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根本目標——和諧與無訟
孔子的思想可謂一以貫之,從仁心、仁學到仁政,都是圍繞一個根本的目標,“君子”有義務努力加強自身修養,履行好對自己、對家人和家庭、家族的責任;如果有機會,則努力參與社會管理和建設,建立一個風尚淳樸、人際和諧的社會,讓每個人都能找到自己合適的位置,實現自己的理想。
結合一國最高司法長官的經歷,孔子這樣談論自己的辦案體會:“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訟,并非簡單指訴訟案件,在論語中,“吾未見過而自訟者也”一句就是指自我反省,所以除訴訟案件外,還可泛指矛盾、斗爭、糾紛的普遍意義。當然,無訟也可以說是每個法官和司法管理者、每個行政官員和政治家的最高理想。這沒什么問題,問題是如何實現它?
想起了那個關于止謗的著名故事。氏族成員議論公共事務的做法和權力,本來是古之遺風、優秀傳統,如現在作為裝飾矗立于宮室之外的華表,原本稱為誹謗之木,氏族成員就在上邊寫字,是表達意見和建議的公共寫字板。但隨著王權的增強,最高政權的私有化完成,領導人越來越不喜歡這種影響、破壞領導形象和執政權威的事情,故周厲王跟人吹牛,說他能夠止謗,辦法很簡單,就是把發表誹謗言論的人從肉體上消滅。結果如何?短時間確實效果明顯,人們什么話也不說了,“道路以目”,故周厲王沾沾自喜。問題是這種止謗方法并不真正有效,哪里有壓迫哪里就有反抗,壓迫越嚴重反抗也就越暴烈,最終導致了領導人與政權同時灰飛煙滅。
作為領導人,喜歡和諧,追求四海升平是可以的,但關鍵要靠選擇適合的手段方法,而不可操之過急拔苗助長,“欲速則不達”,不僅要目標和諧,也要手段和諧。
這個道理想必孔子知道,所以才有下邊這些實現無訟的具體闡述。
社會道德水準與治安形勢的決定性因素——領導人要重視道德操守個人品行
季康子患盜,問與孔子。孔子對曰:“茍子之不欲,雖賞之不竊。”想來,季康子是想問一些孔子關于人防、物防、技防之類的具體防盜措施,想不到孔子來一句硬邦邦的話,幾乎能把季康子大人頂到南墻上去——什么防都不如“心防”!這話不知道該怎么評價,是該說孔子是迂腐呢,還是勇敢?仔仔細細品味一下,還是有些道理。
西方人說:政府是人民最好的老師。老子說過:小國寡民,無見可欲,恐怕就指的是,作為一個領導人,你不要整天想著去對內掠奪、對外擴張,還是讓利于民比較好。秦朝就是個例子,強大到史無前例,可謂富有四海了,三皇五帝也比不過,還不是因為橫征暴斂搞到蝕掉老本。
這是孔子一貫的主張。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還有他贊成大舜大禹什么都不做,管好自己垂拱而治就博得人民的千古傳頌。
話從兩頭說,事從兩邊看。從技術上,恐怕這樣的思路并不完全可行,光有教育示范,沒有足夠的打擊力度恐怕不成。可一點道理也沒有嗎?在領導人與老百姓之間,誰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你把老百姓過日子的耕地、房子、工作崗位全給弄沒了,把資產賣給老板,把土地送給開發商,逼得人家無家可歸流離失所,還要打擊犯罪,消滅偷摸騙搶,可能嗎?
對于那些妄想以包括死刑在內的嚴酷刑罰實現社會穩定的說法做法,孔子更是堅決抵制。
懲治力度與打擊手段——孔子在一般的意義上反對死刑
挨了一頓冷嘲熱諷,季康子大人并沒有發怒,而是以寬廣的胸懷、和藹的態度繼續征求意見——“如殺無道,以就有道,何如?”意思是,把那些不地道的家伙干掉一批,你看會不會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
對此,孔子態度鮮明:“子為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
在一個剛剛從原始氏族階段過渡過來,血親復仇仍然盛行的大形勢、大環境下,孔子這么說,除了遭遇“迂闊”之類的批評外,恐怕還要飽受輿論抨擊。殺人償命天經地義,他憑啥說不殺?孔子的慎用死刑乃至從根本上取消死刑的觀點,是由他普遍的刑事懲治觀而得來的。一般的刑罰不是萬能的,死刑也不是萬能的。這里依稀看到他的老師——老聃“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觀點的影響。
邊際效益遞減規律在法律社會學領域應該同樣適用——打擊效果與打擊力度之間,并不總是呈現出線性關系。
為什么說孔子在一般意義上反對死刑,難道還有例外嗎?
取消死刑的社會條件和歷史進程——孔子對待死刑的現實主義態度
子曰:“善人為邦百年,亦可以勝殘去殺矣。誠哉,是言也。”意思是一個國家在好的政治家治理之下,經過一百年,就能清除殘暴之氣,也就可以取消死刑了,是的,這話對啊。
歷史曾經慷慨地給過哪家王朝哪個國家這樣的幸運呢?從文景之治到同治中興都僅僅幾十年而已,倒是佞臣當道逆向淘汰幾成鐵律。但有一個反面的例證,明洪武朱皇帝采取前無古人后無來者的巨大決心,整飭官場,殺人無數甚至貪贓滿十五貫剝皮實草,終于換取了從開國到宣德、景泰年間一百余年的清明政治和社會環境。以殺止殺,幾乎被明太祖實現了。
善人為邦百年,不過是孔子的假設和憧憬而已,取消死刑應做到與實施死刑一樣慎重。
那么,在這種條件尚未具備的時候,死刑是存是廢?以己度人,即使想象力豐富如我,也只能替孔子說:少殺,慎殺,逐步控制和減少適用死刑。
包括死刑在內,幾乎所有的刑罰皆非維系社會治安的靈丹妙藥,那么還有什么其他辦法嗎?
整體化的社會治理理論——孔子提倡既治標更要治本
子曰: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任何一個學過法制史的人都能對這句話耳熟能詳。但似乎更多的場合,大家都以此來批評孔子重視禮制忽視法治。是這樣嗎?
假如我們考慮到孔子一貫的講理想與尊重現實有機結合的態度,也許他不過是說:用行政和刑罰去治理、規范人民,他們能夠守法,免于處罰但還沒有正確的價值觀,用道德和禮教去引導、規范人民,他們就能夠有正確的價值觀、榮辱觀。
說孔子重視道德,固然是對的,但說他忽視刑罰卻未必準確。
毋寧說,他提倡發揮行政司法的短期作用與道德教化的長期作用,前者是基礎,后者是根本。
立竿見影功在當代的事情,誰都愿意做;但利在千秋的工作,很難見效又落得一個費力不討好,故沒有絕大之魄力不敢涉足。起碼在漢代以前,孔子和他的弟子們是在做著這樣一個從根本上為全社會構建和諧的努力。
社會和諧的一個基礎前提就是家庭和諧。
法治和諧的重要前提——孔子說:家庭是反抗司法暴力的最后一個堡壘
有若曰:“其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鮮矣。”這充分說明了“仁學”并非一個先驗的理念,而是具有鮮明的目的性,就是以孝為起點,培養仁心,最終實現杜絕犯上作亂的社會治理目標。翻譯成現在的話說,人心正則家庭和,家庭和則社會安。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與孔子相反,之后的韓非等人主張實行連坐、告奸乃至族誅等法律規定,寧可打破家庭的小巢也要維護大一統,歷代帝王欣然采納,垂之千年而不廢。這種司法傳統下,不出冤獄也難。
司法判斷與社會判斷標準的矛盾對立——孔子看疑罪和冤獄
孔子對當權者表現出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一方面畢恭畢敬,另一方面他又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斗筲之人,何足道哉!
子謂公冶長:“可妻也。雖在縲紲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子謂南容:“邦有道,不廢,邦無道,免于刑戮。”以其兄之子妻之。
兩幅面孔源于孔子的遠大理想跟殘酷現實之間的強烈落差。
姑且按評書中公冶長殺人的故事去分析一下:公冶長殺人,有證據存在,雖然證據好像還不那么充分,他的清白卻暫時沒法證明,當然得先控制起來審一審。即使按今天的標準,也不算錯,畢竟不是每個法官都跟嫌疑人、被告人熟悉到準備招他當女婿的程度。這是司法判斷,除了常識,一切靠證據說話。
孔子則不然,多年師兄弟關系,同吃同住同勞動,太了解這孩子了,所以即使專門機關和社會公眾都作出有罪判斷,他還依然能保持獨立的判斷力。這是個人判斷,也可稱為社會判斷。評書上說,這個疑罪案件的結果證明孔子的判斷是對的。
政治上的孔子也是如此,對領導布置的任務,該履行的職責如匯報情況、提出建議,包括禮儀態度,都要一絲不茍兢兢業業。在下臺后,在私人場合,保持人格獨立和思想獨立,不屈從不盲從。這是真實的孔子,也是成熟的孔子。
相比之下,子路就不那么成熟。
靠證據辦案還是靠直覺辦案——孔子主張辦案應當注重證據不依賴直覺
子曰:“片言可以折獄者,其由也與?”
孔子這句話可以這樣解讀:“如果說有人能夠根據只言片語就能解決糾紛的話,那人應該說的就是子路吧。”同時也可以這樣解讀:“如果有人敢于僅僅依靠只言片語就拿出判決意見的話,也就是子路會這樣做吧。”總之,在對于子路的能力、魄力進行肯定的同時,看不出孔子主張可以將“片言折獄”的做法在司法實踐中推廣開來。
辦案既是一門藝術,又是一門科學,如果說作為藝術需要更多的激情,那么作為科學則需要更多的理智。所謂激情、靈感,只能建立在大量掌握案件事實證據等的基礎上,而不能僅僅依靠以往的經驗而忽視第一手材料和分析研究的重要性。這就意味著,在法庭上,要讓當事人說話、舉證、辯論,法官不可以因為自己的預判而禁止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
從史書中,我們沒有找到關于孔子辦案的更多資料和細節,但從孔子在教學活動中經常鼓勵學生“各言爾志”,可以看出孔子是主張持有不同意見的人都充分發出聲音的。孔子主張審慎辦案,摒棄和反對那種主觀臆斷的辦案作風。
僅有激情與理智并不足以塑造一個偉大的法官,辦案活動中最需要的是那種悲天憫人的情懷。
調解,還是判決?穩定,抑或正義?——法官應強化自身悲憫意識
孟氏使陽膚為士師,問與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孟氏讓陽膚去當法官,陽膚去請教曾子,曾子說:上位者不按正道行事,民心早就散佚了。如果你通過審判查明了他們犯罪的原因,就要有悲哀同情的心理而不能竊喜。
從過程看,訴訟是風險的分配;從結果看,訴訟是負利益的分配。人們常用的案子輸了贏了的說法,雖然形象但并不精確。像離婚案件,或者解除合伙關系的案件,雙方一拍兩散,各自帶走的除了法律文書,往往還有一顆飽受傷害的心靈。同時,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負面情緒,也極易傳導給法官,日積月累后果堪虞。
這些負面情緒如何化解?除了客觀化、制度化的因素以外,恐怕法官自身的心理疏導和人格建設才是最深層、最牢固的根基。《易經·恒卦·六五》:“恒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兇。”本著“我不下地獄,誰下地獄”的勇氣和魄力,輔以“任爾東西南北風”的堅強意志,抱著“去留無意,寵辱不驚”的恬淡情懷,把當事人當病人看,把當事人當老師看,把當事人當親人看,就能以自己內心深處的覺悟和悲憫去端正自身言行,進而感染和影響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使案件得到盡量合理的解決。法律不外乎情理,司法活動也應該不外乎情理。出乎于爾,反乎于爾。在最終意義上,相信社會和歷史能為這個時代的法官作出應有的評價。
正本清源或者方枘圓鑿——制定政策應考慮名分和邏輯
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為政,子將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蓋闕如也。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無所茍而已矣。”
周游列國過程中,孔子不是沒有當官的機會,但當官與自己的政治主張產生矛盾時,他寧可不當這官。上述言論,應該是發生在孔子和子路做私人討論的場合,從子路提問的口氣似乎便可判斷為一種假設。既為私下研討,當可暢所欲言言無不盡,故此有人說孔子在這里僅僅是針對或影射衛國立太子或國君的政治行動的一種具體見解,這種主張不盡全面。正名——這應該也是孔子主要的政治綱領。
名分是中國古代政治和學術上的大問題。當社會上出現新事物時,首先它是在現實生活中尋求自己的立足點,然后必然向理論、法律及意識形態方面尋求突破。當新生事物披著舊外衣的情況長期存在,就必然引起社會成員的思想波動、行為紊亂和利益沖突。為此,要想從根本上實現和諧穩定,就必須給予那些勢不可擋的新事物以相應的名分,這就是常說的正本清源、定分止爭。只有定分,才能解紛。這個責任,僅僅靠我們現在意義上的法官是無法承擔和實現的。
同時還有邏輯。相對于專門研究名實關系的惠施公孫龍等名家來說,孔子這位儒家祖師爺的邏輯水平著實差了點。雖然從形式上看起來井井有條、頭頭是道,但品讀再三,實在找不到他這句順口溜中的邏輯關系。沒邏輯就沒邏輯吧,反正這是漫談,又不是辦案。就此打住,記住法官也好,君子也罷,不要隨便信口開河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