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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復議制度體系
發布日期:2020-01-22  來源:《中國法律評論》2019年第5期  作者:趙大程

   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是時代最強音,行政復議工作使命光榮、責無旁貸。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廣大行政復議工作者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黨中央領導下,加快打造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復議制度體系,不斷開創行政復議工作新局面,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服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斷作出新的貢獻。

  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黨的十九大把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確立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強調“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的講話中深刻指出,法治政府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作為行政機關以法治方式實現內部監督和自我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復議是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有效抓手,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準確把握行政復議工作在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承擔的新使命,努力打造新時代中國特色的行政復議制度體系,對于保障和推動全面依法治國偉大實踐具有重大意義。

  一、新中國行政復議制度的發展歷程

  為了加強對各級行政機關執法行為的監督,新中國成立之初即建立了最早的行政復議制度。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稅務復議委員會組織通則》,首次在立法中使用“復議”概念,同時對行政復議的職能和體制、行政復議機構的組成和運作要求等作出規定。回顧新中國行政復議制度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以下五個階段:

  一是單行法分散規定階段(1950—1990年)。從1950年《稅務復議委員會組織通則》起,有大量的單行法律法規分別就行政復議作出規定,主要集中在行政處罰領域!拔幕蟾锩逼陂g,由于法制建設遭到全面破壞,行政復議工作也陷入停頓。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行政復議立法開始逐步恢復和發展。到1990年,已有一百多部單行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復議的有關內容。

  二是行政法規統一規范階段(1990—1999年)。1989年《行政訴訟法》在建立我國統一的行政訴訟制度同時,對行政復議制度也作出了統一規定。根據該法第3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前,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為做好制度配套,1990年12月國務院公布了《行政復議條例》,對行政復議范圍、行政復議機構及管轄、行政復議參加人、申請與受理、審理與決定、期間與送達、法律責任等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這是新中國首次系統全面地確立行政復議制度,標志著我國統一行政復議制度的建立。1994年10月,國務院對《行政復議條例》進行了修訂,將行政機關對自然資源權屬的處理決定納入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并增加了政府對所屬部門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模式。

  三是上升為法律階段(1999—2007年)。為了適應行政復議工作不斷發展的需要,在總結《行政復議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1999年4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的公布實施,標志著我國解決行政爭議的兩大平行法律制度平臺——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制度正式確立。

  四是細化完善階段(2007—2012年)。2007年5月,為了保障行政復議法的貫徹實施,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國務院制定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重點完善了行政復議程序,創新了行政復議方式,強化了行政復議指導和監督職責。同時,從2008年起,在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積極推動下,各地方開始積極探索開展以相對集中復議權、設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為主要內容的行政復議體制機制改革試點,在優化復議資源配置、規范復議權力運行、實現公開公正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

  五是創新發展階段(2012年至今)。黨的十八大以來,行政復議工作也進入了改革創新、快速發展的新時期。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改革行政復議體制,健全行政復議審理機制,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提出“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完善行政復議制度,改革行政復議體制,積極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復議職責”。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要求,司法部大力推動開展行政復議體制改革,不斷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專業化、信息化建設,全國行政復議工作駛入“快車道”、呈現出新氣象。

  行政復議制度實施70年來,特別是《行政復議法》公布施行的20年來,行政復議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行政復議工作體系基本形成。從國務院到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普遍設立了具體承擔行政復議職能的內設機構,并配備了相應的人員、場地設施設備和經費保障。初步實現了“有機構辦事、有人辦事、有條件辦事”。根據機構改革前統計,全國共有行政復議人員約6.4萬人,其中專職行政復議人員1.8萬人,兼職行政復議人員4.6萬人。很多行政復議機構還配備了一定數量的專業輔助人員。

  二是工作制度逐步健全。在國家層面,除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國務院行政立法部門還按照法律授權,會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機關,對行政復議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應用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并作出答復。地方層面,各地方、各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制定了大量配套制度,包括16部地方性法規、128余部地方政府規章和部門規章、1013部規范性文件。這些規定,初步形成了以《行政復議法》為核心,以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支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復議制度體系。

  三是工作效能日益顯現。行政復議法公布施行后,全國行政復議案件逐年快速增長。2000年,全國行政復議案件數量為7萬件;2010年起,年均案件數量超過10萬件。2018年全國行政復議案件達到25.7萬件,與法院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基本持平。自1999年行政復議法公布實施以來,截至2018年年底,全國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共辦理行政復議案件226萬件,其中,立案審理199.7萬件,審結186.4萬件。作出撤銷決定18.2萬件,作出變更決定2.4萬件,確認違法3.1萬件,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2.9萬件,直接糾錯率為14.3%。同時,行政復議機關主持調解或行政機關自行糾錯后雙方達成和解的17.7萬件,占審結案件總數的9.5%。復議案件辦結后,約70%的案件當事人對行政復議結論表示認可,不再提起行政訴訟,實現了“案結事了”。

  回顧這70年所走過的光輝歷程,有四條歷史經驗值得總結:

  第一,必須始終堅持黨的領導,牢牢站穩行政復議工作的政治立場。無論是在制度建設中,還是在日常辦案中,始終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服從和服務黨和政府工作大局,妥善處理好法律與政策、改革與法治的關系,在辦案效果上兼顧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二,必須堅持“復議為民”,將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復議為民”是走好新時代群眾路線的必然要求,是共產黨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和新時代“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在行政復議工作中的生動體現。行政復議是人民群眾啟動的,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機制。這就要求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必須扎扎實實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人民群眾提供一個能說理、有理就能告贏的法律渠道,讓行政復議成為“看得見、摸得著、靠得住的正義”,使人民群眾在行政復議工作中真切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切實增進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用實際行動為黨爭取民心民意,鞏固黨的執政根基。

  第三,必須不斷提升行政復議的公信力,努力發揮行政復議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功能。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核心價值追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行政復議制度具有“準司法”的性質,公信力是其發揮功能的關鍵因素。公信力不強,人民群眾就不愿意選擇通過行政復議來維護權益,行政復議程序結束后,當事人也會不信服行政復議決定,會繼續通過訴訟或信訪途徑表達訴求,行政復議制度就會被虛置。因此,要充分發揮行政復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責功能,就必須不斷提高辦案的公正性,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讓每一件行政復議案件都經得起法律檢驗,使人民群眾對行政復議的公正性產生穩定心理預期,從而提升行政復議的公信力,共同營造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良好法治環境。

  第四,必須堅持與時俱進,不斷改革完善符合中國國情的行政復議制度。行政復議制度要更好地發揮功能,必須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對行政復議工作的要求,圍繞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過程中群眾的現實需求,不斷實現自我革新和完善。當前,對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要求,對照人民群眾對行政復議工作的期待,行政復議工作中還存在著諸多不適應新時代要求的地方。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在一些方面已經滯后于實踐,制度缺失、個別規定不合理并存,行政復議管轄權、案件、人手過于分散,資源難以充分形成合力,行政復議應有作用尚未得以發揮,復議隊伍“四化”建設仍需加強等。這些問題本身是發展中的產物,也只能通過改革予以解決。

  二、新時代行政復議工作要承擔起新的使命

  新的時代呼喚新的作為,中央將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司法部,為我們全面加強包括行政復議工作在內的司法行政各項工作,加快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提供了難得的歷史機遇。實現新時代行政復議的創新發展,必須準確把握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行政復議的功能優勢,明確行政復議工作的發展目標和實踐進路。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對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進行裁決,進而實現權利救濟和權力監督的法律制度,是行政機關重要的“免疫系統”。從行為性質看,行政復議屬于行政司法行為,與行政機關的一般行政行為相比,行政復議兼具行政性和準司法性雙重屬性。

  首先,行政性是行政復議的本質屬性。主要表現在:其權力來源是行政系統內部的領導權和監督權;其監督范圍涉及行政行為的全周期、各方面,其行為效力具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基于行政性的特點,其優勢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審查內容更全面。法治國家建設的內涵,不僅具有合法性的基本標準,更應具備合理性的平衡尺度。行政復議對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使其能夠更好地倒逼行政機關提升執法質量,實現良好行政要求。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和監督糾錯,確保了行政復議不僅能夠及時解決執法中突出問題,還可以覆蓋到在國家治理中潛在影響更大的“紅頭文件”,進而實現對依法行政的全面監督推動。合法性與合理性兼備的判斷標準,還有助于平衡中央管理權的集中性和地方層級治理的靈活性,彌合區域間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的差距。二是監督救濟更有效。行政復議權源性質決定了其運行機制的行政執行力特征。行政復議機關往往是上級機關,復議決定的實效性具備法定層級強制保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發揮資源調配優勢,解決行政相對人的實際利益訴求,實質性化解爭議。兼具行政、法律專業知識的復合型復議人員隊伍,也使復議決定的科學性和實效性具備更可靠的智力支撐。三是解決爭議更高效。從現代治理的角度,行政機關應當擁有對行政爭議的第一次判斷權。域外經驗證明,行政復議制度的產生和發展,主要源自以合法性判斷為基石的司法審查無法適應,也無力及時解決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帶來的大量專業性、時效性較強的行政爭議。從現階段我國行政管理實踐看,大多數行政爭議并不涉及復雜的法律關系,大多是對行政管理專業領域的事實認定、政策適用爭議,以及因政策調整產生的歷史遺留問題。根植于行政土壤,行政復議能夠充分運用行政領域強制、高效、專業的執行力,快速有效應對“大而!钡男姓幾h,降低監督救濟的程序和時間成本,適應復雜社會治理“短平快”的發展需要,進而達到自我免疫的效果。強化行政機關的初次判斷權,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緩解司法壓力、減輕群眾訴累的積極效果。

  其次,準司法性是行政復議的行為屬性。主要表現在:其行為特征屬于典型的三方行為,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地位完全平等,行政復議機關居中對雙方的爭議進行裁斷;其行為要求更加規范,不能僅適用行政機關內部相對靈活、封閉的行政管理規則,還應包括明確、穩定、可預期的外部明示規范;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不同,作為事后救濟,需要依行政相對人主觀意愿啟動,且行政復議不能加重原行政行為的不利后果;跍仕痉ㄐ缘奶攸c,其優勢也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有助于實現政府公信的有效維護。行政復議機關的中立地位,使其能夠顯著區別于一般行政監督,減輕行政相對人對“官官相護”的顧慮和誤解。相對獨立、集中的行政復議機構,專業化的辦案人員隊伍,公開透明的審查機制,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實現行政監督救濟的客觀公正,從而贏得行政相對人的信任,不斷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二是有助于實現社會治理的現代化。隨著依法治國實踐的不斷發展,公眾參與治理逐漸成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重要內容。作為一種開放的、完全免費的矛盾化解機制,行政復議可以通過暢通渠道引導群眾依法主張權利、表達訴求,通過聽證充分聽取群眾意見,控制烈度、防范風險,通過復議委員會等載體實現社會力量深度參與,推動政府與民眾達成社會治理和法治建設標準的共識,進而實現社會治理由政府管理向多元主體共治的轉變。三是有助于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多元糾紛化解機制。發揮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可以使群眾在司法程序外,找到一條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監督救濟機制,真正使行政復議成為解決行政爭議的主渠道,同時更好地發揮司法作為社會公正爭議最后一道防線的功能,強化信訪作為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紐帶和聽取社情民意的管道作用,形成化解行政爭議的強大合力,將行政爭議主要解決在基層、解決在初發階段、解決在行政系統內部。

  基于行政復議的上述優勢,新時代的行政復議,可能也應當承擔起新的使命,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行政復議應當成為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主要渠道。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總體向好,但面臨的國際環境和國內條件都在發生深刻而復雜的變化。從國際上看,全球“動蕩源”和風險點難以把握,“零和博弈”思維、“單邊主義”行徑蔓延泛濫,斗爭形勢嚴峻。從國內看,隨著改革發展進入“深水區”,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過程中挑戰與困難頻發,經濟運行穩中有變、變中有憂?陀^上要求各級黨政機關時刻保持風險意識和憂患意識,加強風險研判,完善防控機制,增強風險化解能力。行政爭議是行政機關與群眾之間的矛盾糾紛,主要集中在社會治安、征地拆遷、勞動保障、食品藥品、環境保護等領域,往往涉及群眾重大切身利益,多帶有群體性因素,是社會穩定風險的重要方面。行政復議處于處置行政爭議的第一線,可以及時發現潛在的社會風險隱患,發揮法定機制規范、穩定、可預期的優勢,依法穩妥處置;可以發揮新時期“楓橋經驗”,加大矛盾調處力度,切實解決群眾關心的實際問題,有效紓解群眾的不滿情緒,緩和黨群、干群關系,防止普通的行政爭議演變為“黑天鵝”“灰犀!笔录豢梢约皶r梳理總結風險隱患,有針對性地實現源頭預防,切實防范化解重大風險。

  其次,行政復議應當成為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有力抓手。通過行政復議,可以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糾錯,倒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可以通過對辦案中共性問題的梳理,掌握政府立法和重大決策的科學性和實際執行情況,推動完善制度建設;還可以通過對辦案結果的大數據分析,發現行政執法的薄弱領域、地域、層級、環節以及突出問題,找準依法行政的“堵點”“痛點”和“難點”,通過加強督察檢查,推動行政執法水平的提升。可以說,行政復議既是倒逼依法行政的“助推器”,也是反映法治政府建設質量的“晴雨表”。特別是機構改革后,在統籌推進依法治國的工作中,行政復議通過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普遍規范,與合法性審查、執法監督、備案審查等共同組成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治紅線”,是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有效推動法治政府建設,更好地履行統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重要職責的有效保障和現實選擇。

  最后,行政復議應當成為創新社會治理,滿足群眾對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方面。當前我國已進入了新時代,主要矛盾是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更多集中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這些都與司法行政系統工作直接相關,需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不斷提高和創新社會治理能力,更加注重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努力營造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社會環境。行政復議主要任務是辦案,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通過依法公正辦理案件,能夠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讓群眾通過每一起復議案件感受到公平正義,進而引導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有序參與社會治理,形成社會共治的良好局面。

  三、打造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復議制度體系

  面對新時代對行政復議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戰,面向新時期行政復議工作的新目標、新愿景,我們必須深入分析行政復議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深刻檢視當前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不斷健全完善新時代行政復議制度。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行政復議體制機制不適應工作的需求。從體制上看,現行行政復議管轄實行“條塊結合”的管轄模式,塊上的同級人民政府及條線上的上級主管部門均承擔行政復議職責,既不方便群眾找準行政復議機關,也導致復議案件和工作力量過于分散,無法發揮規模效益!岸囝^辦案”還導致辦案標準不統一,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導致申請人和行政機關無所適從。同時,上級部門普遍享有行政復議管轄權,導致矛盾上移,不利于就地就近解決矛盾糾紛。從機制上看,以書面審查為主的辦案方式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滿足辦案需要。按照普通辦文程序辦案,層層審批,既影響辦案效率,程序也不夠公開透明。

  二是行政復議制度公信力顯著不足。行政復議宣傳不到位,群眾不知道、不信任行政復議現象突出。有些行政復議機關不能嚴格依法辦案,對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該撤銷的不撤銷,導致“案結事不了”,當事人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滿意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比例約占30%。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程度不高,案件登記、立案審查、調查取證、文書制作、決定送達等環節缺少明確規范的工作流程,對行政復議證據規則等也沒有系統規定,實踐中隨意性大,容易引發爭議。行政復議延期辦理現象較多,行政復議決定書說理性差,有的只簡單陳述案情,不能做到析法明理,難以令當事人信服。

  三是行政復議能力建設與工作任務不匹配。實踐中,一些行政機關主要負責同志對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視不夠,行政復議能力普遍偏弱,與承擔的工作任務明顯不相適應。全國共有約4萬個行政復議機關,但僅有專職行政復議人員1.8萬人,平均每個行政復議機關不足1人。此次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后,絕大多數地方將原法制辦承擔的政府行政復議職能劃轉到司法廳(局),但不少地方原有工作人員并未同時轉隸,導致人員和工作出現斷檔。同時,對行政復議人員缺少必要的激勵保障機制,無法形成拴心留人的環境氛圍,在崗的行政復議人員長期缺少培訓,專業化、職業化水平不高,嚴重影響辦案質量。

  四是行政復議與其他制度的銜接不暢。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信訪等制度的互補、互洽不足,銜接不暢。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同質化現象明顯。行政復議制度便捷、高效、專業、低成本的優勢發揮不明顯。有地方反映,個別法院和行政復議機關在證據與法律適用等問題上存在分歧,一定程度存在“銜接不暢”的現象。行政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制度設計效果,在推動行政復議機關加大監督糾錯力度的同時,也客觀存在加大行政復議機關負擔、弱化行政復議制度權威等問題,需要作進一步深入研究評估。

  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和廣大行政復議工作人員要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牢把握行政復議制度所處的歷史方位和行政復議制度發展的基本走勢,緊緊盯住行政復議工作的短板弱勢,進一步統一思想,以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為抓手,以提升行政復議公信力為重點,改革創新,攻堅克難,努力打造更加完善的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復議制度體系。

  第一,以集中行政復議職責為核心,改革完善符合國情的行政復議體制。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改革行政復議體制”的要求和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關于“改革行政復議體制,積極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復議職責”的部署,大力推進行政復議體制改革,集中行政復議職責,一級政府只設立一個行政復議機構,統一代表本級政府受理審理以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所屬部門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不斷提升行政復議機構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第二,以充分發揮行政復議的比較優勢為突破口,推動完善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目前,行政復議法的修訂已經列入全國人大立法五年規劃,預計將于2020年年底前提交全國人大審議。此次修法的首要任務,就是充分發揮行政復議便捷高效、專業、有效的比較優勢。同時,合理吸收司法程序中的公正元素,確保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通過體制機制的調整和程序的完善,使行政復議的公正性和公信力顯著增強,真正成為解決行政爭議的主渠道。要注重發揮行政法規和地方立法的重要作用,同時不斷加強對行政復議應用性問題的解釋,構建層級多元、科學合理的法律制度體系。

  第三,以提升行政復議公信力為重點,加快推進行政復議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制度建設。圍繞行政復議工作各環節,大力加強規范化建設,盡快出臺加強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的意見。力爭通過三年左右的不懈努力,使行政復議渠道更加暢通,工作流程更加科學,工作力量顯著增強,人員素質明顯提高,辦案條件進一步改善,行政復議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不斷提升。按照司法部“數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體系建設的總體部署,建立健全行政復議信息化建設相關制度,全面推廣行政復議工作平臺的運用,在進一步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和效率的同時,不斷拓展行政復議功能。按照黨中央關于“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要求,盡快研究制定行政復議人員管理規定和執業規范,探索建立符合行政復議工作特點的激勵保障機制,不斷加強對行政復議人員的管理、培訓,努力打造一支對黨忠誠、業務過硬、作風優良的復議干部隊伍。

  第四,以“全國行政復議一盤棋”為導向,健全完善全系統行政復議監督指導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通報約談、典型示范、評比表彰等工作機制,監督推動各級行政復議機構嚴格依法辦案,不斷提高辦案質量,讓行政復議“長出牙齒”、形成震懾。建立請示答復、會議指導、匯編典型案例和法條釋義等常態化工作機制,有針對性地加強系統監督指導,統一認識、穩定隊伍、提高能力。建立學界和實務界合作機制,加強對行政復議基礎理論問題的研究,推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復議理論體系,為行政復議制度的創新發展提供支撐和引領。加強與行政審判機關的聯系,建立健全良性互動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實踐中存在分歧的突出問題,統一標準和辦案尺度,為行政復議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五,以提升行政復議認知度和認可度為目標,建立常態化的行政復議宣傳工作機制。堅持內宣和外宣相結合的原則,充分利用內宣陣地,拓寬外宣平臺,做到“內聚人心、外樹形象”。采取各種方式,積極宣傳行政復議制度的功能、優勢以及取得的積極成效,努力擴大行政復議的社會影響,讓更多群眾了解復議、信賴復議、選擇通過復議渠道維護自身權益。加大對行政復議系統涌現的典型人物的深入挖掘與宣傳,講好復議故事,打造法治名片。加大行政復議制度在領導干部學法中的比重,增強各級領導干部對行政復議工作重要性以及通過行政復議依法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意義的認識。

  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是時代最強音,行政復議工作使命光榮、責無旁貸。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廣大行政復議工作者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黨中央領導下,加快打造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復議制度體系,不斷開創行政復議工作新局面,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服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斷作出新的貢獻。

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是時代最強音,行政復議工作使命光榮、責無旁貸。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廣大行政復議工作者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黨中央領導下,加快打造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復議制度體系,不斷開創行政復議工作新局面,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服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斷作出新的貢獻。

  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黨的十九大把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確立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強調“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的講話中深刻指出,法治政府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作為行政機關以法治方式實現內部監督和自我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復議是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有效抓手,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準確把握行政復議工作在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承擔的新使命,努力打造新時代中國特色的行政復議制度體系,對于保障和推動全面依法治國偉大實踐具有重大意義。

  一、新中國行政復議制度的發展歷程

  為了加強對各級行政機關執法行為的監督,新中國成立之初即建立了最早的行政復議制度。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稅務復議委員會組織通則》,首次在立法中使用“復議”概念,同時對行政復議的職能和體制、行政復議機構的組成和運作要求等作出規定。回顧新中國行政復議制度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以下五個階段:

  一是單行法分散規定階段(1950—1990年)。從1950年《稅務復議委員會組織通則》起,有大量的單行法律法規分別就行政復議作出規定,主要集中在行政處罰領域。“文化大革命”期間,由于法制建設遭到全面破壞,行政復議工作也陷入停頓。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行政復議立法開始逐步恢復和發展。到1990年,已有一百多部單行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復議的有關內容。

  二是行政法規統一規范階段(1990—1999年)。1989年《行政訴訟法》在建立我國統一的行政訴訟制度同時,對行政復議制度也作出了統一規定。根據該法第3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前,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為做好制度配套,1990年12月國務院公布了《行政復議條例》,對行政復議范圍、行政復議機構及管轄、行政復議參加人、申請與受理、審理與決定、期間與送達、法律責任等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這是新中國首次系統全面地確立行政復議制度,標志著我國統一行政復議制度的建立。1994年10月,國務院對《行政復議條例》進行了修訂,將行政機關對自然資源權屬的處理決定納入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并增加了政府對所屬部門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模式。

  三是上升為法律階段(1999—2007年)。為了適應行政復議工作不斷發展的需要,在總結《行政復議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1999年4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的公布實施,標志著我國解決行政爭議的兩大平行法律制度平臺——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制度正式確立。

  四是細化完善階段(2007—2012年)。2007年5月,為了保障行政復議法的貫徹實施,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國務院制定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重點完善了行政復議程序,創新了行政復議方式,強化了行政復議指導和監督職責。同時,從2008年起,在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積極推動下,各地方開始積極探索開展以相對集中復議權、設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為主要內容的行政復議體制機制改革試點,在優化復議資源配置、規范復議權力運行、實現公開公正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

  五是創新發展階段(2012年至今)。黨的十八大以來,行政復議工作也進入了改革創新、快速發展的新時期。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改革行政復議體制,健全行政復議審理機制,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提出“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完善行政復議制度,改革行政復議體制,積極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復議職責”。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要求,司法部大力推動開展行政復議體制改革,不斷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專業化、信息化建設,全國行政復議工作駛入“快車道”、呈現出新氣象。

  行政復議制度實施70年來,特別是《行政復議法》公布施行的20年來,行政復議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行政復議工作體系基本形成。從國務院到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普遍設立了具體承擔行政復議職能的內設機構,并配備了相應的人員、場地設施設備和經費保障。初步實現了“有機構辦事、有人辦事、有條件辦事”。根據機構改革前統計,全國共有行政復議人員約6.4萬人,其中專職行政復議人員1.8萬人,兼職行政復議人員4.6萬人。很多行政復議機構還配備了一定數量的專業輔助人員。

  二是工作制度逐步健全。在國家層面,除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國務院行政立法部門還按照法律授權,會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機關,對行政復議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應用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并作出答復。地方層面,各地方、各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制定了大量配套制度,包括16部地方性法規、128余部地方政府規章和部門規章、1013部規范性文件。這些規定,初步形成了以《行政復議法》為核心,以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支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復議制度體系。

  三是工作效能日益顯現。行政復議法公布施行后,全國行政復議案件逐年快速增長。2000年,全國行政復議案件數量為7萬件;2010年起,年均案件數量超過10萬件。2018年全國行政復議案件達到25.7萬件,與法院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基本持平。自1999年行政復議法公布實施以來,截至2018年年底,全國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共辦理行政復議案件226萬件,其中,立案審理199.7萬件,審結186.4萬件。作出撤銷決定18.2萬件,作出變更決定2.4萬件,確認違法3.1萬件,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2.9萬件,直接糾錯率為14.3%。同時,行政復議機關主持調解或行政機關自行糾錯后雙方達成和解的17.7萬件,占審結案件總數的9.5%。復議案件辦結后,約70%的案件當事人對行政復議結論表示認可,不再提起行政訴訟,實現了“案結事了”。

  回顧這70年所走過的光輝歷程,有四條歷史經驗值得總結:

  第一,必須始終堅持黨的領導,牢牢站穩行政復議工作的政治立場。無論是在制度建設中,還是在日常辦案中,始終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服從和服務黨和政府工作大局,妥善處理好法律與政策、改革與法治的關系,在辦案效果上兼顧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二,必須堅持“復議為民”,將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復議為民”是走好新時代群眾路線的必然要求,是共產黨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和新時代“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在行政復議工作中的生動體現。行政復議是人民群眾啟動的,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機制。這就要求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必須扎扎實實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人民群眾提供一個能說理、有理就能告贏的法律渠道,讓行政復議成為“看得見、摸得著、靠得住的正義”,使人民群眾在行政復議工作中真切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切實增進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用實際行動為黨爭取民心民意,鞏固黨的執政根基。

  第三,必須不斷提升行政復議的公信力,努力發揮行政復議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功能。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核心價值追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行政復議制度具有“準司法”的性質,公信力是其發揮功能的關鍵因素。公信力不強,人民群眾就不愿意選擇通過行政復議來維護權益,行政復議程序結束后,當事人也會不信服行政復議決定,會繼續通過訴訟或信訪途徑表達訴求,行政復議制度就會被虛置。因此,要充分發揮行政復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責功能,就必須不斷提高辦案的公正性,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讓每一件行政復議案件都經得起法律檢驗,使人民群眾對行政復議的公正性產生穩定心理預期,從而提升行政復議的公信力,共同營造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良好法治環境。

  第四,必須堅持與時俱進,不斷改革完善符合中國國情的行政復議制度。行政復議制度要更好地發揮功能,必須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對行政復議工作的要求,圍繞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過程中群眾的現實需求,不斷實現自我革新和完善。當前,對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要求,對照人民群眾對行政復議工作的期待,行政復議工作中還存在著諸多不適應新時代要求的地方。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在一些方面已經滯后于實踐,制度缺失、個別規定不合理并存,行政復議管轄權、案件、人手過于分散,資源難以充分形成合力,行政復議應有作用尚未得以發揮,復議隊伍“四化”建設仍需加強等。這些問題本身是發展中的產物,也只能通過改革予以解決。

  二、新時代行政復議工作要承擔起新的使命

  新的時代呼喚新的作為,中央將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司法部,為我們全面加強包括行政復議工作在內的司法行政各項工作,加快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提供了難得的歷史機遇。實現新時代行政復議的創新發展,必須準確把握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行政復議的功能優勢,明確行政復議工作的發展目標和實踐進路。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對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進行裁決,進而實現權利救濟和權力監督的法律制度,是行政機關重要的“免疫系統”。從行為性質看,行政復議屬于行政司法行為,與行政機關的一般行政行為相比,行政復議兼具行政性和準司法性雙重屬性。

  首先,行政性是行政復議的本質屬性。主要表現在:其權力來源是行政系統內部的領導權和監督權;其監督范圍涉及行政行為的全周期、各方面,其行為效力具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基于行政性的特點,其優勢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審查內容更全面。法治國家建設的內涵,不僅具有合法性的基本標準,更應具備合理性的平衡尺度。行政復議對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使其能夠更好地倒逼行政機關提升執法質量,實現良好行政要求。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和監督糾錯,確保了行政復議不僅能夠及時解決執法中突出問題,還可以覆蓋到在國家治理中潛在影響更大的“紅頭文件”,進而實現對依法行政的全面監督推動。合法性與合理性兼備的判斷標準,還有助于平衡中央管理權的集中性和地方層級治理的靈活性,彌合區域間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的差距。二是監督救濟更有效。行政復議權源性質決定了其運行機制的行政執行力特征。行政復議機關往往是上級機關,復議決定的實效性具備法定層級強制保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發揮資源調配優勢,解決行政相對人的實際利益訴求,實質性化解爭議。兼具行政、法律專業知識的復合型復議人員隊伍,也使復議決定的科學性和實效性具備更可靠的智力支撐。三是解決爭議更高效。從現代治理的角度,行政機關應當擁有對行政爭議的第一次判斷權。域外經驗證明,行政復議制度的產生和發展,主要源自以合法性判斷為基石的司法審查無法適應,也無力及時解決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帶來的大量專業性、時效性較強的行政爭議。從現階段我國行政管理實踐看,大多數行政爭議并不涉及復雜的法律關系,大多是對行政管理專業領域的事實認定、政策適用爭議,以及因政策調整產生的歷史遺留問題。根植于行政土壤,行政復議能夠充分運用行政領域強制、高效、專業的執行力,快速有效應對“大而專”的行政爭議,降低監督救濟的程序和時間成本,適應復雜社會治理“短平快”的發展需要,進而達到自我免疫的效果。強化行政機關的初次判斷權,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緩解司法壓力、減輕群眾訴累的積極效果。

  其次,準司法性是行政復議的行為屬性。主要表現在:其行為特征屬于典型的三方行為,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地位完全平等,行政復議機關居中對雙方的爭議進行裁斷;其行為要求更加規范,不能僅適用行政機關內部相對靈活、封閉的行政管理規則,還應包括明確、穩定、可預期的外部明示規范;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不同,作為事后救濟,需要依行政相對人主觀意愿啟動,且行政復議不能加重原行政行為的不利后果;跍仕痉ㄐ缘奶攸c,其優勢也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有助于實現政府公信的有效維護。行政復議機關的中立地位,使其能夠顯著區別于一般行政監督,減輕行政相對人對“官官相護”的顧慮和誤解。相對獨立、集中的行政復議機構,專業化的辦案人員隊伍,公開透明的審查機制,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實現行政監督救濟的客觀公正,從而贏得行政相對人的信任,不斷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二是有助于實現社會治理的現代化。隨著依法治國實踐的不斷發展,公眾參與治理逐漸成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重要內容。作為一種開放的、完全免費的矛盾化解機制,行政復議可以通過暢通渠道引導群眾依法主張權利、表達訴求,通過聽證充分聽取群眾意見,控制烈度、防范風險,通過復議委員會等載體實現社會力量深度參與,推動政府與民眾達成社會治理和法治建設標準的共識,進而實現社會治理由政府管理向多元主體共治的轉變。三是有助于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多元糾紛化解機制。發揮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可以使群眾在司法程序外,找到一條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監督救濟機制,真正使行政復議成為解決行政爭議的主渠道,同時更好地發揮司法作為社會公正爭議最后一道防線的功能,強化信訪作為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紐帶和聽取社情民意的管道作用,形成化解行政爭議的強大合力,將行政爭議主要解決在基層、解決在初發階段、解決在行政系統內部。

  基于行政復議的上述優勢,新時代的行政復議,可能也應當承擔起新的使命,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行政復議應當成為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主要渠道。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總體向好,但面臨的國際環境和國內條件都在發生深刻而復雜的變化。從國際上看,全球“動蕩源”和風險點難以把握,“零和博弈”思維、“單邊主義”行徑蔓延泛濫,斗爭形勢嚴峻。從國內看,隨著改革發展進入“深水區”,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過程中挑戰與困難頻發,經濟運行穩中有變、變中有憂?陀^上要求各級黨政機關時刻保持風險意識和憂患意識,加強風險研判,完善防控機制,增強風險化解能力。行政爭議是行政機關與群眾之間的矛盾糾紛,主要集中在社會治安、征地拆遷、勞動保障、食品藥品、環境保護等領域,往往涉及群眾重大切身利益,多帶有群體性因素,是社會穩定風險的重要方面。行政復議處于處置行政爭議的第一線,可以及時發現潛在的社會風險隱患,發揮法定機制規范、穩定、可預期的優勢,依法穩妥處置;可以發揮新時期“楓橋經驗”,加大矛盾調處力度,切實解決群眾關心的實際問題,有效紓解群眾的不滿情緒,緩和黨群、干群關系,防止普通的行政爭議演變為“黑天鵝”“灰犀!笔录;可以及時梳理總結風險隱患,有針對性地實現源頭預防,切實防范化解重大風險。

  其次,行政復議應當成為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有力抓手。通過行政復議,可以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糾錯,倒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可以通過對辦案中共性問題的梳理,掌握政府立法和重大決策的科學性和實際執行情況,推動完善制度建設;還可以通過對辦案結果的大數據分析,發現行政執法的薄弱領域、地域、層級、環節以及突出問題,找準依法行政的“堵點”“痛點”和“難點”,通過加強督察檢查,推動行政執法水平的提升?梢哉f,行政復議既是倒逼依法行政的“助推器”,也是反映法治政府建設質量的“晴雨表”。特別是機構改革后,在統籌推進依法治國的工作中,行政復議通過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普遍規范,與合法性審查、執法監督、備案審查等共同組成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治紅線”,是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有效推動法治政府建設,更好地履行統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重要職責的有效保障和現實選擇。

  最后,行政復議應當成為創新社會治理,滿足群眾對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方面。當前我國已進入了新時代,主要矛盾是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更多集中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這些都與司法行政系統工作直接相關,需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不斷提高和創新社會治理能力,更加注重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努力營造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社會環境。行政復議主要任務是辦案,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通過依法公正辦理案件,能夠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讓群眾通過每一起復議案件感受到公平正義,進而引導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有序參與社會治理,形成社會共治的良好局面。

  三、打造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復議制度體系

  面對新時代對行政復議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戰,面向新時期行政復議工作的新目標、新愿景,我們必須深入分析行政復議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深刻檢視當前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不斷健全完善新時代行政復議制度。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行政復議體制機制不適應工作的需求。從體制上看,現行行政復議管轄實行“條塊結合”的管轄模式,塊上的同級人民政府及條線上的上級主管部門均承擔行政復議職責,既不方便群眾找準行政復議機關,也導致復議案件和工作力量過于分散,無法發揮規模效益!岸囝^辦案”還導致辦案標準不統一,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導致申請人和行政機關無所適從。同時,上級部門普遍享有行政復議管轄權,導致矛盾上移,不利于就地就近解決矛盾糾紛。從機制上看,以書面審查為主的辦案方式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滿足辦案需要。按照普通辦文程序辦案,層層審批,既影響辦案效率,程序也不夠公開透明。

  二是行政復議制度公信力顯著不足。行政復議宣傳不到位,群眾不知道、不信任行政復議現象突出。有些行政復議機關不能嚴格依法辦案,對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該撤銷的不撤銷,導致“案結事不了”,當事人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滿意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比例約占30%。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程度不高,案件登記、立案審查、調查取證、文書制作、決定送達等環節缺少明確規范的工作流程,對行政復議證據規則等也沒有系統規定,實踐中隨意性大,容易引發爭議。行政復議延期辦理現象較多,行政復議決定書說理性差,有的只簡單陳述案情,不能做到析法明理,難以令當事人信服。

  三是行政復議能力建設與工作任務不匹配。實踐中,一些行政機關主要負責同志對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視不夠,行政復議能力普遍偏弱,與承擔的工作任務明顯不相適應。全國共有約4萬個行政復議機關,但僅有專職行政復議人員1.8萬人,平均每個行政復議機關不足1人。此次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后,絕大多數地方將原法制辦承擔的政府行政復議職能劃轉到司法廳(局),但不少地方原有工作人員并未同時轉隸,導致人員和工作出現斷檔。同時,對行政復議人員缺少必要的激勵保障機制,無法形成拴心留人的環境氛圍,在崗的行政復議人員長期缺少培訓,專業化、職業化水平不高,嚴重影響辦案質量。

  四是行政復議與其他制度的銜接不暢。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信訪等制度的互補、互洽不足,銜接不暢。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同質化現象明顯。行政復議制度便捷、高效、專業、低成本的優勢發揮不明顯。有地方反映,個別法院和行政復議機關在證據與法律適用等問題上存在分歧,一定程度存在“銜接不暢”的現象。行政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制度設計效果,在推動行政復議機關加大監督糾錯力度的同時,也客觀存在加大行政復議機關負擔、弱化行政復議制度權威等問題,需要作進一步深入研究評估。

  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和廣大行政復議工作人員要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牢把握行政復議制度所處的歷史方位和行政復議制度發展的基本走勢,緊緊盯住行政復議工作的短板弱勢,進一步統一思想,以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為抓手,以提升行政復議公信力為重點,改革創新,攻堅克難,努力打造更加完善的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復議制度體系。

  第一,以集中行政復議職責為核心,改革完善符合國情的行政復議體制。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改革行政復議體制”的要求和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關于“改革行政復議體制,積極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復議職責”的部署,大力推進行政復議體制改革,集中行政復議職責,一級政府只設立一個行政復議機構,統一代表本級政府受理審理以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所屬部門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不斷提升行政復議機構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第二,以充分發揮行政復議的比較優勢為突破口,推動完善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目前,行政復議法的修訂已經列入全國人大立法五年規劃,預計將于2020年年底前提交全國人大審議。此次修法的首要任務,就是充分發揮行政復議便捷高效、專業、有效的比較優勢。同時,合理吸收司法程序中的公正元素,確保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通過體制機制的調整和程序的完善,使行政復議的公正性和公信力顯著增強,真正成為解決行政爭議的主渠道。要注重發揮行政法規和地方立法的重要作用,同時不斷加強對行政復議應用性問題的解釋,構建層級多元、科學合理的法律制度體系。

  第三,以提升行政復議公信力為重點,加快推進行政復議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制度建設。圍繞行政復議工作各環節,大力加強規范化建設,盡快出臺加強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的意見。力爭通過三年左右的不懈努力,使行政復議渠道更加暢通,工作流程更加科學,工作力量顯著增強,人員素質明顯提高,辦案條件進一步改善,行政復議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不斷提升。按照司法部“數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體系建設的總體部署,建立健全行政復議信息化建設相關制度,全面推廣行政復議工作平臺的運用,在進一步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和效率的同時,不斷拓展行政復議功能。按照黨中央關于“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要求,盡快研究制定行政復議人員管理規定和執業規范,探索建立符合行政復議工作特點的激勵保障機制,不斷加強對行政復議人員的管理、培訓,努力打造一支對黨忠誠、業務過硬、作風優良的復議干部隊伍。

  第四,以“全國行政復議一盤棋”為導向,健全完善全系統行政復議監督指導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通報約談、典型示范、評比表彰等工作機制,監督推動各級行政復議機構嚴格依法辦案,不斷提高辦案質量,讓行政復議“長出牙齒”、形成震懾。建立請示答復、會議指導、匯編典型案例和法條釋義等常態化工作機制,有針對性地加強系統監督指導,統一認識、穩定隊伍、提高能力。建立學界和實務界合作機制,加強對行政復議基礎理論問題的研究,推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復議理論體系,為行政復議制度的創新發展提供支撐和引領。加強與行政審判機關的聯系,建立健全良性互動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實踐中存在分歧的突出問題,統一標準和辦案尺度,為行政復議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五,以提升行政復議認知度和認可度為目標,建立常態化的行政復議宣傳工作機制。堅持內宣和外宣相結合的原則,充分利用內宣陣地,拓寬外宣平臺,做到“內聚人心、外樹形象”。采取各種方式,積極宣傳行政復議制度的功能、優勢以及取得的積極成效,努力擴大行政復議的社會影響,讓更多群眾了解復議、信賴復議、選擇通過復議渠道維護自身權益。加大對行政復議系統涌現的典型人物的深入挖掘與宣傳,講好復議故事,打造法治名片。加大行政復議制度在領導干部學法中的比重,增強各級領導干部對行政復議工作重要性以及通過行政復議依法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意義的認識。

  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是時代最強音,行政復議工作使命光榮、責無旁貸。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廣大行政復議工作者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黨中央領導下,加快打造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復議制度體系,不斷開創行政復議工作新局面,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服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斷作出新的貢獻。

責任編輯: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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