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的現代徽章——記黃右昌公及其著作《羅馬法與現代》
發布日期:2013-01-14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佚 名
“近頃歐化輸入,國人始知民法之重要,乃始有參考西洋各國民法之舉,而探源于羅馬法……學者得是書而研求之,藉以求民法之原理,而應用于我國,其影響必非淺鮮也!”蔡元培先生如是說。是什么著作使著名學者為之欣然而歌?又有什么人堪當蔡元培先生之大加贊揚?此即黃右昌公及其不朽著作《羅馬法與現代》(中國方正出版社2006年,下文引用本書之處不再標出)。
黃右昌(1885-1970),字黼馨,湖南醴陵人。他出生于書香門第,其祖父黃道讓為清咸豐時的進士。黃公自幼聰穎,3歲能識千字,12歲為秀才,17歲中舉人。后入湖南時務學堂,因成績優秀而被選送日本留學,23歲歸國。后任湖南法政學校教授、校長及湖南省議會會長等職。1917年,黃公出任北京大學法科本科教授。1918年任北大法科學長。在北大期間,還曾兩度擔任法律系主任。1930年起,黃公歷任南京國民政府立法委員等職。1948年,又回籍任湖南大學法律系教授。建國后,曾應國務院總理周恩來之聘,擔任中國文史館館員。1970年病逝于北京。
黃右昌是民國時期相當活躍的民法學家,其著作十分豐富,涉獵面也非常廣泛。《羅馬法與現代》一書是他的一部主要著作,這本書充分體現了黃右昌先生在羅馬法研究上的特點及其學術興邦的抱負。全書包括緒論和本論兩部分。緒論主要論述了羅馬法中的三民主義、研究羅馬法的學術流派以及羅馬法的歷史等內容,本論則分別闡發了羅馬法在人法、物法、訴訟上的詳細規定。此外,為了方便學者研讀羅馬法,黃公還于書后附加了拉丁文綱。綜觀緒論和本論,我們發現黃公對書名的設計是極為精妙的。所謂“羅馬法”者,實欲展示作為歷史上民法文化之精華的羅馬法的博大精深;而所謂“現代”者,則欲探求諸種現代民法制度的歷史根源并借此明確民國民事立法的誤區。這種敘事方式凸顯了黃公在羅馬法研究上的三個基點。
其一,研究的目的是指向現代的。黃公在書中感嘆:“余震繃貝(即龐培———引者注)之武功,益知法律之實用,非掃除民權之障礙不行;余誦虎哥(即胡果·格老秀斯———引者注)之議論,益知學說之勢力,對于世界之影響甚大也。”顯然,在黃公的眼中,格老秀斯的學說與龐培的武功擁有同樣強大的影響力。對他本人而言,作為一個民法學家,他所希望的正是以知識興邦、以法律強國。基于這種現代抱負,他的研究越細致,就越有助于發掘民國民事立法所借鑒的外國立法例的歷史淵源,也就越有可能為民法的完善提供最具合理性的動議。事實確是如此:他曾在書中批評民律一草將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歸于一處的做法,認為這沿襲了法國和日本對羅馬法的誤讀,而民律二草把消滅時效列入總則編、取得時效列入物權編的規定則較為合理。這種批評與修正在書中是常見的,也恰當地昭示了黃公之研究的問題意識的中國立場。
其二,研究態度是客觀的。黃公的努力首先表現在他對羅馬法的歷史性理解上。正如他自己所說的:“研究羅馬法要知道她的宗教、歷史和政治及其帝國主義的失敗,”他對某一制度的分析總是能超出法律本身的界限去尋求一個更為廣泛的解釋空間,而這或可贊之以真正的“歷史的理解”。其次,黃公之研究態度的客觀還反映在他的研究進路上。他對羅馬法的介紹并不以理清歷史上的規范為滿足;相反,他還時常闡述某種制度在后世的衍化與變遷,試圖比較古今制度的差異并對何者更為合理作出判斷。他對德國與法國這兩個羅馬法系的主要代表也不報以一味地肯定或否定,其分析不是單純提出所謂“潘德克頓模式”或者“平民化法典”這樣的用語,而是建基于規范分析與社會生活相結合之上的評判。最后,羅馬法的諸多規定因其年代久遠而存有歧義。他并不簡單推崇某位法學家的看法,他的態度就是依據從羅馬法本身推導出來的精神評判各種觀點的恰當與否。所以,他敢于批評薩維尼對農奴的不適當的理解,敢于指責溫德曬德、普赫塔在條件成就之效力能否溯及既往的問題上所作出的不合法理的判斷。盡管黃公之論或有不當,但作為一個民法向不發達的國度的學者,能夠非難他所理解的來源于民法之誕生地的偉大法學家們的錯誤,這是何等英雄的勇氣!這就是民國學者的自信,因為他們的學術功底是如此的深厚,他們學貫中西的成就使他們具備了挑戰世界法學之顛的能力;這也是當代中國法學只能在西方之后亦步亦趨的反照,因為我們的浮躁與隨意使自己在西方法學家的振聾發聵的學說面前陷入了徹底的失語。
其三,研究的話語系統是主觀的。黃公之書雖以現代關懷而充滿活力,卻也因現代話語的泛化而留下遺憾。黃公以“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解讀羅馬法確為牽強附會,以中國史之本紀的紀事色彩描述羅馬諸帝的歷程也顯示了本民族思維方式的慣性。以本土話語系統理解異域法律制度的結果必定是某種程度的扭曲。然而,這本身也是學術在某一特定歷史階段上的特點,它絲毫不能抹殺黃公在羅馬法研究上的貢獻。
依據這三個基點,我們可以說,黃右昌的羅馬法研究雖不乏缺陷,但亦足以為后世羅馬法研究者之典范。黼馨已仙逝,后學猶可追;若然無覓處,空余前人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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