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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楊鴻烈先生對沈家本的論斷說起
發布日期:2020-01-03  來源:民主與法制網  作者:沈厚鐸

   在中國近代史中,最早、最精辟地概括沈家本歷史作用的,當屬楊鴻烈先生。他在《中國法律發達史》一書中指出:“沈氏是深入了解中國法系且明白歐美日本法律的一個近代大法家,中國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先啟后,并且又是媒介東方西方幾大法系成為眷屬的一個冰人。”

  “沈氏是深了解中國法系”“ 中國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先啟后”的“一個近代大法家”

  首先要說明的是,楊氏這里講的“大法家”,是當下我們所說的“法學家”,也就是“大法學家”。

  1886年,沈家本第一部公開印行的律學著作《刺字集》刊行,薛允升為之作序。這部書,正是沈家本在長期司法實踐中積累的學術成果。對刺字之刑的產生,歷代之發展變化,做了詳細的考證,且明確發出了“獨是良民,偶罹法網,追悔已遲,一膺鯨刺,終身戮辱,善乎?”的疑問。這是他的第一部律學之作,或許是沈家本“深了解”的起始。

  沈家本進士及第之后,專注于法律之學。于是先后有《學斷錄》《內定律例稿本》《敘雪堂故事》等書稿成型。他為光緒三十三年(1907)刊印《寄簃文存》所作的小引中說道:“癸未后復困于簿書,所講求者案牘之文,多作獄訟駁詰之語,昕夕從公,幸無隕越而已。”可見沈家本先生在法學研究范疇中,分了兩個階段。簡放天津前,是多作“作獄訟駁詰之語”。先是寫出《讀律贅言》《晉書五行刑法二志校語》等書稿,繼而《律例雜說》《駁稿匯存》《奏讞匯存》《雪堂公牘》《秋讞須知》《文字獄》《刑案刪存》等書稿一一完成。

  最能體現沈家本“深了解中國法系”的著作,當屬他為修訂法律以備參考之用的《歷代刑法考》。

  《歷代刑法考》對中國傳統法的各個方面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考釋,且幾乎涵蓋了清王朝以前的整個中華文明史。所輯取的文獻材料,幾乎涉及了經史子集以及歷朝歷代編纂的有文可考的全部法律文獻。全書七十八卷 120 余萬字,是歷史上同類著作中,最為精辟最浩繁的一部,也是最有價值的一部。《歷代刑法考》可以認為沈家本先生最后成就“深了解中國法系”的集大成的積累。

  從《歷代刑法考》的結構,可以看出,沈家本研究中國法系,已經形成了自己的體系:就是從縱向與橫向、專項的不同角度分別對中國刑法制度進行比較分析,以得出優劣、得失、成敗,從而取得歷史經驗。

  《歷代刑官考》的完成時間是在宣統元年之秋。是時正值作為大理院正卿的沈家本與法部的權限之爭,不可開交,而被調回法部之后。大理院審判官員遴選職權歸屬是雙方爭論的焦點之一。沈家本不認為大理院自理官員遴選是權力之爭,他認為大理院官員必須是法律的行家里手。雖雙方職位互調,暫切平息了爭執,但沈家本并未因職務的調動而放棄自己的觀點,他從歷代刑官制度的變遷利弊的考察中,得出結論:“用不必才,官失其守,此治道之所以日衰也。”“若夫刑官變遷之故,茍即是編而討論之,得失是非已可了然。何者與古同,何者與古異;何者古當因,何者古當革,因時損益,必得其宜。是在主之者。”(《歷代刑官考序》)“是在主之者”,因時而論,這不就是對調任大理院正卿的張仁黼的喊話嗎:這件事就在于主持的人了!

  從《歷代刑法考》的結構可以看出,沈家本對中國法系的研究,已成十分清晰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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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代刑法考》中以“按”的形式,時而作出評價,時而又結合現實發出議論,也對史載史料做些勘誤。例如《總考》四,“唐刑”之后有一精辟按語:“史稱自高祖、太宗除隋虐亂,治以寬平,民樂其安,重于犯法,致治之美幾于三代之盛時。考其推心惻物,其可謂仁矣,斯言非溢美也。后代治律之士,莫不以唐為法,世輕世重皆不能越其范圍。然則今之議刑者,其可定厥宗旨乎。” 盛贊了有唐一代用法之寬平,對“今之議法者”提出了“可以定厥宗旨”的希望。

  沈家本撰寫《歷代刑法考》,熟練地運用了傳統的訓詁校勘、考據的手段,對歷史文獻做了充分的考研,因此使文獻有了充分的可靠性,這也正是《歷代刑法考》的價值所在。《歷代刑法考》的豐富內容,可以看出沈家本對中國法系的深刻了解。《歷代刑法考》對中國法律史學的奠基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在修律的當時,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也是百年來研究中國傳統法制,首推的重要重要史料與文獻,那些精辟的說解和按語,給予后學極大的啟迪與提示。“迨癸卯歲,奉命修訂律例,不得不研究法學之編。”

  我相信楊鴻烈先生之所以判定沈家本“深刻了解中國法系”,一定是對包括《歷代刑法考》在內的《沈寄簃先生遺書》有過認真的研讀得出的結論。

  “明白歐美日本法律的一個近代大法家”

  說沈家本先生是“明白歐美日本法律的一個近代大法家”,名副其實。

  沈家本既未出國考察,更不懂洋文東語,他所能夠讀到的外國法律,都是律例館翻譯的書籍。沈家本先生主持修律期間,先后譯成法、德、荷、意、日、普魯士等國法律二十三種。此后陸續譯出達三十種之多,特別是日本法的翻譯,達到總數二十八種。但與沈家本先生讀破萬卷書的底蘊、對中國傳統法律之了解之深入,應該是相去甚遠了。

  由于沈家本對修律的專注和迫切,由于他不斷進取渴求新知的信念,他不僅積極閱讀翻譯著作,也時常與律例編譯館的青年才俊討論,以提高對西法的理解與認識,又可確保法言法語的翻譯準確。光緒三十二年(1906),他在《贈王幼三同年》的詩中,曾這樣寫道:“吾學于今世界新,普通卒業始為人。”表達了年逾花甲的沈家本的積極進取精神。正是在這種進取精神的推動下,在一系列的譯注討論中,沈家本先生“明白”了歐美日本法律。

  他在《法學名著序》一文中這樣說道:“夫吾國舊學,自成法系,精微之處,仁至義盡,新學要旨,已在包涵之內,烏可牟髦等視,不復研求。”因此,他積極主張中西法律“融會貫通”,堅持“參考古今,博稽中外”“參酌古今,融鑄東西”的基本原則,在清末修律中積極汲取西方,也沒有完全摒棄中國的傳統法律。

  雖然清末的修律,隨著清王朝覆滅不了了之,但中國之法系從此轉型,開啟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是無可辯駁的。

  從這個意義上說,楊氏界定沈家本是“中國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先啟后,并且又是媒介東方西方幾大法系成為眷屬的一個冰人”的論斷是十分充分的、完全正確的。

  沈家本所主持的清末司法改革,是法學理念的顛覆性的改革、是司法制度的全面的改革。這一改革,使中國的法學理念、司法制度邁向了現代化,也融入了世界法治進化的長河。他極有遠見地倡導建立了中國第一所專門進行法學教育的京師法律學堂,他積極參與成立了中國第一個全國性的法學會——北京法學會,他大力支持創辦了中國第一個專門研究法學的全國性雜志《法學會雜志》。他為促進法學研究的發展、法學人才的培養當時培養,做出了歷史性的開拓,成為中國法學研究的先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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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厚鐸,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退休教授,沈家本四世孫。

 

責任編輯: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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