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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設的一位奠基人——紀念董必武同志
發布日期:2013-10-11  來源:互聯網  作者:佚 名

董必武同志是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和無產階級革命家,中國共產黨的創建人之一,我們黨和國家的卓越領導人之一。這是人所共知的事實,無庸贅述。這里我只是根據我個人的體會,談董老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方面的卓著的重要貢獻。

我認為董老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他早年留學日本,專攻法學,對馬克思主義理論有很深的造詣,對法學有淵博的知識,成為我國最早的、優秀的無產階級法學家。他根據馬克思主義的法學理論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認識到法律是階級斗爭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在剝削階級掌握政權的情況下,人民要反對法律,但在人民掌握政權后,也需要運用法律。早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董老就曾擔任中華蘇維埃最高法院院長,后來又在解放區主持政法工作,為創建和發展革命根據地的人民民主政權和革命法制,作出了重要的貢獻。在抗日戰爭時期,董老在國民黨統治區領導了民主憲政運動,批判了國民黨的反人民的所謂《五五憲草》,并對國民黨頑固派所實施的反共反人民的法西斯暴行針鋒相對地進行了“合法”斗爭,取得了勝利。我當時在董老的領導下,參加了這些工作,受到了很大的教益。

建國前夕,董老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籌備委員會的委托,主持起草了作為當時國家基本法律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應該說,他是新中國國家機構和政治、法律制度的締造人之一。建國后,董老長期全面領導我國政法工作,對我國的政權建設和法制建設,特別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董老理論聯系實際地發表了很多關于政權建設和法制建設的精辟的論述,特別是關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社會主義法制的論述;對政法工作干部,特別是司法工作干部作了重要的指示。

早在1940年,在政權建設上,董老就明確地提出“要使政府真正有權”,批評了“以黨代政”、“黨政不分”的做法,指出:“黨包辦政府工作是極端不利的。政府有名無實,法令就不會有效。政府一定要真正有權。過去有些同志以為黨領導政府就是黨在形式上直接指揮政府,這觀點是完全錯誤的。”

1948年10月,董老在研究《鄉、縣、市選舉條例》與《組織條例》兩個草案的人民政權研究會上,發表了《論新民主主義政權問題》的講話,論述了國家、政權的實質,特別是論述了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階級內容、民主與專政的關系,還分析了政權機構和政權形式,并著重闡述了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基本制度。為我國建立人民民主的基層政權奠定了基礎。1951年12月3日,董老寫了《關于縣鄉政權建設問題給中共中央毛澤東主席的信》,毛澤東同志在4日即回信說:“信的內容是正確的”,可以連同他的答復一起抄發各中央局負責同志一閱,使其注意這件事。信的內容主要是就華東局縣鄉建政的典型試驗所提的三點意見:一是下級政權機關的建立,黨應經過上級政權機關領導著去作較好些。就是說黨委對政權的領導應該經過在政權機關中黨員或黨組來實現,黨直接做政權機關的工作是不好的;二是縣、鄉兩級建政工作,目前縣級建政是關鍵。三是在組織上和思想上,都要有充分的準備。這些意見不僅在當時是完全正確的,在今天也還基本上是正確的。

1953年2月,董老又在政協全國委會的會議上,作了《關于召開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的鄉、縣、省(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問題》的發言。他分析了當時的具體形勢,指出實行用普選方法產生鄉、縣、省(市)各級人民政府的必要和可能,認為這是我國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更向前躍進了一步。同時明確說明今后政協不再執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但作為統一戰線的組織,在我國政治生活中,仍將起積極作用。董老的這些論述,對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建設的實際工作有重大的指導意義。

特別重要的是,1956年9月19日,董老在黨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作了《進一步加強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講話,從理論方面、實際方面,全面地、系統地論述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形成、發展和作用,總結了法制工作的基本經驗,分析了不重視和不遵守法制的根源,提出了健全法制的指導思想和加強黨對法制工作的領導及具體措施。這篇重要講話是我們黨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方面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光輝文獻。黨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指出,社會主義制度在我國已經基本上建立起來,全國人民的主要任務是集中力量發展社會生產力,開始轉入全面的大規模的社會主義建設。董老說:“在這樣任務面前,黨就必須采取積極措施,健全我們的人民民主法制,以便進一步保衛人民民主制度,鞏固法律秩序,保障人民民主權利,保護公共財產,更有效地發揮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繼續肅清反革命分子,繼續同一切違法犯罪現象作斗爭,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董老特別強調地指出:“我認為依法辦事,是我們進一步加強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環節。依法辦事有兩方面的意義:其一,必須有法可依。這就促使我們要趕快把國家尚不完備的幾種重要的法規制定出來。……其二,有法必依。凡屬已有明文規定的,必須確切地執行,按照規定辦事;尤其一切司法機關,更應該嚴格地遵守,不許有任何違反。當然,在法制的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現它的規定有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當地當時的具體情況,就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必要的修改、補充或變通執行的辦法。我們反對一切隨便不按規定辦事的違法行為。今后對于那些故意違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現在地位多高,過去功勞多大,必須一律追究法律責任。對于那些不知道法律的人,不僅要教育他懂得法律,還要教育他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就是清除不重視和不遵守國家法制現象的主要方法之一。”其后,1957年3月18日在軍事檢察院檢察長、軍事法院院長會議上,董老又從理論上、制度上、歷史的發展和實際的經驗方面,精辟地論述了什么是法制和法制作用等問題,特別強調地指出“有法不依”的嚴重性,他說:“目前我們法律工作方面的問題,一個是法律不完備,一個是有法不遵守。這兩者哪一種現象較嚴重呢?應當說有法不守的現象比較嚴重。為什么說有了法就要守呢?我上面說過,法是統治階級的意志,我們立法是表達了我們的意志。我們自己制訂的法律,自己不守,怎么能叫別人守呢?現在不守法、不依法辦事的是社會上一般公民多呢?還是國家機關干部多?我看是機關干部較多。在國家機關工作的人如果不守法,問題就更加嚴重。有法不依,法就是空的東西,起不了作用。”

1959年5月16日,董老在全國公安、檢察、司法先進工作者大會上講話中還指出,要做好政法工作就必須實事求是地總結經驗,不能從空想出發,從教條出發。他說:“一切知識來源于實踐,所謂理論就是實踐經驗的總結,把經驗條理化、系統化,加以提高,就成了理論,理論形成之后,又對實踐起著指導作用。我們黨的一切路線、方針、政策,包括我們政法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都是從革命和建設實踐中產生的。我們國家的法律,也都是實事求是地總結了人民斗爭的經驗,經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來的。”并指出:“我們黨從井岡山建立革命政權的時候起,就有了自己的政法工作。人民政法工作和軍事工作、經濟工作、文教工作一樣,在黨中央和毛主席的領導下,從民主革命到社會主義革命,逐步積累起豐富的經驗,形成了自己的優良傳統。這就是服從黨的領導、貫徹群眾路線、結合生產勞動、為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服務。這十分鮮明地概括了我們人民政法工作的優良傳統。為了做好當前的工作,為了發揚我們的優良傳統,就需要經常認真地、實事求是地總結實踐經驗。我深信,我們政法戰線上的同志們,一定會把這件事情做得更有成效。”他特別批評了兩種錯誤觀點。一種是認為我們總結的經驗不完備,沒有一套。董老說:“所謂完備是相對的,從不完備到比較完備是個發展的過程。我們在這個時期總結出一條經驗,過一個時期,又總結出一條經驗,逐漸積累,不是就比較完備了嗎?一開始就要求‘完備’,是違背客觀事物發展的規律的。那種貌似完備,實際是東抄西襲而來的東西,只能束縛我們的手腳,不利于革命事業。”這個批評完全對。現在立法工作中,也還存在著這樣的問題。另一種是認為我們總結的經驗不象個樣子。董老說:“實際上,我們是革命的,許多東西都是在不斷發展和變革中,怎么搞才象個樣子呢?到底象個什么樣子呢?資本主義的樣子當然要不得,兄弟國家的樣子雖然是好樣子,但未必合我們的身材。我們不怕不象樣子,不追求形式。只要是合乎馬列主義原則,合乎實際需要,就是象樣子。”這個批評也完全對。所謂象樣子,就是抄襲外國教條,墨守老框框,不客氣地說就是崇洋媚外!

董老關于法制的論述很多,內容很豐富、很深刻,上面只是引述了很少部分,也可以看出,對于我們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有多么重要的意義。由于歷史的原因,董老關于法制的論述,在一段時間里,沒有被重視,沒有被深入學習、研究和宣傳、貫徹。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撥亂反正,鄧小平同志在會上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并且提出要加強立法工作,加強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黨的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新黨章,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

董老的一些重要的法制思想,將照耀著我國法制建設工作在新的歷史時期取得更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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