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一生,是新中國第一代法學工作者的典型經歷:生于憂患,長于苦難,學于新中國,干于紅旗下(先是風雨飄搖,后則陽光燦爛)。
一、家庭出身
我生于1931年5月6日(農歷三月十九),姓楊屬羊,據說此時已是好日子,春光明媚,草木茂盛,已有充足的“口糧”。
我的家鄉山西省安邑縣,現為運城市鹽湖區,曾是大禹帝都,關圣關羽故里,是一個人杰地靈,五谷豐登的風水寶地;縣城有一座建于元魏延和二年(公元443年)的雄偉佛塔,是一個地標式建筑,是國內現存的最高佛塔。
我生于一個農村小學教師的家庭,父親楊士偉長期教小學,后來教過中學,是農村的小知識分子。母親景文敏,勤勞善良,忠厚仁慈,是個典型的家庭好主婦。我是他們的第三個兒子,前兩個均已夭折,故對我十分鐘愛。我還有個小我六歲的弟弟荃馨,是山西運城學院的數學教授,曾任系主任,享受國務院頒發的的特殊貢獻專家津貼。妻子荊碧仙,樸實善良,勤勞忠厚,是我的中學同學,解放前的1948年即參加革命,先搞支前工作,后任家鄉小學教師,1952年調縣法院任審判員,1956年調入北京政法學院,在資料室工作。我們結婚于當地解放前的1946年,有著悠久的“婚齡”。
我們家主要靠父親教書的微薄收入和耕種幾畝薄地生活,是農村的中下層,我的自我感覺是“書香門第”。在土地改革時,定為中農。1955年“改造落后鄉”運動中被劃為地主,先是母親被戴帽,不久父親被開除教職,回家勞動改造。我們家的這個地主實在不合格,是被人陷害的,我的堂兄楊老三想讓我們掃地出門,他好入住我家的房子,故上躥下跳,無事生非,做盡壞事,強勢“抬舉”,加上當時的左傾指導思想,硬把我家化為地主成份。(但必須說明,我的三嫂很好,為人十分正派、善良,從不歧視我們家,至今我們十分感謝)。后來得知,當時我們家地少,不夠地主,于是堂兄在數字上做手腳,在個位數之前填上拾位數,這樣我家地數猛增,也就夠格了,真是“欲劃地主何患無術”。就這樣,我父母在家鄉勞動改造,受盡非人待遇,特別在所謂的“文化大革命”中,備受折磨。我和我弟弟作為“黑五類的狗仔子”,也被株連,我弟弟在文革中還享受過幾年“牛棚”待遇。
1978年,在撥亂反正后,我家被錯劃的地主成份得到平反,恢復了中農成份,此前我母親已被“摘帽”。對此,我頗有感慨,在強調階級出身,大搞階級斗爭時,我們家被錯訂為“地主”;后來,不再強調階級出身時,我們又回到中農隊伍。雖然如此,我依然感謝我們黨的光明偉大,感謝黨的實事求是政策。
二、小學時期
我上的小學是安邑縣城關的玉帝廟小學,是一所簡陋的農村學校,但老師都很優秀負責,特別是靳老師、張老師,使我終身受益。我父親也在這所小學任教,還當過我所在班的班主任,教語文。
我自小聽話,學習刻苦認真,加上父親的嚴格要求,我小學時期的學習成績很好,一直都在前三名。有幾次是第一,但父親為了避嫌,硬把我降分下撤,我雖不太滿意,但也認為是合適的。
我小學時期,家鄉雖被日本侵略者占領,但當時他們還無暇顧及小學,所以我還能受到良好的教育,為以后的學習打好了基礎。
三、中學時期
我上的中學是山西運城師范學校,分為初中部和相當于高中的師范部。當時我父母和我自己,都是想上普通高中的,甚至長期響往遠在陜西南部城固的國立七中。事實證明,這只是奢想而已。
運城師范學校離我家有十五華里,平時住校,每周回家一次,帶干饃和咸菜到學校上課。饃帶多了有時會發霉,其實我們對白霉還很感興趣,因為霉氣不大,而且還有甜味,很好吃。為了變變花樣,有時我們把饃掰碎,用手絹攥住,壓成“餅子”吃。
上小學時,父親管的嚴,很受束縛,及至上中學,脫離父親視線,就十分貪玩,戀上運動,打網球和籃球。網球場地小,上場機會不多,于是在吃飯時把球拍藏起來,匆匆吃上幾口又去打。也十分熱愛籃球,夏天赤日炎炎,提上一桶井水,拿上一條毛巾,整個下午就泡在球場上了。我上學較早,上中學時,人還瘦小,但經常打籃球,球藝還算可以,于是球友們戲稱我為“十三妹”,因為當時都愛看武俠小說,十三妹是個有名的俠客。
1947年,我的家鄉運城處于解放戰爭的拉鋸狀態。國民黨政府為了擴充兵源,于當年歲末,將運城的中學生和高年級小學生派兵押送到陜西西安,要我們參加國民黨的“青年軍”。作為一個中學生,我當時對國民黨的反動本質尚無太多認識,但要為他們當兵賣命,還是不干的。幾經斗爭,我們運城師范學校在西安又復辦了。但這只是個名義,我們遠離已經解放的家鄉,生活無著,當然無心讀書,而且老師也無心教書,于是我們就未正常學習。
從我家鄉運城到陜西西安,還有好幾百里的路程,在國民黨軍隊押解下,長途跋涉,極為艱辛。在這個過程中,我結識我的同班同學李建國、比我高一班的同學白崇德,沿途互相關照,關系逐漸緊密。記得有一次,在我們學生會中管點事的白崇德弄來一頭騾子,除了馱東西外,還讓我騎了一段路。因為是第一次,過于緊張,在上坡時,從騾子上溜了下來。這頭騾子還挺講義氣,見我掉了下來,就在原地等我,于是我又騎上,以后就能掌握住了。
有一天我們宿營,住老百姓家的熱坑,主人均已逃走。當時天很冷,我們年輕的學生沒有經驗,把坑燒的過熱發燙,于是又用涼水往上澆,折騰了一夜,根本睡不了。
到西安后,又為生活奔波,經常成群結伙活動,或去“人市”作小工,或找山西店鋪募捐,或在一起做飯吃。一次在老師伙房蒸饃時,鍋里水燒開后,不少同學喝后剩余不多,又忘了加涼水,結果把籠屜給燒了,闖了一次大禍。
相處的時間長了,由于獨在異鄉為異客,又同是天涯淪落人,需要彼此幫助,于是我們在西安小南門外的城壕邊,搞了一次結拜活動。這次不在伙房附近,而是在西安小南門外的城壕邊。老大是白崇德,后改名為白相賢,現為山西運城市離休干部;老二是李建國,曾為青海省公安廳中層干部,離休后定居四川省成都市,現已作古;我最小,當然是老三。當時經常在一起的,還有我的表兄周茆馥,有他們照應,我的日子就好過多了。
當時我們沒有任何生活來源,雖名為師范學校的學生,卻無任何照顧,有時能募捐一點錢或饃,還要上交學校,養活老師。我們經常的活動是當小工,既能吃上飯,還能掙些小錢,當然樂意干,好在學校也不上課,沒有人管。當時國民黨軍隊腐敗,常吃空名,遇到上峰來查,就到打工的人市上顧人去頂名。我和幾個同學也去過一次,雖然站了隊,給了個假名,但無人來點,站了二個多小時就散了。
在西安時生活無著,根本無法洗澡。聽說在西安以東不遠的臨潼有溫泉,而且那個民眾池不要票,可以隨便洗。但需要坐火車去,我們卻無錢買車票。于是想了個奇招——坐火車頂上。當天早早去火車站,從老遠地方往車站走,進站時無人管,看到東去的火車,就從兩節車廂結合部往上爬,車開前爬下,不敢讓人看見。等車出站后,才能坐直了腰。遇到過山洞,必須緊緊爬下,否則,腦袋就保不住了。到臨潼后,再悄悄爬下車廂,待洗完溫泉后,再爬火車頂回到西安。此行雖極艱險,但對我們窮學生來說,還是覺得挺不錯的。
在中學時期,由于喜歡語文,加上受父親教語文的影響,愛上了文藝,曾夢想將來能當作家。但后來形勢發展不允許,這個夢也就破滅了。
四、響往大學
1949年5月,西安解放,我們窮學生著實高興了好長時間。但此時運城師范學校已不復存在,我們這個已湊合近三年的師七班也就算畢了業。我們學校是山西的運城師范,在當地根本不被承認,我們當然也就無法就業。經過反復考慮,只好返回晉南家鄉。同行的有表兄周茆馥和李建國等人。在家鄉待了些日子,也沒有合適的事干。于是,在我父親和李建國三舅的鼓勵下,我和李建國及他們的表弟賈傳信一起,前往文化古都北平求學。當時山西的同蒲路火車不通,我們三個步行到河南的洛陽乘火車,輾轉到了北平,此時是9月下旬。為了紀念新中國的誕生,遂把我們到北平的日子定為開國紀念日。至今我的戶口薄上還寫著:1949年10月1日由西安遷來本市。但此時大學的招生期已過,只好到處打聽,找招生的學校。
五、人生的十字路口
我們三人到北平后,住在前門外的一個小店里,吃的是烤白薯,喝的是白開水,因帶來的錢有限,只能湊合著過。不久,找到我岳父的堂弟,他是參加北平學生運動的地下黨成員,此時在教育部任職。經他介紹,我們住到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的招待所,坐落于王府井南口路東的一座舊樓內。這下生活大為改觀,有吃有住還能代為我們介紹學校或者找工作。
我在西安雖然待了三個年頭,但一直住在市郊小南門外一個山西人不用的舊工廠的破房子內,根本沒有接觸過現代生活。住到全國學聯招待所之后,遇到許多新鮮事,也鬧過小笑話。一次在公用衛生間內大便后,也學別人樣子拉了水箱的鏈子,突然一股水沖出,使我大驚失色,以為闖了禍,趕快去找管理人員,但人地生疏,一時還找不到。等悄悄返回再看時,已風平浪靜,也未發水,這才驚魂落定。后來才知道這叫抽水馬桶,水沖后會自動停止的。喔這個農村娃初到大城市,就像劉姥姥進了大觀園一樣,一切都陌生,什么都新鮮,鬧了不少笑話。出去找學校或找工作,不管多遠,都是走去走回,一是可以省錢,二是避免冒險,主要還是因為后者,故從未坐過什么公共汽車和電車。
我們到北平時,各大學招生期已過,上學的愿望難于實現。但我們仍是情有獨鐘,一直在尋尋覓覓等等待待。后來遇到三個機會,一是平原省(當時新成立的省)在招小學老師,也要我們;二是張家口的第四軍醫大學來招生;三是中國政法大學(校長謝覺哉,不是現在的中國政法大學)也在招生。這是我們人生的十字路口,三個選擇,三種前途,發展的道路就迥然不同。經過再三商量,我們覺得不去平原省,要當小學老師還不如在家鄉干,我們晉南的教育還是極為發達的。軍醫大學可學技術,有極大的誘惑力,但覺得張家口既遠又冷,好容易跑到北平,也就不愿再動了。當時的中國政法大學學制三年,享受供給制,覺得很不錯,于是帶著全國學聯介紹信前去報名,經過簡單的考試和面試就被錄取了。
當時的中國政法大學分為三部,一部是培養解放區來的老干部,二部是改造舊知識分子,三部是招收青年學生,我們三人自然進了三部,我編在十二組,同學中有上海來的孫丙珠,感到人家很洋氣,組長是劉家駒,現在西南政法大學。
到政法大學后,就積極準備參加開國大典,所有的活動,對我這個來自山西的農村娃都很新鮮、有趣。這時我們三人穿著老棉襖和打折的老棉褲,齊頭的大棉鞋,不少人認為我們是來自解放區的老干部。十月一日,我有幸和大家一起去天安門參加了開國大典,給我人生留下輝煌的一筆,留下美好而深刻的記憶
六、大學時期
我的大學生涯,應該是從1949年9月開始,地點是東城區的海運倉,到了1950年3月,又并入吳玉樟為校長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在中國政法大學的半年是學習社會發展史,進行思想改造,到中國人民大學后的頭半年,仍然是這些活動,后來我們開玩笑說,學了一年猴變人,應該說變得即思想改造還可以吧!
在思想改造過程中,要交待自己的歷史,批判自己的舊思想,我當時是我們班(本科法律系一班)表現最好的學生之一,過去所有的經歷和問題一下都交待了,叫做竹筒倒豆子,很痛快,極得領導好評,經常是頭一個過關的。但有的卻交待得過了頭,留下了后患,也給過去的同學添了麻煩。例如,我在西安上學時,為了混口飯吃,曾跟幾個同學一起去給國民黨軍隊頂過名,我在思想改造時交待了。這個問題在“文化大革命”中還成為被審查的問題,北京政法學院業務教研室的兩位老師去外調,找到和我一起頂過名的李建國,這時他已經從人民大學的專修科畢業,分配到青海省公安廳工作。北京政法學院的兩位外調人員問到這個問題時,他感覺很突然,實在不好回答,因為他認為這不是問題,是類似于打工找飯吃的行為,不必交代,因而他沒有向組織上匯報過。事后李建國告我此事,我只有陪禮道歉的份了。
1950年3月,在東城區鐵獅子胡同3號院的露天廣場上,舉行中國人民大學的開學典禮。這個學校是新中國自己開辦的全新的第一個正規大學,加上校長吳玉章的威望,到會的領導很多,有朱老總朱德、劉少奇和夫人王光美等。從這一天開始,我就正式進入我的大學時期,但開頭仍是思想改造,又搞了小半年,直至當年的8月。可以說,我的大學實際讀了五年。
1950年9月開學后,我們這一批學員正式進入學習狀態,我在第一班,還任副班長。不久,據說是為加強第三班工作,我和三班的副班長對調,到了第三班,直至畢業。按照分工,班長抓學習,副班長管生活,實際上是給全班同學跑腿、辦小事。我們法律系此時共有四個班,年級有個黨支部,各班都有團支部。各班班長和黨支部書記,均由調干的老同志擔任。老同志年齡較大,文化水平較低,學習有點吃力,抓班里的工作就少些,于是我就越俎代庖,做起了全班的所有工作,直至1954年畢業。
我的大學學習還是很正規的,當時國民黨政府的“六法”和“法統”已被廢除,實際上是無法可學,所以學的全是蘇聯的法律。開學之初,即有蘇聯政府派來的專家,教我們的法律和俄語。由于文字語言障礙,溝通非常困難。當時中國老師也是初學乍練,先向蘇聯專家學習,然后再給我們上課,實際上是“現買現賣”。由于語言不通,上俄語時還鬧過笑話。一位蘇聯女老師教我班俄語,讓一個學生說陰性名詞。這位同學說了好幾個,女老師還讓說兩個,他就說女老師(烏其欠里尼擦),但最后一個實在想不出來,待了一會突然想狗(薩巴卡)也是陰性名詞,一說了來,引起滿堂哄笑,因為成了“女老師是狗”的簡語。當然他不是惡意,是被逼無奈,突然想起來的,于是,女老師也笑個不止。
到了學習的后期,也由中國老師講些中國法律,還有理論聯系實際的課堂討論,加上“生產實習”,即去法院向實踐學習,收獲還是很大的,為我一生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堅實的基礎。
在那些年,我仍然喜歡打籃球,雖然我也喜歡打網球,但那時缺乏場地和設備,也就無用武之地了。經常打球,身體也就好。1952年經組織指派,我還報考了空軍,體檢也合格了,但組織上見我學習很好,班里工作也需要,又不讓我去了。雖然“升空”的愿望未實現,但經過體檢證明我的身體還是挺不錯的。和我一起從山西來的賈傳信同學,去了長春的空軍部隊。我和賈傳信的家鄉離得很近,我們在人民大學的前期,家庭成份都是中農,所以讓去空軍。但到1955年“改造落后鄉”運動中,我家被劃為地主,賈傳信家被劃為富農。這一下,他在空軍部隊就成了問題,先是由空勤改為地勤,最后改為退伍回家,沒有安排任何工作,而且在當時形勢下,處境也不好,于是較早就去世了。如果當時我也去了長春空軍部隊,處境一定還不如他,因為他家是富農我家是地主呀!雖然后來我家的地主成份被平反,但“后水解不了前渴”啊!
縱觀我的學習經歷,小學時很用功,成績也是名列前茅;中學時期就貪玩,不好好學習,也缺乏管束,成績下降;到了大學,年紀大些了,又當了付班長,就能自我約束,又好好學習了。當時我們人民大學實行蘇聯的五分制,每個學期末進行口試,好幾門課,一考就是一個多月。第一個學期期末考試,我還有感冒,但五門課全考了五分(優等),實在喜出望外,于是就立志以后考試全要5分,想來個全優滿堂紅。當時學校管得嚴,晚十點宿舍就得關燈睡覺,我為了爭取好成績,考試前就到廁所去學習,經常去的是鐵獅子胡同一號一進大門右手的廁所和西郊學校進大門往前的教學樓的廁所,這些地方很干凈無異味,晚上無人也不關燈。每考一次就得瘦個七八斤,但為了追求好成績,也就衣帶漸寬終不悔了。就這樣一路努力,孜孜以求,終于在學習的整個四年,所有課程的考試成績全是5分,沒有一個4分、3分,畢業時,受到學校表揚和獎勵,獲得“全優模范生”稱號和六本馬列主義和毛主席的著作,成為我們年級二百多人中的佼佼者。
因此,1954年大學畢業時,因班里工作積極和學習成績全優而分配至外交系(今天的外交學院),作四年制的對外宣傳研究生。這是我后來才知道的。
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大學生的覺悟和紀律性還是很高很強的。我們從人民大學畢業時,在一個大教室里,把二百多畢業生集中起來,直接宣布分配方案,散會后都服從分配,各自積極準備,奔赴工作崗位,沒有人提意見討價還價。當時我已做了離京的準備,又游覽了京城名勝古跡,作好離京的準備。但宣布分配的名單里沒有我,也不說明原因,只是讓我等通知。好長時間后,系辦公室讓我去北京政法學院報到。當時我什么也沒有說,就接了介紹信準備去報到。但回去一看,就犯糊涂了,介紹信上寫著我是調動工作到北京政法學院去的,但我尚未工作,何來調動,如到北京政法學院人家問我該怎么回答呢?于是,硬著頭皮去找系辦公室的干部,想問個究竟。系里老師說,你畢業時是分配到本校外交系作國際宣傳研究生的,但北京政法學院來人說,他們今年要招四年制的本科生,急需師資,想要我們人民大學今年畢業的高材生,提出要用他們專科生來換,第一次給的人不合格,又換了一次人才定下來,你畢業時的分配就是工作,現在被換去作老師,就是調動工作。這樣,我就被調到北京政法學院工作。以現在眼光看很難設想,定會完全不同意調換,四年制的正規的研究生誰不愿意上呀!但當時根本就沒有提出異議的想法,愉快地走上了這個決定我一生命運的工作崗位。
七、北京政法學院時期
我是1954年7月到北京政法學院報到,9月分配到業務教研室工作,接待我的是苗巍老師。當時學院大發展,其后不久,四個業務教研室都分別成立,教研室主任都是十三級以上的老干部擔任,我們民事訴訟法教研室主任是許醒亞、副主任是趙建德,我還兼教研室秘書,業務上是以民事訴訟法為主的民事程序法的教學研究工作,當時一片欣欣向榮的氣氛,大家都很滿意,刻苦努力,認真工作。只是覺得學院建筑太簡陋,沒有幾座樓,連個校門都沒有,只是在東北角鐵絲網上開了個口子,在電線桿上掛了個牌子。我給別人說過這件事,為此在1955年的肅反運動中還挨過批。
我初來政法學院還很受重視,到校后,學校組織專修科學生去生產實習,由老師帶隊,分別到幾個地方的法院、檢察院實習。領導上就派我一人帶隊去當時還屬河北省管轄的通縣實習,一個班四十多人,分布在法院、人民法庭、檢察院等六個單位。我剛剛工作,就讓我承負這個重任,十分高興,也十分勤奮,經過幾個月的艱苦努力,還算不辱使命,園滿地完成了任務,受到學校的表揚。當時環境十分艱苦,下鄉看望學生、指導工作,大部分是徒步前往,遠的地方,就借法院的自行車去。有一次多跑了幾個點,路走多了,最后累得無法蹬車,只能推著走。到最后一個村子時,餓極了,一下吃了二斤炒餅。
當時去的學生不少都是“調干”,參加過工作的,有些還是參加過抗美授朝的志愿軍干部,不少人年齡都比我大。后來在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工作的歐陽濤,是這個班的班長,也比我大。他的湖南口音特濃,我們在搞模擬法庭時,只能委屈他擔任書記員,因為這個角色說話少。但就是“報告審判長,現在開庭”這一句話,就彩排了好長時間。
生產實習歸來,我就對這個年級講民事訴訟法,這是我生平第一次走上大學講臺,講課是在現在學院路校區的禮堂。因為生平第一次,緊張是不可避免的,剛上講臺,眼前一片空白,臺下坐的是誰,一點都看不清,過了幾分鐘,才慢慢好些,漸漸才能夠自如地控制和講授了。
1956年,是我們業務發展的春季,是我們的黃金時代,中央提倡向科學進軍,我們熱烈響應號召,訂立各種計劃,準備大干一場,確實也取得很大成績。當時,很少有人受邀請到校外講課,這個時期我還有被幸被派到北京師范大學政教系去講“法學概論”中的民法、民事訴訟法、婚姻法等內容。雖然講課費被學校“征用”,用以折抵北師大老師在我校的講課費用,我仍然心甘情愿,十分高興。此時,在社會主義法制方面也大有進展,國家開始實行律師制度,我在1956年秋簽名加入了律師隊伍,成為新中國第一代律師,直至今日我仍保留著律師資格,有時甚至成為掛名的合伙人,但實際上并未做什么律師工作。
八、我的“領導職務”
然而,好景不長,風云突變,進入了整風反右時代。我平時就處世低調,特別在1955年家庭出身被定為地主之后,更是小心謹慎,生怕惹禍出事。因此在整個運動過程中,我基本上平安,唯一的例外是參加江平老師起草的20人大字報。大約是1957年5月下旬,天氣很熱,我住在三號樓三層,大約十一點多,我已經睡覺,突然被岳德安老師叫醒,說是有個大字報要我簽名。當時學校號召“幫助黨整風”,對每人的大字報數量有要求,所以我也愿意簽名,就在睡眠惺忪中,在岳德安指引下,在大字報的后邊簽了名。至于大字報內容根本未看,以后也未打聽。直至最近在江平八十自述的《沉浮與枯榮》中才第一次看到它的內容。當時根本不管你是否知道內容,反正簽了名,也就是反黨,就要受到處分。后來在反右階段給我的處分是“撤銷領導職務”,這使我受寵若驚。因為我在政法學院一向默默無聞,小卒一個,哪有什么“領導職務”,再看內容,才知道是“撤銷團支部委員”。受了處分,當然也就劃為“中右”了,也就是隨時可以戴帽的“右派預備隊”了。對這個處分我覺得很冤屈,我沒有參與討論研究大字報,也未看過大字報內容,怎么就受處分呢?但這只是心里活動,并不敢表達;否則,態度惡劣,還會受到更大的處分。及至1978年平反時,工作人員對我說:經過研究,我們認為這個大字報還是革命的,因為在一開頭就要求在黨委領導下成立幾個組,解決幾個問題。我說,它現在是革命的和以前是反動的,都和我沒有關系,因為我毫不知情,只是抱著幫助黨整風的愿望。現在能為我平反,還我清白,我還是十分感謝組織。
在北京政法學院,我還受過一次批判。那是在下街道工作時期,我去的地方是南長街,即中山公園西門附近,每天幾次都要經過這里,對這里的消息還是很靈通的。一天下班后,看到中山公園西門貼有一張海報,說近期有京劇演出,演員全是名角,有梅蘭芳、張君秋、馬連良等。這種票是很難買的,但讓我碰上了,于是就近水樓臺先得月,當晚買了三張票,第三天晚上和妻子及同教研室的程老師去看了戲。我對京劇一竅不通,根本聽不懂,只是根據劇場氣氛判斷,凡是鼓掌最多的就認為是大名角,也跟著鼓掌。劇場較平靜時,我幾乎都要睡著了。這場戲票價很貴,收獲不大,我甚至還有點得不償失的感覺。沒過幾天,工作組領導通知我開會,也不說會是什么內容。到會場后,才知道是專門為我而開的批判會,說我不該去看這場戲。我知道這是同組的一位女老師打了小報告,我當然要承認錯誤,堅決保證以后不再犯。但我至今仍不明白錯在何處?買票和看戲都在工作之后的業余時間(晚上),一點沒影響工作,為什么就犯了錯誤呢?好在沒給處分,還算萬幸吧!
我在小學、中學及大學時間,一貫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到北京政法學院之初,我就參加了八大學院組織的爬香山比賽,由三位體育老師、我和另一青年教師五人組成一隊,代表北京政法學院參加比賽,以小組中最后一人到達的時間計成績,取得了第二名,很不容易,但也累得非常厲害。我們組的一位青年老師最后一個到終點,后站立不住,躺在地上口吐白沫,連稱完了。我也感覺十分累,到達終點前的二十余米路上根本邁不開腿,是用雙手撐著,一步一步艱難地挪上去的。
八、我的“提名獎”
在政法學院的那些年,我積極參加工會組織的藍球運動,連續多年擔任工會籃球代表隊隊長,經常帶隊和鄰近的院校比賽,成績還很不錯。
有一年,北京市籃球代表隊選拔隊員,我和幾位體育老師被政法學院派去參加選拔,地點是北京大學體育館。我們是窮學校,根本沒有體育館,平時只在洋灰地面上活動,根本不適應北大體育館內木地板的籃球場,當然更是因為水平差,沒有被選上,這也早在預料中,但我們覺得能參加選拔就不錯了,用現在的話來說這不就是“提名獎”嗎?感覺也算參加過北京籃球代表隊的選拔賽。
九、“茍且存在,不求聞達”
在政法學院那些年,我各方面表現都不錯,教過民事訴訟法包括強制執行程序,以及其他一些法律,學生反映挺好。他們不管你出身如何,政治面貌等怎樣,只是根據講課內容和效果判斷來判斷。而且我還講到了校外,曾有三年去給北京師范大學政教系的高年級學生講法學概論,受到聽課同學和師大領導的表揚,這在當時是十分難得的殊榮。至于在本校領導方面,就“從嚴掌握”了。比如,我們在豐臺站火車勞動時,往火車車廂上挑土,活很重、很累,我一直干得很認真、很積極,深得車站工人和領導的好感,多次提出要表揚我,但都被學校派去的領導拒絕,說我在反右運動中受過處分,再好也不能表揚。其實我也沒有非份之想,并未期望表揚,只要能平安度日就行了。學院領導一再說,北京政法學院是黨校性質的高等學校,政治上要求嚴格,對不少出身不好、政治上“不進步”的老師,會調往外地,甚至送回原籍。我當時是地主出身、政治面貌“白板”,屬于“二等公民”,所以能在北京政法學待得住,完全靠這么三條:一是努力工作。教學科研成績突出,深受學生歡迎和贊揚;二是積極勞動。當時勞動任務及多,別人不愿去干的,我都主動去干,而且還很賣力,比如多次去北京西山大臺去挖魚鱗坑搞植樹綠化,多次在京都及外地農村勞動等。那時,在廣西農業生產隊勞動,隨社員挑擔去買化肥,曾經有一次,最重挑過256斤的擔子,走了二里多路,深得社員、當地領導和學院領導的好感;三是老實做人,踏實工作。我這個人本來就生性柔和,不善競爭,加上后來政治條件不好,更是謹小慎微。當時強調知識分子要“夾著尾巴做人”,而我則是“夾緊尾巴做人”。一貫低調,與世無爭,只要能過得去就行了。當時在北京政法學院的狀況是“茍且生存,不求聞達”。現在這個“暫時困難”時期,總算過去了,進入了“陽光明媚萬紫千紅”的美好時代。
十、“文化大革命”中的逍遙派、幸運者
在北京政法學院時期,我還經歷了舉世聞名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雖然名為文化大革命,實際是革文化的命、革國家的命。在這場斗爭中,以無限上線上綱為榮,我們老同事,溫文爾雅的程延陵老師,竟然被一張大字報定為“二月兵變”的主將,我們甚為驚奇,他卻鎮靜自若。泰然處之,后來寫這張大字報的學生也承認那是“純屬虛構”。
在整個運動中,我是個隨大流的逍遙派。當時學校是“政法公社”這個組織掌權,而且很大。還有個“政法兵團”,但人少勢弱,特別在我們教研室,未成什么氣候。我本想“中立”,什么組織都不參加,但站不住,還是參加了政法公社,隨著搖旗吶喊。這樣倒也能平安度日。后來興起“大串連”。我還和幾位不是太紅的老師跑了不少地方,飽覽祖國的大好河山。
俗話說平安是福,我在整個運動中,是平安度過的,沒有一個人揭發我,沒有一張大字報批判我。因為我在教研室,是一個夾著尾巴默默無聞的小卒,他們不屑一顧。由于我的忠厚老實,甚至有些造反派頭頭對我還是極為照顧的。在同學中,沒有人認識我,因為我是教高年級課程的,此時這些班級的學生已經畢業,所以我是自由的,還可以到處走走看看。但是和我同姓的一位女老師就不行了。一次,她在校園觀看游斗學院“走資派”時,被學生當場認出,一喊她是“特務”,雖然不是真的,但馬上就被拉入賠斗的行列游行示眾。我的弟弟荃馨,在山西教中學,學校兩派斗爭,一派以他的出身不好為突破口,把他揪斗,蹲了幾年牛棚。總的來看,我還是十分幸運的,在波濤洶涌澎湃斗爭激烈的“文化大革命中”,平安度過了。
十一、放逐安徽
文化大革命中有一個著名的口號,叫做“砸爛公檢法”。作為培養公檢法干部的北京政法學院,當然也在劫難逃被砸爛(撤銷)的命運。北京政法學院1966年停止招生,1970年12月,北京市革命委員會決定撤銷北京政法學院,全體干部、教師到安徽省去辦“五七干校”。
好歹存在了多年的北京政法學院,突然間就從人間消失,對我們是很大的打擊。所謂五七干校,實際是斗批散的營地,座落于安徽淮北濉溪縣的五鋪,繼續實行軍事化管理,我在二連,整天是開會斗爭、批判,同時進行勞動改造。我們是舉家來的,因為我和妻子都在學院工作,于是領著三個孩子,帶著全家破爛,極為徹底地到了安徽,在五鋪安家,借住在一個老鄉家里。我們住的房子很奇怪,根本沒有窗戶,到是墻上留了一個洞,但又用土坯堵住,就是白天屋里也很黑。更為奇怪的是屋里的地是挖下去三尺,比院子的地面低了許多,十分潮濕,我們的木板床都鼓起了大包,這可能是不用把房子四周的墻壘得很高,以節省費用吧!
每天,我們大人到是有事干,整天開會搞批斗,而孩子則無去處,特別是小兒子,整天由姐姐背著來去,培著媽媽開會。他到也很乖,從不亂說亂動。有個阿姨戲稱這個弟弟長在了姐姐背上。
五鋪村子里無中學可上,大兒子就去了縣城借讀。條件艱苦還可忍受,但不公平待遇則難接受。當時該校要填學生的家庭出身,我是教書的,當然應填教師,但學校說不行,必須填他爺爺的地主出身,因為實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弄的孩子情緒十分低落,嚴重影響學習。
我們在五鋪待了一年,1972年4月,北京政法學院五七干校被撤銷,所有教師、干部在安徽省分配。我由于出身不好,政治不強,就被分配到大別山區的六安縣,我先是去報到一次,后又送行李家具一次。當時感慨極多,特別是在去六安路過宿縣時,聽到廣播毛主席的最高指示,說大學還是要辦的,就想到自己處境,從此與大學絕緣,十分傷心。到了六安縣,看了縣城,覺得還算可以,當時只能降格以求。但是,接待我們的人事局軍代表卻說,我們不能待在縣城,必須上大別山最高最深處最小的小學,以利于接受再教育,進行徹底改造。這樣僅有的幻想又破滅了,必須面對這個現實,萬般無奈之下,回北京遷戶口,徹底告別首都。返京沿途,我還帶兩個大孩子在濟南和天津玩了玩,因為以后上了深山,就再也沒有機會了進城市了。
十二、滯留北京,借貸度日
回北京后,本來計劃辦好戶口遷移手續后當即返皖,但一看形勢大變,幾乎全部人員都在北京找工作,幾乎沒有人返回安徽。我們也就猶豫了,一邊觀風向,一邊作離京準備。
在此期間,北京政法學院留守處說是為了促使我們去安徽,采取了懲罰性措施——極不人道地扣發了我們的工資。這下我們這升斗小民慌了手腳,不僅五口人生活無著,而且也無法供養兩家的鄉下老人。萬般無奈之下,只好走借債這條從未走過的新路,備嘗其中的苦辣辛酸滋味。因為學院許多人住花園路宿舍,我們就到那里去求援。借錢真不是好個差事,到了人家門口,來回徘徊,就是不敢敲門,在空跑幾次之后,只好壯著膽、厚著臉,向人求借。我先后向一個教研室的主任和一個學校的領導借了錢,這個領導是副院長,我本來是不敢高攀的,只因他夫人是我人民大學的同班同學,才敢開口試探。至今我仍十分感謝這兩位好心人,幫了我們全家的大忙,讓我們渡過難關。
十三、至今不悔的“傻瓜”
生活稍有著落,還得繼續為工作奔走。上門求職的滋味也很不好受,我也跑了不少單位,但都被拒之門外。于是把眼光放寬,北京不行,就考慮北京附近的單位,后經學校黨史教研室的郭新持主任介紹,河北師范學院同意接受。這是個河北的學校,先在天津辦,叫做河北天津師范學院,后遷北京,稱為河北北京師范學院,再遷河北宣化,改稱河北師范學院了。此時該學院在北京還有個留守處,仍用河北北京師范學院的名稱。他們同意接受我們后,就向安徽省六安縣人事局發商調函,請他們放我們二人,把我們的檔案寄到河北北京師范學院(即北京留守處)。六安縣人事局放我們不成問題,人家本來就不想要,此時正好甩包袱。但他們認為河北怎么能有北京的學院呢?于是在寫名稱時把河北二字取消了。于是,我和妻子的檔案就陰差陽錯地被寄到北京師范學院,即現在的首都師范大學。這個學院我過去也托人聯系過,但被拒絕。這次放人的檔案居然到了北京師范學院,這是個歪正著的美好誤會,我們根本就想不到。過了好幾天,已到北京師院工作的原政法學院的馬云峰同志專門找到我們,告訴我們去見北京師院人事處的黃處長,我們調動工作的檔案已到了好幾天。我們大喜過忘,認為是天下掉下來的餡餅。于是就跟馬云峰同志去了北京師院,黃處長說你們檔案我看過了,你(楊榮馨)曾三次給北京師范大學政教系上過課,效果挺好,我院同意要,你的妻子是行政人員,按規定是不能進的,現在就算搭配進來,一起接收吧!黃處長還說他們那里還有教師的家屬宿舍,也有附屬中小學,你們報到后這些問題可以解決。這真是天大的好事,我們不僅有了工作,也有了房子,孩子上學問題也能解決,著實高興了好一陣子。
然而,再一想,又有了問題,因為我們此前已答應了河北師范學院要去人家那里的,雖然宣化那里的條件遠遠不如北京,但一諾千金,信用為人之本。于是,我們第二次找黃處長,要求留北京師院一個人,去河北師范一個人,黃處長也同意了,但在留誰去誰問題上又卡了殼。北京師范學院要留我,因我是教學人員,但河北師范學院也是要我,幾經考慮,實無良策,最后一咬牙就一起去了河北師范學院。
后來這件事讓人知道了,沒有一個人不笑話我們,認為我們真是太老實、太迂腐、不知輕重、不識好歹,簡直就是大傻瓜!后來到了河北師院后,那里人事處的人也說我們過份的實在,說河北師院又未給我們辦任何事,我們也只是口頭說是同意你們來,如果北京有好工作,完全可以不來,他們也不會有任何意見。他們還舉例說,前不久,北京師范學院的一個老師,愛人在山西當小學教師,能去北京,但山西那個學校就是不放人,要求河北師院派人去山西做工作,要求放他愛人,他們就一起來河北師范工作,他的檔案都已到河北師院。不久,經過河北師院專人去山西做工作,那個小學放了那位女老師,但他們卻改變主意不去河北師院了,而在北京一個小學找到工作,還要求河北師院退回其的檔案。后來河北師院也給退了回去。說我們的情況與他們的根本不同,反而老老實實地來了。
這件事確實讓人看來實在太傻,座落在宣化郊外洋河沙灘上的河北師范學院條件實在差,在那里的八年頭,的確吃了許多苦,受了極大罪,但我們至今無怨無悔,認為我們贏得了信譽,對得起良心,或者至少是心安理得吧。
十四、師院八年
河北師范學院名義在河北省宣化市,實際是在市區以南的洋河灘上,離市區二十多里,當時還不通公共汽車。那里氣候嚴寒,風沙極大,沙灘上寸草不生,只有漫天黃沙,是名副其實的“金沙灘”。我們初到的一段時間無法作飯,完全吃食堂,但食堂伙食極差,吃的高梁米苦澀不堪,吃不進去,也拉不出來,連牲畜都不愛吃。想喝點湯沒柴,就燒我們捆行李家具的草繩,沒有廚房,就在房門口的土坡上挖個坑,埋鍋造湯。
至于工作到還可以,任我自己挑,我就選歷史系的中國近代史。這門課比較成熟,資料也多,我很快就進入了狀態,講課極受學生歡迎,寫文章也得心應手。那時寫書是不署名的,我們幾個中國近代史教學組的老師寫一本《太平天國》的小冊子,河北人民出版社的編輯到宣化收稿時,還居然指著我寫的那一部分說是最好的。其實我是初來乍到,剛剛入門吧!這對我是個極大的鼓勵和鞭策,使我更有了上進的動力。當時還寫過一本《鴉片戰爭》的小冊子,寫時十分投入,和我的鄰居,教哲學的裴世賢老師談到治病時,我居然問人家有沒有治鴉片戰爭的藥。后來人事變遷,也不知這本書的命運如何?
在洋河沙灘的那些年,有愁有喜也有收獲,使我的人生更為美滿。那時河北師院的條件尚未具備,我們的戶口和兩個大孩子還留在北京,大的十五、小的十三,真叫人牽腸掛肚,無時不在想念中。我們在北京沒有親戚,我家原住小房子又交還學校,兩個孩子就借住在北京政法學院留守處的一間筒子樓里。那時我們一家五口人在四個地方,我下放去勞動,大孩子在北京小湯山插隊,二孩子在北京政法學院留守處寄住上學,妻子帶著小兒子在河北師院工作,真可謂“五分四裂”,天各一方。好在這兩個大孩子還懂事,我們也都順利、平安地度過了那段十分艱難的歲月。說到孩子留在北京的情況,我們全家都很感謝路靜君、何長順夫婦對他們的悉心照顧,感激之情至今仍念念不忘。我在河北師院同一教研室的同事全國華老師家在北京,往往由他家人幫我們帶領工資,再由我們的孩子去取回。還有北京政法學院工人劉夙枝全家給予我們孩子的照顧,這些溫暖令人難忘,在此一一致謝。
那時買糧食要戶口和糧本,而我們的這兩個本還在北京,于是我們的口糧就靠換些全國糧票再去宣化買糧,那時換全國糧票極難,因此我們往往還要在北京賣了糧再搬運到宣化師院。當時,糧食是嚴禁流通之物。有一次,我和三個與我同命運的老師從北京返回宣化,走到永定門火車站入口處幾步的地方時,一位“不識時務”的老師一再問我這次帶的是米還是面,迫不得已,我只好說是米,這下可好,讓檢票人員聽到了,滿臉嚴肅地問我裝在提兜里的是什么東西。此時已無任何回旋余地,只好照實回答是米,并說明戶口很快遷到河北師院,就不再帶糧食了。幸虧這位同志慈悲為懷,念我老實回答,就放我一馬,說這次就不沒收了,以后則下不為例。這樣,一直懸著的心才落到了實處。
從北京往宣化從火車上“私運”糧食,只能是少量,更多地換成全國糧票,到宣化糧店購買。若想吃點細糧,就得悄悄靠河北師院從北京留守處開往宣化學院的汽車捎帶運送,司機師傅不干涉也不看管,責任自負。有一次,我們大孩子從北京買了一袋五十斤的面粉,外邊用麻袋包好,寫上我的名子,放到留守處,等有汽車去時帶到宣化。當時,在宣化的河北師范分為三個地方,我家住在其中一個地方“文史村”,即中文和歷史教學的所在地。核心地方是“院部村”,北京來的汽車都停在那里,于是就必須經常打聽汽車到達的消息。當時我妻子在“院部村”圖書館上班,可就近打聽。但她人地生疏,消息閉塞,問不到可靠消息,就老說汽車還未到。其實汽車早到了,凡帶糧食的人家都在盯著,各自拿走了自己的糧食。而我們這一袋面粉一直放在路邊無人認領,最后被學院的一個工人背走了。在那個年月,口糧本來不夠吃,一下丟了五十斤白面,真是損失慘重,以致我們好長時間勒緊褲帶緩不過氣來。
我家住在“文史村”,房子不好,但門前空地卻不少,而且不缺水和肥料,于是我在教學研究之余就搞起種植的“副業”,而且成績還十分顯著,年年豐收,我種的黃瓜、西紅柿、老玉米多的吃不完,還留給我們歷史系的學生吃。種的蓖麻長的多而高,需要踩著板凳收摘,拿到北京賣給糧店,可以換點油票,不僅改善了生活,同時也支援了國家建設,因工業生產中許多地方需要使用蓖麻油。
在河北師院那幾年,我認真工作,非常積極努力,教學科研也很有成績,而且還主動到學校附近去的村子參加勞動,深受同學、當地老鄉歡迎和同事的贊許,曾連續三年被評為校級先進工作者。我那時仍然積極要求入黨,條件也算具備,但就是因出身地主家庭的先天不足問題梗阻,愿望一直無法實現。我找黨支部書記匯報思想,人家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表揚。但談到缺點卻找不到什么,最后說我有一次找他匯報思想,請他幫助進步時,說成了“幫忙”是不對的,應當批評,繼續改造。我當時入黨的態度很積極,加上妻子這位黨員的催促,表現還算很好。但地主家庭出身是個難以逾越的鴻溝,所以信心不足,只能盡人事而聽天命了!不過支部書記指出的缺點卻讓人哭笑不得,我絕無說過“幫忙”的話,退一步說,就算一時口誤,也算不了什么吧!
十五、幾次“特殊待遇”
我的幾次特殊待遇還真特殊,幾乎沒有什么人享受過。雖然這幾個特殊待遇并不舒服,但我又是自愿“享受”的。我享受過二次特殊待遇,就是坐火車車頂和車頭上。
第一次是去西安上學,扒火車,坐在火車車廂頂上去臨潼洗溫泉澡。當時我們這些窮學生,生活無著,洗不起澡,臨潼那里有個不收費的溫泉“民眾池”令人向往。西安距離臨潼好幾百里地,需要坐火車去,無錢買票,只好“蹭車”,爬火車,坐火車頂上,無人查票,我們幾個伙伴就用這種方式去洗澡,這個故事在前邊“三、中學時期”已經講過。
第二次是在河北師范學院時期,竟然坐過一次火車頭。在河北師范學院工作時,有一次學院派我帶學生去石家莊的中學實習。學生先到達北京,約好時間,我從宣化趕到北京與學生會合,然后再乘車去石家莊。但事不湊巧,我從師院趕往宣化火車站的路上,被意外事件耽擱了,到達火車站時,火車車廂門已經關閉,即將開動。我來回跑動求助,但沒有一個列車員肯為我開“方便之門”,因有要事在身,我不走又不行,學生在北京等候,我不去就會亂了套,而且無法向石家莊的中學交代。情急之下,我順勢登上了火車頭,占了一個“特殊席位”。但這里并不舒服,風大風冷,又很危險。實在是萬般無奈,只能這樣,上去了再說吧。火車走了三站,我就被機車上的師傅發現了,他將我叫進車廂查問。我只好說明情況,請求原諒。這位師傅很好,讓我補了硬座車票,卻容我坐在軟席車廂,一直到北京。真可謂吉人天相,因禍得福吧。
這兩次享受的“特殊待遇”,實際上是極大的冒險,稍不留神,就可能出現傷亡事故,現在想起來真后怕。承蒙上天照應,有驚無險,平安度過,還給我的人生增添了色彩,也算有收獲吧。
在洋河沙灘上的河北師范,條件當然很差,但經過自我努力,慢慢也就適應,已經要扎根了,但許多好消息又不斷傳來,先是“四人邦”被粉碎,接著北京政法學院要復辦,那時我妻子已先回到了復辦的政法學院,但河北師院就是不放我們幾個教學骨干。好在當時河北師院沒有法學專業,拖延半年之后,也就放我們歸隊了。
十六、歸隊之后
隨著全國形勢的好轉,北京政法學院也于1978年復辦,1979年開始招收四年制本科生。我在1979年夏才正式歸隊,回到復活了的北京政法學院。開始在訴訟法教研室民事訴訟法教學組工作,后因工作需要,我被派籌備民事訴訟法教研室,又做了第一任主任。開始時,我們教研室人很少,只有五個,而且女老師居多,她們就占了四位,加上我的名字“楊蓉馨”嚴重女性化,人家就說我們民訴教研室全是女的,或者說我們的隊伍是“楊門女將”。民訴教研室由此起家,發展到現在的民事訴訟法研究所人才濟濟,成果巨大,實在值得慶賀。
十七、改名風波
說到我的名字,還曾發生過一場風波。由于我堂兄們多,又要用相近的字排行,輪到我這里時已無多少可用的字,于是就取名“蓉馨”,即芙蓉的蓉溫馨的馨,完全是個女生的名字。實際上也因這個名不副實的代號,鬧過不少“事件”,主要的有“尷尬的遭遇”和“美麗的誤會”。
“尷尬的遭遇”發生在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初,我在人民大學上學時期。一天上午我到圖書館借書,女管理員找到書后便喊:“借書的女同學來拿書”,盡管當時在場借書的學生就我一人,但人家喊的是“女同學”,我怎么能去呢?她看我不動,也不是女的,就改口招呼“借書的人來拿書”,這才解決了這個問題。當時學校時常聽大報告,報告后大家在操場坐小馬扎圍一圈討論,當天下午在操場討論前二天的報告,空閑休息時間,那位女管理員跟旁邊的人講著上午這件只從名字認人的事,覺得挺不好意思,突然一轉身看到了我這個被誤叫的人就在旁邊,十分尷尬,又鬧了個大紅臉。
“美麗的誤會”發生在我和一個志愿軍戰士之間,1952年,抗美援朝戰爭時期,國家號召大學生給志愿軍戰士寫慰問信。我寫了慰問信發出后,不久就有了回音,一位姓劉的戰士來了回信。此后一年多時間,我們經常書信往來,而且我還收到人家寄來的戰地紀念品。最后這位戰士給我寄來了他的戎裝照片,并要我的近照。我把照片寄出后,卻再也沒有收到回音。有同學調侃說你不寄照片不暴露性別就好了,還會有些小紀念品寄來的。這是一場美麗的誤會,年輕的戰士想通過書信往來掛上鉤,最后能實現喜結良緣的愿望可以理解,也值得同情,只可惜我不具備“基本條件”,難園其美夢,只能祝福那位戰士繼續努力,實現自己的理想。
由于這些名字風波,我決心改名,去女性化,給自己取了個諧音的名字:榮新,以后工作中,在發表的論著上都用這個名字,也可視為筆名吧,此后,我原來那個性別混淆而且難認的名字就不怎么用了。說我名字中的“馨”字不太好認,我還為此沾過的光哩。在人民大學上學時,常進行課堂討論,我很少被點名發言,我名字中的“馨”字容易被念錯,就是一個重要原因。后來我寫有書在書店銷售,我在家鄉的弟弟在運城書店里看到寫民事訴訟法的書,像是我寫的,但名字卻不對,來信問我是怎么回事,我才把改名的情況告訴了他。
名字是自己改的,但不被官方承認,在正式場合行不通。首先坐飛機不行,自己起的名和身份證名不一致,只得退票重買。其次取郵件和取那點可憐的稿費也不行,經過努力,派出所出證明說這是同一個人也不行。其實在身份證上和在學校名冊上的“楊榮馨”的“榮”字也不對,好在這個“榮”字沒有女性化,也就將錯就錯,保留了下來。現在我有三個名字:現用名榮馨、同用名榮新、原名蓉馨。別看我這個人不怎么樣,沒有什么名氣,但還鬧了幾場“名字風波”,夠折騰的了。
十八、與民事訴訟法的不解之緣
我1954年來到北京政法學院,很快進了民事訴訟法教研室,后來幾經變化,從有到無,又從無到有,工作機構是分了合,合了又分,我在25年之后回到北京政法學院,又籌辦成立民事訴訟法教研室,我和民事訴訟法真有不解之緣啊。
我們國家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從不重視法律,及至新中國建立,也經過了一個法律虛無主義的階段,就在法律提到議事日程后,卻還是重刑輕民、重實體輕程序,我所從事的民事訴訟法是輕中之輕,從而有許多人才流失,最早從事民事訴訟法教學研究的同志,已陸續改行從事刑法、刑事訴訟法,甚至是人口研究的工作,于是,我現在就成為新中國從事民事訴訟法方面教學和研究的第一人,至今仍在“超期服役”。至于民事訴訟實務工作,早已擺脫“最輕”、冷門的窘境,逐步成為人們喜愛的專業之一。
我所從事的民事訴訟法學專業的教學工作,大體在本科生3-4年級時開設, 1979年夏,我回到復辦的北京政法學院時,尚無教學任務,那時學院新招的學生才一年級,此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將開始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工作。從1954年開始從事民事訴訟法的教研工作以來,我應該算上資深人員了,而且也沒有了地主出身的重壓,于是學校九派我去參加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工作。
十九、立法活動
(一)民事訴訟法的起草
新中國的民事訴訟法立法工作,過去從未開展,這次立法是破天荒的第一次。這次立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組織進行,由高克林副主任牽頭,領導成員有李波人、甘重斗和徐平,起草小組由人民法院、法學教育機構和法學研究機構等三方面人員組成。法院方面由北京、上海、天津、遼寧、廣州的法院派人參加,學校方面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北京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派人參加;科研方面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派出的人員參加。1979年9月12日民事訴訟法起草小組成立,9月17日集中在北京西黃城根北街二號全國人大常委員會的一棟簡易樓房里,吃住都在那里,大伙日夜兼程,開始了緊張而愉快的立法工作。
我們起草小組對工作十分認真、十分負責,例如,為了一個“的”字的用法,就研究過二天,有些地方先是保留,后又刪去,或者先是刪去,后又保留,反復推敲,才能定稿。就是這樣,也仍有失誤,至今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二款中最后一個“的”字的用法仍不準確。
我們起草小組成員工作伊始,就進行了明確的分工,我負責執行程序部分,后來這成為第四編,民事訴訟法全文共五編。每個人對自己負責的部分先提出草稿,大家認真討論反復修改,負責這部分的人員要進行詳細記錄,根據大家意見進行修改;然后再討論,反復無數次。當時起草小組有個不成文的指導意見,條文要少而精,簡而明,民事訴訟法的條文,不能超刑事訴訟法,結果民事訴訟法第一稿條文為248條,比刑事訴訟法少。數字合適了,但民事訴訟的程序確實復雜,有些內容不規定不行,結果有的條文,一條壓縮進去好幾個內容,有的一個條文所包含內容達五個條文之多。領導上說這不行,可以適當增加條文,我們的壓力才有所緩和,但立法過于簡略的作法最終也沒有解決。
我們對涉及民事訴訟法的問題,都進行了認真研究,該采納的就充分采納。例如企業破產問題,我們預見到社會的需要,都同意寫入,但落實負責人時,卻無人愿意承擔。因為那時“文革”剛結束不久,破產這個敏感問題,誰也不敢碰。起草小組的領導鼓勵說,不會戴帽子、抓辮子、打棍子的。但我們覺得這是空話,到那個時候,領導同志自己的安危都難以保證,當然也無力保證別人安全,無法兌現過去的諾言。當然誰也沒有說明這個想法。但問題是要解決的,工作總是要有人做的。最后落實到我的頭上,大家說我負責執行程序,而破產程序和執行程序關系極為密切,于是我就只能勉為其難了。任務是接受了,但心里的余悸還依然存在,仍想方設法減少危險,如對這一章的用詞我就動了心眼。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對失業問題有個流行說法,說在社會主義國家沒有實業,只有待業,“待業”是一種積極的提法,參考這種理論,我覺得說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破產,太刺激了,不如把破產還債程序稱為清產還債程序。于是我就把破產還債改為清產還債程序,以減少刺激的份量。這個清產還債程序,當然還是按破產程序寫的,我費了好大勁,化了不少時間,好容易寫成了,也經過大家討論,可以完稿了,但在最后上交送審的時候,起草小組又把這一章撤下,未交付審議。這樣處理,使我在這方面所做的許多工作,都付之東流,但我也非常同意。因為此時民法起草小組早已被撤銷,只有民事訴訟法這個稿子提請審議,就意味著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將要先于民法通過施行。在許多國家和地區,民事訴訟法與民法作為姊妹法,一般是同時問世的,或者是先通過民法,再通過民事訴訟法,當然也有民事訴訟法先于民法問世的先列,但只是少數。我們起草小組為了保證民事訴訟法草案能順利通過審核,把這個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清產還債程序撤下來,還是非常必要的,正確的。我在這方面的工作沒有最后成果,但總算是經過清產還債程序條文的研究、起草、討論、修改、定稿,開創了新中國破產立法的先河,還是有歷史意義的。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起草工作,先后花費了二年半的時間,是我國所有法律起草工作連續進行時間最長、研究最細的,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也是我國唯一超過200條,達到205條的大法,在歷史上留下了輝煌的一頁。
由于民事訴訟法起草時,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還不太成熟,于是就把它訂為“試行”,準備在條件具備、經驗豐富后,經過修改完善再正式頒行。于是,這部新中國第一部民事訴訟法(典)在1982年3月8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此后,民事訴訟法起草小組仍繼續保留,在全國廣泛征求意見,進行后續的修改完善工作。及至1984年,國家立法機關要集中力量起草行政訴訟法,才結束了民事訴訟法起草小組,小組成員各自返回原工作崗位,我是走的最晚的人員之一。行政訴訟原來規定在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但囿于我國的歷史原因,民告官難以進行,必須有一部專門法律予以保障,遂擬起草行政訴訟法,這樣就結束了民事訴訟法起草小組繼續修改民事訴訟法的工作。
1989年4月行政訴訟法通過后,重又開始了民事訴訟的修改工作。這次修改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持進行的。我參加了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所有修改民事訴訟法(試行)的工作和修改民事訴訟法(試行)的研討,提出了許多意見和建議,不少已被吸納。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時有過大修、中修和小修的三種意見,法工委顧昂然主任在西直門總政招待所召開的一次會議上說,中國政法大學的楊榮馨老師主張大修大改。當時在修改工作的會上和會下,我是主張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改時機已成熟,而且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應當大范圍的修改和完善,大量增加民事訴訟法的條文。最突出的重大建議是強制執行程序部分從民事訴訟法中分離出來,單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由于當時條件還不成熟,這個建議未被采納,但也引起了領導的關注。這次民事訴訟法總算進行了大修,條文增至270個,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是我們國內唯一超過二百條的基本法。
(二)企業破產法的起草
新中國成立后,一直沒有破產法,大家也諱言“破產”這個不吉利的名詞。但客觀事實是無法改變,我國的經濟生活中已經存在企業的破產現象,一味采取關停并轉的行政手段,是無法應對,于是在1983年之后又醞釀制定企業破產法。有人認為我國企業破產問題是此時才提起,而且是由他發起的,這是不正確的。前已述及,我國在1979年民事訴訟法制定時,就已研究了企業破產問題,而且還草擬了實為企業破產的清產還償程序,已成為民事訴訟法的一章,并經起草小組通過,不過沒有向社會公布,我也低調,未向外人道及,所以許多人不知道這段歷史,才發生了誤解。我想借此機會,說明事實真象,還歷史本來面目,以正視聽。
如果不算上次“自動流產、胎死腹中”的破產法起草,1984年這次是我國首次正式起草破產法。當時成立了破產法起草小組和破產法起草工作小組,起草小組由國務院有關部委的負責人組成,是起草工作的決策機構,起草工作小組由一些熟悉破產工作的專家和官員組成,負責調查研究、收集資料、草擬條文、修改訂稿、報送審批等工作。我參加起草工作小組,任副組長。
起草破產法的首要工作是確定范圍,明確要制定一部什么樣的法律。起初,我們工作小組認為應當制定全面的破產法,包括個人破產。但領導認為太冒進,個人破產的條件還不成熟。接著我們擬制定全面的企業破產法,包括所有的企業,不論是什么所有制。在著手工作后又覺得行不通,所有制不同,實行破產的標準程序大不一樣,實在無法融合,于是決定先搞全民所有制國有企業的破產,還天真地認為,只要這個難點能攻下,國有企業能實行破產,其他企業的破產問題就會迎刃而解的。但法律的名稱又不宜過窄,仍稱為企業破產法,只是在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
本次立法以簡略為指導思想,在起草中,工作小組曾書面請示,表明本法不超過一百條,但未獲批準。通過后為43條,內容太少,操作性差,主要起到意向的宣告作用。這也和當時的認識水平及客觀條件有關。本法于1986年12月2日通過公布,而試行日期則不確定,只是定于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三個月之日起開始。這就是說,當時制定頒布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客觀條件尚不完全具備,以企業破產法催促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問世。
當時社會上對企業破產的認識還較滯后,本法草案在上一次全國人大常委員會議審議時,就有些委員持有異議,有個委員還情緒激動,為民請命,危言聳聽地說,如果通過企業破產法就會造成企業倒閉,工人失業,有的家庭還會家破人亡的嚴重不良后果。于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決定,企業破產法草案暫不交付本次人大常委會表決。對于這個問題,北京政法學院的研究生召開會議討論時,邀我與會發表意見。我說這個問題的出現和處理是正常的,是符合法定程序的,但在認識上有問題的。法律是治國的手段,是社會的需要,制定頒行企業破產法是因為社會上存在著某些企業已經或將要破產的現實,而才制定頒行破產法,絕不是相反,絕不是企業破產法造成企業破產,這是顛倒了因果關系。假如這個認識是正確的,則我們就不要制定頒行刑法,那社會就會安寧太平了吧!當然不是這樣。從那次人大常委會之后,有關部門積極進行企業破產問題的試點,加大宣傳力度,就在下一次的人大常會上順利通過。
這次通過的企業破產法(試行)適用面窄,不太適應社會的實際情況,在試行過程中,我還參加了起草工作小組赴遼寧、天津等地進行的調研。從全國情況看,依照企業破產法(試行)進行破產的企業,都是集體所有制企業,如遼寧省沈陽市的集體所有制的防爆器械廠,是全國第一家實行破產的企業。這個工廠在依法破產后,了結過去所有的債權債務關系,甩掉包袱,輕裝前進,所有員工都得到妥善安置,不少人還取得了更大發展。
由于企業破產法(試行)適用范圍狹窄,發揮作用有限,于是,1991年4月9日正式頒布施行的民事訴訟法,又增加了一個“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擴大了可以破產的企業法人的范圍。但這一章并未寫明到底適用于哪些企業,而只是說明不適用本章規定的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破產還債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不是法人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不適用本章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06條)。至于具體的適用范圍,是全國人大常委副委員長、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王漢斌1991年4月2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所作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修改草案的說明中闡述:“實際上只適用于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的破產還債”。
其后多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職能部門,曾多次組織研討論證企業破產法的立法問題,我都積極參加,而且還參加過四川省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企業破產法草案的制定工作,直至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公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這項工作才算告一段落。
但我覺得,我國的破產問題解決得還不徹底,個人破產問題尚未規定。在社會生活中,早已存在個人破產問題,因于法無據,只能任其拖延,給許多工作帶來困惑,如在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就需要確定某些債務人的破產問題,以徹底解決執行問題,同時,也給債務人一個解脫。
(三)公證法的起草
由于我最早在北京政法學院,也是在全國從事訴訟法的教學研究工作,以及最早在人民日報發表有關公證的文章,又被新華社新聞稿轉載,所以我對新中國的公證立法充滿期望,最早也是最積極參加司法部主持的公證法起草工作,有許多次,參加公證法起草會議的學術理論界人員就我一個。我國公證法的起草工作雖然時有斷續,但我都始終參加,從未缺席,曾被全國公證員協會推選為第一屆理事會理事,也鼓勵我堅持參加公證法起草的熱情。
在公證法起草工作中,有許多理論問題需要研究,最為突出的兩個問題,就是“必須公證”和“統一公證”。
必須公證是指為了充分發揮公證的法制效益、社會效益,國家的有關法律應規定某些關系社會重大利益的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必須進行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眾所周知,公證是當事人自愿進行的,要不要進行公證自己決定;但為了使自己進行重大行為能產生法律效力,則必須進行公證。二者具有內在的聯系,但又有區別,必須公證和自愿公證并行不悖,沒有任何矛盾,這就象結婚登記一樣,要想成為夫妻,必須進行結婚登記,但是否進行登記是完全自愿的,外人不得干預。這在世界各國和各地區,都是這樣作的。但我國由于多種主客觀原因,在民事實體法中,極少規定必須公證的條文,影響了依法治國的進程,這是一項需要提高認識,多領域大力加強協作解決的問題。
統一公證是指國家的公證工作,要由專門設立的專門機構統一進行,不能分散進行,不能證出多門,以免引起混亂。但在公證法起草時,可以進行公證和變相進行公證的機構較多,而且由于經濟利益的促使,有許多公證機構還進行不正當競爭,造成負面影響。
對這兩個在公證法起草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我是積極主張正面解決的,而且還在《深圳法制報》上連續表發文章,進行了宣傳和解釋,起到較好作用,只可惜的是這一組文章,至今未找到。
(四)人民調解法的起草
人民調解工作是在抗日戰爭中興起,在新中國成立之后得到很大發展的新興事物,是廣大群眾對于大量存在的民間糾紛的解決,所采取的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我解決糾紛的有效手段。作為進行人民調解工作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遍布神州大地,熱情支持和參與人民調解的人員極為廣泛,在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管理下,得到蓬勃發展,收到極好的社會效益,在國內外受到普遍贊揚,在國際上被譽為“東方經驗”、“中華民族創舉”。在國內收到良好效益,也減輕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負擔。
人民調解在解決民間糾紛時,有很多優勢,符合我們的國情、社情和民情,為人民群眾喜聞樂見。我很早就從事人民調解的教學研究工作,非常喜愛這一中國特色的解決民間糾紛的機制,曾先后被選為北京人民調解是協會和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的副會長。我非常關注和積極參加人民調解的立法工作,曾被聘為司法部基層工作司人民調解法起草小組的特約研究員。
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問題,也就是制約其進一步發揮作用的問題,是其效力問題。現已賦予其合同效力,雖有所進步,但仍然不夠。如能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水平,達到仲裁員的程度,則賦予人民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效力,是不存在任何障礙的。目前應實事求是地區別對待,逐步推進。機構健全,人員水平高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自己調解達成書面協議的,如認為符合法律規定,質量高的,經當事人同意,可申請基層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進行審查,核準后即具有強能執行效力,這對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及人民法院都是有利的,社會效益十分明顯。過去我在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的會議上,曾多次提出這個主張,并建議有條件的地方進行試點。現在人民調解法已頒行,更應進一步推行這項工作。
人民調解法的頒布施行,具有極為重大的意義,我十分高興和擁護;但從全局來看,我認為還應制定全面的、完整的調解法,全面統籌、協調調解工作,包括個人調解、鄰里調解、社團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使之互相照應,協調發展,以發揮更大的作用。
(五)參與其他法的起草論證工作
我從事民事法律教學研究工作的時間,已超過半個世紀,加之民事法律間的關系密切,故我在參加上述及個法律的起草工作外,還參加了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仲裁法、行政訴訟法等的起草論證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不少被采納和吸收,自己也有很大的收獲和提高。
十九、對強制執行法的執著追求
我這一生,學的和教的法律很多,但卻對強制執行情有獨鐘,不懈追求,甚至是執迷不悟,這表現在倡議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和成立強制執行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一)關于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
我從1954年開始至今近六十年的教學生涯里,主要是教授以民事訴訟法為核心的民事程序法,包括強制執行部分。1979年至1982年參加民事訴訟法起草小組工作時,主要負責執行程序編的草擬、討論、修改、再討論、再修改,直至定稿報批。在以后的民事訴訟法修改工作中,也十分關注執行程序。在較早出版的大百科全書中,我負責撰寫執行程序方面的詞條。在教學工作中,注重實際,非常關心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對于我國久治不愈的“執行難”和個別情況下的“執行亂”這個痼疾,倍感憂慮。
我認為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立法滯后,不能不說是一個首要的重要的原因。我國的立法情況是,將執行程序附帶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中,1991年通過頒行的民事訴訟法共270個條文,執行程序只有可憐的三十個條文,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后,在268個條文中,執行程序增為三十四個,面對十分復雜極為難辦的執行工作的現實,實為杯水車薪,根本解決不了問題。更為重要的是強制執行和訴訟及審判,在性質、任務、原則、制度、程序、措施等各個方面根本不同,“拉郎配”式地規定在一起,無助于問題的徹底解決。于是,我在二十年前,即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修改時,就提出建議,主張民事訴訟法大修改,將執行程序從民事訴訟法中分離出來,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以應社會的迫切需要。
關于執行立法的名稱,各國和各地區不盡一致,有叫執行法或者強制執行法的,有的還冠以民事二字。我認為還是稱為強制執行法為宜,因為它既要規范民事的強制執行,也要規范刑事、行政裁判文書中財產部分的強制執行,還要規范國家賠償裁判文書以及某些行政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工作的機構,一直被稱為執行庭或者執行局,大家不是早就承認的嗎?
對于單獨制定強制執行的建議,開始時了解和關心的人并不多,隨著執行實際的需要和單獨立法的呼吁,情況發生變化,目前執行的學術界、司法界和立法界已形成可喜的共識,我國強制執行單獨立法的美好前景即將實現。
為促進這一工作,我們中國政法大學從事民事訴訟、執行的幾位老師組成課題組,草擬了一個八編三十四章三百六十六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專家建議稿)》。后來與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起草的《強制執行法草案》合并,形成一個新的更全面、更可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建議稿》,上報中央和立法機關,積極促進單獨立法這一歷史任務的完成。
為了完善這個建議稿,我們還進行了多次研討,例如,2010年8月,在革命勝地井岡山,同年10月在虎踞龍盤的南京市,都進行過研討和論證。在南京市舉行的是第一屆中國執行論壇,主題是強制執行單獨立法研究。此次會議由中國行為法學會執行行為研究會、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主辦,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辦。會議共收到論文270余篇,研討分專題進行,會后收錄精選的51篇論文出了專集。我作為中國行為法學會執行行為研究會會長,發表了會議的開幕詞和閉幕詞,對大會進行了引導和總結。
在井岡山舉行的是強制執行立法建議會,由中國行為法學會執行行為研究會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主辦,由于接待力量不足,參會人員雖不甚多,但討論深入,研究深刻,論證充分,成果顯著。我第一次來這風景秀麗的革命勝地,心情激動,情緒高昂,還和大家一起爬上了險要陡峭的黃洋界。為了表示對革命的懷念、對毛主席的敬仰,遂不揣簡陋,不避冒昧,奉和毛主席的著名詞作《水調歌頭·重上井岡山》,湊了一首毫無詞意的“詞”《水調歌頭·偶上井岡山》。現奉出,以求教于各位尊敬的讀者。“從無凌去志,偶上井岡山。千里來朝圣地,為求解疑團。路在林中伸,車在綠叢旋,秀色滿人間。到過錦繡地,別處無須看。轉型期,亂象現,執行難。單獨立法制典,祈天遂人愿。排除障礙干擾,循章奮力征戰,摘帽可期盼。世上遇難事,我們在登攀。”
余二十年前就提出制定我國獨立的強制執行法的設想與建議,現終成氣候,全國執行學術界、實務界已達成共識,積極推進立法。我對此深感欣慰,更受鼓舞積極參加井岡山會議,并精神煥發,在參會之余,寫下這首《水調歌頭·偶上井岡山》的小小詞作。這是學習毛主席雄偉詞作《水調歌頭·重上井岡山》的效顰之作。
[為求解疑團]求解執行難迷津。
[到達綿繡地]指井岡山美景。
[執行難]執行難是我國社會轉型期的產物。
[祈天遂人愿]全國學術界、實務界已達成共識,強烈呼吁我國獨立的強制執行法早日問世,祈望立法界領導俯察民意,不負眾望,為國為民,單制大典。
[排除障礙干擾,循章奮力征戰,摘帽可期盼]單獨制定強制執行法,內容得以詳盡完備,能排除或減輕各種干擾與障礙,執行機構及其人員能依法加強執行力度,盡快摘掉執行難破帽,拋棄“老賴”不良雅號,力促執行工作舊貌變新顏。
[世上遇難事]指單獨制定強制執行法所遇阻力。
(二)關于成立全國性強制執行學術團體
為了促進強制執行法問世,提高強制執行的學術理論水平,加強執行工作力度,力克執行難,使我國的強制執行事業更上一層樓,獲得更大發展,我極力主張建立全國性的強制執行學術團體。此項工作早就開始,早在1996年11月11日,我和常怡、宋太郎、潘永隆幾位教授及河南省鄭州市中級法院執行庭韓中水庭長,在鄭州開會,研究成立中國執行法學會。志氣很大,設想很美,但運氣不佳,障礙重重。經過艱苦努力,通過司法部審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職能部門的同意,經民政部批準,將成立中國執行法學會的請示和材料上報國務院。但一直沒有批準,也沒有拒批。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遂改弦更張,投在中國行為法學會名下。因為我覺得強制執行工作是最大最難最需要研究的行為,行為法學會應有這樣的研究機構。在中國行為法學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支持下,中國行為法學會執行行為研究會終于在2010年4月18日成立,承蒙廣大同仁和領導的厚愛,我被選為執行行為研究會會長。該研究會副會長十一人,其中有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全國人大法律民法室主任等負責人和全國知名學者。現在這個全國性學術團體已頗具規模,組織機構健全,人員眾多,并有自己的“中國強制執行網”,正在積極開展工作。為了促進單獨制定我國的強制執行法,執行行為研究會與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合作,在江西井岡山召開強制執行立法建議研討會,我們這兩個機構又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合作,在南京召開了第一屆中國執行論壇,都取得了很大成績,將會在我國強制執行的立法史下,寫下輝煌燦爛的一頁。
二十、教學研究工作
我從事法學教育與研究已超過半個世紀,主要是從事以民事訴訟法為核心的民事程序法教學與研究,有時也涉及民事實體法方面,我講授的課程有民事訴訟法(含強制執行),公證法、調解法、仲裁法、破產法、中外民事訴訟法比較、中外仲裁法比較、民事程序法、以及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我的教學對象有專科生、本科生、函授生、進修生、雙學位生、遠程教育生、碩士生、博士生等。我較早從事民事訴訟法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培養工作,擔任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導師及其教學組組長。先是培養碩士研究生,待開始培養博士研究生后,就不再兼顧碩士研究生工作。我所培養的碩士研究生據不完全統計有76人,包括極少數是與其他老師共同培養的。我所培養的博士研究生截止2010年共有61人,其中包括我國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學生和韓國留學生。
我根據長期從事法學教育的經驗,總結出教授與學習民事訴訟法以及整個法學的原則,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這就是“三培養”,“三結合”與“三方面”。三培養是指教與學的目的是培養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三結合是指教與學都要掌握理論、立法與實際相結合的方法;三方面是指學習內容包括法律(含法規和司法解釋)、教材論著以及說明實際情況的材料。掌握學習目的、方法和材料,是有機統一相輔相成的,也可稱之為學習法律的“三個三”。
在大學教書,不僅要講授而且還要研究,只有搞好研究,提高教師的水平之后,才能教好學生,故大學的基層組織稱之為教(學)研(究)室。我在長期從事教學工作的同時,還進行了許多與授課內容 關聯的研究工作,在學術理論方面有許多新的認識,有不少還是最早提出和具有原創性的。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關于民事程序法系統工程理論的建立
1、理論的提出
1984年,在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上,我根據長期的民事程序法教學經驗和對實際情況的了解,第一次將系統論、控制論和運籌學的理論,引入民事程序法學,在全國首先提出民事程序法系統工程的理論。這篇論文隨即被《中國法學》雜志編輯選中帶走,在1985年第1期上發表了題為《論民事程序法》的論文,系統地論述了民事程序法系統工程的理論。
眾所周知,任何社會都存在著大量的人民內部矛盾和民事糾紛,這是任何社會都必須面臨和解決的重要課題,解決得好壞,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經濟的發展繁榮和國家的穩定安危。在我國,為了預防和解決廣泛而大量存在的民事糾紛,已制定了不少的民事程序法,為化解矛盾,平息糾紛,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積累了相應的經驗。但是,由于這些民事程序法是單獨存在和發揮作用的,像鐵路警察一樣,各管一段,各自為戰,從而降低了效益,起不到應有的更大的作用。
在我國,對于表現為民事糾紛的人民內部矛盾的解決,主要靠兩個辦法,即政治思想教育和社會主義法制,二者互相配合,相輔相成,共同發揮作用。但對于某些較為重大、重要或者當事人分歧極大的民事糾紛,則主要依靠法律。用法律手段管理社會經濟、群眾生活,維持社會秩序,是社會主義國家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課題。
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律有兩類,一類是民事實體法,包括民法、經濟法、勞動法、婚姻法、繼承法等;一類是民事程序法,包括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公證法、調解法、執行法等。二者關系極為密切,均不可或缺。因為民事實體法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標準,是從實質上解決問題;民事程序法則是解決民事糾紛的辦法,是從程序上解決問題,沒有解決糾紛的標準不行,沒有解決糾紛的辦法也不行。民事程序法不僅與民事實體法相配合,共同解決民事糾紛;而且還有自已獨立的價值,發揮著獨特的作用。從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的過程來看,民事程序法處于極為重要的地位,嚴格依照民事程序法規定,一步一個腳印認真地查明民事糾紛的真實情況,然后運用民事實體法的標準,得出的解決糾紛的結論,則是正確的或者基本正確的;否則,違反民事程序法的規定,只依照民事實體法的規定解決糾紛,則是盲目的,得出的解決糾紛的結論,則正確的概率不大,而付出的代價卻不小。因此,程序優先、程序第一的理念,已逐漸被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所共識和采納。
2、理論的內容
民事程序法的范圍廣泛,凡是作為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辦法的程序、制度和原則,都屬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疇,主要的有公證法、調解法、仲裁法、民事訴訟法、執行法和破產法。
但是,過去這些民事程序法之間是互不聯系的,因而作用是有限的。為了進一步發揮民事程序法的作用,就必須有所創新和突破,建立中國特色的民事程序法體系。為了完成這一任務,必須對現行的各個民事程序法律、法規進行總體考察,綜合分析,強調其系統性和科學性。各個民事程序法律、法規,當其分別發揮作用時,是一種低能的態勢;當其按照科學的順序排列,作為一個嚴密系統發揮作用時,則是另一種高能的態勢。
系統一詞最早出現于希臘語中,是部分組成整體的意思。馬列主義理論創始人就曾明確提出過系統的思想和概念,恩格斯說:“我們所面對著的整個自然界形成一個體系,即各種物體相互聯系的總體”。他還明確指出:“自然界不是一成不變的事物的集合體,而是過程的集合體”。恩格斯這里所講的“集合體”,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系統,他所講的“過程”,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系統的發展變化。實踐證明,系統這個概念是長期發展的結果、社會實踐的產物、人類思維的結晶、人類社會的共同財富。
系統廣泛存在于自然界和人類社會,在現代高度組織起來的社會中,任何一種社會活動,都會形成一個系統。系統是由兩個以上部分組成的有機整體,它們之間是相互依賴相互作用的,整體和各個部分,都具有明確的功能。雖然系統這個整體是由各部分組成的,但以特定結構科學組成之后,就具有新的更為強大的功能。換言之,系統組成部分之和大于各個組成部分之和,即1+1+1不是等于3,而是大于3,這就是系統的作用和功效。
運用現代科學持術手段,創造新的系統或對已有系統旋施加可能的積極影響,使之發揮更大作用,就成為系統工程。工程一詞,本來專指自然科學,諸如水利工程、土木工程等,后來逐漸擴大到社會科學的領域,諸如希望工程、陽光工程等。既然可以把自然科學成果,擴大運用到社會科學的其他領域,當然也就可以推廣運用到法學領域,成為法治系統工程,比如,把系統論、控制論、運籌學等引入民事程序法領域,創制民事程序法系統,這就是將系統工程理論和方法引入民事程序法之后,把研究的對象放在系統的形式中,著重從整體和部分之間、整體內部與外部環境之間的相互聯系、相互作用中,進行綜合考察,以求得問題的最佳處置。
3、理論的特點
客觀事物是相互聯系的,作為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法律手段的公證、調解、仲裁、訴訟、執行和破產等,也有其內在的聯系和制約,應當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用系統科學和系統方法加以研究,從而建立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的中國民事程序法治系統工程。這個法治系統工程,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特點;
(1) 整體性。作為民事程序法的公證法、調解法、仲裁法、訴訟法、執行法、破產法,是從各自不同角度和民事糾紛發生作用的。
①作為這個法治系統工程的第一個組成部分是公證法。從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整體來看,它是真正的“第一道防線”,對于公民、法人和準法人重大的法律行為、法律事件和法律文書,由國家授權的公證組織和人員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證明,從正面引導其步入法制軌道,就可以正面進行引導,解決潛在的爭議,預防糾紛的產生。
②作為這個法治系統工程第二個組成部分是調解法。基于中華民族和為貴的優良傳統,由于國情、社情和民情的要求,調解在我國極為發達,形式多樣,廣泛存在,主要有人民調解、鄰里調解、社團調解和行政調解等,其中以人民調解最具有優勢,人民調解委員會遍布于城鄉和企業,大量的人民調解委員勤勤懇懇,認真負責,不怕犧牲,勇挑重擔,對于社會上普遍存在的民事糾紛,主動介入,進行有效的調解和預防,解決大量的民事糾紛,其數量相當于全國人民法院一審收案的幾倍到十幾倍,為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作出了巨大貢獻。隨著社會發展的需要和人發調解水平的提高,根據有關規定,今后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的調解協議,已具有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遵照履行;如果調解協議是自愿合法的,能正確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并經基層人民法院審核批準后,即具有強制執行力,將發揮更大作用。
③作為這個法治系統工程第三個組成部分是仲裁法。它是商品經濟的產物,當事人之間對較為重大的民商事糾紛,可以在簽訂書面仲裁協議的基礎上,當糾紛發生時,提請仲裁組織和人員解決。仲裁是解決民商事糾紛的有效方式,有許多優勢,也得到國家的支持,如個別當事人不遵守仲裁裁決,不主動履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申請并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目前我國的仲裁委員會是按地域設立的,彼此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另外,還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各類仲裁案件,當然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前提。
④作為這個法治系統工程第四個組成部分是訴訟法即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是公民、法人及準法人發生民事糾紛后所采取的一種有效解決辦法,是由法院進行審判,屬于司法解決的范疇。司法解決是任何國家解決民事糾紛的最高手段和最終方式,具有極大的權威。當事人對其發生的民事糾紛,如不愿經過民間調解,不愿采取仲裁方式,即可選擇訴訟的手段,通過法院的司法程序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解決民事糾紛有二種方式,一是調解,二是判決。這里的調解是訴訟上的調解,和訴訟外調解的人民調解,性質、效力均不相同。
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所作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否則,勝訴一方當事人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⑤作為這個法治系統工程第五個組成部分是執行法。執行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措施,依靠國家力量,強制敗訴當事人完成義務,實現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事項。可以強制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除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之外,還有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及某些行政決定書、處罰書。
執行是一個重要環節,對這個系統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利益沖突,各執已見,甚至義氣用事,爭執不休,對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相當多的人不會自動履行,只有強制執行的保障,才能使其實現,才能維護社會秩序,促進改革開放,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目前強制執行的規定,還包含在民事訴訟法中,但性質不同,難于兼容,而且內容太少,缺乏操作性,預計不久的將來即可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
⑥作為這個法治系統工程第六個組成部分是破產法。依照破產法進行的破產程序,最后就是執行,即將破產財產變現,依法分配給債權人。如遇障礙就要強制執行。所以說破產法也是這個法治系統工程的有機組成部份。
(2) 綜合性。綜合性是系統工程的一個重要功能,是將組成整體的各個部分,綜合排列成合理的體系,使各部分之間互相依存,互相促進,形成新的合力,發揮更大作用,大于各部分功能的簡單之合,在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法治系統工程中,公證、調解、仲裁、訴訟、執行、破產,都有各自的功能,都從不同方面發揮作用,為共同的目的——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而“各盡所能”。但這只是簡單的工作,是“各自為戰”,發揮的作用和顯示的功能是有限的。如組成民事程序法系統,各部門工作人員能改變理念,掌握系統的理論,除作好各自部分的“本職”工作外,還要有意識地配合、照顧其他部分的工作,以便“攜手共進”,發揮更大作用。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關于人民調解所做的工作,就是典型的例證。人民調解工作由司法部指導和管理,民事訴訟(審判)則是人民法院的職能,過去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完人民法院有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職責,但卻很少活動,鮮有成績,人民調解和民事訴訟幾乎成為兩股道上的車,互不接軌,起不到互動互助的協同作用,致使人民調解工作水平難以提高,而人民法院的收案又直線上升,不堪重負。原因之一就是全國人民調解委員會收案數由過去相當全國人民法院一審民事收案的17:1,下降為7:1。不久前,經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協商,報中央批準,發出相應的規范性文件,重申基層人民法院應加強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明確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調解協議書,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合同效力,不得任意反悔;如果拒不履行義務,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要審查原有的調解協議書,認為正確的,即作出裁判,支持調解協議書的效力。這樣,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得到指導和支持,威信能夠提高,收案率也會明顯上升;人民法院的收案率將會下降,工作壓力減輕,能更有時間和精力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形成可喜的良性循環局面,這就是民事程序法系統工程綜合性的一個典型例證,已收到并將進一步收到良好的社會效益。
(3) 反饋性。反饋性是控制論的一個重要概念和基礎措施,是將控制系統的信息作用于施控系統,再把產生的效果輸送回來,并對控制系統及被控系統的信息再輸出而產生作用的過程。換言之,就是根據系統中各部分過去的情況變化,互相影響的結果,來調整未來的行動。這種用系統活動的結果來調整系統活動的辦法,就是系統論和控制論中的反饋性。
在民事程序法法治系統工程中,這種反饋性是很明顯的。反饋有多種情況,可以是某一部分工作做好了,要求其他部分配合,以期共同提高。例如,人民調解工作做好了,威信提高了,解決的糾紛多了,要求人民法院的工作相應加強,形成良性循環。也可以是某一部分工作未做好,需要其他部分配合,以改變局面,挽回損失。例如,某個時期某個地區,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未做好,致使調解委員會的收案率下降,從而也促使人民法院的收案率上升,工作被動。因此,人民法院在改進指導工作的同時,也要求人民調解委員會予以配合,共同打破被動局面,邁上新的臺階。
(4) 最佳化。這是系統工程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是系統方法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就是要求系統工程內各部分之間配合,達到最好的狀態,產生出最好的效益。怎么才是一個系統的最佳化呢?在自然科學的系統工程中,可以根據需要,運用最新技術手段,進行精確的定量分析,得出相應的數據,了解是否達到最佳化。有些一時無法作到定量分析的,也可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進行。
在社會科學中,則情況有所不同,不少學科是無法運用最新技術手段,進行精確的定量分析的。就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民事程序法系統工程來說,就是如此,只能運用定性分析的方法,作出概括的了解和比較,以求最大程度的最佳化。需要指出的是,在民事程序法系統工程中,還可運用法治運籌學的方法,對其各個部分進行分析,找出最佳的配合方案,使部分和整體都能達到最佳的理想境界。
4、理論的建立
我認為,作為這一系統工程組成部分的公證、調解、仲裁、訴訟、執行、破產等,都屬于民事程序法系列,因而這個系統工程也應稱之為民事程序法系統工程,是一種新型的社會主義的法治系統。對于民事程序法過去理解較窄,往往只把民事訴訟法作為民事程序法;當然,民事訴訟法的確是民事程序法,但只是其中一個部分,也可說是重要部分;但卻不是全部,其他還有公證、調解、仲裁、執行以及破產等法律,都是民事程序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對民事程序法進一步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民事程序法中的問題很多,限于篇幅,現只能提出兩個重要問題:
一、關于民事程序法的指導思想。我國民事程序法的根本指導 思想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①唯物辯證法是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根本指導理論,當然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
②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是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根本指導方針。人民內部矛盾是民事糾紛的諸方主體,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對目前暫時的、較小的利益發生的沖突和爭議,當然應當按照民事程序法的規定,加以預防和解決。
③實事求是是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根本指導方法。實事求是是馬克思主義的重要原理和思想路線,當然也是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 的根本指導方法,民事程序法系統工程就是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建立和運行的,既不能超越現實,辦做不到的事,又不能畏縮不前,不辦能做到的事。
二、關于民事程序法的基本原則:
①查明糾紛的真實情況,做到以事實為根據。
因為民事程序法是預防和解決民事紀紛的法律,只有在查明了事實、分清了是非,做到以事實為根據,才能真正做好預防糾紛的產生和激化,才能妥善及時地解決民事糾紛。
②貫徹便民思想,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作為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民事程序法系統工程,是做人的工作,涉及的人員極其廣泛。因此,必須貫徹便民思想,切實為辦證(公證證明),辦案(調解、仲裁、審判、執行、破產)的當事人著想,盡量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當然,這是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前提下進行的,便利當事人和保證辦證、辦案質量是可以而且應當統一的,是并行不悖的。
③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相結合,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
對于廣泛而又大量存在的民事糾紛來說,必須做好預防和解決這兩方面工作,預防是防患于未然,解決是治理于既然,在糾紛未發生時防止發生,未激化時防止激化,如發生后則積極妥善解決,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應當貫徹執行防治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只有這樣,才能正確處理大量存在而又影響深遠的人民內部矛盾,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更大貢獻。
④依法強制和說服教育相結合,鞏固安定團結,促進生產建設。
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更多的是做人的工作,這就需要喻之以理,動之以情,充分做好說服教育工作:但是,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民事程序法系統工程,是法治工作,當然要有強制,法的本質是強制,沒有強制就沒有法律。于是,將二者很好地結合起來,發揮各自的作用,就成為民事程序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二)關于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的倡議
強制執行法又稱民事執行法民事強判執行法,是關于規范國家司法機關實現和當事人執行生效律文書內容的立法,是國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保障。執行有民刑之分,刑事執行主要是依照監獄法:民事執行則主要依照執行法,因其本質和特點是強制,故稱為強制執行法加以強調是可行的、妥當的。
我和強制執行法有不解之緣,從1954年到北京政法學院法從事民事訴訟法(含執行程序)等教學研究工作以來,已經半個多世紀,是我國最早從事民事訴訟法和強制執行法教研工作的第一人。1979年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起草小組成員,參與長達近三年的民事訴訟法起草工作,主要就是分工負責執行程序編條文的草擬、討論、修改、確定工作。其后,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又積極參與,主要還是負責執行程序編,盡力從立法層面解決“執行難”和“執行亂”的社會痼疾。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頒行,執行程序編和過去相比,得到一定的加強和完善。
我在參與民事訴訟法試行和正式頒行的立法工作中,就深感民事強制執行立法的重要;后來大量出現執行難和執行亂的尷尬局面,受到廣大當事人和整個社會的責難,又清楚看到執行部分立法的不足,在試行的民事訴訟法中,執行程序僅有24個條文,就是在正式頒行的民事訴訟法中,也只有30個條文,在2007年修訂后,也只有34個條文,是遠遠不敷實用的。執行法是民事程序法的一個重要的部門法,對整個程序法體系起著支持和保障作用:但卻又如此單薄簡單,規范不了極為復雜的執行工作,促進不了當事人履行或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在草擬執行程序編條文草案時,我就想增加條文數量,而且也寫了不少,但宥于當時形勢,最后還只能忍痛割愛。于是,我在1991年修改民事訴訟法的各種場合,提議應大修大改,正式提出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并大大增加條文的設想和建議。其后,又在不同場所進行呼吁。2001年,我承擔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課題,與中國政法大學的幾位老師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課題組,任組長,進行實質性的工作,去國內外進行調查研究、召開一系列學術研討會,在反復論證的基礎上,于2004年2月,正式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草案)。
這個專家建議稿是在反復研究修改的基礎上,提出的第二稿,共8編34章
366條。第一次于2005年8月,出版《中國強制執行法”試擬稿)》,第二次將于2011年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專家建議稿)》立法理由、立法例參考及立法意義。第一編通則,是關于強制執行法總的原則性的規定,特別對執行機構和人員設了專章,對這個敏感的爭議頗多的問題,作了明確規定。第二編執行程序的一般規定,對執行程序的啟動、進行、變化和結束以及執行救濟作了規定,特別是對其中被執行人的變更與追加、執行方式的變更等這些棘手問題,作了明確規定。第三編實現金錢債權的執行,這是復雜而又重要的一編,根據執行對象的不同,分別對現金、存款、收入、不動產、知識產權、債權以及船舶、航空器的執行,作了詳細規定。第四編實現非金錢債權的執行,包括實現物之交付請求權的執行和實現行為請求權的執行。第五編保全執行和先予執行,重點是保全執行。第六編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執行程序的特別規定,它有很大的特殊性,和涉外程序分別規定是十分必要的。第七編涉外執行程序的特別規定,從涉外執行的特點入手,作了細致的規定,以加強操作性。第八編附則,對本法的適用范圍、本法的效力優先等重要問題,作了規定。
強制執行獨立成法的思想,從提出到當前的實踐,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從無人認同到現在學術理論界、司法實務界達成共識,也得到國家立法部門和領導同志的支持,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強制執行法專家建議稿草案的提出,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我和大家一樣,都熱烈期盼和歡呼《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的問世,以推動我國執行事業更快發展、再上層樓。
(三)關于民事證據法的設想與建議
民事證據是民事訴訟的核心問題,是查明案件事實、分清爭議是非的保證,在民事訴訟法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但是,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卻極其簡單,只有12個條文,遠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我在1997年的一次學術會議上談到加強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時,提出細化強化民事證據規定的設想。
民事證據和民事執行有所不同,民事執行是民事訴訟的“附加”部分,與民事訴訟的性質、任務、原則制度措施,等完全不同,是可以單獨設立的;而民事證據則是另一種情況,是“結合”在民事訴訟法中,是難于完全而清晰地分離的。于是我有兩個想法,一是制定獨立的民事證據法,詳細規定民事訴訟證據及其規則,而在民事訴訟法中,仍保留必要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及適用的程序,二者互相呼應,互相配合,共同為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服務。二是仍保留在民事訴訟法中,可以強化和細化,增加條文和可操作性,以達到完善民事證據規定的目的。我傾向于后一種作法,因為民事訴訟法的核心和重點是民事證據,如果抽走,則不成其為民事訴訟法,是不可想象的,因而還是繼續保留為宜。假如要抽走另行立法,還有一個關系問題,即民事證據與刑事證據、行政證據的關系如何處理,是各立門戶,成為三部訴訟證據法,還是三合一,制定一個獨立的訴訟證據法,都不好處理。如果在三個訴訟法中,分別加強證據部分的規定,則就勿需解決這樣的難題了。因此,我在各種場合,均建議在三大訴訟法中,各增強訴訟證據的份量,完善證據制度使之發揮更大作用。
(四)關于重新認識公證的效力與作用問題
公證是民事程序法的第一個組成部分,在引導社會行為和預防民事糾紛方面,發揮著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學術界對公證效力和作用的認識還不夠深入,目前一致的看法是,公證的效力與作用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民事法律關系成立要件:二是民事訴訟特殊證據:三是民事強制執行的特殊根據。這種認識雖然不錯,但卻很片面和膚淺,忽略了公證工作主要的效力和作用。
上述三個效力是公證證明行為的“消極”效力,是成為某種民事法律關系成立要件時、或者公證證明成為系爭標的或者成為執行根據法律文書時,才會具有的效力,因而發揮作用的范圍是有限的。在公證證明活動中,絕大多數的證明行為在真實合法的狀態下得到確認,在正面引導的活動中,都被公證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所接受和實施而產生巨大的社會效益。這是絕對不應忽略的現實,是發揮作用的主要方面;否則,對廣大公證當事人活動及有關人員的勞動,對占絕對多數的公證證明活動和巨大效力不予承認,是不公平的。于是我在1995年給研究生上公證課時,第一次提出這個問題,強調公證的首要作用是對社會進行正面引導,使真實合法的公證事項發生效力,付諸實施后,發揮作用,產生效益。因此,我認為公證工作的效力和作用是四個而不是三個。
(五)最早提出“必須公證”和“統一公證”的理論
“必須公證”和“統一公證”,是公證工作中的兩個基本概念。必須公證是指某些重大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書,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進行公證,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統一公證是指公證行為只應由國家指定和授權的公證組織人員進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我就在《深圳法法制報》上發表連載文章,提出必須公證和統一公證的理論,其后總在不斷呼吁,已得到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基本認同。
公證是自愿的,是由當事人自愿到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進行公證的,這是指它進行的程序;至于哪些事項必須公證,不公證即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則是另一回事。事實證明,必須公證和自愿公證,是從不同角度進行規范的,是并行不悖的。正如結婚登記是當事人自愿進行的,但結婚必須登記,則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不登記則不能產生合法婚姻的效果。必須公證的事項,應限于重大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書,一般應由民事實體法規定。但我國由于歷史原因和認識的不到位,我國民事實體法很少規定必須公證的事項。但這種規定,對穩定、改革、開放又是十分必須的,我曾建議公證法中作出相應規定,也不失為一種必要的補充辦法。這里雖然存在程序法規定實體法內容的“越權”行為;但卻是必要的、可行的。我歷來主張民事實體法和民事程序法規定的內容,是可以適當交叉的,事實上民事程序上的不少內容已為民事實體法所規定。在公證事項立法上,來個相反的適當的交叉,完全是可以的、必要的。因為民事實體法沒有規定,公證法不得不予以補充,這完全是為改革、開放和穩定的大局著想的。
我國的公證證明活動,歷史上是由專門的公證組織和公證人員統一進行的,這對保證公證證明的質量,提高公證效率和效益,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由于利益的驅使和其他某些因素,不少組織和人員也進行證明活動,諸如鑒證、見證等這種“證出多門”的狀況,不利于公證工作的開展,也有損于當事人和社會利益,是應當糾正的。
(六)關于民事訴訟法主體身份的正名問題
在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作為訴訟主體的當事人的身份,稱之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在學術界實務界已認識一致,在立法上也普遍采用。但我認為是不妥的,公民和其他組織的稱呼,應當更正。
關于第一種人公民的稱呼,函蓋不全。眾所周知,公民是有年齡限制的,而且是個政治性概念,不到十八周歲的和剝奪了政治權利的,都不在公民的范疇中,但他們還是具有民事權利的,還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主體承擔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故這個稱呼應當改正,我認為稱之為自然人才是準確的。
關于第三種人的稱呼,叫法不一,在國外,叫做非法人團體;在我國,多數稱為其他組織,在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中,都是這樣寫的;在個別法律中,也有寫為非法人單位的。但我覺得這些稱呼都是不科學的,應當重新考慮,予以正名。
非法人團體或者非法人單位只是個中性名稱,只具有排除性而無確認性。至于是什么性質的組織(團體或單位),關沒有正面回答。極而言之,不是法人的組織,是否都屬于其范疇呢?比如黑社會組織、犯罪團伙等等,是否包括呢?當然是不包括的。但文字上是不周全的,給人留以歧義的余地。一個科學的完美的名稱,不應從負面說明它不是什么,而應從正面說明它是什么。
至于其他組織這個名稱,也是不夠科學的。眾所周知,其他是相對于主要而言的,有了主要的主體,才會有不重要的與之相類似的其他,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沒有出現主要的主體,都是一些次要的其他組織,似乎有“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之嫌。再說其他組織的范圍也太廣泛,和上述非法人團體一樣,不夠周全,不能從文字上明確排除黑社會組織、犯罪團伙等等的“滲入”,故這個名稱也是不可取的。
我在2001年10月給博士研究生上民事訴訟法學課時講到這個問題,提出自已的看法。認為這個名稱應從正面考慮,可以稱之為“準法人”,即在民事訴訟中,發生爭議的當事人,除自然人、法人之外,還有一個相當于法人的組織,它們雖然不具備法人資格,但有自已的名稱、地址和負責人,可以依法從事民事訴訟活動,享有訴訟主體的權利,承擔訴訟主體的義務,相當于法人的訴訟地位,可稱之為準法人。有的國家軍銜中,設有準尉和準將,也就是相當于軍官和將軍,我們稱之為準法人,就是相當于法人的意思。這是從正面命名,不會發生歧義,黑社會組織、犯罪團伙是混不進來的。總之,我認為我國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的身份應稱為自然人,法人和準法人三種。
(七)關于強化檢察監督的理念
權力需要制約,行使權力需要監督,在司法權的運作上也不例外。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保證法律的統一實施,防止權力的濫用,具有重要作用。早在20世紀70年代參加民事訴訟法起草時,我就主張強化民事訴訟的檢察監督,認為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只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有權進行監督,未免失之偏頗。在民事訴訟中,作為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的公民、法人、準法人如有違法事件發生,人民檢察院亦應對之進行監督,提請有關部門糾正。這里不發生公權力對私權利的“干預”問題,發生的只是違法應否糾正的原則性問題。因此,我主張人民檢察院有權利也有義務對民事訴訟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現行民事訴訟法只規定“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顯然是不夠的。
至于民事執行活動,由于其重要和復雜,檢察監督更為必要;但過去立法規定是不完備的,理念是比較落后的,司法實踐也是欠缺的,因而沒有明確規定對民事強制執行行為的檢察監督,這也是形成當前“執行難”和“執行亂”的原因之一。我在參與民事訴訟法起草執筆草擬執行程序編條文時,就已感到檢察監督的必要,并試圖寫入條文,但由于當時環境及條文數量之限,終未做成。這次在牽頭草擬《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專家建議稿)》草案時,就在基本原則中明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強制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并在通則中專門規定了監察監督的內容和程序。而且,明確規定了檢察院同級抗訴的程序、調卷審查、審查結果的處理、檢察建議及抗訴的限制等,有利于健全與完善對民事強制執行活動的監督,有助于對執行難和執行亂的克服。
(八)我是最早參與企業破產法的起草和理論研究工作的
長期以來,似乎在立法界、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一種說法:新中國破產立法的準備工作是在1984年之后開始的,而且,有人硬說是他自已首先提出破產法的立法問題,儼然成了新中國破產立法的“倡議人”。其實不然,新中國的破產法起草準備工作絕對早于這個時期,實際上,在1979年9月我國民事訴訟法起草小組成立之后就開始了。整個來說,我國破產立法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在民事訴訟法試行起草過程中。在此之前,新中國沒有進行過破產法的起草,在那個年代,“破產”一詞都成為忌語,當然不可能談什么破產立法的。從1979年9月后,在民事訴訟法起草過程中,經過大家認真討論,認為在我國的企業中,存在著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的破產問題,我國的第一部民事訴訟法,應規范這個問題。當時剛剛經歷過“文化大革命”,大家都心有余悸,誰也不愿意負責草擬破產程序的條文初稿,最后經領導指定,任務落到了我的頭上。其實我當時也存在恐懼心理;但任務已定,只好硬著頭皮勉為其難了。經積極準備,收集資料,仔細研究,總算提出一章“清產還債程序”,共18個條文。為了避免“破產”一詞 的強刺激,還煞費苦心地將其改為“清產還債”這個刺激較小的名稱。就是這樣,仍免不了“厄運”,到最后關頭,當民事訴訟法草案要送審時,大家又猶豫了,考慮到當時的經濟發展狀況和人們的思想認識水平,為了保證民事訴訟法草案的順利通過,遂決定(我也是同意的)將清產還債這一章抽了下來。經過長期研究和準備,已經形成系統條文的破產規定,就這樣“未曾出師先夭折“了。
第二個階段是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時期。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在我國出現了不少企業破產問題,從1984年開始,學術界探討這個問題,接著成立企業破產法起草小組和起草工作小組(我任起草工作小組副組長),由工作小組先提出條文初稿。最初設想是起草全面的破產法草案,但客觀條件不成熟,遂先起草企業破產法草案,后又考慮各種所有制企業的極大差別,還是先解決最難辦的問題,于是在該法的第二條加以限制,只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由于當時的客觀條件和立法指導思想的保守,這個于1986年12月公布、1988年11月起施行的企業破產法(試行)只有43個條文,遠遠滿足不了實際工作的需要。
第三個階段是民事訴訟法修改和正式頒布時期。企業破產法(試行)明文規定本法只適用于全民所有有制企業,但當時的實際情況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很難破產,而破產較多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等卻沒有規定,出現了立法空白。于是,經過充分醞釀,對民事訴訟法(試行)進行修改時,增加了一章,即1991年4月頒布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的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主要是擴大了適用范圍,將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人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 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納入了破產還債的范圍,補充了企業破產法(試行)的不足。民事訴訟法修改的全過程,包括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等增補部分制定的過程,我都始終參與。
第四階段是制定企業破產法時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對破產法律制度的需要日益強烈,于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經委員會牽頭起草破產法草案,由于原企業破產法(試行)條文過少,內容簡單,只能重新起草這部市場經濟急需的法律,我也參與了立法的(包括參與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破產法草案)研討工作。這是一部比較全面規范破產問題的法律,既著眼于現實,又考慮了未來,具有開拓精神,已于2006年8月27日通過頒行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我在參加企業破產法的立法起草工作之前和之中,同時進行破產理論的研究工作,對許多問題有了較深入的理解和新的發現。
(九)提出完整的民事訴訟法學科的理論體系
我國由于幾千年封建社會的影響,具有輕視法律的傳統,而在法律中,又是重刑事、輕民事,重實體、輕程序,作為民事程序法的民事訴訟法,處于“輕中之輕”的地位,新中國成立后的相當長時期,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并無多大進展。
改革開放以來,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隨著生產的發展,對外經濟活動的增加,民事訴訟法發揮作用的場所更為寬廣,民事訴訟法的地位亦有所上升,理論研究也漸趨活躍。但系統的理論研究仍顯滯后,趕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
有鑒于此,我牽頭組成《民事訴訟法原理》課題組,得到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基金資助,于2003年4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民事訴訟法原理》(我任主編,78萬4千字)的專著。該書對民事訴訟的理論作了系統的梳理和研究,全書除緒論外,分為基本理論篇、程序制度篇、程序關系篇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民事訴訟目的、訴權、訴訟標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當事人、民事訴訟行為、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證明和既判力;第二部分包括審級制度、審前程序的基本架構、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上訴審程序、再審程序、法院調解制度、訴訟費用制度;第三部分包括民事程序法體系化、民事訴訟與實體法關系、WTO與我國民事訴訟改革、非訟程序、執行程序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的沖突及其解決、民事司法賠償。
這三大部分是緊密聯系,互相影響的,以民事訴訟的基本理論為指導,以民事訴訟的程序制度為基干,以民事訴訟的程序關系為紐帶,形成了結構合理,相得益彰的整體,初步建立了完整的民事訴訟的理論法學休系。
由于這一理論法學體系的建立和該書的重大影響,目前正在該書的基礎上編寫以我為主編的供法學碩士、博士研究生使用的民事訴訟法學教程。為研究生編寫法學教材,這在我國還是第一次,必將造成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十)倡議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的修改和完善
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公布施行的時間已長,社會經濟和國內外形勢發生重大變化,這兩部法律都已屆修改之時,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將其修改列入立法規劃。為了搞好這兩部重要法律的修改與完善,促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應當理論先行,對有關兩法的修改與完善問題,進行深入地調查、分析和研究,為立法工作打下良好而堅實的基礎。
多年前,我就提出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的修改與完善問題 ,并不斷呼吁;在兩法修改提上議事日程之后,為了推動兩法修改與完善的理論研究工作,由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與南京大學法學院,于2004年6月5日在北京召開中國民事訴訟法、仲裁法修改與完善的全國學術研討會,出席會議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仲裁委員會、全國許多高等法學院校、研究機構的領導和同志,以及部分法學碩士、博士研究生代表,共128人。我作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訴訟法學研究中心顧問主持大會并發表了講話。我認為兩法的修改與完善,應當實事求是,從我國實際出發,進行充分的實證調查研究,堅決奉行法律本土化原則;應當注意分析研究其他國家及地區立法的經驗教訓,以收事半功倍之效;應當尊重民事訴訟和仲裁的自身規律,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仲裁權利,避免行政化的不良傾向;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可不受兩法原框架和條文數量的限制,該修改的就修改。總之,修改與完善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必須求真務實,與時俱進,切實做好工作。大會經過充分的討論、研究,在修改與完善兩法的主要問題上達成了共識。
2010年下半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立法規劃,已啟動民事訴訟法的修改程序,我也積極投入了這項具有重大意義的工作。修改民事訴訟法遇到的首要問題就是如何妥善處理執行程序,是單獨立法還是仍保留在民事訴訟法中。這個熱門話題已討論多年。我在二十年前就主張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之后不斷呼吁和建議,力求圓滿完成這個歷史任務、時代使命。
(十一)關于“平衡論“理論的設想與提出
我在半個多世紀法學教育與研究的生涯中,在與社會實際及司法實際的長期接觸中,通過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的專業活動,充分看到糾紛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與爭議。在民事訴訟和仲裁實務中,認識到原告和被告、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攻擊”與“防御”。通過爭議與辯論,解決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達到了新的團結。凡此種種,逐漸理解到“平衡”的必要。進而通過對哲學和其他社會科學有關理論的學習、研究,深入探討,眼界大開,思維升華,認識到不僅在民事糾紛的預防和解決中,就是在整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矛盾,有的轉化為紛爭,通過各種方式,使這些矛盾和紛爭得到解決,達到平衡,使自然界和社會得以存在和發展:繼而再產生矛盾,發生紛爭,再次解決后,又達到新的平衡,如此周而復始,螺旋上升,達到更高的境界。平衡是客觀世界發展的普遍規律,比如,在自然界,雞由于產卵和繁衍后代的需要,在自然群體中,總是母雞多于公雞。在人類本身的再生產中,排除人為因素,從大量觀察得出的數據是,男女嬰兒出生的比率為103:100,因為男性由于戰爭、車禍等因素死亡率較高,故留出了三個“損耗”。
事實充分證明,“平衡”是自然界和人類社會極為重要的根本法則之一,各種事物都處于矛盾的平衡之中,隨著事物內部的變化,舊的平衡將會逐步被打破,經過演化,達到新的平衡。在這種從舊平衡到新平衡的發展中,自然界得以發展變化,人類社會得以存在和發展。矛盾是事物存在的一種形式,團結或者爭斗是發展的動力,平衡是追求的永恒目標,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所以,我認為“平衡”應成為一種重要的理論,在“矛盾論”之外,還應充分研究、探討和建立“平衡論”這門學科。這種設想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就已有過,1999年,在一次外地講學的課堂上,提出了“平衡論”的構想和研究輪廓,深得大家的認同和贊揚。我計劃將來在法學教研任務不是太忙時,要潛心研究這一課題,對“平衡論”理論的建立貢獻微薄之力。
(十二)關于構建大調解格局與制定大調解法的設想與建議
社會穩定是改革開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前提和基礎,但影響社會穩定的社會矛盾和民事糾紛,又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因此,盡好、盡快地解決民事糾紛,化解社會矛盾,就成為我們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 。我國積數十年之經驗,積累了許多解決民事糾紛的辦法,諸如社會性、行政性和法律性手段;在各種手段中,又有許多不同的形式。但最好的為廣大群眾喜聞樂見的辦法還是調解,它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符合我們的國情、社情和民情。
調解的方式很多,但目前卻是單獨存在,各自為戰,未能建立體系,形成合力,在社會穩定和經濟建設中發揮更大作用。于是,我在上個世紀末,在不同場合向許多領導單位建議,應當以整個社會為舞臺,建立大調解的格局,這個調解包括由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的人民調解,行政機關主持的行政調解,群眾調解組織主持的社會調解,法院主持的司法調解等。這些調解活動,以司法調解為核心,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互相聯系、互相支持、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以和為貴、讓為賢,用平和的民主的調解方式解決各種糾紛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們應當重視調解工作,應當迅速建立大調解的格局,形成合力,提高效率和效力。為了更好地規范和引導大調解的健全和完善,應當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將各種行之有效的調解方式,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定,有完整的調解程序,產生應有法律效力,形成調解的系統工程,建立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以保障安定團結,促進改革開放,加速社會主義的現代化建設。
現人民調解法雖已頒行,我仍認為制定全面的完整的調解法是必要的、可行的。
(十三)開創法學理論研究與司法實務工作融為一體的嶄新道路。
理論結合實際,這是所有理論包括法學理論研究的基本原則,是推動理論研究與實際工作發展的必由之路,這也是我半個多世紀以來教學研究生涯所嚴括遵循的。但是,在2010年由我牽頭成立中國行為法學會執行為研究會時,又走出了一條新路,將法學研究人員與執行實務人員融合在這個全國性學術團體中,全國從事執行法理論研究的知名學者,與全國從事執行工作的實務界領導與骨干,都參加這一級織成為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和常務理事。這種“融合”比過去的“結合”更為親密更為默契,工作更有成效,已在古都南京成功舉辦了第一屆中國執行論壇,并將出版反映會議成果的論文集。這個學術團體在促進單獨制定強制執行法工作中獲得很大成效。實踐證明,這是一條成功的大道,我們將在這條金光大道上奮勇前進。
二十一、我的人生逗號
承蒙蒼天眷注,我已年至耄耋,亦算十分幸運的了。在這八十初度的日子,可說是我的人生逗號時期,回顧以往,稍加梳理,明顯發現我的人生命運是和國家民族的命運息息相關的,民族蒙難,我則苦難;國家混亂,我則受難;國家興旺,我則發展。我這八十年,大體可分為六個價段。
(一)童年時期(1931年—1937年)
我生于發生日本軍國主義侵華的“九一八事變”的1931年,民族危難,社會動蕩,我家這種升斗小民,當然也要遭殃。及至我上學的1937年,又發生日本軍國主義全面侵華的“七七事變”。在這些苦難的日子里,我的童年也是不幸的,沒有任何值得眷戀的幸事。
(二)小學、中學時期(1937年——1949年)
我的小學時期是在日本侵略者鐵蹄下度過的,在學校要學日語,被迫接受奴化教育,所幸我家處于偏僻鄉村,受害程度有所減弱。中學時期是在蔣介石、閻錫山統治下度過的,民不聊生,教育當然不受重視。我這些年也是在混日子,沒有學到什么知識。所幸我父親也在我上學的小學任教,主要教語文,在他的督促教育下,還算學好了語文課,為以后進一步提高,打下了基礎。
(三)大學至工作初期(1949年至1957年)
我的大學時期是從1949年9月至1954年7月,在謝覺哉為校長的中國政法大學和吳玉章為校長的中國人民大學度過的。在中國政法大學三部,學習的內容主要是社會發展史,進行思想改造,交代歷史問題,只有半年的時間。乃至1950年3月進入中國人民大學的前半年,還是學習社會發展史,改造思想,交代問題。有人開玩笑說,我們學了一年猴變人,在修成正果之后,才正式進入大學課程學習的。
在人民大學學習的四年,我學了不少東西,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我當時年輕氣盛,要求嚴格,對學習是十分認真努力的,整個四年的考試成績,全為優等(5分),是我們年級二百多人中的佼佼者。而且還擔任副班長(實際也干班長的活),深受學校和老師的厚受,畢業時被評為校級全優模范生,分配至外交系,當正規的(4年制)國際宣傳研究生。
1954年7月,調入北京政法學院,從事民事訴訟法、執行法、調解法、民法、婚姻法等的教學研究和帶學生生產實習,一切都是正常的,朝氣十足,蒸蒸日上,對前途充滿信心和幻想。
但好景不長,我家鄉山西省安邑縣開展“改造落后鄉”運動,我家由中農改劃為“地主”,后到1978年予以糾正,宣布地主為錯劃,政治上平反,經濟上退賠,但這二十多年被株連被歧視的滋味確是非常難受的;特別是在1957年的反右運動中,因參加“二十人大字報”的簽名受到處分后,處境極為困難,所以我把1957年前后劃分為兩個階段。
(四)工作前期(1957年至1979年)
1952年反右之后,政治運動連續不斷,諸如下放勞動、四清運動、文化大革命等,我都參加了,但此時的身份已經大變,背負著家庭出身不好,歷史問題不清、政治面貌群眾的重壓,成為可以改造好的“黑九類”。其實這些都是冤屈的,地主成份是遭陷害被錯劃;歷史問題是因在上中學時,被人暗中填了名字算是參加過閻錫山的“民族革命同志會”,有人說在抗日戰爭期間這個組織還不應是反動性的,并且我根本也知情;政治上的“不進步”是我不能掌握的,在那些些年代,盡管我連續不斷地遞交入黨申請書,經常向黨組織匯報思想,自我感覺還不錯,但在地主出身重壓下,當然入黨是根本無望的。在文化大革命中,能隨大流作個逍遙派,就已經不錯了。當時的政法學院是黨校性質的,是比左更左的地方,我的目標是“茍且存在于政法,不求聞達于上層”,只要能平安度日,就算萬幸了。
1972年至1979年,在北京政治學院被撤銷的年代,我輾轉到了河北師范學院工作。在河北師范學院的八年,從事中國近代史的教研工作,由于是新課程、新環境,就更加積極努力。所以在這個時期還是順利的,得到同學、同事和領導的贊揚,連續多年被評為先進教師、先進工作者。
在這個時期,我是努力工作,積極勞動,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任勞任怨,艱苦不辭的。
(五)工作后期(1979年—2005年)
1978年撥亂反正之后,全國形勢大好,法律受到重視,北京政法學院亦得以復辦,我也從河北師范學院返回原崗位,從事以民事訴訟為主的民事程序法的教研工作,由于這些課程是本科高年級才開始上的,這時比較空閑,正好此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進行民事訴訟法的起草工作,我就奉命去參加。
民事訴訟法起草小組成立于1979年9月12日,17日集中辦公,任務是起草民事訴訟法條文,討論、修改,再討論,再修改,直至上報審核。我當時主要負責執行程序這一篇。其中有一段時間,我還負責清產還債(實為破產)程序條文的草擬、修改工作,直至定稿,后來起草小組決定不上報送審,我也完全同意,因為這樣有利于民事訴訟法的通過。1982年3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通過頒布后,起草小組仍保留兩年多,進行試行的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準備工作,乃至1984年后,起草小組成員才陸續返回原單位,我屬于最后離開的。在此之前,我已經常回校給本科生上課。
從民事訴訟起草小組返校后,進入正常的教學研究階段,為本科生講授民事訴訟法等民事程序法以及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比較研究等課程,也陸續招收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開始了高級法學人才的培養工作。五年的民事訴訟(試行)(含強制執行)的起草和準備修改工作,對我的教學研究工作幫助極大,也為我一生的事業創造了重要的條件。
2004年歲末,我已經73歲多了,按學校一般規定,已屆退休之時,但按此前校長辦公會關于我退休問題的決定,連續三年以上招收境外博士研究生,又不該退休,但在“后朝不理前朝事”,并在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被退休”了。我認為學校當局隱瞞情節不依校長辦公會決定辦事,實在不能不使人遺憾。
(六)退而不休的超期服役時期
我退休后即被學校聘為“特聘博導”,仍繼續招收國(境)內外的博士研究生。我很感謝學校領導和廣大老師的厚愛,給我以超期役,繼續報效黨和人民的機會。
我雖然退休了,但工作和生活仍很緊張,絲毫沒有“休”的感覺,甚至還有不堪重負的壓力。在這幾年,我主要干了三件事,一是培養博士研究生。這是基本的正常的工作,效果還是不錯的。二是呼吁立法。這是根據長期教學工作和社會實踐的體會,認為我國應系統修訂民事訴訟法,急應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在不斷奔走呼吁的情況下,已在學術理論界、司法實務界取得共識,在高層領導和立法司法機關的關懷和支持下,已看到了曙光。三是成立執行工作的全國性學術團體。這也是我常期以來的心愿,希望能有這樣一個平臺,以促進強制執行立法,教學研究和執行實務的發展。這個愿望也已實現,在2010年4月18日成立了“中國行為法學會執行行為研究會”這個全國性的學術團體,我任會長,并已積極活動取得豐碩成果。
光陰荏苒,人生易度,我的大半生已成了彈指一揮間。在這耄耋之年,回首往事,撫今追昔,還算差強人意吧!我是從山西窮鄉辟壤走出來的農村娃,生性柔和,處世低調,為人本份,積極上進,北京政法學院的前主要領導人劉鏡西曾多次對人說:楊榮馨本份老實,為人忠誠,刻苦努力,是個好同志。我能在首都北京扎了根,在高等學校工作了半個多世紀,實屬不易。但工作平庸,碌碌無為,我常對人說,我這一輩基本上在一個地方干了一件事,即在北京政法院、中國政法大學搞民事程序法學教研工作,北京政法學院被撤銷的八年,我仍未離開高等學校的教學研究崗位,截止2010年,我培養的碩士研究生60多人,博士研究生70多人;至于教過的專科生、函授生、本科生以及廣播電視大學遠程教育的本科生,則不計其數。在教學同時的科研工作上,也有些許收獲,受到許多國家級、省市級和學校級的獎勵,比如,2008年11月,在人民大會堂隆重頒發的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中,民事訴訟法專業僅有一個論文二等獎和一個論文三等獎,我于《中國法學》1985年第1期發表的《論民事程序法》獲二等獎;從獲獎單位來看,中國政法大學也只有二人獲得二等獎。又如,2008年11月,在《走向法治——30篇影響中國法治進程的法學論文》一書中,將我在《政法論壇》1981年第2期發表的《應盡快頒布施行民事訴訟法》一文收入,按發表時間排列為全書的第二篇,而且是民事訴訟法學方面唯一入選的論文。該書的兩位主編,我至今也不認識。
對于這些殊榮,我真是受寵若驚。我生性柔和,與世無爭,加之出身不好,政治不強,長期以來是“夾緊尾巴作人”,常以“二等公民自居”,只要對我稍示公平,不以“等外”對待,就很滿足了。自1979年之后,隨著國家形勢的好轉和社會的蓬勃發展,我的處境就基本好轉,以上這兩件事可以證明,學術界廣大群眾和各級領導對我的社會評價,是十分公正的。這對我是莫大的獎勵,也是嚴厲的鞭策,將促使我以更大的努力,回報黨和人民的厚愛。
我這個人有一個特點,但算不上優點,這就是工作上的貪多,什么都想干,在主要進行民事程序法的教學研究之外,還參與了許多立法工作,還兼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南京、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還作為新中國第一代律師,形式上作過兼職律師、專職律師、甚至純系掛名的合伙人;還積極參與全國性學術團體的建立與活動;盡力參與對外(含境外)的學術交流。總之是眼高手低,貪多嚼不爛,使自已長期處于“負債難償”的壓力下。這雖然說明自己還有點“干勁”,但終究是負擔過重,力不從心,是應當引以為訓的。
另外,我還有一個特點,也可算小小的優點吧!這就是與人為善,助人為樂,甘當人梯,甘于奉獻,在教學科研中,在讀學位和參加社會活動等各個方面,都愿意幫助年輕人進步,有時在論著的署名上,還把年輕人放在我的前邊,幫助他們更快的成長進步。
我這大半生,前期苦難,后期安樂,雖經風風雨雨,但終陽光燦爛。回憶往事感慨良多,充分體會到自已走的是一條光明的幸福的金光大道,這個人生逗號,還是圓滿的。我現已進入夕陽時期,但心情還是挺好的,心勁還是挺高的,請允許我用一首毫無詩意的“七絕”以明志吧!
盛世夕陽無限好,坦然任爾近黃昏。
老羊本無千里志,奉獻余熱報國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