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立法人物”尋訪
宋汝棼
他曾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顧問,但他卻始終強調自己是在立法戰線上當“苦力”、干具體活兒的。對于中國當前的立法工作,他指出既不應妄自菲薄,又不宜估計過高。強調中國的立法工作雖已取得了很大成績,但仍需根據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的發展,進一步充實完善。
這位謙和而不失棱角、年已九旬仍對中國立法工作深有感情的老人就是宋汝棼。
1981年,宋汝棼被調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工作,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在法制委員會由80人組成的立法“精英團隊”里,宋汝棼的身份頗有些特殊。因為,來全國人大之前,宋汝棼長期從事經濟方面的工作。從北京市崇文區區委書記到北京市地方工業局局長,到北京市計委、市建委、建筑公司、建筑設計院等,宋汝棼的工作都和建設計劃、規劃設計、施工緊密相連。
“可能因為我對基層經濟情況比較了解,領導同志讓我過來,搞經濟立法工作。這立法一干就是十七年。”
8月10日,立秋后的北京依然炎熱,記者如約來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辦公地點采訪宋汝棼。宋汝棼告訴記者,工作能與立法結緣是人生意料之外的事情。彭真同志曾經說過,“你們要在立法戰線上當苦力。”宋汝棼便當了十七年法制建設的“苦力”。“苦力”雖苦,也有其樂。
法工委的十六字工作機制
宋汝棼在全國人大的立法工作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是分不開的。宋汝棼告訴記者,197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法制委員會,加強立法工作。1983年6月,全國人大根據憲法規定設立包括法律委員會在內的六個專門委員會,同年9月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取消,改為法制工作委員會,也是法律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成立后,六屆、七屆全國人大期間,宋汝棼擔任法工委副主任、黨組書記。他還是六屆、七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員,八屆全國人大法律委顧問。
宋汝棼說,五屆全國人大制定八二憲法后,開始制定大量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為審議法律草案作了大量具體工作。
“可能有的同志會認為,審議法律草案,法工委主要是在召開全國人代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在審議法律草案時發表了哪些意見,發生了哪些爭論,法工委的同志要做好整理、歸納工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同志匯報或者提出建議。”
宋汝棼表示,實際上,法工委要做的遠不止這些工作,在常委會會議或全國人代會召開之前,法工委還要做一系列工作,包括將法律草案發各地、各部門和法律專家征求意見,匯總整理;法工委內部進行集體討論研究;研究外國有關法律;派人到工廠、礦山或農村調查研究,聽取不同意見;向常委會提請審議法律案的同時提供相應的參閱資料等。幾十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立法工作機制。
“上山下鄉,尋師訪友,引經據典,切磋琢磨。”宋汝棼將法工委的工作形象地用這十六個字來概括。幽默表述背后展現的是立法機關和立法者為推動中國法治進程所付出的辛勤汗水和無悔奉獻。宋汝棼說,立法工作的這些經驗和工作機制,伴隨自己親身經歷了一百余部法律的立法過程。
難忘經濟立法中的爭論:民主發展的重要標志
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由于一條規定引起從未有過的激烈爭論,導致草案未能在當次常委會會議上交付表決。這次爭論,成為法律草案“一審制”邁向“二審制”的契機。十多年后的立法法更是確立了“三審制”。
說起這部法律草案的審議過程,宋汝棼至今仍記憶猶新。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是1983年2月由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在審議這個法律草案時,對若干問題提出了不同意見。其中爭論最大的一個問題是草案中規定當事人對港務監督處罰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但不能向法院起訴。對此,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些委員認為,這一規定將復議決定當成了終局決定,剝奪了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權利,是不妥當的。但起草部門卻堅決不同意修改,認為港務監督是“掛國徽的機構”,不應當在法庭上成為被告。
“因為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會議決定暫不通過。之后1983年9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這部法律。”
類似法律草案審議過程中的“不同意見”或“爭論”,宋汝棼在人大的立法工作中還經歷了很多。比如,從企業破產法(試行)到企業破產法的出臺,期間經歷二十年的困頓曲折,最終才能破“繭”而出。
“企業破產法草案從1986年3月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到1986年12月由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經過了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中央電視臺還曾專門播放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聯組會議激烈爭論的場面。”宋汝棼說,這些都說明我國的立法工作是十分重視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的,常委會會議審議法律草案是十分嚴肅認真的。
宋汝棼強調說,“在起草和審議法律草案過程中發生不同意見甚至激烈爭論是正常的,這是人大代表、常委會委員和各方面對立法工作越來越重視的反映,是社會主義民主進一步發展的重要標志。”
親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修改:與改革開放同行
1979年,經歷“文革”后的中國百廢待興,迎來中國新的“立法時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從1979年3月開展工作,同年6月召開的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就審議通過了七部法律。我國立法者創造了三個月通過七部法律的奇跡,為恢復國家基本政治生活秩序打下基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便是其中的一部。
當在中國還沒有中外合資企業時,中國的立法者就大膽先行,制定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宋汝棼說,這是我國第一部涉外經濟法律。它的頒布施行,對促進我國對外開放,加強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整部法律雖只有十五條,但它宣示了我國對外開放的決心。
宋汝棼說,我國的立法始終與時俱進,既引導社會向前發展,又對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作出回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在實施十一年后,在1990年4月召開的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進行了第一次修改。時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員的宋汝棼親歷了這次修改。
宋汝棼告訴記者,在審議國務院提出的修改草案過程中,不同意見集中在是否規定有的合資企業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這個問題上。最后1990年的修改將原規定中,合資企業雙方都必須商定合營期限修改為按不同行業、不同情況作不同約定。有的行業可以約定,有的可以不約定,這樣做有利于興辦技術密集、投資額大、回收期長的合資企業。
宋汝棼說,1990年的修改是總結十一年來引進外資的經驗、考慮外國投資者的一些合理意見、參考國際上的一些習慣做法而作出的。修改字數雖不多,但其中賦予投資方的權益卻很大,給予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更大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采訪結束時,談及少年時期的理想,宋汝棼說自己只是“胸有小志”,小時候立志當小學教員,能夠養活母親。談及自己相伴一生的愛好下圍棋,宋汝棼興致頗高、真情流露。談及從政生涯,宋汝棼執著地認為自己做了一輩子具體工作,是“吏”不是“官”。
“1940年在十八歲入黨后我做的是北平地下黨黨的建設和學生運動的具體工作,新中國成立后做的是首都經濟工作戰線的具體工作,1981年以后的十七年里,做的是中國立法戰線的具體工作。”(記者 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