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司法部公證律師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
老法學家的俠客夢
江偉坐在自家客廳的沙發上,面前擺著一本《滿江紅》,臺灣新派武俠小說作家獨孤紅的作品。
武俠是江偉生活中的百媚千紅?他時常躺在搖椅上想象鶴飛沖天、鐵騎奔騰的俠骨英姿。“年紀大了,偶爾頭疼腦熱、精神不振,品讀武俠,可恢復元氣。”武俠,還是他的一劑良藥。
快意恩仇的灑脫,除暴安良的仗義,使無法縱身武林的江偉,將俠客情懷施展于法律領域。“武俠與法律的核心,皆是除暴安良。”
法學家江偉的一生與新中國的民事訴訟立法緊密相連。1979年,他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當時的名稱,后改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者注)民事訴訟法起草小組成員,歷時三年參與起草新中國第一部民事訴訟法;1990年,他作為最高立法機關設立的修訂小組組長之一,與同伴一起,對施行8年的民事訴訟法進行首次修訂。如今,年近八旬的他,主持研究的民事訴訟法修改專家建議稿已經出版。“新中國確立現代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學的進程,和立法同步”,作為50年歷史的參與者和見證人,我國民事訴訟立法和理論研究的演變與發展,江偉如數家珍。
參與起草新中國第一部民事訴訟法
1952年,脫下軍裝走進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讀書的江偉,所學課程叫《蘇聯民事訴訟法學》,1956年他留校任教,在此后20余年的時間里,民事訴訟法教研室的老師逐漸減少。如果江偉老師也跟上潮流投奔其他“顯學”學科,中國人民大學民事訴訟法學陣地就會即刻面臨失守,今日的民訴法學研究重鎮也極有可能不復存在。
1979年,江偉迎來了學術生涯的轉折,新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也見到了曙光——最高立法機關著手民事訴訟立法工作。
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籌建了民事訴訟法起草小組,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政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前身)、中國社科院應邀各派一名民訴法學者,參與到起草小組。人民大學派出了江偉老師。
三年時間,分歧、爭論、壓力,起草小組的成員一一面對著。“立法講究民主,各方面人士均可發表意見,第一稿出來后,在很多問題上都有分歧。”江偉說。
例如,破產清償順序問題,草案稿給予銀行一般債權人的地位。按照“蘇聯模式”,銀行處于第三順序,并非一般債權人。“我們之所以把銀行歸入一般債權,是考慮到中國的實際,企業的資金大多依靠銀行貸款,如果允許銀行優先分配,別的債權人還能分到什么?”這一條款觸及到銀行的利益,他們提出意見,不過,最高立法機關最終采納了起草小組的意見。
“檢察機關可否提起民事訴訟,當時也是爭議很大。”江偉回憶,草案稿中有“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參與民事訴訟”,以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為了保護別人的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這兩條規定。很遺憾,第一條被迫砍去,第二條修改成“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就是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老解放區的經驗怎么入法,也是頗費周折。”江偉清晰地記得老解放區的16字經驗是“依靠群眾,調查研究,調解為主,就地解決”。他說,我們不贊成把這16個字原封不動地搬到法律里,其一,這并非法言法語;其二,調解為主的提法,不利于法院發揮審判職能。而當時法院系統認為這16字經驗是國家的寶貝,堅持要照搬到民事訴訟法中。談了一次又一次,最后寫的是“著重調解”,法院系統也還算認可。當然,在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我們再次更新了對調解作用與意義的認識。
年近八旬,還主持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改
1990年,最高立法機關主持民事訴訟法首次修改,“這一次修改也有多項重大突破”,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事訴訟法修訂小組組長之一,江偉指導學生完成的理論研究課題“集團訴訟”,被引入法律。
1989年,江偉與學生合寫的研究集團訴訟制度的論文發表在《法學研究》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一些同志看到了,把它復印下來,廣泛傳閱。修改民事訴訟法時,這成為他們參考的重要理論文章之一。最終,這一制度規定在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當時,這一制度在我國臺灣地區尚未確立,中國最高立法機關開放的思想、前瞻性的眼光,讓海峽對岸的學者大為稱贊。
“第二項重大修改,是規定當事人有權申請再審。”江偉說,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只是規定了法院能啟動再審、檢察院可以抗訴,而當事人只能申訴。
“當時,調解有被濫用的傾向,一些法院規定指標,要求八成案件要調解解決,一是為了盡快結案,二則為了減少上訴,扭曲了調解的本意”,鑒于這種情況,將相關規定建議改成: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依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去年,江偉主持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改的專家建議稿論證工作,他說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擴大檢察機關對于民事訴訟監督的范圍:公益訴訟的主體,檢察機關列為第一位;民事案件執行過程,檢察機關應當參與;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檢察機關也可介入調解程序。
年近八旬,還在和一幫小青年一道勞心費神地建議立法,江偉充沛的精力,與一段軍旅生涯不無關聯。解放前,曾就學于中原大學的他,跟隨解放軍轉戰安徽、江蘇、貴州,練就了錚錚鐵骨。
軍人、法學家、“俠客”——他這一生,為正義而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