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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忘的1979-1986(上)——為祝賀導師王家福先生八十大壽而作
發布日期:2010-10-15  來源:互聯網  作者:梁慧星
引子
改革開放第一個十年,中國法學界發生了三件大事。一是法學研究所召開民法經濟法學術座談會,形成所謂“大經濟法觀點”與“大民法觀點”的對立,引發民法學經濟法學兩大學科曠日持久的學術論爭;二是立法機關啟動第三次民法起草,后因立法方針變更,改為“先制定單行法”,中途解散起草小組、暫停民法起草;三是執行“先制定單行法”方針遭遇立法“瓶頸”,立法機關制定民法通則,招致經濟法學界的猛烈批判,終于排除重重阻礙獲得成功,成為中國邁上民權法治之路的里程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奠基石。
1.民法經濟法座談會
(1)經濟法概念的提出
中國在粉碎四人幫之后,糾正十年文化大革命及左的思想路線錯誤,撥亂反正,將國家生活的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重新重視法律手段在國家治理和國民經濟建設中的重要作用,陸續制定了若干調整經濟關系的立法。1978年5月胡喬木同志發表《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加快實現四個現代化》一文,其中論及加強“經濟立法與經濟司法”。[1]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葉劍英同志的講話,第一次提及“經濟法”概念。但從葉劍英同志的講話內容看,他所謂“經濟法”,并無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含義,而是民法、民訴法、婚姻法、計劃法、工廠法、能源法、環境保護法等有關經濟的法律法規之總稱。[2]
當時改革方向尚不明朗,正所謂“摸著石頭過河”,恰在此時,蘇聯拉普捷夫的現代經濟法學理論被介紹進來,致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包括民法學者)認為中國的經濟改革應該沿著蘇聯的方向,強化指令性計劃和行政管理,堅信民法屬于資產階級的法律,不能適應社會主義經濟關系法律調整的要求,應當被一個新的法律部門所取代。加之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在長期中斷之后剛剛恢復,還不可能為國家立法提供關于法律體系、法律部門劃分等方面的科學理論,導致當時一些領導同志對“經濟法”概念的錯誤理解。據說彭真同志講過“經濟法是基礎法,是最重要的法”,趙紫陽同志講過“刑法、民法也固然要,但是最重要的是經濟法”。[3]
在當時特殊歷史背景之下,許多法學者將一些領導同志講話中所說的“經濟法”與蘇聯現代經濟法學派所謂“經濟法”直接掛鉤,認為國民經濟應當由一個嶄新的法律部門統一調整,建議國家制定經濟法典或經濟法綱要,建議取消民法或者將其貶為個人關系法。在短時間內迅速造成經濟法學的虛假繁榮。[4]
其時王家福先生擔任法學研究所民法經濟法研究室主任,經常與同志們討論民法的前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及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構建這些問題,認為國家立法必須有科學理論作為依據和指導,否則經濟立法一旦迷失方向、步入歧途,必將給改革開放和四化建設帶來難于補救的危害。
(2)全國法學規劃會議
1979年3月21-31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在北京召開了“全國法學規劃會議”。有全國法學研究機構、政法院系、中央和京津滬等地政法機關共46個單位的129位代表出席會議。中國社會科學院黨組成員、副秘書長兼法學研究所所長王仲方同志[5]作了題為《解放思想,面向實際,繁榮法學,努力為四個現代化服務》的報告。會議討論制定了《全國法學研究(1979-1985)發展規劃綱要》。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于光遠同志到會講話。最后全體代表還聽了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6]
于光遠同志在講話中,特別談到社會科學的歷史使命。他說:“我們的國家正在為本世紀末把我國建設成為四個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而奮斗。為了完成這樣偉大的歷史任務,社會科學各個領域都要作出自己重大的貢獻,其中就包括法學。”法學研究者不僅要撰寫科學論文和學術著作,還要“對立法工作、司法工作等提出的實際問題進行研究,寫成研究報告,提出有科學論據的意見”;法學研究者要主動進行立法研究,“哪個法要立,哪個法不立,哪些法先立,哪些法后立,問題一大堆。立法工作免不了都要找到我們法學工作者頭上來,我們要采取主動,作好這方面的準備”;于光遠同志還特別指出,法學研究應該“獨立思考,只服從真理”,“只能服從真理,不能服從錯誤”。[7]
正是在法學研究所學習貫徹“全國法學規劃會議”精神的過程中,王家福先生提出召開學術研討會推進民法經濟法學術研究,主動為國家經濟立法做好理論準備的建議,得到研究室同志們的贊同和法學研究所領導的支持。
(3)民法與經濟法學術座談會
在經過充分籌備之后,于1979年8月7-8日,在沙灘北街15號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后院西小樓底層會議室兼飯堂),召開了挑起中國民法學經濟法學論爭的、已載入中國法制史冊的“民法與經濟法學術座談會”。座談會預設三個問題:(一)我國應制定什么樣的民法,即民法的調整對象是什么?(二)如何處理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三)中國應建立什么樣的立法體系?應邀參加座談會的有在京的政法院系、財貿學院的法學理論工作者和政法機關的實際工作者50多人。與會同志就制定民法的重要性、制定什么樣的民法,以及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問題,進行了熱烈的討論。
(4)“大經濟法觀點”與“大民法觀點”
兩天的討論會,從始至終發言踴躍、氣氛熱烈,并形成相互對立的兩派理論觀點。也有一些參加者猶豫不定,未明確表示自己的立場。相互對立的兩派理論觀點,當即被賦予了“大經濟法觀點”和“大民法觀點”的稱謂,并在會后演化成民法學與經濟法兩個學科之間長達七年之久的學術論爭。
所謂大經濟法觀點,主張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是國家領導、組織和管理經濟的重要工具,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嶄新的獨立法律部門。而民法則只調整公民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
所謂大民法觀點,主張凡是橫向的經濟關系包括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社會主義組織與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均由民法調整。經濟法僅調整縱向的經濟管理關系,并認為經濟法不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
會上主張大經濟法觀點的是北京大學的魏振瀛先生、北京市委黨校的齊珊(劉岐山)先生、北京政法學院的江平先生和法學研究所民法經濟法研究室的余鑫如先生。[8]
魏振瀛先生說:“我的初步意見是制定若干基本法。每一個基本法作為調整一定領域的經濟關系的基本準則。其中有些是涉及全局性的。例如,企業法,主要規定企業在財產和經營管理上的職責、權利和義務,企業和其主管部門的經濟關系。計劃法,主要規定國民經濟計劃管理的原則和辦法,計劃調節和市場調節的關系。合同法,作為調整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的基本法。此外,還應結合有關經濟部門制定相應的基本法。”“民法主要調整公民個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和一定的人身關系。個人與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有些可以由民法調整(如損害賠償),有些可以參照適用經濟法規的有關部分。”[9]
齊珊先生主張:“我們首先要解放思想,敢于突破《拿破侖法典》以來所形成的民法概念。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不能由人們的主觀意志隨意建立,也不能無條件地沿用傳統的體系,而應該從我國的實際出發,根據它所調整的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的性質來決定。”“目前我國的經濟管理體制,正處于改革之中,制定一部經濟法典,條件還不具備。但是根據需要和可能,應該首先制定經濟立法的若干指導原則,以便在此前提下分別制定單行的經濟法規,使法規和法典結合起來,相互補充,以待條件成熟時,制定出一部較為完備的經濟法典。”[10]
江平先生認為:“從所調整的財產關系的性質來看,經濟法所調整的是生產領域中的商品關系,也就是直接為商品生產服務的商品流通各個環節,如原料的供應和產品的銷售、物資的調撥、貯存、運輸、保險、基建、信貸、結算等。這種商品關系的基礎是生產資料公有制,它主要包括為實現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對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所實行的各個管理環節,如土地管理、各種資源管理、財政管理、物資管理等。民法調整的是消費領域的商品關系,主要是指公民以其勞動所得,用商品交換形式獲取自己生活所需的消費品。這種商品關系的基礎是生活資料的個人所有。”“因此,經濟法調整的是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直接或間接的計劃而產生的,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生產領域中的商品關系。民法調整的是公民之間或公民與社會主義組織之間、以生活資料個人所有為基礎的、消費領域中的直接或間接的商品關系及某些人身關系。”[11]

余鑫如先生認為:“從指導和促進經濟建設的角度來說,把調整社會主義經濟在流通范圍內的各項經濟活動的規范和調整國家主管部門、管理機關領導和組織經濟活動的有關規范,都包括在經濟法的范圍內是比較適合的。”“總之,把經濟法獨立成為一個門類,把社會主義組織間在流通范圍內的經濟活動,從民法調整的對象中劃分出來,歸到經濟法門類里去,是值得考慮的。”[12]
主張大民法觀點的是人民大學的佟柔先生和導師王家福先生。佟柔先生認為:“社會主義商品(包括采取商品形式的產品)關系是我國社會關系的一種,當事人處于平權地位而發生對價關系就是適應和調整這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特征。我認為具有這類特征的法律規范屬于民法部門。”“由于各個經濟過程中包含著幾種經濟關系,幾種經濟規律在其中起作用,所以在經濟法規中不僅需要民法規范,也需要包括別種法律部門的規范。只有這樣,才能從縱、橫兩方面對經濟過程進行調整,從而能較好地體現按經濟規律辦事的要求,以利于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高速度地發展。當然,由多種法律部門的規范組成的經濟法規,無論是單個的或是它們的總體,都不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也沒有它自己所專有的調整方法。”[13]
王家福先生指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宏偉事業,十分緊迫地把制定民法的任務提到我們面前。民法并非人們通常理解的公民法、私法,而是調整以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為內容的經濟關系的財產法。”“制定民法是改革經濟體制,加快實現四個現代化步伐的要求。我國的經濟體制,基本上是五十年代蘇聯管理體制的移植。權力過分集中,用行政手段管理經濟,企業無權地位等弊病,已成為實現四個現代化的嚴重障礙,非改革不可。而要推行經濟改革,并鞏固經濟改革的成果,就必須制定民法,擴大民事法律關系。”“國際國內歷史經驗表明,如果沒有民法,不強調平等互利的民事法律關系,共產風就可能連延不斷,官商、官工、官農的衙門作風,就會改頭換面猖行于世,經濟改革就有落空的危險。”“有了民法和各種經濟法規,就不必再制定經濟法典。這是因為,一是它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統一的調整方法;二是它容易過分突出經濟行政管理,不利于當前正在開始進行的經濟改革;三是它內容重復,人為地把單位、個人參與的統一的經濟生活割裂開來。”[14]
另有兩位學者似持中間立場,即法學研究所所長孫亞明先生和北京大學的芮沐先生。孫亞明先生作為此次座談會的主持人,并未明確表明自己的主張,只作了題為《研究民法、經濟法的基本出發點》的發言。孫亞明先生指出:“民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也是調整經濟關系的。但二者調整的經濟關系應當在范圍上有所不同,在內容上有所區別。如果合二而一,搞一個稱作財產法的統一的基本法,這種設想是值得認真考慮研究的。”[15]實際上孫亞明先生的基本主張是民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系,經濟法調整縱向的經濟關系,屬于大民法觀點。[16]
北京大學的芮沐先生主張:“應從分析社會的生產關系入手,研究我國社會經濟的全部活動。首先要分析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經濟關系,確定社會主義經濟關系中各種主體(集體的、個人的)的地位和作用,及其組織情況,分析和調整這些主體參加的具有不同特點的經濟活動,這些應該是劃分各種不同經濟立法領域的主要標準。把這些因素結合起來,例如由經濟法調整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的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民法則調整個人在社會經濟中的地位、其財產所得及其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設想這樣做還是行得通的。”[17]可見,芮沐先生的主張最接近大經濟法觀點,只是與前述大經濟法觀點的主張者有一個區別,這就是芮沐先生不贊成將民法看做與作為“公法”的經濟法對立的“私法”。他在發言中指出,“在我們國家,不能像資本主義社會中公、私法的對立那樣,把經濟法和民法對立起來。”[18]
日本學者鈴木賢分析說,從八位學者的發言看,參加論爭的兩派的出發點,均非純粹對理論的關心,而是專注于推進國家立法(特別是民事立法)。明確采取大經濟法立場的四位發言者,加上接近大經濟法立場的芮沐,占了八分之五的比例,而明確采取大民法立場的發言者僅佟柔、王家福二人。可見,從民法與經濟法論爭之始,經濟法一方就占據了絕對的優勢。[19]
2.民法與經濟法論爭的展開
座談會之后民法經濟法論爭很快在全國展開。根據鈴木賢的研究,1979年法學研究所的座談會之后,民法、經濟法的關系問題,很快成為中國法學界大規模學術論爭的焦點。各種法學雜志、報紙、民法經濟法教科書,及在各地召開的學術討論會、座談會,成為這場學術論爭的舞臺。僅從外國人可以收集到的各種刊物發表有關民法經濟法論爭的論文數分析,參加論爭的學者有150多人。[20]至1985年,就召開了九次全國性大型學術討論會。[21]此外,全國各地召開的地區性的或者小規模的討論會還很多,只是迄今未有統計。以下介紹最重要的幾次全國性討論會。
(1)民法、經濟法學術討論會(北京)
1980年6月,北京市法學會民法經濟法專業組在北京召開“民法、經濟法學術討論會”,邀請在京的大學法律系、政法學院、財貿學院、經濟學院、法學研究所的學者60多人與會。預設三個討論題:(一)經濟法的法律部門性;(二)民法調整對象和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劃分標準;(三)民法、經濟法的科學體系。從后來出版的會議論文看,明確主張大經濟法觀點的七位學者是北京政法學院的陶和謙先生、人民大學的鄭立先生、北京財貿學院的丁耀堂先生、北京大學的劉隆亨先生、北京政法學院的徐杰先生、財政部研究所的李必昌先生、北京大學的楊紫烜先生;主張大民法觀點的兩位學者是人民大學的佟柔先生和公安大學的王金濃先生。此時經濟法學仍占絕對的優勢。[22]
(2)高等院校法學教材會議(鄭州)
1980年9月司法部在河南鄭州召開“高等院校法學教材會議”。會上決定的“經濟法教材編寫大綱”,肯定經濟法是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并基本上采用了顧明同志[23]的經濟法定義:“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及其與公民之間的經濟活動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24]以高等院校教材的形式,肯定了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25]
(3)全國經濟法制工作經驗交流會(北京)
1982年9月,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26]在北京召開“全國經濟法制工作經驗交流會”。有來自28個省市自治區、國務院各部委、司法部門和法學研究機構的200多人出席會議。會議主要討論“1982-1986年經濟立法規劃(草案)”,并討論經濟法理論問題、人才培養問題及經濟法宣傳和出版問題。1982年9月11日的人民日報載文《第一次全國經濟法制工作經驗交流會在京舉行》,對會議作了報道。[27]
(4)全國經濟法理論工作會議(沈陽)
有必要特別談到1983年10月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在沈陽召開的“全國經濟法理論工作會議”。會議在肯定經濟法獨立法律部門前提下,討論經濟法的概念、基本原則、經濟法律關系及成立全國經濟法研究會等問題。法學研究所出席會議的是孫亞明所長、薄鳳閣先生和我。實際邀請的是王家福先生,王先生讓我代替他出席會議。大會發言,幾乎一邊倒地肯定經濟法是一個獨立法律部門,調整縱橫統一的經濟關系。唯孫亞明所長的發言稍有差別。[28]
我提交大會的論文題目是《論國民經濟的綜合法律調整》[29],回避了經濟法是否獨立法律部門問題,而沿著王家福先生組織撰寫的《經濟建設中的法律問題》一書[30]的基本思路,主張國民經濟不能單靠某一個法律部門,要靠多個法律部門、多種法律手段,相互協調配合,進行綜合法律調整。但我的論文被會議組織者認定為“資產階級民法觀點”,沒有作為會議論文印發,更未安排大會發言。我在小組會上的幾次發言,在會議簡報上也竟然只字未提。
我回京后向王家福先生匯報了會議情況及我的感受。認為沈陽會議偏離了學術平等的軌道,并對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壓制不同學術觀點的做法表示反感。我向王家福老師提了一個建議:民法學不能總是處于被動防守地位,總是替自己辯護,我們應當改采主動進攻的策略,我們也應當研究經濟法理論,提出我們的經濟法觀點,特別要打破蘇聯拉普捷夫縱橫統一經濟法理論一統天下的局面。
(5)全國經濟法理論學術討論會(北京)
王家福先生與研究室副主任王保樹先生等籌劃,于1983年12月2-7日在北京(車公莊大街北京市政府第四招待所)召開了著名的“全國經濟法理論學術討論會”。出席會議的,不僅有民法學者、經濟法學者,還特別邀請了法理學、行政法學和憲法學等學科的學者,還邀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法學會及新聞出版方面的代表,共112人。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張友漁先生出席開幕式并講話。會議預設四個討論題:(一)我國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二)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的關系;(三)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四)中國特色的經濟法的體系和經濟法學體系。
會上發表的論文,匯編為《經濟法理論學術論文集》。[31]編入論文集的論文,均經作者本人審閱,有的作者還作了適當修改,按照會議四個問題排序。張友漁先生的講話稿《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努力開創社會主義經濟法學研究的新局面》,排在前面作為“序言”。王家福先生作為會議主持者,在會上沒有表明自己的立場,只是在大會閉幕時的會議總結報告中,回顧了幾年來中國經濟法學的發展并列舉指出有待進一步研究的課題。王先生的總結報告排在論文之后。會議全部發言記錄,按照對四個問題的順序編輯整理,作為“會議發言紀要”排在書末。
根據鈴木賢的分析,該文集匯編的25篇論文,屬于大經濟法觀點的15篇[32],屬于大民法觀點的10篇[33];所附發言紀要中未提交論文的19位發言者,贊成大經濟法觀點的15人[34],贊成大民法觀點的4人[35]。從論文集編入論文和所附發言紀要看,屬于大經濟法觀點的學者32人,贊成大民法觀點的學者14人,經濟法學一方仍占優勢。[36]
這次會議,嚴格遵循學術平等的原則,充分尊重每一位參加者的學術自由,自始至終,開得緊張熱烈,不同觀點相互交鋒,而態度不失友善。受到會議參加者一致肯定。不僅經濟法學者闡述自己的經濟法理論觀點,許多民法學者也都競相提出自己的經濟法主張,出席會議的法理學者、行政法學者也都發表了各自對于經濟法的見解,形成多種經濟法理論觀點和主張“百花齊放”的局面。以蘇聯拉普捷夫“縱橫統一經濟法”理論為根據的大經濟法觀點,雖然仍占居壓倒優勢,但畢竟只是中國眾多經濟法學理論中的一種理論觀點。這次學術會議的成功,極大地促進了中國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深入發展,使原先民法學與經濟法學兩個學科之間的論爭,顯現出逐漸向經濟法學科內部不同主張、不同觀點之間的爭論轉換的趨勢。
(6)中國經濟法諸論
會議閉幕后,王家福先生約請會上五種主要經濟法理論觀點的主張者,在會議論文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充實、完善,寫成各4-5萬字的長文,匯編成《中國經濟法諸論》一書。[37]本書匯集的五種經濟法理論是:“綜合經濟法論”(王家福、王保樹);“縱向經濟法論”(孫亞明);“經濟行政法論”(梁慧星、崔勤之、王利明);“縱橫經濟法論”(王俊巖);“學科經濟法論”(佟柔)。今天回過頭來看這些經濟法理論,或許讀者會覺得粗淺和幼稚,但應當肯定,各種理論觀點都極力解釋中國改革開放的實踐,都對形成中國特色的經濟法律體系和經濟法學理論,作出了貢獻。[38]
(7)中國經濟法研究會成立
1984年8月,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39]在杭州召開“全國第二屆經濟法制工作會議”。會上成立了中國經濟法研究會,由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谷牧同志擔任名譽會長,由國務院副秘書長、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總干事顧明同志擔任會長。孫亞明、芮沐、韓伯平、任建新、有林、江平、徐禮章擔任副會長。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辦公室主任王正明擔任秘書長。并決定編輯發行研究會會刊《經濟法制》。[40]
(8)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成立
1985年4月9-14日,中國法學會[41]在蘇州市召開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全國民法學界、經濟法學界和政法實際部門的專家、學者100多人出席會議。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甘重斗同志到會作了題為《加強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積極為經濟體制改革服務》的重要講話。大會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選舉產生了由61名干事組成的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干事會,佟柔先生擔任總干事,王家福先生擔任副總干事,王保樹先生擔任秘書長。第二階段進行學術交流,會議收到學術論文79篇,集中討論了經濟體制改革與民法、經濟法的關系,及如何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兩個問題。會議認為,我國民法學研究比較落后,經濟法學研究也很不夠,兩個學科的相互關系以及兩個學科自身都存在一些重要理論問題需要探討,號召民法學界和經濟法學界加強團結協作,共同努力,推動兩個學科的共同發展、共同繁榮。[42]
至此,肇端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舉行的民法經濟法學術座談會的民法學和經濟法學兩個學科之間的學術論爭,演變為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和中國經濟法研究會這兩大全國性法學學術團體之間的對抗和競爭。
3.新中國第三次民法起草
(1)關于制定民法典的研究報告
現在回過頭來談1979年發生的第二件大事,即新中國第三次民法起草。在座談會結束之后不久,擔任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陶希晉同志寫給中共中央一封信,
向中央建議不要制定民法典。中共中央將這封信轉到中國社會科學院,
院長胡喬木同志將信件交給法學研究所,所領導再交給民法經濟法研究室。王家福先生組織研究室全體同志對這封信提出的建議及其理由,進行了研究、討論,一致認定這封信的建議是錯誤的,中國絕對不能沒有自己的民法典。在經過慎重考慮和認真研究之后,決定向中央寫一個研究報告,提出相反的建議。此即《關于制定民法典的研究報告》。
(2)民法起草小組成立
研究報告經胡喬木院長上報中共中央,中央領導同志作了批示。按照批示,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立即啟動民法典起草工作。1979年11月,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成立了由楊秀峰同志[43]任組長、陶希晉同志[44]任副組長的民法起草中心小組(通稱“民法起草小組”),從全國調集了一批民法學者和實際部門的民法專家,開始了新中國第三次民法起草。[45]
(3)民法座談會的召開
1979年11月成立民法起草小組,1980年8月15日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即第一稿)[46]。1981年4月10日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征求意見二稿)》。[47]1981年5月下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在北京召開民法座談會,討論民法草案二稿。邀請法學專家、司法實務工作者和國務院各部門負責同志20多人出席座談會。[48]
(4)“同時并進”的立法方針
5月27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彭真同志到會并講話。彭真同志說,“民法起草工作時間不長,成績很大,已經搞出第二稿,有了這個討論的基礎,就可以廣泛地征求、交換意見。問題的提出就是問題的開始解決。”[49]在這段開場白之后,彭真同志講了三個問題。一是“立法必須從中國現實的實際和歷史的實際出發”;二是“要認真考慮各種不同意見”;三是“制定民法可以同制定單行法同時并進”。
關于第一個問題,彭真同志說“我們的民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法,不是蘇聯、東歐的民法,也不是英美、歐洲大陸或者日本的民法。我國的民法從哪里產生?要從中國的實際中產生。”“起草民法,除研究現實的社會經濟關系外,還要研究我國歷史的實際,研究我國的民法史,批判地吸收其中好的有用的東西。”“對外國的民法,對資本主義的民法、蘇聯、東歐國家的民法、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都要進行研究,它們有很多經驗可供我們借鑒。凡是好的、對我們有用的,都要吸收。”
關于第三個問題,實際是提出“制定民法與制定單行法同時并進”的立法方針。彭真同志指出,“民法不是短時間可以制定的。這不是我們不努力,而是問題本身就十分復雜,加上體制正在改革,還沒有完全解決,實際上有困難。因此,一方面要搞民法,另一方面要搞單行法,民法和單行法可以同時進行。單行法各部門都可以搞,還可以先搞條例、規章、制度或者其他行政法規。也可以把民法草案中比較成熟的部分,作為單行法規先提出審議、公布。單行法比較容易搞些,比較靈活,錯了也比較好改。民法就要比較慎重,制定不久就得改,那就不大好。先搞單行法,成熟了,再吸收到民法中來。刑法搞了三十多稿,民法雖然不一定搞那么多稿,但是要準備多搞幾稿。要積極搞,又不要急躁,不要草率。”[50]
彭真同志的講話,當時沒有公開發表,只是在內部作了傳達。王家福先生和研究室的同志們,從彭真同志的講話已經估計到中國民法典不可能很快出臺,民法典起草工作可能變成持久戰。但絕不可能估計到在1981年末頒布經濟合同法之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要解散民法起草小組,宣布民法起草暫停。
(5)經濟合同法起草小組的成立
現在折過頭來介紹經濟合同法的制定。中國在改革開放之前沒有合同法,從1979年開始在一些地方進行合同制度的試點。[51]主管部門陸續發布了一些規范合同關系和合同糾紛仲裁的規章。[52]1980年8月召開的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彭真副委員長[53]在常委會工作報告中指出:“今后隨著經濟的調整和體制改革工作的進展,需要進一步加強經濟立法工作,特別是工廠法、合同法等,必須抓緊擬定。”198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在已有的民法起草小組之外,另行成立經濟合同法起草小組,正式啟動經濟合同法起草工作。形成民法起草和作為單行法的經濟合同法起草,“同時并進”的局面。
經濟合同法起草小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經委、國家計委、國家建委、國家農委、國家進出口委、物資管理總局、商業部、國防工辦、國務院財貿小組、鐵道部、外貿部、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等14個單位組成,而國家經委和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是牽頭單位。
經濟合同法起草小組成立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于1980年冬組織了有154名干部參加的調查組,分赴16個省市自治區進行了為期1個多月的立法調查,共召開各種類型座談會600多次,有2500多個單位的6000人參加。調查結束后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做了匯報。[54]
(6)經濟合同法的頒布
1981年初經濟合同法起草小組起草了《經濟合同法大綱》。接著在大綱基礎上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試擬稿)》。1981年6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國家經委、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出《關于征求對經濟合同法(試擬稿)意見的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40個部、委、局提出詳細的書面意見。此外還征求了一些法學家、經濟學家的意見。1981年9月29日,起草小組在試擬稿基礎上修改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送審稿)》(以下簡稱“草案”)。[55]
1981年11月20-26日召開的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審議了草案,決定將草案提交五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表決。1981年11月30日至12月13日召開的五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了草案,并于12月13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同日公布,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從形成正式草案,到全國人大大會通過,僅用了兩個月的時間。
(7)解散民法起草小組、暫停民法起草
立法機關決定同時起草經濟合同法,難免刺激了民法起草小組加快工作進度。在民法草案第二稿基礎上,于1981年7月31日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第三稿)》[56],1982年5月1日又在第三稿基礎上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第四稿)》。[57]
但在此時,彭真副委員長在1981年5月民法座談會上宣布的“制定民法與制定單行法同時并進”的方針,已經改變為“先制定單行法”的立法方針,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暫停民法起草,6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解散民法起草小組。理由是,中國在改革開放初期,經濟體制改革剛剛開始,各種社會關系、經濟關系處于急速變動當中,不可能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58]
立法機關突然宣布暫停民法起草和解散民法起草小組,對民法學界無疑是一個沉重打擊。民法學界,從民法起草小組成立開始不斷高漲的激情,頓時為之一變。許多民法學者感到不解和失望。在民法經濟法研究室也明顯感覺到一股悲涼之氣。參加民法起草小組的陳漢章先生和余能斌先生回到民法經濟法研究室時,同志們相顧無語,不知說什么好。此情此景,筆者至今記憶猶新。
民法學者期望盡快制定自己的民法典,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中國是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我們完全應該、也有必要制定出一部反映人民意愿,體現社會發展規律,符合中國國情,充滿時代精神的自己的民法典。[59]相對于刑法典、訴訟法典甚至憲法法典而言,民法典更足以代表一個民族的文明高度,而且唯有一部科學、進步、完善的中國民法典,才能表明中華民族已經攀上了歷史的高峰![60]
但我們設想一下,如果當時真的制定了一部中國民法典,可以肯定,這部中國民法典必定是蘇聯模式的民法典,是反映單一公有制的計劃經濟本質特征和要求的民法典[61]。不可能為中國改革開放的推進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法制基礎。應當肯定,1982年立法機關決定解散民法起草小組、暫停民法起草,是正確的。
正當民法與經濟法兩個學科論爭正酣之際,全國人大常委會突然宣布暫停民法起草和解散民法起草小組,自然會被視為經濟法學科的勝利和民法學科的失敗!極大地鼓舞了經濟法學界的士氣!嚴重影響到中國民法學的發展,影響到人們對民法的正確認識,甚至影響到民法研究者對民法的信心。使中國民法學界一時陷入近乎消沉的境地。[62]




注釋:
[1] 胡喬木:《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加快實現四個現代化》,人民日報1978年10月6日。
[2] 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09頁。
[3] 見1986年2月27日11院校的17位經濟法教師致“中央書記處并中央領導同志”的信(復印件),收文號:“第264號86年3月4日”,第1頁。
[4]
邱本:“可以說,當時中國經濟法學的繁榮,客觀地說是繁而不榮,甚至是虛假繁榮”。見邱本《經濟法學三十年》,載于李林主編《中國法學三十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250頁。
[5]
王仲方(1921-),曾擔任公安部長羅瑞卿同志的政治秘書,文革中受迫害,文革結束后曾擔任中國社會科學院黨組成員、副秘書長兼法學研究所所長,中宣部辦公廳主任,國家對外文委副主任,中國法學會黨組書記、會長。
[6] 徐益初《法學規劃會議在京舉行》,法學研究雜志試刊1979第1期,第48頁。
[7] 于光遠:《對法學研究工作的一些意見――在全國法學規劃會上的講話(摘要)》,法學研究雜志試刊1979第2期,第10、12、14-15頁。
[8] 當時主張大經濟法觀點的四位先生都是民法學者,在進入80年代后四位先生都相繼放棄了大經濟法觀點。
[9] 魏振瀛:《建立中國式的經濟立法體系》,法學研究雜志試刊1979第4期,第14、15頁。
[10] 齊珊:《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法學研究雜志試刊1979第4期,第15-16頁。
[11] 江平:《民法與經濟法的劃分界限》,法學研究雜志試刊1979第4期,第17、18頁。
[12]
余鑫如:《經濟法要不要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門類》,法學研究雜志試刊1979第4期,第18、19頁。余鑫如先生當時擔任法學研究所民法經濟法研究室副主任,給研究生講授“中國民法學”課,于此次座談會后不久即放棄大經濟法觀點,改持大民法立場,與王家福、謝懷栻、王保樹、梁慧星、余能斌合著《合同法》一書。該書為大民法觀點的代表作,于1982年開始撰寫,1984年9月統稿完成,1986年6月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
[13] 佟柔:《民法的調整對象及民法與經濟法規的關系》,法學研究雜志試刊1979第4期,第16、17頁。
[14] 王家福:《一定要制定民法》,法學研究雜志試刊1979第4期,第20、21頁。
[15] 孫亞明:《研究民法、經濟法的基本出發點》,法學研究雜志試刊1979第4期,第19頁。
[16]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經濟法研究室著《經濟建設中的法律問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10月第1版,第22頁。
[17] 芮沐:《民法與經濟法如何劃分》,法學研究雜志試刊1979第4期,第22頁。
[18] 芮沐:《民法與經濟法如何劃分》,法學研究雜志試刊1979第4期,第22頁。
[19] 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17頁。
[20] 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19-1020頁。
[21]
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20頁。鈴木賢所依據的是陶和謙《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現狀與前景》一文的統計,政法論壇1986第1期。
[22] 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20頁。
[23] 顧明時任國務院副秘書長。
[24] 顧明:《進一步加強經濟立法工作》,人民日報1981年12月4日。
[25] 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20頁。
[26] 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于1981年7月成立,由國務院副秘書長顧明兼任總干事。
[27] 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20-1021頁。
[28] 孫亞明主張經濟法調整縱向經濟關系,橫向經濟關系應由民法調整。
[29] 此文在會后稍作修改,以《論對整個國民經濟的法律調整》為題,刊登在《法學季刊》1984第3期。
[30]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經濟法研究室著《經濟建設中的法律問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10月第1版。全書分為12章:經濟建設的法律調整(第1章);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第2章);財產所有權制度(第3章);合同法律制度(第4章);國民經濟計劃工作的法律問題(第5章);勞動關系的法律調整(第6章);物資供應的法律制度(第7章);基本建設的法律制度(第8章);投資的法律問題(第9章);發展科學技術的法律問題(第10章);環境保護的法律問題(第11章);經濟司法和經濟仲裁(第12章)。
[31] 王保樹、崔勤之編輯:《經濟法理論學術論文集》,群眾出版社1985年出版。
[32]
屬于大經濟法觀點的論文作者:王镕、李昌麒、顧偉如、馬紹春、徐學鹿、余鑫如、王罔求、張士元、端木文、王俊巖、陶和謙、張宿海、戴鳳岐、高寶華、史探徑、徐杰、黃欣。據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23-1024頁。
[33]
屬于大民法觀點的論文作者:謝懷栻、王保樹、史越、王利明、李靜堂、金立琪、鄧大榜、余能斌、梁慧星、陳漢章。據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24-1025頁。
[34]
支持大經濟法觀點的發言者:關懷、王鼎勛、朱遂斌、蕭乾剛、彭年、施竟成、周力、江平、覃天云、康寶田、楊紫烜、李勇極、梁茂幫、孫光輝、陳信和。據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24頁注釋。
[35]
支持大民法觀點的發言者:楊振山、姜厚仁、佟柔、王金濃。據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25頁。
[36]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21頁。
[37] 中國經濟法諸論編寫組編著:《中國經濟法諸論》,法律出版社1987年2月第1版。
[38]
邱本在評論這幾種經濟法學說時指出:“歷史地看,這些學說代表了當時歷史條件下人們對經濟法的最為典型和最高水平的認識,各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合理內核為后來的經濟法學所繼承和發揚,它們起著承前啟后的作用,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人們對經濟法的認識依然難以繞過它們,而只能是對它們的不同選擇,并在它們的基礎上加以必要的改進和完善”。“但由于中國經濟法學畢竟剛剛起步,使得上述諸說都或多或少地打上了那個時代的深刻烙印,并不知不覺地沾染上了計劃體制的某種缺陷,在今天看來,它們都有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李林主編《中國法學三十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254頁。
[39]
1981年7月,國務院設立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負責指導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經濟法規立法研究工作,由國務院副秘書長顧明同志兼任研究中心總干事。1986年4月,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合并,成立國務院法制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40]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爭的展開及其意義》,北海道法學39(4.195)第1022頁。
[41]十一屆三中全會重新確立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方針,為適應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發展法學理論研究,1979年末鄧小平、彭真等領導同志提議恢復文革前的中國政法學會(更名為中國法律學會)。1980年6月28日,由楊秀峰同志和若干原中國政法學會領導成員組成中國法律學會籌備小組,1981年1月成立中國法律學會籌備委員會,1981年2月更名為中國法學會籌備委員會,
1982年7月22日至27日,在北京召開中國法學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彭真同志出席大會開幕式并作了題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講話。7月23日,出席大會的全體代表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鄧小平、彭真、韋國清、萬里、習仲勛、楊尚昆等的親切接見并合影留念。大會通過了中國法學會章程,選舉產生了中國法學會第一屆領導機構。楊秀峰同志為名譽會長,武新宇同志擔任會長(1983年11月起為張友漁,1985年8月起為王仲方),王一夫、梁文英、王漢斌、朱劍明、項淳一、甘重斗、錢端升、宦鄉、陳守一、王叔文、曹海波、李廣祥、盛愉同志擔任副會長,陳為典同志擔任秘書長。
[42] 蘇陽:《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成立》,法學研究雜志1985第3期,第81頁。
[43]
楊秀峰(1897-1983),1952年擔任高教部部長、教育部部長,1965年擔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1979年擔任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44]
陶希晉(1908-1992),建國后,歷任政務院副秘書長、政務院政法委員會秘書長、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79年擔任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陶希晉同志在擔任民法起草小組副組長后,為中國民法典起草和中國民法學多有貢獻;在民法通則頒布后,主編出版多卷本的《中國民法學》,并委托王家福擔任其中《中國民法學:民法債券》卷的分主編。
[45] 《1986年民法通則誕生
中國進入權利時代》,檢察日報2009年8月31日。另據參加第三次民法起草的余能斌回憶,“在1979年11月就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組”。見王衛國主編《中國民法典論壇(2002-2005)》,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46] 共6編41章501條。
[47] 共6編42章426條。
[48] 彭真:《在民法座談會上講話要點(1981年5月27日)》,載人民日報1986年5月15日第4版。
[49] 彭真:《在民法座談會上講話要點(1981年5月27日)》,載人民日報1986年5月15日第4版。
[50] 彭真:《在民法座談會上講話要點(1981年5月27日)》,載人民日報1986年5月15日第4版。
[51]
梁慧星、王金濃:《關于重慶市推行合同制的調查報告》,載法學研究雜志1980第2期;魏振瀛、余能斌:《關于實行和推廣合同制的問題》,法學研究雜志1980第3期。
[52]
1979年4月12日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發布《建筑安裝合同試行條例》、《勘察設計合同試行條例》,1980年5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工商、農商企業經濟合同基本條款的試行規定》、《關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合同仲裁程序的試行辦法》。
[53]
彭真同志自1951年起連續16年擔任北京市長。1956年擔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1958年起兼任中央政法小組組長。文革中受到錯誤批判和迫害,被撤銷一切職務,并曾被監禁。1979年2月平反,6月增補為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1980年擔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員會書記、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83年擔任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54] 王家福等著:《合同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6月第1版,第149頁。
[55] 王家福等著:《合同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6月第1版,第149-150頁。
[56] 共8編45章510條。
[57]
共8編43章465條。余能斌回憶:“經過一年多的起草,第一稿出來,征求意見,經過修改成了第二稿,開了一個修改的討論會。這個討論會開的時間很長,而且討論很認真。一字一句地進行討論。在這個討論會上,爭論最激烈的是法律行為要不要。在這個討論會上,有一個很有名的專家說不應該要,說看不懂。另一派堅決說要。我記得當時最高法院經濟庭的庭長跟我們說,這個東西一定要。后來改進了三稿四稿以后,就沒有法律行為了。實際上三稿或四稿比較說來沒有二稿全面,有進步也有很大的傷痕。但是三稿和四稿因為剩下的人不多了,特別是高校的老師回學校任教去了,剩下幾個人,實際上三稿和四稿是后來我們幾個人根據意見修改的。”
見王衛國主編《中國民法論壇(2002-2005)》,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第113頁。
[58]
彭真:“197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組。民法典的確不好搞,我國民法要從我國實際出發,解決中國的實際問題。有些問題實踐還沒提出來,或者提出來了,還看不清楚,如何解決經驗還不成熟,不可能一下子搞完備的民法”。《在全國民法通則(草案)座談會上的講話要點(1985年12月4日)》,人民日報1986年5月15日第4版。
[59] 《1986年民法通則誕生 中國進入權利時代》,檢察日報2009年08月31日。
[60] 謝懷栻:《謝懷栻法學文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82頁。
[61]余能斌回憶:“從思想上講,剛開始改革開放,改革開放的前景怎么樣,誰都說不準。而且,大家都有一個共同認識,怕走私有化的道路,在這個問題上特別謹慎,另外怕被西化,嚴加防范,怕隨著對外開放被和平演變,所以對西方的東西的選擇是有條件的。”
見王衛國主編《中國民法論壇(2002-2005)》,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第114頁。
[62] 謝懷栻:《謝懷栻法學文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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