日本在移植唐朝法律時是以“設制立范”的令典為首選,體現了日本把國家官制、禮制建設優先的取向。這構成日本移植唐朝法律以令典為中心的特色。日本在天智天皇元年(668年)制定《近江令》。養老二年(718年)制定《養老律》《養老令》,標志著日本通過移植唐朝律令法典,讓自己進入法典法時代。此后,日本繼續移植唐朝的格式兩典,在弘仁十年(819年)制定了《弘仁格》《弘仁式》。這樣,日本按隋唐的法典法體系建立起律令格式法典法。《開元禮》在日本不僅作為禮制,還作為制定令格式法律的來源。《唐六典》作為官制法典,對日本的影響十分明顯。
朝鮮君主制國家形成是在高麗王朝(918—1392年)時完成。高麗王朝前期是中國五代和宋初,所以高麗國在法律、官制、禮制建設移植的只能是唐朝的開元六典等。對此,《高麗史·刑法志》中有:“高麗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這里“唐”是指唐朝法律制度,簡稱“唐制”。高麗王朝在國家法律、官制、禮制上全面移植“唐制”,而“唐制”的載體就是開元六典。高麗王朝在移植唐朝法律時則以律典為中心,與日本略有不同。《高麗史·刑法志》記載:“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參酌時宜而用之。”在禮制上,基本以《開元禮》為移植對象。
越南建立獨立君主制國家始于968年,成為越南立國后法律制度建設的開始。越南陳氏王朝(1225—1400年)時是移植開元六典的重要時期,陳太宗六年(1230年)修成《國朝通制》《刑律禮儀》。后黎朝圣宗皇帝時,對整個國家法律、官制、禮制都進行全面立法,制定了《皇朝官制》《洪德刑律》等著名法典。考察后黎朝圣宗立法,在法制上以律令格式為基本標準,建立起隋唐宋時期的律令法律體系。
三、開元六典在中國古代法制文明史上的作用及特點
開元六典作為中國上古至中世時期的法制文明集大成成果,在8—14世紀間,通過兩宋、遼金西夏等王朝的繼受和適用,讓中華大地上各民族在制度文明上形成了牢不可破的法制文明共同體,讓“中國”概念有了豐富的文化內涵,為近現代“中華民族”這個具有制度、文化、精神內涵的民族共同體的形成提供了重要支持。
開元六典在五代至明初中華大地各政權的廣泛繼受和適用,讓少數民族政權在發展中朝著共同的法制文明方向進發,形成了中華法文化共同體,讓中華民族有了堅實的法文化基石。
開元六典構成中華法系的法典法范式,讓中華法系有了穩定的、方便移植學習的載體,為后來王朝和他國移植借鑒提供了方便和有效的對象,讓中華法系擁有了自己的法律體系、內容、精神等要素。
開元六典把中國古代法律分類中“設制立范”與“正罪定刑”進行了全面實踐,讓中國古代法律分類更加明確和穩定。此后,歷朝在法制建設上,不管是修訂律令,或是典律例,或是官制、禮制皆以開元六典為淵源,或為模范,變通發展,但在結構、內容及精神上,都沒有突破這種體系,讓中國古代法律有了有形載體承載法制文明中的無形精神,讓傳統法文化有了穩定的內核。
四、開元六典繼受和傳播歷史的啟示
從開元六典繼受和傳播歷史看,當今中國在國家建設,特別是國家軟實力和影響力的建設中,構建有效、合理的法律體系是十分必要的。
(一)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需要有完善的法典法體系
開元六典在法律體系上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整體,讓中國帝制時代國家法律體系獲得了一種內在的完整性。同時,開元六典以法典為載體,具有高度的簡約性。這種具有內在結構的法典法體系讓唐朝國家治理模式具有先進性。所以說,在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中,構建結構合理的法典法體系是十分必要的。
(二)國家認同必須有一個體現時代、民族特色的法制文明作為載體
開元六典對唐朝“安史之亂”后的影響說明在國家認同上,必須有一個合理、有效的法律體系。所以在當今“中國”“中華民族”的認同建設中,構建起統一的、有效的法律體系,特別是在國家層面上有良善的法典法體系是十分重要的。
(三)要實現中華民族復興必須有良好的法制文明作為支持
唐朝對周邊少數民族和國家的影響力中最持久的是先進、文明的法律制度。所以中華民族的復興要求中國必須在法治文明上,形成開元六典那樣代表時代發展的法律體系。
(四)優良、合理、先進的法典法是國家軟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開元六典在8—14世紀時,對中華大地上各王朝、地方政權和東亞諸國的影響說明法制文明在國家軟實力中的核心作用,所以在國家軟實力建設中,擁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是十分重要的。
(五)“一帶一路”倡議建設應有中國法制文明的內容
從唐朝和明朝的影響力差異上看出,唐朝雖然沒有采用明朝那樣積極的海外行動,但唐朝在當時和此后數百年對世界的影響是遠超明朝的。當前“一帶一路”倡議要實現確立的目標,需要有一個良善、合理的法律體系作為保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