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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論司法
發布日期:2020-02-05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9-08-30  作者:譯者:國家法官學院副院長

  譯者: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年)出生于倫敦一個官宦世家,是英國十七世紀文藝復興時期的最重要的哲學家、散文家,也是一位科學家。培根被馬克思譽為“英國唯物主義和整個近代實驗科學的真正始祖”,是“實驗哲學之父”。培根最著名的論斷有“知識就是力量”“不公正的判決污染的是水源”等。培根官爵甚多,其法律官職曾至大法官。培根的散文《論司法》是國內外傳誦的法律名篇,收入水天同先生上世紀四十年代翻譯的《培根論說文集》。該譯本廣泛流傳,在國內影響極大,但因年代較早,許多遣詞造句與今日表達習慣差別很大,讀者理解困難。后來雖然也有其他一些譯本,但多有誤譯,終難流傳。經研琢多時,并參考其他譯本之精妙處,嘗試舊文重譯,供讀者學習借鑒。

  所有法官應當謹記:法官的職責是司法而非立法,是解釋法律而非制定法律。如若不然,法官就會變得像羅馬教會一樣,因為羅馬教會不僅借解釋《圣經》之名任意篡改教義,而且還借復古之名另添新義,其實這些內容在《圣經》中并不存在。

  作為一個法官,他應當是學識淵博多于機智聰明,莊嚴持重多于巧言令色,謙虛謹慎多于盲目自信。法官的天性與美德應當是清正廉明,這一點尤為重要。猶太律有言:錯放田地界石者應當受到譴責,而移動土地界石者更應受到詛咒。不公正的法官對田地與財產歸屬和界線劃定作出錯誤判決時,他便成了“移動界石”的那個罪魁禍首。

  一個不公正的判決比多個不合法的行為危害更大。不合法的行為只是弄臟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決污染了水源。因此所羅門說,“如果讓正義一方輸給非正義一方,就如同污染了泉眼,攪渾了井水”。

  法官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會與很多人發生關聯,主要包括訴訟當事人、辯護律師、為法官服務的書記官和司法工作人員,以及法官為之效力的君主或政府。

  一、訴訟當事人

  《圣經》曾言,有的情況會使判決變為苦艾,有的情況會使判決變為酸醋。在我們的司法領域,司法不公會讓判決變為苦艾,而司法拖延會將已成苦艾的判決變得酸臭。

  法官的主要職責是打擊暴力犯罪和懲罰欺瞞詐騙行為,因為明目張膽的暴力犯罪性質惡劣,極盡偽裝的欺瞞詐騙行為則更加陰險毒辣。另外,那些無端濫訴的案件應當被阻擋在法院門外,因為這些案件會妨礙法院的正常運行。

  法官應當為最終作出公正判決鋪平道路,就像上帝曾經為人類填谷為路、削峰為田一樣。當一方訴訟當事人有高高在上、暴力霸凌、投機取巧、狼狽為奸、仗勢欺人、巧言詭辯等情形足以導致是非顛倒、善惡不分時,法官的美德便可以登場了。法官必須在良知的指引下公正地作出自己的判決。

  “擤鼻涕時用力過度,便會帶出血絲”。如果榨葡萄汁時用力過猛,釀出的葡萄酒會帶有葡萄核的苦澀。法官需要保持慎思明辨之態度,解釋法律條文時不可牽強附會、隨意推論,因為沒有什么比歪曲法律原義更糟糕的事了。

  法官在刑事審判中要牢記,不要讓警戒世人的高懸利劍變成虐待人民的嚴刑峻法。如果不幸如此,刑法就變成了《圣經》里澆淋在人民身上的“網羅之雨”。這種毒雨之網看不見摸不著,但它緊緊捆綁在人民身上,使之不得自由。因此,刑法中久已不用或陳舊過時的條款,睿智的法官則應謹慎對待。“法官不僅要查明案件事實,還要洞悉案件發生的時代背景與社會環境等”。在涉及是否判處死刑的案件中,法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既要追求正義,也要心懷慈悲,做到嚴以待事,慈以待人。

  二、律師與法律顧問

  法官審理案件時的耐心與莊重就是正義的表現,喋喋不休的法官就像音調不準的樂器,會令人不安。

  有的法官在開庭前就調查了本應在法庭上聽到的事實陳述,或者隨意打斷律師發言以顯示自己思維敏銳,或者通過不當手段(即使是針對相關的問題)誘使雙方當事人披露信息,這些絲毫不能為法官的魅力增值。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完成四項任務:一是審查證據;二是及時制止當事人冗長、重復或空泛的發言;三是概括、提煉、校正當事人發言的重點;四是作出判決或確定刑罰。不論是為了炫耀口才,或是缺乏耐心,或是健忘失憶,抑或是缺乏持久的注意力,如果法官的工作超出這四項任務,所做的其他事情便成了畫蛇添足、多此一舉。

  有一種情況令人費解,那就是強詞奪理、咄咄逼人的律師反而能夠獲得法官的認可。法官是坐在上帝的位置上作出最后裁判的人,他更應當效法上帝抑強扶弱,而不是恃強凌弱。更令人奇怪的是,有的法官明顯偏愛某些律師,而這種情形肯定會引起苞苴之嫌或人情之疑。

  如果律師對其委托人的案件處理得當、辯護有力,法官應當對該律師予以肯定并表達贊許之意,對于敗訴方的律師尤其應當如此。法官這樣做,不僅有助于維護律師在委托人心中的威信,還可以打消委托人對案件自以為是的錯誤看法。同樣,當法官發現律師惡意詭辯、重大疏忽、證據過弱、追求無度或強詞奪理時,也要不失禮貌地當眾對該律師予以訓誡。

  不能讓律師在法庭上夸夸其談、口若懸河,或者在宣判之后仍糾纏不休,要求法官重新處理。同樣,法官審判案件時也不能半途而廢、草率了事,因為當事人會認為法官拒聽律師意見、無視證據。

  三、書記官與其他司法工作人員

  法院是一個神圣的場所。不僅法官座席不可褻瀆,就連立足廊臺、法庭圍欄和其他司法設施都應當保持圣潔無瑕。正如《圣經》所言,“人們不可能從荊棘叢中摘到葡萄”。所以,在滿是無良司法人員的法院里也不可能結出正義的果實。

  法庭的運行受到四種壞人的影響:

  第一種是濫施訴訟之人。他們的行為令法院不堪重負,甚至令國力日漸衰弱。

  第二種是令法院卷入管轄權紛爭之人。他們不是“法庭之友”,而是“法庭的蛀蟲”,為了自己的蠅頭小利而誘發法院權力膨脹甚至最終導致越權行事。

  第三種是被稱為“法院的左手”之人。他們兩面三刀,狡黠多謀,阻撓法院的正常工作,將正義引入迷途、邪路。

  第四種是強收訴訟費用之人。這種人把法院比作山羊躲避風雨的“灌木叢”,他們便通過撿拾粘掛在灌木上的羊毛而獲得小利。

  與此同時,那些精通律例、辦事嚴謹、熟諳業務的資深司法工作人員會成為法院的好幫手,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會為法官指點迷津。

  四、君主和政府

  對于法官來說,最重要的是謹記羅馬十二銅表法的最后結論:“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法官必須明白這樣一個道理:違背這一終極目標的法律只能是嚴苛的規則,甚至是邪惡的符咒。因此,國王或政府就公共事務中的法律問題經常與法官們咨詢商議,或者法官經常對政府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實乃國之幸事。

  法院裁判的案件看起來是普通人之間的私事,但案件的原由與結果可能關涉國家事務。這些“國家事務”不僅包括與國王相關的事務,而且包括可能引發重大變革、形成危險先例或者關系大多數人利益的事務。

  任何人都不應當只關注“公平的法律”與“正確的政策”之間的對立性。實際上,二者之間密切聯系,正如精神與肉體一樣,相互作用,同頻共振。

  法官們還應謹記,所羅門的王座是靠兩邊的石獅支撐起來的。即使它們是真獅子,仍然要置于王座之下,絕不可以制衡或反抗王權。

  法官適用法律須機智賢明而非簡單粗放,而且必須牢記圣徒保羅所說的一條重要戒律:“法律原本是公正的,但如果沒有法官本于良知的適用,這種公正性將蕩然無存。”

  譯者: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年)出生于倫敦一個官宦世家,是英國十七世紀文藝復興時期的最重要的哲學家、散文家,也是一位科學家。培根被馬克思譽為“英國唯物主義和整個近代實驗科學的真正始祖”,是“實驗哲學之父”。培根最著名的論斷有“知識就是力量”“不公正的判決污染的是水源”等。培根官爵甚多,其法律官職曾至大法官。培根的散文《論司法》是國內外傳誦的法律名篇,收入水天同先生上世紀四十年代翻譯的《培根論說文集》。該譯本廣泛流傳,在國內影響極大,但因年代較早,許多遣詞造句與今日表達習慣差別很大,讀者理解困難。后來雖然也有其他一些譯本,但多有誤譯,終難流傳。經研琢多時,并參考其他譯本之精妙處,嘗試舊文重譯,供讀者學習借鑒。

  所有法官應當謹記:法官的職責是司法而非立法,是解釋法律而非制定法律。如若不然,法官就會變得像羅馬教會一樣,因為羅馬教會不僅借解釋《圣經》之名任意篡改教義,而且還借復古之名另添新義,其實這些內容在《圣經》中并不存在。

  作為一個法官,他應當是學識淵博多于機智聰明,莊嚴持重多于巧言令色,謙虛謹慎多于盲目自信。法官的天性與美德應當是清正廉明,這一點尤為重要。猶太律有言:錯放田地界石者應當受到譴責,而移動土地界石者更應受到詛咒。不公正的法官對田地與財產歸屬和界線劃定作出錯誤判決時,他便成了“移動界石”的那個罪魁禍首。

  一個不公正的判決比多個不合法的行為危害更大。不合法的行為只是弄臟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決污染了水源。因此所羅門說,“如果讓正義一方輸給非正義一方,就如同污染了泉眼,攪渾了井水”。

  法官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會與很多人發生關聯,主要包括訴訟當事人、辯護律師、為法官服務的書記官和司法工作人員,以及法官為之效力的君主或政府。

  一、訴訟當事人

  《圣經》曾言,有的情況會使判決變為苦艾,有的情況會使判決變為酸醋。在我們的司法領域,司法不公會讓判決變為苦艾,而司法拖延會將已成苦艾的判決變得酸臭。

  法官的主要職責是打擊暴力犯罪和懲罰欺瞞詐騙行為,因為明目張膽的暴力犯罪性質惡劣,極盡偽裝的欺瞞詐騙行為則更加陰險毒辣。另外,那些無端濫訴的案件應當被阻擋在法院門外,因為這些案件會妨礙法院的正常運行。

  法官應當為最終作出公正判決鋪平道路,就像上帝曾經為人類填谷為路、削峰為田一樣。當一方訴訟當事人有高高在上、暴力霸凌、投機取巧、狼狽為奸、仗勢欺人、巧言詭辯等情形足以導致是非顛倒、善惡不分時,法官的美德便可以登場了。法官必須在良知的指引下公正地作出自己的判決。

  “擤鼻涕時用力過度,便會帶出血絲”。如果榨葡萄汁時用力過猛,釀出的葡萄酒會帶有葡萄核的苦澀。法官需要保持慎思明辨之態度,解釋法律條文時不可牽強附會、隨意推論,因為沒有什么比歪曲法律原義更糟糕的事了。

  法官在刑事審判中要牢記,不要讓警戒世人的高懸利劍變成虐待人民的嚴刑峻法。如果不幸如此,刑法就變成了《圣經》里澆淋在人民身上的“網羅之雨”。這種毒雨之網看不見摸不著,但它緊緊捆綁在人民身上,使之不得自由。因此,刑法中久已不用或陳舊過時的條款,睿智的法官則應謹慎對待。“法官不僅要查明案件事實,還要洞悉案件發生的時代背景與社會環境等”。在涉及是否判處死刑的案件中,法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既要追求正義,也要心懷慈悲,做到嚴以待事,慈以待人。

  二、律師與法律顧問

  法官審理案件時的耐心與莊重就是正義的表現,喋喋不休的法官就像音調不準的樂器,會令人不安。

  有的法官在開庭前就調查了本應在法庭上聽到的事實陳述,或者隨意打斷律師發言以顯示自己思維敏銳,或者通過不當手段(即使是針對相關的問題)誘使雙方當事人披露信息,這些絲毫不能為法官的魅力增值。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完成四項任務:一是審查證據;二是及時制止當事人冗長、重復或空泛的發言;三是概括、提煉、校正當事人發言的重點;四是作出判決或確定刑罰。不論是為了炫耀口才,或是缺乏耐心,或是健忘失憶,抑或是缺乏持久的注意力,如果法官的工作超出這四項任務,所做的其他事情便成了畫蛇添足、多此一舉。

  有一種情況令人費解,那就是強詞奪理、咄咄逼人的律師反而能夠獲得法官的認可。法官是坐在上帝的位置上作出最后裁判的人,他更應當效法上帝抑強扶弱,而不是恃強凌弱。更令人奇怪的是,有的法官明顯偏愛某些律師,而這種情形肯定會引起苞苴之嫌或人情之疑。

  如果律師對其委托人的案件處理得當、辯護有力,法官應當對該律師予以肯定并表達贊許之意,對于敗訴方的律師尤其應當如此。法官這樣做,不僅有助于維護律師在委托人心中的威信,還可以打消委托人對案件自以為是的錯誤看法。同樣,當法官發現律師惡意詭辯、重大疏忽、證據過弱、追求無度或強詞奪理時,也要不失禮貌地當眾對該律師予以訓誡。

  不能讓律師在法庭上夸夸其談、口若懸河,或者在宣判之后仍糾纏不休,要求法官重新處理。同樣,法官審判案件時也不能半途而廢、草率了事,因為當事人會認為法官拒聽律師意見、無視證據。

  三、書記官與其他司法工作人員

  法院是一個神圣的場所。不僅法官座席不可褻瀆,就連立足廊臺、法庭圍欄和其他司法設施都應當保持圣潔無瑕。正如《圣經》所言,“人們不可能從荊棘叢中摘到葡萄”。所以,在滿是無良司法人員的法院里也不可能結出正義的果實。

  法庭的運行受到四種壞人的影響:

  第一種是濫施訴訟之人。他們的行為令法院不堪重負,甚至令國力日漸衰弱。

  第二種是令法院卷入管轄權紛爭之人。他們不是“法庭之友”,而是“法庭的蛀蟲”,為了自己的蠅頭小利而誘發法院權力膨脹甚至最終導致越權行事。

  第三種是被稱為“法院的左手”之人。他們兩面三刀,狡黠多謀,阻撓法院的正常工作,將正義引入迷途、邪路。

  第四種是強收訴訟費用之人。這種人把法院比作山羊躲避風雨的“灌木叢”,他們便通過撿拾粘掛在灌木上的羊毛而獲得小利。

  與此同時,那些精通律例、辦事嚴謹、熟諳業務的資深司法工作人員會成為法院的好幫手,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會為法官指點迷津。

  四、君主和政府

  對于法官來說,最重要的是謹記羅馬十二銅表法的最后結論:“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法官必須明白這樣一個道理:違背這一終極目標的法律只能是嚴苛的規則,甚至是邪惡的符咒。因此,國王或政府就公共事務中的法律問題經常與法官們咨詢商議,或者法官經常對政府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實乃國之幸事。

  法院裁判的案件看起來是普通人之間的私事,但案件的原由與結果可能關涉國家事務。這些“國家事務”不僅包括與國王相關的事務,而且包括可能引發重大變革、形成危險先例或者關系大多數人利益的事務。

  任何人都不應當只關注“公平的法律”與“正確的政策”之間的對立性。實際上,二者之間密切聯系,正如精神與肉體一樣,相互作用,同頻共振。

  法官們還應謹記,所羅門的王座是靠兩邊的石獅支撐起來的。即使它們是真獅子,仍然要置于王座之下,絕不可以制衡或反抗王權。

  法官適用法律須機智賢明而非簡單粗放,而且必須牢記圣徒保羅所說的一條重要戒律:“法律原本是公正的,但如果沒有法官本于良知的適用,這種公正性將蕩然無存。”

責任編輯: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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