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中國環境法學開拓起步
1977年,"文化大革命"剛剛結束,當時主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的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就立即啟動了《環境保護法》的起草工作,他們最早敏銳地意識到保護環境需要法律、需要依靠法制。這是他們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的精神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得出的正確結論,很有法治思想,令人敬佩。
起草工作開始后不久,他們邀請我們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派人參加。當時在我們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法還是新鮮事物,大家對其很陌生。我和我的同志任允正因為在編譯室從事外國法學研究和翻譯工作,從外文資料中對環境保護法略有一點了解,法學所領導便派我們去參加。由于這是"文革"后法學所第一次應國家主管部門邀請參加立法工作,環境保護法又是新生事物,所領導非常重視,要求我們一定要認真準備。是年10月,國務院環保辦召開會議,討論他們委托山東省環保辦提出的《環境保護法》草案初稿。在認真聽取環保辦負責人王宗杰和草案起草者的說明及大家的發言后,我們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和建議,介紹了蘇聯的環境保護立法情況。我們的發言得到了環保辦和與會同志的歡迎。環保辦領導王宗杰同志熱情邀請我們參加法案起草工作,要我們多收集翻譯一些外國的有關資料供起草小組研究參考。
實行法制是經過"文革"浩劫后每個法律工作者和全體國民的迫切希望,保護環境是造福人民的偉大事業。在大家的信任和鼓勵下,我們滿懷激情加入了這項工作,把它看作是一次難得的理論聯系實際為國家法制服務的好機會。
對于國務院環保辦邀請我們參加《環境保護法》起草工作,法學所領導積極支持,要求我們務必努力做好。根據環保辦的要求和所領導的指示,我們收集了大量資料,進行研究,并組織翻譯了美國、蘇聯、日本、西德及北歐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編成《外國環境保護法規選編》,供起草小組和有關部門參考。
1978年4月,國務院環保辦負責人王宗杰在山東濟南召開《環境保護法》起草小組第二次會議。出席會議的人員,除了國務院環保辦的周富祥等同志及山東省環保辦邵平主任、上海市環保辦靳懷剛主任等數個地方環保辦的領導和我們法學所的任允正及我外,還有北京大學法律系的芮沫教授,張宏生副主任和我們社科院經濟所的兩位同志。會議對山東省環保辦提出的《環境保護法》草案進行了全面深入的討論,全體會議研究了一個基本框架,由我們幾個年輕的同志具體討論擬出章節條文,最后全體會議再次討論,完成了準備送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草案)。我們法學所的兩位同志由于準備充分,發揮了重要作用,馬驤聰和國務院環保辦的周富祥、山東省環保辦的張家其一起擔任執筆人。
濟南會議后,國務院環保辦將《環境保護法》(草案)發給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征求意見。在北京也舉行過一些征求意見的討論會。如1978年初冬,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籌委會在香山開會,環保辦要我向籌委會介紹《環境保護法》(草案)的起草情況和內容,征求大家意見。1979年春天,環保辦副主任曲格平受環保辦主任李超白委托,召開環保辦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最后審定《環境保護法》(草案)。我作為起草人之一也參加了這次會議。此后不久,由曲格平副主任將《環境保護法》(草案)送交國務院法制部門,我受邀陪同曲主任前往。1979年9月1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我國第一部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
參加國家第一部保護法的起草,使我受到了很大的教育,但由于環境保護法是一門新興學科,在蘇聯學習時沒有這門課程,只讀過土地法(其中包括水法,森林法等),深感知識不夠,而《海洋環保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起草任務又相繼下達,緊迫的立法任務要求我必須重新學習。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和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及公益性則使我很快愛上了這項造福人類的事業,給了我無窮的動力,決心為其奮斗終身。就這樣我放棄了原來的專業和工作,轉向了環境法學這一新興法律學科的開拓研究。為了起草《環境保護法》,我們編譯出版了環境法律資料集《外國環境保護法規選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79年2月版)。為了促進環境保護立法和環境法學研究,我在《法學研究》1979年第2期和《環境保護》1979年第4期上發表了《環境保護法淺論》和《加強環境保護領域的法制》兩篇論文。
由于國家環境保護部門邀請法學所參加國家第一部環境保護法的起草,法學所在全國率先開創了環境法學的研究。法學所領導和社科院領導對這一新興學科的研究都很重視。我記得在1979年春天有一次,韓幽桐副所長特意對我說,胡喬木院長及院領導對我們開展環境法學研究很重視,說環境保護很重要,環境法學是一門新學科,應當認真研究。于光遠副院長也很支持我們的環境法學研究。1979年夏天,他曾通過張友漁副院長通知法學所要我代表他去參加谷牧同志召開的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會議。1980年,他還參加了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在太原召開的環境管理、經濟與法學會議。為了加強這一學科的研究,法學所還從北京市環保局調來了本科學法又比較了解環境保護的文伯屏同志。1980年11月,社科院組織由院領導梅益同志為團長的中日友好學者訪日團赴日本進行學術訪問,特意把考察環境法制作為重點任務,吸收我和中科院兩位研究環境保護的人員參加。1986年院所領導又派我和文伯屏同志去東德考察環境法制。由于院所領導的重視和關心,法學所不僅在全國首創環境法學研究,而且銳意進取,開拓性研究環境法治和環境法學的重大問題,積極參加國家立法等活動,為我國環境法學的創立和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北京大學也是最早開展環境法學研究和教學的單位。如上所述,他們的芮沐教授和張宏生副系主任參加了1978年4月的《環保法》起草小組會議。后來,張宏生教授英年早逝,芮沐教授沒有更多地去研究環境法,但金瑞林教授和程正康教授(后來還有汪勁教授),在北大把環境法學教學和研究推向了前進,進行了開拓性研究和教學,為我國環境法學的創立和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1979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頒布施行,推動了我國環境法學的研究工作,從事這方面研究的法律工作者和實務工作者增多,高校的一些法律院系陸續開設了環境保護法課程,開展教學和研究。其中如:北京大學法律系、北京政法學院、武漢大學法律系、西北政法學院、西南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吉林大學法律系、中南財經政法學院、中山大學、廈門大學、蘇州大學、深圳大學、遼寧大學等。特別值得指出的是,由于我國著名法學家韓德培教授的遠見卓識,在1981年9月武漢大學和國家環保主管部門一起,成立了專門的環境法學研究機構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并30多年來一直站在環境法學研究和教學的前列,為我國環境法學的創立、發展和人才培養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環境法學的發展是和國家的整個法治和環境法治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我國環境法學從研究環境立法及環境法學基本理論開始,進而擴展到環境執法、司法、守法等各種環境法治問題,以及外國環境法、比較環境法和國際環境法的研究,30多年來得到了不斷的發展,研究深度和廣度日益加深和擴展,研究水平逐年提高。綜合來看,可以說經歷了三個階段。
(一)從20世紀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末,是我國環境法學的創立和初步發展階段。這個時期的環境法學研究主要是在兩個方面展開的。
一是環境立法問題。改革開放之初,國家就明確指出,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要保護環境,實行環境法制。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轉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環境保護工作匯報要點》的通知具體指出,"消除污染,保護環境,是進行經濟建設,實現四個現代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制定消除污染,保護環境的法規。"國家要實行環境法制,首先必須立法,必須制定環境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因此,為什么要制定環境保護法?它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環境保護法的體系如何?國家應該制定哪些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構建哪些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環境保護立法應當遵循什么指導思想和原則等等,都必須進行研究,給予解答和論證。
二是環境法的基本理論問題。上個世紀70年代我們開始進行環境立法時,環境法對我們來說還很陌生,對其知之甚少,因此,我們必須研究探索:什么是環境法?它是怎么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它的調整對象是什么?它的目的、功能和作用是什么?它在國家法律體系中處于什么地位?與其他法律是什么關系?它的性質如何?有什么特點?它的基本原則是什么?有哪些基本制度?什么是環境法學?它的研究對象是什么?理論基礎是什么?研究方法有什么特點?研究領域和體系如何?等等。
為了研究以上兩大課題,還必須對外國環境法進行研究。因為現代環境法和環境法學是首先在西方環境問題突出并具有法治傳統的國家發展起來的,而由于環境保護是人類面臨的共同問題,世界各國的環境保護和環境法有許多共同之處。我們國家的環境保護和環境法起步較晚,特別需要研究走在前邊的國家的環境法和環境法學是怎么發展起來的,學習和借鑒他人的經驗,促進我國環境法和環境法學的發展,使我們少走彎路。
(二)由于廣大環境法學教學研究人員的開拓進取,積極探索,環境法學研究成果在20世紀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不斷涌現出來。其中關于環境保護法基本理論和環境立法問題的論文和著作,主要有:
馬驤聰(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論文:《環境保護法淺論》(《法學研究》1979.2),《健全法制,加強環境管理》(《山東環境》1980.2),《環境保護立法體系探討》(《中國環境科學》1981創刊號),《憲法與環境保護》(《法學雜志》1981.4),《綜合性環境保護法比較研究》(《西南政法學院學報》1981.3),《新憲法與環境保護》(《法學評論》1983.2),《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立法體系》(中國法學會《法學研究動態》1984.1),《中國環境法學的發展與展望》(《中國環境科學》1989.5)等。
專著:《環境保護法基本問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4),《環境保護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
文伯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論文:《略論我國的環境保護法》(1980),《環境保護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1980),《談談環境保護法》(1981),《論大氣污染控制的立法》(1981),《略論噪聲控制的立法》(1982),《論<水污染防治法>》(1984),《試論環境保護法的體系》(1984)。
專著:《環境保護法概論》(1982.12)。
金瑞林(北京大學法學院)--------論文:《,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1980),《環境保護法的發展及我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基本原則》(1981),《環境法的適用范圍、目的和作用》(1982),《中國環境法的特色和立法動向》(1983)。
專著:《環境法----大自然的護衛者》(1985)。
蔡守秋(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論文:《環境法的發展過程及特點》(1981),《環境權初探》(1982),《環境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1983),《論環境法的公益性》(與凌相權合著,1983)。
專著:《中國環境政策概論》(1988)。
羅典榮(中國政法大學)-----論文:《健全法制,保護環境》(1980),《完善環境保護法中關于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規定》(與吳長德合著,1984),專著《環境法導論》(主編,1988)。
鄧建煦(蘇州中級人民法院)---------論文:《健全法制,保護環境》(1980),《加強法制,保護環境》(1981)。
蔣碧昆(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論文:《環境法學初探》(1981),《談環境保護法》(與邵伯定合著,1982)。
著作:《環境保護法講話》(與郭銳合著,1982)。
竇玉珍(西南政法大學)------論文《排污應當收費》(1981),專著《環境法通論》(1989)。
彭守約、陳漢光(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環境保護法教程》(1983)。
彭守約-------論文:《試論農業環境的法律保護》(1984),《加強地方環境保護立法》(1984),《淺談我國環境立法和執法的幾個問題》(1985),《略論水污染防治法》(1985),《論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1985)。
陳仁(華東政法大學)-------論文:《我國環境保護法體系的幾個問題》(與汪學文合著,1983),專著《環境保護執法導論》(1988)。
張孝烈、鐘瀾(西南政法大學)-------專著:《環境保護法基礎》(1985)。
張孝烈-------論文:《環境保護標準的法律調整》(1986)
韓德培(武漢大學環境法所)-------《環境保護法教程》(主編,1986)。
程正康(北京大學法學院)----專著:《環境法概要》(1986),《環境法》(1989)。論文:《環境法的幾個理論問題》(1988)。
羅輝漢(中山大學法學院)-------專著《環境法學》(1986)。
邵伯定-------《簡明環境法辭典》(1989),等等。
(三)環境管理制度及法律責任制度,是環境法基本理論和環境立法問題的重要研究課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規定人們的行為準則,設立各種管理和保護制度,而法律行為準則和制度是必須遵守的,具有強制性,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受到制裁。因此,法律必須明確規定適當的環境保護和管理制度及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在環境立法發展的初期是一片空白,必須抓緊進行研究。環境法學研究對此給予了應有的重視,從理論上為立法提供了支撐。其主要論文有:馬驤聰的《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法律責任》(《法學研究》1981.5),程正康的《談談環境法中無過失責任問題》(1982),張孝烈的《試論違反<環境保護法>的法律責任》(1983),羅典榮和劉玉明的《略論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中的損害賠償》(1984),丘國堂的《淺談環境法中的損害賠償問題》(1984),米健的《論公害的民事責任》(1984),吳景城的《略論我國的環境立法和司法》(1984),陳立虎的《論固體廢棄物的法律控制》(1985),雷凱的《略論我國的排污收費制度》(1985),蔡守秋的《論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制度》(1986),馬驤聰、崔巖的《危害環境罪立法形態及特點》(《法學評論》1986.5),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李啟家的《限期治理環境污染制度的探討》(1989),肖隆安的《公民、企業在環境保護中的權利和義務》(1990)等等。
(四)關于外國環境法的研究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起初是論文和翻譯法規及著作,后來是外國環境法學研究專著。論文方面如:馬驤聰的《日本的環境管理和環境保護法》(《國外社會科學》1981.4),《關于蘇聯自然保護立法和管理的幾個問題》(《國外法學》1984.1),以及《保加利亞自然保護的立法和管理》(《國外法學》1986.6)等一系列關于東歐國家環境保護法的論文;北京大學康樹華的《日本的<公害對策基本法>》(《法學研究》1982.2)。翻譯方面,有馬驤聰主編的《外國環境保護法規選編》(1979),康樹華翻譯的日本環境法學家野村好弘著《日本公害法概論》(1982),程正康翻譯的歐共體成員國《污染控制的法律與實踐》(1982),黃之英等翻譯的《蘇聯環境保護法概論》(1985),程正康等翻譯的《美國環境法簡論》(1986),文伯屏,宋迎躍翻譯的《美國環境法手冊》(1988),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肖隆安等翻譯的《亞太地區環境立法與管理體制論文集》(1990)和陳明義,李啟家等翻譯的《美國:資源保護回收法》(1990),等等。
上世紀80年代末出現了研究外國環境法的論著,它們是:文伯屏編著《西方國家環境法》(1988),中國政法大學叢選功著《外國環境保護法》(1989),馬驤聰著《蘇聯東歐國家環境保護法》(1990)等。這些著作分別對有關國家的環境法的歷史發展、體系、基本制度等進行了比較系統的研究和分析。
(五)隨著研究隊伍的擴大和研究工作的深入開展,環境法學界還進行了一系列全國性的學術討論和交流。其主要有:
1、1983年9月,中國環境科學學會下屬環境管理、經濟與法學學會在四川召開環境法學討論會,提出要盡快修訂《環境保護法(試行)》,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環境法體系,并加強行政執法、環境司法、妥善處理環境糾紛,從各方面保證環境法的實施。
2、1985年3月,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和國家環保局在廈門召開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環境法制研討會,討論加強特區和開放城市的法制建設,防止外商向我國輸出公害,轉嫁污染問題。
3、1986年12月,國家環保局和武漢大學在武漢大學召開環境法體系學術討論會,進一步研討加速建立我國的環境法體系問題。
4、1990年5月,國家環保局和武漢大學在武漢召開環境法制研討會,探討貫徹執行新通過的《環境保護法》和《行政訴訟法》問題。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上個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中國環境法學經歷了自己的第一個發展階段,其標志是創立中國環境法學,確立其在中國法學體系中的地位,構建理論和研究體系框架,探索環境法學基礎理論和環境法治基本問題,推動中國環境法治的建立和發展,為中國環境法學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上個世紀90年代是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發展的第二個階段。這個時期的時代背景是,80年代末中國環境資源法治和環境資源法學得到了初步發展,但還很薄弱,必須繼續前進,而90年代國際國內發生了許多重大變化,為中國環境資源法治和環境資源法學的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機遇。一是1992年6月聯合國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環境與發展大會,183個國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腦共聚一堂,一致通過《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明確肯定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1987年的研究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中提出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思想,并通過《21世紀議程》,規定人類在各個經濟社會領域中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具體措施,要求世界各國共同執行。中國是環發大會的積極參與者,會后不久就決定國家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并很快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規定從各個領域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具體要求和措施,包括建立健全保障可持續發展的法律體系。二是1992年10月中國共產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過去的計劃經濟進行徹底改革。三是1997年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略,并在1999年寫入憲法。四是在90年代末中國加入WTO的談判完成,中國即將正式加入WTO。這些新的情況要求中國環境資源法從觀念到制度都必須進行根本的變革,要求中國環境資源法學必須適應新要求加強理論研究,推動中國環境資源法治的進一步發展。
(一)根據可持續發展戰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依法治國的要求,研究完善和健全環境資源法制問題,促進國家修訂不適應新形勢的舊法律法規和制定新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
可持續發展,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我們共同的未來》,世界知識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頁)。它要求發展必須是為了人民,必須在當代的各國人民之間和國內各地區之間實現公平、正義并在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實現公平、正義,其關鍵和前提是要使發展必須限制在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可支撐的范圍和限度內。為此必須把環境與資源保護放在更高的戰略地位,將其融入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之中。根據這一要求,我國先前制定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從立法宗旨和指導思想到各項制度安排,有許多需要修改,也需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法規。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主要通過市場配置資源,具體到環境資源法來說,就是要更多地通過市場機制,經濟手段去保護環境資源。但我們過去制定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主要規定的是行政手段,對民事、經濟手段規定得少。這不僅需要修改過去的法律法規,還需要制定一些相關的新法律法規,以及加強其他部門法的協調配合。
依法治國要求制定良法并切實執行,關鍵是規范政府行為,要政府依法行政,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我們過去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大都是官本位,規定政府的權力多義務少,公民的義務多權利少,基本上是管民的、管老百姓的。因此,根據依法治國的要求,環境資源法律法規必須在理念上和制度設置上根本改變,把重點放在規范政府行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上。
圍繞這些問題,環境資源法學工作者們開展了多方面的研究和探索,發表了大批論文和著作。如馬驤聰、陳茂云的《可持續發展與環境法制建設》(1994),王明遠的《中國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法律制度研究》(1995),蔡守秋的《論可持續發展對我國法制建設的影響》(1997),李摯萍的《論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對完善我國環境法的影響》(1998),馬驤聰的《中國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立法現狀和展望》(1999),張坤民的《中國環境法律制度》(1992),馬驤聰的《發展市場經濟與完善環境法制》(1994),金瑞林的《市場經濟與環境立法》(1995),金瑞林、汪勁著《中國環境與自然資源立法基本問題研究》(1999),彭守約等編著《自然保護區的法律保護》(1993),陳明義、李啟家著《固體廢棄物的法律控制》(1992),李啟家《中國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立法原則》(1998),張梓太《排污權交易立法構想》(1998)等。
(二)加強環境法學基本理論研究
由于環境法是新興事物,我們的環境法學研究時間很短,許多基本理論問題還沒有認真研究,需要加強,其中包括環境法學的理論基礎、環境權、環境法的調整對象、功能和作用、環境法制建設基本理論問題、環境法與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部門關系等。這方面的論著如:韓德培主編《中國環境法的理論與實踐》(1990),馬驤聰、蔡守秋著《中國環境法制通論》(1990),金瑞林主編《環境法學》(1990),戚道孟著《環境法》(1990),陳仁著《環境法概論綱要》(1991),胡保林主編《環境法新論》(1992),肖隆安主編《大氣環境法的理論與實踐》(1992),金鑒明、王禮嬙等主編《中國自然保護立法基本問題》(1992),張孝烈等著《環境保護法》(1993),胡保林等主編《環境行政法》(1993),邵伯定、呂忠梅著《環境法論》(1994),陳泉生著《環境法原理》(1997),王燦發著《環境法學教程》(1997),蔡守秋著《環境政策法律問題研究》(1999)等。論文有:陳茂云的《論公民環境權》(1990),呂忠梅的《論公民環境權》(1995),陳泉生的《當代環境法理論基礎初探》(1998)等。
(三)加強環境執法司法研究
隨著環境立法的發展,國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自然資源法律法規,在上個世紀80年代末初步形成了環境法律體系,初步做到了環境資源保護有法可依。但制定法律是為了執行法律,有了法還必須保證法的實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所以隨著立法的發展,法律的實施問題也提上了環境法制和環境法學研究的日程。環境法學界在上個世紀80年代后期就開始關注這個問題,90年代進一步加強了這方面的研究。其主要成果有:馬驤聰的《論保證環境法規的實施》(《環境污染與防治》1985.3),李啟家的論文《環境法中行政處罰形式的探討》(1987),馬驤聰的《略論環境法的實施保證》(《法學研究》1988.1),陳仁著《環境保護執法導論》(1988),貴州省環保局趙永康編著《環境糾紛案例》(1989),陳泉生論文《環境侵害及其救濟》(1991),蔡守秋專著《環境行政執法和環境行政訴訟》(1991),肖隆安主編的《環境管理和行政執法》(1991)及肖隆安的論文《中日環境糾紛處理法律制度比較》(1992),游成龍著《環境保護法解析》(1991),田增、曠天化主編的《環境行政執法與訴訟》(1991),竇玉珍論文《論環境行政執法》(1993),陳漢光編著《環境保護法中的行政處罰》(1993)和《公害糾紛的行政處理》(1994),上海市環保局和華東政法學院編著的《環境污染廠群矛盾與處理對策》(1994),解振華主編的《中國環境典型案例與執法提要》(1994),李艷芳著《環境損害賠償》(1997)等。
(四)繼續推進外國環境法和比較環境法研究
健全和完善中國環境法治,需要借鑒世界各國的經驗和做法,特別是因為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各國的環境法治發展很快,有許多新的東西需要了解。因此,中國環境法學界對其他國家環境法的研究在不斷加強,在這方面出版了多部著作,對有關國家的環境法進行較全面系統的綜合研究,并與中國環境法進行比較,探索環境法治的共同規律和各個國家的特點。除前面提到的《西方國家環境法》(文伯屏),《外國環境保護法》(叢選功),《蘇聯東歐國家環境保護法》(馬驤聰)外,有王曦的《美國環境法概論》(1992),汪勁的《日本環境法概論》(1994),全國人大環資委編譯的《瑞典環境法》(1997),以及中國環境科學學會朱鐘杰等翻譯的《全球污染控制的立法與實踐》(1992),曹疊云、楊延華等譯的《美國聯邦環境保護法規》(1993),江偉玉翻譯的《德國環境保護法法規》(1993),于敏譯日本原田尚彥《環境法》(1999),王曦、王夙理等譯美國《環境執法原理》(1999)等多種譯著。
(五)研究國際環境法
由于環境問題是全人類面臨的共同問題,保護環境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國際環境法和國內環境法一樣,也在上個世紀60、70年代后得到迅速發展,而且二者緊密聯系、相互滲透、相互影響。因此,國家要實行環境法治,必須積極參與國際環境合作,關注國際環境法的發展,中國環境法學必須研究國際環境法。在國外,國際環境法的研究始于20世紀70年代。我國對于國際環境法的研究起步較晚,但從80年代開始逐漸引起了法學界的注意。王鐵崖教授1980年初在《國際法的新動向》一文中提到國際環境法。1981年出版的其主編的《國際法》,指出國際法的一個驚人發展"是正在形成中的國際環境法,保護人類環境的迫切需要要求有一些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來加以調整。"1982年,中國社科院副院長、中國國際法學會會長宦鄉在為《中國國際法年刊》撰寫的發刊詞中指出,近年來出現了一些國際法的新部門、新領域,其中包括國際環境法,并要求對這些新部門進行研究,以便迎頭趕上。80年代初,我國一些高等學校和科研單位在培養國際法和環境法研究生時,開始講授國際環境法知識。1981年有關刊物開始發表國際環境法論文,如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盛愉的《環境戰略與國際環境法》(1981),武漢大學環境法所歐陽鑫的《國際法的新邊緣》(1981),蔡守秋的《國際環境法的現狀》(1982),吉林大學法學院那力的《論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1983),歐陽鑫的《論國際環境保護協定的簽訂與國際環境法的發展》(1984)、《海洋傾廢的國際控制》(1984)、《國際環境法著名案例述評》(1986)、《從全球環境保護論國際法原則的演變》(1986)等。1984年出版的盛愉、魏家駒著《國際法新領域簡論》,有專門一章對國際環境法的產生背景、形成過程、主要內容、基本原則等作了概要的論述。1986年法學所劉楠來、王可菊和上海社科院柳子亞、國家海洋局虞源澄、倪軒等合著《國際海洋法》出版,對國際海洋法有關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論述。198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盛愉、周崗合著的《現代國際水法概論》。
進入90年代,隨著聯合國環發大會的召開和國際環境合作的加強,我國國際環境法研究進一步加強,除了在國際法教科書和環境法教科書中大都設有專章論述國際環境法外,環境法學者出版了一批專著,它們是:張俞青編著的《國際環境法概論》(1990),韓健、陳立虎合著《國際環境法》(1992),楊延華著《國際野生生物法》(1992),馬驤聰、胡保林主編的《國際環境法導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4),竇玉珍等著《國際海洋環境保護法》(1994),戚道孟著《國際環境法概論》(1994),歐陽鑫、呂忠梅著《國際環境法》(1995),王曦編著《國際環境法》(1998)等等。此外,《中國國際法年刊》和有關法學期刊雜志也日益更多地刊載有關國際環境法的論文。
對國際環境法的研究不僅從理論上支持了國家的環境外交,同時也對健全和完善我國的環境法治發揮了積極作用。
(六)整合環境資源法
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的環境法(環境保護法)和自然資源法是分兩條線發展的,環境法從一開始就被環境法學工作者認定為獨立的法律部門,自然資源法則被看作是經濟法的一部分。經濟法學著作和教材一般都有自然資源法的章節。環境法學者也研究自然資源的保護問題。目前查到的早期自然資源法學論文,主要有:《土地保護與立法》(馬驤聰,《東岳論叢》1981.5),《略論國有自然資源的法律保護》(呂潤程,1983),《論我國的森林法》(馬驤聰,《法學研究》1986.5),《論土地法》(馬驤聰,《政法論壇》,1987.3),《淺析土地管理法》(竇玉珍,1987)。
鄭州大學的肖乾剛、北京大學法律系的魏英,以及農業部等實務部門的有關專家在我國最早系統研究自然資源法,肖乾剛在1986年主編了《自然資源法教程》,魏英寫有《中國的自然資源法》論文(1986)等。此后,有張孝烈,鐘瀾著《自然資源法新論》(1989),王家福、黃明川著《土地法的理論與實踐》(1991),水利部葉勛等著《水法與水政概論》(1992),肖乾剛、肖國興編著《能源法》(1996),陳德敏、張孝烈著《資源經濟法學》(1998),任順平等著《水法學概論》(1999)等。但是,隨著法制建設和學術研究的發展,人們發現由于環境和自然資源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不可分割,環境法和自然資源法有許多重疊交叉,其立法宗旨、管理原則、基本制度等有許多共同之處。
另外,改革開放初期我們還引進了國土整治和國土法(國土資源法、國土整治法)的概念。1981年10月7日,國務院作出關于開展國土整治工作的通知,在國家建委(后改歸計委)設置了專門的國土管理機構,要求對國土資源的考察、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加強管理。1987年國家計委國土局牽頭,聯合水利、林業、農業、土地、礦產部門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武大環境法所、北大法學院等成立了國土資源法研究會。蔡守秋還在1991年出版專著《國土法的理論與實踐》。但是,國土資源整治基本上也就是資源環境的利用和保護,國土資源法也與環境法和自然資源法交叉重疊,實質相同。
1989年,馬驤聰在《法學研究》第6期上發表《關于環境法、自然資源法和國土法的思考》論文,明確提出把國土法、自然資源法、環境法整合在一起,稱為"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法或者環境和國土資源法",并從多方面作了論證。這種思想觀點很快得到了學界和實務界的認同。1993年3月29日,全國人大增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次年便改為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1997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把作為法學二級學科的環境法學改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至此可以說,環境資源法得到整合,環境法學、自然資源法學、國土法學正式整合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簡稱環境資源法學。此后,全國出版了多部環境資源法教科書和專著,如馬驤聰主編《環境資源法》(1999),金瑞林主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1999),呂忠梅主編《環境資源法》(1999),蔡守秋主編《環境資源法學教程》(2000)等。杜群發表在《法學研究》2000年第6期上的論文《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的融合》,也對有關問題作了論述。
總之,上個世紀90年代,中國環境資源法學在可持續發展戰略思想、依法治國方略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因素的影響下得到了全面發展,其深度和廣度都不斷提升,研究隊伍不斷壯大,成果累累,促進了國家環境資源法治的加強。
進入21世紀,黨和政府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建設理論,提出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構建包括人與自然和諧在內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要求建設生態文明,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堅持改革創新,把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建設繼續推向前進。
2006年4月國務院召開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作出《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提出環境保護工作要加快實現"三個轉變",即"一是從重經濟增長輕環境保護轉變為保護環境與經濟增長并重,把加強環境保護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護中求發展。二是從環境保護滯后于經濟發展轉變為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同步,······。三是從主要用行政辦法保護環境轉變為綜合利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環境問題,自覺遵守經濟規律和自然規律,提高環境保護工作水平。"
黨和政府的這些理論、方針和政策,標志著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進入了以保護環境優化經濟增長的新階段。在這種形勢下,我國的環境資源法學也進入了第三個發展階段,即走向繁榮和創新階段。這時的中國環境資源法學已經走過20多年的發展歷程,研究隊伍不斷壯大,且人員知識背景、研究方法和角度更加合理多樣,研究領域日益擴展,深度日益加強,研究能力和水平迅速提高,學術成果豐富多彩。1999年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的成立和2008年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學分會的成立,以及兩會組織的學術年會活動,對促進環境資源法學的發展起了很好的作用。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主辦的《中國環境法學評論》和中華環保聯合會主辦的《中國環境法治》兩本年刊,也對繁榮環境資源法學發揮著積極推動作用。環境資源法學的廣大教學研究人員,緊緊圍繞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生態文明、加強環境資源法治、繁榮環境資源法學,進行了多方面的卓有成效的研究。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全面加強環境資源法學基本理論問題研究
環境資源法學走向繁榮和創新的突出表現是越來越重視對基本理論問題的研究,許多學者運用多學科理論和方法從多角度研究諸如環境資源法的調整對象、目的、功能和價值取向、體系、理論基礎、環境權、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等基本理論問題,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1、綜合性理論研究及成果。對環境資源法學理論問題進行綜合研究,是環境資源法學新發展的突出表現,學者們出版了一大批有分量的專著,如:《調整論--對主流法理學的反思與補充》(蔡守秋,2003),《環境法律的理念與價值追求》(汪勁,2000),《環境法新視野》(呂忠梅,2000),《可持續發展于法律變革》(陳泉生,2000),《生態法學》(陳茂云,馬驤聰,2000),《生態環境法論》(周珂,2001),《生態法原理》(曹明德,2002),《生態主義法哲學》(鄭少華,2002),《環境法的利益分析之提綱》(李啟家、李丹,2003),《環境法融合論》(杜群,2003),《20世紀環境法學研究評述》(金瑞林、汪勁,2003),《環境正義的法哲學研究》(馬晶,2005),《馬克思、恩格斯環境哲學初探》(李可,2006),環境法的新發展--管理與民主的互動》(李摯萍,2006),《環境法的倫理審視》(李愛年,2006),《生態法新探》(曹明德,2007),《環境法學研究》(周珂主編,2008),《環境法原理專論》(陳德敏,2008),《環境資源法學的經濟學研究》(賈引獅,宋志國,2008),《論環境法功能之進化》(鈄曉東,2008),《環境法的新發展》(常紀文、楊朝霞,2008),《社會變遷中的環境法》(鄢斌,2008),《環境法的正當性與制度選擇》(胡靜,2009),《人與自然關系中的倫理與法》(蔡守秋,2010),《資源法原理專論》(陳德敏,2011)等。
此外,還有大量論文,如《試論可持續發展思想指導下的環境資源法之法律目的》(錢水苗、竺效,2001),《環境法的生態倫理外套》(高利紅,2002),《可持續發展語境下我國生態化法制的構建》(劉洪巖,2007),《論環境法的同質性》(王樹義,2010),《論資源社會性理念及其立法實現》(黃錫生,2011),等等。
2、環境法學方法論的研究及成果。環境法學新發展的另一個表現,是出現了不少專門研究方法論的著作。專著如《可持續發展與環境法學方法論》(李明華等,2004),《法學方法論的生態化》(陳泉生,2008)。論文有:《環境法學權利研究方法論》(劉湘溶、王彬輝,2008),《環境法學研究范式變革的基礎與導向》(陳德敏,2009),《我國環境法學研究方法的物質與轉向--實證分析法應用于環境法學研究的思考》(劉國濤,2011)等。
3、關于環境權的研究及成果。對環境權的研究進一步加深。專著如:《環境權論》(周訓芳,2003),《環境權:環境法學的基礎研究》(徐祥民、田其云等2001),《溝通與協調之途:論公民環境權的民法保護》(呂忠梅,2005),《公眾環境保護的權利構造》(朱謙,2008),《環境權的文化之維》(余俊,2010),《農村環境管制與農民環境權保護》(李摯萍,2009),等等。論文有:《環境時代與憲法環境權的創設》(陳泉生,2001),《論環境自衛權》(錢水苗,2001),《論環境權的屬性》(谷德近,2002),《公民環境權的實質和地位再探》(李摯萍,2004),《環境權論:人權發展歷史分期的視角》(徐祥民,2004),《環境權理念:從"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視角審視》(陳德敏,2008)等。
(二)進一步加強環境資源法治建設問題研究
進入新世紀,中國環境資源法治所面臨的問題是要把科學發展觀加以落實,將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規范化,便成可操作的行為規范、法律制度,貫徹到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這就要加強立法,修訂已經不適應新形勢的法律法規,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完善、健全環境資源法律體系和制度,并進一步加強執法和司法,保證環境資源法律的實施。這些都是環境資源法學需要精心研究的課題。
1、關于環境資源法治基本問題的綜合研究。環境資源法學新發展的突出表現,是進一步重視環境資源法治的綜合研究,其中如蔡守秋的論著《可持續發展與中國環境法制建設》(2003),陳泉生、張梓太合著《憲法與行政法的生態化》(2001),李摯萍著《經濟法的生態化--經濟環境協調發展的法律機制探討》(2003),張孝烈等著《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法律保障》(2004),鄭少華等著《從對峙走向和諧:循環型社會的形成》(2005),陳德敏著《挑戰與策略:中國資源安全法律保障》(2005),孫佑海著《超越環境風暴--中國環境資源立法研究》(2008)和《新時期我國環境資源立法經驗教訓總結》(2009),陳德敏著《節約型社會法律保障論》(2008),黃錫生著《行為與規范:建設"兩型"社會法制保障研究》(2010),鈄曉東著《民本視閥下環境法調整機制的變革》(2010),陳德敏著《規制創新:小康社會建設與環境資源法制》(2011),汪勁著《中國環境法治的路徑:反思與探索》(2011),常紀文著《環境法前沿問題》(2011)等。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中國工程院和環境保護部主持完成的《中國環境宏觀戰略研究》中的《環境法制保障》篇(2011)。它由楊朝飛主持,馬驤聰、王曦、蔡守秋、王夙理、別濤、徐豐果、溫英民、沈曉悅、常紀文、王明遠等19人參加編寫,對中國環境法制的發展現狀、經驗教訓、存在的問題及深層次原因、面臨的任務和進一步完善的對策,作出了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
此外,還有許多論文,如王曦的《論當今我國環境法制建設亟需解決的三大問題》(2008),馬驤聰、王明遠合著《中國可持續發展的法律保障》(2001),馬驤聰、陳茂云合著《全面加強人與自然和諧的法制保障》(2006),楊朝飛著《轉變政府管理職能創新環境經濟政策》(2008),黃錫生著《我國環境監管模式的反思與重構》(2009),等等。
2、關于修改《環境保護法》等立法問題的研究。修改《環境保護法》是學界廣泛關注的研究課題。上邊列出的論著有許多都論述了這個問題,這里再列出一些專論該問題的論文。如:《可持續發展下的中國<環境保護法>的現狀和修改定位》(汪勁,2003),《環境保護法的修改與歷史轉型》(周珂、竺效,2004),《關于修改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若干思考》(曹明德,2005),《<環境保護法>的目的及修改意見》(夏少敏等,2005),《環境保護法修改思路》(楊朝飛,2009),《完善我國現行環境法的幾點思考》(黃錫生,2007),《修改<環境保護法>為<環境法>的基本構想》(蔡守秋,2008),《新時期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的戰略突破口》(王曦,2010)等,以及王樹義主編的論文集《可持續發展與中國環境法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改專題研究》(2005)。馬驤聰還在2008年提出了完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建議稿》。
3、另外,學界還對許多其他立法問題進行了研究。這方面的成果如:《我國生物安全立法問題探討》(柯堅,2000),《<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與環境污染防治立法的發展趨勢》(羅吉,2001),《關于瀾滄江--湄公河次區域環境立法的思考》(李希昆、張樹興,2002),《<森林法>修改的幾個問題》(蔡守秋,2004),《中國濕地保護立法研究》(朱建國、王曦,2004),《跨行政區水環境資源管理立法研究》(王燦發,2005),《生態環境建設立法問題研究》(王文革,2005),《論循環經濟立法》(蔡守秋,2005),《循環經濟立法必要性芻議》(周珂,2005),《我國循環經濟立法模式探討(黃錫生,2006),《廢舊物品回收利用的立法探討》(田信橋等,2007),《論生態文明視閥下中國自然資源法的完善》(陳德敏,2009),《加強農村環境保護亟待完善立法機制》(張建偉等2012)等等。
4、關于健全、完善和創新環境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研究。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已經建立了一整套環境資源保護基本法律制度和保護各種環境資源要素的具體制度。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變化、理念的更新,有些制度需要修改,有些需要完善,有些需要整合,同時還需要根據國內外實踐經驗和新形勢的需要對環境資源保護制度加以創新。因此,對環境資源管理制度的研究,始終是環境資源法學研究的一個重點。這方面的研究越來越活躍,研究課題廣泛,內容豐富,成果多多。其中專著為:《環境法制度論》(黃建明,2004),《市場經濟與我國環境法律制度的創新和完善》(常紀文,2004),《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研究》(李艷芳,2005),《水權制度研究》(黃錫生,2005),《自然保護區法律問題研究》(李明華主編,2005),《論可持續發展的制度選擇》(肖國興,2006),《可持續發展:從發展觀到法律制度》(徐祥民等,2006),《城市土地節約利用法律制度研究》(王文革,2008),《中國節能法律制度研究》(王文革,2008),《節能減排法律機制研究》(莫神星,2008),《生態效益補償法律制度研究》(李愛年,2008),《排污權交易機制研究》(錢水苗,2009),《我國海洋生態恢復法律制度研究》(田其云等,2011)等。此外,還有多部環境法律責任研究的專著。如《環境侵權法》(曹明德,2000),《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劉景一、喬世明主編2000),《環境侵權救濟法律制度研究》(王明遠,2001),《環境法律責任研究》(張樣太,2004),《環境侵權救濟研究》(鄒雄,2004)以及程序法論著《環境糾紛處理的理論與實踐》(王燦發主編,2002)等等。
關于環境資源保護制度的論文更多,其中如為:《論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及其完善》(李艷芳,2000),《論中國資源環境產權制度的架構》(肖國興,2001),《環境管理中引入綠色稅制的構想》(賈愛玲,2002),《中國環境行政訴訟困境與對策分析》(張樣太,2003),《論環境公益訴訟和環境公訴》(別濤,2004),《對建立我國生態補償制度的思考》(曹明德,2004),《論環境行政合同》(錢水苗,2004),《論我國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法律對策》(黃錫生,2005),《構建環境公益行政訴訟制度的設想》(黃錫生,2005)《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價值定位及改革方向》(曹明德,2006),《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之構建》(張樣太,2006),《生態補償制度構建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張建偉,2006),《環境違法應當實行"按日計罰"》(別濤、王彬,2007),《惡意環境違法應當適用拘留》(別濤,2007),《歐盟農業環境補貼法律制度的演變及其對中國的啟示》(姜雙林,2008),《加強行政復議,推動環境公平》(楊朝飛,2008),《地方政府環境責任沖突及其化解》(胡靜,2008),《電子廢物管理立法中的責任分擔》(宋志國,2008),《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增強防范風險能力》(楊朝飛,2009),《社會主義農村建設與環境法律制度創新研究》(黃錫生,2010),《區域調發展中的生態補償》(鈄曉東,2011),等等。
5、有關問題的專題研究。環境資源法學深入發展的另一個表現是對有關問題的專門研究加強,特別是對過去沒有研究或很少研究的問題的專門研究。其中如王明遠著《清潔生產法論》(2004),周珂主編的《突破綠色壁壘方略》(2004),劉仁文著《環境資源保護與環境資源犯罪》(2004),蔡守秋著《生態安全與環境貿易法律問題研究》(2005),劉國濤著《綠色產業與綠色產業法》(2005),高利紅著《動物的法律地位研究》(2005),秦天寶著《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法律問題研究》(2006),竺效著《生態損害的社會化填補法理研究》(2007),童光法主編《我國外來物種入侵的法律對策研究》(2008),鄧海峰著《排污權---一種基于私法語境下的解讀》(2008),于文軒著《生物安全法研究》(2009),農業部草原監理中心編著的《中國草原執法概論》(2007),王建平著《減輕自然災害的法律問題研究》(2008),宋志國、賈引獅著《綠色供應鏈管理若干問題研究》(2009),彭俊著《環境資源刑事立法研究》(2009),朱春玉著《魅力城市--生態城市理念與城市規劃法律制度的變革》(2009),王明遠著《轉基因生物安全法研究》(2010),胡德勝著《生態環境用水法理創新和應用研究》(2010),王文革著《土地法學》(2011),焦艷鵬著《刑法生態法益論》(2012)等等。
(三)、深入研究外國環境法、比較環境法和國際環境法問題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人類環境問題的加重,以及資源能源日益緊缺,世界各國和國際社會越來越重視環境資源問題,越來越認識到必須加強國際合作,共同解決全球環境資源問題,各國的環境資源法和國際環境法也隨之迅速發展。
中國的環境保護是世界人類環境保護事業的一部分。中國政府和人民越來越關注全球環境問題,重視并積極參與環境國際合作和交流。適應這種形勢和需要,中國環境資源法學更加重視對外國環境法、比較環境法和國際環境法的研究,涌現出了許多有價值的著作。其中如:高家偉著《歐洲環境法》(2000),王樹義著《俄羅斯生態法》(2001),蔡守秋著《歐洲環境政策法律研究》(2002),羅麗著《中日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比較研究》(2004),黃錫生著《中美環境法律制度比較研究》(2005),常紀文著《動物福利法:中國與歐盟比較》(2006),劉洪巖著《中俄生態立法比較研究》(俄文版,2008),廖柏明著《中國--東盟自貿區環境法律問題與對策研究》(2011);蔡守秋、何衛東著《當代海洋資源法》(2001),那力、何志鵬著《WTO與環境保護》(2002),李耀芳著《國際環境法緣規》(2002),蔡守秋、常紀文編著《國際環境法學》(2004),那力著《國際環境法》(2005),黃錫生等著《國際環境法新論》(2005),李愛年等著《可持續發展與國際環境法》(2005),等等。
關于外國環境法、比較環境法和國際環境法的研究,還有許多論文,如:《俄羅斯生態立法法典化問題》(劉洪巖,2009),《俄羅斯生態安全立法的理論與實踐及對我國的啟示》(劉洪巖,2009),《有害廢物越境轉移對傳統國家責任的挑戰》(斜曉東,2004)、《國家環境損害責任的兩個重大變化》(那力,2006)、《利用國際河流水資源:立法缺失與補救》(黃錫生,2008)、《從國際環境法看國際法及國際法學的新發展》(那力,2009),《氣候變化的法律應對》(曹明德,2009)等等。王曦主編的《國際環境法與比較環境法評論》,從2002年開始已出版3卷,對推動國際環境法和比較環境法的研究起了積極的作用。此外,學者們還翻譯了許多國家的環境法和國際環境法著作。中國環境資源法學者積極與國外同行進行學術交流和合作,有越來越多的學者活躍在環境法和國際環境法的國際學術交流舞臺上。
(四)發展環境資源法學教學
高等環境資源法學教學,是環境資源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從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一些高等法學院校開設環境法學課程以來,隨著我國法學高等教育及環境資源法學的發展,環境資源法學教學得到了較快發展。據有關組織2010年的不完全統計,在我國內地各個省、市、自治區開設法學專業的314所高校中有223所設置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占總數的71%。盡管這與教育部高校法學學科教育指導委員會2007年3月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增為核心課程的決定還有很大距離,但應當說環境資源法學教育已經有了相當規模。環境資源保護法學作為法學二級學科,目前,在全國已有10多個博士學位授予點和60多個碩士授予點。
為了教學,各學校出版了許多環境資源法學教材,其中如:韓德培主編、陳漢光副主編的《環境保護法學教程》(1986年第一版,2009年第五版),金瑞林主編《環境法學》(1990),陳漢光、樸光洙編《環境法基礎》(1994年第一版,2004年第二版),蔡守秋著《環境法教程》(1995),呂忠梅著《環境法》(1997),王燦發著《環境法學教程》(1997),金瑞林主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1999),馬驤聰主編《環境資源法》(1999),周柯主編《環境法》(2001),劉國濤主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2003),汪勁著《環境法學》(2006),竇玉珍主編《環境法》(2008),曹明德主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2008),王文革主編《環境資源法》(2009),陳德敏主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2011),等等。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改革開放30多年來,由于黨和政府的重視和關心,由于環境資源法學界廣大教學研究和實務人員的積極努力、刻苦鉆研、探索創新,中國環境資源法學得到了迅速發展。目前已形成了一支相當規模的研究教學人員隊伍,其理論素養和學術水平不斷提高,研究成果日新月異,基本上能夠與時俱進,理論聯系實際,為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特別是從上個世紀后期開始涌現出了一批又一批優秀中青年學者,他們理論學識功底厚實,勤學上進,勇于創新,已成為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的中堅力量。隨著中國法學及國家法治和環境資源法治的進一步發展,中國環境資源法學必將進一步繁榮。今后的主要問題是更加重視提高質量,多出人才多出精品,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生態文明做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