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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中國憲法學開新立言——許崇德先生的憲法學著述與貢獻
發布日期:2014-03-25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韓大元

  最近,新中國憲法學的重要奠基人之一——許崇德先生去世了,他的去世無疑是法學界的一大損失。許先生的學術生涯歷經半個多世紀,他參與了新中國自1954年憲法以來的歷部憲法的起草和修改過程,見證了新中國憲法發展演變的歷史。他在憲法學領域著述頗多,1962年參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講義》,是一本比較系統的憲法學教材。1982年他與何華輝教授合寫了《憲法與民主制度》、《分權學說》等,此后又主編了《中華法學大辭典·憲法學卷》、《憲法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憲法知識叢書》等多部著作,提出了許多有影響的學術觀點。

  ■對憲法本質的界定

  憲法的本質是什么?許先生提出,憲法是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表現。許先生認為,按照馬克思主義觀點,法所表現的是被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當然也是如此。但是,統治階級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時候,必須顧及各種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所謂政治力量對比,首先是指階級力量對比。但它不是唯一的,政治力量對比應比階級力量對比的含義更為廣闊。如果只從階級力量對比關系考察和說明憲法的本質,忽視其他政治力量對比關系對憲法的重大影響,未免把憲法的本質問題過于簡單化。

  ■認為憲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憲法的序言是否和條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個問題在我國的憲法學界有不同意見。許先生認為,憲法序言應該跟條文一樣具有法律效力,違背憲法序言就是違憲。這是因為:第一,憲法是一個整體,決不能把憲法分割成有效力的部分和沒有效力的部分。全國人大在通過憲法時,從整體上賦予了憲法以最高法律效力。作為憲法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序言當然不能脫離有效的憲法整體而成為沒有法律效力的獨立體。第二,如果憲法序言的內容沒有法律效力,那么“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基本路線以及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就會失去憲法保障。第三,憲法序言相對其他條文來說,具有指導性意義。只有掌握序言的精神實質,才能深刻了解每個條文的意義和作用。

  ■提出憲法條文應具明確性

  1979年,許先生曾專門比較了1954年、1975年、1978年憲法規范結構及其規范表述,提出了憲法規范應具備顯明性的觀點。為此,需注意:(1)應采用精確的法律名詞,而不要任意使用政治術語和文學詞匯;(2)國家或者公民凡是應當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都必須作出明確的許諾和要求,而不是用爭取或者勸說的語氣來寫條文;(3)要根據客觀實踐提出的要求,使規范日臻嚴密,更加明確起來;(4)留待普通法律解決的問題,要顧及我國立法的實際狀況,而不要都用“依法……”一筆帶過。凡是憲法條文采用“依法……”方式的,在實際中必須有法可依。如果事實上無法可依,或雖然有法,但實際上已經廢置,或需修改后才可依循,則寧可用其他的方法處理。

  ■關于國家主席的設置

  由于歷史原因,1975年憲法取消了國家主席的設置。許先生認為,設置國家主席完全適合中國國情,是中國特色在政治制度方面的鮮明體現。1977年他即提出應當恢復設置國家主席。他曾在1980年寫過《關于我國元首的理解》,在1981年寫過《國家元首初探》等文章,1982年底還出版了著作《國家元首》,對國家元首的性質、地位做了系統的闡述。許先生撰文系統地論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性質和地位相當于國家元首,主張應明確國家主席為“國家元首”。他的關于憲法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可以“進行國事活動”的觀點被吸納在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之中。

  ■提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

  1999年修改現行憲法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如何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許先生強調,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這是因為:(1)憲法是根本法,與其他一般的法不同。(2)憲法和法律都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表現,而憲法所體現的是黨的最重要的主張和人民的最根本的意志。(3)憲法規定的是國家最根本的制度,如果憲法受到了損害,那就是損害了國家的根本制度,無異于動搖了國家的根基。因此,依法治國首先應是依憲治國,憲法是依憲治國的基礎。

  ■關于憲法的實施問題

  許先生認為,我國憲法基本上得到了實施。但是不可否認,憲法的實施及相關制度,確實尚不完備。主要表現在:一是我國憲法不進入訴訟領域。許先生主張,憲法同其他法規范一樣,都是人們的行為準則,何況憲法乃是根本的行為準則,理應作為判斷是非曲直的標尺。為此,他建議,我國應建立憲法訴訟制度,使憲法更好地發揮作用。二是我國迄今還缺乏行之有效的憲法監督制度。許先生指出,從歷史上看,這是有教訓的。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1954年憲法除了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憲法的實施”之外,別無其它具體措施。正是因為缺乏健全的制度保證,所以后來抵擋不了“文革”的發生。1982年憲法有所進步,保留了原來規定的由全國人大行使憲法監督的職權,同時又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以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1982年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也規定,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相抵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各部、委的命令、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其他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報告。這就有助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對于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違憲審查權的程序作了進一步規定。許先生認為,保障憲法的實施,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監督機制,有多種模式可供選用。考慮到中國的具體國情,他建議在全國人大設立專門的憲法委員會,以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從而使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落到實處,并提出具體的設想與建議,得到學界的廣泛關注。

  ■主張人權條款入憲

  許先生主張人權條款入憲,即現行憲法應使用人權這個名詞。至于人權的具體內容則早已在新中國的多個憲法性文件中存在。憲法中一直使用的是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而沒有使用“人權”。1987年,許先生承擔了“人權思想與人權制度完善”國家社科項目,組織課題組進行人權理論的研究,主編了《人權思想與人權立法》,這本書對人權理論與實踐產生了重要的學術影響。許先生主張,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化,在人權研究領域要解放思想,承認其普遍性價值,沒有必要非要摒棄它不可。全國人大接納了此項建議,通過為憲法第24條修正案。

  ■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的理解

  許先生認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實施上的平等。它和立法上的平等不同。公民在立法上是很難平等的。有人認為,它既是執法原則,又是立法原則,這是不正確的。因為法律是有階級性的。此外,還有其他的因素使公民在立法上不可能完全平等。法律只能反映和體現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反映被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所以,人民同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在立法上是不能講平等的。然而,國家的法律頒布后,在貫徹執行當中,對所有公民都應當講平等。因為只有嚴格依法辦事,不論對什么人都一律平等地適用法律,才能有效地維護法律的統一和尊嚴,才能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半個多世紀的學術生涯中,許先生在憲法學領域提出的諸多獨特的學術思想和觀點,推動了中國憲法學的發展和進步,同時也推動了相關制度的建設和完善。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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