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柔(1921年6月20日—1990年9月16日)。生前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專業(yè)博士生導師。
祖父佟喜亭于清末任陜西省長安府知府,民國初年病故。父佟晉恒早年就讀于京師大學堂數學系;家中事務,悉由念過私塾的母親操持。佟柔幼時,家境日衰,生計艱難。 “九一八”事變后,東三省淪陷,佟柔全家到北平避難。爾后,由北平遷居保定,與妹妹一起考入保定第二高級工業(yè)職業(yè)學校,學習了兩年。“七七”事變后,全家歷盡艱辛,輾轉流亡到四川奉節(jié)。
佟柔于1946年考入沈陽東北大學法律系學習。1949年初,分配到中國人民大學法律外交教研室,參加研究生學習;1950年9月調到中國人民大學民法教研室,任中國民法和婚姻法教員。1973年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全體人員調到北京大學法律系,他仍然擔任中國民法和婚姻法教學工作。1978年中國人民大學復校后,回人民大學法律系從事中國民法學的教學和研究工作,直到逝世。
佟柔教授執(zhí)教四十余年,桃李滿天下。他教過的本科生已無法計算,為本校和兄弟院校培養(yǎng)民法碩士生及博士生近二百人;其中,包括王利明教授在內的許多人已成為民法教學、研究和實際工作的中堅力量。
佟柔教授生前曾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民法經濟法研究會總干事、國家教育委員會職稱評定委員會委員、司法部職稱評定委員會委員兼社會科學組組長、中國人民大學學位委員會副主席兼人文科學組組長和北京市第十律師事務所顧問。
最忙碌的日子——起草民法通則
佟柔先生一生中最高興的事,大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順利起草和成功頒布。
1986年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起草工作進入最后報審階段。就在法工委準備將民法通則草案報請人大常委討論的同時,作為學術對立面的經濟法學派也在進行緊張的“院外活動”。有消息證實,經濟法學派已經迅速組成一個法案起草小組,打算起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典”,以便通過國務院行政渠道同時提交人大法工委討論。經濟法典的起草工作小組已經進駐北京西郊的一個賓館。一場立法的賽跑已經開始。
以佟柔為代表的中國民法學派的聲音,聽上去顯得格外清晰和堅定。據傅洋回憶,當時在民法通則決定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以后,彭真建議組織了一個陣容龐大的座談會,邀請了一百八十多位包括法律學者以及各個實際部門在內的專家,聚集在一起對《民法通則》進行討論,以便真正做到集思廣益。在會議結束的時候,彭真還在人民大會堂的宴會廳舉行了晚宴。當時,這個宴會不單單的是一種請客吃飯,而是代表著國家對于法律工作者的最高禮遇,也是對民事立法工作的極大支持。有人看到,就是在這個宴會上,緊靠著彭真旁邊就坐的并不是某個行政部門的高級官員,而是一介布衣的學者佟柔,而且還看見彭真在給佟柔教授頻頻斟酒布菜,二人談笑風生。與宴者多有“韓信拜將,全軍皆驚”的感覺。
尤其引人矚目的是:民法通則明確地把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作為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通則的頒布,使人們在民法和經濟法相互關系問題上的認識逐步趨于統(tǒng)一。民法通則終于正式頒布了。1986年前后的那段時間,可能是佟老師一生中最忙碌和最高興的日子。
與經濟法的精彩論戰(zhàn)
佟柔先生一生中最具魅力和精彩的一章,莫過于與經濟法的論戰(zhàn)。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學界最引人注目的一件新奇事,大概應當是經濟法的崛起。隨之,關于民法和經濟法相互關系問題的爭論,也成為中國法學界聚訟已久的一樁公案。在經濟法欣欣向榮的大好形勢下,一位經濟法教授曾充滿激情地寫道,近年來經濟法異軍突起,風靡全國。經濟法的主要靠計劃和合同兩個功能。如果說合同是匹駿馬,計劃就是騎手。今天,它們正在祖國的大地上兩翼齊飛,縱橫馳騁。 有人說,這段話聽上去,有點象某場世界杯比賽的解說詞。
此時,面對這樣一個潛含挑戰(zhàn)的問題,佟柔,這位民法學界的老前輩佝僂而起,應聲發(fā)出強烈反對的觀點。在當時經濟法氣貫長虹之際,這樣做,多少要有些唐吉坷德式的膽魄。
佟柔教授從一開始就明確地指出:“經濟法”本身是一個極易引起誤解的概念,許多人將經濟法理解為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以至于將凡是包括了經濟內容的法律如憲法、民法、行政法、勞動法,甚至刑法都成了經濟法的組成部分。這雖然提高了經濟法的地位,但是這樣一來,經濟法就不可能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因而就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種說法實際上是一個經濟法律匯編,這不是科學體系,而是諸法合一”。如果經濟法的內容僅包括經濟行政法的內容,那么它也不過是行政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否則,經濟法者,即不是經濟,也不是法。
經濟法后來走過的坎坷道路,基本證明了佟柔先生的遠見。盡管不少經濟法學者斷言,一個嶄新的法律部門——經濟法的產生將標志著中國法學發(fā)展的新的指盼。然而經濟法在自身的發(fā)展道路上卻步履維艱。
佟柔先生一針見血地指出:“反映在法律教學活動中,民法學(包括行政法學中)講授過的一些基本內容,經濟法學則可能再重新敘述一遍,這已經不是課程之間的交叉了,而是一種簡單的重復”。 這一點,恐怕也是經濟法研究者們羞于承認而又不得不承認的事實。
點擊商品經濟——觸摸民法跳動的脈搏
佟柔先生關于商品經濟與民法的關系的觀點,特別是從商品經濟的角度系統(tǒng)論證民法的調整對象、體系和功能,在中國特殊的法律語境里,具有獨特的學術意義。
有些人今天可能會提出疑問:民法的調整對象問題真的有那么重要嗎?西方發(fā)達國家的法學家似乎從來不屑于討論這個問題,我們還有必要為這個問題在課堂上花費很多時間嗎?
撫今追昔,我們不應忘記,在佟柔先生苦苦思索民法調整對象問題的時候,我們的國家還遠沒有今天這么開放,我們的社會環(huán)境還遠沒有今天這么寬松。到 底什么是民法?民法是做什么用的?當時,對大多數中國人而言,還異常陌生。
民法的本質是私法。在民法中,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相互尊重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本質上就是傳統(tǒng)私法領域的基本社會關系。但是在改革開放之初,私法的概念屬于法學研究的禁區(qū)。因為“革命導師”列寧曾斬釘截鐵地說過:“社會主義不承認私法”。
打破禁區(qū)是需要智慧的。當時,借助經濟學界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問題展開的破冰式的大討論,佟柔教授在中國法學界首先提出: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對這個觀點,佟柔教授很早就開始思考過,它的逐漸成熟和完善則是在改革開放之后。但是,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初期,在計劃經濟仍然占據主導地位的情況下,提出這種觀點也是需要極大的學術勇氣的。在各類民法教科書已經汗牛充棟的今天,我們回頭看看二十五年前的事情,有人要找出佟柔老師當年思想探險或措辭的個別局限性,確實不很困難。但是在整體水準上,那樣的思想認識實屬二十年前的先知先覺,即使在今天也沒有失去它的前瞻性。
佟柔教授發(fā)現并提出了極為科學的命題,即“民法是為特定歷史時期的商品經濟服務的,并且也必然受特定歷史時期的商品經濟范圍的制約。”“我國的民法之所以長期得不到發(fā)展,原因就在于沒有高度發(fā)展的商品經濟;沒有高度發(fā)展的商品經濟,就沒有高度發(fā)展的民法”。 當我們把民法置于商品經濟這樣一個制高點上來討論問題時,可以說,我們才真正觸摸到了民法發(fā)展的脈搏,并由此 為出發(fā)點來確定民法作為基本法的地位。
佟柔先生是新中國民法的先驅者。今天,當我們可以毫無顧慮地談論商品和市場問題時,人們大概已經不難看到當年佟柔先生有關民法理論的局限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后來人可以用挑剔的目光去評估那些在崎嶇的人生路上披荊斬棘備嘗艱辛的先驅者。作為后來者,永遠不應當忘記的是,如果我們能少走一些彎路,避免一些挫折,多取得一些成就,那都是前人嘔心瀝血的代價換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