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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汝璈眼中的東京審判
發布日期:2012-02-11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張建偉

梅汝璈眼中的東京審判

東京審判(資料圖片)

梅汝璈 (1904—1973),字亞軒,江西南昌朱姑橋梅村人。12歲以優異成績考入清華留學預備班。1924年在清華畢業,赴美國留學。1926年畢業于美國斯坦福大學,獲得文科學士學位;1926年至1928年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攻讀法律,獲得法學博士學位。1929年回國;貒笤谏轿鞔髮W法學院、南開大學、中央政治學校、復旦大學法律系、武漢大學法學院等校任教。1946年5月至1948年12月,梅汝璈受中國政府指派出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
梅汝璈先生在其遺著《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中對英美式訴訟和證據制度有許多論述,特別是對重形式而不重實質的英美式訴訟頗有微詞。其實,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本來強調不受形式性規則的約束,注重案件的實質真實發現,這種意旨更接近大陸法系的精神,但由于英美法系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取得了東京審判的主導權,這一曠日持久的審判也就順勢讓英美式訴訟方式占了上風。東京審判以后,時隔多年,梅汝璈撰寫《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對于東京審判采行的方式仍然大搖其頭,其觀點頗能代表當時中國學者和司法官員對于英美式訴訟的一般態度,現在聽起來仍覺耐人尋味。
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是按照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憲章進行的,該憲章分為五章,共17條,由東京盟軍最高統帥根據一系列的國際文件——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和莫斯科外長會議的決議——的間接授權所制定,1946年1月19日以特別公告頒布。憲章既包含法院的組織、人事及行政事務,也包含法律問題。法律問題中有實體法問題,如法庭的職權、對人對罪的管轄權、刑罰權;有程序法問題,如陳訴的順序、審理的進行、證據的采取、證人的詰問、判決的型格、刑罰的執行等等。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憲章第十二條“審訊之進行”規定的是在審訊過程中法庭為保證審訊公正及迅速所應采取的措施及應行使的權力,例如:法庭應采取措施使審訊程序(無論是陳述、提證或辯論)嚴格限制于控訴所提出的問題,并防止及排除一切與本案問題無關的陳述及一切可使審訊拖延的行為;法庭應行使維持法庭秩序之權力,對不守紀律或藐視法庭之人應斷然予以相當之處罰,包括剝奪其參加審訊程序之全部的或部分的權利。此外,對于個別患有嚴重精神上或身體上病癥之被告,法庭有權決定其是否應當停止出庭受審。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憲章第十三條是關于證據的規定,列舉了各種可以和應該采納的特定證據的項目,以及提出和登記證據的手續、格式!八目偟木袷牵宏P于采納證據,法庭不受一般技術性的采證規則之拘束;法庭將盡一切可能采取簡單、便捷而不拘泥于技術性的程序,并得采用法庭認為有作證價值之任何證據。”梅汝璈批評說,“這一條的用意雖善(目的在保證審訊進行盡量迅速、簡便),但是,事實上,由于大多數法庭成員未能擺脫英美法系高度技術性的、煩瑣復雜的證據法規則的影響,審訊還是不能很迅捷地進行。法庭審判之所以拖延至兩年半之久,其原因雖多,然采證手續之過分煩瑣、復雜也是重大原因之一!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憲章第十五條規定的是“審訊程序之進行”,其勾勒的大體輪廓是:檢察官宣讀起訴書;法庭對被告作認罪與否之詢問;檢察官及每一被告分別各作一次簡賅的“開始陳述”(即所謂“始訴辭”,日本人稱之為“劈頭陳述”或“冒頭陳述”);檢察官提出控訴被告們犯罪的證據及被告們(或由他們的辯護律師)提出反控訴的辯護證據,證據包括證人和文件;被告和檢察官詰問對方所提供的任何證人及反詰對方所提出的任何文件;被告(或由其辯護律師)陳述意見(致“終訴辭”);檢察官陳述最后意見(致“終訟辭”);法庭制定判決書及判處各被告的罪刑,并宣布之。
從這個訴訟程序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模式近似英美式訴訟。英美式訴訟又稱“對抗制訴訟”(adversary system),是雙方對壘性質的,在法庭上表現為激烈的言詞對抗。英美人將對抗制描述為一種辯論程序,其含義是有明顯對立不分勝負的雙方,一方是公訴人,另一方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他們都向法院提出各自所了解的事實,這種訴訟是依嚴格的證據規則并通過行使交叉詢問和辯論的權利來推進的,一方當事人連同證人努力去證實就其案件來說必不可少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努力去否定那些事實或者進行正面的辯護。這種訴訟方式的機理是通過控辯雙方作用與反作用,達到制約政府權力、揭示案件事實真相的目的,體現了證據調查活動中的競爭機制。該審判制度基于這樣一種考慮,即控辯雙方的對抗被認為是發現案件真實的理想方式,如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艾倫·德肖維茨指出的那樣,對抗制在保障被告人權利的同時,“通常產生正確的結果”。這一說法得到許多人的認同。美國法學家朗·L·富勒熱情贊揚對抗制訴訟,認為對抗制的價值在于它可以使個人的能力提高到某種階段,以致能借別人的眼睛來透視真實,能夠在“人情法理”范圍內盡量變得大公無私和擺脫偏見的羈絆。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列出的審判程序已經呈現了對抗制訴訟的模樣,審判中的實際情況就更明顯了。在審判中,梅汝璈深有體會,他指出:“在遠東國際法庭的憲章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采用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相反地,有的地方還特別聲明法庭不受任何技術性的訴訟規則的約束;但是,實際上由于憲章和程序規則都是英美法系人員所擬訂以及英美法系人員在法官和檢察官中占有壓倒的多數,因此,遠東法庭的整個訴訟程序都受著英美法系的嚴重影響。”例如:“對出庭作陳述的人們,無論是檢察官,辯護律師,被告或證人,法庭直接做口頭詢問的場合是很稀少的。因為,按照英美法制度,所有可能提出的問題幾乎都會由敵對雙方(原告與被告)的一方盡量地向另一方提出的。例如,對檢方的陳述或主張,辯護方面可以提出種種的非難并要求其答復任何問題,這就形成了一場淋漓盡致的言辭辯論。又如,對檢方所提供的證人,辯護方面可以盡量對他的證言提出種種質問,進行無孔不入、無隙不乘的反詰,力圖貶低證言的價值。檢察方面對被告方面所作的陳述及所提出的證人也是如此。這樣,經過雙方的互相詰問、互相責難,事實的真相和問題的所在便很容易弄清楚。法官們只需要靜聽,就像辯論會里的裁判先生。這和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官對出庭者直接發問的情況是迥然不同的。”(梅汝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這種審判方式帶來了不少困擾,因為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中,曾傳喚數以百計的證人和接受了數以千計的文件,控辯雙方不斷就證據提出臨時動議,可謂多如牛毛、不可記數,而且無窮無盡、永無休止,辯護方實施其拖延政策——期望國際局勢發生變化而使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無疾而終——就是以此為最有力的工具的。對于每一個這樣的臨時動議,法庭即使明明知道那是無理取鬧,也不能不當場作出裁定,以便使審判能夠繼續下去。這種頻繁的臨時動議,浪費了法庭大量的時間,使法官們深感頭痛。
像所有競技主義訴訟中的律師一樣,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中的律師也屬于“給點陽光就燦爛”的一群,他們充分利用對抗制提供的每個空隙、擴張每個可以占據的空間。日本被告人請有日本律師,但日本是大陸法系國家,為了逐鹿中原,在司法競技中取勝,被告方面還請了美國律師。在梅汝璈看來,“美國律師在法庭上不但表現得肆無忌憚,而且有時還表現得不可想象的愚蠢。”不過,“他們的行為雖時常遭到法庭的制止和申斥,但是通過這種行為,他們仍然可以達到他們拖延審判的目的。他們無隙不乘、無孔不入地利用英美法系煩瑣復雜的訴訟程序,竭力使東京審判的時間拖長!保啡戥H:《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審判長夜漫漫,月復一月,年復一年,辯護方這種“延宕戰略”實為主要原因之一。面對辯護方面這種“延宕戰略”,大多數法官是感到厭煩、憂慮甚至焦急的。但是由于法庭憲章上和組織上有些無法糾正的缺點,例如,前面指出過的被允許出庭辯護律師太多,訴訟程序太煩瑣,以及為了保證公平審判不能壓制辯護方面暢所欲言,等等,他們也是無能為力和莫可奈何的。
梅汝璈批評說:“英美法系的程序規則是世界各法系中最復雜、最繁瑣的,它里面摻雜著形式主義、主觀主義和許許多多歷史殘跡!薄坝⒚婪ㄏ档淖C據法則是世界各法系中最復雜、最繁瑣。而且最形式主義的一種法則。”例如其形式主義的表現之一:“證人在出庭作證之前,除了應該避免同對方有任何接觸之外,還有一條戒律是要遵守的,那便是:除非獲有法庭的特別許可,他不能擅自出席法庭去觀察或旁聽。這也是一條稀奇古怪的規則。它原來的用意無非是避免證人‘摸’到法庭審訊的‘底’,從而在輪到他作證的時候便可能變得不那么‘天真’,不那么‘老實’。其實,這是主觀主義的想法,并沒有多大的實際效用。因為,他雖不出庭去觀察,但通過同邀請他出庭的當事人的接觸,他是很容易洞悉審訊的真相的。事實上,在作證之前,他同邀請他的當事人(檢察官或被告辯護律師)接觸十分頻繁,來往十分密切;他在作證時所持的觀點立場,應作的證言,以及如何對付對方的反詰等等,都是事先‘協商’好了的,甚至是由當事人導演的。法庭對這種事情非但不加禁止,而且認為是理所當然。但是對于無關宏旨的旁聽觀審卻嚴加禁止,以為這樣便可使證人作證時‘天真’一些,‘老實’一些,少受些外界影響。這是多么不合理的一項規則!保啡戥H:《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另外,證人作證采取一問一答方式,其全部證言就是由他就所有問題提供的回答綜合而成的,這種方式的好處是:“在答復個別的特定的問題時,證人的陳述可能比較具體、真實,而且在對方的嚴密監視和不斷干擾之下,他的態度可能比較慎重、嚴謹,至少不能信口開河,胡說亂道。但是,這也只是形式主義的看法。正如前面所指出的,這些問答的內容實質大都是直訊執行人和證人雙方事先‘編排’好了的!边@種問答方式,“除了使證言支離破碎,不易突出重點之外,其最大的壞處便是過分浪費時間!边@逼得法庭被迫在直接詢問中采取了宣讀書面證言的方式,這“是遠東菌絲后法庭審訊程序的一大革命,它為法庭節省的時間之多是無法估量的”。耗費時日的,還有反詰制度,“反詰作為一種考驗證言的制度,在理論上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在實踐中,它卻是一種十分耗費時力的一種制度。”這是任何人都可以想象得到的。(梅汝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梅汝璈幾十年前對英美式訴訟的感想和批評,并非出于戰勝國審判官的偏見。事實上,英美式訴訟優點明顯,缺點也很明顯。許多年前直至現在,美國法律人對于對抗制訴訟的批評與梅汝璈頗相一致,足見梅汝璈所言不虛。龐德就是持批評態度的一個。在《普通法的精神》一書中,龐德指出:“根據男子技藝比賽的規則,由一個法庭監視公平競賽并防止干預”的訴訟方式,“如此熱衷于保障個人之間競賽的公平,而疏于為社會提供保障。它依賴個人的主動性去實施法律,維護權利!彼u論說:“過度認訴訟為一種爭斗的結果,不但在特別案件中刺激了各方當事人,證人,及陪審員,并且使整個社會對于法律的目的和宗旨發生一種錯誤的觀念。所以近代美國竟大規模地攻擊法律。倘若法律僅是一種競技,則無論參加此事的競賽人員,或見證此事的公眾,他們只想逃避法律以保持他們的利益,這樣又何能希望他們去服從法律的精神呢。”約翰·列維斯·齊林的觀點與龐德一致,他認為:司法競技主義“對于許多現在阻礙著或有時推翻了正義的方法實應負其責任;因為這理論常常使無辜者不能立即開釋,而使有罪者反得逃免他應得的懲罰。這種理論對于現行證據法的悖理可笑也應負一部分責任。”人們也在尋求彌補英美式訴訟制度中的不足。美國的馬文·弗蘭克爾法官在《尋找真相——一個裁判者的觀點》一文中,雖然沒有提出采納歐洲大陸以法院調查為主的訴訟方式,但極力主張給法官配備獨立的調查員,以便能夠更好地弄清事實真相從而作出公正的判決。他認為,如此一來,法庭就將是調查審訊的場所而不僅僅是爭論的舞臺。法官也不再是行使仲裁人的最低限度職能的人,他有責任弄清事實真相,作出公正裁決。拿這些觀點與梅汝璈的觀點相對照,真有異鄉遇知音之感。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寫作因故中輟,乃至梅汝璈撒手西歸,終未成全璧,不能不說是一極大憾事。盡管如此,其親人梅小璈將書稿整理,在1988年交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嘉惠國人,值得慶幸。2005年7月江西教育出版社還以《東京大審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中國法官梅汝璈日記》為題出版了梅汝璈日記,這更是值得歡欣之事。梅汝璈深通英美法,對于其利鈍得失有著精到的見解,這兩部書對于中國借鑒英美法系訴訟和證據制度足為龜鑒,其價值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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