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萊克斯通能夠“征服”美國法律界,有以下三個原因:一是他確認一切法律應遵守自然法和神法。二是法官發現和運用法律,卻不“造法”。三是因為布萊克斯通對英國普通法進行了系統化的專業研究。
在布萊克斯通之前,多數美國人對英國法既痛恨又害怕。但是,當那些爭取獨立的“反叛者”不得不肩負起國家締造的重任,確實需要一個完善的法律體系時,他們只能帶著一種既不情愿又迫不得已的心境轉向了英國法。這個時候,是布萊克斯通為他們提供了一個不再神秘也不再貴族氣的英國法律體系。在這個意義上,布萊克斯通可謂是新大陸法律體系最重要的形塑者,將英國法真正帶入新大陸的人。
一位律師與繆斯的永別
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1723年7月10日出生于倫敦一個普通市民家中。他是家里四個孩子中最小的,他出生之前父親就因病離開了人世,母親瑪麗堅強地擔起了養家和教育孩子的責任。
布萊克斯通幼年時便顯現出不凡的天分,7歲之前就通讀了《圣經》、彌爾頓的全部作品以及約翰·班揚的《天路歷程》。7歲時,布萊克斯通得到了家境殷實的舅舅的資助,進入了英國著名的公立學校——查特豪斯公學就讀。但四年后,母親也去世了,11歲的布萊克斯通成了一個孤兒,雖然厄運連連,但是他并沒有輟學。在學校里,布萊克斯通精通了拉丁文并對詩歌產生了熱愛。
1738年,15歲的布萊克斯通進入牛津大學學習古典文學和數學,他仍然研究詩歌,特別喜歡莎士比亞,同時也對數學和邏輯有濃厚的興趣。雖然他極其渴望在牛津大學呆下去,但是由于沒有收入,他被迫另謀出路。
在當時的英國,法律職業對于那些渴望爬上上層社會的年輕人來說,是可借以飛黃騰達的少量“階梯”之一。雖然布萊克斯通離開了牛津大學,來到喧鬧的“現實世界”尋找財富、權力和社會聲望,但他這樣做其實是極不情愿的。他發表了一首名為《一位律師與繆斯的永別》的詩。詩中充滿了對法律世界的排斥和對牛津寧靜生活的熱愛:“我真是不幸,我不得不離開恬靜宜人的牛津,湮沒在那稱為倫敦的灰暗而充滿污穢的地方!”
全票當選為英國第一個普通法講座的教授
盡管如此,布萊克斯通仍然打起精神,進入了四大律師會館之一的中殿律師會館學習普通法。1746年,他取得律師資格成為出庭律師。此前,1743年布萊克斯通被選為牛津大學萬靈學院的院務委員會成員,職責是學院的司庫和地產管理人,因此,他曾一度往返于牛津和倫敦之間。由于某種契機,他非常幸運地贏得了曼斯菲爾德勛爵——王座法院首席法官威廉·莫里的友誼。曼斯菲爾德勛爵建議布萊克斯通競任牛津大學羅馬法的教職,但該職位的選任權在時任首相的紐卡斯爾公爵手中,公爵要求他在牛津大學出現爭執騷動時為其所在的輝格黨效力,但布萊克斯通暗示其不愿意卷入政治,因此最終他并未得到該職位。
其后,布萊克斯通接受了曼斯菲爾德勛爵的建議,在牛津大學開設一門英國法的講座課。這種講座課是沒有教職也沒有薪金的。但是假如學生足夠多,牛津大學便會常設課程,并組織學生交費聽講。出人意料的是,布萊克斯通的課非常受歡迎,許多學生都愿意額外交費參加他的講座。當時的牛津大學沉迷于羅馬法的教學和研究,普通法被視為實務色彩太濃的應用法律,一般都只能在律師會館得以傳授。但是布萊克斯通的講座既有學術氣息,又能夠幫助未來意欲進入律師會館或司法實務界的學生迅速掌握英國法,因而很受歡迎。1758年,布萊克斯通以全票當選為英國第一個普通法講座——瓦伊那講座的教授,并在那里講授普通法直到1766年。1756年至1758年布萊克斯通曾任牛津大學校長法庭陪審法官。他將講座的主要內容整理為《英國法釋義》出版。憑借著在學術界的成就,布萊克斯通于1761年進入議會,并任王室法律顧問。此后,他曾出任王后的總檢察長、王室法院法官,最后于1780年死于高等民事法院法官的任上。
新大陸的“法律圣經”
布萊克斯通和那個時代一樣,同時受到了羅馬法與普通法的影響。他在撰寫普通法釋義時,運用了羅馬法的邏輯建構技術,對普通法進行了系統詮釋和改造。這部四卷本的《英國法釋義》分述了個人權利、物權、侵害私人的行為和侵害國家的行為四部分內容,剖析了普通法的基本原理,并將長期以來散見于各個案例的普通法進行了整理,將它們納入了邏輯化的體系之中。用美國著名史學家丹尼爾·布爾斯廷的話說,該書出版后,英國普通法日益變得在本質上不那么“神秘”和在形式上更加“實證主義”。因此,當這本書傳至美國,它產生了十分深遠的影響,成為美國事實上的“法律圣經”。
根據丹尼爾·布爾斯廷的說法,布萊克斯通之所以對這個國家影響巨大,是因為他呈現了一幅和諧而系統的英國法圖像。用一位批評者的話說,布萊克斯通發明了一臺驅除魔鬼的機器。新大陸的建國者們一度希望采用法國式的羅馬法體系,因為他們不愿繼承任何來自宗主國的遺風。但是當他們發現只有普通法才是梳理他們現實生活、幫助他們解決糾紛、建立法律體系的最佳答案時,他們不得不尋求普通法“美國化”的道路。這時,他們發現布萊克斯通和他的《英國法釋義》提供了最為精確(甚至是通俗)的答案。
1870年前后,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布拉德利在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律系作的一次講演中提出,要成為優秀的律師,應該向他的老朋友、紐約律師協會的一名領導人喬治·伍德先生學習。伍德先生每天都帶著布萊克斯通的書去吃午飯,這樣就可以午飯間讀上一章。此后他還會一遍又一遍地反復閱讀,直到心領神會為止。布萊克斯通的書的最大價值就是條理清晰,因為他面向的是不固定的大學生聽眾。事實上,并不是所有人都滿意這種過分的清晰明確。比如開國元勛杰斐遜就認為《英國法釋義》充滿了“甜蜜的曼斯菲爾德主義”——把法律過分簡單化以致使無知的人誤以為自己理解了。然而,對于當時社會關系相對簡單、法律教學與實務百廢待舉的新大陸,這樣簡易版本的普通法或許是再合適不過了。
在整個十八世紀下半葉和十九世紀上半葉,布萊克斯通在美國的受歡迎程度是不容抹滅的。美國律師事務所里的律師人手一本《英國法釋義》,參加律師資格考試的考生常被問到布萊克斯通的思想,在法庭里他的書是極具權威性的引用來源,有許多法律爭議因為引用了布萊克斯通的話迎刃而解。除了簡單易懂外,布萊克斯通能夠“征服”美國法律界,還有以下三個原因:一是他確認一切法律應遵守自然法和神法。二是法官發現和運用法律,卻不“造法”。三是因為布萊克斯通對英國普通法進行了系統化的專業研究。借用1986年《大英百科全書》的說法:“布萊克斯通對既存法律的論述是精確且綜合性的,對那些渴望改革既存法者非常有幫助。”英國普通法是舊大陸遺產的組成部分,在移民美洲的過程中它得以近乎完整地保存,甚至在美國本地尋得了新的生命,這在很大程度上應歸功于這位一度被遺忘甚至輕視的布萊克斯通爵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