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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后美國法律對民法法系法律的影響
發布日期:2020-03-19  來源:《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5年第5期  作者:沈宗靈

    西方國家法律通常可分為兩大法系或傳統,一個是以古代羅馬法為基礎而形成的法律,通稱民法法系(或大陸法系),以法、德兩國為代表,分布范圍以歐洲大陸為中心,以及法、西、荷、葡四國以前的殖民地廣大地區。另一個是以英國中世紀普通法為基礎而形成的法律,通稱為普通法法系(或英美法系),以英、美兩國為代表,分布在英國以前殖民地或附屬國家的廣大地區。這兩大法系都是資本主義法律,主要差別在于法律淵源、法律推理、法律分類、術語和訴訟制度等方面。在二十世紀,特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兩大法系相互影響,已日益靠攏,但差別仍然存在。

  本文旨在探討二戰后美國法律對民法法系法律,主要是法、德、意、瑞士和日本等國法律的影響。歐洲聯盟成員國大部分是民法法系,美國法律對它的影響也包括在內。

  一、二戰后西方國家法律領導地位的轉移

  據美國加州大學黑廷斯法學院國際法與比較法教授烏果·馬蒂(Ugo Mattei)的分析,西方國家法律在理智上的領導地位是有變化的。這種領導地位是指"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或它的某些成員(如法典、立法、制度、學術著作等)不僅在與其關系密切的法律制度,而且在它們之外都有影響的能力",即"這一制度的全部或部分在某一歷史時期為許多其他法律制度所考慮、討論、模仿或采用。"

  自進入十九世紀以來半個世紀中,法國法律占有這種領導地位,主要體現是《拿破侖法典》對很多國家和地區的影響,包括比利時、西班牙、意大利、荷蘭、瑞士、德國、羅馬尼亞、俄國、土耳其,遠至美國路易斯安納州以及許多拉美國家。一般以《拿破侖法典》為范本,個別國家(如比利時)還直接使用該法典。

  馬蒂教授還指出,普通法法系國家在傳統上不采用法典,因而當時法國對英、美等國法律的影響主要不是《拿破侖法典》,而是法國的廣義的法律文化。在十九世紀,英國的普通法正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展而適用于世界上很多地區,但英國法律從未在理智上取得領導地位,因為英國法律是隨著英國殖民統治的建立,以武力強加于這些殖民地的,而法國的《拿破侖法典》,除了在個別國家或地區(如比利時)是由拿破侖強行實施的,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則是由當地自愿接受的。

  在十九世紀后期起至二十世紀初,西方法律在理智上的領導地位轉向德國。與法國不同,德國的領導地位并不是依靠它在1896年制定的《德國民法典》,而主要是借助于德國法學家的學術成果,即通稱為"學說匯纂派"(Pandectists)的思想。《學說匯纂》是六世紀東羅馬帝國國王查士丁尼下令編纂羅馬法的一個主要成果,其中編纂了羅馬帝國著名法學家的法律學說。十九世紀德國以薩維尼(F.Savigny)為首的歷史法學家曾著重研究《學說匯纂》,力圖將其材料構建成一個和諧的體系。因而他們特別強調系統性、抽象性和邏輯性,研究法律概念、原理、分類和體系,并通過形式和邏輯方法進行推理,從中演繹出更普遍的概念和原理。但這種研究法律的方法忽視這些概念和原理與實際生活的聯系,因而在后世被譏笑地稱為"概念法學"或"機械法學"。然而德國學說編纂派不僅對德國而且對德國國外的法學家曾有不同程度的影響。英國十九世紀著名法學家波洛克(F.B.Pollock)和梅特蘭(F.W.Maitland)等人都曾自稱是薩維尼的學生。從方法論來說,美國蘭達爾(C.C.Langdell)所首創的判例教學法中形式主義也類似"學說匯纂派"。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雖然是"學說匯纂派"的產物,但這一法典對其他國家所制定的民法典的影響卻遠遠不及《拿破侖法典》。

  到二十世紀30年代,隨著西方法學界對"概念法學"的批判,特別是法西斯主義在德國的興起,德國法律在理智上的領導地位已迅速衰落,西方法學界期待新的理智上的領導的到來,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美國取得了這一領導地位,西方法學家的注意力普遍轉向美國。

  在西方各主要國家中,美國的法律和法學的歷史可以說是最短的,從1776年建國迄今僅二百多年。它的私法、刑法和程序法主要是在英國普通法基礎上發展的。到十九世紀后期,美國法律才開始迅速地獨立發展。它的法學長期依靠英、法、德等國。直到30年代中期,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理學教授帕特森(F.Patterson)還認為,實用主義、社會學法學和現實主義法學"構成美國第一批土生土長的法律哲學"。總的來說,在二戰前,美國的法律與法學在西方一般法學家眼中,并不是很突出的。但二戰后,它卻迅速地躍登領導地位并廣泛地影響其他西方國家:它們的立法和判例以美國立法和判例為模式,各種官員頻繁地去美國訪問,法學學者和教授紛紛去美國進修和講學,并在美國以英文出版自己的著作,青年學生爭著去美國攻讀法學學位。

  領導地位的這種轉變的原因是什么?首先是政治上的原因,即美國在戰后成了西方世界的超級大國。瑞士伯爾尼大學法學教授威甘德(W.Wiegand)認為,戰后法律的國際化是西方法律的一個具有重大意義的現象,它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歐洲共同體內部法律的規范化,另一個是歐洲對美國法律的接受。他還認為,對美國法的接受就等于承認現在是"美國時代","現在在美國大學讀書等于中世紀在意大利攻讀普通法(ius commune)一樣的價值和威望。"這里他指的是西歐在十二至十六世紀的羅馬法復興運動,西歐大批學者至意大利學習羅馬法,將羅馬法奉為普遍實行的"普通法"。為此,他舉了一個實例:瑞士自1971至1986年間由國家委派出國留學生統計,在法學領域中約有三分之二的國家資助的學生通過在美國學習研究生課程獲得學位。這些資助旨在吸收擔任瑞士下一代的教學和科研職位。這一目標已基本上實現,但也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將來瑞士的法學教授有一半或一半以上是有美國學位的。"再有,在瑞士,"獲得私人企業或銀行的職位,美國法律是極為重要的","獲得法律事務所的職位,美國法律是必不可少的。"當然,美國法律的巨大影響不僅對瑞士,對其他西方國家,也是普遍存在的。

  二戰后西方法律在理智上的領導地位迅速轉移到美國的原因首先無疑是政治上的原因,即戰后美國成為西方世界最強的國家,成為一個超級大國。但其他一些因素也促進了這一轉變。一個是戰后世界經濟的迅速國際化,這也就必然要求法律的國際化。但法律的國際化并不一定要求制定統一的國際立法來取代各國的國內立法。它可以像前面提到的瑞士威甘德教授和其他一些歐洲教授所主張的,主要通過各國司法實踐和法律教育逐步形成某種類似中世紀羅馬法為基礎的普通法,也即主要通過判例和學說而形成的一種法律,從而使美國法律成為一種現代的普通法。當然,這些教授也認為,現在的美國法律不同于中世紀的普通法,因為那時普通法優于歐洲各國的法律,而現在歐洲各國的法律卻并不次于美國法律,但即使這樣,由于美國所處的超級大國地位以及美國的眾多跨國公司的優勢也足以補償它在法律方面的缺點。

  另一方面,美國的其他一些條件也有利于它獲得領導地位。例如,它是一個判例法國家而且又是一個具有多樣化法律的國家,除聯邦法外,各州法律都自成體系。美國又是一個以實用主義為官方哲學的國家,這些法律制度和哲學指導思想上的特點,有助于它對其他國家法律制度和法學思想的"兼收并蓄"。

  最后,在三十年代,大批歐洲大陸著名法學家,如奧地利的凱爾森(H.Kelsen)、德國的施萊辛格(R.B.Schlesinger)和萊因斯坦(M.Rheinstein)等人,流亡美國并在美國繼續從事法學教學和科研活動,他們既促進了歐洲大陸的法學與美國法學的交流,也加強了美國法律在西方法律中的領導地位。

  二、美國法律對民法法系法律的主要影響

  二戰后,美國已取得了西方法律理智上的領導地位,這就意味美國法律擁有對西方另一法系,即民法法系的法律發生影響的能力。以下試圖探討一些較重要的影響。

  1.司法審查制

  這是美國較特殊的一種法律制度,其大意是指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審查聯邦法律或州的憲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聯邦憲法。同時,這種審查不僅是一般意義上的解釋憲法,實質上是發展憲法的權力。英國沒有成文憲法,英國的最高審判機構從未有審查議會制定法律的權力。美國的司法審查權對二戰后一些民法法系國家有重大影響。例如,意大利和德國在各自的憲法中建立了憲法法院,有權審理法律的違憲性問題(意大利共和國1947年憲法第134條;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49年基本法第93條)。法國1958年憲法第61條規定由政治性的憲法委員會行使違憲性審查的權力。日本1946年憲法是在美國軍事占領期間制定的,因此受美國憲政思想的影響更為明顯。例如仿照美國模式,由最高法院行使違憲性審查權力,取消以往的獨立于普通法院以外的行政法院系統,行政訴訟改由普通法院受理。當然,美國與這些國家的司法審查制度有很多區別,這里不加論述。

  2.聯邦管理"州際商業"的權力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聯邦憲法規定聯邦地位高于州,又規定聯邦與州的分權。聯邦的專有權力中包括管理"州際商業"的權力(第1條第8項)。在十九世紀,通過最高法院的解釋,這一權力大大加強,成為改變聯邦與州分權關系的重要渠道。1887年,國會通過《州際商業法》,建立州際商業委員會的特殊機構,負責執行上述管理權力。

  1957年,法、德、意等六國在羅馬簽訂成立歐洲共同體的條約(簡稱羅馬條約),其中第85條規定成員國之間貿易關系就仿照美國憲法管理州際商業的條款。

  3.公民權和政治權

  在美國,就聯邦法律而論,公民權和政治權一般指:(1)1787年聯邦憲法中少數規定;(2)憲法修正案中規定,特別是第1-10條修正案(《權利法案》);內戰后制定的第13-15條修正案;(3)國會制定的通稱為"民權法"的法律;(4)最高法院有關判例以及總統和行政部門發布的有關法規。二戰后,美國有關公民權和政治權法律對其他西方國家影響較大的主要是以下三方面的法律:

  第一,反種族歧視的法律

  美國在內戰后,雖然在憲法上廢除了奴隸制,但廣大黑人仍遭受嚴重的種族歧視和種族隔離。特別在南部各州,這種歧視特別嚴重。二戰后,興起了黑人抗暴斗爭的新高潮。從1954年的布朗訴托披克教育管委會案判例開始,最高法院通過了若干"消除種族隔離"的判例。在50-70年代中聯邦通過的第23、24條憲法修正案以及國會通過的一些民權法和選舉權法。由于這些法律和判例,對黑人的"法律上的隔離"變為"事實上的隔離",即在法律上雖不規定歧視和隔離,但在事實上卻仍然存在。

  第二,隱私權法律

  隱私權(rights of privacy)是美國民事侵權行為法和憲法的一個概念,大意是個人在遵守公共利益的原則下,有維護自己私生活不受無理侵犯的權利。它來源于1890年后任美國聯邦法院大法官的布蘭代斯(L.Brandeis)與人合寫的一篇題名為《隱私權》的論文,從此這一法律概念受到了法學界的注意。1965年最高法院判決康涅狄格州限制已婚者使用避孕物法律違憲,即侵犯了人們的隱私權。《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也承認隱私權是人權之一。

  第三,反"性騷擾"法

  美國女權主義法學家麥金農(C.Mackinnon)在1977年出版了一本題為《對工作婦女的性騷擾》的書。她在該書序言中指出,迄今為止,性騷擾還是難于想象的。這就是說,她認為立法和司法至今并未將對婦女的性騷擾行為定為性別歧視,該書出版后七年,美國最高法院在一個判決中不僅一致認為性騷擾是對聯邦反歧視法的違反,而且還認為,雇主不制止其監管人員對其他雇員的性騷擾行為在法律上也應受罰。據法國《新觀察家》周刊今年1月11日期文章,"性騷擾"概念"已被整個西方所接受"。

  4.產品責任-消費者保護法

  二戰后,美國對有缺陷產品建立嚴格責任制,即雖無過錯仍應承擔責任的制度。這種制度以后又通稱"消費者保護"。"它獲得了舉世同情……在這種廣泛政治意義的影響下,無數國家采用了類似美國較早作出的規定。"法國和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有缺陷產品都采用嚴格責任制,歐洲共同體委員會指令中也要求其成員國在產品責任領域中引進嚴格責任制。

  在這里,更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的有關法律思想對其他國家的影響。這些新的法律思想代替了私法中的傳統觀念,例如以國家干預代替私法自治;以保護弱者(如消費者)代替平等保護;以實施法律代替對不公平行為的預防,以嚴格責任代替過錯責任,等等。嚴格責任的適用范圍也從產業部門發展到服務行業,擴大到醫療事故、汽車事故等。

  5.信托財產制

  信托財產(trust)是普通法法系特有的一種財產權制度,是指委托人為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轉讓予受托人,由后者經營、管理和處分(包括出賣、抵押等),并按照協議將全部或部分信托財產或其收入交付受益人。在這種財產制下,受托人成為信托財產的法定產權所有人,但受益人享有對這一財產的衡平權益,如受托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有權對他提起訴訟。

  這種財產制的特點是同一財產可由不同人分別擁有,它與民法法系傳統的一元化財產制是不同的。正如我國也有學者認為,信托財產制比民法法系的類似制度(如監護、委任、代理等)具有更大靈活性,它不僅具有財產管理、財務服務的機能,還具有金融機能,可以在財產保值和增值的基礎上滿足委托人的各種目標。

  信托財產制起源于英國中世紀,十九世紀時引入美國。以后通過英、美兩國,傳入民法法系國家。日本早在1922年就已制定《信托法》,韓國于1961年制定《信托法》。我國臺灣地區近年來也已制定《信托法》草案。

  加拿大基本上是普通法法系國家,但其中魁北克地區,由于法裔加拿大人占這一地區人口的5/6,加上歷史的原因,這一地區的法律成為兩大法系之間的混合法。1866年它制定了一部以《拿破侖法典》為榜樣的《民法典》。自二十世紀60年代中期起,魁北克真正開始進行民法典的重新編纂工作。在這一編纂過程中,信托財產制被引進到新的民法典中,其方法是采用被稱為"分撥遺產"的政策概念,使這種分開的財產既獨立于委托人,也獨立于受托人或受益人的財產,它服務于法律所賦予的目的。

  6.破產法

  美國的破產法基本上是聯邦法,聯邦的《破產法典》和聯邦最高法院的《破產實施和程序規則》,各州破產法常補充聯邦法。美國的破產數字之高是令人震驚的。但這些統計數包括非商業破產和商業破產兩種,后一種破產占全部破產的15%-20%,其他都是非商業破產,即受雇人和消費者的破產。

  日本中央大學法學教授小島武司在其探討外國法律對日本的兩次移植時講到,第一次移植是在明治時代,主要是移植德國法律。第二次移植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主要移植美國法律,當時,"民主代替了明治時代的現代化口號。作為最根本法律的憲法的性質由德國轉到美國,對人權與和平的保障成為國家最根本的基礎。"二戰后日本法律受到美國法律的強烈影響,其中包括美國破產法的影響。美國破產法中有關于破產人解除責任制度,它與日本傳統文化有抵觸,因而在相當長時期內,從美國引入的破產法制度并未很好地實行。但經過二十幾年以后,日本經濟有了重大發展,消費者信貸、分期付款等制度在日本已不斷普及,在這種新的情況下,人們對美國破產制度的態度也隨之改變。

  7.稅法

  美國的稅法很多,有聯邦稅法、州稅法和地方(縣、城市)稅法。聯邦稅法主要是1986年的《國內稅法典》,各州和地方稅法很不統一。德國現行稅法的某些方面就參照美國稅法。例如連鎖企業之間交易給予適當補貼就來自美國稅法典第482節,對國外收入的征稅也以美國稅法原則作為基礎。

  8.訴訟程序

  美國的訴訟程序主要指一般初審法院的訴訟程序,以對抗制(adversarysystem)和陪審制為特點。對抗制在法學中又稱當事人主義或辯論制,主要指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雙方律師以及刑事案件中公訴人(檢察官)與被告辯護律師在法律上相互對抗,扮演最為活躍的角色。陪審官任務僅為聽取雙方及其證人發言,并在最后就案件事實作出裁決。法官不主動進行調查,甚至也不提問,在法庭上扮演消極的仲裁人。對抗制的主要根據是:只有讓雙方相互對抗,才能澄清事實,體現正義。因此,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律師具有關鍵的地位。在西方國家中,美國的律師是最多的,平均每360人中有一個律師。

  二戰后,美國的訴訟制度對民法法系國家也有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在日本,對民事訴訟法僅增加了少數條文,但由于要實行對抗制,實際上也有重大影響。刑事訴訟法方面就有了"根本性的變化,同時證據規則也受到徹底審查。"歐洲一些憲法法院和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中還實行美國判決中表明法官的不同意見的制度。

  9.判例教學法

  美國法律教育主要由各大學法學院承擔,在性質上屬于職業教育,學生入學資格之一是已在大學本科畢業,已具備一般人文學科知識;法學院畢業后立即參加律師考試,能從事以開業律師為主的實際工作。法學院學習的另一個特點是實行"判例法教學"以代替傳統的演繹法教學。這種教學法是十九世紀70年代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達爾所首創的,主要根據是:第一,通過對判例的研究,才能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則;第二,上課時用蘇格拉底式討論問題的方法來代替傳統的系統講授。這種教學方法不同于民法法系國家實行的教學法,也不同于同樣實行判例法制度的英國。這種教學法有明顯的優點,但也有缺點。美國法學院已作了不少改進,但這一教學法仍繼續實行。在二戰后,它對英國和民法法系國家的法律教育也有影響。正如人們指出的,"美國法律教育的風格正在傳播,在民法法系國家和英國,判例書籍正在出版。"

  10.法律學說

  上面已指出,在二戰以前,美國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學家的眼中并不是很突出的。但在戰后,英國的一些流行的法律思想,如嚴格劃分"書本上的法律"和"實際生活中的法律";強調"對法律的經濟分析"以及"批判法學"等,都已成了西方國家法律思想界的熱點。

責任編輯: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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