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伦久视频免费观看视频,国产精品情侣呻吟对白视频,国产精品爽爽VA在线观看无码,韩国三级HD中文字幕

論中國特色法學思維體系的基本范式
發布日期:2020-06-03  來源:《法學》2020年第1期  作者:范進學

   【內容摘要】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說到底是國家法治治理體系與法治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法律思維、法治思維與法理思維構成了中國特色法學思維體系的基本范式。法律思維的基本邏輯起點是“法律”,基于法律的規范性思考,它由規范或規則思維、權義思維、法律程序思維和法教義學思維四個方面構成;法治思維范式的邏輯起點是法治,其核心在于如何通過法律來規制公共權力者手中掌握的權力,從而保障公民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基于法治之特質,法治思維范式由法規則至上思維、職權法定思維、法定程序思維、公民權利保障思維、法前平等思維等五重內涵構成;法理思維的邏輯起點是法理,法理就是法之理,它蘊含在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之中,沒有法理思維的法律思維或法治思維,只能是法條思維、機械思維、教條思維或僵化思維,法理思維應當是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之應有之義,其內涵構成包括原理或原則思維、目的思維、價值思維。

  【關鍵詞】 法學思維 法律思維 法治思維 法理思維 范式

  卡爾•施密特說過:“在特定時間內盛行于特定民族之中的法學思維,類型千差萬別。不同的民族和種族服膺于不同的法學思維類型,而特定法學思維類型的支配力,也可聯結到對該民族在精神及政治上的統治權力。”事實上,每一個民族在特定時空中所運用的法學思維都是該民族在精神和政治上的統治權力的具體方式與方法。新中國成立后的70年,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的40多年,伴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法治道路與法治體系的形成,中國特色法學思維體系也逐步形成。特別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一重大命題之后,黨中央就把“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現代國家的治理首先是規則治理、法治治理,在中國具體表現為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說到底是國家法治治理體系與法治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甚至在某種意義上說,是國家治理主體思維的現代化。由于法學思維是一種可以連接到民族“政治上的統治力”的方式,因而它構成了我們實現國家法治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本思維方式,倘若國家治理主體缺乏法律思維、法治思維、法理思維等基本法學思維,將難以發揮國家治理體系的制度功能與效用,難以提高國家治理的能力與水平,從而無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實現。因此,基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歷史方位,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一時代大背景之下,筆者以為,非常有必要對中國特色法學思維體系的形成規律及其基本范式的構成要素進行梳理與總結,以便更好地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發展,推進新時代國家法治治理體系與法治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一、中國特色法學思維基本范式的形成

  施密特認為,“所有法學思維都和規則、決定、秩序與形塑等概念密切相依”,在此基礎上他提出了法學思維的三種模式,即規則與法規模式、決定模式以及具體的秩序與形塑模式。中國特色的法學思維同樣不能游離普遍思維方式之外。凡是法學思維,必然以法律的規則、規范、秩序與價值等要素為核心進行判斷與思維,畢竟法學是以法律規范及其價值為研究對象的思維科學與實踐學科,法學思維自然是運用法律規范及其價值對問題進行的思考、分析、明辨、判斷的一種思維活動。在我國,2012年黨的十八大報告以黨的文件的形式提出“法治思維”之法學思維范疇之前,“法律思維”一直是我國法學思維的一種“范式”概念范疇。能夠作為“范式”的概念術語,按照托馬斯•庫恩的觀點,必須具備兩個基本特征:一是其成就空前地吸引一批堅定的擁護者,使他們脫離科學活動的其他競爭模式;二是這些成就足以無限制地為創新組成的一批實踐者留下有待解決的種種問題。某個學術概念能夠成為學術“范式”,是任何一個科學領域在其發展中達到成熟的標志。“法律思維”就是中國法學界學者研究法學思維所普遍采用的概念范疇,在該范疇下,學者們不僅取得了空前的成就,吸引著一批堅定的學者運用該范疇進行研究,而且為進一步研究留下了大量有待解決的問題,如法律思維與法律推理、法律邏輯、法律修辭、法律論證、法治思維、法理思維等之間的關系等。因此,“法律思維”就是中國學者研究法學思維的基本范式。

  追溯“法律思維”范式之形成,最早可能受到蘇聯法學家研究成果的影響。1989年2月,即蘇聯解體的前一年,劉清才翻譯了蘇聯科學院副院長、國家和法研究所所長的庫德里亞夫采夫和蘇聯科學院國家和法研究所室主任的盧卡紹娃共同撰寫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形成的基本原則》一文,其中作者提出了“必須有新的政治法律思維”的觀點,這可能是在國內所看到的、最早的“法律思維”概念術語;同年,金承光在《〈法律意識中的邏輯〉 簡介》一文中介紹了捷克社會主義共和國科學院院士、著名的法學家阿•格爾洛赫的《法律意識中的邏輯》一書,捷克學者在書中明確指出:法律邏輯是一種法律思維,而法律思維首先是由它自己的對象即法決定的,法律思維既在法律實踐中運用,也在法律科學、法學教學、法律教育和法律宣傳中運用。國內最早使用“法律思維”學術概念的學者可能是上海市司法局的楊以漢,1995年他在《〈管子〉 的法律思維與現代法治》一文中就使用了“法律思維”的概念來分析《管子》中的法律思維思想,并對“法律思維”作出了自己的理解,認為法律思維“就是頭腦中有法治的基本觀點,有法律邏輯的思維方式,有依法言行的思維習慣”。1997年郝鐵川在《論邏輯思維與法律思維》中討論了形式邏輯、辯證邏輯與法律思維之間的關系,認為形式邏輯是法律思維的主要工具,而辯證邏輯是對它的必要補充。不過,真正開“法律思維”研究之先河的是鄭成良教授,2000年4月23日《法制日報》刊登了鄭教授的《法治理念與法律思維論綱》一文,他明確地將法律思維方式的特征歸納為六個方面,即以權利與義務分析為線索、普遍性優于特殊性、合法性優于客觀性、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程序問題優于實體問題、理由優于結論。法律思維的這六大特征影響深遠,自此之后,研究“法律思維”的學者與學術成果逐年成倍增長,法律思維的研究儼然成了法理學研究領域中“顯學”。葛洪義教授自2002年主編了《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年刊,定期舉辦研討會并出版年刊,迄今已出版九輯;2002年由陳金釗、謝暉教授創辦的法律思維專業集刊《法律方法》,迄今共出版了25卷。這些學術研究都是圍繞“法律思維”這一學術范式展開的。

  “法治思維”作為政治性概念術語正式提出是黨的十八大報告,報告在提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的命題基礎上,要求“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法治、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其中“法治思維”概念在中央文件中雖然第一次提出,但作為一個學術概念,實際上自2003年就有學者使用,至2012年,總共有八篇論文使用過“法治思維”的概念術語,這些文章所指稱的“法治思維”的主體既包括領導干部在內的公職人員,也包括公民個人。然而,仔細分析他們關于“法治思維”的內涵之后,即可發現,他們使用的“法治思維”多數仍拘泥于“法律思維”的含義,何東平在《論以德治國法治思維的內涵》一文中把法治思維理解為具有“法的確定性與規范性特點”的思維;楊吉在《無為而圖大為,一種新的法治思維》中除了標題使用了“法治思維”概念外,文中實則圍繞“法律思維”展開討論; 張金明在《兩課教學中大學生法治思維的培養》中認為,所謂法治思維,就是在法治國家中以法律為最高標準,并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解決一個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就是要求人們把“合法性”作為判斷一切行為、主張和關系的基本標準。這種對“法治思維”的理解不過是對“法律思維”內涵的重述。至于柏拉圖的“法治思維”實則講的是“法律思維”,即重視法律在政治統治中的作用,把法律的統治視為是一種較好的統治,是現實政治中較可取的政治范式。郭學文在《建設和諧社會與培養公民法治思維、法治能力》中認為:培養法治思維就是指逐漸養成從法律的角度考慮、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依法辦事的思維習慣和思維方式。羅葉在《用法治思維分析解決糧食行政執法問題》中主張法治思維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內人人自由,法律之外沒有民主,法律之上沒有權威;堅持依法治理,嚴格執法;法治思維的重心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劉同君、黃小軍在《法治思維:和諧校園的內涵、價值與路徑選擇》中也是除了標題使用了“法治思維”概念外,文章都是圍繞“法治理念”而展開討論。只有鄧佑文、彭敏在《行政領導應增強行政法治思維》一文中準確區分了“行政法律思維”與“行政法治思維”兩種思維之間的差異,認為在行政活動中,人們對行政法律的認知和反映,以及進而運用行政法律規范思考、認識和解決問題的方法,就是行政法律思維。然而,在行政法治建設中,需要倡導的不僅僅是行政法律思維,而是行政法治思維。因為,行政法律思維是一種按行政法律規范思考問題的方式,而不管這種法律規范是良法還是惡法,這種思維融入社會所形成的只是形式法治。人們不可能按照每一個具體的行政法規范去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但是可以按照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價值和精神去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總之,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之前,人們使用的法學思維概念幾乎都是“法律思維”這一概念范疇,即便有的學者已經提出并使用了“法治思維”的概念,但多數學者對于“法治思維”的理解仍然沒有跳出“法律思維”的窠臼;同時,“法治思維”概念僅僅屬于一個學術性概念,還未引起學界學者的重視,因而2012年之前并未作為“范式”概念使用。

  如果說黨的十八大報告則是以黨的文件的名義第一次確立了“法治思維”概念,那么以政府名義首次提出是2010年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意見》指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十八大之后,隨著習近平總書記在各種場合反復重申并強調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能力,學術界關于“法治思維”的學術研究日臻興盛,因而“法治思維”概念隨即成為“法律思維”之后的第二種法學思維體系中的“范式”概念。自2012年之后,筆者發現,研究法學思維的學者發生了兩點顯著變化:一是更多的學者轉向了對“法治思維”的研究,并使這種研究成了法理學研究領域的又一個“顯學”;二是學者關于“法治思維”研究取得了豐碩的學術成果,筆者在“中國知網”上以“法治思維”為主題詞進行搜索,其結果顯示有8406篇文章。也有學者注意到,十八大以來,尤其是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后,“法治思維”迅速成為學界、政界廣泛使用的概念。可見,以“法治思維”為“范式”的研究逐漸成為一種學術風氣。值得指出的是,“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是兩種無法彼此取代的研究“范式”,它們誰也取代不了誰,畢竟兩種法學思維范式各自的內涵與強調的核心不同,因而兩種“范式”下的研究同時并存,它們共同構成了中國特色法學思維體系之兩種范式。

  其實,無論法律思維還是法治思維,其思維本身都蘊含著“法理思維”;1998年就有學者提出了“法理思維”概念,但2017年之前,“法理思維”作為一種模式或學術研究“范式”并未從法律思維或法治思維模式中獨立出來。2017年《清華法學》第4期發表了張文顯教授的《法理:法理學的中心主題和法學的共同關注》一文,他在文中指出:“法理”是一個綜合性、普適性概念,凝聚了法的價值、法的美德、法的傳統、法的公理;因而,“法理”與“法律”“法治”共同構成了中國法學“最基礎、最具統領性的范疇”,“從法律到法治再到法理,體現了法治現代化和法學科學化的實踐邏輯、歷史邏輯和理論邏輯的一致性”。張文顯教授認為,隨著“法理”成為法理學的中心主題和中國法學的共同關注,我們將迎來中國法學的法理時代;與此同時,隨著法理成為法治的精神內涵和表征,中國法治必將迎來“法理中國”的新時代。“法理思維”這一新的法學思維范式真正把依附于“法律思維”或“法治思維”之中的“法理思維”剝離出來,成為中國特色法學思維體系中的第三種思維模式。正如陳金釗教授所說:“張文顯教授提出的法理思維,既是新的概念,也是新的命題。新的概念意指,在漢語世界中,雖然有法理、法理學的概念,但由于研究起步較晚,并且多屬對法律本體、認識、價值等的宏觀研究,所以基本沒有使用過法理思維概念。新的命題意味著,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不能僅在中西、古今體制機制比較上做文章。應注意到,思維方式的改變是中國社會現代化轉型的前奏;重視法理思維的研究,順應了社會法治化轉型的需求。”隨后,在張文顯教授的親自倡導、策劃、指導與推動下,中國法學界圍繞“法理研究行動計劃”開展了一系列學術研討會,取得了一大批優秀的研究成果。這些學術研討會并未局限于法理學界,而是跨學科地擴展為整個法學界的學術盛會。

  筆者認為,隨著法理思維范式的誕生,中國學者完成了從法律思維到法治思維、再到法理思維的中國特色法學思維體系基本范式的建構,可以說,法律、法治、法理三重思維范式就構成了具有中國特色法學思維的基本范式。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法治、法理三種思維方式是否存在地位高低之分?張文顯教授認為法理思維是法律思維和法治思維之上的高級思維,屬于真理性、價值性、普適性思想。 在第六屆“法理研究行動計劃”暨“法理思維與法律方法”學術研討會上,張文顯教授進一步指出:法律思維是規則思維,法治思維是依法辦事的思維,而法理思維是一種新的思維模式,是一種整全性思維、哲學思維范式,具有反思性、規范性、實踐性、整合性等特征。陳金釗教授也主張法理思維是綜合決斷性思維,不僅講究法律規范、法學原理的重要性,而且重視法治秩序的建構,將法律擬制的主體以及政治、社會等因素也納入決斷思考的范圍。筆者認為,作為法學思維體系之法律、法治、法理三重思維,其地位并無高低之分,作為一個法律職業者,尤其是公職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三種思維。法理思維由于是一種講理的思維,因此任何人只要講出法之理,就屬于法理思維,即使一個目不識丁者,也懂得“殺人償命”“欠債還錢”“諾必守”“信必誠”的樸素正義觀念,其本身就是一種公理式的法理思維。同時,隨著我國30多年來的普法工作的開展與深入以及公民法律意識或法治意識不斷提高,即使一個普通公民也可能同樣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思維或法治思維,因此,法律思維、法治思維并非是法律職業者或公職人員所獨有的。

  關于法律、法治與法理三重思維模式的共性與差異,陳金釗教授曾做過分析。他認為,法治邏輯 (或者說法學思維)的主要內容則是由法律思維、法治思維、法理思維構成的;法治思維和法理思維都講究正義、平等、自由等法律價值對思維方式地滲透;三者都是圍繞著法律、法治而展開的思維活動。而三者的顯著區別是:各有不同的思維根據、方法、主體以及要解決的問題。法律思維主要是法律人根據法律規范的思考,探尋的是法律規范與事實之間的關系,解決具體案件的糾紛。法治思維主要是政治人的思維方式,主要運用法律解決社會矛盾,要求政治人都應該像律師那樣思考。法理思維是綜合決斷性思維,不僅講究法律規范、法學原理的重要性,而且重視法治秩序的建構,將法律擬制的主體以及政治、社會等因素也納入決斷思考的范圍。 筆者認為,陳金釗教授所做的界分雖有其合理性,但其中充斥著諸多模糊的問題,譬如法治思維不等于法學思維,而是法學思維的一種思維方式;法治思維的邏輯起點是法治,不是由法律、法治、法理思維構成;三重思維是圍繞各自的邏輯起點展開而不是都圍繞法律、法治而展開的思維活動;法律思維是所有適用法律的人都必須具備的一種基本思維方式,而不是主要法律人的思維;政治人的法治思維恰恰不應該像律師一樣思維,因為“律師也是經濟人,他們追求利益極大化,甚至是自身利益極大化 而不是當事人利益極大化”。 政治人則是具有政治良知的人,政治人的法治思維首先維護憲法權威,表達對憲法的忠誠,這是政治人區別于律師的根本所在。倘若具體分析法律、法治與法理三種法學思維模式的內涵,其實它們各有側重,并非等同,畢竟三種思維分別是與“法律”“法治”與“法理”關鍵詞構成,因此三種思維模式的核心要義不同,主要在于各自對應的邏輯起點不同。只有從各自的邏輯起點出發,才能更加準確把握三者之間的共性與差異,把握各自的邏輯內涵。

  二、法律思維范式及其構成

  法律思維的邏輯起點是“法律”,法律的基本特征是規范性,即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行為規范、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梁慧星先生對此指出:“正是法律的規范性決定了法律思維的本質特征”,因而“法律思維的特點是其思維的整個過程,都是緊扣著法律規范進行的”。迄今研究法律思維的學者,無論立論的角度或是出發點如何存在差異,但幾乎都是基于“法律”這一支點進行考量。譬如賀衛方認為,法律思維的特征就是以追求正義為自己的最高使命,但追求總是通過法律途徑,運用法律的方式去實現;同時注重程序的意義、注重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區分以及注意司法標準的統一。孫笑俠雖然從法律家獨特的職業思維的角度理解法律思維,但這種職業思維同樣以法律為基點進行思考——“運用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通過程序進行思考,遵循向過去看的習慣”“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學中的求真” “判斷結論總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維的權衡”等。因而,有學者將法律思維定義為“大體上是指法律人根據現行有效法規范進行思考、判斷和解決法律問題的一種思維定式,一種受法律意識、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響的認知與實踐法律的理性認識過程。”既然法律是一種界定人的權利義務行為邊界的規范,因此判斷人的行為時,法律職業者首先具備的就是合法性思維,即某個人的行為是否合乎法律,合法性思維就成為法律思維之核心。鄭成良教授曾指出:按照法律的邏輯 (包括法律的規范、原則和精神)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法律思維方式,其重心“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圍繞合法與非法來思考和判斷一切有爭議的行為、主張、利益和關系”;由此,他把法律思維方式所具有的特征歸納為六大方面,即以權利義務為線索、 普遍性優于特殊性、合法性優于客觀性、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程序問題優于實體問題和理由優于結論。瑞士學者菲利普•馬斯托拉蒂把一個法律者如何進行法律思維的過程作了總結:第一,法律者會首先探究法律規范的語義;第二,法律者會考察條文的產生歷史;第三,任何法律決定都不得與總體法律制度相沖突,這正是法律教義學的任務所在;第四,法律決定必須在個案中貫徹法律規范的目的和精神;第五,法律裁判應當明確實際上可行方案的先后緩急,此即結果考量。。可見,法律思維是一種法律職業群體,也即專業思維,因此,有學者指出:從“法律思維”的語詞意義來看,注重某種行業思維之結果,恰是要求我們回到法律的思維傳統之中,而這種思維傳統正是我們在法律與法學的發展中容易失落的東西。 筆者基于法律的規范性思考,將法律思維方式歸納為四個方面的含義:規范或規則思維(合法性思維)、權義思維(權利義務思維)、法律程序思維和法教義學思維。

  法律既然表現為一種規范或規則,那么進行法律思維時首先就是運用法律規范或規則對行為進行合法性判斷的思維。在現代社會,一個人的行為在法律上的評價就是要么合法,要么不合法即非法或違法。簡單地說,凡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行為就是合法行為;凡是違反法律要求或法律規定的行為就是違法行為。18世紀意大利刑事古典學派的創始人切薩雷•貝卡里亞認為:“法官對每一個刑事案件都應進行一種完整的三段論式的邏輯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結論是自由或刑罰。” 顯然,從貝卡里亞三段論法律推理中可以看出,他對行為的判罰依據就是法律,合乎法律的,就是自由的,違反法律的就是受到刑事處罰的。只有首先基于行為的合法性思維,才能進入更深入的權利義務正當與否的思維。

  倘若合法或違法思維是法律思維之最基本、最基礎的考量,由于法律規范是一種規定人的權利與義務的規范,因此在合法性思維之后,進而思考的就是權利義務的分配是否公正的問題,這種思維就是權義思維即權利義務思維。全部法律問題,均可歸結為權利與義務問題,立法是對社會權利義務總量的分配;執法是對權利義務分配規則的落實;司法是對違反權利義務規則行為之矯正,守法是對既定權利義務規則之尊重。因此,“法律思維強調法律職業者以法定權利和義務為線索進行思考和實證分析”。合法性思維只有具體化為權利義務問題,才具有可操作性。權利的本質是“正當”,這種“正當”在法學意義上來自法律的正當。因此,法律思維就表現為以權利和義務為線索的不斷追問:某主體是否有權利做出此種行為、享有此種利益和做出此種預期?與之相對的主體是否有義務如此行事或以此種方式滿足對方的請求和預期?因此,權利義務思維是對權利義務分配的正當性思考。

  同時,法律之于權利義務之行為考量全部受到法律規則所預先設定的程序的規制,程序無非是為進行某項活動或過程所規定的途徑或先后順序,而規范這種途徑或先后順序的活動就必須依靠規則,以規則的形式把這種活動的途徑、方法、步驟確定下來,從而使之有所遵循。公職人員之于人的行為判斷都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這是法治思維與法律思維共性之處,因為法律程序的基本功能在于制約一切人的任性與恣意,尤其是制約權力者的專斷任性而為,美國大法官道格拉斯指出:“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任意之治的分野。”因此,在權利義務思維之后,進而便是法律程序思維;權利義務思維必須附之以法律程序思維,法諺“沒有程序,就沒有權利”即說明法律程序之于法律思維的重要性。程序思維是法律人與政治人具備的基本素養,其前提仍然是法律行為是否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依法行事就是依程序行事,違背法律設定的程序,權利義務的分配或矯正就是非正義的。

  運用法律程序思維、解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實際上則是對法律進行解釋及其法體系的法教義學思維的過程,因此法教義學思維是法律思維的精髓。拉倫茨將法教義學理解為“以處理規范性角度下的法規范為主要任務的法學,……關切的是實定法的規范效力、規范的意義內容,以及法院判決中包含的裁判準則”。有國內學者將法教義學理解為“運用法律自身的原理,遵循邏輯與體系的要求,以原則、規則、概念等要素制定、編纂與發展法律以及通過適當的解釋規則運用和闡釋法律的做法”。事實上,由于法教義學屬于一門適用法律、解釋法律的傳統技藝,所以它“總是以一國現行實在法秩序為工作的基礎及界限,并在此背景下開展體系化與解釋的工作”。 因此,所有法律思維最終歸結為法教義學思維,即確信整個法秩序的合理性、正當性,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法律解釋及其體系化工作。因此,作為專業思維與職業思維的法律思維,必須體現為對法律秩序的尊重與信奉,通過字義、歷史、體系、目的、推理、修辭等各種方法對法律規范的含義做出解釋與運用。這應當是法律職業者的基本專業素養。法教義學思維是法律思維模式中最重要的一個思維方式。

  總之,從思維方式的角度看,無論是法律思維,還是經濟思維、政治思維、歷史思維、道德思維,等等,都屬于專業學科思維或職業思維,所學什么專業,必然培養什么樣的學科思維。思維模式是由某個學科專業的概念術語、知識、理論所決定,通俗所說的“法言法語”就是由法律或法學學科專業思維方式所決定的。凡是接受過法科教育的學生,都應當具備最起碼的法律思維素養,這是法科專業之基本要求。當然,凡是能夠運用法律及其原理、原則、精神、價值進行分析、解決、處理問題的能力的人,都可以說他具備了法律思維的能力。

  三、法治思維范式及其構成

  法治思維模式的邏輯起點是法治。法治不同于法律,如果說法律意味著規則或規范的話,那么法治則意味著法律的統治即規則之統治。有學者對此不加區分地認為法治思維其實就是法律思維,二者的區別僅僅是語詞表達的不同;也有學者主張法律思維與法學思維是同義詞,法律思維也被稱為法治思維。其實這是對兩種思維模式內涵的誤解。法治的核心要義在于以法律規制公共權力,即“一切國家權威都受到法律和司法約束”;其實質因素中首要的和最重要的是確保基本權利。自由和平等、人的尊嚴及其各種表現,以受到保障的人權為形式,構成了法治傳統的典型因素。限制權力是手段,保障公民個人權利與自由才是目的,即“國家只有通過信奉和合法的規則來治理,個人才可能無拘無束地、心甘情愿地參與建造政治生活”。因此,法治具有強烈的價值意義,正是基于法治的價值性,才將法治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中。所以,如果基于“法治”之邏輯起點來思考法治思維的內涵,那么可以說,法治思維之核心就在于如何通過法律來規制公共權力者手中掌握的權力,從而保障公民個人的權利和自由。黨的十八大報告及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法治思維”,為什么始終與“領導干部”聯系在一起,原因即在于此。

  當然,法治思維確實離不開法律規則思考、分析與解決問題,姜明安對此就指出,所謂“法治思維”是指執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運用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和法律邏輯對所遇到或所要處理的問題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和形成結論、決定的思想認識活動與過程。然而,關鍵是法治思維必須是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思考法律問題,這才是“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之間的本質差異。換言之,二者都是基于“法律”而思考,但法治思維的邏輯起點一定是“法治”,即思維者始終把“法律至上”與“權利保障”作為思維的出發點,倘若執政者或公權力者僅僅有規則之治的理念,而無權利保障之法治理念,即使法律規則之治再好,也有可能達不到理想的社會治理與國家治理的善治。姜明安明確指出:“法治決定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建立在對法治內涵和要素有明確認識和理解的基礎之上,一個對法治內涵和要素不甚了解的執政者,不可能有什么法治思維,不可能主動、自覺和善于運用法律手段;其次,法治思維支配法律手段。執政者具有法治思維,必然會主動、自覺運用法律手段治國理政。”另外也有學者認為:“法治缺失是導致社會矛盾凸現和激化的重要因素。”因此,“法治思維”就是一種運用法治價值來認識世界的思維方法,是法治價值在人們頭腦的思維形態中形成思維定式,它作為思維方式的一種,最主要的特點就在于它是由法治價值所主導的,這些法治價值如法律至上、保障人權、限制權力、法制統一、追求正義、崇尚民主,等等是人們在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過程中逐漸形成的、關于人類社會的組織形式如何構建以及人們之間如何發生相互交往的規律性認識。有學者在此基礎上指出了法治思維與法律思維的聯系與區別,共同點都是根據法律的思考,以法律規范為邏輯基準進行分析推理判斷;二者的不同之處主要在于法治思維蘊含著價值意義上的思考判斷,即在法律思維中必須貫穿以人為本或者人權的基本價值標準;同時,法律思維往往更側重于強調一種職業化的思維方式,為法律職業者所掌握運用,而法治思維更側重于強調一種治國理政的思維方式,是為執政者或者公權力的執掌者掌握運用的思維方式。所以,與法治思維所對立的是人治思維、特權思維。再進一步,人治思維與特權思維與法律思維并不必然發生矛盾和沖突,甚至可以并存,人治下完全有可能借助法律使人治“合法性”;然而法治則與人治“勢不兩立”“不共戴天”,法治思維絕對排斥人治思維、特權思維,法治思維的核心考量就是把法律至上視為最高原則。因而,基于上述法治之特質,筆者把法治思維之內涵歸納為五個方面:法規則至上思維、職權法定思維、法定程序思維、公民權利保障思維、法前平等思維。

  所謂法規則至上思維,就是憲法和法律規則至上思維,在思考、分析、處理、解決問題時,把憲法和法律規則視為最高的依據,以法規則而非人的臨時意志進行觀察和思考,并依法作出判斷。人們在觀察、思考、分析、解決、處理問題時,往往遇到各種因素的考量,如可能會受到權力意志、道德、情感、人際關系、親情等多重因素的影響,然而,只有始終把法律規則放置在最高地位上進行考量時,才具有法治思維的意識,即以法律規則為最高的判斷標準,不受法律規則之外因素的影響,以此作出理性判斷。這是法治思維與人治思維之根本差別所在。

  職權法定思維是公職人員必須具有的一種職業思維,因為凡是公職人員,其權力都是由法律授予或限定的,對權力者而言,“法無授權不得為”是法治對他們的根本要求,也是他們行為的指南針和生活中的座右銘。法律沒有授予的權力不得行使,否則就構成違法或濫用權力,這種法治理念應當在公職人員的頭腦中根深蒂固。當遇到問題時,首先需要捫心自問:法律是否授權于我?我行使權力有無法律依據?只有具備職權法定思維,才能保證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不受權力者的非法干預或侵入。

  公民權利保障思維是公職人員行使權力時具有的最重要的思維方式,即一切權力的行使,都必須出于權利保障這一終極目的,凡是有悖這一目的的權力行使都是不正當的,其合法性就值得質疑。基于法治的理念,對政府權威進行限制,也是為了保障個人的自由和權利,為了保障人權。權利保障思維是法治思維與法律思維之本質差異,法律思維不必然具有保障權利的功能,而法治思維之本質則如是,因此,凡是不以保障權利為鵠的的法學思維,不屬于法治思維。何以權利保障思維如此重要?一個公職人員的權力是人民通過法律授予的,授權之目的“只是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眾福利”;“政府的目的是為人民謀福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共產黨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為中國人民謀幸福”;“我們要依法保障全體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因此,公職人員只有具備公民權利保障思維,才能正確地行使權力,用好權力。

  法前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是針對特權而言的。法前平等的實質是身份平等,要求所有人在法律上沒有誰比誰多的特權,一律平等;其內涵主要包括人格地位平等、權利平等、相同情況予以相同對待、責任平等、守法平等、優待弱者、禁止歧視等。中國長期以來就是一個身份等級制的社會,人在法律上被劃分為各種等級,并以此享有不同的法律上的特權。這一制度的形成是基于身份不平等社會的事實。現實生活中,掌握公共權力的人容易產生特權思想,認為自己高人一等,不受法律的約束。其實,我國《憲法》第5條明確規定反對特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反特權是法前平等原則的應有之義。對于公職人員而言,掌握權力不是身份高貴的象征,而是履行法定責任的前提,法前平等思維就是樹立平等觀念,打破高人一等的特權思想,崇尚權力為人民服務觀與保障公民權利觀。

  綜上所述,“法治思維”的主體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它特別要求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具有法治思維,黨的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的“法治思維”,其主體指向就是“領導干部”,它要求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各種問題的能力。法治的核心要義在于限制和約束公共權力者的權力,使其對法律的服從,法治的精神在于尊重個人至高無上的價值與尊嚴。法治具有廣狹義之分,廣義的法治,意味著所有人都應當服從法律并受法律的統治;狹義的法治則意味著政府應受法律的統治并遵從法律。法治的關鍵是對公職人員的權力加以束縛,沒有政府公職人員對法律的服從,法治就是一句空話。因此,法治秩序的邏輯起點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守法奉法,法治思維的主體首先是公職人員,在我國,法治思維主體是“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習近平總書記提到的“法治思維”都是指向“領導干部”,因為,“各級領導干部作為具體行使黨的執政權和國家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人,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方向、道路、進度。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主要是通過各級領導干部的具體行動和工作來體現、來實現”。

  四、法理思維范式及其構成

  法理思維的邏輯起點是法理,顧名思義,法理就是法之理,就是蘊含在法律之中或背后的原理、原則、目的、價值。張文顯教授認為:“法理” 指的是“法律之理”“法治之理”,亦即“法之理”,是法律的內在精神、法治的時代品質,是法律秩序的本原和本質所在。我國臺灣地區王澤鑒先生認為,所謂法理,應系指自法律精神演繹而出的一般法律原則,為謀社會生活事物不可不然之理,與所謂條理、自然法、通常法律的原理,殆為同一事物的名。無論如何界定法理、理解法理,法理的要義在于法律內含的、豐富的原理、機理、原則、目的、精神、價值、公理等抽象意義的東西,法理思維則是圍繞法理而揭示法理,把所適用的法律之背后的原理、道理闡釋出來。法學是一門講理的科學,嚴格說是一門講法的理的科學,只有把法律問題背后的道理、原理講清楚,才能說服當事人或社會公眾自愿接受執法機關或執法者作出的決定或判決,正所謂“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法律是靠講理而不是靠強力、命令或權威才被人們自愿服從的。因此,法理思維的根本目的在于揭示法律問題所蘊藏的真理,從而做到以法理服人。上文提及,法理思維蘊含在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之中,沒有法理思維的法律思維或法治思維,只能是法條思維、機械思維、教條思維或僵化思維,只有運用法理思維,超越法條,闡釋清楚法條背后的法理,才能使冷冰冰的法條化為溫暖人心的樂章。因此,法理思維應當是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之應有之義。據此,筆者將法理思維歸結為:原理或原則思維、目的思維、價值思維。

  原理是指“某一領域、部門或學科中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規律或道理”。法律原理是指蘊含在法律條款之中具有普遍性的基本規律或道理,英國的沃克指出:“法律原理概括性最強,常用來表示實質性的法律規范,包括帶有共同主題的、系統的一套處理特殊情況、典型事例和法律秩序的原則、規則和準則。”法律原理主要包括法律原則與法律公理,因而原理思維實際上是原則思維與公理思維。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法理學》認為:法律原則是指可以作為法律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原理和準則。張文顯教授指出:法律原則是法理的普遍形態;其中的普適性原則和基本原則,體現著一個社會的基本法理,是整個法律活動的 指導思想和出發點,構成一個法律體系的靈魂,決定著法律的內在統一性和穩定性。法律規則的正當性和有效性有賴于原則的證成和支持。。梁慧星也主張法理指的是“依據民法之基本原則所應有的原理”。王澤鑒同樣認為法理“應系指自法律精神演繹而出的一般法律原則”。總之,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原理或真理,是法律原理的主要載體,探究法律原則在一定程度上說就是探究法律的原則。法律原則一般都明文寫入法律之中,譬如,憲法上的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人民主權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等;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則、合理性原則、公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程序法定原則等;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則、罪刑責相適應原則、適用平等原則;刑訴法上的無罪推定原則、疑罪從無原則、證據非法排除原則;民法上的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不一而足。因此,思維人不僅要依照法律規則思維,而且還要依照法律原則思維,原則是修補規則之不足的重要準則依據。2001年四川瀘州繼承案中原告的繼承權依照《繼承法》應當有效,但是一審法院認為,黃永彬的遺贈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道德即公序良俗原則,違反婚姻法關于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原則規定,是一種違法行為;二審法院也認為,遺贈人黃永彬所立遺囑時雖具完全行為能力,遺囑也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遺囑的內容卻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作為現代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充分體現了國家、民族、社會的基本利益要求,反映了當代社會中居于統治地位的一般道德標準,就其本質而言,是社會道德規范的法律化,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起著使社會道德觀念取得對民事主體之民事行為進行內容控制的重要功能,在法律適用上有高于法律具體規則適用之效力。遺贈人黃永彬行為既違背了我國現行社會道德標準,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規定,屬違法行為。該案適用的不是繼承法的規則而是民法和婚姻法中的原則,從而揭示了案件事實包含的原理法理。大多數案件都包含著原則法理,譬如,禁止搶劫是搶劫行為侵害了保護公民財產權原則;禁止殺人或傷害是其行為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權或身體權原則等。

  除了原則法理以外,公理也屬于原理。公理是經過人類長期反復實踐的檢驗,不需要加以證明的命題或多數人公認的正確的道理。張文顯指出:公理具有融通性、普遍性、普適性,用公理指稱法理,道出了法理的鮮明特征。 譬如鄭成良教授就指出:“依法治國是近、現代法制文明所確立的一條基本公理,并與諸多重要的法律原則、原理和規范密切相連。在依法治國的條件下,必須在政府和公眾中樹立起這樣一些法律公理:法律是一切公共權力的來源和基礎,依法設立、依法取得并依法行使是一切權力取得正當性的普遍形式;不具有合法性的權力不值得任何人予以尊重,它所發出的任何指令都是無效的,不能引起任何服從的義務; 一切治國者,無論是作為個人,還是作為機構,都必須隨時準備接受法律的評價并須為違反法律而承擔責任。”法學上的公理如法無授權不得為;法無禁止即自由;絕對的權力必然絕對地導致腐敗;正義不僅要伸張,而且眼看著被伸張;無救濟則無權利;任何人不能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其實施;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不在于邏輯,等等。公理思維同樣揭示法律問題中的法理。

  法律的目的思維著眼于立法者制定法律時的目的所在。立法者在制定一部法律之前,必定有其目的考量,法律只是立法者目的的最終結果載體。德國法學家耶林認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每條法律規則的產生都源自一種目的。法律是根據人們欲實現某些可欲的結果的意志而有意識地制定的。如果考察每一部法律,立法目的在第一條中就昭然若揭,其用語模式是“為了……制定本法”。所有的法律規范性文件都必然有其立法目的,否則立法就無從談起。因此,目的思維是揭示法理的重要路徑。

  任何法律規則背后皆蘊涵著價值,我國法理學教科書一般都把秩序、自由、平等、人權、正義等視為法律價值的內容。上述價值揭示了法律之內在的法理。龐德指出:“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拉德布魯赫指出:“任何一種實在法,若不考慮其內容,自身均擁有一種價值:有法總是好于無法,因為它至少還產生了法的安定性。但法的安定性不是說法必須實現的唯一的價值,也不是決定性的價值。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還涉及另外兩項價值:合目的性與正義。”從法律的最終價值來說,公正才是法律的終極價值,任何法律的實現都是為了追求公正的實現,因為公正意味著“應得”,每個人只要獲得其“應得”的部分,就是公正。古羅馬《法學階梯》中將“正義”定義為:“正義是給予每一個人他應得部分的持久永恒的愿望”;“法律的格言是:誠實地生活、勿傷他人、給予每個人應得部分”。應得作為正義的基本含義延續至今。19世紀的穆勒指出:“每個人得到他應得的東西為公道,也公認每個人得到他不應得的福利或遭受他不應得的禍害為不公道。”當代美國倫理學家麥金太爾也承認:“正義是給每個人——包括給予者本人——應得的部分。”價值思維就是在實現法律的過程時,時刻以法律的公正作為價值追求,尤其對于政法工作者,“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核心價值追求”,運用價值思維,就是要維護與實現法律的終極價值。

  一言以蔽之,法理思維是一種說“理”、講“理”的思維,無論在運用法律思維抑或是法治思維思考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時,都應當把蘊含其中的道理、原理、內在機理說出來、講出來,絕不能僅僅按照法律文本上規定的是什么就做出什么決定或判決。任何以文字語言表達出來的法律規則或規范的背后都蘊含著豐富的法之精神、目的、原則、原理和機理,適用者不僅知其然,更需要知道其所以然,因此,執法者或司法者都應當將所適用的規則之背后的“法理”講清楚,這就是“法理思維”。所以,法理思維“是一種普遍性思維、一種理論思維、一種價值思維、一種理想思維、一種求真思維、一種辯證思維、一種綜合思維”,它無處不在,只要講法之理的思維皆屬于法理思維。

  五、結語

  在我國法學思維體系中,法律思維、法治思維與法理思維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思維體系的基本內容。三者之間雖有內在的共性,但具體分析三種法學思維模式的內涵,它們分別是與“法律”“法治”與“法理”關鍵詞構成,因此,各自對應的邏輯起點不同,從而決定了它們各有側重。只有從各自的邏輯起點出發,才能更加準確把握三者之間的共性與差異,把握各自的邏輯內涵。法律思維的基本邏輯起點是“法律”,法律的基本特征是其規范性,基于法律的規范性思考,將法律思維方式歸納為四層方面的思維:規范或規則思維(合法性思維)、權義思維(權利義務思維)、法律程序思維和法教義學思維。法治思維模式的邏輯起點是法治。法治不同于法律,如果說法律意味著規則或規范的話,那么法治則意味著法律的統治即規則之統治。如果基于“法治”之邏輯起點來思考法治思維的內涵,那么可以說,法治思維之核心就在于如何通過法律來規制公共權力者手中掌握的權力,從而保障公民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基于上述法治之特質,法治思維之內涵包括五個方面:法規則至上思維、職權法定思維、法定程序思維、公民權利保障思維、法前平等思維。法理思維的邏輯起點是法理,顧名思義,法理就是法之理,就是蘊涵在法律之中或背后的原理、原則、目的、價值。法理思維的根本目的在于揭示法律問題所蘊藏的真理,做到以法理服人。法理思維蘊含在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之中,沒有法理思維的法律思維或法治思維,只能是法條思維、機械思維、教條思維或僵化思維,只有運用法理思維,超越法條,闡釋清楚法條背后的法理,才能使冷冰冰的法條化為溫暖人心的樂章。因此,法理思維應當是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之應有之義。據此,法理思維包含三個方面:原理或原則思維、目的思維、價值思維。因此,只有準確把握三重法學思維基本范式的各自內涵,才能正確地運用三重思維,不斷適應并提高國家法治治理體系與法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

責任編輯:馬毓晨
本站系非盈利性學術網站,所有文章均為學術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權利問題請與我們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