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紀80-90年代,我國刑法學界處于一個恢復重建的歷史時期。這個時期活躍在我國刑法學術舞臺上的學者,20世紀50年代初大多曾經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教研室聆聽過蘇俄刑法專家授課。那時有北高南馬之稱:北高指在中國人民大學任教的高銘暄教授,南馬指在武漢大學任教的馬克昌教授。高銘暄教授和馬克昌教授都是20世紀50年代初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專業畢業生中的佼佼者。除此之外,在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任教的王作富教授也與高、馬具有相同的求學背景。在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科,往往是高、王并稱。就學術成就而論,高、王可以說是雙峰并峙,在刑法總論和刑法各論這兩個研究領域各領風騷;就為人處事而言,高、王又是二水分流,各有其人格魅力。我有幸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從北京大學法律系本科畢業以后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專業,先后師從王作富教授和高銘暄教授:其中,王作富教授是我的碩士生導師,而高銘暄教授是我的博士生導師,同時,王作富教授又擔任我的博士生副導師。俗話說:“名師出高徒。”師是名師,高徒則未必。如今高、王均已年屆耄耋,必將以共和國刑法學科奠基人的身份載入我國刑法學術史冊。作為王作富教授的親炙弟子,我想對王作富教授的刑法學術貢獻略加描述與評論,以此獻給王作富教授從教60周年。
一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國剛從十年動亂中復蘇,法制也開始重建。正是在這樣一個特殊時期, 我于1978年2月底來到燕園,成為北京大學法律系77級的一名新生。那時的北大校園尚可以聞到文革的硝煙,經過北京風沙過濾的陽光灑在零落的三角地,早春的空氣中彌漫著肅殺的氣氛,就像是一處激戰過不久、剛被打掃過的戰場。入學之際,百法待立,作為法律系的學生卻是無法可學。對于法律這門學科,我們這些文革中成長起來的、不知法為何物的學生,可以說是是否陌生的,實在不知如何開始我們的學業。因此,在入校后不久,法律系組織了一場關于學習方法的講座,邀請法律系三位資深教師給我們傳授學習方法。在這些教師中,正好有王作富教授。那時中國人民大學還沒有復校,在文革中中國人民大學被撤銷以后,1973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的部分教師并入北京大學法律系。王作富教授也在其列。在我入讀北京大學法律系的這一年(1978年),王作富教授50周歲。雖然講了些什么早就忘了,但王作富教授溫文爾雅的形象還是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半年以后,中國人民大學復校,其法律系亦旋即復建,王作富教授由此返回中國人民大學任教。這是我與王作富教授的第一次見面,地點是在1978年初春的北京大學。當然,王作富教授不可能知道我,——一名剛入學還沒有開始正規學習的新生。
我是在北京大學法律系本科畢業以后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攻讀碩士學位的,記得考試時間是1981年9月份。該年11月左右為打聽錄取情況,我的室友謝維憲同學陪我一起去人大靜園的家屬宿舍去找過王作富教授,地點可能是王作富教授的家里。那時教學條件差,還沒有專門的教研室辦公用房,所以有事直接去老師家里找。過來一個多月,我終于收到了錄取通知書,于次年2月成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1981級的碩士研究生,正式成為王作富教授的學生。算起來,我是王作富教授指導的第二名碩士生,與我同屆的還有張智輝。王作富教授指導的第一位碩士生,是王仲興,現為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我們這一級碩士生的刑法課程,總論是高銘暄教授所授,各論是王作富教授所授。出于對理論的喜愛,刑法總論以其具有對稱性的體系性對初學者具有較強的吸引力,而刑法各論則因其零碎缺乏體系性使人感覺乏味。不過,在我聽了王作富教授的刑法各論課程以后,完全改變了對于刑法各論的偏見。其實,各論的實踐性與總論的理論性相映成趣,各有吸引人之處。在王作富教授的課堂上,許多復雜的問題往往被王作富教授一點就透,深受啟迪。例如,關于搶劫罪與搶奪罪的區分,在刑法理論上如何加以正確說明,是一個較為困難的問題。這里的困難不在于法律規定,而在于某些案件中事實本身的復雜性。從法律上來說,搶劫罪是使用暴力取得他人財物,而搶奪罪是非暴力地奪取他人財物。因此,搶劫罪與搶奪罪在取得財物這一點上是相同的,其區分就在于是否使用暴力。這一解釋當然是正確的,對于大多數搶劫罪與搶奪罪的區分是適用的。但在某些搶奪罪中,行為人并非完全不使用強力。對此,王作富教授十分經典地指出:搶奪也是用強力奪取,但是,和搶劫的暴力不同就在于,搶奪行為的力是用在物上,而搶劫行為的力則是用在被害人身上。同樣是用強力:力用在物的身上是搶奪;力用在人身上是搶劫。就這樣,王作富教授以十分簡潔的語言,揭示了搶劫罪與搶奪罪的區分,令人印象深刻。
應該說,從王作富教授那里接受的為學之道就是理論聯系實際。我的碩士論文是關于正當防衛的,這是一個刑法總論的題目,但在寫作過程中根據王作富教授的指導,在論文中貫徹了應用性原則。在十多年以后,我回顧這段經歷的時候,寫下了這樣的感受:“在碩士生畢業的時候,我選擇正當防衛作為我的碩士論文選題。正當防衛是一個熱點問題,尤其是正當防衛限度如何掌握,成為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復雜問題。王作富教授作為碩士論文的指導老師,其立足于實踐的學問之道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記得王先生看完我的碩士論文初稿以后,明確地告訴我,把你自己設想為一個法官,面對許多正當防衛案件,你怎么處理?應該提出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則,作為認定正當防衛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我就不是把正當防衛當做一個純粹理論問題來構造,而是作為一個實際問題來掌握。這種理論聯系實際的刑法研方法,是高、王兩位教授所竭力倡導的,并成為中國主導的刑法理論風格。”當時,我醉心于理論,對過于具體的司法實踐問題有些不屑。所以,正當防衛碩士論文的初稿也是竭盡所能地去挖掘這一制度背后的根源,例如對于防衛本能的人類學探討,以及對防衛意識的心理學分析,等等,都力圖使論文達到一定的哲學高度。尤其是對正當防衛的歷史沿革,從人類的起源談起,洋洋灑灑數千言的敘述,幾乎把正當防衛的制度史寫成了一部人類史。這種無限制地拔高的寫法,就像抓著自己的頭發離開地球,使論文空泛而不接地氣。這對于一篇刑法學論文來說,是十分致命的。正是王作富教授的耳提面命、當頭喝棒,使我猛然覺醒,由此我獲得了一種司法的視角,這也為我此后從刑法哲學到刑法教義學的學術轉向埋下了伏筆。可以說,通過碩士論文的指導,王作富教授向我傳遞了某種學術方向的信息,使我獲益終身。不僅如此,在碩士論文的指導過程中,王作富教授為學的嚴謹與較真的治學態度,也使我深受教育。當我從王作富教授那里取回我的六萬言的碩士論文初稿的時候,我驚訝地發現,王作富教授在500字大稿紙的四周布滿了密密麻麻的紅字。王作富教授幾乎是逐句地對我的論文進行了修改,哪怕是一些習慣性表述也加以改正。當我捧著這疊傾注了王作富教授心血的稿紙的時候,有著更多的感動,也有一種挫折感。本來我對文字還是較為自信的,因為上大學之前在家鄉的公安局當過秘書,寫過不少材料,在寫作能力上自以為還是過硬的。在王作富教授對我論文的大幅度的修改面前,我有些懷疑自己的寫作能力。經過這樣的遭遇,我發現了自己的不知,也就激起了求知的渴望,才有后來的進步。現在回顧那青澀的求學歲月,恍若時光倒流,平添一種回憶的滿足。
碩士生畢業以后,因為刑法教研室急需補充新生力量,我也就順理成章地留校任教,成為王作富教授的同事。當時正是高校人才青黃不接之際,我們這個年級的13個同學中,除了直接讀博的趙秉志教授以外,其他同學大部分都留校了,補充到各個專業。例如民法的王利明、楚建、鄭立群,國際經濟法的趙秀文、胡翔,刑事訴訟法的孫飛,刑法除了我以外,還有已經過世的周振想教授等。當時,王作富教授是刑法教研室的副主任,主任是魯風老師。直到魯風老師離休以后,王作富教授才接任刑法教研室主任。我在留校任教的同時,1984年考上了高銘暄教授的第一屆博士生,開始了邊學習邊工作的生活。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以及后來的法學院的刑法教研室,前后我一共工作了13年。這13年中,從助教、講師、副教授到教授,直到1994年評上博士生導師,用了差不多10時間。這個速度,在當時的同齡人中算是較快的。我對照了一下王作富教授的簡歷,1952年留校任教,1956年評上講師,直到1978年才晉升副教授,也就是說,王作富教授講師就當了22年。1985年王作富教授晉升為教授,在他這一代人當中,晉升教授的時間算是較早的。但從時間上來看,從1952年留校到1985年晉升教授,整整用了33年的時間。這中間浪費掉的23年時間,就是從1957年反右斗爭開始到1978年文革正式結束、改革開放路線確立。對比王作富教授的成長經歷,我們這一代人是何其幸也。
當我1982年2月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成為刑法專業碩士生的時候,王作富教授已經任教30周年。這一年,王作富教授54歲,也差不多是我現在的歲數。那時候,王作富教授才剛剛開始其真正意義上的刑法學術生涯。
在1982年王作富教授參與編寫的統編教材《刑法學》一書出版,該書是高銘暄教授主編的,副主編是馬克昌教授和高格教授,王作富教授是撰稿者之一。該書是我國新中國第一代刑法學人在學術上的一個集體亮相,也是我國刑法學的振興之作。我清楚地記得,該書是我1982年考入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以后才出版的,在開始之前對于高、王兩位導師的學術聲望并無了解,即使是對刑法學科也所知甚少。正是通過統編教材《刑法學》,我才了解了我國刑法學的研究狀況,也了解了高、王的學術水平。當然,在入學之初,我并沒有想到將來會與王作富教授成為同事,并在他的帶領下進入刑法的學術殿堂。
王作富教授主編的《中國刑法適用》是我們合作的第一部作品,該書1987年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作者還有魯風、趙秉志、周振想。該書的前身《刑法教程》是1985年前后我們為司法部律師函授中心編寫的一部教材,是內部發行,供教學使用的,我手頭已經沒有這本函授教材的原書。20世紀80年代初期,我國的律師制度逐漸恢復重建。由于當時法科畢業生不能滿足社會對律師的巨大需求,因此就開展律師函授教育,采取了一種非正常的律師培養方式。參加律師函授學習的學員都是來自各種工作崗位的人員,通過函授教育獲得法律文憑,進而獲得擔任律師的文憑資格。王作富教授受邀編寫律師函授教材《刑法教程》,遂吸收我們幾位年輕弟子參加。該函授教材因其簡明性而獲得好評,這對我們這些初次參與寫作的人來說,是一個莫大的鼓舞。及至1987年,我們的碩士生同學張智輝從中國人民大學畢業以后分配到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從事編輯工作,由此而聯系將函授教材《刑法教程》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并由張智輝擔任責任編輯。在該書編寫出版過程中,我負責與出版社的聯系工作,因而對該書的出版過程較為了解。尤其是,該書的書名是我提議并經王作富教授同意而確定的。因為當時統編教材《刑法學》出版以后,影響很大。在這種情況下,當然不能取《刑法學》這一書名。但仍然維持函授教材的《刑法教程》這個書名,又不能顯示出該書的特色。為此,我想出了《中國刑法適用》這個書名,該書名體現了去教科書化的意圖,當時我還頗為自得。該書的“說明”指出:“本書力圖以馬克思主義刑法科學的原理為指導,密切聯系和吸收、總結近年來我國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實踐以及刑法理論研究成果,在適當闡述我國刑法學基本原理的基礎上,突出地反映和深入地研討我國刑法適用方面的各種實際問題。同時,本書在體系和內容安排是哪個也作了一些創新的嘗試;在論述上力求深入淺出,注意邏輯性和層次性,注意語言的通俗簡潔,并適當穿插分析了一些典型案例。”這一“說明”較為準確地反映了該書的編寫宗旨和特色。該書在內容上確實還是有一些創新,主要是把我們在寫作碩士論文和博士論文過程中的最新科研成果吸收到該書中去。例如,我的碩士論文是關于正當防衛的,所以該書的正當防衛部分吸收了我的碩士論文的內容;我的博士論文是關于共同犯罪的,該書的共同犯罪部分吸收了我的博士論文的內容。趙秉志的碩士論文是關于犯罪未遂的,所以該書的犯罪未遂部分吸收了趙秉志的碩士論文的內容;趙秉志的博士論文是關于犯罪主體的,所以該書的犯罪主體部分吸收了趙秉志的博士論文的內容。周振想的碩士論文是關于自首的,所以該書的自首部分吸收了周振想的碩士論文的內容;周振想的博士論文是關于刑罰適用的,所以該書的刑罰適用部分吸收了周振想的博士論文的內容。不僅如此,而且由于知識的相關性,與這些碩士論文主題關聯的部分也都有所創新。年輕人總有一種創新的欲望和追求,所以在該書的寫作敢于突破,將各自的最新研究成果寫進書里。例如我在正當防衛中對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排列、在共同犯罪一章對共同犯罪行為按照實行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的論述,對共同犯罪故意按照實行故意、組織故意、教唆故意和幫助故意的論述,以及在罪數一章對數罪的專門論述,都是當時其他刑法教科書所沒有的。《中國刑法適用》是在王作富教授的主持下,我所參與的第一部刑法教科書的寫作。
通過《中國刑法適用》一書,使我們這些剛進入刑法學界的年輕學人的學術觀點得以面世,不僅收獲了科研成果,而且收獲了學術自信,也使我們開始在我國刑法學界嶄露頭角。如果沒有王作富教授給我們這個機會,我們的作品還不可能那么早地公開發表。盡管《中國刑法研究》一書早已絕版,現在也已經沒有修訂出版的必要,但在我們自己的心目中,它是我們走向刑法學術研究的一塊跳板。而這塊跳板的架設人,就是王作富教授。
二
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教研室,如前所述,在20世紀50年代初,曾經是我國刑法學研究的重鎮。蘇俄刑法專家就是在這里傳授刑法知識,由此而造就新中國刑法理論的基本模型。自我1998年離開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以后,我曾多次參加刑法教研室的新春聚會活動,偶爾也有能遇到早年曾經在教研室工作過,后來調離的前輩,包括單長宗(最高人民法院)、王厚立(外交部)等人。在這些人中,我是“新人”,聽著“老人”們敘述20世紀50年代至60年那段教研室的“故事”,對我來說頗有吸引力。當時,我就曾經提出應該寫一部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的歷史,我相信,這也是中國刑法學史的一個縮影。雖然大家都認為我的提議很好,但始終未能落實。
現在論及20世紀50年代初蘇俄刑法學引入我國的那段歷史,都繞不開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因為,蘇俄刑法學之泊來我國,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這是第一個碼頭。蘇俄刑法學之傳入我國,最初主要是通過翻譯的途徑。其中,影響最大的當屬蘇聯全蘇司法部法學研究所主編的《蘇聯刑法總論》(上下卷)一書,該書的譯者是彭仲文,出版者是上海的大東出版社,出版時間是1950年。該書是蘇聯官方的刑法教科書,總編輯是孟沙金教授,編輯中包括皮昂特科夫斯基等教授,均是當時蘇聯刑法學界的頭面人物。該書在我國出版以后,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對此,王作富教授在回憶起20世紀50年代初學刑法時,重要參照資料就是《蘇聯刑法總論》一書,并且向我描述了初見該書時如饑似渴的感覺。正是通過這本書,王作富教授這一輩刑法學人完成了蘇俄刑法學的最初啟蒙。因此,對于《蘇聯刑法總論》一書對我國刑法學界的影響,無論如何評價都不會過分。事實上,我們今天也主要是通過該書了解20世紀50年代蘇俄刑法學的狀況的。
王作富教授作為新中國的第一代刑法學人,在其進入刑法學術之初,就受到了蘇俄刑法專家的言傳身教。1952年2月,因教學工作需要,王作富教授研究生班未及畢業即被提前調入刑法教研室擔任助教,此時距離王作富教授1949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三部(1950年與華北大學合并為中國人民大學)接受法學教育才三年。在那個特殊的時代,人才的成長也完全不按常規。留校任教以后,王作富教授在來華的第一位蘇聯專家貝斯特洛娃的指導下,邊工作邊學習。蘇聯專家親臨中國人民大學傳授蘇俄刑法學,為新中國培育了一批刑法人才,包括高銘暄教授、馬克昌教授等。貝斯特洛娃是當時蘇聯斯維爾德洛夫斯克法學院刑法教研室的教授,雖然在蘇聯不是一流的刑法學家,但來到中國對于傳播蘇俄刑法學還是做出了重要的貢獻。作為教材,貝斯特洛娃的《蘇維埃刑法總論》一書于1954年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印行,其《蘇維埃刑法總則(專修科講義)》一書于同年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這些蘇俄刑法教科書,都是王作富教授當年學習的主要資料。在初步接受了蘇俄刑法學并具備一定的俄語水平以后,王作富教授以及所在的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開始陸續翻譯蘇俄刑法論著。其中,最有影響的是以下三部論著:
第一部是B.M契科瓦則教授主編的《蘇維埃刑法總則》,該書分為上中下三冊,是蘇聯司法部全蘇法學研究所集體著作。該書的譯者署名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編譯室和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只有集體署名,而沒有個人的署名。因此,從書中看不出王作富教授是否其譯者之一。據高銘暄教授回憶,當時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有一個俄文翻譯組,其人員包括徐立根、薛秉忠、盧佑先等。因此,該書主要是這些人員翻譯的。《蘇維埃刑法總則》是蘇聯國家法學書籍出版社1952年在莫斯科出版的,兩年以后就在我國翻譯出版,可以說是速度驚人的。該書是繼《蘇維埃刑法總論》之后,翻譯到我國的又一部具有影響力的大型蘇聯刑法總論的著作。
第二部是《蘇維埃刑法論文選譯》,共分三緝:第一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5年出版;第二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6年出版;第三緝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7年出版。該譯文緝是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組織編譯的,第一輯“編譯者的話”指出:“本書是學習刑法課程的參考資料。書中編譯了蘇聯‘蘇維埃國家和法’雜志上所發表的十五篇刑法論文,內容包括‘蘇俄刑法典’草案的討論、刑法專門問題的闡述、以及刑法著作的評論等。在這些論文中,許多問題是帶有討論性的,有的到現在還未得出一致的結論。但是我們認為,科學理論是在布爾什維克式的批評和自我批評以及創造性的科學討論中發展的。因此,本書對于了解蘇維埃刑法科學界的情況、更進一步學習和專研蘇維埃刑法理論是有所幫助的。”與先前翻譯出版的蘇俄刑法教科書相比,這三部論文選譯輯最大的特點是展示了蘇俄刑法學界的某些理論爭論的真實狀況。因為教科書是一家之說,雖然也極為個別地論及不同的觀點,但總體上說,教科書反映的是通說的觀點。而這些論文則可以使我們看到蘇俄學者之間的論文爭論,對于我們全面了解蘇俄刑法學界的前沿性研究狀況具有重要參考價值,至今這三部譯文緝仍然是我們把握蘇俄刑法學界在20世紀40年代末至50年代初刑法理論發展脈絡的資料來源。參加本書翻譯的除了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翻譯組的人員以外,還包括刑法教研室的一些年輕教師,王作富教師也參與了翻譯工作。不同于上一步《蘇維埃刑法總論》沒有翻譯者的署名,譯文緝在每一篇后面都有譯者和校者的名字。在這些名字中還有高銘暄、薛秉忠、徐立根、孔釗、解士彬、盧佑先、沈其昌等人,這些譯者當時都在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任教。
第三部,也是最重要的一部著作,是特拉伊寧的《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該書根據蘇聯國立法律書籍出版社1957年版翻譯,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8年7月出版。特拉伊寧先后寫過三本關于犯罪構成的著作,分別是:1946年的《犯罪構成的學說》、1951年的《蘇維埃刑法中的犯罪構成》、1957年的《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這三本書也可是說是同一本書的三個版本,期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在中國翻譯出版的是特拉伊寧1957年最新問世的《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一書,該書與前兩本書有著較大的差別,其觀點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盡管這種變化未必是特拉伊寧本人所愿意的。特拉伊寧的《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一書能在1958年在我國翻譯出版,這實在是一個奇跡。因為從1957年開始,我國以反右斗爭為標志,進入了一個政治動亂期,法律虛無主義隨之蔓延。在這樣一個歷史背景下,特拉伊寧的《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居然得以出版,豈非異數?我們可以對比一下同年(1958年)10月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一書,該書署名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編著,被納入“科學躍進叢書”,由此可以看出大躍進的影響。我們無須看內容,只要看書名,就可以知道這本書的性質。而對比同年翻譯出版的特拉伊寧的《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一書,給人恍若隔世之感。特拉伊寧的《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一書雖然是20世紀50年代出版的,但其實在那個年代并沒有發生學術影響,真正發生學術影響的還是在20世紀80年代以后。在我本科開始學習刑法的1979年,當時我國第一部刑法剛剛頒布,沒有教科書,沒有案例,更沒有外國刑法資料,唯一使我們大開眼界的就是特拉伊寧的《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這本書。我清楚記得在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不久,刑事訴訟法專業的孫飛同學告訴我,當他在北京大學圖書館見到這本書的時候,馬上愛上了刑法學科,以北京大學歷史系考古專業畢業生的身份報考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專業。由于名額所限,孫飛被調劑到刑事訴訟法專業。如果沒有這本書,我們還以為刑法根本就沒有學問。因此,特拉伊寧的《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對我們這一代學人來說,是一本刑法的啟蒙著作。參加該書翻譯的一共是四人,這就是薛秉忠、盧佑先、王作富和沈其昌。作為新一代的刑法學人,我們應當感謝這些譯者,包括王作富教授。正是老一代刑法學人在那動蕩的歲月的篳路藍縷的學術拓荒,為我們今天的刑法學奠定了基礎。
以上三部蘇俄刑法學著作在我國的翻譯出版,對于20世紀50年代我國刑法學的蘇俄化具有深遠的影響。像特拉伊寧的《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一書的影響是從20世紀80年代以后才發生的,至今仍然是研究我國刑法學術史所無法回避和繞開的一本重要著作。對于我國刑法學在20世紀50年代開始的蘇俄化這段歷史,我們今天已經開始反思。我也曾經提出了刑法知識的去蘇俄化的命題,并倡導犯罪論體系的去蘇俄化。但這并不是對這段歷史的簡單否定,因為歷史可以評價,可以評說,但不能否定,也無法否定。我們對歷史要有一種同情的理解,對于20世紀50年代我國刑法學的蘇俄化這段歷史也應持這樣一種理性的態度。對于我國刑法知識的蘇俄化,不能孤立地看待,而是要把它置入當時特定的社會環境加以考察。從這個意義上說,刑法知識的蘇俄化是整個中國法學蘇俄化的必然結果,而中國法學的蘇俄化又是中國共產黨制定的向蘇聯一面倒的政治決策的產物。對此,我國學者曾經作出以下評價:“在整個國家建設‘以俄為師’的總體思路下,中國的立法、司法和法學全面地向蘇聯學習,接受蘇聯刑法知識似乎就此獲得一種時代化的必要性與正當性。而蘇聯刑法學創立于1917年至1924年間,經過近30年的發展,已經有了一定的學術積累和相對成熟的理論體系。從蘇聯引進社會主義刑法學到中國來,就不會遭遇任何意識形態方面的困擾。不過,在新中國放棄古代刑法學思想遺產、擯棄民國的刑法知識傳統、排斥資本主義國家的刑法思想以后,可支撐新中國刑法學發展的智識資源除了蘇俄刑法知識外,基本上已經無可選擇——單靠解放區革命法制中積累起來的尚未系統化、理論化的經驗,顯然無法勝任新中國現實對刑法學提出的智識要求,中國刑法學于是依憑這唯一的智識資源條件就開始了全盤蘇化的漫漫征程。”此言甚是。20世紀50年代,我國刑法知識的蘇俄化,是在當時歷史條件下的無奈選擇,或者說不是刑法學人的選擇,而是一種政治的選擇、歷史的選擇。對于王作富教授那一代刑法學人在當時歷史條件下所作出的努力和貢獻,我們還是應當給予尊重與理解。當然,在我們今天對那段蘇俄化的歷史進行反思也是完全必要的,尤其是中國法學曾經全面蘇俄化,但除了刑法學以外其他部門法學早在二十年前就已經完成了去蘇俄化。而我國刑法學仍然受到來自蘇俄的四要件的犯罪論體系的束縛,這才是真正需要反思的。沒有反思,中國的刑法學就不會發展。因此,去蘇俄化是我國刑法學向前發展的必要前提。
從1958年到1978年,整整二十年的空白,這是王作富教授這一代人的青春年華,就這么在無謂的政治游戲中流失。如果,——假如歷史可以假設,沒有這段政治動亂,以王作富教授的勤奮與才智,可以對我國刑法學作出更大的學術貢獻。當然,這二十年王作富教授和其他刑法學人一樣,也沒有完全虛度,仍然留下了其痕跡。在此,我僅以以下兩本書為例。
第一本是我前面提到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一書,該書署名是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雖然沒有個人署名,但因為王作富教授當時在刑法教研室任教,想必王作富教授也參與了該書的編寫。這一點,在王作富教授《刑法論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的“自序”中得到印證。這本書現在圖書館可能也不好找了,我手頭的這本是魯風老師1990年11月24日送給我的,封面上有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資料室的橢圓形章,也許是資料室處理時被魯風老師獲得的,現在被我所珍藏。該書是“科學研究躍進叢書”,書的首頁有一個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研究部寫于1958年9月30日的“說明”,這個“說明”指出:“在社會主義大躍進的形勢鼓舞下,很多兄弟高等學校掀起了科學研究大躍進的運動,并以研究成果作為國慶九周年的獻禮。這一運動,在中國人民大學是今年八月初,在學校黨委的直接領導下,破除迷信,解放思想,堅決貫徹群眾路線,充分發動全校師生員工開展起來的。經過一個多月以來的苦戰,全校的炊事員、公務員、工人、干部、學生、研究生、教師和領導干部一齊動手動腦,寫出了調查報告、科學論文以及專門論著等共計四千多篇(部);其中有些作品并取得了有關實際部門的大力支持與協作。這不僅在數量上相當于過去建校八年來所完成論文篇數總和四倍以上,而且在質量上也大大提高了。”在以上這段說明中,引起我驚詫的當然是數據,這是學術放衛星的極佳注解。不僅如此,引起我注意的還有參與科學研究人員的排列順序:炊事員、公務員、工人、干部、學生、研究生、教師和領導干部。炊事員居然排到了科學研究主體的第一位,而教師則幾乎放到了最后。這也可以看出當時學術研究的氛圍。該書還有一個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的“編者說明”,指出:“這本書是我們教研室全體刑法教員和四十多個同學在當的領導和有關實際機關的幫助下,在總結檢查我們幾年來刑法教學工作的基礎上,本著從中國實際情況出發的原則,群策群力而寫成的。這本書是圍繞著‘我國刑法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這一中心思想,對黨的領導、群眾路線、犯罪性質、預防犯罪、勞動改造等問題進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探討。”該書雖然只有88頁,六萬多字,其內容卻涉及刑法、犯罪學、監獄學等各刑事法學科。不過,該書只有政治性而無學術性。即使是在定罪的相關論述中,也沒有提及犯罪構成一詞。該書的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正是全書的核心命題,一切結論都是由此演繹而獲得。例如,該書指出:“我國刑法既然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它就必須為階級斗爭服務、為政治服務、為中心工作服務、為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的總路線服務。研究生說出來一切刑事案件,研究任何刑法理論問題,都必須從政治上考慮問題,必須從有利于打擊和消滅敵人出發,從廣大勞動人民的利益出發,從無產階級專政的利益出發,從社會主義建設的利益出發。資產階級的單純法律觀點以及一切超階級、超政治的觀點都是十分錯誤的、有害的。”在這種政治話語的主導下,意識形態吞嗤了刑法的學術性,這是在當時歷史條件下唯一能夠從事的所謂研究——一種沒有學術的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一書,與其說是王作富教授這一代刑法學人的學術研究成果,不如說是其不能從事學術研究的證據。該書的內容所提供的20世紀50年代我國刑法學人所處的惡劣學術生態環境,是我們這一代刑法學人所難以想象的。
第二本是《刑事政策講義(討論稿)》,該書的署名是北京大學法律系刑法教研室,1976年12月內部印行,封底有“內部教材,注意保存”八個字。我手頭的該書是1979年9月15日作為刑法參考教材發給我們77級學生的,也是我所保留下來的唯一一本本科階段的參考教材。其實,這本書對于學習刑法沒有任何參考價值。1979年7月1日我國頒布了第一部刑法典,我們是從9月份開始開設刑法這門課程的,但該書是在刑法頒布之前寫的,而且內容仍然充斥著政治意識形態的色彩。該書沒有個人作者的署名,但在此期間王作富教授正好在北京大學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任教,所以我猜測王作富教授參與了該書的撰寫。后來,在王作富教授著述清單中,見到該書被列入王作富教授的合編著作欄目。從清單中,還可以見到王作富教授在北京大學法律系期間還于1974年合編過一本《對敵斗爭的路線和政策》,可惜我未見過該書。從內容上來看,《刑事政策講義(討論稿)》一書就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一書的擴充版,例如黨的領導、群眾路線、兩類矛盾等內容不僅得以保留,而且更加充實尤其是在《刑事政策講義(討論稿)》一書中,增加了一個專題,即第八題:鎮壓反革命和打擊各種刑事犯罪。這個專題相當于現在的刑法各論,內容涉及11個罪名,除了破壞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罪以外,其它罪名都出現在1979年刑法典中。我再作猜測,這部分內容也許是王作富教授執筆的。在這部分內容中,雖然還是存在標語口號式的政治話語的贅述,但從中還是可以獲得一些有關這些犯罪的知識性內容。例如該書關于強奸罪的定義是:“所謂強奸婦女,是指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違背婦女意志而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因此,在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下與之發生性行為,是構成強奸罪的最基本的特征”。這一對強奸罪的概念的敘述,具有相當的準確性,與此后刑法教科書中強奸罪的概念已經沒有太大的差別。后來我得知,《刑事政策講義(討論稿)》一書是為滿足從1974年開始招收的工農兵學員的授課需要而編寫的。北京大學法律系從1974年開始招收工農兵學員,前兩屆學員沒有教材,因此編寫了這本教材。等我們入學,1979年刑法頒布了,但未及根據刑法典編寫教材,所以我們就成為該書的第二批使用者,當然也是最后一批使用者。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到《刑事政策講義(討論稿)》,期間相隔18年,雖然書名已經發生了變化,但內容如故。這兩本書是那個動亂年代老一輩刑法學人給我們留下的遺產,它記載了荒唐歲月里刑法學人的無奈和辛酸。那是一個沒有刑法的年代,也是一個沒有學術的年代。如果我們想要知道在那個沒有刑法的年代刑法學人的生存狀態,這兩本書可以給我們真實的答案。王作富教授就是從這個荒唐年代走過來的,但并沒有被命運所壓倒,在法治的春天到來的時候,終于能夠發揮自己專業特長。不過,王作富教授只是他們那一代刑法學人中的極少數幸運者之一。在特拉伊寧《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一書的譯者中,其他幾位都在反右運動中遭受厄運,或者在此后的文革運動中遭受迫害,最終未能回到他們所鐘愛的刑法專業。就此而言,王作富教授又是幸運的。
三
從1952年留校任教,一直到長達二十多年的政治動亂,雖然無法從事刑法學的研究,但王作富教授畢竟還在刑法的教學科研崗位上工作。及至進入20世紀80年代初,王作富教授終于迎來了刑法學研究的黃金季節,也使自己的學術研究達到了一個歷史的高度。
王作富教授教授的代表作,一般都認為是《中國刑法研究》一書,該書53萬字,1988年被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納入“中國人民大學叢書”出版。該書的前身是王作富教授為司法干部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概論》一書,該書是王作富教授為政法干校培訓司法干部授課的講義,曾在中央政法干校1984年內部印行,受到司法干部的廣泛歡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概論》一書的基礎上,王作富教授又經過修改補充,形成該書。關于該書的定位,王作富教授在“說明”中曾經指出:“本書既不同于研究個別問題的專著,也不同于刑法教科書,它既照顧到刑法學的一定體系性,又沒有涉及刑法學中的全部問題。”但從該書的內容來看,在王作富教授所有的著作中,是最完整地闡述刑法學理論的一部著作,可以說是一部刑法體系書。該書較為全面地反映了王作富教授關于刑法總論和刑法各論的學術觀點,是我們學習和把握王作富教授刑法思想的一把鑰匙。
王作富教授是以研究刑法各論而著稱的,為了評價王作富教授在刑法各論研究上取得的成就,我們還要追溯到20世紀50年代從蘇俄引入我國的刑法學。目前一般認為,20世紀50年代從蘇俄引入我國的刑法學,主要是指刑法總論。相對來說,對于從蘇俄引入的刑法各論不是特別了解。毫無疑問,四要件的犯罪構成體系是從蘇俄引入我國的標志性的理論,至今對我國的刑法學研究仍然具有影響。而刑法各論由于和一個國家的刑法典具有較為密切的關聯,因此我國目前的刑法各論雖然也是從蘇俄引入的,但本土化的成分要更多一些。在20世紀50年代,蘇俄刑法教科書在我國翻譯出版的高潮中,不僅刑法總論的教科書在我國翻譯出版,而且刑法各論的教科書也在我國翻譯出版。其中,具有較大影響的是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翻譯的蘇聯司法部全蘇法律科學研究所編的《蘇維埃刑法分則》一書,該書由法律出版社1956年3月出版。譯者是薛秉忠、沈其昌、王更生、徐立根、盧佑先。在該書的譯者名單中,沒有王作富教授。不過,王作富教授應該是認真讀過這本書的。在蘇俄刑法的各論中,也是貫穿了四要件的分析框架,這也被我國的刑法各論所繼承。當然,蘇俄刑法各論只有教科書翻譯介紹到我國,沒有研究較為深入的專著,因而在結合我國司法實踐進行研究方面,我國的刑法各論研究還是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司法實踐的需要。在這一領域,王作富教授做出了杰出的貢獻。
我國刑法各論的真正研究也在1997年刑法頒布以后。因為刑法各論具有對法條的更大依賴性,并且是建立在刑法適用的基礎之上的。在1979年刑法頒布以后,我國學者開始撰寫刑法各論的教科書。最先出版的是中央政法干部學校刑法刑事訴訟法教研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講義》一書于1980年8月即由群眾出版社出版,1982年10月又修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講義(分則部分)》出版。而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編著的《刑法各論》一書則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于1982年3月出版。該書的作者是當時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任教的陳德洪、魯風、王作富、力康泰、陰家寶,可能因為高銘暄教授有其他工作,沒有參與該書的編寫。該書的“說明”指出:“為了我校刑法課程教學的需要,我們曾在1980年6月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講義》,現將其修改出版,改名為《刑法各論》,供政法院系和廣大司法工作者參考。”由此可見,該書是1980年內部印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講義》一書的公開版,是1979年刑法頒布以后我國出版的第一批刑法各論的教科書之一。該書雖然沒有署名是王作富教授主編,但“說明”載明“全書由王作富統改定稿。”由此可見,王作富教授在該書的編寫過程中發揮了主要的作用。王作富教授撰寫了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者兩章,應該說是主要的內容。我是在入校不久的1982年4月12日購得該書,后來成為我們碩士生期間學習刑法各論的教材。該書在1985年根據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兩個嚴打的《決定》出版了《刑法各論》(修訂版),尤其是由高銘暄教授增寫了第九章軍人違反職責罪,從而成為一部體系較為完整的刑法各論教科書,篇幅也從第一版的22萬字增加到修訂版的將近30萬字。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編寫的《刑法各論》受到了司法機關的熱烈歡迎,成為辦案的重要參考資料,對我國司法實踐產生了重大的影響。不僅如此,而且《刑法各論》一書還成為我國個罪研究的基礎或者母本,此后的個罪研究成果都是在該書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其對我國刑法各論研究的意義也是不可小覷的。
王作富教授從一開始就是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刑法各論課程的主講教師,為千百萬電大學員講授刑法各論。在電大講稿的基礎上,王作富教授于1989年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出版了《刑法分則要義》一書。該書是王作富教授關于刑法各論的唯一一本個人獨著,雖然近乎口語的敘述方式,保留了課堂授課的語言特征,其體系化地對刑法分則所進行的講解還是給我們留下深刻的印象。當然,由于是對刑法分則全部罪名的論述,所以在對個罪的討論深度上難免受到影響。
我以為最能夠代表王作富教授學術思想,主要是指刑法各論研究水平的,還是《刑法專論(下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對于《刑法專論》一書,我國刑法學界所知不多。該書分為上下兩編,出版時也是分為兩冊。這是教育部研究生工作辦公室推薦的研究生教學用書,高銘暄教授主編。該書的上編是刑法總論,參與寫作的是高銘暄教授、趙秉志教授和黃京平教授;而下編是刑法各論,共計九章,由王作富教授獨自完成,因此也可以視為是王作富教授的個人專著。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王作富教授在《刑法專論》(下編)以30萬字的篇幅對交通肇事罪、故意傷害罪、綁架罪、搶劫罪、侵占罪、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這十個罪名的探討,應該說是較為深入的,也是王作富教授對刑法重點罪名研究成果的總結之作。
在刑法各論中,王作富教授提出了許多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影響力的觀點。有些觀點是獨特的,還有些觀點則已經成為通說。例如王作富教授關于教唆、幫助自殺行為如何定性的觀點就是十分超前的。所謂教唆自殺,是指他人本來沒有自殺的意圖,在行為人的教唆下產生自殺的意圖,并實施了自殺行為的情形。所謂幫助自殺,是指他人已經產生自殺的意圖,行為人為他人自殺提供幫助的情形。對于教唆自殺和幫助自殺行為,我國刑法教科書一般都認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只不過認為屬于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罪而已。但王作富教授指出:“教唆或者幫助他人自殺,不同于親手把他人殺死。雖然看起來,上述行為和故意殺人有一定因果關系,在主觀上可能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但是,畢竟是由被害人自己的意志決定自殺的,同違反自己意志被他人殺死有所不同。因此,定故意殺人罪,是不妥當的。在必要時應采用類推的方法,比照刑法第132條的規定定罪判刑。”王作富教授以上論述是在1997年刑法修訂之前所言,當時我國刑法中尚存在類推制度。但王作富教授以上關于教唆或者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觀點,是完全正確的。現在,這一觀點越來越被我國學者所接受。又如,關于侵占他人遺失物的問題,在1979年刑法并沒有關于侵占罪的規定,在當時情況下,如何區分盜竊罪與侵占遺失物的界限,就曾經發表十分具有前瞻性的觀點,結合案例進行了論述,指出:“被告人劉某在乘坐出租汽車時,發現座位上有一錢包。自知是其他乘客失落的,就偷偷裝入自己口袋。下車后打開錢包,發現其中有1000美金和500外匯券,據為己有,后被查獲。我認為,此案不應視為侵占拾得物。所謂遺失物,在我看來,應當是指由于持有者的一時疏忽而脫離了自己和有關人員控制范圍的財物。例如,甲將錢包掉在公路上,未被發現,就是遺失物。但是,在上例中,乘客錢包掉在汽車里,雖然物主失去了控制,但尚處在司機控制范圍之內,司機有權也有責任保管車內的一切財物。因此,劉某背著司機將錢包拿走,實屬于盜竊。”應該說,王作富教授的上述觀點是十分精細的,并且能結合具體案例進行分析,具有通俗易懂之效。尤其是,以上論述是在1997年我國刑法設立侵占罪之前,更為難能可貴。在1997年我國刑法設立侵占罪以后,王作富教授又進一步明確了侵占遺忘物與盜竊罪的界限,認為如果財物遺忘在他人有權控制的范圍內,行為人乘人不備將其秘密竊為己有,應以盜竊罪論處。我曾經將王作富教授的上述觀點歸納為雙重控制說,指出:“王作富教授提出了雙重控制說,即遺忘物不僅是指本人由于遺忘而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而且由于遺忘在一般場所,因而處于一種無人控制狀態。如果遺忘在特定場所,雖然本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但特定場所中的他人具有對財物的控制義務,因而仍然不能視為遺忘物。我個人贊同這種觀點,認為這對于區分侵占罪與盜竊罪具有重要意義。”在沒有引入德日教義刑法學的情況下,王作富教授能夠提出雙重控制說,這是需要學識的。
論及王作富教授對我國刑法各論研究的貢獻,還不能不提到在其晚年主編的一部大型刑法各論的著作,這就是《刑法分則實務研究》一書。該書由王作富教授主編,三位副主編劉志遠、翟中東和周洪波均是出自王作富教授名下的博士,撰稿人也大多是王作富教授指導的碩士生和博士生。該書第一版由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二版2003年出版,第三版2007年出版。第四版是2010年出版。第一版為上下兩冊,至第四版增為上中下三冊,篇幅也從176萬字增加到247萬字。在我國目前的刑法各論著作中,是篇幅最大的著作。王作富教授在該書第一版的“前言”提出了在該書編寫中力圖突出的四個特點,即實、新、深、準,指出:“1、實。所謂實,就是要求作者以服務于司法實務為目的,重點研究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因此,在編寫體例上不苛求體系的完整,對一些司法實踐中運用較少或者存在問題不多的罪名,未予論及;對司法操作無關或意義不大的方面,如犯罪客體等問題,不予提及,或者一筆帶過;之所以如此,其目的就在于集中篇幅,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重點疑難問題,進行深入詳盡的分析論證,以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2、新。所謂新,就是要求作者反映的問題新,采取的論證方式新,使用的研究成果新,依據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新,以期對原來沒有取得共識的傳統問題提供新的思路,對新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的研究。3、深。所謂深,就是要求作者對研究的問題,不能滿足于僅僅提出觀點或者進行淺嘗輒止的分析,而是應當進行深入詳盡的論證,力求將問題講深、講透,以理服人。4、準。所謂準,就是要求作者所持觀點于法、于理有據,符合法律規定,并具有司法實踐基礎,以免誤導他人。”這些特點也就是該書的編寫宗旨,在書的內容中得到了切實的體現。該書雖然仍然采取四要件的分析框架,但由于篇幅較大,內容遠比一般刑法各論教科書要深入,為司法機關正確適用刑法提供了學理根據。
對于王作富教授為什么選擇以刑法各論作為起研究的主攻方向,王作富教授曾經有過以下這段自述:“作為以刑法為研究對象的刑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應用型學科。理論的價值和生命力,歸根結底就在于它的實踐價值,刑法理論必須為立法和司法實踐服務,為不斷完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服務。正是基于這一點考慮,多年來我在刑法教學與研究工作中,特別關注司法實踐中已經提出和可能提出的與犯罪認定有關的種種疑難問題,力求從理論上給予有理有據的解析,而這些問題在刑法分則適用中出現最多,這也正是我近年來偏重對刑法分則研究的重要原因。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有的放矢,務實求真,也成為我教學與研究的特點。”這可以說是王作富教授的夫子自道,從中我們可以感受到王作富教授之所以選擇以刑法各論作為其刑法研究重點的動力。可以說,刑法各論是與司法實踐聯系最為親密的部分,也是最為貼近司法實踐的一種應用型的刑法理論。王作富教授所崇尚的務實求真的精神,對于我們晚學后輩來說,是一筆寶貴的精神財富。王作富教授在刑法各論研究中,能夠堅持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的方法,善于總結司法實踐經驗,這些對于我們都是具有莫大教益的。我雖然在此后的學術生涯中,逐漸走向刑法哲學,但在一般形而上的哲理探險以后,能夠幡然悔悟,回到規范刑法學、教義刑法學和判例刑法學的道路上來,這與在入道之初所受到的王作富教授的教誨是分不開的。王作富教授的教誨,使我頭腦中始終有著司法實踐這根弦,無論在理論探索的道路上走得多遠,都能夠及時地回歸司法實踐。這是我的切身體會,雖然只是個人的體悟,但我想也能代表大多數受過王作富教授的教誨的學子們的感受。
我始終認為,一個國家的法學研究水平是與這個國家的法治發達水平向適應的:前者被后者所決定。王作富教授的青年時代處于法律虛無主義的氛圍之中,根本不可能從事真正的刑法學術研究。及至20世紀80年代以后,伴隨著我國法制的恢復重建,王作富教授開始其學術研究生涯。但不可否認的是,在這種法制水平較低的情況下,我國的刑法理論水平,無論是刑法總論還是刑法各論的研究水平也都是較低的,更多的是實踐經驗的總結,還未能上升到法教義學的高度。對此,王作富教授也是具有清醒認識的。例如,王作富教授指出:“近年來,我逐漸感覺到,有時面對一些比較復雜、困難和爭議較大的問題,自己不能從更深層次上找出更有力的理論支撐,論證乏力,其原因就是自己的知識基礎不夠厚實,知識更新趕不上當今信息時代的飛速發展。我也常為此而焦慮。但是,畢竟年事已高,再前進一步往往感到力不從心,也就只能盡力而為。”我真為王作富教授的自知之明而感動。其實,知識的老化雖然與年老有關,但更與我國目前的知識狀況有關。如前所述,我國刑法學是從蘇俄引入的,但就刑法各論而言,蘇俄刑法學并沒有為我國提供更多的理論資源。正是王作富教授這一代刑法學人的學術拓荒,才達致我國目前刑法各論的理論水平。由于我國是在沒有外來知識借鑒的情況下,在一個相對封閉的學術環境下開展刑法各論研究的,因此,我國刑法各論的研究水平不能不說是處在一個較低的水平。應該說,王作富教授已經在現有的條件下做得最好,但不可能超越歷史的局限和時代的局限。
我曾經提出我國刑法的教義學化的命題。這里的刑法教義學化,包括刑法總論的教義學化和刑法各論的教義學化。刑法各論的教義學化是指對刑法條文的解釋論研究,尤其是對各種解釋方法的嫻熟運用。這種以具體法條為中心展開的教義學研究,使刑法各論成為一種知識的展示與競爭,從而極大地提升刑法各論的學術性。但在我國目前的刑法各論研究中,還存在著較為明顯的經驗型痕跡。在王作富教授關于刑法各論的研究成果中,也是如此。在某種意義上說。王作富教授的觀點更多的是對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在刑法教義學引入我國以后,某些觀點需要接受教義學的檢驗。例如,前面我們所講的關于侵占罪與盜竊罪相區分的雙重控制說,當然是正確的。但雙重控制說的教義學根據何在?這就是需要進一步加以探討的。從刑法教義學上來說,盜竊罪屬于轉移占有型的財產犯罪,而侵占罪屬于非轉移占有型的財產犯罪,兩者取得財物的方式是有所不同的。因此,侵占罪與盜竊罪的區分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行為人實施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之前,該財物所處的控制狀態:如果行為人實施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之前,該財物處于財產所有人或者財產保管人的控制之中,則行為人欲取得該財物,必須轉移占有。當行為人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轉移占有時,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如果行為人實施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之前,該財物處于其控制之中,則行為人欲將該財物據為己有,無須轉移占有。當行為人將處于本人控制之中的他人財物非法予以占有時,其行為構成侵占罪。只有在以上刑法教義學的基本原理的基礎上,我們才能科學地揭示雙重控制說的根據。即:財產所有人因遺忘喪失對其財物的控制,但如果喪失在某種特定場所,則該財物處于該特定場所的合法控制人的控制之中。在這種情況下,該財物對于財物所有人來說是喪失了控制,但對于特定場所的合法控制人來說,則處于其控制之下。因此,行為人取得該財物仍然具有打破特定場所的合法控制人對財物的控制,將財物轉移到其本人的控制之中,這里仍然存在一個轉移占有的過程,因而行為人構成盜竊罪。只有該財物因其所有人喪失控制以后,處于無人控制的狀態,成為一種脫離占有物,行為人的占有行為才能構成侵占罪。
在引入刑法教義學以后,某些刑法各論的知識需要加以反思并且進一步完善。例如,關于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分,我國司法實踐中往往采用“兩個當場”的標準,即當場使用暴力、當場取得財物。換言之,只要具備兩個當場的,即構成搶劫罪;反之,則構成敲詐勒索罪。兩個當場的觀點,是王作富教授較早主張的。例如,王作富教授在論及搶劫罪的特點時指出:“它有兩個突出特點,即:其一,必須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或者當場使用其他人身強制方法;其二,必須是當場占有財物。以上兩點,缺一不能構成搶劫罪。”如果基于“兩個當場”的理解,則使用暴力并未達到至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程度而當場取財行為,也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其結果是被以搶劫罪論處,從而擴張了搶劫罪的范圍。這一觀點是建立在暴力不能成為敲詐勒索罪的手段行為的前提之上的。只要承認暴力可以成為敲詐勒索罪的手段行為,則即使當場使用暴力,如果暴力程度輕微,沒有達到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由此而當場取財,即使符合兩個當場的特征,也不能認定為搶劫罪,而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因為從法教義學的意義上說,敲詐勒索罪屬于交付型財產犯罪,而搶劫罪則屬于取得型財產犯罪,兩者的區分并不在于兩個當場,而在于暴力是否達到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如果達到這種程度的,被害人完全喪失了意志自由,行為人通過取得而占有他人財物。如果沒有達到這種程度,被害人尚未喪失意志自由,行為人是通過被害人的交付而占有其財物的。因此,刑法各論的教義學化,對于提升我國刑法研究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歷史就像一條河流,既有逶迤于崇山峻嶺時的曲折,也有流淌在平川原野時的綿延。其實,這是同一條河流。對于王作富教授的學術生涯來說,前半生的險峻和后半生的暢達恰好成為一個鮮明的對比。而我們這一代刑法學人,沒有經歷過過去學術生態的荒唐,因而也就很難體會今日學術境遇的順暢。王作富教授對于我們來說,是一座只能仰望的高山:山色不言語,浮云難遮蔽。
201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