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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新中國第一個民法學博士
發布日期:2012-08-01  來源:正義網  作者:程勝清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法學院教授王利明是新中國第一個民法學博士,可以毫不夸張地說,當今中國學習法律的人,不知道王利明的大名的恐怕沒有。百度一下,王利明大大小小的頭銜不下20個。或許,他從一個農家少年到著名法學家的經歷,可以給那些正在法學院埋頭苦讀的莘莘學子們提供很多啟迪。

  高考:人生的第一次轉機

  王利明來自中國著名的“體操之鄉”——湖北省仙桃市。和許多農家子弟一樣,王利明小時候就開始和家人一起勞動耕作。在下放農村的兩年里,王利明經歷了特殊的人生體驗:隆冬大雪,到結冰的河里挖泥;盛夏酷暑,起早摸黑搶收糧食、挑土筑堤……然而,與他人不同的是,無論怎么苦怎么累,但凡一切可以利用的時間他都用在學習和閱讀上,往往在一天的勞累之后,他依然讀書到深夜。

  1977,國家恢復高考。靠著平時日積月累的學習所打下的堅實基礎,王利明參加了這次高考并順利通過考試,考入湖北財經學院(即現在的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系,躋身全國恢復高考后第一批大學生之列。這是王利明人生的第一次轉機。

  當時的法學教育可謂是一片荒蕪,王利明也覺得那時候的自己選擇學習法律是既有目的,但又沒有明確的目的。回憶這段經歷時,他說:“那年,全國只有三個院校的法律系招生,名額也不多,我們那個班也就50人。那時,‘文革’剛結束,‘文革’中打砸搶、抄家這種無法無天的行為給我的印象很深,我選擇學法律就是想做點兒事,別叫‘文革’的事再發生。”也就是說,他選擇學習法律專業是有目的的。但話又說回來,他選擇法律專業的目的并不明確,只是“隱約有種感覺:‘文革’這種‘無法無天’的狀態帶來的是災難,我們國家需要秩序,需要法制。法律領域,日后會是一個大有作為的舞臺”。

  正是因為當時學習法律的目的并不十分明確,再加上在當時的環境下,法學書籍奇缺,王利明對文學產生了濃厚的興趣。他嘗試著寫過散文,寫過話劇,還夢想著要當個作家(當然,這種愛好對他后來寫作法學論文有著積極的影響)

  不過,他很快又迎來了人生的第二個轉機。

  “小薄本引導我進入民法領域”

  臨近畢業的時候,當時年僅21歲的王利明準備報考研究生,繼續深造。

  一個偶然的機會,他從在本校一位老師手中看到一本油印的《民法概論》。在那個專業書籍極度匱乏的年代,手捧《民法概論》,王利明如獲至寶。“我用一個晚上就看完了這本小薄本,看完后決定考佟老師(佟柔)的研究生”。這本書體系清晰,內容簡潔而理論深入,讓王利明感到耳目一新,愛不釋手,愈看愈覺得此書實在珍貴。因為當時沒有復印機之類的設備,一思量,王利明干脆卷起袖子奮筆抄寫,于是從早到晚,廢寢忘食,整整花了三天三夜的時間,硬是將大約十萬字的“小薄本”從頭至尾完完整整地抄了下來。

  1981,王利明獲得了湖北財經學院的法學學士學位,同時如愿以償地領到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碩士研究生的入學通知,導師正是被學界譽為“中國民法之父”、“中國民法先生”的佟柔教授。

  回憶這段考研經歷,王利明說:“小薄本引導我進入民法領域,當時讀完我就對民法產生了濃厚的興趣。”

  新中國第一個民法學博士

  1984,王利明碩士研究生畢業,獲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并選擇留校任教,繼續研習民法。

  198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頒布,這是中國民法學界的一件大事,也是佟柔教授一生中最高興的事。佟柔教授參與了《民法通則》的起草工作,為這部法律的起草付出了很大的心血,為《民法通則》的順利通過和民法地位的鞏固更是作出了重大的貢獻。在這一立法過程中,佟柔教授就其間遇到的許多問題與王利明共同探討,并讓他大膽思考其中的疑難問題。通過與佟柔教授之間的交流和探討,王利明對《民法通則》的起草過程有了較為深入的了解,這為他日后出色地參與立法活動打下了基礎。

  1987,中國人民大學開始招收民法專業的博士研究生。在佟柔教授的指導下,王利明一邊教學,一邊攻讀民法學博士學位。

  19892,受美中法學教育交流委員會的資助,王利明走出國門,來到美國常春藤名校之一的密歇根大學法學院進修一年,在美國著名的財產法教授歐林·布勞德的指導下,專攻英美財產法和侵權行為法。在此期間,王利明為其博士論文的寫作搜集了大量的一手英文資料。

  19902,國外研修結束,王利明立即返程回國。回國前,他做了兩件事情:一是利用積攢的生活費買了3箱英文書籍回國后送給系資料室;二是在密歇根大學法學院用英文作了一次報告,介紹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在法制建設、法學教育和研究方面的巨大成績,以增進參加會議的美國學者和學生對中國的了解。

  回國的當年,王利明完成了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由此成為新中國的第一位民法學博士。

  為中國的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持

  從某種意義上說,王利明的學術歷程,就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民商事立法歷程的縮影。王利明先后參與了《經濟合同法》、《合同法》、《專利法》、《產品質量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和修訂工作,向全國人大提交了幾十部有重要價值的咨詢報告,提出了許多立法建議,他提出的很多觀點和立法原則被相應的法律所采納。

  比如,《侵權責任法》中關于高樓拋擲物致人損害責任的規定。王利明指出,高樓拋擲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的最大特點就是找不到加害人,這種侵權又常常會引發對受害人嚴重的損害,這種損害發生之后,從社會層面來看確實是一種不幸的事故,如果我們存在一種社會救助機制可以對這些不幸事故的受害人提供一種救濟,那么即使找不到侵害人,受害人也可以得到適當的救助,但問題在于我國仍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社會福利制度還不健全,無法真正建立這樣一種社會救助機制,這也就決定在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仍然需要通過侵權法來對不幸事故的受害人提供救濟。因此,他建議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他的這一觀點被《侵權責任法》第87條所采納。

  此外,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機關的專家顧問,王利明還承擔了大量的司法解釋的論證、起草工作,并為一些重大疑難案件提供咨詢。

  “法學是研究如何管理社會的學問,必須與社會實踐結合才具有生命力。”王利明告訴記者。

  法學家則應當盡可能為國家、社會的發展提供所需要的法學智力成果。“法學家最大的社會責任,就是為中國的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持。”同時,通過講授和撰寫各種論著來普及法律知識,傳播法律文化,弘揚法治的理念與精神,特別是傳播權利的意識與觀念,從而為中國法治大廈的建設添磚加瓦。

  “人治”向“法治”轉型是中國歷史發展進步的必然趨勢,也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的根本保障。“在這個過程中,法律人必須勇于承擔起追求法治、完善法律的重任。

  作為一個學者,研究法律的所有出發點都應當是為了實現人文關懷,保障人的自由、平等和尊嚴,保護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就民法學的研究而言,應當以人民的福祉作為指導理念——民之所欲、法之所系。”王利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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