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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會通中西、中國比較法第一人
發布日期:2012-12-10  來源:正義網  作者:齊磊

  在中國近代史上,林則徐是首倡“睜眼看世界”的思想家,沈家本則是睜眼看世界法律的思想家,他從中西法律的比較中,提倡擇善而從,他不僅是采用中西法制比較研究方法的第一人,也是“會通中西”,仿西法主持修律的改革家、實踐家,沈家本對中西法律的比較的有益探索,又給我們留下深刻的啟示。

沈家本:會通中西、中國比較法第一人

  沈家本(1840—1913)清末官吏、法學家。字子淳,別號寄簃,吳興(今浙江湖州)人。歷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訂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資政院副總裁等。沈家本精于經學和文字學,繼承了我國學術傳統中寶貴的考據方法和求實精神。著有《諸史瑣言》。沈家本還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訴訟律草案》、《民事訴訟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同,重視研究法理學,建議廢止凌遲、梟首、戮尸、刺字等酷刑。

  沈家本博聞強記 遍覽歷代法制典章

  沈家本博聞強記,遍覽歷代法制典章,刑獄檔案,對中國古代法律資料進行了系統的整理和研究。他還寫了大量的研究性著作。1886年,《刺字集》成書出版刊行,這是沈家本第一部公開印行的學術著作,也是他第一部研究法學的蓍作。此后,他又撰寫了《秋讞須知》、《律例偶箋》和《律例雜說》等十余部書稿。這些研究使沈家本具備了淵博的法律知識和敏銳的洞察力,為以后從事修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中國法治起點:沈家本主持修訂《大清刑律》

  1902年,光緒皇帝下諭修律,要求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沈家本和伍廷芳被袁世凱、張之洞等保舉主持修律。從此,沈家本受命于危難之中,承擔了中國近代史上具有轉折意義的律例修訂工作。

  1911年1月25日,清廷頒布了《大清刑律》。這是中國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法典,得到了政府傾盡全力的支持。當然,它也是持續時間最長、爭議最大的立法。它的出臺,標志著古老的中國第一次邁入了真正意義上的法治社會。

  時刻發揮法律學辯才 對事據理力爭

  在八國聯軍侵華期間,沈家本發揮法律學辯才,對法國傳教士妄圖侵占府署東側房產一事據理力爭,最后取得勝利,但被該傳教士誣告為附和義和團,被聯軍扣留,后幾經交涉,到1901年2月14日才恢復自由。1901年11月14日,沈家本升任刑部右侍郎。1902年沈家本與伍廷芳一起被任命為修律大臣。沈家本受命為修律大臣期間,最主要的活動是修訂舊律、創制新律的立法實踐。修訂舊律,即是對《大清律例》的全面改造,改造成果主要體現在《大清現行刑律》中,該法典刪除了凌遲、榮首、戮尸、緣坐和刺字等殘酷的刑罰,禁止刑訊和買賣人口,廢棄了奴婢律例,統一了滿漢刑律。

  1911年5月,清政府為挽救危機實行新政,成立了“皇族內閣”,沈家本辭去法部左侍郎一職。退出官場后,沈家本致力于《刑統賦解》、《粗解刑統賦》、《刑統賦疏》的整理。1911年,武昌起義爆發,清政府在清廷四面危機的情況下,被迫起用袁世凱組閣,沈家本被任命為司法大臣。1912年,清帝退位,沈家本的仕途生涯隨之告終。

  倡導修律應參考古今 博稽中外

  出任修律大臣的沈家本,在此后的十年間,親歷親為,拉開了大規模修訂法律活動的序幕。其間,沈家本改刑部律例館為修訂法律館,建立了近代法律改革的組織機構。同時,大量招聘留學海外的法政人才,翻譯西方各國的法律,盡可能地了解掌握更多的西方法律狀況,完成了修訂法律的前期準備工作。與此同時,沈家本參照近代西方法律基本理念,著手刪改舊律,包括禁止刑訊、廢除重法、刪減死罪條目、改革行刑體制、刪除奴婢條例、禁止人口買賣、統一滿漢法律、完善秋審制度等,努力實現著清政府提出的“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法律改革目標。與此同時,沈家本以自己卓越的立法貢獻,奠定了在中國法律現代化進程中不可動搖的歷史地位,并博得“中國法律現代化之父”的美譽。鑒于此,著名的法律史學家楊鴻烈稱其為“媒介中西方法制的一個冰人(媒人)”。

  同時也反對完全拋棄中國傳統法律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不僅表現為對法理學的探討,也貫徹于修律的實踐當中。他指出:法律應該伴隨今昔形勢的不同,而為之損益,不能簡單襲用。特別是他把中國置于世界的范圍以內,進行考察,借以說明海禁大開以后的中國,萬難固守祖宗成法而不變。否則“以一中國而與環球之國抗”,優劣之勢,不言自明。為了貫徹“務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針,他“參考古今,博稽中外”,認為歐美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比中國封建舊律文明、進步,中國必須“取人之長,以補吾之短”,“彼法之善者,當取之,當取而不取,是之為愚”。

  沈家本引進西方法律時,反對完全拋棄中國傳統的法律,他說:中國“禮教風俗不與歐美同……若遽令法之悉同于彼”,將會增加修律的阻力,“又安能會而能之,以推行于世”。為了實現“會通中外”的修律方針,他積極組織力量,翻譯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作為修律的藍本。同時,奏請設立法律學堂,培養專門司法人才,聘請外國法學家充當法律顧問和派員赴外國考察。

  中國歷史上第一位“最高法院”院長

  1906年11月7日,清廷對各部院進行了調整和任命:法部尚書為戴鴻慈,左侍郎為紹昌,右侍郎為張仁黼,大理院正卿為沈家本。同時,刑部改為法部,專任司法;大理寺改為大理院,專掌審判。

  大理院就是近代意義上的“最高法院”,因此,沈家本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位“最高法院”的院長。沈家本的品級低于同為司法機關的法部尚書,大理院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構在甫建之時,位置就低于最高行政機關,正如沈家本傳記的作者指出的,這多少反映了近代中國人追求審判獨立的艱難性。更加艱難的是,當把思想轉變為現實時,作為大理院正卿的沈家本面臨著無米可炊的困局。

  設立中國第一所中央官辦法律專門學校

  沈家本在主持修訂法律期間,還積極為將來法律的施行做準備。他奏請設立法律學堂以造就新型法律人材。1906年,中國第一所中央官辦法律專門學校——京師法律學堂正式開學,沈家本被任命為管理京師法律學堂事務大臣。京師法律學堂的開辦堪稱中國法律史上的一大創舉,這不僅是配合新法創制和施行的必要措施,更成為中國近代法學研究和教育的良好開端。

  此外,沈家本還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訴訟律草案》、《民事訴訟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雖然這些新法典未曾實行施行,但其制定的本身就已經是中國法律史上的一大進步。

  沈家本對于近代法學發揮了植基作用

  作為傳統法學的集大成人物,沈家本對于近代法學發揮了植基作用,起到了承上啟下的歷時性作用。1910年,中國近代第一個全國性的法學學術團體———北京法學會成立,德高望重的沈家本被推舉為首任會長。次年,第一本近代意義上的法學雜志———《法學會雜志》發刊。當時的革命風暴已經形成,形勢岌岌可危。但殘缺的政局并沒有影響法學的發展,也沒有影響以學會和雜志為載體的法律人團體的生成。民國成立后,耄耋之年的沈家本為復刊后《法學會雜志》題序。行文的最后,他說:“余雖老病侵尋,不獲于法學界有所貢獻。而竊喜斯會之己廢而復舉也,因述其緣起如此。異日法學昌明,鉅子輩出,得與東西各先進國媲美者,斯會實為之先河矣。”對中國法律的復興、近代法律人的成長和近代法學的發展寄托的無限情思,躍然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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