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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知識產權法學學科的開拓者
發布日期:2010-12-20  來源:《法學家》2010年第4期  作者:劉春田
新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知識產權法律科學是改革開放的產物,迄今已有30年的歷史。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落幕不久,鄧小平訪美,并于1979年1月31日與卡特總統簽訂了《中美科技合作協定》,在新中國對外關系的法律文件中第一次出現了相互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1979年7月7日簽訂了《中美貿易協定》,約定相互對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在內的知識產權實行全面保護。在向國際社會做出承諾的同時,新中國啟動了知識產權法制建設和學科建設的進程。本學科的特殊性在于,知識產權法學學科的建設與發展,離不開知識產權法制的建設與發展,二者互為里表、相互依存、息息相關。討論知識產權法學學科建設,離不開知識產權法制建設中的思想交鋒與理論爭鳴。中國知識產權的法制與學科建設正是在這樣一個特殊條件下,攜手共進,不斷發展的。在上述進程中,中國人民大學的學者既是知識產權法制建設的參與者,也是知識產權法律學科與知識產權高等教育事業的積極開拓者。
一、新中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建設者
1979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起草小組成立,郭壽康教授受聘為起草小組成員。此后,劉春田教授等人大法學院的其他學者也受邀參加了我國知識產權法的立法工作。到1993年,相繼頒布了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基本建成知識產權的法律架構。在漫長的知識產權諸法律的起草、制定中,中國人民大學是唯一受邀參加該項工作的高等學校,人大的學者借助得天獨厚的歷史條件,運用其學識與智慧,結合中國的國情,從知識產權法的指導思想、價值取向、體系設計、制度安排、對外關系等基礎問題,乃至于具體概念的推敲、條文的表述、法律名稱的確定,都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和主張,其中很多主張被立法采用,對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基礎的、長遠的、全局性的建設,作出了重要的貢獻。除人大的學者以外,中國社會科學院謝懷木式、夏淑華、鄭成思等教授也參加了該項工作。
把專業學識貢獻給立法是人大學者的光榮傳統。郭壽康教授作為我國知識產權法學第一代學者的杰出代表,是唯一參加了新中國全部知識產權法律制定工作的學者。他專業精湛、學貫中西,在國際知識產權界享有盛譽,是我國知識產權界國寶級的學術大師。郭壽康教授對推進我國知識產權的立法和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都有重要貢獻。
不僅如此,在改革開放、體制變換的特殊歷史時期,除了專業學識上的貢獻,學者還要參與知識產權制度立與廢的論爭。眾所周知, 20世紀80年代初,由于計劃經濟思想的束縛,對在我國需要建立什么樣的知識產權制度,甚至應否建立知識產權制度,人們的認識曾出現多次動搖與反復, 也曾發生過尖銳、激烈的爭論。在思想矛盾最尖銳的時期,以致使當時正在緊張起草的《專利法》、《著作權法》相繼不得不停頓了兩年之久。郭壽康教授秉持科學與理性的態度,基于對前三十年發展模式的經驗教訓,基于對改革開放的理解,力主解放思想,在我國建立知識產權制度。和其他學者一起,推進了知識產權法制建設的進程。同時,他利用通曉多國語言的優越條件,廣泛涉獵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在知識產權法律建設上的經驗與成果,為立法工作抬高了眼界,拓展了視野。同時,他及時的把中國知識產權的法制建設情況介紹給國際社會,讓外界對初開國門的中國社會有了更多的了解。他多次作為中國政府代表出席國際會議,促進了中國與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相互交流。
在知識產權的其他立法中,人大新老學者兢兢業業,在漫長的知識產權立法工作中,在被社會奉為規矩的法律文件中,都閃爍著他們的思想與智慧。在最高立法機關的文獻中,至今存有當時的記錄。這些記錄說明,在思想交鋒尖銳、理論爭論激烈的問題上,都有人大學者的聲音,體現出他們追求社會主義法治,一以貫之的理念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例如,著作權法的立法,一波三折。既有立廢之爭,也有體系設計的封閉與開放、制度的安排與取舍,更有法律名稱之辯。比如,對原著作權法應否設置第4條第一款“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的問題,就曾發生過激烈的爭辯。這一規定,既關乎立法技術,又波及意識形態。人大的學者堅持法治的理念,堅持科學的立法技術,提出:國家對公民表達自由施以規范,是現代社會的普遍做法,是國家主權的表現,無可厚非。同時又主張,法律應當是理性的、邏輯的。從法律的體系化要求和立法技術上講,規范該類行為的職能應當由調整言論、新聞、出版等社會關系的公法來承擔。著作權法是單行的民事權利法律,不宜承擔它所不該承擔的功能。諸法實乃“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否則,會弄得“牛守夜、狗耕田”,造成對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破壞。著作權法該條款的爭議持續20年之久,最終隨著中美爭訟的結局有了法律上的結論, 2010年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藉執行世界貿易組織的裁決之機,對該條款作出了修改。順便指出,修改后的著作權法解決了作品一旦創作完成即自動享有著作權的問題,但是又規定“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在民事法律規則體系中,突兀地、孤零零地橫亙著這樣一個公法條款,違反了法律的體系化、邏輯化要求,是明顯的立法技術瑕疵,令人遺憾。
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制定及其子課題的研究中,人大學者積極參與,既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支持,也承擔了若干課題的研究。其中,他們所主持的總論部分的課題“保護與禁止知識產權濫用問題研究”報告,獲得主持該項工作的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高度評價。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知識產權法也與時俱進,幾經修訂。在相關法律的修改中,人大學者都發揮了建設性的作用。知識產權是私權,是民事權利。但是,由于歷史的原因,世界大多數國家知識產權的立法工作,都是在民法典體系形成以后單獨完成,但實踐中都在民法的制度與理念的蘊育中運行。中國的情況較為特殊,由于中國迄今沒有民法典,法律文化又相對落后,沒有豐盈的民法理論足以涵養知識產權立法。知識產權法的創建又始于計劃經濟時代,不得不采用職能部門立法的模式,不僅在形式上,而且在實質上造成知識產權立法起步伊始,就先天不足,遠離民法。所幸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逐漸地融入國際社會的大趨勢,客觀上要求知識產權還原其私權本質。這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上述傾向,促進了知識產權法通過歷次修訂,漸漸地回歸民法。同時,應當看到,計劃經濟時代留下的積習和部門立法造成的弊端,仍然是知識產權法完善的障礙。學者,與立法者、行政者一樣,皆天下公器,對促進法律的現代化有義不容辭的責任。人大學者將一如既往,不放棄使命,關心國事,做合格的共和國法律建設者。
二、中國知識產權高等教育事業的積極的開拓者
中國的知識產權高等教育事業創始于中國人民大學。近30年來,人大以知識產權法律學科建設為首要任務,始終以教師、教學、教材和教書育人為核心。他們不急功、不近利,扎扎實實,一步一跬,不斷開拓,組建了一支由郭壽康教授領銜的,年資、能力與知識結構合理,具備可持續發展的老中青結合的高水平的學術隊伍,他們精進學術,敬業樂群,承擔了中國最大規模的知識產權高等教育體系。人大知識產權專業的各類在校人員,包括第二學位生、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員、國內外訪問學者,常年保持在200人以上;人大為知識產權法學科所作的課程設計被教育部認可,并被全國普遍采用;教育部委托人大學者主持編寫的全國高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是專業的主流教材。人大知識產權法學科的歷史是一個縮影,全面、深刻的影響著中國的知識產權高等教育。
1981年,在人大的研究生招生中,郭壽康教授在民法專業中招收“知識產權”方向的研究生,首開中國知識產權高等教育先河。同年,佟柔教授主編的《民法概論》和1983年司法部法學專業統編教材《民法原理》,均由郭壽康教授撰寫“智力成果權(知識產權)”篇章。
1985年,劉春田教授在佟柔教授的指導和支持下,在人大為法學本科學生開設36學時的《知識產權法》,在中國第一個開設了系統知識產權法課程。該課程經法律系主任高銘暄教授同意,紀寶成副教務長批準,被學校列為法學專業本科選修課。
1985年,時任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總干事鮑格胥博士根據郭壽康教授的建議,致函原國家教委副主任黃辛白,建議中國建立專利學院,在高等學校中開展知識產權教育。是年12月,原國家教委在清華大學工字廳召集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華中科技大學和復旦大學的專家召開座談會,討論鮑格胥的建議。人大高銘暄教授、劉春田教授參加了會議。
1986年, WIPO派出專家組來華,在人民大學與國家教委會談具體合作事宜,人大紀寶成副教務長、郭壽康教授等參加了會談。同年6月,原國家教委決定在中國開展知識產權高等教育,發文授權人民大學創辦,設立了中國第一個知識產權教育與研究機構“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教學與研究中心”,郭壽康教授為第一任主任。
1986年,我國最早的知識產權法教材,鄭成思教授的《知識產權法通論》、劉春田教授的《知識產權》、趙秀文教授的《著作權》等,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1986年12月,原國家教委在廣州中山大學召開全國高校專業目錄制定工作會議。劉春田教授作為法學學科組召集人,在高銘暄、劉升平、馬紹春等前輩資深教授的支持下,力倡建立知識產權法專業,致會議最終將“知識產權法”列入全國法學專業目錄,招收第二學士學位生。
1987年,人大創辦知識產權法專業,從獲得理工農醫專業學士學位者中招生,攻讀知識產權法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同年,人大獲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開始招收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從而在國內第一個建立起包括第二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的完整的知識產權高等教育體系。
1991年,司法部委托鄭成思、劉春田、陳美章教授等合作編寫我國第一部統編教材《知識產權法教程》,鄭成思、劉春田對教材進行了全面設計,鄭成思任該書主編,于199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1995年,劉春田主編的《知識產權法教程》由人大出版社出版,該教材反映了人大學者對新興的知識產權法律學科的全面理解與表述,開始著手建立知識產權法的理論基礎和學術框架,為后來的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知識產權法》設定了雛形。該教材獲“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材一等獎”,成為全國高校知識產權法的主流教材,到2009年已出版四版,發行近60萬冊。
1996年,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成立,劉春田教授作為唯一的知識產權法學科代表,連續兩屆被聘為委員,為“知識產權法”從長期以來的選修課,一躍成為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做出了貢獻。
2000年,受教育部委托,劉春田教授主編的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知識產權法教學指導綱要》出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同年,受教育部委托,劉春田主編的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知識產權法》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該教材到2010年已出版四版,發行40余萬冊。該書和人大出版社的教材一起,為全國高校法學專業“知識產權法”的課程,提供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教學用書。
2001年,受教育部委托,劉春田主編的全國成人高等教育法學專業課程教材《知識產權法》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2002年,郭壽康教授主編的《知識產權法》由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出版; 2005年,郭禾教授主編的《商標法教程》由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 2009年,劉春田教授主編的《知識產權法》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近期,清華大學、復旦大學、北京大學和政法大學出版社還將出版人大學者編著的知識產權法類的教材。
根據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戰略和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需要,根據知識產權法學學科的發展任務, 2009年11月26日成立了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學校賦予該學院的主要任務,是建成亞太地區的知識產權高等教育與研究中心和知識產權文獻出版中心。圍繞這一任務,為長遠計,知識產權學院矢志認真總結經驗,決心從頭做起,做好知識產權法學科的基礎建設。從實際出發,提升學科的國際化,根據多元化的人才需求,改革知識產權法的培養目標和教學方案,以便更適應國家的現代化建設。
三、人大對知識產權法學的理論貢獻
人大的知識產權法律學科建設源遠流長。學科建設是一個長期積累的過程。民商法學是知識產權法學的基礎和理論源泉,以佟柔、鄭立、趙中孚、郭壽康、楊大文教授等前輩學者開創組建的人大民商法學科,是新中國民商法學的一面旗幟。正是借助于這樣一個資源豐厚的學術與教育平臺,人大又在知識產權學科上作出了獨特的、開創性的貢獻,被學界稱作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的重鎮。
(一)從制度詮釋到理論建設的推手
中國近30年來的知識產權法學研究,前后經歷了從制度詮釋轉變為理論建設兩個時期。人大正是促成這一轉變的推手。其中前15年是第一階段,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紅紅火火,成績驕人。但是對知識產權法的研究相對滯后,學術建設相對貧瘠。知識產權法就像離群索居的孤雁,沒有自己的理論家園。從1996年起始至今,是第二階段,知識產權法回歸民法沃土,開始理論建設的進程。目前,第二階段尚未完結。
第一階段,理論貧瘠背景下的制度詮釋。眾所周知,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學與制度建設同步進行。由于脫離民法,知識產權缺乏足夠的理論支持。早期的知識產權法研究,學者們囿于學識與眼界,計劃經濟時代的國人對西方工業社會的法律制度既陌生又新奇,既無足夠的條件深刻理解外部社會已歷時數百年的成熟制度,也難以把握舉棋不定、變革中的中國社會走向。人們短期內難以深諳知識產權制度的內涵,在所難免。因此,對知識產權法的研究限于國際條約的介紹、外國法律制度的引入和對中國法律的解說,這個時期的知識產權法的出版物以各種各樣的“解說”、“概論”為主,生吞活剝、囫圇吞棗。嚴格的講,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在學理上,知識產權法既無起點,又找不到歸宿,就像“離群孤雁”,幾成法學理論的孤兒。
第二階段,從制度詮釋到理論建設。隨著知識產權法律構架的完成,經濟與社會生活的漸趨成熟,對外交流的繁榮,利益沖突與法律糾紛的頻仍,無論國際條約,還是國內法的條文,都不足以從理性上回答知識產權的種種問題與矛盾。法律如兵刃。寶劍雖好,苦于無“道”,一車兵器,不過廢鐵。反之,深諳“道”者,區區寸鐵,亦可殺人。實踐的召喚和理論供給短缺這一尖銳的矛盾,曾長時期困擾著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界,呈現出萬馬齊喑的局面。批判與突破是學術的生命。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學要進步,必須突破注釋法學的藩籬。必須從知性走向理性,處理好搜索與思索、眼見與心得的關系,擺脫亦步亦趨、鸚鵡學舌的窘境;中國知識產權研究必須回歸民法科學的沃土,從頭作起,從基礎作起,從基本概念作起,運用理性、科學的方法構建知識產權法的學科體系。在經過長期思考并充分聽取其他學者的意見之后, 1996年,筆者發表了《簡論知識產權》一文,對傳統的研究現狀、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提出了批評,力圖把我國知識產權研究從制度詮釋推向理論建設。[1]起初,該文的思想和主張遭到了筆者的良師益友鄭成思教授的強烈批評,他認為,知識產權的基礎理論問題外國早已解決,中國學者重復研究沒有出路。[2]鄭老師與筆者早年藉參與立法之緣,結為諍友。二人學術觀點每每各持己見,合而不同。此番爭論,經過討論與交流,終獲共識,意識到知識產權基礎理論研究的重要性。此后,鄭教授更關注基礎研究,關注知識產權與民法的關系問題。在他指導的博士論文中對基礎問題作了很有價值的貢獻。在人大至今已畢業的40多位攻讀知識產權法學的博士中,半數以上的論文選題屬于基礎理論研究,他們分別對知識產權的基本概念、法律屬性、對象與客體、法律體系建構、價值評估、歸責原則、侵權賠償、歷史梳理、文化價值等知識產權和與知識產權最密切聯系的理論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相對于1996年之前的狀況,這是一個質的飛躍。在北大、法大、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等學校,有越來越多的博士論文選擇基礎問題研究。知識產權的理論建設,蔚然成風。但是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也要看到問題、困難與阻力。目前的體制以及由該體制造成的知識產權的部門立法的弊端并沒有克服,知識產權法自身的非體系化以及欠缺與民法整合的局面在短期內難以改變,F實的力量和影響是強大的,它既影響知識產權的法制建設,也間接影響知識產權理論的進步,甚至會影響研究者的信心與理念。因此這一回歸民法的階段尚未完成,還需要長期努力。
筆者認為,在知識產權理論回歸民法的同時,應當適時地開啟第三階段“尋找自己”的研究。所謂“尋找自己”,是知識產權法在完成對民法的“認祖歸宗”,確保私法基因的基礎上,劃清與物權法、債權法、人格權法的界限,尋找知識產權法的自我,逐步建立起理性、科學的知識產權法獨有的學術體系。這同樣是一個艱巨而長遠的任務。
(二)構建有中國特色和中國風格的知識產權法學體系
1.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法的本質問題是知識產權理論的核心,是知識產權研究的基礎與出發點。它決定著知識產權理論與制度的根本面目。對知識產權的本質的爭論,伴隨知識產權法學的建設與發展。盡管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明確將知識產權歸于民事權利, 1994年的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多邊條約的形式宣示了文明社會的共識:“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但由于知識產權在產生程序中公權力機構的介入,模糊了人們的視線,致使實踐中對知識產權本質的曲解。諸如“知識產權屬于行政特許”、“知識產權系私權公授”或“知識產權的私權公權化”,以及“知識產權法屬于公法與私法的混合(或稱: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混合)”等說法多年來不絕于耳。這種曲解,客觀上為有關部門極力主張的所謂知識產權現行“行政執法”模式提供了理論根據。對此,人大學者明確堅持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提出:“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屬性是客觀的,它不以人的主觀意志而改變!辈⒗硇缘胤治隽酥R產權與公權力的關系,指出:“在私權的運行機制中,離不開公權力的輔助。知識產權在權利形成、權利賦予、權利行使、權利請求和權利救濟中,離不開公權力的參與……有必要指出,社會生活中公權力與私權往往交織在一起,但二者卻有本質的區別。在私法體系中,私權和公權力之間,私權始終居于目的、實體、主體、第一性的地位,公權力則居于手段、程序、輔助、第二性的地位。公權力的作用再突出,也不可能超越法律對私權確認的實體性規定。相關政府部門,比如商標局或專利局,對民事主體提出的確認私權的請求所作出的決定,有義務給出理由,這些理由所依照的是商標法或專利法等私權法律,而非公權法的規定。構思該理由的方法是私法的,而非公法的。按照私法的邏輯,該理由不僅是可以理解的、正當的,而且是可以證明的。這不會導致私權屬性的變化,不會出現私權公權化!蹦且粫r期,金海軍的博士論文《知識產權私權論》在考察知識產權制度發生、發展歷史的基礎上,深刻、系統論述了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3]
2.我們提出了“知識產權法的體系化”的觀點,認為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組成部分,是民事普通法,不是民事特別法,主張知識產權法在體系化的前提下與民法實現整合,進而把知識產權法的研究深入引向理性。前述知識產權法研究第一階段的特征之一,“總論”是空白。早期知識產權法出版物普遍反映了這一通病。知識產權法是一個諸法分立,而又有內在聯系,可以相互集結并融為一體的、獨立的法域。形成這一現象的背后根源到底是什么,經過一個時期的基礎研究,駕馭知識產權理論體系的總論問題必然進入人們的視野。總論是一個學科體系化成果的集中體現,學科越成熟,總論的共識越多、分歧越小。但在眾多研究者那里,知識產權總論就像手中的萬花筒一樣,每個人的眼中都呈現出不一樣的圖景。知識產權法總論是闡述知識產權理論體系的基礎,是該學科走向理性的重要標志。在民事權利體系中,知識產權的發展歷史較短,理論的體系化程度也較低。盡管存在較為流行的“通說”,也欠缺理性,遠未成熟。因此,體系化研究是當前知識產權法學的重要任務。[4]
3.我們參酌國內外研究成果,對知識產權的基礎問題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認識,為重塑知識產權的學術構架作了理論準備,對知識產權法學中的某些“通說”提出了質疑,把知識產權基礎研究引向深入。1990年,人大放棄了WIPO的定義,在校內印制的講義中第一次將知識產權定義為“基于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經過發展,形成了當前的表述:“知識產權是基于創造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我們對知識產權為無形財產權的“通說”提出了質疑和批判;對作為知識產權特征的“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和“可復制性”做出了否定的評論;定義了“知識是人類對認識的描述”;在對知識與信息做出分析比較的基礎上,我們對知識產權為信息產權的觀點作出了評論;放棄了“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的傳統提法,提出了“創造成果”的概念。我們認為,創造不是勞動的特殊形態,而是與勞動有本質區別的另類的人類活動。創造成果“前無所受,憑空而來”。因此,創造成果不可以用勞動的尺度來衡量。知識財產的價格計量應當有其特殊的規律與法則,應當另辟思路、深入研究。我們還提出了知識產權的對象和客體是兩個不同的事物的觀點,認為對象是“知識”本身,“客體”則是主體對對象所施加的行為。這些頗具爭議的探索,不少觀點已被學界接受,為知識產權研究開創了新的方向。[5]
(三)健康正派的學術作風
第一,寧拙勿巧,從容淡定的心態。和而不同,善于合作的團隊精神。郭壽康先生學貫中西,德高望重;郭禾會通文理、深沉持重;王春燕專攻一域、兢兢業業;李琛心靈筆巧、寧靜致遠;金海軍能攻善戰、學術鐵人……其余同仁,各具千秋。大家各有特點,相互尊重,善與同道團結合作,共同造就了人大知識產權學人的風格。
第二,一絲不茍的治學態度,不計名利的實干精神。人大學者的文章、著作,在同行中,平心而論,屬于低產的。但無論專著,還是論文,皆出于心得,并務求言之有物,無愧于心,不負讀者。本文在這里要特別指出人大對翻譯知識產權著作的態度。郭壽康老師常說:“譯書是苦差事,能人不愿干,孬人干不了!苯陙,他不顧逾80歲高齡,戲稱自己是“80后”,身體力行,帶領研究生翻譯了三本巨著。其中,著名學者菲徹爾的WIPO版權條約解說一書,翻譯中發現多處矛盾。郭老師一字不茍,致信作者,提出疑問,菲徹爾回信誠懇地承認了錯誤。金海軍譯書,更是廢寢忘食,不投機、不取巧,以鐵人般的意志,埋頭苦干,接連翻譯了波斯納和戈斯汀等人的三個大部頭名著,其用心之苦,用力之勤,得到原作者的高度信任。不久前,準備啟動對戈斯汀教授的四卷本巨著“論著作權”的翻譯,當金海軍與作者聯系時,戈斯汀爽快同意,并通知美國的出版社萬里迢迢寄來了樣書。金海軍很少參加學術會議,但通過譯書,同行中無人不識金海軍。
第三,學術領域只服從真理的科學精神。知識產權法的學術活動和經濟社會生活,和立法、執法、司法活動息息相關。與學者、政府部門、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的意見沖突都可能發生。當前社會環境,堅持學術精神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既可能得罪學者同仁,也可能觸犯部門或他人利益。能否始終如一的堅守不移,也是擺在學者面前的難題。多年來,人大學者較好的處理了這個問題,他們不失原則、表里如一、服從真理、堅持法治理念,對違反法治的現象明確地表達觀點和立場,又求真務實,善于與人合作,形成了公認的、人大獨特的學術風格,并且逐漸被各界接受和認可,被稱作知識產權研究的重鎮。這既是經驗,也是一筆寶貴的精神財富。



注釋:
[1]參見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研究》(第一卷),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
[2]參見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研究》(第二卷),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
[3] 參見劉春田主編:《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金海軍:《知識產權私權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4]參見李琛:《論知識產權法的體系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知識產權法關鍵詞》,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劉春田主編:《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5]同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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