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46年5月至1948年12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開庭,審理東條英機等28名日本甲級戰犯。它是人類歷史上一次規模最大的國際審判活動,對于國際關系的發展、現代國際法若干重要原則的確立、維護戰后世界和平,都發生了深遠的影響。而主導這場審判的中國法官梅汝璈,在其晚年根據自己親身經歷撰寫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以總結歷史、昭示當代、教育后人。本文分八個部分,比較詳盡地介紹了梅汝璈的法官人格以及在東京審判中所起的作用,評述了本書的基本內容及其學術價值和實踐意義,并通過對梅汝璈的人生以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的遭遇,闡述了20世紀中國法律知識分子的人生追求與事業沉浮。
【關鍵詞】梅汝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國際法;法律知識分子
一
梅汝璈(1904~1973),字亞軒。出生在江西南昌朱姑橋梅村,自幼聰穎好學,少年時代的梅汝在江西省立模范小學讀書。因父親梅曉春家教極嚴,梅汝璈每日必須早早起床到外面拾豬糞牛糞,作為農田的肥料。每日出門拾糞時,他總要帶本英語書,一邊拾糞一邊苦讀,常常到了忘我的境界。
12歲那年,梅汝璈小學畢業,旋即以優異成績考取清華留學預備班(清華大學前身)學習。在此期間,梅汝璈在《清華周刊》發表多篇文章,如第286期的《清華學生之新覺悟》、第295期的《辟妄說》和第308期的《學生政治之危機及吾人今后應取之態度》等,表達出其年輕時代的憂國憂民之心。[1]
1924年清華畢業后,梅汝璈赴美國留學。1926年畢業于美國斯坦福大學,獲得文科學士學位,并被選入懷·白塔·卡帕榮譽學會;1926年夏~1928年冬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攻讀法律,并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在此期間,梅汝璈曾與冀朝鼎(1903—1963)等同學組織了中山主義研究會,以響應國內發生的北伐革命行動。1929年春,他在游歷了英、法、德、蘇等國后回到中國。[2]
回國以后,考慮到山西大學歷史悠久,而且與清華大學同樣有“庚子賠款”的淵源,有中國文化與西方文化融會貫通的特點,加上梅汝璈的同學冀朝鼎的父親、時任山西省教育廳廳長的民國時期著名法學家、山西大學法學院的創始人冀貢泉(1882—1967)的邀請,到山西大學法學院出任教授。任教期間,梅汝璈在強調“法治”重要性的同時,還經常以清華人“恥不如人”的精神勉勵學生。他諄諄告誡同學們:“清華大學和山西大學的建立都與外國人利用中國的‘庚子賠款’有關,其用意是培養崇外的人。因此我們必須‘明恥’,恥中國的科技文化不如西方國家,恥我們的大學現在還不如西方的大學,我們要奮發圖強以雪恥。”[3]
由于山西的土皇帝閻錫山(1883—1960)“閉關鎖省”,不知“明恥”且“夜郎自大”,因此,四年后即1933年,梅汝璈又應聘到張伯苓(1876—1951)擔任校長的南開大學任教。1937年抗日戰爭開始后,南開遷往昆明與北大、清華合并成立“西南聯大”。梅汝璈途經重慶,應當時擔任教育部次長、在中央政治學校兼職的清華校友顧毓(1902—)的邀聘,擔任中央政治學校的法律系教授。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后,梅汝璈回到上海,出任復旦大學法律系的教授。在此期間,他還在武漢大學法學院擔任教授職務。
在以上各校中,梅汝璈主要講授英美法、政治學、民法概論、刑法概論、國際私法等課程。教書之外,他還擔任過當時內政部參事兼行政訴愿委員會委員、立法院委員及立法院涉外立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外交委員會代理委員長、國防最高委員會專門委員、中山文化教育館編譯部主任及《時事類編》半月刊主編等職。
1946年5月至1948年12月,梅汝璈代表中國出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參與了舉世聞名的東京審判,對第一批28名日本甲級戰犯的定罪量刑工作作出了突出的貢獻。審判結束后,由于美國的操縱,法庭以“罪證不足,免予起訴”為借口,先后分兩批將剩下的42名日本甲級戰犯全部釋放。這樣,1948年12月以后,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實際上已無事可做,各國法官只得紛紛返國。
雖然在東京審判的兩年半時間里,梅汝璈作為法官享受著豐厚的待遇,但他常常從報上看到國內“內戰”的壞消息,因此,對國民黨政府非常失望。在這種情況下,當1948年12月國民黨政府明令公布梅汝璈為行政院委員兼司法部長時,他在東京公開聲明拒絕回國赴任。更使他感到怨憤的是,蔣介石反動政府仰賴美國鼻息,非但不向同盟總部提出引渡日本戰犯之要求,反而在1949年1月26日上海解放前夕,竟然把在中國創造并推行窮兇極惡的“三光政策”的日本戰犯岡村寧次(1884—1966)宣告無罪釋放了。[4]
1949年6月南京、上海相繼解放后,梅汝璈由東京設法抵達香港,與中共駐港代表、清華校友喬冠華(1913—1983)取得了聯系,秘密由港赴京。到達北京的第三天,梅汝璈便應邀出席了中國人民外交學會的成立大會,周恩來在會上介紹:“今天參加這個會的,還有剛從香港回來的梅汝璈先生,他為人民辦了件大好事,為國家爭了光,全國人民都應該感謝他。”全場報以熱烈的掌聲,梅汝璈的心頭激起層層熱浪……[5]
1950年,梅汝璈擔任外交部顧問。1954年當選全國人大代表和人大法案委員會委員。此后,歷任第三、四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以及世界和平理事會理事、中國人民外交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政法學會理事等職,為中國的外交事業和法制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1957年“反右運動”時,梅汝璈受到了不公平的對待。在1966年爆發的“文化大革命”中,他遭到了更嚴重的批判。外交部的“造反派”在抄家時搜出那件他曾在東京審判時穿過的法袍,如獲至寶,以為抓住了梅汝璈有反動歷史問題的確切證據,并試圖將其燒毀。但梅汝璈對此有理有節地應對抗爭,并進行了巧妙的周旋,從而保存下了這件歷史的珍品。[6]
1973年,梅汝璈在飽受摧殘之后,懷著對親友的眷戀,對“文革”的不滿和厭惡,對未能寫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這本巨著的遺憾,在北京與世長辭,默默地離開了人間,終年69歲。[7]
梅汝璈的主要著作有:《現代法學》(上海新月書店1932年)以及《最近法律學》、《法律哲學概論》,用英語撰寫的著作《中國人民走向憲治》、《中國戰時立法》,等等。論文主要有:《訓政與約法》(1930年)、《盎格羅·薩克遜法制之研究》(1931年)、《陪審制》(1931年)、《中國舊制下之法治》(1932年)、《中國與法治》(1932年)、《現代法學的趨勢》(1932年)、《對于刑法修正案初稿之意見》(1933年)、《憲法初稿中“憲法保障”篇之批評》(1933年)、《英國民事訴訟之新秩序》(1933年)、《拿破侖法典及其影響》(1933年)、《刑法修正案初稿》(1934年)、《刑法修正案中八大要點評述》(1935年)、《憲法的施行問題》(1935年)等,[8]以及東京審判結束時發表的《告日本人民書》(1948年12月2日載于《朝日新聞》),1962年為揭露日本右翼勢力復活軍國主義陰謀而寫的《關于谷壽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殺》(《文史資料選輯》第22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此外,他于50年代還撰寫了《制定侵略定義的歷史問題》、《世界人民堅決反對美國對日本的和約》、《戰爭罪行的新概念》等論著。遺著《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即本書)由其親人梅小整理后于1988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9]
二
在梅汝璈的一生中,最為神圣和光榮的,當然是1946至1948年參加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出任法官的日子。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布無條件投降,9月2日,中、美、英、蘇正式受降,抗日戰爭和反法西斯戰爭取得勝利。梅汝璈因為是中國法學界權威,翌年被任命為中國參加“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法官。
梅汝璈從上海抵達東京后,盟軍最高統帥部的聯絡官安排他住在東京帝國飯店,并且舉辦盛大的宴會為他接風洗塵。國立政治大學(原中央政治學校)校長顧毓當時也正在東京考察,這位清華校友特意買了一把裝飾華貴的寶劍贈于梅汝璈。梅汝璈深深一鞠躬,雙手過頂接劍說:“‘紅粉送佳人,寶劍贈壯士。’可惜我非壯士,受之有愧。”顧校長說:“你代表四萬萬五千萬中國人民和千百萬死難同胞,到這侵略國的首都來懲罰元兇禍首。天下之壯烈事,以此為最。君不為壯士誰為壯士!”
梅汝璈聽罷拔劍出鞘,激動地說:“戲文中常有‘尚方寶劍,先斬后奏’之說,如今系法治時代,必須先審后斬,否則,我真要先斬他幾個,方雪我心頭之恨。這些戰犯擾亂了世界,殘害了中國,同時也葬送了日本的前途。這真是‘自作孽,不可活’。我中華民族素來主張寬恕以待人,但為防止將來再有戰爭狂人出現,對這些戰犯必予嚴懲。非如此,不能稍慰千百萬冤死的同胞;非如此,不能求得遠東及世界和平。我既受國人之托,決勉力依法行事,斷不使戰爭元兇逃脫法網!”[10]對梅汝璈的這一番話,在座者無不擊掌稱快。
1946年5月3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正式開庭。全體法官按既定次序一一登上審判席坐定,28名甲級戰犯坐在審判臺的對面,前排居中是東條英機。首先由檢察長季楠(Keenan,1888—?)宣讀長達42頁的起訴書,然后根據法庭采用的英美法系規定,由28名被告對起訴書公開聲明有罪與否。結果除當時裝瘋的大川周明之外,27人都聲稱無罪。對此,梅汝璈表示了極大的憤慨。面對狡黠頑固的戰犯,兩年半的漫長審判開始了。
案情極為龐大:被告28人(2人于審判期間病死,1人因精神病免于起訴),開庭818次,法庭紀錄48000頁,判決書1200頁,檢察方與辯護方共提出證據4336件,雙方提供證人1194人,其中419人出庭作證,整個審判共耗資750萬美元。在審判中,同時還配備了大量翻譯人員,并設有一個三人語言仲裁小組,以便當庭對翻譯問題作出裁定。此外,在審判中,幾十個美、日律師還多次節外生枝,信口雌黃,采取拖延戰術,干擾審判的正常進行。
由中方檢察官向哲等組成的中國代表團沉著穩定,全力尋找各種證據,努力說服每一位證人出庭作證,還精心設計了溥儀出庭的作證方案。在一次次的辯論中,以一樁樁鐵證歷數了坂垣征四郎的種種侵華罪行,逼得坂垣最終精神防線崩潰,什么話也說不上來,萬般無奈中承認了全部侵華罪行。中國代表團還控訴土肥原賢二在中國和蘇聯、東南亞犯下的滔天罪行,無數次你來我往的交鋒中,人稱“東方勞倫斯”的老牌間諜土肥原最終長嘆一聲,自知難以抵賴,他認識到上絞刑架看來不可避免,承認不承認都將走向斷頭臺,而且,一答辯會講出更多情況,暴露出更多的罪行,于是,他就干脆把頭一低,索性放棄了申辯權。[11]
1948年4月,歷時近兩年的庭審終于結束,法庭進入起草判決書階段。在梅汝璈的爭取下,法官們推定由中國法官負責起草判決書中有關中國的部分。梅汝璈在助手楊壽林的幫助下,在三百余頁的初稿上傾注了大量心血。梅汝璈風趣地形容自己的生活說:“我像書蟲一樣,整日在堆積如山的數萬頁法庭記錄中鉆來鉆去。”
判決書起草至一半,梅汝璈又一次在法官會議上慨然陳詞:“由法庭掌握的大量證據,可以看出,日軍在南京的暴行,比德軍在奧斯維辛集中營單純用毒氣屠殺,更加慘絕人寰。砍頭、劈腦、切腹、挖心、水溺、火燒、砍去四肢、割生殖器、刺穿陰戶或肛門等等,舉凡一個殺人狂所能想像得出的殘酷方法,日軍都施用了,南京的許多婦女被強奸后又被殺掉,日軍還將她們的尸體斬斷。對此種人類文明史上罕見之暴行,我建議,在判決書中應該單設一章予以說明。”梅汝璈剛剛落座又站起來補充道:“我的這個請求,務請各位同仁能夠予以理解、贊同。”庭長威勃(Sir William Webb)同意了。法官同仁們也都同意了。[12]
法庭進入最后的秘密評議(量刑)階段,11國法官在是否判處死刑的問題上,意見發生根本分歧。原來,東京法庭制定了共同遵守的訴訟程序,卻沒有一個共同的量刑依據。各國法律對死刑規定不同,因此,11國法官援引本國法律條款,各執己見。東京法庭有法官11人,決定每一被告的刑度需要至少6票(過半數)。凡本國已廢除死刑的法官,自然不愿意投死刑票。譬如來自澳大利亞的威勃庭長就主張將戰犯們流放到荒島上。而美國法官克萊麥爾(Cramer)雖同意死刑,但他的注意力僅限于對發動太平洋戰爭和虐待美軍俘虜的那些戰犯堅持判死刑。印度法官帕爾(Pal)博士則態度更加頑固,他竟然主張無罪開釋全體戰犯,理由是:“世人需以寬宏、諒解、慈悲為懷,不應該以正義的名義來實施報復。”[13]
法官們還沒有最后投票,但通過爭辯表態已能看出,力主死刑的人是少數。怎么辦?梅汝璈和助手議定:土肥原賢二和松井石根兩戰犯,雙手沾滿中國人民的鮮血,若不能嚴懲,決無顏再見江東父老,惟蹈海而死,以謝國人。這最后的量刑爭議使梅汝璈如同伍子胥過昭關,把頭發都急白了。是的,個人之顏面還是小事,千百萬同胞的血債必須討還![14]
整整一個星期,梅汝璈食不甘味,寢不安席,日夜與各國法官磋商。花了許多心血,費了無數口舌,最后的投票表決日到了。6票對5票!以一票之微弱多數,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通過了對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松井石根等7名首惡處以絞刑的嚴正判決。
1948年11月12日,判決宣告完畢。中國法官梅汝璈應日本《朝日新聞》之請,在當天的報紙上發表了《告日本人民書》。他說:“經此次審判,日本軍界首腦之暴虐行為和虛假宣傳已昭然天下……今日國際法庭之最后宣判,清除了中日兩國間善睦相處的這些絆腳石,對于今后中日間和平合作,相信必有貢獻。”[15]
三
由上可知,長達兩年半的東京審判不僅其程序曲折漫長,而且其一幕幕場景也是異常驚心動魄,令人刻骨銘心。因此,作為當事人的梅汝璈,希望將東京審判如實地描述下來,就成為他晚年的一個最大心愿。正是在這種責任感的驅使下,1962年,當“反右運動”過去了5年、國內的政治形勢稍稍寬松的情況下,梅汝璈就開始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的撰寫工作。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共完成了四章。其內容為:第一章,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設立及其管轄權,第二章,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憲章及組織,第三章,日本主要戰犯的逮捕與起訴,第四章,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訊程序。下面,我們依次對這四章的內容作些介紹與評述。
自古以來,人類就向往和平、討厭戰爭。因此,人們很早開始就將戰爭區分為正義戰爭與非正義戰爭,以便減少乃至消除戰爭。但在當時,人們對正義的認識并不一致,如在中國,維護君權、順應天道的戰爭就是正義戰爭,[16]在西方,神學家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1274)與一些西班牙學者也都提出了各自的正義戰爭的標準,因此人們也無法找到減少或消滅戰爭的途徑。[17]
進入近代以后,隨著國際法的誕生,人們開始將戰爭置于法律的規范之下,并逐步形成除正當維護國家的生存以及反對侵略的自衛戰爭之外,其他戰爭都屬于非正義和非法戰爭、都在禁止之列的認識。但是,由于對自衛戰爭的理解不一、對侵略含義的認識分歧,尤其是在戰爭責任的追究,戰爭罪犯的懲處,及其如何有效地防止戰爭的發生上,尚沒有達成共識,[18]因此,在席卷東西方的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不久,又爆發了規模更大危及到整個人類生存的第二次世界大戰。本書的第一章就是從這一問題楔入的。梅汝璈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國際社會也有過審判德國戰爭罪犯的想法和行動,不僅在1919年巴黎和會上簽署的《凡爾賽和約》的第七章“懲罰”中規定了要懲罰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元兇德皇威廉二世(WilhelmⅡ,1859—1941)和其他主要戰爭罪犯,而且還委托德國政府組織了對戰犯的“萊比錫審判”。但是,由于俄國“十月革命”的爆發,同盟國之間的磨擦,以及德國政府的抵制,最后,“萊比錫審判”變成了一出鬧劇。[19]
吸取這一經驗教訓,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蘇、美、英、中等國早在戰爭期間就開始了審判戰犯的準備工作,并在戰爭結束不久馬上組織起了兩個國際軍事法庭——歐洲的紐倫堡法庭和遠東的東京法庭。梅汝璈認為,兩個國際軍事法庭的設立以及對戰爭罪犯的審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的一大創舉,也是人類歷史上劃時代的一個里程碑。[20]
梅汝璈指出,國際軍事法庭的管轄權,是基于一系列國際公約和條約對戰爭罪行的認定,并有法庭憲章作出具體規定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5條明確規定:“本法庭有權審判及懲罰被控以個人身份或團體成員身份犯有各種罪行包括破壞和平之遠東戰爭罪犯。”這種罪行主要有三項:普通戰爭罪、違反人道罪和破壞和平罪。
梅汝璈指出,普通戰爭罪,按照《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的規定,就是指“違反戰爭法規及戰爭慣例之犯罪行為”,其范圍非常廣泛,如殺人、放火、奸淫、虐待俘虜、殘害平民等各種殘暴行為。將違反戰爭法規及慣例之行為定為普通戰爭罪,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就已經被規定在國際公約之中,并在實踐中也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承認。即使被稱為國際審判鬧劇的上述“萊比錫審判”,其審判本身也已經說明了普通戰爭罪名的存在。
與普通戰爭罪不同,違反人道罪則是一種在紐倫堡和東京審判中提出的新罪名,其依據源自對納粹德國希特勒集團暴行的清算和預防。而破壞和平罪,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中是列為甲項即第一項的犯罪,次序在普通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之前。對于此項罪名,遠東軍事法庭審理中曾有過激烈的爭論。梅汝璈對這一爭論以及確立這一罪名的法理基礎作了系統說明(詳細見本文第七部分)。
四
在第二章中,梅汝璈重點對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憲章及組織機構作了闡述。《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由東京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D.MacArthur,1880—1964)于1946年1月19日以特別通告的方式頒布,共五章,17條。主要內容涉及法院的組織、人事及行政事務,以及相關的法律問題。在法律問題中,實體法方面有法庭的職權、對人對罪的管轄權、刑罰權等等;程序方面的有陳述的順序、審理的進行、證據的采取、證人的詰問、判決的型格、刑罰的執行等。對于這些內容,梅汝璈逐項進行了解釋,而對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組成及其成員則作了更為詳盡的介紹和評述。
憲章規定,法庭成員由5名以上、9名以下的法官所構成;法官的人選系由盟軍最高統帥從在日本投降書上簽字的9個受降國所提出的候選人名單中任命之。因此,在憲章頒布不到一個月內(2月15日),盟軍最高統帥部宣布任命的法庭成員只是9名法官,中、蘇、美、英、澳大利亞、加拿大、法、荷、新西蘭各一名。1946年4月26日,盟軍最高統帥對憲章作了惟一的一次修改,將法庭成員國增加了兩個國家:印度和菲律賓。這樣至1946年5月3日法庭正式開庭時,法官就是11名。[21]
與法庭組成人員相對應,在盟軍最高統帥部(簡稱“盟軍總部”)下面,還設立了國際檢察處,由11國各派1名檢察官組成,作為一個起訴機關,在審判中代表11個國家擔任原告。由于其負責對甲級戰犯的控訴,權限非常大,故首席檢察官即檢察長便由美國人并且是麥克阿瑟的親信季楠擔任。與紐倫堡法庭之檢察官實行合議制、彼此地位平等不同,東京審判的國際檢察處實行的是首長負責制。季楠一人大權獨攬,其他國家的檢察官只是處于顧問或助手的地位。除國際檢察處之外,當時在最高統帥部下面,還有一個法律事務部,它除了承辦一些盟軍總部的一般法律事務之外,還主管日本戰犯的引渡以及對乙級和丙級戰犯的檢舉、逮捕、偵察和組織審判他們的法庭工作。
與法庭和檢察處人員比較精干相比,東京審判的辯護機構十分龐大,人員眾多,這也是與紐倫堡審判的一個重要區別。東京審判中的各被告不僅擁有2至6名不等的日本律師,而且還有美國律師(共20多名)的幫助,整個辯護隊伍達到了130人。造成這一不合理現象的主要原因就是美國政府對東京審判的控制和對日本戰犯包庇的政策。對此,梅汝璈作了詳細的評述和譴責。中國雖然是日本侵華戰爭的最大受害國,也是抗日戰爭的主要戰勝國,但由于國力弱小,因此,審判開始時并未受到他國的重視,只是經過梅汝璈等人的努力抗爭,才在這一場審判中為中國爭得了一份榮譽和尊嚴。作為當事人,梅汝璈在本書中敘述的“法官座席之爭”尤其顯得蒼涼悲壯,發人深省。
“由于遠東法庭憲章沒有明文規定法官席位的次序,這個問題在開庭前好幾天在法官會議上便有過熱烈的討論和爭執。照道理說,遠東國際法庭法官既是由日本投降書上簽字受降各國所派遣,法官們的席次當然應該以受降簽字的先后為序。這就是說,應該以美、中、英、蘇、澳、加、法、荷……為序。這是最合情合理的安排。許多法官,特別是中、美、加等國的法官,都贊成這個安排。”
但是威勃庭長卻不喜歡這個安排。由于他想使兩位與他親近的英美派法官坐在他的左右手,他便千方百計地要反對和變更這個安排。他最初的提議是法官次序應該按照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以五強為中心安排,即以美、英、蘇、中、法為序。但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是按國名字母先后為序的,威勃的提議落空了。于是,他又提議按參加東京審判的11國的國名字母次序來排列,但這樣一來事情更亂,因為居中央的將是中、加兩國。此時,也有人提議按法官的年資為序,但年資是沒有一個可以適用的標準的。于是,大家為此事爭來爭去,莫衷一是。此時,梅汝璈發言道:“我認為法庭座次應該按日本投降時各受降國的簽字順序排列才最合理。如果庭長和大家不贊成這一辦法,我們不妨找個體重測量器來,看看各人的體重是多少,然后以體重之大小排座。體重者居中,體輕者居旁。”
話音剛落,法官們都忍不住笑了。庭長威勃對梅汝璈說:“你的辦法很好,但是它只適用于拳擊比賽。”梅汝璈答稱:若不以受降國簽字順序排列,還是按體重排列為好,我即使被排在最末一位,也當心安理得,對本國政府也算有了交代。政府如果認為我坐在后邊有辱使命,可另派體重者取而代之。
這個問題在半認真、半開玩笑中討論來討論去,事實上并沒有獲得解決。正式開庭的前一天(1946年5月2日),這一問題的爭執達到了高潮。這天上午,書記官長緊急通知各法官,說下午四時舉行法庭開庭儀式的預演,并且要拍照,囑大家穿好法袍,在休息室等候。下午預演開始時,威勃突然宣布,座席的次序為:美、英、中、蘇、法、加、荷、新、印、菲,并說這是盟軍總部的意見。庭長這一宣布,使大家愕然。梅汝璈立即對這一決定表示堅決抗議,他說:這個安排是荒謬的。既非按照受降的次序,也非按照聯合國安理會的順序,亦非根據按照國名字母順序的國際慣例,我不能接受。說著毅然脫去黑色絲質法袍,拒絕“彩排”。
梅汝璈的這一行動,使威勃很尷尬。他只好以種種理由來反復勸說梅汝璈。在梅汝璈不為其話語所動的情況下,他最后只得說今天的預演是臨時性的,明天正式開庭時再作調整。梅汝璈知道他又在玩弄花招,故明確指出:今日預演已有許多記者和電影攝影師在場,一旦明日見報便是既成事實,既然我的建議在同仁中并無很多異議,我請求立即對我的建議進行表決。否則,我只有不參加預演,回國向政府辭職。
由于梅汝璈的據理力爭,法官們作了最后表決,終于使入場順序和法官座次按照受降簽字國順序合理排定,中國國旗還插在了第一位。此時,雖然已較預定的彩排儀式開始時間晚了半個多小時,但梅汝璈以其正義的行為捍衛了中華民族的尊嚴。
梅汝璈在回顧這一事件時總結道:“我們在這里較詳細地敘述了一下法官席位的斗爭,其目的不是要夸大斗爭勝利的意義,而是要從這個斗爭中吸取經驗教訓和得出正確認識。首先,必須認識到:在任何國際場合,爭席位、爭排場的明爭暗斗是經常發生而且是不可避免的。這種斗爭常常關系到國家的地位、榮譽和尊嚴……;其次,……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中國雖一躍而躋于世界五大強國之列,但是它依然到處遭受壓制和歧視。……這就說明,在那時要維護中國權益便需要進行更堅決更艱巨的斗爭。最后還要認識到的是:在進行維護國家權益的斗爭中,立場必須合理合法,同時也要正確地估計到當時的形勢和可能出現的后果,臨機應變。”
我想,梅汝璈的這一段話,已經非常清楚地說明了“法官座席之爭”的意義,也說明了筆者在這里為什么對這個問題花了這么多的篇幅予以敘述。
五
法庭組成后,接下來的目標自然應瞄準各位被告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第三章,主要就是圍繞日本主要戰犯的逮捕和起訴展開的。
1945年9月11日,距日本正式簽字投降(9月2日)和美軍登陸日本(9月3日)不足10天,盟軍總部就發布了第一次逮捕令,指名逮捕39名日本戰犯,其中包括惡名昭著的前日本首相東條英機、外相東鄉茂德、海相島田繁太郎等。11月19日,第二次逮捕令發出,這次逮捕的是11名比較重要的日本戰犯,其中有曾擔任過總理大臣的陸軍大將小磯國昭、陸軍大臣荒木貞夫等。12月2日,第三次逮捕令又指定了59名日本重要戰犯,包括前首相廣田弘毅、平沼騏一郎等。第四次逮捕令于四天后再次發出,逮捕戰犯不多,僅9人,但里面有三次出任首相的近衛文磨(侵華戰爭的罪魁禍首,后自殺)以及日本皇室事務的總管(宮內大臣)木戶幸一。綜計盟軍總部四次逮捕令共逮捕戰犯118人。
在對上述戰犯的逮捕過程作了詳盡介紹后,梅汝璈轉入了對國際檢察處的起訴準備工作的論述。當時,起訴的準備工作,主要分為六個步驟:一、偵訊犯人,錄取口供;二、從浩如煙海的日本政府檔案中搜集可以作證的文件;三、實地采訪調查,錄取證人的書面證言及約定證人出庭口頭作證;四、聯系各盟國政府及有關機關,收集證據文件;五、決定首先受審的被告人選;六、草擬起訴書及其附件。
在以上論述中,梅汝璈對國際檢察處檢察長季楠率人乘專機來中國實地調查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事件作了客觀的評價。梅汝璈指出,季楠來中國,雖然主要的目的是為了旅游——因為他自己明確對他人說:中國的名勝古跡甲天下,到了遠東而未去中國,那將是一件極大的憾事。但既然名義上是為了調查南京大屠殺而來,就不能不進行一些收集證據、訪問證人的工作,并且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績。即他們就1937年的“蘆溝橋事變”和南京大屠殺事件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證據,并且約了一批證人上東京法庭,從而使后來的審訊工作中對這兩個事件的審理做得有聲有色。
在起訴準備工作基本結束的情況下,確定第一批需要審理的戰犯的名單就成了又一個難題。顯然,將全部逮捕的戰犯都提交法庭是不合適的,紐倫堡審理的第一批戰犯也就是22人。雖然東京審判所涉及的范圍要遠大于紐倫堡審判,但被告人數過多是不利于審判工作的展開的。同時,確定戰犯犯罪的年代從何時算起,也是一個爭論很大的問題。經過長時間的討論和爭論,最后國際檢察處決定對日本戰犯提起控訴的犯罪行為是從1928年(皇姑屯日軍炸死張作霖事件)11起至1945年(日本投降)止,總共約17年時間。而第一批被起訴的甲級戰犯,則為東條英機、廣田弘毅、松岡洋右、土肥原賢二、坂垣征四郎、松井石根等28人。
接著,梅汝璈用了整整20多頁的篇幅,詳細介紹了每一個被告的犯罪歷史。梅汝璈指出:將這28名戰犯的地位和罪行分析一下,便可以將其大致分為八類:一、政界要人,對外侵略活動的首要分子,如東條英機等;二、老牌軍國主義分子,如荒木貞夫等;三、對中國人民犯下滔天罪行者,如土肥原賢二、坂垣征四郎、松井石根等;四、對中國經濟掠奪狂人,如星野直樹等;五、太平洋戰爭的主要策劃者,如永野修身、木戶幸一等;六、太平洋戰爭期間對菲律賓和緬甸等犯下重大罪行者,如木村兵太郎等;七、積極推行侵略戰爭的老牌外交家,如松岡洋右、重光葵等;八、對外侵略的宣傳家,如大川周明等。
梅汝璈認為,這一分類大體上是正確的,他們構成了日本戰犯的代表性人物,將其作為甲級戰犯審理基本上是對的。因為法庭原來設想這批人只是審判的第一案,后面還將有第二案、第三案。只是由于后來國際政治形勢的變化,其他的戰犯才得以逃脫了法律的懲罰。對審判的虎頭蛇尾,日本民眾也曾提出質疑:為何犯有差不多罪行的人,有的受到審判甚至被處絞刑,有的卻逍遙法外?梅汝璈認為,要合乎邏輯地回答這一問題“是很難的。因此,我們唯有承認,東京審判,正如紐倫堡審判一樣,只能被認為是對戰犯們的一種‘象征性’的懲罰”。
確定了被告之后,法庭便進入了起訴程序。1946年4月29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全體法官集中在會議室內,接受了檢察長季楠遞交給書記官登記的起訴書原本。前后用掉了不足10分鐘時間。起訴書開頭寫道:“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第一號起訴書”。第一號標題內容為:“美國,中國,英聯合王國,蘇聯,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荷蘭,新西蘭,印度,菲律賓控告荒木貞夫……(共28名,次序依照其姓氏的英文字母先后排列,此處從略)。”起訴書控告被告們的罪狀共為55項。在分別陳述這些罪狀之前,它有一個簡短的“前言”,扼要地說明了日本帝國主義統治集團犯罪活動的政治意義和特征。55項罪狀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為破壞和平罪(第1項至第36項),第二類為殺人罪(第37項至第52項),第三類為其他普通戰爭罪及違反人道罪(第53項至第55項)。
在起訴書正文之外,還附了五個文件:第一,國際檢察處用以支持其對被告們第一類(即破壞和平罪或侵略罪)各項罪狀的控訴之主要事實細節的綜合說明;第二,列舉出的20個日本侵略者所違反的條約的名稱及其有關條款;第三,列舉出的15項日本政府關于不侵略或不擴大侵略所作的聲明或保證(以說明戰犯們是如何自食其言的);第四,摘錄了一些國際公約中關于作戰行為的重要條款以及日本保證遵守這些條款的諾言;第五,分別記載28名被告在1928年至1945年各自在日本政府中擔任的官職,借以表明他們個人在日本侵略戰爭期間所應負的責任。
在這一章中,梅汝璈最后對起訴書的特點與缺點作了分析。梅汝璈指出,東京審判的甲級戰犯每個人都親自到庭,這是與紐倫堡有缺席審判的第一個不同。第二個不同是,紐倫堡審判起訴書除了控告22名首要德國戰犯之外,還要求法庭在審訊過程中審查若干重要的納粹組織,判決它們為“犯罪組織”;東京審判受其憲章規定限制沒有這么做。此外,紐倫堡審判起訴書控告被告的罪狀僅為4項,而東京審判有55項之多。由于這一不同,使東京審判時法庭感到應對55項罪狀的證據也嫌單薄,力量也嫌不夠,故法庭最后將罪狀減縮為10項,以此作為審判的基準和定罪量刑的尺度。梅汝璈認為,龐雜繁瑣和缺乏邏輯上的嚴謹性是東京審判起訴書的最大缺點。
六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訊程序,是本書第四章論述的內容。
梅汝璈指出,按照《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15條的規定,審訊程序為8個步驟,具體實施時,又被分為11個階段:一、檢察方宣讀起訴書;二、法庭訊問每一被告是否認罪;三、檢察長致“始訟詞”;四、檢方提出證據;五、被告辯護方提供證據;六、檢方駁復辯護方的證據;七、辯護方反駁檢方的駁復;八、檢方作總結發言;九、辯護方作總結發言;十、檢察長致“終訟詞”;十一、法庭作出判決并宣讀之。除了由檢察長作最后陳述(“終訟詞”)而不是由各被告所作之外,其他方面與紐倫堡的審訊程序幾乎是一模一樣。
由于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采用的是“證據主義”,所以訴訟雙方最重要的事情便是用全力去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并促使法庭采納。在整個審訊過程中,法庭耗于聽取和采納證據(包括證件和證人)的時間幾乎占全部審訊時間的三分之二,共約16個月左右時間。可見法庭及其雙方當事人對證據的重視。與其他審判一樣,證據也分為證件(物證)和證人(人證)兩種。與其他審判不同,東京審判的證件要全部譯為英文或日文,這一工作占用了檢察方和法庭的大量時間。而證人的作證更為復雜,故梅汝璈花費了更多的筆墨來予以敘述。
證人有兩類,一類是檢察方提供的,另一類是由辯護方提出的。證人必須遵守一些英美法上的規則,如不得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任何接觸;不得擅自出席法庭觀察或旁聽;證人出庭必須自愿等。證人出庭作證及受訊有四個階段:“直訊”、“反詰”、“再直訊”、“再反詰”。如果證人因某種原因無法(或不愿)出庭的,可以以提出宣誓書的方式來提供證據,這種宣誓書共有775件,占了整個審判證據的相當比例。
在對法庭審訊程序作了如上詳細介紹之后,梅汝璈對其矛盾和問題作了批評。梅汝璈指出,東京審判之所以曠日持久,除了審判工作量大等客觀原因之外,法庭憲章本身也有問題。即憲章關于審訊程序的規定,無論在精神實質還是具體條款上都存在著相當大的矛盾。一方面,憲章要求對日本戰犯作出“迅速”的審判,因此要求簡單明了;另一方面,為了要使審判“公平”,憲章又規定了許多復雜繁瑣的規章制度。這一矛盾貫穿了審判的整個過程,但法庭一直沒有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此外,東京審判程序對被告辯護一方過于寬大,對出庭證人名單沒有進行嚴格審查,對“受命法官”的“庭外審訊”沒有有效地加以利用,對證人執行反詰的人數太多,等等,也是法庭審訊程序所存在的嚴重缺陷。由于這些缺陷,使東京審判無法做到迅速、便捷、利落、干脆,從而變得長夜漫漫,拖延了兩年半之久。
七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只完成了前四章,相當于梅汝璈構思中的七分 之四的內容。[22]但即使是這四章,也已可以使我們領略到此書的學術價值和實踐意義。
從學術價值來說,此書既是對傳統國際法原理的繼承與發展,也是對現代國際法尤其是戰爭法基本原則的充分闡述,尤其是它為以后國際戰爭罪犯的審判提供了充分和堅實的法理基礎,在現代國際法學史上占據著重要的地位。
第一,該書明確并闡述了經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所確立下來的現代戰爭犯罪的概念。格老秀斯早在300多年前出版的《戰爭與和平法》一書中就指出,對于違反國際法的犯人,捕獲者或審判者有權處其死刑。這就是說,違反國際法的行為,也就是一種犯罪行為。但是,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戰爭犯罪的概念僅局限于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的行為。紐倫堡和東京審判,將戰爭犯罪的概念予以擴展,增設了破壞和平罪與違反人道罪。而本書的貢獻,是對這兩種由上述兩個審判實踐確立下來的犯罪予以法理上的進一步闡明。
梅汝璈指出,一切違反戰爭法規和戰爭慣例的罪行大都是殘酷的,違反人道的;但是“違反人道罪”在這里卻有它特殊的含義,即它是對和平人口實行滅種性的集體屠殺,或基于種族、政治或宗教的理由對它們實行集體迫害,如納粹對猶太人、蘇聯人以及東歐其他國家人民的慘無人道的大規模的集體屠殺等。倘若僅僅因為公約上沒有規定或者習慣上沒有先例,便對這些罪行不加懲處,那是極不公平的。因此,在紐倫堡和遠東軍事法庭的憲章中增設的“違反人道罪”,補充了違反普通戰爭法規和慣例罪之不足,是普通戰爭罪的引申和發展。梅汝璈指出:“有了這樣的了解,我們對于紐倫堡和遠東國際法庭的憲章中關于違反人道罪的規定,便容易明白。同時,有了這樣的了解,我們便可進一步地認識到這個罪名確有設立的必要。”
紐倫堡和遠東軍事法庭創設的第二項戰爭罪是破壞和平罪,對于此項罪名,遠東軍事法庭審理中曾有過激烈的爭論。被告方以兩個質疑試圖否定法庭的管轄權:一、被告們參與戰爭時,侵略戰爭是否已被定為犯罪?如果當時不定為犯罪,那么即使到了現在(審判時)定為犯罪,被告也是無罪的,因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二、縱使當時已定為犯罪,參與其事的個人是否也應該負責?
梅汝璈指出,上述兩項質疑,早在紐倫堡審判時即已解決,其法理依據為:侵略戰爭早已在國際法上被公認為是犯罪,而且是“最大的國際性罪行”,這已由一系列的國際公約如1923年國際聯盟《互助公約》草案,1924年日內瓦《和平解決國際爭端議定書》,1927年國聯大會各國代表(包括德、意、日三國代表)一致通過的將侵略戰爭定為國際犯罪的決議案,1928年8月27日的《巴黎非戰公約》等所證明。梅汝璈指出,紐倫堡審判大量引用上述文件說明侵略戰爭是犯罪在法理上是充分的,它沒有創設而只是以實踐行為適時地宣布了侵略戰爭是犯罪這一項國際法原則。梅汝指出,紐倫堡和東京審判的缺陷是沒有能夠進一步揭示,侵略戰爭之所以發生,正是由于帝國主義的剝削和掠奪制度,只要帝國主義還存在,便有產生侵略戰爭的土壤,因此,消滅侵略戰爭必須首先消滅帝國主義。
至于個人是否應承擔責任問題,法庭上被告以及西方某些國際法學者(包括東京審判的個別法官)提出了四個否定理由:一、侵略戰爭是一種“國家行為”,是國家主權的一種行使或表現,對其負責的應該是國家而不應該是個人;二、侵略戰爭是國際法上的犯罪,國際法是以國家而不是以個人為主體,個人在國際法上是沒有責任的。三、國際法對于違反它的規定的國家有制裁,但對于違反它的個人因沒有規定制裁方法而無從著手處罰;四、按照刑法原理,犯罪必須有犯罪者的“犯罪意思”,個人參加戰爭時不可能有犯罪的意思的。
梅汝璈指出,關于第一項理由,由于國際法對國家和個人同時規定了義務,因此,對于破壞國際法的個人進行處罰是有法理根據的,在實踐上也是有“奎林案”等所支撐的。梅汝璈指出,說個人應對侵略戰爭負責,并不等于國家可以免除責任。但由于現代國際法對國家責任更強調的是民事賠償,而加重民事賠償又會增加各侵略國人民的負擔,故強調對野心家和好戰者個人的刑事責任,將是現代國際法發展的趨勢。
第二和第三項理由也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國際法對處罰個人早已有了制裁方法,其實踐事例也是舉不勝舉的,從對海盜和販賣人口的懲罰,到一系列的國際公約,對這個問題是早已解決了的。
對于第四項理由即犯罪的意思問題,梅汝璈闡述法庭的判決后指出,第一,人人有知曉和遵守一切現行法(包括國際法)的義務,對于現行法的愚昧無知,不能作為免除個人罪責的辯護理由;[23]第二,被告們在從事侵略的時候,縱使不能精確地了解侵略在國際法上是何等嚴重的罪行,但是以他們的知識和地位來說,他們決不會不知道他們的破壞條約、攻擊鄰國的行為是錯誤的和有罪的。因此,不能說他們沒有“犯罪意思”。
梅汝璈的論述,為二戰后國際法上戰爭犯罪的發展貢獻了有益的學術見解。1949年以后通過的各項旨在維護世界和平、保障人權的《日內瓦公約》,所遵循的就是由紐倫堡和東京審判所確立下來關于戰爭犯罪的原則以及梅汝璈等國際法學家所闡述的法理。1993年聯合國安理會第827號決議通過的《審判前南罪犯國際法庭規約》和1994年安理會第955號決議通過的《盧旺達國際法庭規約》,所依據的主要也是上述戰爭犯罪的概念。只是在表述時作了一些變化。[24]
第二,該書明確并闡述了經紐倫堡和東京審判確立下來的各項戰爭犯罪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包括:
一、追究犯罪者個人的刑事責任(詳細理由已如上述);
二、官職地位(官方身份)不免除個人責任。梅汝璈指出,在舊國際法上,一國的元首被視為神圣不可侵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受外國法庭或國際法庭的審判。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美國和日本代表就是這樣主張的。巴黎和會沒有采納他們的意見,作出了審判德國皇帝威廉二世的規定,但后來也沒有能夠實行。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情況就不同了。紐倫堡和東京審判確立了審判德、日兩國戰爭元兇的原則,這些元兇,不僅包括國家高級官員,而且還包括元首。因此,紐倫堡和東京審判已經在實踐上確立官職地位不免除個人責任的法理。
三、長官命令不免除個人責任。在傳統國際法上,這個問題是很混亂的。一些著名的國際法學家如凱爾遜、斯密士之類,都主張上級命令是可以使戰犯們免除其罪責的,其理由主要是軍隊中的森嚴紀律以及違抗命令對于抗命者的危險。[25]但紐倫堡和東京審判則對此采取了明確的立場,即“被告是遵從其政府或上級長官之命令而行動之事實,均不足以免除其被控所犯罪行之責任;但如法庭認為符合公正審判之需要時,此種情況于刑罰之減輕上得加考慮。”[26]
梅汝璈對此闡述道:兩個法庭之所以采取這一立場,法理的根據在于一個人只應該服從合法的命令,而不應該服從違法的、犯罪的命令。倘使他因服從命令而違反了明顯的、無可否認的戰爭規則,他便應該負不可逃避的責任。因為如果不這樣來認識問題的話,而只是把責任向發布命令的上級長官推,推到最后,將只有國家元首一個人或高級首長幾個人對某些戰爭罪行負責了。這對于戰爭法的有效實施是會有極大的損害的。
當然,在服從上級命令而犯了戰爭罪行的場合,法庭也應當考慮違反上級命令對于抗命者所可能帶來危險在量刑時的因素。對于一個普通士兵或下級軍官來說,因抗命所帶來的后果將是馬上的,極其嚴重的,故他的選擇余地也是很小的;但是對一個高級軍官或一名文職官員而言,抗命的危害就不是很大的了,至多不過喪失他的職位或某種利益而已。因此,法庭在量刑時會根據被告的不同情況而酌情處理。事實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同盟國將數以百萬記的德、日戰俘遣送回他們的祖國,而沒有追究他們的破壞和平罪,紐倫堡和東京審判只懲罰極少數罪大惡極的甲級戰犯,也都已經考慮到了上述法理。
第三,該書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作為東京審判的親身經歷者和法庭審訊的核心人物,梅汝璈所知道的情況,都是第一手的。而在該書中,梅汝璈利用這一優勢,極其詳盡地對東京審判開始時法庭地址的選擇、法庭的布置、法官席位的排定、法庭的組織機構、英美法訴訟程序在法庭上的具體運用、質證過程、法官與檢察官以及律師在法庭上的表現等作了描述。尤其是審判過程中的法官會議,在當時是秘密進行的,除了蘇聯法官因不通英語、被允許帶一名口譯和幾名筆譯人員以外,其他人包括新聞記者等都不得參加。這樣,法官會議的情況就只有法官才知道了。梅汝璈作為法官之一,他提供的材料就是十分珍貴的了。[27]
除了學術價值之外,《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還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早在1962年,梅汝璈在撰寫《關于谷壽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殺》一文 時,針對日本國內有些民眾對東京審判之意義不理解的某些情緒,梅汝璈就明確指出:“我不是復仇主義者,我無意于把日本軍國主義欠下我們的血債寫在日本人民的賬上。但是,我相信,忘記過去的苦難可能招致未來的災禍。”
然而,日本某些右翼分子就是拼命玩弄手段,試圖掩蓋這一段歷史。在這種形勢下,1986年,在余先予教授和我所著的《東京審判始末》一書的序中,我們也指出:
東京審判“是人類歷史上一次規模最大的國際審判活動,也是第二次世界 大戰結束以后世界上發生的重大政治事件之一。這次審判,對于國際關系的發展、現代國際法若干重要原則的確立、維護戰后世界和平,都發生了深遠的影響。‘東京審判’這頁歷史雖然已經翻過去了四十年了,但是,直到今天仍然很引人注目。因為,進步與反動、正義與邪惡、和平與戰爭將是長期的。
日本靖國神社還供奉著東條英機等13個甲級戰犯的幽靈,日本政界的要員有的甚至公開否認‘東京審判’的正義性。因此,回顧一下‘東京審判’這段歷史,讓事實說話,教育人們提高反對侵略戰爭、維護世界和平的自覺性,就成了世界各國愛好和平的人們,特別是中日兩國人民的共同任務。”
時間一晃又過去了整整20年,世界和中國的形勢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中日兩國人民之間的友誼及各種友好往來也不斷加深,和平、正義的力量得到了進一步發展。但是,在日本,至今仍然有一小部分人對發生在60多年前的那場侵略戰爭以及在這場戰爭中日本侵略者對中國以及亞太地區人民所犯下的罪行沒有認識,甚至還通過種種方式(如修改歷史教科書等)來予以否認。在這種情況下,尤其是在經歷過這場戰爭的人所剩無幾,60歲以下的人們對戰爭創傷已沒有感覺的情況下,回顧一下東京審判的歷史,對當代青年人進行和平主義的教育,尤其顯得重要。正是基于這一考慮,法律出版社決定重新出版梅汝璈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
八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到第四章戛然而止,第五章以后的內容醞釀并沉睡于梅汝璈的心中,而為此搜集的圖片、卡片以及資料、梅汝璈完成的草稿等,因“文化大革命”抄家被造反派拿走后已經散失,我們后人是再也無法看到了。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沒有完成。這是梅汝璈的一個遺憾。
如果說梅汝璈的中年時代是朝氣蓬勃的,是燦爛輝煌的,那么,他的老年時代則是心情郁悶的,是悲涼孤寂的。
應該認識到,東京審判之能夠開庭,其背景雖然是美、蘇、中等國對日本侵略者的反侵略戰爭的勝利,但最終將25名甲級戰犯繩之以法,并且將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廣田弘毅、坂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和武藤章等7名罪魁禍首送上絞刑架,不能不說是梅汝璈等法官的貢獻了。尤其是在土肥原賢二、坂垣征四郎、松井石根這三名雙手沾滿了中國人民鮮血的劊子手的量刑問題上,假如沒有梅汝璈以及向哲、倪征□等法官、檢察官的拼死努力,很可能會逃過法律的嚴懲。
眾所周知,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的近一百年,在受到西方列強的無數次侵略戰爭中,中國沒有一次是獲得勝利的,中國的財富被掠奪、壓榨到沒有一滴油水的地步,中國人民為此也受盡了種種屈辱和痛苦。只有抗日戰爭,才是中國第一次真正的勝利;只有東京審判,才使中國人民真正得以揚眉吐氣。但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冷戰格局的迅速形成,在東京審判的后期,美國事實上已經開始為日本說話,扶植日本使其成為在遠東對抗蘇聯的勢力,而在東京審判中,美國的影響又占據著壓倒性的力量。在這種情況下,梅汝璈將上述戰犯繩之以法,其工作的艱難是可想而知的了。
梅汝璈的貢獻的意義還不僅僅在這一層面。東京審判,不僅僅是對日本戰犯的罪行的清算,也是人類的正義力量與邪惡勢力的較量。如前所述,日本侵略者的種種令人發指的行為,不僅僅是對中國乃至亞太地區人民所犯下的罪行,也是對整個人類所犯下的罪行。他們(包括希特勒納粹集團),是人類中最為邪惡的勢力。因此,東京審判,盡管留有種種遺憾,但卻是與反德、意、日的侵略戰爭一樣,是對這股邪惡勢力的清算,而且是比戰爭本身更為深入的清算——因為它動用的不是軍隊,而是法律;它不僅僅著眼于當事人本身,更昭示著一代又一代的后人。因此,梅汝璈的行為,梅汝璈的人格,不僅僅代表了中國人民,更是代表了人類的正義。他對中國、對亞洲、對世界,乃至對整個人類的貢獻,都是巨大的。
然而,這么一位功勛卓著的法學家,其晚年卻受到了不公平的對待。1957年中國大陸發生大規模“反右”運動,梅汝璈也被打成了“右派分子”。雖然,與法學界的其他右派分子相比,梅汝璈的處境要好一些。比如,在“反右”運動之后不久,有一次陳毅同志特邀他和幾位專家共進午餐。席間,陳毅誠懇地說,是周恩來總理特意讓我請大家來敘敘的,并轉達了周總理的關心。
1961年春節期間,梅汝璈又應邀參加了陳毅設宴招待中國駐外使節的宴會。宴會上,周恩來總理端著酒杯走過來伸出右手與他緊緊握手。但是,對自己所喜愛的專業——法律到處受到冷落,自己終生所學卻派不上用處,其心情郁悶、孤獨是可以理解的。尤其是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之后,梅汝璈受到了更進一步的批判。
梅小在后來的回憶文章中,對父親梅汝璈晚年的心境有所披露。梅小寫道:有天晚上,北京頂銀胡同停電。梅汝璈枯坐在家中吱吱作響的藤椅上。黑暗中,他輕輕地哼起了清華學校早年的校歌:
“西山蒼蒼,東海茫茫。吾校莊嚴,巋立中央。東西文化,薈萃一堂……”。
這一幕發生在上世紀60年代初。今天,梅小回憶自己的父親時,一下就想到了這一幕。
他對記者談起父親的晚年時,有些唏噓。他用了這樣一個形容詞:“孤寂”。
梅小說,雖然上世紀60年代初,父親尚不足花甲之年,可他心知肚明,屬于他的那個“東西文化,薈萃一堂”的時代已經逝去了。
新中國在學科建制上完全照搬“老大哥”蘇聯,全國只有為數不多的幾所大學保留了法律系,且講授的內容都是蘇聯的法學。這讓畢業于清華學校、留學于美國斯坦福大學、在芝加哥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精通英美法律的梅汝璈常常感到無所適從。他努力按照黨對“舊知識分子”改造的要求,虔誠地學習俄語,試圖不被形勢甩下。據梅小說,現在他家里還能找到父親當年抄寫俄文單詞的小本。在蘇聯法學教材上,還有父親留下的鉛筆批注。
一個世界著名的英美法專家,到了人生的晚年,其擅長的專業派不上用處,而必須去改學另外一個語種并且接受另外一種陌生的法律體系,其心情之郁悶與孤寂是可以理解的。就《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而言,梅汝璈原計劃是將東京審判的整個過程詳細地描述出來,可他只寫了一半,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之后,就再也沒有機會寫作了,直至1973年去世。真是令梅汝璈抱恨終生。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沒有完成,也是中國法學界的一個遺憾。
中國在法和法學近代化的浪潮中,有一批留學海外并學成歸國的優秀人才,除了梅汝璈之外,還有王鐵崖、楊兆龍、王造時、韓德培、錢端升、吳學義、孫曉樓等。他們自20世紀20年代以后陸續回國,至40年代已經成為中國法學界的棟梁,成為中國法學各分支學科的領軍人物。然而,在1957年發生的“反右運動”中,這批人大多數都被打成了“右派分子”,在接受思想改造的同時,基本上被剝奪了教學和科研的權利,其一生所鐘愛的法學專業,成了褲襠里的跳蚤,不僅無用,更令人討厭。因此,在梅汝璈身上發生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沒有完成的現象,在他們身上也都發生過。
比如,在東京審判中擔任中國檢察官向哲的顧問的吳學義(1902—),是武漢大學法律系的教授,在民國時期發表了眾多著作,如《民事法論叢》(第一輯,南京法律評論社1931年)、《法學綱要》(上海中華書局1935年)、《戰時民事立法》(重慶商務印書館1944年)、《民事訴訟法要論》(上海正中書局1945年)、《事情變更原則與貨幣價值之變動》(上海商務印書館1946年)以及《形成權論》(1921年)、《再審期限》(1925年)等數十篇法學論文,但在1949年以后作為“舊司法人員”基本上閑置在一邊(當時吳學義是南京大學法律系教授)。1957年“大鳴大放”中因為在報紙上對自己的處境發表了意見,因而在隨著而來的“反右”中又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以后,就再也沒有看到他有什么作品發表。
又如,同是赴美國留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楊兆龍(1904—1979),在上世紀30—40年代可謂研究成果豐碩,出版了《改革現行訴愿制度之商榷》(1932年)、《中國法律教育之弱點及其補救之方略》(1934年)、《論三審制之存廢或改革》(1936年)、《歐美司法制度的新趨勢及我國今后應有的覺悟》、《法治的評價》、《領事裁判權之撤廢與國人應有之覺悟》(以上均為1937年)、《最近德國憲法上分權制度之變遷》(1940年)、《憲政之道》(1944年)、《法學界的貧乏》(1948年)、《大陸法與英美法的區別究竟在哪里》(1949年)等一系列論著。但建國后,也因為是“舊司法人員”而倍受冷落。1957年“反右運動”中,又因為發表了《法律的階級性和繼承性》(1956年)、《我國重要法典何以遲遲還不頒布》(1957年)等學術論文而被打成上海法學界的頭號右派。之后,同樣也不再看到其有什么研究作品問世了。
再如,在美國哈佛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學位的錢端升(1900—1991),是20世紀中國最為優秀的憲法學家之一。他的一批奠定中國憲法學以及政治學學科基礎的作品,如《法國的政治組織》(1930年)、《德國的政府》和《法國的政府》(均為1934年)、《比較憲法》(1938年)、《民國政制史》(1939年)等,以及數十篇論文,也都是在30—40年代出版的。新中國成立以后,與其他舊法人員相比,他的處境要好一些,受命籌建北京政法學院,并擔任了院長之職,但在1957年“反右運動”中,也被打成了右派分子,之后也同樣沒有什么研究成果面世了。
以上一些事例說明,要避免梅汝璈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未能完成的這種遺憾,不僅要在國家基本政策的層面上吸取“反右”和“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訓,不讓這種悲劇重演,而且要在具體政策以及操作層面上真正培育起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氛圍。令人倍感欣慰的是,1978年12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比較徹底地清算了長期統治我們黨的左傾思潮,消除了一直壓在中國知識分子心頭的心理和生理重負,中國的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也獲得了真正的發展,中國新一代的法學工作者,也終于有了一個安全、有序、寬松、自由的成長環境。
在這種良好環境下,梅汝璈(包括與他同時代的學者)的未竟事業,現在都已得到了實質性的進展:1986年,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余先予、何勤華所著的《東京審判始末》一書;1987年,由南京大屠殺史料編輯委員會編的《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史稿》一書出版(江蘇古籍出版社版);1988年,梅汝璈的遺作《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經過其兒子梅小的整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1994年,由徐志耕所著《血祭——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實錄》(中國人事出版社版)一書出版;2004年10月,由中央電視臺編輯(鄧建永、張焰、劉勇三等執筆)的《喪鐘為誰而鳴》(安徽教育出版社)一書出版。同年4月24日和8月23日,清華大學法學院和山西大學法學院,都為梅汝璈先生舉行了隆重的百年誕辰紀念活動。梅汝璈先生的日記也即將由江西教育出版社出版。所有這一切,我想,既是中國法和法學走向文明和進步的一個標志和縮影,也是對梅汝璈先生在天之靈的最大的安慰。
【注釋】
[1]資料來源于:中學歷史在線、歷史在線縱橫、歷史人物、人物春秋、正文,余炎舟收集整理,見http://www.ls11.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7548&ArticlePage=2。
[2]資料來源于:中學歷史在線、歷史在線縱橫、歷史人物、人物春秋、正文,余炎舟收集整理,見http://www.ls11.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7548&ArticlePage=2。
[3]資料來源于:江西新聞網http://www.jxnews.com.cn/n945/ca656702.htm,2004年4月29日,作者張洪。
[4]資料來源于:江西新聞網http://www.jxnews.com.cn/n945/ca656702.htm,2004年4月29日,作者張洪。
[5]方進玉:《東京法庭的中國法官》,載《望》周刊,1986年第6—7期。此文后作為附錄被收入余先予、何勤華著:《東京審判始末》(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一書。
[6]除了法袍外,梅汝璈生前另一件最珍惜的物品——厚達尺余的東京審判判決書原稿,現都靜靜地躺在國家博物館內,作為歷史的見證,時刻警示后人永遠不忘過去的屈辱歲月。
[7]資料來源:http://info.datang.net/M/M0633.htm。
[8]筆者的這一統計,主要依據了民國時期的各種法學刊物。在核對原文時,得到了范忠信先生的幫助。順便說一句,范忠信先生目前正在編輯《梅汝璈法學文集》一書。
[9]近兩年,關于梅汝璈的事跡,國內許多網站和報刊都有介紹,除以上所引者之外,主要者還有:中國國家博物館,上海檔案信息網,清華新聞中心,清華博學網,清華新聞網,梅汝璈、肖侃紀念館網頁,法學時評網,復旦新聞,今晚報新聞中心,黃河新聞網,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政府網站,清華大學法學院校友會網站,《中國青年報》,《中國教育報》,《人物》,《法苑》,《望東方周刊》,《江西畫報》,《央視論壇·探索·發現》等,主要作者有嚴玲霞、冷凝、馮勁濤,“勇敢的心”,田亮、chaker、梅小、方進玉、徐百柯、肖山、王玉杰、高耀彬、陸茂清、陳淑梅、吳中匡、凌寒等。
[10]前引方進玉:《東京法庭的中國法官》,載《望》周刊,1986年第6—7期。
[11]資料來源:江西新聞網http://www.jxnews.com.cn/n945/ca656702.htm,作者張洪。
[12]方進玉:東京法庭的中國法官,2002—04—30http://my.szptt.net.cn/fanyt/blsy/rwcq/rwcx74.htm。
[13]方進玉:東京法庭的中國法官,2002—04—30http://my.szptt.net.cn/fanyt/blsy/rwcq/rwcx74.htm。
[14]關于梅汝璈法官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的心理活動,其兒子梅小在回憶文章中論述道:“先父本是一介書生,思想、行為帶著明顯的清華烙印,對于個人的升沉顯隱、進退窮達并不在意,但是作為一個中國人,當祖國的千百萬同胞經過長期而慘烈的抗爭,在付出了巨大犧牲之后,終于可以派出自己的代表,以勝利者的姿態,以審判者的身份,出現在國際舞臺上,出現在國際軍事法庭上,而先父個人又有幸承擔了這一使命的時候,那么,‘鄭重將事’(先父日記中語),勉力而為,不辱使命,便成了惟一的選擇。當然,這樣做,需要專業知識的準備和隨機應變的能力。”《在梅汝璈先生誕辰一百周年紀念會暨國際法發展新動向論壇上的發言》(2004年4月24日)來源于:梅汝璈、肖侃紀念館網頁http://cn.netor.com/m/box200407/m39126.asp?BoardID=39126。
[15]方進玉:東京法庭的中國法官,2002—04—30http://my.szptt.net.cn/fanyt/blsy/rwcq/rwcx74.htm。
[16]如中國古代最早的黃帝征伐蚩尤、商湯征伐夏桀等,就是以這種理由為據,故得到了各諸侯國的擁護。
[17]梁淑英主編:《國際公法》(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21頁。
[18]如本文后面所述,將非正義(非法)戰爭認定為侵略戰爭,并對侵略作出充分討論界定,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1919年《國際聯盟盟約》、1924年《國際爭議和平解決議定書》、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等一系列國際公約面世之后的事情。
[19]在“萊比錫審判”之前,同盟國首先提出了一個896名重要戰犯的名單,交給德國政府逮捕和審訊。德國政府多方抵制,先將名單人數縮減到45人,而實際受到審判的只有12人,經法庭判罪的只有6人,其處刑也特別輕,自6個月至4年不等。在判了刑的戰犯中,有兩名還越獄逃跑了。
[20]但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日本右翼勢力一直沒有停止過為在東京審判中被判死刑的戰爭罪犯翻案的活動,不僅將東條英機等7名被處絞刑者供奉在靖國神社中,每年定期參拜,而且在地方上也卷起不小的翻案浪潮。梅小在回憶他父親梅汝璈為什么要在20世紀60年代寫《關于谷壽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殺事件》一文時說:在50—60年代,日本右翼中特別活躍者當數曾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擔任過東條英機的辯護律師、后來又出任日本國會眾議院議長的自由民主黨要人清瀨一郎。在他的主持下,日本某些人籌資1500萬日元,于1961年在名古屋市為被處絞刑的7名大戰犯樹立了一塊龐大的紀念碑。此公當年在法庭上曾代表全體辯護律師發言,宣稱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組建不合法,11國法官都不具備審案資格,戰敗國軍政領導人對戰爭不應負個人責任……其荒謬、陳舊的國際法觀點,矯情、無賴的態度和作風,給國際社會留下了惡劣的印象。對于此人的活動,先父是頗為警覺的。
[21]詳細參見梅汝璈著:《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第二章第三部分,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22]我們從本書最后由梅小所寫的后記中獲知,保存下來的梅汝璈的記事便條上構思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由七章構成。除已經出版的四章外,當時其他章節的寫作也已經開始。
[23]梅汝璈在闡述這個問題時,還引用了紐倫堡審判時杰克遜檢察官的一句話:“法律的進步是要那些猜測錯誤或通曉太遲的人們償付代價的”。
[24]梁淑英主編:《國際公法》(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25頁。
[25]Kelsen,Peace hrough Law,p.107;Smith,Law and Customs of the Sea,pp.176—180.
[26]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6條。
[27]當然,由于本書沒有能夠完成,故關于量刑時的法官會議的情況我們就知道不多了。這確是一個無法彌補的令人痛心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