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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學界呼吁制定《稅法總則》
發布日期:2019-12-19  來源: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

2019年12月15日,由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簡稱“研究會”)主辦、北京大學法學院和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承辦的第20屆中國財稅法前沿問題高端論壇——“中國特色財稅法的理論與制度”研討會在北京大學法學院舉辦。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上海交通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社科院大學、中央財經大學、武漢大學、西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廈門大學和遼寧大學等高校的六十多位學者參加了本次論壇。

與會學者一致認為,近年來,在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指引下,稅收法定原則逐步落實,新一輪稅制改革之后我國的稅制體系基本成熟定型,稅收實體法法律層級的整體提升有望實現,制定一部統領稅法體系、規定稅法領域基本問題的《稅法總則》的立法時機已經成熟。劉劍文、熊偉等教授指出,稅法總則》的法律定位應當是稅法領域的“母法”或者“準憲法”,對于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意義重大。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體到財稅領域則體現為稅收法律體系的現代化,所以應當盡快啟動該法的立法進程,使其成為稅法現代化的標志性法律。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

從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明確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以來,我國稅收立法步入快車道,現有18個稅種目前已經制定了9部法律,其余多部稅收法律草案也已進入立法程序。應當說,制定單行立法僅僅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第一步,要將稅收法定原則貫穿于財稅法律制定和實施的全過程、從形式正義走向實質公正,還需要統籌我國稅收領域的法律規范,盡快制定《稅法總則》。

從立法模式來看,我國采取了稅種實體法與程序法分立的模式,但由于單行法律調整對象單一、法律漏洞不可避免,政府就不得不制定大量位階效力偏低的規范性文件以提高相關法律適用的確定性,但無形之中也會削弱法律的權威性,甚至與稅收法定原則相背離。為規范政府稅收權力的行使、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利,對基本稅收制度和規則通過“總則”加以確立十分有必要。

2006年我受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托提交了《稅收基本法(稅法通則)》的專家稿。進入新時代以后,我國原有稅收法律體系發生較大變化,因此《稅法總則》不僅是對現行財稅法律制度的修繕,更需要以新時代財稅法治理念為引領,從立法模式、立法原則與具體制度等方面進一步優化我國稅收法律體系,實現稅法的體系化和法典化。2017年我國《民法總則》頒布,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一字之變更彰顯了時代精神和時代特征,這對我國《稅收總則》的制定產生了積極而深遠的影響。在筆者看來,制定《稅法總則》是一項基礎法律工程,作為我國稅收領域的“基本法”,《稅收總則》將對稅收立法、執法、司法產生巨大的影響,特別是在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中能夠發揮綱舉目張的效果。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熊偉: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任務2020年基本完成后,除了繼續完善立法,我國稅收法治建設的重點應該轉到研究和論證“稅法總則”的制定。這既是為了豐富和發展我國新時代的稅法體系,也是為了更好地平衡國家財政需要、經濟社會發展與納稅人權利。

《立法法》第八條第六款要求法定的內容,并不限于其列舉的稅種設立、稅率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而是包括所有的稅收基本制度,尤其是適用于所有稅種、涵蓋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稅法總則”。從這個角度而言,制定“稅法總則”并非無中生有,而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升級版。

借助于“稅法總則”的制定,可以確認稅收法定、量能課稅、比例原則等稅法原則的適用條件,界定稅法原則彼此之間的效力關系;可以進一步張揚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理念,構建相應的制度和規則;可以基于稅收債務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這條主線,抽象出適用于所有稅收單行法的一般規則,彌補分散性稅收立法的不足;還可以將重要的稅收征管制度納入其中,體現實體法與程序法在理念層面的融合。

以稅法總則為龍頭、稅收實體法為主體、稅收程序法為支撐,這種模式的稅法體系形成后,經過一段時期的實踐和沉淀,再可以考慮順應新時代法典化的潮流,在此基礎上編纂稅法典,推動中國稅法體系化建設進入更高層次。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施正文: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完成中央提出的要求和部署,我國增值稅法、消費稅法等重要單行稅法的征求意見稿已經公布,稅收立法正在加快推進,各稅種的單行法即將全部完成立法。為了更好地發揮各單行稅法的調整和規范作用,提高稅收法律體系化和科學化水平,我國需要制定一部對單行稅法起統領性作用的《稅法總則》。《稅法總則》主要規定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的稅收基本制度,為單行稅法提供依據,使單行稅法的立改廢釋更加協調一致,更好地實施稅法的系統治理。《稅法總則》的制定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項艱巨的立法工程,必需盡早謀劃啟動,以便在此基礎上編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典》,推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進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王婷婷:

當前,我國稅收立法正逐步進入快車道,主要稅種立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制定已進入“總攻”階段,這有助于解決我國稅收立法中長期存在的“法律倒置”現象和“授權立法多于職權立法”問題。然而,現行稅收法律制度仍存在體系性不強、回應性不彰、前瞻性不夠、民主性不足等問題,亟需一部涵攝稅收基本制度的《稅法總則》予以改善。歷史地看,我國財稅部門、專家學者曾于1995年-1997年及2004年-2007年兩個時期內吹響稅收立法“集結號”,并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劃主導下提出《稅收基本法(草案)》抑或《稅收通則法(草案)》的構想,但囿于彼時我國處于稅制初創期和稅收政策調整期,這些重要立法規劃和立法主張最后無果而終。然而時過境遷,當前我國正啟動新一輪稅制的整體性變革,重要的稅收實體法及稅收程序法有望在新時期實現法律化或進行集中修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保障納稅人基本權利、普及稅收法治理念也已成為新時代國家全面完善治理體系、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任務。在此背景下,重啟《稅法總則》的立法進程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當前,我國宜采取“雙向并進”稅法立法模式,即:一方面繼續推動主要稅種立法的法定化,另一方面應適時重啟《稅法總則》的立法研究與規劃,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財稅法制體系的完善。

 

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剛

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劍文教授早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就呼吁制定《稅收基本法》,并于2006年9月受全國人大財經委委托組建《稅收基本法(稅收通則法)》(專家稿)起草小組,先后完成兩稿草案。在該法起草和研究的二十多年歷程中,雖然在名稱及其定位和效力、應規定哪些基本原則、應否規定稅收立法問題、與《稅收征收管理法》之間的關系如何處理、應否規定相對獨立的稅務司法保障體系等方面存在著眾多的理論爭議,但時過境遷之后,現實條件已然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應當在厘清誤區、取得共識的基礎上繼續推進其立法進程。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教授湯潔茵:

隨著稅收立法進程的提速,截至2019年,全國人大已制定了包括《個人所得稅法》在內的9部單行稅種法律和《稅收征管法》。但這些稅收法律基本采取了框架式的立法模式,對征稅事項和標準僅作提綱挈領式的一般和抽象式的規定,采用了大量抽象、不確定概念,留下諸多的立法空白。在這些內容簡約的稅收法律之下則衍生出龐雜的稅收行政規則。可以說政府機關在稅法規范的形成過程中仍居于主導地位。國家稅務總局等制定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反而是稅收征管活動不可或缺的法規依據,但卻是碎片化、補丁式的零散規定,無法形成完整的體系,規范的適用極為復雜、困難。稅收法定主義固有民主、法定和確定的三層意涵,要求確保稅收立法的公眾參與、保證征稅的公平;要求以成文的形式確立征稅標準,以限定征稅權的范圍,避免對國民權利的侵害;要求稅法規則的明確性、易解性,以便納稅人遵從和規范私人事務。因此,根據《立法法》第8條第6項的規定,由全國人大以法律形式予以保留的基本征稅事項,應當包括實質性地創設納稅人涉稅權利和義務、可能實質性地侵入納稅人基本權利范圍的征稅安排。政府機關僅享有稅法解釋以及制定裁量準則、操作細則和有限的政策調整等剩余立法權。稅收法律所采用的規范形式應當以嚴格規則為主,盡可能避免內涵和外延不確定的概念,并確保在稅法統一價值秩序之下稅法規范形成完整、合邏輯的整體體系。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翁武耀:

在稅收法定原則即將全面落實之際,稅法法典化應當成為我國未來稅收立法的重點任務,尤其是在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之后,制定一部體現我國特色的稅法典更是應當提上議程。事實上,從必要性的角度,制定稅法典有助于體現國家對稅收法治國家建設的意志和決心,促進稅法的體系性、確定性和明確性,促進稅法的公正性以及國庫利益維護與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兼顧,并有助于財稅法學科的進一步發展。從可行性的角度,我國已有財稅法研究成果和人才隊伍能夠提供堅實的智識保障,已有稅收法律法規提供了可資利用的基礎,民法、刑法等已有部門法法典編撰提供了可借鑒、直接使用的技術和經驗。同時,作為一種國際趨勢,德國、法國、西班牙、俄羅斯、美國、意大利等國家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稅法法典化,包括《稅法通則》《稅收總法典》《稅收一般法》《稅法典》《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等不同形式。據此,從我國國情出發,并借鑒國際經驗,我國稅法法典化應當采取先行制定稅法總則、制定稅法分則的路徑。其中,總則主要內容可以包括“稅的定義”、“稅的課征原則”“稅收要件和分類”“稅法的淵源、解釋和效力”“征稅主體”“稅收征納的一般規則”“稅收信息的取得”“稅收確定”“稅收征收”“稅收違法行為處罰”“稅收救濟”。

 


責任編輯:薛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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