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去的鏡像 遙遠的懷想
——深切悼念徐益初教授
熊秋紅
2011年9月2日下午2時50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徐益初教授在北京醫院與世長辭,享年82歲;9月6日上午9:00-9:15分,簡單的遺體告別儀式在北京醫院殯儀服務中心舉行。徐益初教授靜悄悄地走了,一如他活著的時候那般沉寂;他生前最怕麻煩別人,死后也是如此,家屬按照他的遺愿,將對組織、對友人的打擾減少到了最低限度?墒牵斘覀兡曀h去的背影,回首他素樸的一生時,我們會驀然發現:作為一個刑事訴訟法學者,他對于刑事訴訟法學中的許多基本問題,有著獨到的見解;他對于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作為一位有著獨特經歷的法學前輩,在八十余載的風雨歲月中,他成功地完成了從革命實踐到法學研究、從革命者到建設者的歷史性轉變,塑造了新中國新文人的典型形象。他的精神風范值得我們永遠記取。尤其在"學界風氣腐敗,士人心志萎靡,精神衰頹"(許章潤教授語)現象較為常見的當下,聚焦歷史長鏡頭中的優秀學人,追憶那種"視學問若生命"、"視清貧若甘露" 、"視功名若浮云"的士者精神,更是具有特別的意義。
徐益初教授出生于江蘇常熟的偏僻鄉村,父親徐汗青是晚清秀才,長期擔任當地高等小學的校長。抗日戰爭時期,其父積極支持共產黨、新四軍的抗日主張,并出任區長,開展各項民運工作,深受新四軍領導人譚震林等的賞識和敬重,被譽為"東路老人"。當時的鄉鎮在國民黨的統治下,租稅苛重,民不聊生。由于父親開明作風的影響,他在年幼時便萌發了渴望社會變革的思想。1947年冬,在上海圣約翰大學讀書的同鄉--共產黨員陳繼賢寒假回家,在家鄉成立了讀書會--進修聯誼會,傳閱進步書刊,交流學習心得,傳播革命思想。他積極參與,成為該組織的領導骨干,并負責編寫會刊,聯絡會員,在農民中開展宣傳工作。1948年,他在地下黨的指引下參與組織了農民抗租暴動,數百農民參加,搗毀了收租站,震動十里八鄉;他還掩護過在上海學運中暴露身份的同志,使他們得以逃脫敵人的追捕,安全轉移至解放區。1949年,思想進步的他加入了中共地下黨;同年,家鄉解放,他擔任副鎮長職務,配合解放軍宣傳組織群眾,為解放上海做籌糧籌草等支前工作。上海解放后,他毅然參加了南下服務團,離開家鄉,奔赴福建。
在福建,他先后在福建人民革命大學、省委黨校和省委組織部等單位從事黨的組織工作,其間參與過"紅旗黨"案件和"城工部"問題等專案的審查處理,從而對黨的"重調查研究,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反對逼供信","不放過一個奸細,一件壞事,也不冤枉一個好人,一件好事"的審干原則,有了切身的體會,并奠定了他一生"注重防范冤假錯案"的思想基礎。1956年,南下服務團團長張鼎丞出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他隨之被選調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后成為張老的機要秘書。從此,他與黨的政法工作結下了不解之緣。為了適應新的工作環境,他開始了更新舊知識、擴充新知識的努力。他以優異的成績考入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函授部,白天工作,夜間聽課,以自學為主,攻讀法學基礎理論課程,成績全優。在高檢工作期間,他有機會閱讀反映國內外重大情況的材料,了解政法檢察業務工作的全面情況,并從中發現問題,研究對策,撰寫了大量的文稿。聰明加勤奮使他脫穎而出,成為高檢公認的"筆桿子"。
正當他全力以赴地投身于業務工作時,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開始了。檢察長張鼎丞受到嚴重的政治迫害,作為機要秘書的他因與張老"劃不清界線"也被批判和審查。文革期間,他被下放到湖北沙洋五七干校勞動,同時繼續接受審查。1971年,審查終于結束,他被分配到西北邊陲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局工作。他沒有怨天尤人,仍然一如既往地認真對待自己所承擔的工作,并因踏實能干得到了區黨委領導的重視。林彪和"四人幫"垮臺后,他參加了自治區清查林彪死黨和"四人幫"骨干的專案審查工作。1979年,受到黨中央落實政策的恩惠,他被調回北京,到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工作。鑒于他過去的工作經歷,組織上擬安排他到科研管理或科研輔助部門的負責崗位,但他婉言謝絕了,自愿申請到刑法研究室當一名普通的研究人員。此時,他已年近五旬,卻要一切從頭開始。
從不服輸的他開始了學術研究之路上的艱難跋涉。他以刑事訴訟法學作為自己的主攻方向。當時適逢我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典剛剛頒布,他從注釋法條開始,逐步熟悉專業情況,進行專題研究。為了能夠勝任科研工作,他廣泛閱讀資料,了解國內外的研究動態,在很短的時間內就系統掌握了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狀況。1981年,他在《法學研究》上發表了《自由心證原則與判斷證據的標準》一文,標示著他的研究工作已漸入佳境。不懂外語,可以說是那個時代的學者所面臨的普遍問題。他結合專業,自學日語,達到了能夠熟練閱讀日文專業資料的水平;他還先后與他人合作,翻譯出版了《刑事鑒定的理論與實踐》和《日本檢察廳法逐條解釋》兩本著作,這兩本著作至今仍是研究相關制度的重要參考書。
魯迅先生曾說:"我是把別人喝咖啡的工夫都用在工作上",徐益初教授也是如此。在將近三十年的時間里,他不分寒暑、不舍晝夜、不管節日與假日,惜時如金,筆耕不輟。記得幾年前,春節期間我去探望他,他對我說:"自從回到北京,家里的親戚幾乎沒有來過,因為抽不出時間陪他們聊天、游玩。"我聽了,感慨得無以復加。他的家在京西的魯谷小區,是法學所分配的住房,離所里很遠,小三居,家中沒有一件像樣的家具,連地面也只是簡單地鋪了一層地板革,真是清苦之至、簡樸之至!問他為什么不對住房略加裝修,他回答說:"沒有時間和精力"。是啊,他一心想著能夠在學術上有所成就、有所貢獻,一種"時不我待"的緊迫感包圍著他,他哪有閑情逸致顧及其他呢?
辛勤的耕耘換來了學術上的累累碩果。他獨立完成了《刑事訴訟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和《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綜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版)兩本著作。前者集中了他多年的研究成果,對刑事訴訟中的一些重點問題作了深入的闡述;后者著重對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的歷史與現狀,研究成果與爭鳴問題,以及今后發展趨勢與方向,作了系統的介紹和評述。陳瑞華教授在《二十世紀中國之刑事訴訟法學》一文中寫到:徐益初教授曾倡導引進自然科學和其他社會科學中相關學科的成果,開拓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新領域。如將心理學、系統論、社會學、倫理學、精神病學以及邏輯學等學科運用或引進到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之中,建立一批如訴訟心理學那樣的交叉學科或者邊緣學科,"這是在理論上創新突破的重要途徑"。上述觀點即來自于《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綜述》一書。
他與陳光中先生既是摯友,又是學術上的重要合作伙伴。陳光中先生任主編、他任副主編的《外國刑事訴訟程序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和《中國刑事訴訟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兩本專著是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扛鼎之作,至今為止仍是刑事訴訟法學專業研究生的必讀書目。他負責編著的《現代中國刑事法論》一書,被作為日本立命館大學的外國法學專業教材。他還擔任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制度研究》、《當代中國執法問題研究》等專著的副主編。此外,他還參與撰寫了十多本專著,其中包括《刑事訴訟法新論》、《偵查程序研究》、《司法公正干部讀本》、《新刑罰單位犯罪認定》等。即使是參加他人主持的集體項目,他也從不敷衍塞責!墩撍痉üc司法人員》(《中國法學》1999年第4期)、《司法公正與檢察官》(《法學研究》2000年第6期)、《論司法公正與司法體制改革》(《訴訟法論叢》第1卷)等三篇論文,就是他參加"司法公正問題研究"項目之產物。
他獨立發表了大量高質量的論文。從1981年以來,他僅在《法學研究》和《中國法學》上就發表了10篇論文。這些論文篇篇都是字斟句酌之作,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充分展現了他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的獨到見解。譬如,在《自由心證原則與判斷證據的標準》一文中,他提出了認定證據的客觀標準論,認為以辦案人員的"心證"為準,是一個主觀標準;只有確立客觀標準,使主觀認識符合客觀真實,受客觀標準的檢驗,才能最終確定其對案件的認定是否正確。在《論口供的審查和判斷》、《論共犯的舉發》兩篇文章中,他提出了共犯口供不能作為定案的唯一根據的主張,認為只有通過調查,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證據,對共犯口供進行核實,才能作出共犯口供是否真實的結論,他還特別強調應當吸取歷史上單憑共犯口供定案的沉痛教訓。在《論試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方式》一文中,他分析了直接審理、書面審理和調查訊問三種審理方式各自的優缺點,指出:所有二審案件實行直接審理并無必要,書面審理不宜成為二審的主要審理方式,調查訊問的審理方式需要加以完善;我國應當維持三種審理方式并存的格局,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合適的審理方式。這些論文均發表于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期,但其中的觀點即使在今天看來,也并不過時。
1990年,他從法學所離休,但他的研究工作并沒有因此而中斷。他抓住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的"牛鼻子",集中論述了他對一些基本理論問題的看法。比如,在《論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幾個辯證關系--兼論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原則的問題》(《中國法學》1990年第1期)一文中,他探討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互相配合與互相制約的關系、客觀真實與主觀認識的關系,并提出了一系列具體的建議,如在目前階段,重點應當加強被告人權利保護,如擴大辯護人的活動范圍、確定疑罪從無規則、堅持上訴不加刑原則、嚴格執行逮捕條件、實行冤獄賠償等;在完善公、檢、法三機關關系方面,應當明確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的內容、范圍以及程序,完善對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不起訴、免予起訴決定的復議、復核程序;明確規定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所作決定的法律效力;在協調客觀真實與主觀認識的關系方面,應當確定評定證據的原則。1992年,他在臺灣的《法學評論》上發表了《試析我國刑事訴訟結構的特點及其完善》一文,系統地探討了我國刑事訴訟的結構問題,該文在一定程度上帶有拓荒性質。在《刑事訴訟與人權保障》(《法學研究》2000年第2期)一文中,他指出: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不僅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還包括保障被害人的訴訟權利,還要通過懲罰犯罪的訴訟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人身和其他權利。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既互相聯系又有矛盾,矛盾比較集中地體現在委托辯護人的權利和非法證據的效力等問題上,我國律師應在偵查階段介入訴訟,同時作出一定的限制,對排除非法證據不能絕對化。維護刑事訴訟中的人權,切實保護參與訴訟公民的合法權利,必須極大地改善司法機關的執法工作。上述觀點立論公允,持之有據,充分反映了他嚴謹、求實、力求在理論上有所創新的研究特點。
除了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他在檢察理論研究方面也卓有建樹。從專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制度研究》到《檢察官溯源探》、《析檢察權性質及其運用》、《從我國檢察機關的發展變化看檢察機關定位》、《關于檢察院一般監督的爭議》、《論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作用》、《偵查監督理論與實踐若干問題探析》、《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幾點思考》、《實踐中探索中國特色的檢察制度》、《關于檢察制度改革的初步研究》、《修訂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若干理論思考》等論文,體現了他對中國檢察理論和實踐的系統探索,其中有不少真知灼見。如在《論全面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作用》(《中國法學》1987年第4期)一文中,他探討了法律監督機關與專政機關的關系、與公訴機關的關系;指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主要對象是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對于已經構成犯罪的案件,通過偵查、起訴,追究其刑事責任,但這并不排除檢察機關對于一般違法行為行使監督權;認為適應我國法制建設的需要,應當完善對刑事法律的監督、開展對民事法律的監督、積極研究對行政訴訟的監督。
在他的所有著述中,看不到粗制濫造、似是而非的文字。即使是年會論文,他也會認真對待。給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1995年全國訴訟法學年會在福建廈門召開,他所提交的論文為《無罪推定原則與我國刑事訴訟法》。他在文中寫到:"無罪推定在我國是一個'老大難'問題。說它老,是因為這個問題從二十世紀五十年代開始提出來到現在,已有四十年之久;說它大,是因為這個問題不僅總是與政治氣候相牽連,而且確實涉及訴訟理論和立法指導思想等重大問題;說它難,是因為這個問題不僅關系訴訟基本理念的轉變,而且涉及訴訟制度和具體法律規定的修改,還會引起傳統觀念和司法實踐的矛盾和沖突的解決。"這樣的表述不可謂不精妙!這樣的見解不可謂不深刻!時至今日,當我們在"百度"、"雅虎"、"谷歌"等搜索引擎上輸入"徐益初"三個字進行搜索時,可以看到,他的著述引證率之高令人矚目,在老一輩的訴訟法學者中當屬佼佼者。
法學所的鄭成思先生將"不偷懶,不灰心"作為座右銘,而徐益初教授則將"活到老,學到老"奉為圭臬,他的一生都處于不斷地學習之中。他說:"老有所為不能離開老有所學,兩者是緊密聯系,互相促進的-------時代在前進,當前我國社會正處于大變革時期,經濟社會制度的轉型,在政治、法律等方面也發生深刻變化,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如果不掌握新的理論知識,是很難作出正確解釋的。"理論聯系實踐,是他從事法學研究的基本特點,他以在政法部門工作的切身感受,來闡明理論必須與實踐相結合的意義。他說:"對西方法學中權力制衡、權利保障、程序優先等法治理念,除了闡明其理論內涵外,關鍵是要通過實踐找到適合我國國情的方式方法,以避免盲目移植產生'南橘北枳'現象。比如,批判過去'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是對的,但也不能一切以'程序優先'為準則。如果在辦案中,只追求辦案過程在程序上的完美,不看實質,結果在實體上是個冤假錯案,就不能說已達到了司法公正的要求。應堅持實體與程序并重,兩者的結合,既接受了新的理念,又完善了原有合理的規定,才能實現為大眾所能接受的公正。"他還建議年輕學者要有一些實際工作經驗,防止"閉門造車"。
他是一個信念堅定的人。從年幼時渴望社會變革,到成年后參加革命實踐,直至最后從事法學研究,他終其一生都在追求社會的進步、人民的幸福。當他在工作中認識到法制的重要性之后,便將推動法制的進步視為己任,并且矢志不渝。在歷史發展的任何時期,他都堅持以一種理性的態度、法治的精神看待周圍發生的一切。在文革中,檢察長張鼎丞被打倒,作為機要秘書的他堅信張老一生光明磊落,清白無辜,最終能夠得到平反。文革之后,撥亂反正,學術研究逐漸步入正軌。一些文革前畢業于名校的學者,在經歷了"階級斗爭為綱"的洗禮之后,出現了學術乏力,甚至缺乏學術研究能力的現象,而僅有大學函授學歷的他,卻表現出一個專業學者的風采,并最終成為德高望重的刑事訴訟法學大家。這與他的奮斗精神、刻苦精神是密不可分的。他所取得的學術成就,即使放在今天的社會環境中,也是許多年輕學者難以望其項背的。
長期以來,中國社會是一個"官本位"的社會、是一個以行政為主導的社會,"學而優則仕"成為許多知識分子的普遍追求。常見的情形是:如果一個人沒有機會進入權力體系,便只好放棄。而他卻主動從權力體系中淡出,潛心于學術理想的追求。并且,從政法實務工作轉到法學理論研究,這意味著他要付出幾倍于常人的努力。如果沒有甘于寂寞、鍥而不舍的吃苦精神,如果沒有樂于奉獻、不求索取的高尚情操,他不可能完成對自身的超越。
他是一個謹言慎行的人。在學術上總是反復推敲,力求每一句話都準確無誤,但堅持自己的原則,從不動搖妥協或者隨波逐流、人云亦云;在為人處事方面,溫婉敦厚,作風正派,不說違心話,拒做違心事,不怕打擊報復。他給予的學術評價總是客觀公正,"涇渭分明"。在他離休后,多次被聘請參加所里的碩士論文答辯,在他那里,優、良、合格與不合格區分得一清二楚,從未有"和稀泥"或者扭曲學術評價之舉;在他受托負責編輯書稿時,總是將他認為不合格的部分堅決刪除,而不管該部分為何人所寫、作者是否會因此而不高興;在他年近七旬時,還在給刑事法學專業的碩士研究生上課,盡管只有兩名學生,他的授課依舊一絲不茍,當年的學生、現在的刑法專家樊文副教授對此記憶猶新。他淡泊名利,知足常樂,從不對自己、對現實不滿意,無論在多么艱苦的環境里,都認為與解放前相比,條件已經有了很大的改善,而現在就是最好的時期;他一生節儉,壓根兒談不上"享受"二字。
在他身上所體現的謙謙君子之風、浩浩仁者之德,正是從古到今,作為社會的良心而存在的知識分子所應當具有的品德。"天不言自高,地不語自厚"、"有才能使人佩服,好德性使人尊重",這些格言警語在"拜物教"盛行、學術日益工具化的今天,逐漸為人們所淡忘或漠視。像鄭成思先生、徐益初教授這樣的以學術為志業的學者以及兢兢業業、踏踏實實的治學風范,在今天的社會中越來越成為非主流。讓我們在悼念徐益初教授的哀樂中、在緬懷徐益初教授的追憶里,重拾"正直精髓"的學術理想,并且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還學術的天空一片潔凈,讓有價值、具遠見的沉思不為"文化沙塵暴"所淹沒,讓真正的學術不因權勢、財富而折腰。斯人已逝,風范與精神長存!
謹以此文深切悼念徐益初教授!
2011年9月15日于北京紫東苑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