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至16日舉行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加強產權保護制度建設,抓緊編纂民法典,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堅持有錯必糾,甄別糾正一批侵害企業產權的錯案冤案。保護企業家精神,支持企業家專心創新創業。
“抓緊編纂民法典”這一提法與以往有所不同,體現了中央對民法典編纂的迫切性。為什么依法保護產權與編纂民法典關系如此密切?黨內重要文件和會議對編纂民法典的要求的變化有何意味?21世紀經濟報道專訪了民商法學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
《21世紀》: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抓緊編纂民法典”,這個提法不同于以往黨內重要文件的提法,這有何意味?
薛軍: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編纂民法典的相關表述是對十八屆四中全會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產權保護文件精神的延續。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黨中央、國務院11月印發的《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提出“加快推進民法典編纂工作”。這次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的提法是“抓緊編纂民法典”。
民法典是一部涉及范圍很廣的法律,首先制定民法總則,其次將現有的物權法、合同法等基礎性法律再編纂成民法典。今年6月,民法總則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第一次審議,今年10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即將于12月19日開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將進行第三次審議。尤其是今年10月和12月,民法總則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連續審議(常委會會議一般情況隔月舉行),說明對這部法律的重視和期望。我認為,民法總則肯定會在明年舉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被審議通過。
《21世紀》:為什么民法典在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方面被寄予厚望?
薛軍:民法典被認為是一部調整社會經濟生活關系的基礎性的法律,會規范各種類型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財產權、婚姻家庭的權利等,財產權還可以分為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民法典編纂完成后,這些權利都會得到比較好的保護。
中國民法學界對民法典的吁求,并非因為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基本上都有一部民法典,所以我們也一定要擁有一部民法典。我們重視的并非民法典這種形式,而是它能夠發揮的功能。
法治秩序并不是一個抽象之物,并不總是表現為與政府的濫權行為進行正面對抗,最終獲得勝利的英雄主義故事。事實上,法治的文化土壤與精神氣質,更多依賴于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瑣碎爭端中逐漸培養和確定起來的規則意識和對他人權利的尊重,以及對自己權利的堅定維護。民法典及其所調整的私人領域,以及民法典所維護的私人權利,恰恰就是塑造法治的日常性的,因此也是最深層次的力量。
《21世紀》:在編纂民法典的過程中,除了新制定的《民法總則》相比于現行《民法通則》有重大改變,其余的合同法、物權法等裝入民法典時,并不會進行過多修訂,這是否意味著對于保護產權來說,現行法律規范已經比較完備,民法典還能發揮多大作用?
薛軍:一些法律頒布至今畢竟也有一段時間了,比如《合同法》是1999年頒布的,《物權法》是2007年頒布的,一些產權形態在這期間有所發展,比如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就沒有體現在《物權法》中;一些新型財產權利等也可以借編纂民法典的機會加以修訂完善,對加強產權保護還是有很大作用的。
《21世紀》:黨中央、國務院11月印發的《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著重就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提出依法平等保護,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又增加了對“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我們應該如何理解?
薛軍:民法典是對各種民事主體普遍適用、對其權利一體保護的法典,企業、個人都是民事主體,政府以民事身份活動時也是民事主體,那么在民法典中得到的保護程度都是平等的,保護力度、保護方法、保護水準也都是一樣的。
我認為在編纂民法典時,應該以人的保護作為價值基點來界定財產權的法律性質。財產權保障這一命題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最終取決于它是否符合于“人的保護”這一法律的最高價值。如果保障某種財產權對于人的保護具有根本的意義,那么出于人的保護的需要,就必須對該財產權予以特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