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眩暈年代的信法人生——謝懷栻研究員的為人與治學
發布日期:2011-04-29  來源:中國法學網  作者:謝鴻飛

2003年5月3日,謝懷栻研究員平靜地走完一生,享年84歲。他的辭世給整個法學界、法律界留下的巨大空白,在當時就被敏銳地感知到了:親朋舊雨、門生弟子、莘莘學子、素未謀面的各界人士,都以不同方式表達哀思。余生也晚,從未見過法科教授辭世有此哀榮。一個教授何以會有如此大的影響,他的去世到底給我們留下了什么樣的空白呢?
2002年,謝老應中央政治大學畢業六十年同學回憶錄之邀,寫了極為簡短的小傳《畢業六十年》。他對自己人生的總結是:“60年的生活,歷歷如在目前。這一生的生活,放在這個時代和社會里,真是猶如滄海一滴,沒有什么可說的!边@一簡短的夫子之道中包含的真實人生經歷卻要復雜、曲折、豐富得多。

棄理從文,經世濟民

1919年8月15日,謝老出生于湖北棗陽。1937年考入清華大學機械系。抗戰爆發后,因崇尚“從文報國”,從清華退學,考入中央政治學校(后來改名為國立政治大學)大學部,學習法律專業。因時任系主任的梅仲協教授對學生要求極嚴格(尤其是要求學習德文和日文),200多個學生中只有9人入法律系學習(大學部第10期,1938-1942年),謝老即為其中之一。從此,謝老便于法學結下了畢生的緣分,一切福禍也蓋源于此。
在學習期間,謝老接受了嚴格的法學訓練,這為他后來的法學研究奠定了最堅實的基礎。1942年畢業后,謝老高等文官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次年5月到重慶地方法院實習,10月入中央政治學校公務員訓練部司法官組學習,1944年2月結業。此后謝老參加高等文官考試復試及格,分配到重慶地方法院任推事,從此成為“舊法統”下的法曹精英。
1945年8月15日,抗日戰爭勝利,臺灣地區擺脫了長達五十年的日本殖民統治。謝老受命與中華民國臺灣高等法院第一任院長楊鵬一道,前往臺灣地區接收臺灣各級法院包括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嘉義、嘉隆等六個地方法院。
臺灣地區光復前實行的是日本法。為了鎮壓臺灣人民的抗日活動,維護日本的殖民統治,日本專門制定了特別刑法,把抗日活動規定為“叛國行為”。謝老一行接收后,國民政府首先就釋放了這些愛國志士。第一份無罪判決書是由謝老簽發的,這是中華民國接收臺灣后的的第一份判決書,意味著中國恢復了在臺灣的司法權。謝老也因此被兩岸稱為“臺灣司法界元老”,贏得兩岸法官的敬仰。
1946年11月,謝老因不滿臺灣當局對民主的鎮壓,對政局頗為失望,遂結束了在臺灣地區的推事生涯,在家鄉閑住近半年時間。1947年6月,謝老回到上海,擔任上海地方法院民庭推事。1948年8月起,謝老在上海國立同濟大學法學院任教,一直到1949年11月。
舊邦新命之際,謝老的母親與妹妹去了臺灣。他卻謝絕了親友的苦勸,堅持留在了大陸,等待他一片清心的卻是流離多蹇的生活!      

因言獲罪,為法蒙難

謝老的小傳中寫道:“畢業后不到十年,我就進入新社會。當時抱著激動興奮的心情,投身于改造和學習。但是舊的東西糾纏著我,我無法與時代一起前進,終于在1957年淪落為右派分子。”這只言片語的背后,隱藏的卻是一段多難的民族歷史和慘痛的個人經歷。
從1951年12月到1958年3月,謝老被作為舊法人員留用,任中央政法干部學校的教員。在意識形態與“舊法統”完全割裂的新社會,正如我國著名民法學家江平先生指出,“舊法人員”和“舊法觀點”是老一輩法學家和司法人員頭上的兩根“緊箍咒”。
1957年中國已是山雨欲來,黑云壓城。五六月間,時任中國政治法律學會會長的吳德峰受中央之命,動員政法界幫助黨整風,向黨提意見。在北京法學界座談會6月4日第4次會議上,謝老做了題為《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和肅反運動的法律問題》的發言。謝老指出了立法指導工作中的錯誤傾向,將立法遲緩的現狀歸因于三個方面:“以政策代法律”;“領導同志對審判錯誤的原因沒有很好研究”、“‘經驗爬行主義’傾向”。
但在那個年代,“廣開言路”事實上是一種“引蛇出洞”的“陽謀”。知識分子政治正確的準繩成了是否“緊跟”、“保持一致”。潘光旦先生總結的“4S”或可窺一般:Surrender(投降)、Submit(服從)、Survive(生存)、Succumb(死亡)!盁o法與時代一起前進的人”必然成為整肅對象,更何況謝老又偏偏喜歡直言。
1957年的6月11日,整風運動轉為反右斗爭,謝老即被劃為“右派分子”,受到‘開除公職,勞動教養’的處分,被發配至北京清河農場勞動教養。1962年6月勞動教養結束后,謝老繼續在北京團河農場勞動至1966年7月。此后前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三師勞動十余年。
著名民法學家方流芳在評價謝老時指出,謝老的道德世界與傳統中華知識分子倫理一脈相承,即知識分子應盡忠報國,一方面要“鞠躬盡瘁,死而后已”,另一方面要“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從謝老的人生軌跡看,謝老年輕時就對“統一思想”這種完全抹殺人的個性的道德烏托邦充滿了反感。謝老有件“從來沒有寫進個人履歷”的往事:1942年畢業后不久,他輾轉步行到延安,在那里生活了一個月。在延安,他感受到革命精神,但對“統一思想”的標語感到困惑,于是悄然離去。謝老以往是民盟黨員,1957年被開除,1979年摘帽后,沒有再入民盟,而選擇了無黨無派的生活。這種立場也許擺脫了各種意識形態之爭,而在各種歷史環境中從容淡定,從普遍的立場尊重各種價值,即便困頓不堪,依然守望理想。今天,我們已經無法窺知謝老當時的心態,也許明知是空谷回音,依然在盡一個知識分子的天職。這樣的勇氣,正所謂“有恃于內,無待于外”。
今天再看這段歷史,委實感覺滄海桑田,唏噓不已。我國著名法學家江平先生在紀念謝老的文章中指出,所謂“舊法觀點”實際上就是“言必稱法律”,把法律作為統治“工具”。而今,“依法治國”已經成為治國方略,成為舉國上下的共識和追求。江平先生指出,謝老就是“以言獲罪”,“以法獲罪”。翻閱1957年法學界右派的言論集,我們看到的無非就是肯定法治、人權、民主與自由這些人類尊貴價值的觀點,而在當時的年代,這就是學術和言論的禁區。在改革開放后,法學的真正恢復還是始于“法治與人治”這類問題的爭辯。今天在我們社會認為是常識的東西,卻是謝老等一大批法學前輩用畢生換來的!
謝老勞改后,妻子為了孩子的未來,不得不與其劃清界限離婚,女兒謝英只不過是個3歲半的嬰兒。等1979年謝老回來和妻子復婚時,女兒已經25歲。20年骨肉分離、身陷囹圄的磨難并沒有改變他的法治夢,更沒有改變他的任何心性。對這段歷史,謝老看得非常平淡,不過是“滄海一粟”罷了;但國家和人民的命運則遠非如此,如何避免國家和人民再次罹難,這是謝老關注的重大問題。

大愛有聲,仁者愛人

江平先生總結說,謝老的執著一生就是追求“完善的立法”、“完善的私法”。
歷經大難后的謝老,在新時期并沒噤若寒蟬,超然法治建設之外。相反,整個中國和自己的切膚之痛讓他更堅定了法治理想,只有法治才能使國家、民族免受人為的大災大難。因此,他多次參加民盟中央的座談會,建言獻策,倡言法治,赤子情懷,矢志不渝。1993年,謝老寫了《由“法制”到“法治”》一文,指出兩者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異大于同。法治的核心是法律至上,與自由、平等、尊重人民主權聯系在一起;法制則不包含任何價值,完全是統治的工具。從反對“政策代替法律”,到強調“法制”與“法治”之別,謝老的核心關懷始終沒有改變,那就是中國的治理實現與人類的核心價值,簡單地說,就是法治與中國。
謝老主要從事民商法研究。從專業角度而言,他最大的夢想就是中國的民法典事業。
1945年后,中華民國的法統從大陸延伸到臺灣。但1949年后。隨著六法全書在大陸的廢除,舊法統完全不存在。新中國建國后,很多學者已經意識到立法遲緩問題。謝老晚年感慨數十年光陰“近乎虛度”,更盼望民法典在中國復出。謝老認為,法律的同質性將拉近大陸和臺灣的距離,不僅能促進兩岸統一,而且未雨綢繆,可事先解決統一之后的法律適用問題。海峽兩岸的經貿交流和文化交流帶動了兩岸的法律交流,中國大陸重續民法法典化傳統時,應求大同存小異,盡量吸收臺、港、澳民法的精髓,為日后法律的統一奠定基礎。江平先生稱這是謝老的“大中華民法夢想”:隨著中國的強盛和統一,大陸、臺灣、香港、澳門的私法最終都會趨同歸一,融化在大一統的民法典之中,最終結束“一個國家,四個法域”的法律割據局面。為了踐行這一理想,他從1988年開始帶領一些年輕的學者進行研究,主編了《臺灣法律叢書》共10本。這套叢書系統地介紹了臺灣的民商法律,并且就相關法律領域里兩岸關系中的法律問題做了鞭辟入里的分析。
謝老之所以對民法典寄予厚望,并不僅僅因為民法典是大陸法系的標志,更重要的是民法典包含了法治的若干終極價值。謝老認為,制定民法典的意義有二,一是私法自治;二是為大一統之后的法律統一預設基礎。之所以弘揚私法,是因為私法是阻斷國家侵犯個人的法律機制,它可以有效地維護私人空間,使社會和個體保持生機和創造力。同時,為避免國家侵害個人,不可沒有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在2000年關于紀念德國民法典100周年的一篇文章中,他指出:“什么是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認個人有獨立的人格,承認個人為法的主體,承認個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預的,即使國家在未經個人許可時也不得干預個人生活的這一部分!
梁慧星先生在紀念文章中寫道,無論討論國家立法草案或最高法院解釋草案,先生的每一發言、每一表態,都顯現出對國家、民族、人民極端負責的精神和絕無媚態的獨立的學術立場。這種對國家、人民的大愛,在謝老的生活細節中也得以踐行。謝老文集中收有一篇題為《從民事訴訟法論日本法院對光華寮案判決的違法性》的文章。在中國勞工在日本法院提出民事賠償一案敗訴后,謝老很氣憤,并兩次打電話給江平先生,希望他向最高法院有關院長反映情況,他認為這是民族尊嚴的大事。
謝老為人子、為人夫、為人父、為人師,都堪稱典范。1988年謝老的母親在臺灣去世,謝老接到妹妹的來信后掩面而泣,說自己未能盡孝。1989年,謝老在《兩岸關系立法因順天理合人情》一文中寫道:“筆者老母在臺灣逝世,為人子而不能盡生養死葬之道,言之痛心!但是我應該負‘不孝’之責嗎?”直到1999年,在闊別臺灣53年后,謝老才重返臺灣,為母親掃墓,了卻了多年的心愿。
謝老一生提攜后進,注重培養下一代人才。謝老在法學所帶的研究生并不多,但編外學生不少。據方流芳先生回憶,謝老“十年如一日,在法學教育界充當一名義工——一名為他人干活,而無意占有任何‘資源’的大學問家!泵磕5、6月,請謝老審閱碩士、博士論文,撰寫“同行專家”評語,參加論文答辯會的邀約紛至沓來,謝老總是有求必應,從來都是成人之美。謝老以他獨有的語言魅力和嚴謹的邏輯思維使答辯人心服口服。他雖然發言尖銳犀利,但從不為難學生。謝老為人謙和誠懇,幽默豁達,民商法學界諸多青年學者都曾請益于他。2001年,老師身患癌癥,還一直給幾個青年譯者翻譯的《德國民法通論》一書做極為細致的校訂工作,有許多部分,實際上是謝老重譯的。

“民法全書”,法儒玉成

1979年底,謝老和全國右派一起,摘了帽子,經過徐鶴皋同志力薦,調入法學所,才得以伸紙濡筆,重理舊業。此后的20來年,謝老的成果驕人,他也被公認為民商法學界的“百科全書”、“國寶級法學大師”。
謝老主要的法學貢獻在民商法。僅其獨著的作品就有《票據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90年)、《現代中國合同法》(《國際比較法百科全書》(英文)第7卷)、《臺灣經濟法》(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3年)、《票據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90年)、《謝懷栻法學文選》(中國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外國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5年);《民法總則講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其中《票據法概論》獲中國社會科學院1977~1991年度優秀科研成果獎,至今重印十余次。
在其他領域,如經濟法領域與公法領域,謝老也參與編寫了大量的文章,如“西方國家稅法中的幾個基本原則”,還參與編寫了《會議規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讀》、《資本主義國家民權法規極其簡析》等。青年民法學者張谷在研究謝老參編的作品后寫道:謝老參編的作品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凡涉及外國法的,都由謝老擔綱;二是一般人知識修養不足以勝任者。
謝老的若干民法觀點,對我國理論和實踐產生了重大影響。如謝老強調,民法在調整人身關系中的作用,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對象,不能有所偏頗。謝老融匯中西法學,糾正了我國理論中的一些以訛傳訛的錯誤,如我國著名商法學家王保樹先生回憶,謝老曾指出,我國法學認為德國法上有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是錯誤的,應該是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
謝老不僅有很深的理論修養,而且寓學于用,為民服務。他前后共辦理過數百個仲裁案件。梁慧星先生回憶說,舉凡重要的民商事立法如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海商法、著作權、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正在起草中的合同法、擔保法、票據法、證券法等,無不聽取和采納了先生的重要意見。
謝老在大學期間,就掌握了英、德、日三門語種。在中央政法干部學校后掌握了俄語,其程度不亞于德文和日文。在多年的放逐生涯后,謝老還能做譯校工作,確實匪夷所思,由此我們也可以推想,謝老在流放期間,恐怕常常還在想方設法強化其專業和外語。謝老翻譯過《蘇聯民法》、《蘇聯民法對社會主義財產的保護》、《德國民事訴訟法》、《德國民法通論》等著作,為《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經濟法典》、《法學導論》、《德國民商法導論》及《債權在近代法里的優越地位》做過譯校。
謝老小傳中這樣描述自己的成果:“在這20年期間,參加的集體編著、譯校作品,以及個人寫作的作品,大都是些應付任務和人云亦云的東西,真正說得上學術著作的極少! 這樣的定位體現的無疑是謝老的自謙,好在桃李不言,下自成蹊。2002年謝老被評為法學所終身研究員、終身教授。

法業賡續 火在薪傳

謝老的一生,可謂跌宕起伏,風起云涌。而他處的時代,也不斷在變化,“是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六十年的變遷讓人眩暈,只是無論時代如何變遷,這個社會總有謝老這樣的人,還在堅持著,純粹著。臺灣地區民法學巨擘王澤鑒先生稱謝老為智者、仁者、勇者,確實恰如其分。智者洞察人世,燭照黑暗;仁者悲憫愛人,返求諸己;勇者逆水行舟,絕壁而立。
謝老在其畢業六十年的夫子之道中這樣寫道:“畢業60年,回顧這一生,我給了國家一點點貢獻,國家給了我很大的回報。我感謝養我育我的祖國!边@很容易讓我們想起沈從文在去世前的一句意味深長的話:“我對這個世界沒有什么好說的”。作為法學家的謝老與作為文學家的沈老,都經歷了類似的磨難,總結人生的語言看似類似,但實有不同。謝老表達的是一個公民對這個國家的熱愛,這種熱愛以民法中的契約為基礎,在蘇格拉底眼里,還是父母與子女的關系。無論經受何種磨難,謝老對自己生活的國度都不離不棄,永遠飽含愛的熱淚。
謝老的辭世,某種意義上意味著法學一個時代的終結。我輩學人與老一輩相比,缺少的或許不是知識,而是憂國憂民的胸懷、對法律的信仰、將學術作為一種“志業”的堅守。謝老的一生或許可以映照我們蠅營狗茍的生活,讓我們知恥而后勇。
2002年,筆者在訪談謝老時,他說,非常高興看到年青學者站在老一輩人肩膀上前進。臨別時,謝老給我留下這樣一句話“制定一部好的中國民法典”。斯業尤未完成,火在薪傳,我輩學人當以此自勉,這也許是對謝老以及那一代法學家最好的紀念。

注:本文系為中國社會科學院主編的學者小傳叢書所寫,在謝老去世8周年之際,刊發此文,以表示對謝老的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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