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改革開放四十年取得的偉大成就與民事立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密不可分。偉大的時代呼喚一部偉大的民法典。雖然中國民法最近四十年的發展之于西方民法幾百年的發展只不過是短暫的一瞬,卻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中國民法學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作為四十年民法學理論發展的親歷者、見證者、參與者、創業者,見證了民法四十年來不平凡的發展歷程,也對這個偉大歷程進行了歷史性的總結與回顧,他說:“中國四十年民法發展歷史就是一部濃縮了中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變遷史。”
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民法四十年,其中國特色與中國道路到底是什么?王利明教授接受了《法制日報》記者的專訪。
民法學的中國道路
記者: 你多次談到改革開放四十年中國民法學之所以取得了很大成就,是因為始終立足中國的實際,回應中國實踐需求,解決中國的現實問題,堅持民法學的中國道路。請具體分析。
王利明:彈指一揮間,四十年過去了,民法學從一片荒蕪的園地變成了百花盛開、枝葉繁茂的花園,昔日荒蕪地,今朝春滿園。四十年來民法學取得重大發展的重要原因是對中國道路的堅守,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四十年來,我國民法學是伴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推進而不斷發展的。“忽如一夜春風來,千樹萬樹梨花開”,改革開放奠定了民法學發展的社會基礎,改革開放的四十年,是經濟快速發展的四十年,是社會全面進步的四十年,更是民法快速發展的四十年;經濟發展與社會變遷為民法學研究提供了十分肥沃的土壤。例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用益物權體系,都是伴隨著改革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私法自治原則等都是伴隨著改革的深入而發展的,改革始終和民法學形成一種密切的互動關系,民事學伴隨改革開放進程而發展和成長,同時也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智力支持。
第二,民法學是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發展的。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民法深深植根于市場經濟,它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可以說,沒有市場,就沒有民法的用武之地,而沒有民法,也沒有真正的市場經濟。有觀點認為,四十年的成就主要是經濟政策推動的結果,法治的作用微乎其微,這種說法顯然是不正確的。改革開放四十年的實踐證明,經濟發展每個階段的進步都伴隨著中國民商事立法的進步和作用的發揮,與法治特別是民事立法的保障作用是不可分的。例如,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IFC) 2008年4月22日聯合發布的《2008全球營商環境報告》中指出,中國大陸2007年因物權法的頒布大大改善了中國的商業環境,并因此將中國大陸列為商業環境改革前10位之一。特別是中國房地產產業的蓬勃發展,就與物權法的頒布密不可分,該法第149條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自動續期的規則,有著非常重要的關系。這項規則的出臺首先是突破了70年住宅使用權的限制,即到期后自動延長,更重要的是,它消除了很多老百姓購房后的擔心,真正給老百姓吃了“定心丸”,對自己的房產形成了一種合理的預期。“有恒產者有恒心”,這就為蓬勃發展的房地產業創造了非常有利的法治化環境,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在2018年10月底,世界銀行集團發布了《2018年營商環境報告》,中國營商環境排名從上期的第78位躍升至第46位,首次進入前50。其重要原因在于,中國在合同履行、投資者保護、商業糾紛解決等方面表現良好,這與中國的民事法律制度的保障作用是密不可分的。
第三,民法學的發展是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推進的結果。在中國四十年法治建設中,立法始終是法治成就的重要亮點。為適應發展市場經濟要求,民法通則的頒布極大地提升了民法學的地位,奠定了民法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和私法基本法的地位。從此,民法學步入了發展的快車道。
自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以來,民法典的編纂也開始加速推進,2017年頒布了民法總則,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編也已經提交審議。此外,四十年來,中國的司法實踐極大地促進了民法學的發展,許多理論的產生與發展都與司法判例的推動作用密不可分。例如,債權人代位權的直接受償規則、無權處分合同的有效規則、一般人格權的確立、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等,都是司法實踐推動的結果。
中國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
記者: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我國民事立法從中國實際出發,在廣泛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請你為我們具體闡釋一下改革開放以來民事立法的中國特色包括哪些內容?
王利明:我國自清末變法以來,一直采納潘德克吞體系,國民黨政府民法幾乎完全照搬德國模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立法從中國的實際出發,著力解決中國的實際問題。因此,民事立法的中國特色首先表現在體系上。比如民法通則基于對“文革”期間嚴重侵害個人人格權、踐踏人格尊嚴的現象反思,以專章的形式規定民事權利,并明確規定了人身權,具體列舉和規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各項人格權,我國正在編纂的民法典也將在此基礎上規定獨立成編的人格權編。比如,立法機關單獨制定侵權責任法,形成了獨立成編的侵權責任法體系,突破了傳統大陸法國家的債法體系結構,同時侵權責任法的體例結構的獨特性,在大陸法系國家也是前所未有。另外,民法總則將代理與法律行為制度并列規定,諸多民事立法都開宗明義地規定了基本原則等,這些都具有創新性。
我國民事立法的中國特色還體現在諸多創新的制度上。比如民法通則第一次集中規定民事權利,系統規定了人身權特別是人格權制度。民法通則還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民事責任制度,這些都是制度的重大創新。
民事立法的中國特色還表現在大量概念都是結合中國國情、吸收學理營養、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產物。例如,民法總則中規定的民事權益、自愿原則、營利法人、特別法人、非法人組織等;物權法中所規定的權利人、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管理規約、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上述概念并非法律移植的結果,而是從我國實際出發的產物。
民事立法的中國特色還表現在立法理念上,比如我國民事立法在主體制度中不僅確立了抽象的主體制度,而且也關注對一些特殊弱勢群體權益的保護。
如何在民法典中體現
中國特色和時代特色
記者:四十年光陰如白駒過隙,未來已來,將至已至,編纂民法典應該是目前中國民法學界和民事立法的頭等使命,如何在民法典中體現中國特色和時代特色?
王利明:“但見時光流似箭,豈知天道曲如弓。”我們已經進入了新時代,改革也已經進入了“攻堅期”,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已經進入關鍵階段,我們民法學人責任重大,使命光榮。“聚萬眾智慧,成偉大法典”。既然推動民法典編纂的歷史任務落到了我們這一代人的身上,我們每個民法學者能夠親身參與其中,可謂與有榮焉,我們有義務也有責任參與這樣一項偉大的、舉世矚目的工程,這也是我們治學報國的最好機遇。
我們要制定的民法典并不是簡單從事民事立法的匯編,也不是重起爐灶,完全推翻原有的民事立法,而是在全面、認真總結我國既有民事立法、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立足中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充分借鑒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制定出一部立足我國國情、面向21世紀、科學的民法典。如果說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19世紀風車水磨時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是20世紀工業社會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們的民法典則應當成為21世紀大數據、信息社會民法典的代表之作。因此,我們的民法典不應是照搬《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而應回應21世紀互聯網時代和高科技時代的現實需求,回應信息社會的挑戰。我國正在編纂的民法典應當是一部強化人文關懷的民法典,是一部注重保障人的尊嚴、意思自治,弘揚私益與私權神圣的觀念,從而體現了時代精神的民法典,這樣一部民法典不僅將是一部垂范久遠的民法典,更將引領中國社會邁入一個“個人的自治、有尊嚴的生活”獲得全面實現的美好社會。
如果說19世紀初的《法國民法典》和20世紀初的《德國民法典》的問世,成為世界民法發展史上的重要成果,那么21世紀中國民法典的出臺,必將在民法發展史上留下光輝的篇章。中國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
記者: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我國民事立法從中國實際出發,在廣泛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請你為我們具體闡釋一下改革開放以來民事立法的中國特色包括哪些內容?
王利明:我國自清末變法以來,一直采納潘德克吞體系,國民黨政府民法幾乎完全照搬德國模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立法從中國的實際出發,著力解決中國的實際問題。因此,民事立法的中國特色首先表現在體系上。比如民法通則基于對“文革”期間嚴重侵害個人人格權、踐踏人格尊嚴的現象反思,以專章的形式規定民事權利,并明確規定了人身權,具體列舉和規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各項人格權,我國正在編纂的民法典也將在此基礎上規定獨立成編的人格權編。比如,立法機關單獨制定侵權責任法,形成了獨立成編的侵權責任法體系,突破了傳統大陸法國家的債法體系結構,同時侵權責任法的體例結構的獨特性,在大陸法系國家也是前所未有。另外,民法總則將代理與法律行為制度并列規定,諸多民事立法都開宗明義地規定了基本原則等,這些都具有創新性。
我國民事立法的中國特色還體現在諸多創新的制度上。比如民法通則第一次集中規定民事權利,系統規定了人身權特別是人格權制度。民法通則還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民事責任制度,這些都是制度的重大創新。
民事立法的中國特色還表現在大量概念都是結合中國國情、吸收學理營養、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產物。例如,民法總則中規定的民事權益、自愿原則、營利法人、特別法人、非法人組織等;物權法中所規定的權利人、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管理規約、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上述概念并非法律移植的結果,而是從我國實際出發的產物。
民事立法的中國特色還表現在立法理念上,比如我國民事立法在主體制度中不僅確立了抽象的主體制度,而且也關注對一些特殊弱勢群體權益的保護。
如何在民法典中體現
中國特色和時代特色
記者:四十年光陰如白駒過隙,未來已來,將至已至,編纂民法典應該是目前中國民法學界和民事立法的頭等使命,如何在民法典中體現中國特色和時代特色?
王利明:“但見時光流似箭,豈知天道曲如弓。”我們已經進入了新時代,改革也已經進入了“攻堅期”,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已經進入關鍵階段,我們民法學人責任重大,使命光榮。“聚萬眾智慧,成偉大法典”。既然推動民法典編纂的歷史任務落到了我們這一代人的身上,我們每個民法學者能夠親身參與其中,可謂與有榮焉,我們有義務也有責任參與這樣一項偉大的、舉世矚目的工程,這也是我們治學報國的最好機遇。
我們要制定的民法典并不是簡單從事民事立法的匯編,也不是重起爐灶,完全推翻原有的民事立法,而是在全面、認真總結我國既有民事立法、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立足中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充分借鑒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制定出一部立足我國國情、面向21世紀、科學的民法典。如果說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19世紀風車水磨時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是20世紀工業社會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們的民法典則應當成為21世紀大數據、信息社會民法典的代表之作。因此,我們的民法典不應是照搬《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而應回應21世紀互聯網時代和高科技時代的現實需求,回應信息社會的挑戰。我國正在編纂的民法典應當是一部強化人文關懷的民法典,是一部注重保障人的尊嚴、意思自治,弘揚私益與私權神圣的觀念,從而體現了時代精神的民法典,這樣一部民法典不僅將是一部垂范久遠的民法典,更將引領中國社會邁入一個“個人的自治、有尊嚴的生活”獲得全面實現的美好社會。
如果說19世紀初的《法國民法典》和20世紀初的《德國民法典》的問世,成為世界民法發展史上的重要成果,那么21世紀中國民法典的出臺,必將在民法發展史上留下光輝的篇章。中國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
記者: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我國民事立法從中國實際出發,在廣泛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請你為我們具體闡釋一下改革開放以來民事立法的中國特色包括哪些內容?
王利明:我國自清末變法以來,一直采納潘德克吞體系,國民黨政府民法幾乎完全照搬德國模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立法從中國的實際出發,著力解決中國的實際問題。因此,民事立法的中國特色首先表現在體系上。比如民法通則基于對“文革”期間嚴重侵害個人人格權、踐踏人格尊嚴的現象反思,以專章的形式規定民事權利,并明確規定了人身權,具體列舉和規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各項人格權,我國正在編纂的民法典也將在此基礎上規定獨立成編的人格權編。比如,立法機關單獨制定侵權責任法,形成了獨立成編的侵權責任法體系,突破了傳統大陸法國家的債法體系結構,同時侵權責任法的體例結構的獨特性,在大陸法系國家也是前所未有。另外,民法總則將代理與法律行為制度并列規定,諸多民事立法都開宗明義地規定了基本原則等,這些都具有創新性。
我國民事立法的中國特色還體現在諸多創新的制度上。比如民法通則第一次集中規定民事權利,系統規定了人身權特別是人格權制度。民法通則還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民事責任制度,這些都是制度的重大創新。
民事立法的中國特色還表現在大量概念都是結合中國國情、吸收學理營養、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產物。例如,民法總則中規定的民事權益、自愿原則、營利法人、特別法人、非法人組織等;物權法中所規定的權利人、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管理規約、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上述概念并非法律移植的結果,而是從我國實際出發的產物。
民事立法的中國特色還表現在立法理念上,比如我國民事立法在主體制度中不僅確立了抽象的主體制度,而且也關注對一些特殊弱勢群體權益的保護。
如何在民法典中體現
中國特色和時代特色
記者:四十年光陰如白駒過隙,未來已來,將至已至,編纂民法典應該是目前中國民法學界和民事立法的頭等使命,如何在民法典中體現中國特色和時代特色?
王利明:“但見時光流似箭,豈知天道曲如弓。”我們已經進入了新時代,改革也已經進入了“攻堅期”,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已經進入關鍵階段,我們民法學人責任重大,使命光榮。“聚萬眾智慧,成偉大法典”。既然推動民法典編纂的歷史任務落到了我們這一代人的身上,我們每個民法學者能夠親身參與其中,可謂與有榮焉,我們有義務也有責任參與這樣一項偉大的、舉世矚目的工程,這也是我們治學報國的最好機遇。
我們要制定的民法典并不是簡單從事民事立法的匯編,也不是重起爐灶,完全推翻原有的民事立法,而是在全面、認真總結我國既有民事立法、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立足中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充分借鑒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制定出一部立足我國國情、面向21世紀、科學的民法典。如果說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19世紀風車水磨時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是20世紀工業社會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們的民法典則應當成為21世紀大數據、信息社會民法典的代表之作。因此,我們的民法典不應是照搬《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而應回應21世紀互聯網時代和高科技時代的現實需求,回應信息社會的挑戰。我國正在編纂的民法典應當是一部強化人文關懷的民法典,是一部注重保障人的尊嚴、意思自治,弘揚私益與私權神圣的觀念,從而體現了時代精神的民法典,這樣一部民法典不僅將是一部垂范久遠的民法典,更將引領中國社會邁入一個“個人的自治、有尊嚴的生活”獲得全面實現的美好社會。
如果說19世紀初的《法國民法典》和20世紀初的《德國民法典》的問世,成為世界民法發展史上的重要成果,那么21世紀中國民法典的出臺,必將在民法發展史上留下光輝的篇章。
中國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
記者: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我國民事立法從中國實際出發,在廣泛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請你為我們具體闡釋一下改革開放以來民事立法的中國特色包括哪些內容?
王利明:我國自清末變法以來,一直采納潘德克吞體系,國民黨政府民法幾乎完全照搬德國模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立法從中國的實際出發,著力解決中國的實際問題。因此,民事立法的中國特色首先表現在體系上。比如民法通則基于對“文革”期間嚴重侵害個人人格權、踐踏人格尊嚴的現象反思,以專章的形式規定民事權利,并明確規定了人身權,具體列舉和規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各項人格權,我國正在編纂的民法典也將在此基礎上規定獨立成編的人格權編。比如,立法機關單獨制定侵權責任法,形成了獨立成編的侵權責任法體系,突破了傳統大陸法國家的債法體系結構,同時侵權責任法的體例結構的獨特性,在大陸法系國家也是前所未有。另外,民法總則將代理與法律行為制度并列規定,諸多民事立法都開宗明義地規定了基本原則等,這些都具有創新性。
我國民事立法的中國特色還體現在諸多創新的制度上。比如民法通則第一次集中規定民事權利,系統規定了人身權特別是人格權制度。民法通則還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民事責任制度,這些都是制度的重大創新。
民事立法的中國特色還表現在大量概念都是結合中國國情、吸收學理營養、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產物。例如,民法總則中規定的民事權益、自愿原則、營利法人、特別法人、非法人組織等;物權法中所規定的權利人、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管理規約、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上述概念并非法律移植的結果,而是從我國實際出發的產物。
民事立法的中國特色還表現在立法理念上,比如我國民事立法在主體制度中不僅確立了抽象的主體制度,而且也關注對一些特殊弱勢群體權益的保護。
如何在民法典中體現
中國特色和時代特色
記者:四十年光陰如白駒過隙,未來已來,將至已至,編纂民法典應該是目前中國民法學界和民事立法的頭等使命,如何在民法典中體現中國特色和時代特色?
王利明:“但見時光流似箭,豈知天道曲如弓。”我們已經進入了新時代,改革也已經進入了“攻堅期”,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已經進入關鍵階段,我們民法學人責任重大,使命光榮。“聚萬眾智慧,成偉大法典”。既然推動民法典編纂的歷史任務落到了我們這一代人的身上,我們每個民法學者能夠親身參與其中,可謂與有榮焉,我們有義務也有責任參與這樣一項偉大的、舉世矚目的工程,這也是我們治學報國的最好機遇。
我們要制定的民法典并不是簡單從事民事立法的匯編,也不是重起爐灶,完全推翻原有的民事立法,而是在全面、認真總結我國既有民事立法、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立足中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充分借鑒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制定出一部立足我國國情、面向21世紀、科學的民法典。如果說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19世紀風車水磨時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是20世紀工業社會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們的民法典則應當成為21世紀大數據、信息社會民法典的代表之作。因此,我們的民法典不應是照搬《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而應回應21世紀互聯網時代和高科技時代的現實需求,回應信息社會的挑戰。我國正在編纂的民法典應當是一部強化人文關懷的民法典,是一部注重保障人的尊嚴、意思自治,弘揚私益與私權神圣的觀念,從而體現了時代精神的民法典,這樣一部民法典不僅將是一部垂范久遠的民法典,更將引領中國社會邁入一個“個人的自治、有尊嚴的生活”獲得全面實現的美好社會。
如果說19世紀初的《法國民法典》和20世紀初的《德國民法典》的問世,成為世界民法發展史上的重要成果,那么21世紀中國民法典的出臺,必將在民法發展史上留下光輝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