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具有的積極意義是多方面的,我們可以看到它正在從上到下煥發一種新民法浪漫主義。對于當下許多中國人來說,不僅僅是因為它滿足了自晚清、民國開啟法律近代化以來對于制定民法典的熱切渴望;更主要的是,它是在經歷40多年改革開放民商法制度探索基礎上定制而成的,體現了對形成中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制度加以鞏固的普遍愿望,因此也成為我們據以安身立命于21世紀新時代民法典,并且因為中國已經成為全球超大經濟體而必將產生極大世界影響。接下來,不難想象對于這部民法典會有多如牛毛的解讀。本文選取其立法價值做一個注解,以慶賀其不平凡的誕生。
中國民法典的立法價值與法律變革意義
眾所周知,民法典編纂是十九世紀以來歐陸發明的一種制定法系統化工程,是近代復興運動中法律革命的重要部分。我們熟知的1804年《法國民法典》、1900年《德國民法典》都是以這種方式表達了一種全方位法律改革和復興的理想。應該說,它作為一種制定法方法,在一個時代法制系統替換另一個時代法制系統的過程中確實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后來,它因為這種形式價值,也被其他許多國家所襲用,用來作為后發國家迅速完成法律近代化或者根本變法的基本工具,例如1907年《瑞士民法典》、1898年《日本民法典》和我國1929年民國時期制定的“民法典”等都是如此。
今天,我們在新中國70周年、改革開放以來42年的基礎上制定《民法典》,表面看來與歷史上民法系統化工程多是旨在做出激烈的法律變革似乎并不一樣。我們要做的,好像主要只需對過去已經形成制度予以系統化整理,我們已經在一個較長時間里開展了穩妥漸進式的改革開放,在這個過程我們以不斷試錯方式累積形成了許多民商法制度,現在好像只需對它們做出邏輯化、科學化整理而已。其結果,當然是可以產生體系協調和價值協調的效果,防止碎片化。頂多是在發現它們不適合于現實情況時,或者發現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時,補充以修繕或添加新規定而已。我國立法機關明確表示,“編纂民法典是對現行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系統整合”。
但是即便如此,筆者認為,還是不能簡單把《民法典》此次通過法典化編纂所達成的立法價值歸結為一場形式化整理而已,而是要從我國現階段民法法典化具有特殊功能的角度,來認識我們的《民法典》編纂實際上也具有不可忽視的法律變革價值。這種特殊功能根源于我國國家最高立法意志對于民法的應有地位有過長期的猶豫和試探,現在終于形成了完全接納的決斷。新中國70年來對于是否確立民商法必要性和程度本身存在過長時期的疑慮,40多年來在通過改革開放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同時,雖然感受到了確立和發展民商法制度的重要性,但是本身還沒有將之上升到應有的國家意志的高度。可見,此次中國《民法典》編纂,本身既是形式上的系統科學化整理,也是國家最高立法意志的一次非凡決斷,表達了對于民法的正式禮遇。這是新中國70年以來對于人民享有豐富民事權益的第一次莊嚴立約(當年的《民法通則》僅僅是粗略的民事權利宣言書),是今天國家在“改革再出發”(即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關鍵節點,回過頭來對40多年來改革開放發展起來的民商法做出一攬子確認并全面提升到基本法律位階。這樣,雖然沒有像近代民法典那樣通過出臺本身來發揮爆發式革新效果,但算得上是對已形成法律革新局面的民商法做出加冕,所以也不失為一種特殊樣態的法律革新。
加冕后的意義是顯著的,舉一個簡單的法律體系關系的例子,在過去,民法基本法律制度在我國并不是都體現為具有基本法律形式的法律制度,或者說具有高度穩定意義的國家法律意志表達,這使得民法上許多基本制度與法律體系中的刑法、行政法之間的關系難以正位,甚至出現了不少錯位的認知。現在,《民法典》作為高度莊嚴和高位階的立法表達而問世,廓清了民法相關制度應該具有最基本、最普通市民生活規范屬性的認識,應當作為全部法律體系中最基礎、最普遍的價值原理予以尊重。《民法典》確立了應當屬于人民個體的基本民事權利、基本的行為自由、基本的民事保障,這些是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構成,是法治社會之基石。在憲法與民法的關系中,憲法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要捍衛這些基石權利,確保將之融入國之政體根本,并確保立法、行政和司法對其作出充分保障。在民法與刑法、行政法等的關系中,比較起來,后者是一種特別法,他們或是為抑制人性或社會之惡,或是為發揮政府應有之功能,由于在全部法律體系中是作為對民商法普通價值或權利可能導致減損的一種特殊體系而存在,應該慎之又慎,所以應采取法定嚴格主義模式,并始終注意要保持謙抑立場。
中國《民法典》的立法價值與自身定位的保留
我們現在理解了《民法典》通過高度立法表達機制,對我國民商法做出全面晉級基本法律地位的意義。但是這不等于我們真正理解這種基本立法確認的實際意義,除非我們了解這部《民法典》具有的實際內容。實際上,我們也應當注意,這部《民法典》雖然與其他國家民法典相似,但也明顯具有差異性。相似的地方,既有體例上的,也有原則上的,也有具體制度上的;不同的地方,同樣也在這些方面有所體現。比如,有關土地和其他不動產物權制度,中國民法典就與其他國家民法典存在顯著區別,我們是以土地公有制為前提確立的。這里就產生了一個疑問,我們民法典的這些近似或者不同的基本制度設計具體是基于什么考量的呢?怎么樣正確看待這些基本制度內容變與不變的意義呢?
筆者認為,這取決于對《民法典》的自身定位的清晰認識。我們應該清醒意識到,“在不同的時空環境下,民法承擔的任務也會有相當的差異性。比如18、19世紀的民法典,最主要的動力幾乎都是藉統一的國法來鞏固民族國家,強化王權,今天大陸的民事立法基本上已經不再承擔這樣的政治功能。”中國《民法典》與他國民法典存在既相同又有區別的定位,這最明顯的體現在關于民法典編纂的兩大基本思想的設定上:一個是符合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要求的立法思想,另一個是同時要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的立法思想。這兩大預設的基本思想之間具有很多共通性和可調適性,但是相互也存在矛盾和張力,使得這部民法典與其他國家民法具有相通性的同時,也具有明顯的差異性。
首先,是符合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要求的立法思想。中國《民法典》的基本定位之一是要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目標下,加強市場化而不是削減市場化。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正式提出民法典編纂,該決定的主題是“全面依法治國”,而民法典編纂是其重點領域立法的一項重要措施,而且特別放在了“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的表述后面。可見,《民法典》編纂必須符合“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體現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這一點與各國民法典都是采取首先必須服務于法治國目標下市場經濟合理需求的定位是基本一致的。正是如此,我們看到我們這部民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例如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合法與公序良俗、保護生態環境等,與其他各國現代民法基本一致;其確立的基本民事主體制度,確立的基本權利制度包括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規則,確立的以意思表示為基本要素的法律行為制度等,與其他國家現代民法也幾乎一致;制度體例盡管存在排列和細節的差別,但是都是由人格權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繼承制度、物權制度、債的制度(合同、侵權責任等)等構成。在這種意義上,中國民法典和其他國家民法彼此互通,相互趨同,一起組成全球市場經濟共同體的法律基礎。
其次,是同時要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的立法思想!睹穹ǖ洹肪幾肓⒎ㄕ呙鞔_提出,《民法典》要“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其中,“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等表達,理解上包含了價值觀念和經濟體制的雙重內涵要求。從價值觀念上來說,則強調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從經濟體制上說,體現為強調維持公有制主體性而確保適度限制市場經濟的前提和效果,最具有典型的體現在物權領域,例如民法典“物權編”以土地和重要自然資源公有制為基礎維持了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的基本類型區分,在此基礎上確立了明顯具有中國特色的不動產用益物權類型。《民法典》上的法人制度也頗具有差異和特色,許多類型都是中國獨特體制的設計產物。此外,關于“國情和實際”,這些體現為中國的文化傳統、社會土壤、民族精神、現實條件、改革轉型的階段性等。實際上,各國民法典在制定中都會有自己的差異性,這種差異性可能是某些文化習性的影響(比如法國對于文字通俗化的情結),也可能是民族精神的偏好(比如德國對于概念體系的迷戀),也可能是價值觀念或經濟體制的差異(比如法國反映的是自由資本主義的先聲,而德國反映的則是其尾聲)。
可以理解,我們通過這些差異性設計,為中國《民法典》扎根中國土壤,適應中國政經體制需求、文化傳統、民族精神或獨特價值觀等提供了途徑和保留;但是這也為我們與其他國家民法相互交流形成不便,需要通過國家之間私法合作規則加以協調。
中國《民法典》的立法價值與現代適應性的塑造
中國《民法典》的立法價值考察,不能忽視了這部民法典現代適應性品質,也就是說它的時代性。換言之,每個時代的民法典都有屬于自己時代的特殊使命。中國民法典是2020年制定的民法典,如果不能反映這個時期和未來一個時期作為基本私法的特殊使命需求,那么它就不可能成為真正代表這個時代潮流的一流民法典。立法起草者在《民法典》編纂中明確提出了應當充分體現時代性的要求,即“要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現行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對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此后,在新時代背景下,《民法典》這種時代性品格的塑造要求,很快又被認識到不能僅僅是問題導向的,而也應當是價值導向的,即應以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為坐標,切實回應人民的私法需求。
中國《民法典》在體現時代性方面,做出了許多努力,幾乎每一部分都有面向當下的改造和發展。例如,民法基本原則,引入生態環境原則;基本編排上,以21世紀為走向權利、弘揚人格尊嚴和價值的時代為認識,單獨設立人格權編,突出人格權確認規范的重要性,以互聯網和生物科技高度發展為背景,重點規定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對于人體實驗、基因科研等也做出規范;總則編,對于權利類型的確認采取開放的態度,首次將個人信息、數據、虛擬財產明確為保護法益;物權編,適應城市化和城鎮化發展以及現代規模農業經營的需要,新設居住權制度,同時推出促進土地經營化的“三權分置”變革;合同編,完善電子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規則,引入了包括選擇之債、情勢變更等在內的很多可以更好化解合同不確定風險的規則;侵權責任編,完善特殊主體責任,加強風險責任,完善生態環境損害制度;在婚姻家庭編,完善修養制度,適度放寬修養條件,鼓勵有1名子女的人也可以收養,同時從保障被收養人角度,增加收養人應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犯罪記錄的資格限制;繼承編,增加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通過這些制度的添加或者改進,我國民法典塑造出了很強的現代適應性。
總體上說,中國《民法典》的出臺,顯示了現階段立法者的歷史自信和自覺,實現了民法立國的擔當。這部《民法典》奠基在中國40多年來改革開放形成的民商法基礎上,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目標驅動下,在新時代人民需要追求更加美好生活愿望激發下形成的,是一部符合市場經濟建設要求,主動面向當下和未來的新發展,具有與其他國家民法極大相通性,同時又頗具中國體制和價值差異性的新《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