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伦久视频免费观看视频,国产精品情侣呻吟对白视频,国产精品爽爽VA在线观看无码,韩国三级HD中文字幕

我國70年環境立法:回顧、反思與展望
發布日期:2020-03-14  來源:《中國環境管理》2019年第11期  作者:孫佑海

     摘要:70年的中國環境立法,總體上分為三個階段,即起步階段、發展階段和進入生態文明新階段。起步階段是從1949年10月新中國成立到1978年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之前,發展階段是從1979年到2012年黨的十八大召開之前,進入生態文明新階段是從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召開至今。歷史表明,在毛澤東主席和周恩來總理等老一輩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關心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國的環境立法在新中國成立后已經提到工作日程,并取得一定成績。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的環境法制建設取得歷史性進步。在充分肯定成就的基礎上,通過反思,發現我國環境立法依然存在立法質量不高、立法體制機制不夠合理、實施效果不理想等問題。為此,應當根據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明確新時代環境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加快環境法律的立改廢釋工作,切實提高環境立法質量,補齊生態保護立法的短板,積極推進相關法律的生態化,加強配套環境法規和規章的制定,加快健全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實現環境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引言

   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新中國成立7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指出,70年來,全國各族人民同心同德、艱苦奮斗,取得了令世界刮目相看的偉大成就,不斷創造新的歷史偉業。環境保護事業和其所依托的環境保護法制,是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歷史偉業”之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走過70年之際,全面回顧和反思我國環境立法的歷程,并對今后的環境立法趨勢進行研判展望,對促進我國環境立法沿著正確的方向前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回顧:我國70年環境立法之路

   70年的中國環境立法,總體上分為三個階段,即起步階段、發展階段和進入生態文明新階段。

   1 我國環境立法的起步階段

   這個階段是從1949年10月新中國成立到1978年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之前。有人認為,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前沒有環境法,這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實際上,在新中國成立不久,我國黨和人民政府已經將環境立法提到重要工作日程。

   請看以下立法資料:《政務院關于發動群眾開展造林、育林、護林工作的指示》(1953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1953年)、《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956年)、《狩獵管理辦法(草案)》(1956年)、《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草案)》(1957年)、《關于注意處理工礦企業排出有毒廢水、廢氣問題的通知》(1957年)、《水土保持暫行綱要》(1957年)、《放射性工作衛生防護暫行規定》(1960年)、中共中央批轉的《關于工業廢水危害情況和加強處理利用的報告》(1960年)、《國務院關于積極保護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指示》(1962年)、《森林保護條例》(1963年)、《城市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管理暫行規定(草案)》(1964年)、《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試行)》(1964年)、《礦產資源保護試行條例》(1965年)、《關于加強山林保護管理,制止破壞山林、樹木的通知》(1967年)等。

   在這個階段,發生了以下與環境立法相關的重要事件:

   一是我國“五四憲法”就有保護環境與資源的規定。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簡稱“五四憲法”),確立了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并在第六條明確規定,“礦藏、水流,由法律規定為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于全民所有”。根據該條,確立了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制度。第十四條還規定,“國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財產破壞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應當包括公民的環境權益。由此可見,雖然新中國成立不久,但是我們的開國領袖們,已經注意運用國家根本大法進行資源和環境的保護。

   二是我國高調參加國際環境保護活動。1972年6月,我國派出政府代表團參加了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參加國際環境會議,這在今天看起來似乎是司空平常的事,但在那個時代卻極不尋常。周恩來總理建議我國派團參加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得到毛澤東主席的批準。1972年6月5日,中國代表團參加會議并在大會上發言,闡明了我國在環境問題上的原則立場,同各國交流了環保經驗并對會議文件提出了意見建議。這次會議對中國是一個劃時代的警醒,使中國開始重視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環境污染問題。

   三是我國召開第一次全國規模的環境保護大會。我國政府派代表團參加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對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是一個極大的推動。在聽取匯報后,周恩來總理決定1973年8月召開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從此開創了中國環境保護工作的新紀元。這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1973年8月),實質上是中國第一個綜合性環境保護法規。該文件規定,我國的環境保護方針是“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該文件還規定了發展生產和環境保護“統籌兼顧、全面安排”的原則;建立了“三同時”等制度;規定了防治廢水、廢氣、廢渣、噪聲、農藥、放射性物質、有毒物質、食品污染以及保護和改善城市、工礦區、居住區、水、土、野生動植物、森林、草原等重大措施,并且對環境監測、科研、宣傳、教育以及環境保護所必需的投資、設備、材料等事項均提出嚴格要求。這個《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實際上為我國之后制定的環境保護法的雛形。

   四是1978年憲法將保護環境與資源提升到一個新高度。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新《憲法》(3月5日),明確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這是中國首次將環境保護工作十分清晰地寫入國家根本大法,把環境保護確定為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責,將環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資源保護確定為環境與自然資源法的兩大領域,從而奠定了中國環境資源法體系以及環境與自然資源法學的基本構架。

   歷史表明,在毛澤東主席和周恩來總理等老一輩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關心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國的環境法制事業在新中國成立后就已經提上工作日程,并取得很大成就。尤其是周恩來總理見微知著、遠見卓識,很早就發現了中國的環境問題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是中國環保事業的開創者和奠基人。但我們也清醒地看到,由于新中國剛成立不久,我國國家管理的各項事業剛剛起步,各項基礎工作薄弱,環境保護立法工作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起步階段的幼稚性。一些法律文件的起草、審批和公布,不是很規范。有的文件今天看起來不像是一部“法規”。但是,這些瑕疵不能抹殺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在環境保護立法領域所取得的成績,更不能抹殺這些環境保護法規文件在環境保護實踐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2 我國環境立法的發展階段

   我國環境立法的發展階段,大體上是從1979年到2012年黨的十八大召開之前。

   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召開“撥亂反正”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在這次全會上,黨中央確定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戰略方針。1984年10月,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從此,我國進入了波瀾壯闊的改革開放階段。這個階段,我國經濟領域取得巨大成就,但該階段大規模的開發建設活動對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了巨大破壞,為此,我們黨和國家通過加強環境法制等手段,與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進行了頑強的斗爭。以下是環境立法的若干標志性事件:

   一是黨中央專門批準內含推進環境立法的《環境保護工作匯報要點》。197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轉了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提出的文件,該文件將加強環境資源法制建設、制定環境保護法律作為環境保護工作重點之一,由此拉開了中國環境資源法發展的序幕。1979年2月,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

   二是全國人大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1979年9月,五屆全國人大第十一次會議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該法的公布是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里程碑事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依據憲法,針對中國的環境狀況,規定了環境保護的對象、任務、方針和適用范圍,規定了“誰污染誰治理”等原則,確定了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排污收費、限期治理、環境標準、環境監測等制度,明確了環境保護機構設置及職責。該法的內容全面、系統,是我國環境法走向體系化一個重要標志。該法雖然是一部“試行法”,但其在法律效力上與其他法律沒有差別,依然具有一體遵行的權威性。

   三是1982年憲法進一步強化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198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保護環境具有特別意義,其將保護環境規定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生態環境的表述在1982年已經入憲,第26條的全文是:“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82年修訂的憲法第9條還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四是迎來了環境立法的大發展。在198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公布后,我國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等污染防治和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

   五是有關部門法也開始關注環境保護問題。面對嚴峻的環境形勢,不僅僅環境法行動起來,民法、刑法、訴訟法等相關部門法也積極投入到同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作斗爭的行列之中。

   在民事立法方面,1986年六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83條、第90條對環境保護的相鄰關系作出明確規定。2009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章為“環境污染責任”。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確定環境污染責任需要明確的界限問題,作了進一步細化的規定。

   在刑事立法方面,有關環境資源犯罪的規定提到立法程序。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環境資源犯罪的內容納入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之中。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分則第六章第六節專門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分則第九章規定了“環境監管失職罪”,分則第三章第二節“走私罪”中也包含了環境犯罪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都強化了環境資源犯罪的內容。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降低入罪門檻,刪去了“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構成條件,規定只要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就要追究刑事責任。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的李適時表示,這些條款的修改,加強了刑法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保護。

   在訴訟法方面,2012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出新規定(第55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在法律層面,肯定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合法性,從而為我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發展,開辟了法治的新通道。

   在此期間,針對大開發大建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還生成了一系列對環境保護具有重大積極意義的歷史事件。例如,1996年黨和國家制定了可持續發展戰略,2003年黨中央提出了科學發展觀。在國務院的機構設置方面,先后經歷了部門逐漸升格壯大的過程。從1974年10月成立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1982年5月組建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內設環境保護局,1988年7月將環保工作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分離出來,成立獨立的國家環境保護局,1998年6月國家環境保護局升格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8年其升格為環境保護部,成為國務院正式組成部門之一。

   在全國人大的機構設置上,環境保護機構取得重大突破。1993年,成立了全國人大環境保護委員會,次年更名為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成為我國環境資源立法的權威部門,為我國環境立法工作增加了強勁的新動能。

   以上情況表明,雖然在此期間我國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形勢依然嚴峻,但是,黨和國家帶領廣大人民為環境保護事業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尤其是對環境污染所做的偉大斗爭,是可歌可泣的。

   3 我國進入生態文明的新階段

   我國環境立法進入生態文明新階段,大體上是從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召開至今。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了建設生態文明的要求。黨的十八大報告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提出了建設美麗中國的愿景,并且在生態文明建設上“動真格”地行動起來。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重點抓好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二是要全面促進資源節約;三是要加大自然生態系統和環境保護力度;四是要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面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要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這個在歷史進程中產生重大影響的報告,是由習近平總書記直接主持起草的。黨的十八大還提出將生態文明建設寫入《中國共產黨章程》。

   黨的十八大之后,黨中央將生態文明建設放在治國理政的重要戰略位置,作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3年11月),提出加快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4年10月),提出要用最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2015年10月),將綠色發展納入新發展理念。同時,《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2015年4月)、《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2015年9月)等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進一步明確了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理念、指導思想、原則、政策措施、體制機制和基本制度。

   基于此,我國環境立法得到了深入全面的發展。2012年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3年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4年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5年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7年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其中,民法總則規定了綠色原則,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以及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行政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是環境法治向縱深發展的一個顯著標志。

   尤其是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新《環境保護法》),更值得大書特書。提出修訂這部法律時,是黨的十八大召開之前的2010年,無論是納入立法計劃,還是進行具體的起草和審議,都面臨很大的阻力,前進的步伐都十分緩慢,社會各界對此很不滿意。在黨的十八大之后,黨中央將生態文明建設切實作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重要舉措,我國環境立法的局面頓時大為改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積極主動地推進環境立法,終于成就了新《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工作。一系列重大的環境保護法制改革措施寫入該法。學者們稱,進行重大修改后的新《環境保護法》是史上最嚴厲的環保法律。

   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就“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作出了新部署。黨的十九大修改的《黨章》對生態文明建設進一步作出新確定。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修訂的憲法,將“生態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作為“國家的根本任務”納入憲法序言,將“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規定為國務院行使的一項重要職權(第89條第6款)。

   2018年5月召開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習近平總書記親自參加會議,并在會上系統完整地闡述了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在講話中強調,生態文明建設是關系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生態環境是關系黨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問題,也是關系民生的重大社會問題。這次會議之后于2018年6月16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系統地總結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并向全社會公布。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指導下,我國從此揭開了全國范圍內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新篇章。這些重大的歷史性事件,對新時代的環境立法工作,都產生了極為深刻和深遠的影響。

   對我國環境立法的反思

   在充分肯定成就之時,通過對我國環境立法的反思,發現其中存在諸多問題,需要我們高度注意和警醒。

   (1)有的環境立法質量還有待提高。很多現有的環境法律缺乏力度,原則性要求多,明確而有力的規定少,缺乏可操作性。立法時由于部門之間相互推諉等原因,對相當一部分條款不得不做模糊處理,這就導致某些環境法律規定力度不夠,缺乏可操作性。環境立法質量不高的更深層次原因是,相關的體制機制問題沒有解決。實踐證明,不解決體制機制問題,法律的制定難以達到科學合理的狀態,難以將制度優勢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

   (2)存在諸多立法空白,有的重要環境領域無法可依。在排污許可、化學物質污染、生態保護、遺傳資源、生物安全、臭氧層保護、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監測等方面,還沒有制定出相應的法律法規;在環境技術規范和標準體系上,也還存在著一定的空白。

   (3)環境法律的修改、廢止、解釋工作跟不上需要。比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重要法律,已經不能適應現實需要。還有的法律法規需要廢止或者進行立法解釋,沒有及時進行廢止和解釋。

   (4)配套環境法規的制定跟不上法律實施需要。在已經公布的環境法律中,授權性規定諸多,但配套的法規和規章卻明顯不足。而且,很多配套法規規章都是在法律生效很長時間后才出臺,這顯然不利于法律的有效實施。

   (5)生態保護立法是一個短板。相對于污染防治法律而言,生態保護立法是一個短板。比如,生物多樣性進入主流化,雖然呼吁多年,但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生態保護的諸多領域,至今無法可依。自然保護立法千呼萬喚依然沒有出臺。

   (6)有關法律的生態化跟不上。多年來,我們致力于污染防治等領域的環境法制建設,環境法日益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對于解決環境問題是至關重要的。但是,對于相關領域法律的生態化,重視的程度還不夠,“跟不上”的問題很嚴重。在環境治理的實踐中,往往出現生態環境部門依據環境法推進環境整治工作,其他部門則依據其他法律反其道而行之的現象。法律之間形不成合力,是環境治理難以見成效的重要原因。

   我國環境立法之展望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對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做出系統安排,我們應當按照黨中央的新要求,重新謀劃新時代的環境立法工作。

   1 明確新時代環境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是生態環境保護事業發展進步的科學指引和行動指南,是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根本遵循,也是我們改進新時代環境立法的根本遵循。我國要把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作為長期重要的政治任務,以此指導環境立法工作。在謀劃生態環境保護立法的布局時,要善于深思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對環境立法中所有重大制度的指導作用,不斷提高環境立法工作的系統性、預見性、創造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快環境法律的立改廢釋工作

   當前,亟需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指導下,組織力量對現行的環境法律進行評估,發現的與生態文明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應抓緊研究修改,以增強環境法的實效性。比如,首先要在排污許可、化學物質污染、生態保護、遺傳資源、生物安全、臭氧層保護、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監測等方面的立法上,加快工作,彌補環境立法的空白。

   與此同時,要推動編撰環境法典。中國現有37部環境法律,有60多部環境行政法規,有1000多個環境行政規章,這些法律相互之間矛盾和沖突較多,有的因為制定時間不一致、提出草案的部門不同,前后很不一致。有的重復率過高,比如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復率達到30%以上,這對環境法的實施效力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加快編撰環境法典,在當前是必要的。與此同時,對于需要修改和廢止的法律,要及時組織力量進行修改或者廢止工作,以適應新時代的環境立法新需求。對于一時來不及修改法律,而實踐又亟須界定法律內涵的,應當充分發揮立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及時對法律的內涵進行界定,作出解釋,以滿足生態環境保護實踐的迫切需要。

   3 切實提高環境立法質量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這就需要高質量的立法。因此,必須高度提升立法質量,積極發揮立法引導、推動、規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尤其在立法的時候,要注重從體制機制上解決法律實施的難點問題,確保實現立法目的,將制度優勢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

   環境立法要注重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咨詢、評估、協調、審議等工作機制。要完善立法程序、規范立法活動,以實現環境立法過程的科學化,增強環境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

   環境立法要積極運用專業、技術等方面的力量和科學規范的方法,擴大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暢通多種立法訴求表達和反映渠道,著力提高環境立法的精準性和有效性。環境立法還要突出開門立法、尊重民意,引導人民群眾有效參與立法活動,健全和落實民主開放包容的環境立法工作機制,拓寬廣大人民有序參與環境立法的渠道。要更多地依靠人民群眾,對環境法律的質量進行評估。立法機構及其人員,通過接受人民群眾對環境法律質量的評估,從中受到教育,以切實改進今后的環境立法工作。與此同時,配套環境法規的制定一定要及時、明晰,以適應法律實施的迫切需要。

   4 強化生態保護的立法工作

   在加強污染防治領域立法的同時,要強化生態領域的立法工作,盡快使污染防治立法與生態保護立法相向而行。比如,根據黨的十九大報告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的精神,要加快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加快國家公園法和自然保護地法的起草工作。要通過立法,推動科學設置各類自然保護地,建立自然生態系統保護的新體制新機制新模式,建設穩定健康高效的自然生態系統,為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實現解決社會可持續發展筑牢基石,為建設美麗中國奠定生態根基。與此同時,還要加快其他相關的生態保護立法工作。

   5 積極推進相關法律的生態化

   在強化環境立法的同時,要努力爭取立法機關的支持,實現相關法律的生態化,將綠色發展的理念貫徹到所有相關法律之中及自然資源開發和利用的各個環節之中。首先,在民法、行政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等各個部門法的制定和修改時,最大限度地體現綠色理念,防范對環境的污染和生態的破壞,確保各個部門法的制定和實施沿著生態文明的軌道前行。其次,要注重構建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法律制度,加快推行源頭減量、清潔生產、資源循環、末端治理的生產方式、推動形成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生態安全的工業、農業、服務業體系,有效擴大綠色產品消費,倡導形成綠色生活行為,從根本上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再次,要依法建立資源高效利用制度,從根本上預防污染和生態破壞。為此,要在全面實現相關法律的生態化的理念下,實現資源總量管理和全面節約制度,強化約束性指標管理,實行能源、水資源消耗、建設用地等總量和強度的控制行動,加快建立充分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環境損害成本的資源環境價格機制,促進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

   6 加強配套環境法規和規章的制定

   要切實加強配套環境法規和規章的制定,解決法律實施的可操作性問題,消除法律實施的“最后一公里”問題,做到法律與配套法規之間的“無縫銜接”。比如,應當加快健全生態監測和評價立法。鑒于我國長期以來生態環境監測的事權主要在地方,各地區監測數據指標不一致、技術力量參差不齊,使得數據的科學性、權威性難以保證,難以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對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的干預,難以適應統籌解決跨區域、跨流域環境問題的迫切要求。為此,需要根據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的要求,深化生態環境監測評價改革,創新統一監測和評價技術標準規范,依法明確各地方監測事權,建立部門間分工合作、有效配合的工作機制,統籌實施覆蓋環境質量、城鄉各類污染源、生態狀況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加快構建全面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客觀反映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的治理成效,強化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成因分析,預測預報和風險評估。與此同時,要著力完善能耗、水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環境質量等方面的標準,完善綠色產業發展支持的政策法規,發展綠色金融,推進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

   7 全面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按照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的要求,切實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守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原則,健全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加快建立健全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統籌協調管控制度,統籌劃定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空間管控邊界以及各類海域保護線,完善主體功能區制度。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完善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和陸海統籌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加強農業農村環境污染防治。

   在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構建和完善中,核心是嚴明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制度,強化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管控、節能減排等約束性指標管理,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完善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落實生態補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堅定不移地推進環境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了確保我國的環境法律切實見到成效,必須按照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在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同時,堅定不移地推進環境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實現黨中央提出的生態文明建設的各項要求。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顯現出環境立法的有用性和有效性,從而確保黨中央制定的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如期全面實現,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責任編輯:馬毓晨
本站系非盈利性學術網站,所有文章均為學術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權利問題請與我們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