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錢端升(1900—1990)先生是我的前輩。我與他也無甚交往,僅在個別會議上有幸與他得識,講過一些寒喧的話。但我在抗戰時期上大學讀書時就已知道他是一位著名的政治學家、法學家;那時我學憲法課用的教材就是由王世杰與他合編的《比較憲法》一書。1949年初我在上海復旦大學法律系開過一門“比較憲法”的選修課,也指定上述《比較憲法》作為教材。1954—1957年間我在北京大學法律系主講《國家與法的理論》課時,有時也將《比較憲法》作為備課參考材料之一。以后我在撰寫《美國政治制度》一書(1980年商務印書館出版)時曾參看該書。在我近年來發表的《比較法研究》(1998年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中,在“比較法在中國的歷史發展”這一標題下曾講過,在民國時期,“在有些大專法律學校中,也開設了少數部門比較法學課程,如王世杰在20年代初在北京大學連續主講‘比較憲法’達五六年之久。1927年在他的講義的基礎上出版《比較憲法》一書;1936年出版了由他與錢端升合編的修訂本(均由商務印書館出版)。”
我在大學本科生和研究生學習階段或者在擔任教職后,都曾接觸過一些有關憲法、比較憲法之類的書(中文的和英文的)。我沒有對這些書作過認真比較。但在印象中,我一直認為,王、錢合編的《比較憲法》一書(王世杰獨編的《比較憲法》直到最近以前,我從未看過),在學術上是比較好的,對我的學習和研究是有幫助的。為此,我選擇了“再看<比較憲法>一書”,作為對錢端升先生百歲冥誕紀念論文的題目。
選擇這一題目,需要先說明一點:這本書是王、錢兩位的作品。但本文紀念的對象是錢先生。
我同意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王世杰、錢端升著《比較憲法》一書(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中杜鋼建、范忠信所寫專文中一段話:“《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有關王世杰的詞條中寫道:王世杰著有<比較憲法>(與錢端升合著)等書,用比較方法介紹資產階級國家制度、政治制度和憲法理論。此說不確。王、錢合著<比較憲法>比王世杰獨著<比較憲法>在內容上有所增加,影響更大。但合著本<比較憲法>只是王世杰獨著<比較憲法>的修訂增擴本,這一事實長期被忽略了。現在中國政法大學重印王、錢合著《比較憲法》,我們認為有必要指出這一點。”我認為,這是《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該條目撰稿人一時疏忽所造成的一個筆誤,建議在修訂《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時注意改正。
這里我也向《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編委,特別是作為文叢之一《比較憲法》撰寫專文的杜、范兩位提出一個問題:該書目錄以及專文內容中都列出初版(1927年)、再版(1928年)、增訂三版(1936年)和增訂四版(1942年),但我最近在北京大學法律系圖書館借到的該書(僅下冊)末頁上卻印出是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上海增訂第五版。我當然很想了解第五版與第四版是否有什么改變。但遺憾的是我費了一上午時間,去了兩個圖書館只借到王世杰的獨著本和王、錢合著第五版的下冊。我也想看一下《錢端升學術論著自選集》,但也未找到該書。我希望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如果重印該書時能對該書增訂第五版的情況作一介紹。
王世杰著《比較憲法》(一、二版)和王、錢合著《比較憲法》(增訂三、四版)之間的差別,據兩位作者在《增訂第三版序》中稱:“此次增訂,在將十年來各國憲法上的變動,以及新近的政治理論,擇要論列,增刪之處殊不為少;但本書原有的體裁,除末編外,大體上并未改易”;又“新增一編,名為中國制憲史及現行政制”。《增訂四版序》則稱“此次改版僅就原書第六編第三節以下,予以增修”。至于增加的內容,范、杜兩位所寫專文中已作介紹,此處從略。
Ⅱ
若干年以前,我見過兩位憲法學者寫的一篇短文,講到我國憲法學界對比較憲法研究的內容、體例和方法并未達成共識,究其原因出于兩個方面:一是對比較方法把握不準;二是對比較憲法學的研究目的未作細致探討。作者認為,對上述兩個方面問題所作的不同回答構成了比較憲法學的不同發展方向,這些不同發展方向大體上可歸納為以下四種:
一是服務型發展趨向。認為比較憲法學的出發點是本國憲法,對外國憲法內容和形式的研究,其根本目的是為制定和修改本國憲法提供必要的參考資料。因此,比較憲法學研究的體例同本國憲法學研究體例是一致的,凡本國憲法學研究體例中未涉及的一般在比較憲法學中也沒有存在的必要。
二是交往型發展趨向。認為比較憲法學研究目的是為增進各國交往關系。因此,比較憲法學的側重點是他國憲法,或者說,比較憲法學是國外憲法學和外國憲法學。
三是文明型發展趨向。認為比較憲法學是用比較分析的方法打破本國憲法和外國憲法之間的界限,找出一條橫貫各國憲法中關于憲法存在和發展的一般規律,旨在不斷增進憲法、憲政制度的文明。因此,比較憲法學研究各國憲法之共性,也可稱之為一般憲法學或憲法原理。
四是理解型發展趨向。認為比較憲法學的起點應側重對憲法的歷史和現實的理解和關注。由于各國憲法生長環境不同,故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是不能并存的,比較憲法學研究的任務在于找到一個協調這些相異精神的辦法,也即達成相異精神之間的和諧和理解。因此,比較憲法學應在不同憲法之間尋找異點及其連接點。
該短文作者的結論是,由于上述四種不同發展趨向,便造成比較憲法學研究內容的多樣化:服務型發展趨向并未將比較憲法學作為獨立的學科對待,而是在本國憲法學研究中涉及與本國憲法有關的外國憲法問題;交往型發展趨向視比較憲法學為外國憲法學,因而研究的主要內容是對外國憲法的解釋和介紹;文明型發展趨向傾向于向憲法哲學方向發展,并逐漸地拋棄了比較憲法學中傳統的繁瑣性列舉和引證;理解型發展方向注重建立龐大的比較憲法學研究體系,力爭使世界上各種類型的憲法融于一個科學而嚴密的體系之中。
在寫本文并再看王、錢的《比較憲法》時,我曾想過,上述短文中所講的比較憲法四種發展趨向是對新中國建立后比較憲法學來講的。但如果擴大些講,王、錢一書又屬于或接近于哪一種發展趨向?我的初步設想是:前三種趨向可能是不合適的。那本書既不僅講本國憲法(實際上當時中國根本沒有憲法),也不僅講外國憲法,也不象憲法哲學。看來它比較接近第四種發展趨向。據該書“初版序”中講到,“西籍中關于比較憲法之著作,通常俱系擇取若干國家,分別說明各該國憲法之內容。”但采用這種方法,所需篇幅必然甚巨,所選擇國家只限于極少數國家,對任何國家的憲法也難以作完滿的說明,結果是“給予讀者一些浮泛的與破碎不全的知識而已。以故本書內容的分類,不以國別為標準,而以現代一般憲法上所規定的問題為標準:在各個問題之下,本書將摭述列國憲法上或法律上諸種不同的規定,以及學者間諸種不同的意見。”“這種方法,雖不能使讀者對于任何國家的憲政組織,得到整個的觀念,也許可使讀者對于各種憲法問題,知道列國間已經采取了一些怎樣不同的解決;并且知道學者間對于那些解決,有些怎樣不同的見解。”
在我看來,“初版序”中的這些觀點,與以上講的比較憲法中的“理解型發展趨向”是相似的,但有一個很大差別。在王、錢的《比較憲法》中很重視各國憲法上或法律上不同規定以及學者間不同意見。而“理解型”發展趨向“中僅強調憲法的歷史和現實”以及“憲法精神”,而未及憲法學者的不同觀點或“諸種政制的理論”。
Ⅲ
以上講的《比較憲法》“初版序”中關于該書內容的分類不以國別為標準的問題,是比較憲法學中一個方法問題同時也是一個研究對象和范圍問題。“初版序”中還提出了該書的態度問題。“本書的態度,是陳述的,不是批評的。本書之所陳述,誠然不以列國憲文的意義,或列國政制的內容為限,而往往涉及諸種政制的理論。然本書標舉理論之時,大率兼舉贊成和反對兩方的見解。而且往往僅于陳述兩方見解而止;陳述而外,極少附以評斷或己見。”采取這種態度的理由是:“政治制度大都含有時間性與地域性,抽象的評斷,不流于偏狹,即不免失之膚淺,非但無益,且有蒙蔽他人思想之虞。”
這里講的態度也可以說是比較憲法學的方法問題:即僅作客觀介紹而不作評價,還是既要客觀介紹又要作出評價。這一問題不僅在比較憲法研究中存在,而且對其他法學研究或其社會科學研究中都會在不同程度上或以不同形式存在。
我認為,首先,這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要考慮到各種不同情況,很難作出一個簡單的回答。我同意李步云先生的一個看法:“在比較法學中,長期以來就存在兩種彼此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進行比較研究不能進行價值判斷與評估,因為“價值”具有主觀性,如果把個人主觀的東西加進去,就不可能對事物作出客觀的公正的描述、分析與評判。另一種觀點則十分強調在法律的比較研究中對被比較的事物作出好與壞的評價,否則,這種比較就無意義,……這兩種觀點都有失偏頗。”所以,我認為,王、錢的《比較憲法》采取“是陳述的,不是批評的”態度或方法,是該書作者自己的選擇,是應受尊重的。當然,我也認為,對政治制度加以評斷,并不一定會流于偏狹或膚淺。
頗使我感到意外的是,《比較憲法》一書中有不少地方仍是有陳述也有評斷。例如在該書第一編第二章第四節國家的起源及根據中,作者論述了政治學中關于國家起源的幾種學說:神意說、契約說(霍布斯、洛克、盧梭)和強力說(哈勒、狄驥)。在論述這些學說時,作者都作了不少評斷,而且又專門列出一個“結論”,其中講到,“神意說與契約說之不能說明國家的起源,實屬無可否認;既不能說明國家起源,則神意說與民約說關于國家權力根據的說明,自亦不能成立,因為神意或民約都不過是空中樓閣”。作者又認為“如果沒有強者支配弱者的那個因素,則縱有天然的群性,與共同的利害感覺,國家這種社會仍是無由產生。所以我們雖不承認強力為國家成立的唯一原因,我們卻不能不承認強力為國家起源異于其他社會生活起源的唯一原因。”作者又主張,國家權力的根據不同于國家的起源,因為“即使強力為國家產生的主要因素,國家仍不能憑強力以為根據。‘強力即權利’,不獨是一種虛玄無據的論斷,并且是一種極危險的言論。國家如欲強制人民的服從,自須于強力而外另覓倫理的根據。國家應利用其權力來履行他的目的。”
從以上引文中可以看出,《比較憲法》作者明確地對國家起源的幾種學說作出了評斷:反對神意說和契約說,而贊成強力說,并且進一步提出國家起源理論不同于國家權力根據的理論。他們認為:國家權力的根據即國家的目的,不外下列三種:一是對外保護國民的安全;二是對內維持社會的程序;三是文化的目的,即促進人民的道德、知識與物質幸福的發展。顯然,作者不僅對國家起源傳統學說作了評斷,而且闡述了自己關于國家目的的學說。
又例如在該書第四編第二章第二節“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系”中,作者先介紹了以瑞士為代表的合議制;以美國為代表的總統制;以英國為代表的責任內閣制。然后又單獨列出一個小節“上述各制的批評”。這里的批評是指陳述其他人的批評意見還是作者本人的批評意見,似不明確。但從行文上看,肯定其中有作者的批評意見。作者在介紹對合議制的贊美者與懷疑者雙方觀點時,也指出合議制雖有優點,“不過除瑞士外,現代各國并無能真正實行合議制者……所以合議制在瑞士的成功或許應歸功于瑞士人民的政治素養,而不是制度的功效。”作者在論述總統制時指出這種制度有兩種重大危險:一則因元首地位極形重要,競選運動或會過分劇烈,凡握有政治實力之人,甚或不惜從事于法外的競爭;再則政權既集中一人,則行政機關流于專暴之弊,自較難免。作者又進一步論述責任內閣制,“反之,責任內閣制對此兩種危險則俱可解免至相當程度。然責任內閣制亦足使行政機關的政策,頻頻變易,而陷于不固定的狀態;此為歐洲大陸采行責任內閣制各國所習見的現象。蓋行政機關的政策既操諸內閣,而內閣復隨議會多數的意志以進退,則行政機關之能否固定,自然須看議會中有無一個固定的過半數黨存在。英國及其自治地的議會常能有這樣一個政黨存在,所以責任內閣制較為成功”。此外,作者又對“獨裁制”作了陳述和評斷。
以上是《比較憲法》一書中對政治學和憲法學中兩個重要問題,即國家的起源和立法與行政機關關系的主要內容的介紹,目的是為了說明,在政治制度問題上,可以不僅陳述而且還加以評斷。
我學過,教過,最近為寫這篇短文,又大體上重看了《比較憲法》一書。總的印象是,就解放以前而論,這本書是比較憲法學或整個法學中,在學術上是較好的一本書,其主要優點是材料豐富;憲法制度與憲法理論并重;歐美政制為主,兼論中國政制;陳述清楚;一般評論也較中肯。它是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在舊中國學術界有聲譽的“大學叢書”之一。
Ⅳ
在論述王、錢的《比較憲法》一書時,筆者不禁聯想到人民共和國建國五十年,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的二十年中,我國比較憲法學的現狀。我的專業是法理學和比較法學,對比較憲法學的情況所知有限。承李步云先生厚愛,曾寄給我兩本《憲法比較研究文集》(第1、3冊)]。為寫本文,我又大體上翻了一下這兩本書,其中第一冊全是國內學者的文章,尤其是有兩篇附錄1991年《比較憲法學研討會綜述》(莫紀宏)和1992年《全國比較憲法研討論綜述》(莫紀宏、周漢華),較簡要地介紹了國內對比較憲法學的若干基本理論問題,包括比較憲法學的意義、性質、研究對象與范圍、研究方法等問題。這些問題大體上中外比較法學界在學科開創階段都曾出現過。在筆者有關比較法學拙著中也曾論述過。在這些問題中,筆者較感興趣的是有關比較憲法學的方法論問題,前面講到王、錢合著《比較憲法》中提出的兩個方法論問題,在該書“初版序”中稱一個是態度問題:是陳述而不是批評;另一個是方法問題:不以國別為標準,而以現代一般憲法上所規定問題為標準。
根據前面提到的《全國比較憲法學研討會綜述》一文介紹,關于比較憲法學的研究方法,與會者各抒己見,提出了許多有益的見解,主要有:
(1)以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原則為指導;
(2)實事求是的方法;
(3)歷史的方法;
(4)辯證的方法;
(5)調查研究的方法;
(6)科學實證的方法;
(7)拿來主義的方法;
(8)尋找規律的方法;
(9)理論聯系實際的方法;
(10)突出中心的方法;
(11)做到幾個結合,如憲法規范同現實憲政制度結合;憲法制度同憲法環境結合;憲政表象同憲政根源結合以及個別分析和一般抽象的結合;公權與私權的結合;“實然權利”與“應然權利”的結合;動態研究與靜態研究的結合;
(12)掌握第一手材料。要有一批既精通外語又熟悉憲法的專家;
(13)經世致用;應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材料優先,注重實證;要有個性,不能貪大求全等。
當然,我在這里并不是將王、錢合著書中的兩個研究方法與1992年國內一些比較憲法學者開研討會中所講的十幾種研究方法加以比較與對照,因為兩者不僅在寫作背景、時間上有很大區別,僅從形式上講,就很不相同;一個是個別作者講的研究方法,另一個是許多參加研討會者講的研究方法的歸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