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之森的人生起點,立在了中國民主時代的破曉時分。1931年,20歲的他,蒙沐于上海的東吳大學法學院。這一傳授英美法及比較法富有紀元意義的機構,開啟了這位東吳人“養(yǎng)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的歷程。在這里,年輕的許之森接受了“適用中國需要的法學教育”.
1934年畢業(yè)后,許之森領職律師,并在上海商會學校教授數學及法律。抗戰(zhàn)勝利后,憑借出色的法律素養(yǎng),他被選為上海律師公會委員及監(jiān)事。解放后,許之森供職上海延安中學,從此將生活的色調,轉向平淡。“文革”十年的凄風冷雨,飽嘗憂患的許之森,更加珍視法治理念。上世紀80年代,他出任上海大學香港法研究室顧問。1990年代,客座上海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中心。
在八十六歲的人生晚冬之年,許之森開始擔任中國第一部英美法律詞典的審稿工作,九十二歲時,他繼續(xù)詞典的修訂工作,直至生命的最后一刻。
筆者與先生的緣分,正是因于這部維系著法學老中青三代的英美法詞典。當時尚在念大學的我,有幸與詞典編輯一道,前往上海拜望先生。那是筆者第一次見許先生。他差不多總在微笑,他的鼻子特別高。鼻子之上,是歷經歲月與憂患的滄桑,鼻子以下,卻是燦若春花的童稚。先生開口,聲如洪鐘,先生笑起來,能讓整個弄堂余音回蕩:他的笑容,親切中帶著俏皮,讓人很放心,很開心。
曾有幾次機緣到先生家中細聆教澤。他問我們有沒有學過法理學,我們答大一就學了,但后來我們才明白,他說的法理學,指的是法學中最上層的法律哲學。先生常說:“法律不是至高無上的,法律的最終目的是保護人民。”保護人民,就是體恤生命、維護人的尊嚴。
對生活在社會底層的人們,先生每有憐惜之意,如對街頭的小商販,先生說:“法律不要對他們太苛刻,他們也是為生活所迫。”先生比較欣賞英美法中善待習慣的做法,認為對社會習慣的尊重,就是對人們長久以來生活方式的尊重,也是對人的尊重。
記得先生曾將自己的晚年比喻為“道由白云盡”,但因為英美法詞典,他與法學的緣分卻“春與清溪長”。據先生的女兒講,先生離世前一晚,將剛剛審閱完的稿件整齊放好在一個公文袋子里,擺在桌上,叮囑:“稿件我做好了,北京編輯室的薛老師來取,就把這交給他。”
這是他對世人最后的交代。
作為法學晚輩,愕然、痛惜、悲慟、沉思之余,是對先生的由衷感激:感激他笑看風雨的坦然,和滿載人道關懷的法學信念,以及帶給我們面對塵世苦痛的勇氣!
(作者為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博士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