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禮治秩序
普通常有以“人治”和“法治”相對稱,而且認為西洋是法治的社會,我們是“人治”的社會。其實這個對稱的說法并不很清楚的。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說法律本身能統治,能維持社會秩序,而是說社會上人和人的關系是根據法律來維持的。法律還得靠權力來支持,還得靠人來執行,法治其實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沒有人的因素。
現代論法理的學者中有些極重視人的因素。他們注意到在應用法律于實際情形時,必須經過法官對于法律條文的解釋。法官的解釋的對象雖則是法律條文,但是決定解釋內容的卻包含很多因素,法官個人的偏見,甚至是否有胃病,以及社會的輿論都是極重要的。于是他們認為法律不過是法官的判決。這自是片面的說法,因為法官并不能任意下判決的,他的判決至少也須被認為是根據法律的,但是這種看法也告訴我們所謂法治絕不能缺乏人的因素了。
這樣說來,人治和法治有什么區別呢?如果人治是法治的對面,意思應當是“不依法律的統治”了。統治如果是指社會秩序的維持,我們很難想象一個社會的秩序可以不必靠什么力量就可以維持,人和人的關系可以不根據什么規定而自行配合的。如果不根據法律,根據什么呢?望文生義的說來,人治好象是指有權力的人任憑一己的好惡來規定社會上人和人的關系的意思。我很懷疑這種“人治”是可能發生的。如果共同生活的人們,相互的行為、權利和義務,沒有一定規范可守,依著統治者好惡來決定,而好惡也無法預測的話,社會必然會混亂,人們會不知道怎樣行動,那是不可能的,因之也說不上“治”了。
所謂任治和法治之別,不在人和法這兩個字上,而是在維持秩序時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據的規范的性質。
鄉土社會秩序的維持,有很多方面和現代社會秩序的維持是不相同的。可是所不同的并不是說鄉土社會是“無法無天”,或者說“無需規律”。的確有些人這樣想過。返樸回真的老子覺得只要把社區的范圍縮小,在雞犬相聞而不相往來的小國寡民的社會里,社會秩序無需外力來維持,單憑每個人的本能或良知,就能相安無事了。這種想法也并不限于老子。就是在現代交通之下,全世界的經濟已密切相關到成為一體時,美國還有大多數人信奉著古典經濟學里的自由競爭的理想,反對用人為的“計劃”和“統制”來維持經濟秩序,而認為在自由競爭下,冥冥之中,自有一雙看不見的手,會為人們理出一個合于道德的經濟秩序來的。不論在社會、政治、經濟各個范圍中,都有認為“無政府”是最理想的狀態,當然所謂“無政府”決不是等于“混亂”,而是一種“秩序”,一種不需規律的秩序,一種自動的秩序,是“無治而治”的社會。
可是鄉土社會并不是這種社會,我們可以說這是個“無法”的社會,假如我們把法律限于以國家權力所維持的規則,但是“無法”并不影響這社會的秩序,因為鄉土社會是“禮治”的社會。
讓我先說明,禮治社會并不是指文質彬彬,象鏡花緣里所描寫的君子國一般的社會。禮并不帶有“文明”、或是“慈善”、或是“見了人點個頭”、不窮兇極惡的意思。禮也可以殺人,可以很“野蠻”。譬如在印度有些地方,丈夫死了,妻子得在葬禮里被別人用火燒死,這是禮。又好象在緬甸有些地方,一個人成年時,一定要去殺幾個人頭回來,才能完成為成年禮而舉行的儀式。我們在舊小說里也常讀到殺了人來祭旗,那是軍禮。——禮的內容在現代標準看去,可能是很殘酷的。殘酷與否并非合禮與否的問題。“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子曰,賜也,爾愛其羊,我愛其禮。”惻隱之心并沒有使孔子同意于取消相當殘忍的行為。
禮是社會公認合式的行為規范。合于禮的就是說這些行為是做得對的,對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單從行為規范一點說,本和法律無異,法律也是一種行為規范。禮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維持規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國家的權力來推行的。“國家”是指政治的權力,在現代國家沒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權力。而禮卻不需要這有形的權力機構來維持。維持禮這種規范的是傳統。
傳統是社會所累積的經驗。行為規范的目的是在配合人們的行為以完成社會的任務,社會的任務是在滿足社會中各分子的生活需要。人們要滿足需要必須相互合作,并且采取有效技術,向環境獲取資源。這套方法并不是由每個人自行設計,或臨時聚集了若干人加以規劃的。人們有學習的能力,上一代所實驗出來有效的結果,可以教給下一代。這樣一代一代的累積出一套幫助人們生活的方法。從每個人說,在他出生之前,已經有人替他準備下怎樣去應付人生道上所可能發生的問題了。他只要“學而時習之”就可以享受滿足需要的愉快了。
文化本來就是傳統,不論那一個社會,絕不會沒有傳統的。衣食住行種種最基本的事務,我們并不要事事費心思,那是因為我們托祖宗之福,——有著可以遵守的成法。但是在鄉土社會中,傳統的重要性比了現代社會更甚。那是因為在鄉土社會里傳統的效力更大。
鄉土社會是安土重遷的,生于斯、長于斯、死于斯的社會。不但是人口流動很小,而且人們所取給資源的土地也很少變動。在這種不分秦漢,代代如是的環境里,個人不但可以信任自己的經驗,而且同樣可以信任若祖若父的經驗。一個在鄉土社會里種田的老農所遇著的只是四季的轉換,而不是時代變更。一年一度,周而復始。前人所用來解決生活問題的方案,盡可抄襲來作自己生活的指南。愈是經過前代生活中證明有效的,也愈值得保守。于是“言必堯舜”,好古是生活的保障了。
我自己在抗戰時,疏散在昆明鄉下,初生的孩子,整天啼哭不定,找不到醫生,只有請教房東老太太。她一聽哭聲就知道牙根上生了“假牙”,是一種寄生菌,吃奶時就會發痛,不吃奶又餓。她不慌不忙的要我們用咸菜和藍青布去擦孩子的嘴腔。一兩天果然好了。這地方有這種病,每個孩子都發生,也因之每個母親都知道怎樣治,那是有效的經驗。只要環境不變,沒有新的細菌侵入,這套不必講學理的應付方法,總是有效的。既有效也就不必問理由了。
象這一類的傳統,不必知之,只要照辦,生活就能得到保障的辦法,自然會隨之發生一套價值。我們說“靈驗”,就是說含有一種不可知的魔力在后面。依照著做就有福,不依照了就會出毛病。于是人們對于傳統有了敬畏之感了。
如果我們在行為和目的之間的關系不加推究,只按著規定的方法做,而且對于規定的方法帶著不這樣做就會有不幸的信念時,這套行為也就成了我們普通所謂“儀式”了。禮是按著儀式做的意思。禮字本來是從豊從示。豊是一種祭器,示是指一種儀式。
禮并不是靠一個外在的權力來推行的,而是從教化中養成了個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禮是主動的。禮是可以為人所好的,所謂“富而好禮”。孔子很重視服禮的主動性,在下面一段話里說得很清楚:
顏淵問仁。子曰。“克己復禮為仁。一日克己復禮,天下歸仁焉。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顏淵曰,“請問其目。”子曰,“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顏淵曰,“回雖不敏,請事斯語矣。”
這顯然是和法律不同了,甚至不同于普通所謂道德。法律是從外限制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罰是由特定的權力所加之于個人的。人可以逃避法網,逃得脫還可以自己驕傲、得意。道德是社會輿論所維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見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吐棄,是恥。禮則有甚于道德:如果失禮,不但不好,而且不對、不合、不成。這是個人習慣所維持的。十目所視,十手所指的,即是在沒有人的地方也會不能自己。曾子易簧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禮是合式的路子,是經教化過程而成為主動性的服膺于傳統的習慣。
禮治在表面看去好象是人們行為不受規律拘束而自動形成的秩序。其實自動的說法是不確,只是主動的服于成規罷了。孔子一再的用“克”字,用“約”字來形容禮的養成,可見禮治并不是離開社會,由于本能或天意所構成的秩序了。
禮治的可能必須以傳統可以有效的應付生活問題為前提。鄉土社會滿足了這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禮來維持。在一個變遷很快的社會,傳統的效力是無法保證的。盡管一種生活的方法在過去是怎樣有效,如果環境一改變,誰也不能再依著老法子去應付新的問題了。所應付的問題如果要由團體合作的時候,就得大家接受個同意的辦法,要保證大家在規定的辦法下合作應付共同問題,就得有個力量來控制各個人了。這其實就是法律。也就是所謂“法治”。
法治和禮治是發生在兩種不同的社會情態中。這里所謂禮治也許就是普通所謂人治,但是禮治一詞不會象人治一詞那樣容易引起誤解,以致有人覺得社會秩序是可以由個人好惡來維持的了。禮治和這種個人好惡的統治相差很遠,因為禮是傳統,是整個社會歷史在維持這種秩序。禮治社會并不能在變遷很快的時代中出現的,這是鄉土社會的特色。
二、無訟
在鄉土社會里,一說起“訟師”,大家會聯想到“挑撥是非”之類的惡行。作刀筆吏的在這種社會里是沒有地位的。可是在都市里律師之上還要加個大字,報紙的封面可能全幅是律師的題名錄。而且好好的公司和個人,都會去請律師作常年顧問。在傳統眼光中,都市真是個是非場,規矩人是住不得的了。
訟師改稱律師,更加大字在上;打官司改稱起訴;包攬是非改稱法律顧問——這套名詞的改變正代表了社會性質的改變,也就是禮治社會變為法治社會。
在都市社會中一個人不明白法律,要去請教別人,并不是件可恥之事。事實上,普通人在都市里居住,求生活,很難知道有關生活、職業的種種法律。法律成了專門知識。不知道法律的人卻又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在有秩序的都市社會中,在法律之外生活就會搗亂社會的共同安全,于是這種人不能不有個顧問了。律師地位的重要從此獲得。
但是在鄉土社會的禮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禮”,就成了撒野,沒有規矩,簡直是個道德問題,不是個好人。一個負責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維持禮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獄。如果有非要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為有人破壞了傳統的規矩。在舊小說上,我們常見的聽訟,亦稱折獄的程序是:把“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干板,然后一方面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個“獐頭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責,逼出供狀,結果好惡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這種程序在現代眼光中,會感覺到沒有道理,但是在鄉土社會中,這卻是公認正當的。否則為什么這類記載,包公案、施公案等能成了傳統的最銷書呢?
我在上一次雜話中已說明了禮治秩序的性質。在這里我可以另打一個譬喻來說明:在我們足球比賽時,裁判官吹了叫子,說那個人犯規,那個人就得受罰,用不到由雙方停了球辯論。最理想的球賽是裁判員形同虛設(除了做個發球或出界的信號員)。為什么呢?那是因為每個參加比賽的球員都應當事先熟悉規則,而且都事先約定根據雙方同意的規則之下比賽,裁判員是規則的權威。他的責任是在察看每個球員的動作不越出規則之外。一個有Sportsmanship的球員并不會在裁判員的背后,向對方的球員偷偷地打一暗拳。如果發生此類事情,不但裁判員可以罰他,而且這個球員,甚至全球隊的名譽即受影響。球員對于規則要諳熟,技藝要能做到從心所欲而不逾規的程度,他需要長期的訓練。如果發生有意犯規的舉動,就可以說是訓練不良,也是指導員的恥辱。
這個譬喻可以用來說明鄉土社會對于訟事的看法。所謂禮治就是對傳統規則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關系,都有著一定規則。行為者對于這些規則從小就熟習、不問理由而認為是當然的。長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規則化成了內在的習慣。維持禮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權力,而是在身內的良心。所以這種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禮治是每個人都自動的守規矩,不必有外在的監督。但是理想的禮治秩序并不常有的。一個人可以為了自私的動機,偷偷的越出規矩。這種人在這種秩序里是敗類無疑。每個人知禮是責任,社會假定每個人是知禮的,至少社會有責任要使每個人知禮。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過”。這也是鄉土社會中通行“連坐”的根據。兒子做了壞事情,父親得受刑罰,甚至教師也不能辭其咎。教得認真,子弟不會有壞的行為。打官司也成了一種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夠。
在鄉村里所謂調解,其實是一種教育過程。我曾在鄉下參加過這類調解的集會。我之被邀,在鄉民看來是極自然的,因為我是在學校里教書的,讀書知禮,是權威。其他負有調解責任的是一鄉的長老。最有意思的是保長從不發言,因為他在鄉里并沒有社會地位,他只是個干事。調解是個新名詞,舊名詞是評理。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會說話的鄉紳開口。他的公式總是把那被調解的雙方都罵一頓。“這簡直是丟我們村子里臉的事!你們還不認了錯,回家去。”接著教訓了一番。有時竟拍起桌子來法一陣脾氣。他依著他認為“應當”的告訴他們。這一陣卻極有效,雙方時常就“和解”了,有時還得罰他們請一次客。我那時常覺得象是在球常旁看裁判官吹叫子,罰球。
我記得一個很有意思的案子:某甲已上了年紀,抽大煙。長子為了全家的經濟,很反對他父親有這嗜好,但也不便干涉。次子不務正業,偷偷抽大煙,時常慫恿老父親抽大煙,他可以分潤一些。有一次給長子看見了,就痛打他的弟弟,這弟弟賴在老父身上。長子一時火起,罵了父親。家里大鬧起來,被人拉到鄉公所來評理。那位鄉紳,先照例認為這是件全村的丑事。接著動用了整個倫理原則,小兒子是敗類,看上去就不是好東西,最不好,應當趕出村子。大兒子罵了父親,該罰。老父親不知道管教兒子,還要抽大煙,受了一頓教訓。這樣,大家認了罰回家。那位鄉紳回頭和我發了一陣牢騷。一代不如一代,真是世風日下。
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當時體會到了孔子說這話時的神氣了。
現代都市社會中講個人權利,權利是不能侵犯的。國家保護這些權利,所以定下了許多法律。一個法官并不考慮道德問題,倫理觀念,他并不在教化人。刑罰的用意已經不復“以儆效尤”,而是在保護個人的權利和社會的安全。尤其在民法范圍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權利。在英美以判例為基礎的法律制度下,很多時間訴訟的目的是在獲得以后可以遵守的規則。一個變動中的社會,所有的規則是不能不變動的,環境變了,相互權利不能不跟著改變。事實上并沒有兩個案子的環境完全相同,所以個人的權利應當怎樣厘定,時常成為問題,因之構成訴訟,以獲取可以遵守的[判例,所謂Test case。在這種情形里自然不發生道德問題了。
現代的社會中并不把法律看成一種固定的規則了,法律一定得隨著時間而改變其內容。也因之,并不能盼望各個在社會里生活的人都能熟悉這與時俱新的法律,所以不知道法律并不成為“敗類”,律師也成了現代社會中不可缺的職業。
中國正處在從鄉土社會蛻變的過程中,原有對訴訟的觀念還是很堅固的存留在廣大的民間,也因之使現代的司法不能徹底推行。第一是現行法里的原則是從西洋搬過來的,和舊有的倫理觀念相差很大。我在前幾篇雜話中已說過,在中國傳統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認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統一規則,而現行法卻是采用個人平等主義的。這一套已經使普通老百姓不明白,在司法制度的程序上又是隔膜到不知怎樣利用。在鄉間普通人還是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卻已推行下鄉了。那些不容與鄉土倫理的人物從此卻找到了一種新的保障。他們可以不服鄉間的調解而告到司法處去。當然,在理論上,這是好現象,因為這樣才能破壞原有的鄉土社會的傳統,使中國能走上現代化的道路。但是事實上,在司法處去打官司的,正是那些鄉間所認為“敗類”的人物。依著現行法去判決(且把貪污那一套除外),時常可以和地方傳統不合。鄉間認為壞的行為卻正可以是合法的行為,于是司法處在鄉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個包庇作惡的機構了。
有一位兼司法官的縣長曾和我談到過很多這種例子。有個人因妻子偷了漢子打傷了奸夫。在鄉間這是理直氣壯的,但是和奸沒有罪,何況又沒有證據,毆傷卻有罪。那位縣長問我:他怎么判好呢?他更明白,如果是善良的鄉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壞事決不會到衙門里來的,這些憑借一點法律知識的敗類,卻會在鄉間為非作惡起來,法律還要去保護他。我也承認這是很可能發生的事實。現行的司法制度在鄉間發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壞了原有的禮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序的建立不能單靠制定若干法律條文和設立若干法庭,重要的還得看人民怎樣去應用這些設備。更進一步,在社會結構和思想觀念上還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單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鄉,結果法治秩序的好處未得,而破壞禮治秩序的弊病卻已先發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