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想寫一篇回憶佟柔先生的文章。但對先生的回憶,時常感到珍貴而神圣, 因此遲遲不敢動筆。眼下,讓自己放下手中繁忙的工作,靜下心來寫完這篇懷念文字,最初似乎是起因于一件偶然的小事。
前不久,在美國加州伯克萊大學商學院的一個酒會上,我遇到一個剛從國內來美國“游學”的女學生。她告訴我說,她2003年畢業于中國北方一所大學(該校原來是所著名的理工科大學)法學院,而且在學校期間最喜歡的課程就是民法。我告訴她,我原來在大學學習和講授過的專業就是民法,我的導師就是中國著名的民法教授佟柔先生。不過,這個女學生的回答倒是讓我吃了一驚:“誰是佟柔?我怎么沒聽說過這個人呀!”
如今每次回國工作,偶有到大學法學院舉辦講座和參加學術活動的機會,看到大學擴招后潮水般在校園里涌動的法學院學生們,興奮之余不禁內心張然。我們敬愛的佟柔老師離開我們已經十六年了,不要說普通法學院的學生,就連那些對民法情有獨鐘的學生們說不定也已經不再記得佟柔老師的名字了。
我突然覺得有一種非寫不可的感情沖動,我想告訴那些今后可能再來問我誰是佟柔的人們:佟柔到底是誰! 我還有一種渴望——以自己獨特的視角和思考力,向人們描述佟老師的音容笑貌,緬懷他的道德為人、分享他的心路歷程和學術思想,以及他在世時面臨的人生困惑。
“佟柔(
祖父佟喜亭于清末任陜西省長安府知府,民國初年病故。父佟晉恒早年就讀于京師大學堂數學系;家中事務,悉由念過私塾的母親操持。佟柔幼時,家境日衰,生計艱難。 “九·一八”事變后,東三省淪陷,佟柔全家到北平避難。爾后,由北平遷居保定,與妹妹一起考入保定第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習了兩年。“七七”事變后,全家歷盡艱辛,輾轉流亡到四川奉節。佟柔于1946年考入沈陽的東北大學法律系學習。1949年初,分配到中國人民大學法律外交教研室,參加研究生學習;1950年9月調到中國人民大學民法教研室,任中國民法和婚姻法教員。1973年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全體人員調到北京大學法律系,他仍然擔任中國民法和婚姻法教學工作。1978年中國人民大學復校后,回該校從事中國民法教學和研究工作,并長期主持和領導民法教研室工作,直到逝世。
佟柔教授執教四十余年,桃李滿天下。他教過的本科生已無法計算,為本校和兄弟院校培養的民法碩士生及博士生近二百人;其中許多人已成為民法教學、研究和實際工作的中堅力量。
佟柔教授生前曾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民法經濟法研究會總干事、國家教育委員會職稱評定委員會委員、司法部職稱評定委員會委員兼社會科學組組長、蘇州大學和最高人民法院干部業余法律大學兼職教授。他還任中國人民大學學位委員會副主席兼人文科學組組長和北京市第十律師事務所顧問及兼職律師”。
1983年到1986年間,我是佟柔教授指導下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民法專業研究生。依照佟老師的建議,畢業后我選擇了留校任教。1986-1989年期間,我在人民大學法學院所屬的法學研究所任職。我不敢妄稱自己是佟老師的“得意門生”,但在佟老師眼里還算是個“可塑之材”。在人大學習和工作期間,我有很多的機會在佟老師身邊:佟老師曾帶領我一起參加過多次學術會議;一起共同外出給企事業單位的員工講課;一起編輯出版民商法的教材和書刊;還一起擔任過兩家大型外貿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在那個既沒有住家座機更沒有移動手機的年代,我一度還擔
這些年來,每每想起
“周大偉,你的電報,北京來的電報”!
1983年春,我報考了佟柔老師的民法研究生。當年的民法考試題中有一道“怪題”。 這道題是:“保險合同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嗎?”不仔細分析,乍一看到這個題目,人們通常會不暇思索地做出肯定的回答。
在分秒必爭的考場上,我幾乎下意識地用逆向思維做出判斷,這道題如此出法,可能暗藏玄機。因為,表面上看,保險合同很符合附條件法律行為的全部外在形式。但事實上,保險合同在簽訂時,合同本身已經生效。盡管意外事件是合同約定的重要部分,但并不是合同的本身或全部。意外事故的發生與否,只能決定合同中的某種權利義務關系是否需要開始履行而已,并不決定合同法律行為的起點,而可能是終點。在保險合同簽訂之日起,投保人就要依照約定支付保險費用,而被保險人業則應當審慎地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意外事故在約定的期間內沒有發生,合同則如期終止。假如我們用現代流行的人壽保險合同為例,其中所附的條件已經不重要,重要的倒是它的理財升值功能。
經過短暫的猶豫,我決定依照這個思路寫下否定的答案。但是,在考試結束后,馬上遭到了其他幾位考生同學的齊聲質疑。爭論中,大家誰也說服不了對方。就連當時在場監考的民法授課教師也對此未置可否。孰是孰非,只有看最后考卷結果了。這是一道占20分的題目,一念之差,可能決定成敗,因此我們對它異常在乎。
很巧,考試后的一個多月后,出題的人——佟柔教授來了。他是來西南政法學院參加全國民法教師培訓項目的。“解鈴還需系鈴人”,我期待著能有機會當面問詢佟老師這道題目的答案。作為一個普通的考生,等待考試結果的心情常常是焦灼不安的。
1983年春天,在西南政法大學(當時叫西南政法學院)舉辦了全國民法師資培訓班。正是在這個培訓班上,來自全國各地的民法教師們,充分領略了佟柔老師那出色的授課技巧、嚴謹的邏輯推論和深厚扎實的民法學功底。我當時是西政大四畢業班的學生,有幸旁聽和目睹了佟老師這一幕幕場景。在新中國民法教學的歷史上,正是這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培訓班將佟柔老師隆重地推向前臺,使他成為中國民法學界的一個靈魂性的人物。這個培訓班的主要策劃人是西政著名民法教授
有一天,佟柔老師講課結束后,
記得佟老師當時興致很高,精神狀態極好。佟老師談到他年輕時的經歷、文革歲月以及他的學術觀點等。談話中間,我忐忑不安地問起那道考試題的事。佟老師看著我,雙目深邃,笑而不答。他讓我先說出自己的答案。我講完后,佟老師笑著告訴我:“你是對的”。他說這道題目是當年在東北朝陽大學讀書時從日本的一本法律趣味題集中看來的,目的是訓練學生的邏輯思辨能力。
天暗了下來,周圍都安靜了。佟老師談興還一直很濃,我們居然忘記了開燈。在佟柔老師的卷煙的忽明忽暗中,在佟老師偶爾發出的幾聲打破寂靜的咳嗽聲中,我們的談話結束了。憑我的直覺,那天晚上我的談話也給佟柔老師留下很深的印象。
在
不久,中國人民大學的研究生復試通知書來了。我需要去北京參加復試。在我準備啟程的前兩天的一個傍晚,一個同學在學生宿舍的樓道盡頭大聲喊著我的名字:“周大偉,你的電報,北京來的電報”!
是佟柔老師發給我的電報。電文簡潔清晰:“本周六復試,速來京。勿誤。佟柔。”在今天用一條手機短信就可以瞬間完成的通信聯絡,在當時最快的就是隔天可以收悉的電報了。對佟老師這樣一個大學普
1983年初夏,我拿到人民大學法律系的入學通知書。打開一看,有點納悶:為我設定的研究方向是所有權法律制度。這是一個當時有研究難度的課題。我來到人大見到佟柔老師后,當面
佟柔先生不僅僅是個普通的大學教授,而是一個滿懷理想和熱情的教育家。我想,這可能就是目前各級各類教師或導師們
如今,高校的研究生已經擴招到了令人瞠目結舌的狀態。恐怕難得再有一個導師為了多爭取一個招生名額而如此費神了。不僅高校的教師們在指導研究生,而且國家的高級官員們也在百忙之中指導研究生。在校園里,學生和導師之間交臂而過但形同路人的情形已經不足為奇。一日,我在歐洲某國際機場協助國內駐外機構迎接一位政府要員。同時在機場等候的還有一位在當地探親度假的
民法教授的“不當得利”
記得是在1985年秋天,佟老師讓我和他一起去為一個政法干部培訓班講民法課程。地點在北京南郊豐臺黨校的一個禮堂。他講總則部分,我講分則部分。依照當時一個不成文的規定,講課
佟老師家里人口多,是名副其實的三代同堂。家里太擁擠了。每次去佟老師家里,都看到
有一年暑假我在外地,母親托辦公室的一個老同事順路去給佟老師送一份學術資料。母親的這位老同事已年過半百,自稱這是他平生第一次走進一個大學教授的家門,他對此行積極主動且充滿好奇。當他親眼目睹了佟老師家里住房擁擠狀態后,事后非常認真地對我母親說:“真沒想到啊!一個大學名教授家里怎么會是這樣啊?你兒子將來畢業了,我看最好還是
穿一身中式布衣,戴一頂前進式鴨舌帽,抽一種深色的焦油卷煙,是佟柔老師給大家留下的典型特征。他有一次從深圳回到北京,給我們講了一段趣聞:在深圳的一家豪華酒店門口,門衛看他衣著樸素,居然不準許他進去。他對門衛說:“前邊已經進去的那個女同志,是我的愛人。我們是兩口子。你連她都讓進去了,怎么能不讓我進去呢?”佟老師一邊說著,一邊爽朗地大笑起來,一點抱怨的情緒也沒有。坐在旁邊的
1986年秋天,受企業法律顧問單位的邀請,我
不過,回到保定地委的招待所的房間里,佟老師的話匣子又打開了。他興致盎然地和企業老總們談起了他最鐘愛的民法學。他從羅馬法談到拿破侖法典,從蘇俄民法典談到舊中國的民法習慣法,從朝陽大學談到人民大學。一直談到那個長得白胖敦厚的李經理幾乎開始打哈欠了,佟柔老師似乎依然談興不減。
第二天早晨吃早餐時,李經理悄悄對我說:“你們佟教授真是有學問啊!不過,教授才六十多歲,怎么會顯得那么蒼老呢?中國的知識分子物美價廉啊!”
什么是大師?有豪華辦公大樓的校園里,不一定能造就大師;著作等身、頻頻出鏡的人,也不一定能成為大師。佟柔先生是中國民法的大師,是因為,他坦然面對生活的動蕩和苦難,為建立博大精深的中國民法學理論體系,堅定不移、孜孜不倦地鉆研民法理論,創建了屬于他自己的有獨特見解的民法理論思想。佟柔先生是中國民法的大師,還因為,他竭盡自己的全力,把自己的學問毫無保留地傳授給他的學生,以他的淵博的知識、高尚的情操,為自己的學生授業、解惑、鋪路、架橋,為中國的民法學界造就了一支后繼有人的骨干力量。
與經濟法的精彩論戰
佟柔先生一生中最具魅力和精彩的一章,莫過于與經濟法的論戰。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學界最引人注目的一件新奇事,大概應當是經濟法的崛起。隨之,關于民法和經濟法相互關系問題的爭論,也成為中國法學界聚訟已久的一樁公案。
經濟法的概念由前蘇聯現代經濟法學派拉普捷夫和馬穆托夫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提出,并由我國法學界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直接引進。在歐美發達國家,至今還沒有資料顯示,經濟法是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或在大學里成為一個獨立的專業學科。
我國著名法學
在進行改革開放之前,我們的國家既沒有民法也沒有商法,經濟關系主要是由黨和政府的“政策”來調整的。當經濟體制改革發出“依法治國”的呼聲之后,一個極為現實的需要隨即浮上臺面:原來的經濟政策需要向法律條文演化;原來的經濟政策研究者們需要向法律學靠攏。在民法和民法學尚未獲得充分復興的情況下,經濟法便由此應運而生,并成為一塊誘人的“奶酪”。涌入經濟法研究隊伍的人群中,有大量的政府行政管理人員、政策研究人員、部分原來的民商法教研人員和從事其他政教人文學科的人員。在短短幾年的時間里,研究經濟法的書刊和學習經濟法人數在中國幾乎以幾何級數在遞增,成為世界法律史上的一個法學泡沫般的奇觀。
在經濟法欣欣向榮的大好形勢下,一位經濟法教授曾充滿激情地寫道,近年來經濟法異軍突起,風靡全國。經濟法的主要靠計劃和合同兩個功能。如果說合同是匹駿馬,計劃就是騎手。今天,它們正在祖國的大地上兩翼齊飛,縱橫馳騁。有人說,這段話聽上去,有點象某場世界杯比賽的解說詞。
此時,面對這樣一個潛含挑戰的問題,佟柔,這位民法學界的老前輩佝僂而起,應聲發出強烈反對的觀點。在當時經濟法氣貫長虹之際,這樣做,多少要有些唐吉坷德式的膽魄。
佟柔教授從一開始就明確地指出:“經濟法”本身是一個極易引起誤解的概念,許多人將經濟法理解為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以至于將凡是包括了經濟內容的法律如憲法、民法、行政法、勞動法,甚至刑法都成了經濟法的組成部分。這雖然提高了經濟法的地位,但是這樣一來,經濟法就不可能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因而就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種說法實際上是一個經濟法律匯編,這不是科學體系,而是諸法合一”。如果經濟法的內容僅包括經濟行政法的內容,那么它也不過是行政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否則,經濟法者,即不是經濟,也不是法。
經濟法后來走過的坎坷道路,基本證明了佟柔先生的遠見。盡管不少經濟法學者斷言,一個嶄新的法律部門——經濟法的產生將標志著中國法學發展的新的指盼。然而經濟法在自身的發展道路上卻步履維艱。經濟法最初安身立命的“縱橫統一”說,隨著中國經濟改革的發展步伐,日漸捉襟見肘。人們最后發現,這類政企不分、權責不明的關系,正是我們需要加以深刻改革的社會關系中最不穩定和最沒有發展前途的部分。人們根本無法用穩定的法律規范來調整此類處于前途未卜的社會關系。其次,表現在經濟法的基本要素和體系方面,經濟法理論往往把民法總論和行政法總論中已經固定的概念、原理、制度、手段等,引申出諸如“經濟法人”、“經濟合同”、“經濟債”、“經濟法律關系”、“經濟訴訟” 等等移花接木式的概念。佟柔先生一針見血地指出:“反映在法律教學活動中,民法學(包括行政法學中)講授過的一些基本內容,經濟法學則可能再重新敘述一遍,這已經不是課程之間的交叉了,而是一種簡單的重復”。這一點,恐怕也是經濟法研究者們羞于承認而又不得不承認的事實。 邯鄲學步,匍匐而歸,歷來是最值得人們警惕的研究態度。
目前,中國經濟法理論依然沒有擺脫從它產生之初就面臨的兩難困境。一方面,經濟法研究者們在努力探索著將經濟法塑造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種種途徑,另一方面,他們在理論思考上又苦惱于傳統法律部門劃分標準的難以逾越;一方面,經濟法研究者們竭力從浩如煙海的具體法律法規中提煉出某種抽象的法律規則;另一方面,在實踐中又只能傳授一些不甚完整的啟蒙知識和部門性規章。可見,經濟法理論的現狀是“形而下”的,而不是“形而上”的,是“器”而非“道”。這樣的理論目前仍然停留在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滯后性的解釋、堆積、整理、編纂和拼接的狀態,而不具有理論上應有的超越。用風險投資領域的話語說,屬于明顯缺少“技術含量”的“非創新產品”。
我國著名法律學者王家福、梁慧星和王利明等人在80年代中期提出過經濟行政法的主張。其核心在于,主張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由傳統民法調整,而涉及國家行政權力干預、管制內容的社會經濟關系可以由經濟法來調整。佟柔先生后來在他主編的高等學校統編教材“民法原理”(1987年修訂版)中也表達了對此主張的大致認同。他審慎地寫到:“如果經濟法的內容僅包括經濟行政法的內容,經濟法可以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那么它也不過是行政法的一個組成部分”。今天回過頭來看,這一主張當時產生的積極效果似乎出人意料:它在一定意義上調和了民法和經濟法的矛盾——在處于緊張對峙狀態的民法和經濟法之間劃出了休戰停火的楚漢河界。這一主張很快得到了立法機構的認同,并對包括民法通則在內的我國民商立法實踐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民法通則的頒布,使經濟法學一度陷入沉悶。2000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法院提出要求:取消經濟庭,建立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三足鼎立的新格局。最高人民法院的發言人稱,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經濟將全面融入國際經濟的大循環中,民事審判制度和方式也必須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而國際通行的做法并沒有經濟庭,這一部分審判職能是由民商法庭或民商法院來承擔的。此舉對經濟法而言,無異于雪上加霜。
后來的日子里,經濟法研究者們在有限的漢語言文庫中,幾乎翻遍了可能用來修飾經濟法的所有詞匯,在動詞方面,比如“干預”、“協調”、“振興”、“調節”、“指導”、“調整”;在形容詞方面,比如“社會公共的”、“彈性的”、“間接的”、“經濟性的”、“宏觀的”、“遵循客觀經濟規律的”、“具有全局性的”、“補充性的”、 等等。遺憾的是,為數眾多的經濟法研究者們多年的刻苦研究并無多少創新。人們的印象中,經濟法勉強離開了民法的樊籬,又處處陷入了行政法的窠臼。多年過去了,直到今天,經濟法似乎還是一個不說倒還明白越說反而越有點糊涂的概念。每每看到有些名曰“某某民商經濟法學院”的招牌,多多少少有點讓人犯暈。
在美國伊利諾大學(Ilinois University at Urbana-Champain)法學院讀書時,我曾經
在歐美和日本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通常制定有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學院的學生在讀完民法(包括財產法、合同法和侵權法等)、刑法、行政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基本課程后,可以將反壟斷法、破產法、海商法、公司法、合伙法、房地產法、證券法、稅法、銀行法、環境保護法、知識產權法、國際貿易法等,作為單項選修課程并要求學生在畢業時修滿規定的學分。幾乎沒有人刻意將這些選修課程拼湊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用來專門辦學和招生。有人考證說,德國是所謂經濟法的“發源地”。據在德國的法律學者介紹,大半個世紀以來,在德國法律界沒有出版過任何有關經濟法的書籍和論文。經濟法在德國早已經銷聲匿跡。
有趣的是,我在海外遇到的幾位畢業于國內經濟法專業的留學生,他們大多不太愿意和外國學人談起經濟法這個專業名稱,他們幾乎不約而同地告訴人們,自己的專業是民商法(Civil Law or Business Law)。 因為他們實在有些擔心,“Economic Law”或“Laws for Economy” 這些字眼會讓中國以外的人們聽不懂或產生誤解。
今天,我們大致可以相信,在世界范圍內,經濟法教研領域的從業人員主要都聚集在中國大陸。其中不乏執著而刻苦之士。他們中間有人斷言,中國的經濟法研究極有可能是中國法律界未來對世界法學最具貢獻的部分。這種可能性或許不應排除。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自從前蘇聯東歐發生巨變后,中國經濟法這個概念以及學科,就已經基本上和所謂“世界法學”處于“脫軌”的狀態。
后來,佟柔先生一直主張將經濟法作為一個學科來看待的觀點,是合乎情理的。真理本應越辯越明。無論任何一種學術流派和學術觀點,都值得在一定的范圍內繼續研究和探討。不過,在我們中國,學術爭辯的勝負也往往會觸動某一方的“奶酪”。因此,為了維持“安定團結”的大好形勢,即便是彼此言不由衷,也不妨先達成某種語焉不詳或心照不宣的默契。這么多年過去了,“不爭論”這個構建具有中國特色和諧社會的基本原則,似乎也已經滲透到了此類學術領域之中。問題在于:像這樣一個涉及法學教育實踐的問題,是否也需要如同某類重大歷史和原則問題一樣,將來留給后人和歷史去做評估?
問題往往并不像人們想的那么簡單。以我平凡的想象力判斷,經濟法面臨的難題仍會持續無解。這個難題,不僅僅將繼續困擾那些執著刻苦的研究者和教學者,還將繼續困擾著那些最初仰視它的學生們。據統計,全國每年招收的經濟法本科生、碩士生
今后,經濟法的難題將依舊是一份需要眾人指點迷津的“考卷”,它將繼續考驗著我們的人文鑒賞力;考驗著我們的學術良知、環球視野、人文情懷、思想智慧和審美標準。正在成長中的一代新人可能不僅僅是作為一個時代見證者而存在,他們會更冷靜、清醒、理性和智慧地參與和介入其中,并隨時提出挑戰和質疑。因為新的閱讀和思考方式必將摒棄了那種固化、繁瑣和教條式的樊籬,而以一種探究的方式,打通他們的思想和學術價值世界,他們將有潛力去重新裝點某些曾經是單薄平庸的學術殿堂。
一生中最忙碌的日子:起草民法通則
佟柔先生一生中最高興的事,大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順利起草和成功頒布。
1986年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起草工作進入最后報審階段。世界上的事,總是有人歡喜有人憂。就在法工委準備將民法通則草案報請人大常委討論的同時,作為學術對立面的經濟法學派也在進行緊張的“院外活動”。有消息證實,經濟法學派已經迅速組成一個法案起草小組,打算起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典”,以便通過國務院行政渠道同時提交人大法工委討論。經濟法典的起草工作小組已經進駐北京西郊的一個賓館。一場立法的賽跑已經開始。到底是采用民法通則?還是采用經濟法典?最后拍板的人,并不是學者,而是官方。作為一個學者,尤其是法律學者,如何與政府融洽地合作,既不趨炎附勢,又能讓官方從諫如流,幾乎是個千古難題。像佟柔教授這樣的著名學者,此時能發出自己的聲音已經不難,但人家聽不聽得進去,就是另一回事了。不過,這一回,以佟柔為代表的中國民法學派的聲音,聽上去顯得格外清晰和堅定。
人們或許已經注意到,在現階段中國的立法活動中,一個法案的最后通過,往往和最高權力機構中的某一個核心人物的最終首肯直接相關。此刻,彭真委員長就是民法通則這部法律的重要推手。令人好奇的是,彭真最后是由于什么原因力推“民法通則”而斷然否決了“經濟法典”?他身邊懂法律的顧問班子里究竟是哪幾個人起了關鍵的作用?是王漢斌?還是顧昂然和楊景宇?或者是自己在法工委任職的小兒子傅洋?至今,人們似乎還不得而知。
據傅洋回憶,當時在民法通則決定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以后,彭真建議組織了一個陣容龐大的座談會,邀請了一百八十多位包括法律學者以及各個實際部門在內的專家,聚集在一起對《民法通則》進行討論,以便真正做到集思廣益。在會議結束的時候,彭真還在人民大會堂的宴會廳舉行了晚宴。當時,這個宴會不單單的是一種請客吃飯,而是代表著國家對于法律工作者的最高禮遇,也是對民事立法工作的極大支持。
有人看到,就是在這個宴會上,緊靠著彭真旁邊就坐的并不是某個行政部門的高級官員,而是一介布衣的學者佟柔,而且還看見彭真在給佟柔教授頻頻斟酒布菜,二人談笑風生。與宴者多有“韓信拜將,全軍皆驚”的感覺。
會后,我親眼看到佟柔老師拉著中國著名的羅馬法研究專家、安徽大學法律系教授周枏的手說:“周老哥,這回我們的民法算是真的要出來了”。
尤其引人矚目的是:民法通則明確地把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作為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通則的頒布,使人們在民法和經濟法相互關系問題上的認識逐步趨于統一。
據我個人觀察后得出的結論,當初整個民法通則的制定和頒布過程,自始至終都帶有強烈的中國特色——一群學者的執著堅守、一次對立學派的絕地反擊、一位領導人的重要指示,然后是一場礦日持久的學術爭論的偃旗息鼓。
民法通則終于正式頒布了。1986年前后的那段時間,可
點擊商品經濟:觸摸民法跳動的脈搏
佟柔先生關于商品經濟與民法的關系的觀點,特別是從商品經濟的角度系統論證民法的調整對象、體系和功能,在中國特殊的法律語境里,具有獨特的學術意義。
有些人今天可能會提出疑問:民法的調整對象問題真的有那么重要嗎?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學家似乎從來不屑于討論這個問題,我們還有必要為這個問題在課堂上花費很多時間嗎?
撫今追昔,我們不應忘記,在佟柔先生苦苦思索民法調整對象問題的時候,我們的國家還遠沒有今天這么開放,我們的社會環境還遠沒有今天這么寬松。到底什么是民法?民法是做什么用的?當時,對大多數中國人而言,還異常陌生。
民法的本質是私法。在民法中,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相互尊重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本質上就是傳統私法領域的基本社會關系。但是在改革開放之初,私法的概念屬于法學研究的禁區。因為“革命導師”列寧曾斬釘截鐵地說過:“社會主義不承認私法”。打破禁區是需要智慧的。當時,借助經濟學界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問題展開的破冰式的大討論,佟柔教授在中國法學界首先提出: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對這個觀點,佟柔教授很早就開始思考過,它的逐漸成熟和完善則是在改革開放之后。但是,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初期,在計劃經濟仍然占據主導地位的情況下,提出這種觀點也是需要極大的學術勇氣的。在各類民法教科書已經汗牛充棟的今天,我們回頭看看二十五年前的事情,有人要找出佟柔老師當年思想探險或措辭的個別局限性,確實不很困難。但是在整體水準上,那樣的思想認識實屬二十年前的先知先覺,即使在今天也沒有失去它的前瞻性。
近代和現代的世界歷史已經說明,如果不經過發達的商品經濟,任何國家都進不了現代化的大門。這是社會進化不可逾越的階梯。今天,除了稚童和蒙昧者,已經很少有人再將商品、市場這類詞語慷慨地視為西方資本主義的專利了。
佟柔教授發現并提出了極為科學的命題,即“民法是為特定歷史時期的商品經濟服務的,并且也必然受特定歷史時期的商品經濟范圍的制約。”“我國的民法之所以長期得不到發展,原因就在于沒有高度發展的商品經濟;沒有高度發展的商品經濟,就沒有高度發展的民法”。當我們把民法置于商品經濟這樣一個制高點上來討論問題時,可以說,我們才真正觸摸到了民法發展的脈搏,并由此 為出發點來確定民法作為基本法的地位。
我很欣賞學過醫的
佟柔先生是新中國民法的先驅者。今天,當我們可以毫無顧慮地談論商品和市場問題時,人們大概已經不難看到當年佟柔先生有關民法理論的局限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后來人可以用挑剔的目光去評估那些在崎嶇的人生路上披荊斬棘備嘗艱辛的先驅者。作為后來者,永遠不應當忘記的是,如果我們能少走一些彎路,避免一些挫折,多取得一些成就,那都是前人嘔心瀝血的代價換來的。
教書育人、嚴師慈父
1988年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了我的第一本獨立完成的著作:《技術合同法導論》。這大概是國內第一部系統論述技術合同這個新型合同形式的專著。佟柔老師
佟柔老師當時剛剛從香港講學回來,他告訴我,你的這本書有些新意,應該把它介紹給海外的法律專家,他當時給了我幾張港臺、日本法學界的知名學者的名片。記得其中有臺灣的王澤鑒、翁松燃、呂榮海(王澤鑒的得意門生);香港的胡鴻烈等;還有日本東京大學法學系的兩位教授。其中
2004年5月,
佟柔教授治學和教學都十分嚴謹。上課時不時提問。對學生的惰性和粗心,他其實從來心里有數,但并不當場點破。時常旁敲側擊,代之嚴厲的批評。不過,有一次,我真的把佟老師惹火了。
記得是1988年夏季,佟柔老師應河北人民出版社約稿,打算編輯一本“中國民法與經濟體制改革”的書籍。佟老師請我替他擔任組稿工作。我很快寫出了大綱并開始聯系在北京和外地的民法學者,其中大部分是當時嶄露頭角的中青年學者,記得其中包括王利明、方流芳、郭明瑞、尹田、王衛國和周強等。可是,當我把編寫大綱交給佟老師審閱時,他馬上發現了問題。他問我,為什么沒有把債的研究課題列入書中。這個問題問得很突然,我當時其實并沒有認真思考就地說:“關于民法體系中今后是不是還需要債這個概念,目前有些爭議。我自己也有些覺得債這個詞似乎有些陳舊,是否可以用其他的概念代替”?佟老師當時臉色很不好看,馬上就很嚴肅地說,我堅決反對取消債這個概念。在整個民法體系中,債這個概念是繞不過去的。我們對債的問題還應當下大力氣研究,你卻沒有把它當回事兒。你是從哪里聽來的要取消債的說法?我真不明白,我教了你這么多年,你怎么會有這么糊涂的想法呢?” 看得出來,佟老師在極力捍衛自己的民法邏輯體系,他對自己經過多年深思熟慮后得出的觀點從不輕易讓步。
聽見佟老師話說重了,正在廚房做飯的
開始我自己也覺得有些委屈。事后逐漸感覺到,佟老師的批評是對的。他對民法體系的分析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他對自己認為是成熟的思想體系從不輕易讓步。或許將來有一天學術界會找到一個比債更適當的詞語來表述各類抽象的民事法律關系,但目前條件下舍棄債的概念是簡單輕率的。更使我受益的是,佟老師當時批評的是我自己那種不求甚解、人云亦云的學習心態。在自己做了教師之后才漸漸發現,成功沒有捷徑。學術上來不得半點投機取巧和虛偽驕傲。回
記得我在啟程去美國之前,佟老師約了
佟老師這一代人,大概屬于中國最后一代傳統的知識分子。看到自己的學生一個個都去了國外,他內心是矛盾和痛苦的。他有些感傷地對我說:“小王(利明)和方流芳現在也在美國。估計他們倆人不久都會回來的。沒想到你說走就真的要走了。你這一走,什么時候回來就難說了。以后無論在哪里生活和工作,都別忘了咱們中國人自己的東西。我相信,只有民族的東西才是國際的東西”。他對我的關切,從他的語氣、神情和目光中,充分流露了出來。那天,
臨別時,我看著佟老師等的漸漸遠去的背影,淚水盈滿了眼眶。我萬萬沒有想到,這竟是自己
在美國發出的哀悼電報
1990年秋季,我和方流芳都在美國紐約哥倫比大學法學院。佟柔教授曾經在1988年應邀在該校的中國法研究中心做過中國民法通則方面的演講。記得是在1990年9月中旬的一天中午,我按照平常的習慣來到哥倫比大學法學院的中國法研究中心辦公室拿取信件。辦公室的行政秘書LARRY MARTIN 先生是個平常喜歡和大家開幽默輕松玩笑的年輕人。不過,那一天他見到我時卻表情凝重。他的第一句話就說:“大偉,告訴你一個壞消息,我們剛從北京方面得到通知,佟柔教授昨天晚上在北京去世了”。我頓時感到一陣暈眩。盡管我當時已經在海外得知佟老師身患重病的消息,但聽到恩師過世的消息,還是不能接受這是個既成的事實。我感到沉重的悲哀陣陣襲來。我想到,我從此失去了一位尊敬的長者,一位在我青年時代引導我走上法學研究道路的導師;中國法學界從此失去了一位德高望重、熱情質樸的大師。
我急忙趕回住所,把這個悲痛的消息告訴方流芳。當時中美兩地的通訊聯絡遠沒有今天這么便利。我們當即決定起草一份簡短的悼詞,用電報的形式發給中國人民大學(當時只有人大校部才能接受電報)并請校部轉交法學院
老方是個辦事認真執著的人,他不久回到國內后就去學校有關部門查詢電報的事。他從北京給我來信說,那份電報當時被遺失了。為此他甚至和校部的管理人員爭執了一番。聽到這個消息,我的心情也很難過。但是,我們作為一個普通的大學教師,面對服務效率低的官僚部門,爭執又有什么用呢?此后很長一段時間里,自己心里時時感到歉疚和不安的是,在佟老師的追悼會召開之時,我就這樣最后失去了
不久,
這些年,我經常回國工作和旅行。每次經過中國人民大學的校門,都想讓汽車開慢一些,以便再仔細張望一下母校的校園。可是一想到,在這個校園里,我再也不會見到佟柔先生了,心中不由感到一陣空寞。
他就是佟柔
一日,和一位電視劇導演在一起談天。席間,他知道我曾在大學任教,就問我能不能描繪一下中國大學校園里的教授的形象,最好能有點“畫面的質感”。我略微思考了片刻,描述一個二十年前真實的一幕:
八十年代上旬,初春的一個早晨,一個年過六旬的老教授,著一身藏青色中式對襟上衣,頭戴一頂前進式鴨舌帽,從學校宿舍區緩步走向教學樓。
進了教室后,老教授把講義放在講臺上,摘下帽子,露出一頭稀疏的銀發。然后抬起頭來笑瞇瞇地看著同學們。大家抬頭看著他,但他沒有開口講課,仍在微笑地看著同學們。
大約過了半分多鐘,教授開口說話了:“大家今天早晨聽廣播了吧!我們國家的乒乓球隊這回一共得了七項冠軍。一共七項啊!不容易啊”!”老教授一邊說著,眼睛里閃爍著頑童般天真的目光。同學們都開心地笑了。
老教授轉身在黑板上寫下了今天上課的內容:民法的調整對象——商品經濟。
不必再問他是誰了!他就是民法教授佟柔。他應該是很著名的,同時也是很普通的。如果他老人家今天還活著,該是85歲了。
無論如何,他是不應當被人們遺忘的。
2006年11月草于北京東方廣場;
2006年12月修改于美國加州硅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