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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華輝先生小傳
發布日期:2014-06-03  來源:互聯網  作者:秦前紅

何華輝1925.11.071996.1.17),湖南益陽人。我國杰出的憲法學家與政治學家。1946年考入北京大學法律系,1951年畢業,同年被選派入中國人民大學國家法研究生班,主要從事憲法學的研究。1953年研究生畢業后被分配到武漢大學法律系從事憲法學的教學與研究工作,1954年憲法頒布后,其與人合著的《什么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較早系統闡述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專門著述之一。1957年被錯劃為右派,1978年平反并恢復工作。歷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1991年開始招收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總干事、中國政治學會理事等職。在數十年的教學與研究工作中,共發表論文、譯文60余篇,主編、參編或獨著、合著的教材、著作共13部,是新中國憲法學科的奠基人之一。

一、一生經歷

1925~1959 燕園青年才俊 珞珈講壇初啼

惟楚有材,于斯為盛。在中國近現代歷史上,湖南一地,人才輩出,法學領域更是頗多瀟湘風流人物。作為中國憲法學的泰山北斗,何華輝也是湘籍法學家群體中的一員大將。1925117日,何華輝出生于湖南益陽的一個小作坊主家庭,楚地自古文教興盛,何華輝自幼即聰慧過人,是當地遠近聞名的早慧才子。 1946年,何華輝從湖南省省立第一中學畢業,高分考入當時青年才俊最為傾心的北京大學,就讀于法律系攻讀法科專業。彼時北大校長乃是著名學者胡適先生,胡校長雄心勃勃致力于北大全面復興,要“把北大做到最高學府,做成功今日最高的學術研究機關”,在全國范圍內不遺余力的為北大延攬人才,這對于求學階段的何華輝而言可謂是恰逢其會,其興趣點不僅僅局限于法科一隅,而是旁及政治、經濟、歷史、社會學等諸多學科門類,為其日后進行更深入的學術研究奠定了堅實基礎。

1951年,何華輝從北京大學本科畢業后由于學業優異被選派進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國家法研究生班,從事憲法學專業的專門學習與研究,乃是我國自主培養的最早的法科研究生之一。1953年何華輝年研究生班學業屆滿之后,被分配到武漢大學法律系任教,自此結下與珞珈山的不解之緣。

初到武漢大學,何華輝年紀不過二十八歲,正值青春年華,活力無限。由于何華輝的研究方向乃是憲法,因此主要負責講授國家法、蘇聯國家法、人民民主國家法和資本主義國家法等課程。對于教學工作,盡管青年教師經驗或許尚有不足,但是何華輝為學生授課生動活潑,加之對學生高度負責,贏得了學生們的一致好感。另一方面何華輝自身學術基礎扎實,自己更是勤勉上進,很快在學術界嶄露頭角。

人說三十而立,正值大有為年華的何華輝憑借自身才華與努力得到了時任武漢大學校長李達先生的賞識,承擔起校長法律秘書的重要工作。1954年,新中國首部憲法頒布后,在李達先生的主持下,何華輝作了大量的基礎性研究工作,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講話》一書的寫作,其后又與人合作撰寫了《什么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書,該書系統闡述了作為國家根本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問題,上述這些研究對新中國憲法學的創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何華輝還有嬌妻在側,并先后為他誕下一雙兒女,一家四口,其樂融融。

可以說,初到珞珈山的頭幾年,大概是何華輝一生中最幸福最充實的一段光陰。然而,個人命運永遠無法逃脫國家命運的擺弄,1957年起席卷全國的“反右”運動帶給何華輝的是長達二十余載的下放改造,并且無情摧毀了他之前珍惜的一切美好事物。

1957~1979 廿二載亂世蹉跎 殘破身雖在堪驚

1957年,何華輝由于“反黨言論”被打成“右派”,盡管曾有人找上何華輝試圖以“揭發”某位前輩學人來換取不被戴上“右派”帽子,但是出于對前輩學人的敬重更出于對自身底線原則的堅守,何華輝拒絕了出賣師長,于是這位年僅32歲的青年教師不得不被迫離開自己心愛的教研舞臺而黯然接受下放勞動的命運。

山河破碎風飄絮,身世浮沉雨打萍。何華輝一開始被發送八里湖農場勞改,1961年“反右”形勢有所和緩,他雖未摘帽但蒙開恩得以回哲學系受監管,但是1970年又以右派分子身份被發配武漢大學的湖北沙洋分校。盡管名為分校,但是其實質還是沙洋改造農場,在沙洋的近十年時間里,這位科班出身的青年法學學者的主要工作是喂豬跟填飽自己的肚子。

如果說對何華輝而言離開武漢大學只是失去了施展才華的舞臺需要承受身體上的巨大折磨,那么妻子攜帶一雙子女的不告而別更是給他帶來了精神上的無邊痛苦。妻離子散,眾叛親離,在那段人生最黑暗的歲月里,甚至曾經有過一死了之的灰暗念頭在何華輝心中一閃而過。也正是在層層塊壘難消的抑郁中,何華輝煙不離手,身體健康每況愈下,這也為其年老之后的貧弱多病埋下禍根。

如果說是國家動蕩將何華輝拋離了原本順利的人生軌跡,那么也同樣是國家安定讓他的人生慢慢進入遲來的正軌。1976年,全國政治氣候轉暖,何華輝從沙洋勞改農場回到了武大哲學系資料室監督勞動,距離重回自己魂牽夢繞的講臺終于只差一步之遙。

1978年下半年,在中共中央胡耀邦同志艱苦卓絕的努力下,何華輝與全國五十幾萬“右派”一樣得以被摘掉帽子從而重新擁有正常的人生。從1957年被戴上“右派”帽子從此進入噩夢般的人生到1979年平反恢復工作,昔年那個英姿勃發的青年才俊不可避免的年華老去兩鬢斑白,不經歷亂世坎坷不能明白盛世人權的可貴。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何華輝的人生歷程是那一個時代知識分子的命運縮影,有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的擔當,有為天地立心、為生民請命、為往圣繼絕學的理想抱持,更有著歷經苦難而不悔的堅韌。這一代知識分子身上所表現出的強烈悲情色彩,是時代烙印的提煉升華,也是后來人不能理解也難以模仿的獨特氣質。

正因為這種命運的坎坷與悲情,使那些知識分子的人格魅力更加凸顯,何華輝畢生堅持法治,主張國家治理的制度化恐怕正是這二十余年巨大不幸經歷的苦難財富。只是二十余年如一夢,話到滄桑句便工,身軀殘破卻更要因此仗義執言,這恐怕是那一代憲政學人亦或法學學人的宿命吧。

1979~1996 老驥奮蹄治學 傳世道德文章

1979年,盡管何華輝已經五十有四,但是他依然滿腔熱情的投入到武漢大學法律系的重建與恢復工作當中。1980年,法律系恢復招收本科生,何華輝為本科生主講“憲法學”等課程。由于歷史原因,何華輝在1980年時職稱還只是助教,恐怕是當時武漢大學最年長的助教老師,但功夫不負有心人,1981年他晉升為講師,同年晉升為副教授,1982年晉升為教授,一躍成為同輩的佼佼者。

1982年何華輝開始招收碩士研究生之后,又為研究生開設了“比較憲法學”、“外國憲法學”、“西方政治思想史”等課程。韶華易逝,何華輝只能用更為勤奮的治學來彌補在牛棚豬圈間蹉跎的時光。何華輝在為本、碩學生授課之余,筆耕不綴,先后發表50余篇具有重要影響的學術論文,獨著或與人合著學術著作14,諸多觀點對于中國憲法學學科發展乃至于中國民主法制社會建設都起到了深遠影響。也正是基于何華輝在憲法學界的影響力,1984年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成立時,何華輝即被推舉為學會首屆副理事長,1989年英國劍橋傳記中心將他選入《世界名人傳》,1991年何華輝作為憲法學家被載入《中國法學家詞典》和《中國當代名人傳》,1993年武漢大學一百周年校慶時,何華輝也位列59名首批博士生導師之一。

對于何華輝在八十年代的學術活動,何華輝的摯友,中國憲法學界另一位泰山北斗級的人物許崇德教授曾經慨嘆過:“他一生中生命最旺盛的寶貴歲月已浪擲殆盡,不可再得了,八十年代,他以接近花甲之年,重整書囊,意氣風發地大干起來,他焚膏繼晷,兀兀窮年。著述連續問世,碩果累累大觀。”除了學術成果斐然得享大名外,何華輝在晚年終于擁有了幸福的個人生活。1982年,在同事的熱情介紹與何華輝的誠心執著下,同樣作為教師的趙宗荃女士與何華輝喜結連理。趙女士對何先生照顧備至,加之趙女士燒得一手好菜,當時法學院的師生都極愛登門蹭飯,何老師與趙女士從來都是熱情款待,飯后師生或是共賞體育競技或是棋盤上捉對廝殺,濟濟一堂,其樂融融。

何華輝煙癮極大,乃是下放農場改造期間養成的惡習,每天幾乎煙不離手,因此染上了嚴重的哮喘病。據何華輝的學生回憶稱,八十年代末,何華輝已不怎么能自如活動,到了九十年代,何華輝出門就只能坐輪椅。由于何華輝哮喘病加重,健康狀況每況愈下,每年冬天都要離開武漢到海南過冬,病重時上下飛機都得用輪椅抬,洗澡不能自理,呼吸要借助氧氣,發展到后期晚上睡覺甚至無法躺下。

1995年冬,由于何先生考慮往返武漢海南之間興師動眾,決意在武漢過冬,孰料就此一病不起,于1996年元月17日不幸辭世。在先生彌留之際,何先生還惦記博士點的建設和在校博士生的繼續培養問題,并留下遺言,將他名下的學生托付給馬克昌和許崇德先生照顧。

回顧何華輝一生,盡管歷經磨難卻最終成就非凡,為學為人皆堪為師表。武大老校長曾評價何先生稱“華輝同志惟學術是從,惟真理是從,在憲法學領域中探幽發微四十余年,堅持馬克思主義而又博采眾長,卓然成家。在他的指導與帶領下,武漢大學的憲法學走在國內本學科的前列,這是華輝同志以心血凝成的碩果。”

二、學術研究和重要貢獻

(一)主要研究領域及學術貢獻

何華輝的學術研究主要圍繞憲法領域的基本理論問題展開,以國家政權形式、公民基本權利、政黨制度、憲政歷史延革作為學術關切的重點。何華輝的研究始終立足于發掘憲政制度的中國化路徑,努力廓清憲法研究中的非法學因素,堅持民主、法治、人權等核心價值。

何華輝在一個特殊的時代環境里圍繞憲政基本理論概念進行了開創性的研究與思考,在許多方面發前人之所未發,其研究始終以規范國家權力運作與保障人民權利作為出發點,特別是其撰寫的《比較憲法學》一書文字洗練、陳義高遠,立論扎實,體系和內容方面創新開拓而卓然一家,該書對我國比較憲法學的研究對象,范圍及研究方法提出了獨到的見解,對于建立新的比較憲法學體系作了開創性的嘗試,被學界譽為我國比較憲法學研究成果的代表性成果。何華輝教授在憲法學科之外研究還旁及法制史、司法制度、經濟制度與跨文化領域的比較研究。

1、憲法學基本概念研究

1)合理的憲法概念

何華輝認為,合理的憲法概念應該是:憲法是集中表現統治階級意志的國家根本法。但以往社會主義國家的學者在解釋憲法的概念時,普遍強調憲法的階級性,雖然這有助于理解憲法的實質內容,但卻忽視了其形式上的特征。而且即便在實質方面的界定,也仍然存在明顯的缺陷,諸如憲法是特定社會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的憲法概念就不太恰當,因為其他法律,乃至政治、文學、藝術和宗教等,都是建立在特定社會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

2)憲法類型的研究

何華輝認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學者一直以未能揭示出憲法的本質為由去指責西方傳統的憲法形式分類方法是一種較為輕率且過于片面的認識。一般來說,社會主義國家學者認為這種憲法形式的分類方法是一種虛偽的分類,因為其無法揭示憲法的本質。但何華輝認為這種分類方法對于我們理解同一本質的資本主義各國憲法的特點,進而探索這一特點產生的原因及其后果以及幫助人們理解不同本質的憲法特點也有幫助。何先生認為,對于憲法是否虛偽要做審慎的判斷,因為資本主義憲法并非完全是虛假的,而社會主義憲法也并非一切條款均與現實完全一致,其中包含著某些綱領性的成分,有的是作為奮斗目標加以規定的,有的是經過短期的努力奮斗就可以實現的。這種綱領性的成分雖然不是完全實現了的東西,在憲法中卻有必要加以規定,而且規定它是為了努力實現它,這和資本主義類型憲法用以粉飾門面的虛假的規定有原則上的區別。

3)關于憲法序言的效力

何華輝認為,憲法序言的產生是基于制憲者的需要和憲法的規范性特點決定的。憲法序言通常記載制憲者通過和平或非和平手段取得的勝利成果,乃是確認制度性的根本問題,憲法正文的規定不能違背序言所體現的原則。但是,盡管序言的地位和作用如此重要,但是當何華輝認為,在對待序言效力問題上應該具體分析,區別對待。要而言之,記載歷史事實的部分應當完全沒有法律效力,確認基本原則的部分須和憲法文本的規范結合起來才有法律效力,而屬于規范性的部分則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4)區分人治與法治

何華輝創造性地提出了區分人治與法治的根本標準,人治與法治并不是簡單地從是否有人的作用和是否運用法律來決定的。國家治理中有人的作用不等于人治,有法的存在不等于法治,劃分法治與人治的最根本的標志,應是看在法律與個人意志發生矛盾沖突的時候,是法律的權威高于個人意志,還是個人意志凌駕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權威高于個人意志的治國方式都是法治,相反則是人治。何華輝同時還對法治與法制的概念作了明確區分。他認為,法治以法制作為基礎和前提條件,法制以法治作為目標和歸宿。如果一個國家沒有一整套法律和法律制度,或者法制不健全,就談不上法治。事實上,建立和健全自己的法制,其目的正在于實現法治。

5)公民基本權利

何華輝論證了公民基本權利條款在我國社會主義憲法中的重要地位。他指出,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憲法中極其重要的內容,它不僅反映了我國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而且也體現了我國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社會主義本質。何華輝強調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基礎,也是進行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保證,它的鞏固和發展關系著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何華輝提出,在為公民基本權利進行分類時應該將公民還原成為人這個基礎屬性,并且根據人的基礎屬性來相應作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個人生活的區分。從而在基本權利問題上謀得共識,形成能夠為學界廣泛接受的分類原則。

6)憲法與憲政關系

何華輝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與亞洲國家的憲政革命歷程有著深入研究,基于歷史實證研究之上,何華輝提出一國憲政水平取決于該國憲法得到實施的水平,而憲法實施又高度依賴于憲法監督機制的運作。何華輝提出,憲法監督的重要性不僅在于保證憲法本身的貫徹執行,更為重要的是憲法是一個國家民主制度的基石和法律制度的核心。另一方面,何華輝還特別研究指出,任何一國憲政體制的確立都有其歷史原因與現實需要,而在憲政制度建設中,政黨制度發揮著重要作用,憲政體制決定著政黨斗爭的性質,而政黨斗爭又成為憲政體制演進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

2、國家制度形態研究

1)區分政體與政權組織形式

何華輝認為政體與政權組織形式并不能夠等量齊觀,兩個概念側重不同。政體著重于體制,政權組織形式著重于機關,體制粗略地說明國家權力的組織過程,機關則具體涉及各機關之間的相互關系。而且,就世界各國而言,有社會主義的共和制國家與資產階級的共和制國家,它們的政體相同,但它們的政權組織形式、各個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卻迥然有別。由于視政體和政權組織形式為同一事物,往往導致片面的研究政權組織形式,忽視對政體的分析研究。所以,何華輝主張有必要區分政體和政權組織形式各自的含義。何華輝還進一步提出決定資本主義政權組織形式與社會主義政權組織形式根本分野的核心因素有兩點:其一是國體,其二是政權組織原則。

2)政治體制改革

在政治體制改革問題上,何華輝既反對全盤西化也反對盲目排外。他強調中國的政治體制是貫徹的議行合一原則,因此反對按照三權分立原則去改革我國的政治體制。但是,在政治理論的角度上看,我們不應完全否定三權分立學說——這個原則在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斗爭中起過進步作用。它推動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發展,促進了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建立。它的歷史功績不宜輕易加以抹殺。同時,在當代一些存在行政專橫、寡頭統治、公開踐踏資產階級民主行徑的資本主義國家里,這個原則仍不失為這些國家的進步力量用來進行斗爭的一種暫時手段。即使在從根本上排斥這個原則的社會主義國家,也可借鑒其中某些具體經驗加以改造利用,明確國家機關之間的內部分工,加強國家機關之間的協調配合。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體制在其建立與發展的過程中,有它自己獨特的根本不同于資本主義國家的理論原則。我們反對全盤西化但并不拒絕吸收西方國家政治體制中可以為我所用的某些具體經驗。

3、政黨制度研究

何華輝深刻闡述了政黨政治與憲法規范的發展以及與憲政體制之間的相互關系。他提出了政黨政治之憲法慣例的概念,提出了政黨政治之憲法慣例與憲法規范具有同等效力的重要命題。同時,他特別強調憲政體制決定著政黨斗爭的特征,而政黨斗爭又成為憲政體制演進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

何華輝認為,政黨的主要職能在于維護政權或奪取政權。其中代表統治階級的政黨把維護本階級的政權放在首位。這與憲法確認和鞏固統治階級政權的價值取向存在著高度的一致性。但在政黨政治尚不完備,政黨制度尚未形成的時候,政黨在民主憲政中的實踐活動找不到憲法依據,因而不得不運用自己的創造能力開創先例,于是也就產生了許多關于政黨活動的憲法慣例。隨著政黨政治的發展和政黨制度的形成,一些國家出現了關于政黨組織與活動的憲法規范。現在,政黨政治已進入憲法慣例與憲法同時適用的時代。

4、司法制度研究

何華輝明確指出, 司法制度乃一國憲法學體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明確將司法制度納入到其憲法學理論體系之中,從而在國內較早地提出政治問題不予審查、立法權自律和推定合憲性等至今仍屬熱點問題的違憲審查原則。特別是在司法獨立方面,先生不僅創造性地揭示了司法獨立的基本內涵,而且提出了當今學術界風靡一時的高薪養廉主張,堪稱引領學術前沿。

何華輝指出,憲法意義上的司法獨立具有兩種含義:一是司法權的獨立,即司法權相對于立法權和行政權而言是獨立的。這種含義的司法獨立為采用三權分立制的西方國家所贊賞,卻為實行議行合一制的國家所揚棄。二是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中實行法官獨立,只服從法律的原則。這種含義的司法獨立,兩種不同類型的國家都在提倡,其實現至少需要具有兩個條件, 即法官的權能保障與法官的職業保障。

何華輝認為所謂法官的權能保障,即法官在執行職務、行使審判權時,應具有獨立的能力。這是兩種不同類型的國家在不同理論運用上的一種殊途同歸。先生認為,憲法關于法官獨立只服從法律的規定,能防止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公然干涉審判工作,對法官的審判職能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法官若對其地位能否保持產生疑慮,那么憲法關于法官獨立只服從法律的規定便很難真正貫徹執行。因此,法官的職業保障是法官的權能保障的必要條件。他認為法官終身制能保證法官消除喪失職位的顧慮,更有利于審判獨立。但是在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社會主義國家里,人民代表機關是一切其他國家機關的組織者和監督者,是統一集中地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如果在任期有限的人民代表機關之外,設置終身任職的法官,便會和民主集中制、國家權力機關對審判機關的監督發生矛盾。

行法官限期任職制的西方國家,則多有法官可以連任以及在法官任職期間除因特定原因、經特定程序之外不得免除、停止、調動其職務的規定,從而有利于保持法官職業的穩定,保障審判獨立。

何華輝強調法官的生活待遇涉及法官在行使職權時能否不受物質引誘,依法審判,因而也是審判獨立中的一個重要問題。現代國家對法官的工資待遇一般都比較優厚。有的國家還在憲法中明確規定法官的報酬在其任職期間內不得減額。先生坦承,在法官生活待遇方面,西方國家比社會主義國家更為重視,值得社會主義國家學習。

5、比較憲法研究

何華輝對中國憲法學特別是比較憲法學的發展作出了開創性的貢獻。這些貢獻大抵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進行概括:

1)確立比較憲法學的方法與原則

何華輝一辯證唯物論作為根本指導思想,著眼于揭示研究對象本質的需要,從憲法實質與憲法表現形式相聯系的角度提出并論證了對憲法規范進行比較研究的三種基本方法,這些方法也構成比較研究憲法規范的原則或標準。要而言之,主要包括:首先,比較研究資本主義各國憲法在同一本質下的不同表現形式;其次,比較研究社會主義各國憲法在同一本質下的不同表現形式;其三,比較研究兩種不同歷史類型憲法所反映的不同本質以及不同的與相同的表現形式。

2)《比較憲法學》

《比較憲法學》這部近30萬言的著作是何華輝在研究環境極其困難的條件下完成的專著。這是中國憲法研究史上繼王世杰、錢端升所著《比較憲法》之后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比較憲法學專著之一。它的問世不僅標志著一種全新的比較憲法學體系的誕生,而且也標志著我國整個憲法學研究,特別是比較憲法學研究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

《比較憲法學》出版后,立即引起學術界的高度關注,不僅國內各著名高等院校將其列為憲法學、行政法學和政治學專業研究生的必讀參考書,而且也被國外一些著名大學法學院列為公法研究生的重要參考書。該書還先后獲武漢大學優秀教材一等獎、武漢市社會科學聯合會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湖北省社會科學聯合會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和國家教委優秀教材二等獎等諸多榮譽。

6、制度經濟學研究

何華輝提出,在合理的憲法經濟制度的概念中,經濟制度是一個國家用憲法、法律所確認和規定的各種生產資料所有制和它們所構成的經濟成分,國家對各種經濟成分的基本政策與管理國民經濟的原則等方面的制度總和。其中包含著相互聯系的三個部分,其中生產資料所有制應該列入概念之首。何華輝同時矯正了社會主義國家憲法學者對憲法經濟制度之概念的不恰當表述,并在國內憲法學界率先論證了經濟計劃與市場機制的關系。早在1986年的憲法學講義中,先生就提出了資本主義也有計劃,社會主義也需要引入市場因素的重要論斷,并預言社會主義國家憲法將在這個問題上有所突破。

他指出,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兩種不同歷史類型的國家在經濟計劃與市場機制的結合上有相似之處,但它們結合的產生發展過程卻截然相反:資本主義國家先強調市場經濟后產生國家干預,社會主義國家先實行計劃經濟后重視市場機制。市場機制與計劃經濟表面上似乎是對立的,但實際上卻存在密切關系。因為商品貨幣關系不僅存在于非社會主義經濟機制中,而且也存在于合作經濟與國有經濟之中;商品經濟的發展是社會主義經濟發展不可逾越的階段;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必須自覺依據和運用價值規律。因此,社會主義國家引進市場機制,肯定會產生良好的效果。它將使計劃決策由集中決策變為多層次決策;將加強各個層次經濟活動的配合和聯系,使微觀經濟活動適應宏觀經濟活動決策的要求;將促進社會主義的競爭,促使企業提高自己的競爭能力。

何華輝認為國內外憲法學者對經濟制度概念的表述各有優劣,總的看來存在兩個問題:首先,在客觀因素的表述上,沒有明確表述由所有制所構成的經濟成分,只說明了所有制的性質和形式。因為所有制的形式可以理解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兩種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如果所有制不構成經濟成分,就只能是馬克思所說的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物質關系,不可能加入人們的主觀因素。其次,在主觀因素的表述方面,雖然社會生產目的、分配社會產品的制度比較明確,但它和管理國民經濟的原則卻有重疊之處。

(二)法律教育與人才培養

1、人才培養

在進行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的同時,何華輝傾注了大量精力用于研究生的培養。針對當時憲法學研究人才匱乏的現實,何華輝將培養一批德才兼備的憲法學新生力量作為頭等大事。他自1982年起招收碩士生,1991年起招收博士生,何華輝先后共培養了 20多位博、碩士研究生,并且門下研究生大多活躍在當今中國法學教育第一線,并已成為法學研究和教育隊伍中的重要力量。

先生在指導和培養學生的過程中,一直強調做人重于做學問。他認為,學者當然應當有學問,但做學者首先要做人,做人與做學問相比,做人更重要。做人不過關,學問越大對社會越沒好處。在先生看來,做人不是一句空話,是有特定內容的。大而言之,從民族、國家和社會層面來說,作為其中的一員,少不得愛民族、愛國家的感情,少不得起碼的社會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如果這一點做不好,就無法將學問做好,因為這是學問生根的基礎。小而言之,人是復雜社會關系的集合,同行、同事、同鄉都是各種需要付出精力的人際關系,為學為人就必須處理好與這些人的利益關系。

盡管何華輝對學生要求嚴厲,但是另一方面,他對于學生生活方面卻也關懷備至。何華輝知道學生大多生活條件不佳,因此每逢佳節便會設家宴款待學生,讓諸多學子在自己家美食一頓,有的學生有事不能赴宴,他還會囑咐師母將菜親自送至宿舍,凡遇上學生生活困難,何華輝也每每慷慨解囊,在學生出國深造考博等大事上何先生更是全力提攜。

2、中外法學交流

1985年,何華輝應邀赴美國、加拿大講學,在耶魯大學、新澤西州立大學和渥太華大學講授中國憲法。1986年他作為中荷學術交流計劃的中方學者,在荷蘭鹿特丹大學、萊頓大學等6所大學法學院講演中國憲法專題。回國后,何華輝即撰寫了《訪美雜感》、《訪荷雜感》等系列文章介紹西方法學教育的現狀,并相應提出中國法學教育改革的看法與認識。1988年,何華輝又應日本早稻田大學比較憲法研究所的邀請,為紀念該所成立30周年撰寫了《中國憲法之特色》。這些學術活動,擴大了西方學術界對中國法學界特別是憲法學界的了解,增進了中外法學交流和學術合作。

何華輝主要論著: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湖北人民出版社,1955年。

《比較憲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88年。

《分權學說》,人民出版社,1986年。

《憲法與民主制度》,湖北人民出版社,1982年。

《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武漢大學出版社,1983年。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理論與實踐》,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體——談談人民民主專政》,載于1982年《長江日報》,具體日期無法明確,與鄧波合著。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載于1982年《長江日報》,具體日期無法明確,與鄧波合著。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載于1982年《長江日報》,具體日期無法明確,與鄧波合著。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新發展》,《政治與法律》1982年第1期,與許崇德合著。

《略論我國一九七五年憲法》,《法學論集》1981年版,與許崇德合著。

《我國新憲法同前三部憲法的比較研究》,《中州學刊》1983年第1期,與許崇德合著。

《建立新的比較憲法學芻議》,《中國法學》1985年第2期。

《三權分立與議行合一的比較研究》,《法學評論》1987年第3期,與許崇德合著。

《簡論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法學評論》1991年第1期。

《社會主義民主旗幟的偉大勝利》,《政治與法律》199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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