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的最后一天(31日),美國乃至當今世界最孚盛名的合同法大師、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艾倫·法恩思沃斯(Allan Farnsworth)因前列腺癌不治,在他新澤西的家中安然辭世,享年76歲。法恩思沃斯的去世對美國和世界法學來說都是一個巨大的損失。與此同時,作為當今美國合同法學界的領軍人物和標志性人物,法恩思沃斯的辭世也意味著美國合同法領域一個時代的結束。
中美兩國,雖文化殊異、法系有別,然在規(guī)制社會商貿往來之合同法規(guī)則方面有日漸接近之趨勢,中國對美國合同法之學習與借鑒也因此變得更加可能與必要。近幾年來,筆者一直致力于英美合同理論之研習,雖因資質平平而無甚成就,但卻從合同法大師法恩思沃斯的眾多著述中獲益良多,并且大師的人生軌跡與思想學術貢獻亦可在相當程度上展現(xiàn)美國合同法歷史沿革與理論風向之大概。為了中國合同法理論水平之提升,也出于個人的一些情感沖動,特為此文,以告慰法恩思沃斯教授在天之靈。
生命歷程
法恩思沃斯教授,1928年6月30日出生于美國羅得島州首府普羅維登斯(Providence, R.I.),是布朗大學一位物理學教授的兒子。法恩思沃斯教授于1948年獲得密西根大學的數學學士學位,于1949年獲得耶魯大學的物理學碩士學位,但卻拒絕繼續(xù)攻讀這方面的博士學位,而是根據自己的志向和父親的建議選擇了法律,并于1952年獲得哥倫比亞大學的法學學位。重要的是,法恩思沃斯從哥倫比亞畢業(yè)時獲得了當時的最高榮譽——即Ordronaux獎學金,該獎學金是由時任哥倫比亞大學校長、一年后任美國總統(tǒng)的德懷特·艾森豪威爾(Dwight D. Eisenhower)簽發(fā)的。對于這次決定其人生巨變的重大選擇(棄理投法)的原因,法恩思沃斯教授在多年之后解釋到:我想做一些包含有人的因素的事情,而不希望永遠面對那些死氣沉沉的研究對象。
在從哥倫比亞大學拿到法學學位之后,法恩思沃斯曾經為朝鮮戰(zhàn)爭中的美國空軍服役。作為空軍審判部門的一員,他當時的工作就是為那些陷入麻煩的飛行員進行辯護,而且他做得非常好。據他妻子回憶,他有一次甚至還為一位在上校的白色沙發(fā)上意外睡著的飛行員進行過辯護,并使其免受處罰。此外,法恩思沃斯還在舊金山的一個律師事務所有過短暫的工作經歷。1954年,即從哥倫比亞法學院畢業(yè)兩年后,法恩思沃斯加入到了哥倫比亞大學教師的行列,并成為哥倫比亞法學院當時最為年輕的教員。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于1970年任命法恩思沃斯為阿爾佛雷德.麥考馬克法學教授(Alfred McCormack Professor of Law),直至去世,法恩思沃斯一直都占據這一重要的教授職位(讓人倍感欣慰的是,在法恩思沃斯去世后,哥大法學院從弗吉尼亞大學法學院挖來了做過十年院長、在美國也頗有名氣的合同法教授Robert Scott來接替法恩思沃斯的講席。此君口才絕佳、上課幽默生動卻又不失學術品味和追求,的確有法恩思沃斯教授的遺風)。除了是哥大法學院的專職教授之外,法恩思沃斯還在巴黎大學、伊斯坦布爾大學、芝加哥大學、哈佛大學、邁阿密大學、密西根大學和斯泰森大學進行過非專職教學。他也曾受邀到奧地利、中國、法國、希臘和荷蘭等國家講過學,在世界各國有著廣泛影響。即使到了晚年,法恩思沃斯教授在教學中仍然才思敏銳、充滿活力,他依然會全面地分析其合同法論著和案例書中重大而全新的案例。
在教學之余,法恩思沃斯教授也作為顧問參與了美國法律研究院(ALI)《第三次保證法重述》、《第三次返還法重述》和《軟件合同法原則》等文件的編纂與修訂工作。從1979年1998年,法恩思沃斯教授一直是設在羅馬的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UNIDROIT)的理事會成員,也是該協(xié)會起草《國際商事合同通則》(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的工作組成員與編委會主席。此外,法恩思沃斯教授還擔任過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美國方面的代表(1970-1980),曾是美國國際私法國家咨詢委員會的成員,還代表美國參見過各種外交會議。
總體來說,法恩思沃斯教授自1954年加入哥大法學院之后便以其精湛而淵博的學識澤及一代又一代的美國法學學子。在50多年的教學研究生涯中,法恩思沃斯對合同學術做出了不可估量的卓越貢獻,并使得哥倫比亞大學成為全球合同法研究的中心。其學術地位之崇高、學術影響之巨大,至少在當今美國合同法學界,是無人能及的。
我們知道,在美國法學界,每一代人都有自己的學術領袖。自合同法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以來,美國合同法領域先后出現(xiàn)過蘭代爾(Langdell)、威利斯頓(Williston)、科賓(Corbin)、盧埃林(Llewellyn)、帕特森(Patterson)和富勒(Fuller)等幾代絕對大師級的學術領袖,即使在整個法學界,他們也個個都是響當當的大師。法恩思沃斯師承盧埃林與帕特森,是美國70年代之后合同法領域的學術領袖。因此,他的逝世也同時意味著美國合同法學界一個時代的結束。
法恩思沃斯教授在合同法學界是最亮的那顆星星,所以他的離開讓美國乃至世界法學的天空黯淡了許多,這也是我們緣何悲嘆的原因所在。
當然,從專業(yè)角度來講,法恩思沃斯教授之所以能在美國乃至世界獲得如此崇高的學術地位,主要是因為他在如下三方面的偉大造詣和突出貢獻:即法學教育、合同法重述和法學著述。
貢獻之一:作為杰出法學教育者的法恩思沃斯
法恩思沃斯教授在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的教學生涯達到半個多世紀,培育和影響了一代又一代的美國乃至世界的法學學子,為美國的法學教育事業(yè)做出了卓越的貢獻。在同行們的眼里,法恩思沃斯教授不僅是一位有著敏銳法律思維、學識淵博而精深的法學家,更是一位大方、熱情而又令人鼓舞的法學教師;不僅是一位思想巨人,還是一位有著超凡人格魅力的法學教育者(Randy Barnett語)。法恩思沃斯教授將其畢生精力奉獻給了他所熱愛的教學和研究生涯,因此法學講堂也就成為他展現(xiàn)自己超凡人格魅力的舞臺。他的教學非常受學生的歡迎,是一位名副其實的杰出法學教育者。其實,就在去世前一年(2004年),法恩思沃斯教授還被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授予了卓越貢獻獎章(Medal of Excellence)的榮譽。而根據相關規(guī)定,該獎章只能授予在專業(yè)造詣方面能充分反映出哥大法學院所孕育的崇高人品、智力和社會職業(yè)責任水平的畢業(yè)校友或法學院成員。
法恩思沃斯長得高瘦而精干,留著白色的頭發(fā)和胡子,行為舉止優(yōu)雅而有風度。他如此高雅的形象和舉止有時的確可能會嚇到一些年輕的法科學生。但是,學生們很快就發(fā)現(xiàn),這位脖子上系著寬領帶的著名教授卻是非常平易近人的。
其實,法恩思沃斯教授在生活中也是一個非常活潑的人物,高雅之余不失幽默、風趣。有時為了活躍課堂的氣氛,法恩思沃斯教授也經常會做出一些看似“不甚高雅”的事情來。例如,據哥倫比亞法學院現(xiàn)任院長戴維·斯克澤回憶,有一次在給300名律師講課,談及其個人的靈感問題時,法恩思沃斯說:“我的靈感的確與我同在。”隨后,他竟然掏了一只小兔子出來。聽眾頓時爆發(fā)出一陣大笑。
哥大法學院的卡羅爾.辛格教授說到:很多人在他面前總是吞吞吐吐,因為他是如此著名的教授,但如果他們發(fā)給他一份文稿,法恩思沃斯教授總會對它進行評論并給出詳細的意見。盡管他具有威嚴的外表,但對年輕學者卻總是非常的和藹與寬容。因此,法恩思沃斯的學生們也會經常登門拜訪,向他求教,甚至與他討論各種學術與實務問題。
同樣,現(xiàn)任哥大研究生與法律研究和國際項目部主任的艾麗絲.海默麗女士雖然有過在哈佛大學和倫敦經濟學院等世界著名學府學習的經歷,但她始終認為法恩思沃斯教授的課才是令她最為難忘的:
“法恩思沃斯教授處于合同領域法律學術的最高點(pinnacle),因此當你見到他時,你總會非常緊張,這是很正常的事情。然而,很快你就會把此種緊張和畏懼的心理打消掉,因為他總是以一種和藹可親的、沒有距離感的方式來傳授他那權威而淵博的知識。”
法恩思沃斯教授是一位有著非凡才能的教師,他能將抽象的知識原則與具體的例外精妙地結合在一起進行分析與闡釋,既傳授知識,又給人以方法論上的啟發(fā),聽來有如浴春風的感覺。法恩思沃斯教授有著非常優(yōu)雅的外表與風度,但人們從他身上卻永遠看不到他恃才傲物和自命不凡的痕跡。
也正是由于法恩思沃斯教授在法學教育方面的良好口碑,他的課也同樣受到了大量外國學生的青睞。要求來修他課程的國外法科學生的申請就像泛濫的洪水一般涌向哥大法學院,以致于為哥大法學院的課程安排工作帶來了巨大的困難。因為將所有申請人都安排到法恩思沃斯教授的合同法課程中是不可能的。在這樣的背景下,法恩思沃斯教授便主動要求加開美國合同法的課程,以為國外申請者提供更多的學習機會。他這樣做的理由是,他深知能在美國合同法方面進行學習和接受訓練對于國外的法律人來說是多么的重要。
總之,不管是對國內學生還是對國外學生,法恩思沃斯教授都站在對學生負責、對社會負責的高度來開展他非常熱愛的教學,并培養(yǎng)了一批又一批的優(yōu)秀法律學者與法律執(zhí)業(yè)者,他是真正把教學當成一項事業(yè)來完成的人。說他是一位杰出的法學教育者,法恩思沃斯教授當之無愧。
貢獻之二:作為《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報告人的法恩思沃斯
美國屬判例法國家,但是在判例法和制定法之外,美國私法領域中存在著一種叫做《法律重述(Restatement of Law)》、性質上介于法典法和判例法之間的重要文件。由于重述在現(xiàn)實適用上有相當的權威性,它通常被視為美國法的重要淵源之一。從內容上來看,由美國法律研究院制定的法律重述現(xiàn)在已經達到13種之多,包括代理法重述(agency)、沖突法重述(conflict of laws)、合同法重述(contracts)、裁判法重述(judgments)、財產法重述(property)、返還法重述(restitution)、證券法重述(security)、侵權法重述(torts)、信托法重述(trusts)等(詳細內容請參見:劉承韙:《美國合同法重述:徘徊于法典法與判例法之間》,載《民商法論叢》第36卷。),涵蓋了除家庭和繼承法之外的美國私法的全部重要領域。當然,不同種類重述的地位和作用是有差別的。美國法律界普遍認為:在全部的10余種法律重述中,“《合同法重述》不僅是最好的一部‘重述’,而且也一直是最偉大的法學成就之一。”更有學者認為,美國法律研究院的《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統(tǒng)一商法典》(尤其是第一章和第二章)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對《統(tǒng)一商法典》的吸收是20世紀合同法最為重大的里程碑(landmarks)。〔1〕
1923年開始編纂的《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由威利斯頓擔任報告人(Reporter),負責準備草案;由科賓擔綱特別顧問(Special Adviser)并擔任“救濟”一章的報告人。之所以由他們擔任報告人,是因為威利斯頓和科賓是當時法學界最有學識、也是最有影響力的合同法學家,他們的地位和權威性也直接造就了《合同法重述》的崇高權威。〔2〕同樣可以肯定的一點是,《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的成功更加鞏固了二人作為合同法權威的地位。
《第一次合同法重述》通過幾十年后,美國社會經歷滄桑巨變,判例法和制定法(尤其是《統(tǒng)一商法典》)也有了長足發(fā)展。《第一次合同法重述》在某些法律理念和具體規(guī)定上就顯得有些落伍了。因此,美國法律研究院便決定對《第一次合同法重述》進行修訂。根據慣例,他們同樣要選擇美國最權威的合同法教授來擔任重述的報告人。1963年,哈佛大學法學院的著名合同法教授布萊徹(Braucher)便被選任為《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報告人,科賓則被邀請為顧問,直到他1967年去世。〔3〕但由于布萊徹教授于1971年應邀出任美國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在當時已經非常著名的法恩思沃斯教授便中途接替布萊徹擔任《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報告人。
法恩思沃斯知道重述及其報告人的分量,也知道自己責任之重大。因此,在隨后的十多年里,法恩思沃斯教授將其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了重述的編纂工作中。在長期艱辛的工作之后,法恩思沃斯和他的團隊收獲了成功與喜悅:《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于1981年問世后,大受褒獎與歡迎。人們普遍把它視作一項非凡的法律成就,因為它使得關于美國人生活中的多樣化協(xié)議的法律獲得了一種一致而合理的表達形式,并成功實現(xiàn)了美國合同法的現(xiàn)代轉型。
當然,《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成功依靠的不僅僅是全部編寫者的努力,最重要的是他們有一位天才的報告人。因為《第二次合同法重述》這樣的宏大工程的確“要求報告人要熟悉合同法的一切內容,既能在穩(wěn)妥中平衡大局,又能思想進步、高瞻遠矚”(Lance Liebman語)。在當時的美國,除了法恩思沃斯,又有誰還能做到這一點呢?
我們知道,法恩思沃斯在法學界最知名也是他最引以為豪的一點就是曾擔任《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報告人。作為報告人的法恩思沃斯教授也的確為法學界貢獻了一版近乎完美的合同法重述,同時,《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成功也使法恩思沃斯教授坐上了美國合同法學界的第一把交椅,成為合同法的頭號權威。可以說,是重述最終成就了法恩思沃斯的偉大。
如果說法恩思沃斯教授的教學讓他名滿校園的話,那么《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編纂則讓他名垂青史。成功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確在最大程度上成就了法恩思沃斯教授的偉大。
貢獻之三:作為多部名著作者的法恩思沃斯
除了法學教育和《合同法重述》的貢獻之外,法恩思沃斯教授還為法學界奉獻了多部優(yōu)秀的法學著作,為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提供了豐富的知識營養(yǎng)。法恩思沃斯的杰出著作主要包括受到高度尊重的《合同法》(上下冊)、富有思想深度的《改變你的主意:關于后悔的決定的法律》、廣受歡迎的《商法案例與材料》和《合同法案例與材料》、被翻譯成多國文字的《美國法律制度導論》、側重比較的《蘇聯(lián)合同法與美國合同法》和完成于病榻上的絕唱《減輕錯誤:對有瑕疵理解的撤銷與豁免》等等,下面是關于他的部分著作的簡要介紹。
1、受到法律界高度尊重的《合同法》
可以毫不夸張地說,由波士頓Little, Brown & Company1982年出版的法恩思沃斯教授的《合同法》一書,不管在法學學術界還是在法學實務界,都絕對是當今美國最權威、最有影響力的合同法論著(treatise)。波士頓大學法學院(注:現(xiàn)已調往Georgetown大學)著名法學教授Randy Barnett在該書的書評中指出:法恩思沃斯的《合同法》是繼科賓以來最偉大的合同法論著(treatise)。〔4〕另外,法恩思沃斯教授的《合同法》并不是一本教科書(textbook)式的著作,其對于合同法律規(guī)則與法律理論的分析與判斷基本上代表了美國合同法學界的最高研究水平,這也是它長久保持權威地位和學術魅力的源泉所在。(從張谷先生處得知,北大法學院葛云松君正在翻譯法恩思沃斯教授的《合同法》巨作,竊以為,此乃中國法學界之幸。因為除了科賓那兩本已經明顯過時的美國合同法譯著外,我們實在沒有什么關于美國合同法的像樣著作。)
實際上,還在多年以前,根據Westlaw的統(tǒng)計,法恩思沃斯《合同法》這一著作的引征率就已經超過了美國20世紀初的最著名的合同法學家、《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的報告人威利斯頓(Williston)。這也在相當程度上說明了法恩思沃斯教授這本《合同法》的巨大影響力。
更為重要的是,法恩思沃斯的《合同法》一書的出版標志著20世紀七八十年代之后美國私法領域法哲學的轉向,代表了美國法學界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的衰落和規(guī)范法哲學(normative legal philosophy)的復興的又一次歷史輪回。〔5〕在威利斯頓等人的古典合同理論被科賓、卡多佐、盧埃林等人的法律現(xiàn)實主義和法律實證主義思潮解構之后,美國合同法學基本上生活在法律實證主義的牢籠之內,但此種思想拘束卻也催生了后來的新古典合同理論。法恩思沃斯也就是在“實證法哲學到規(guī)范法哲學過渡”這樣的思想影響下寫作其名著《合同法》的。盡管《合同法》本身并不是一本哲學著作,但從它的思想資源、推理方式和關注重心就可以確證它的出版是這一法哲學運動的一部分。
此外,就像法恩思沃斯在其序言中所說,《合同法》的寫作不僅是為服務于法學教育,同時也試圖服務于法律實務人員。如他所愿,《合同法》受到整個法律界的高度尊重和普遍歡迎,為美國乃至世界的合同學術和合同法治做出了巨大貢獻。
2、富有思想深度的《改變你的主意:關于后悔的決定的法律》
1998年,法恩思沃斯教授的《改變你的主意:關于后悔的決定的法律》一書由耶魯大學出版社出版。該書是一部關于當事人反悔先前法律行為、改變自己的主意和推翻先前決定的法律的一般原理的著作,涉及到作為英美私法中心概念的允諾及其反悔的理論和思想基礎問題。雖高深但不晦澀,思想豐富而未流于純粹形而上學,卻還可以為法院提供決疑之道,顯示了法恩思沃斯教授在該領域游刃有余的研究造詣與寫作功力。
法恩思沃斯在寫作本書的過程中,就有人問他是不是又在寫另一本關于合同法的著作,因為人們所熟知的法恩思沃斯是合同法方面的絕對權威。但這本書的確不是一本僅僅關涉合同法的著作,它的范圍涉及到包括合同法在內的諸多領域。雖然法恩思沃斯教授主要是一位合同法專家,但他并不想把這“許諾與反悔(commitment and regret)”這一論題限定在合同法之內,而是將它置于更廣闊的視域:即探尋合同法、侵權法、財產法、信托法、遺囑法、代理法甚至家庭法中關于“許諾與反悔”的一般性法律規(guī)則與法律理論,找出它們之間的融通而非不和之處,并試圖整合全部私法的理論和思想資源。例如,法恩思沃斯從上述不同法律領域的法律規(guī)則中識別出六大相通的法律原則,其中最為重要的兩項便是時下相當流行的“信賴原則”和“意圖原則”。
解讀本書內容的關鍵詞是合同、允諾、許諾和反悔,因此也就不難看出本書的定位:一本富有思想深度的、研討合同法之(基礎)理論的專著。
3、廣受歡迎的《商法:案例與材料》和《合同法:案例與材料》
對法律專業(yè)的熱愛和自身的天分是法恩思沃斯豐富著述的源泉。在加入哥大法學院的第一個十年里,法恩思沃斯教授就出版了三部非常著名的案例書:1959年出版的《可流通票據:案例與材料》、1965年問世的《商法:案例與材料》和《合同法:案例與材料》。它們很快便成為各自領域最為暢銷的案例書。尤其是后兩本關于商法與合同法的案例書(與他人合著),到現(xiàn)在已幾經再版,非常受法律界的歡迎。在法恩思沃斯教后去世時,《合同法:案例與材料》這本現(xiàn)在在美國最受歡迎的合同法案例書每年都會賣出一萬冊,不僅為出版商帶來了豐厚的利潤,更重要的是為閱讀者帶來了真知識,為法恩思沃斯帶來了好名聲。
4、被翻譯成多國文字的《美國法律制度導論》
法恩思沃斯教授1963年面世的《美國法律制度導論》一書, 是由他在土耳其伊斯坦布爾大學的講座基礎上發(fā)展而成的,之后被翻譯成從葡萄牙語到阿拉伯語等多國文字出版,在美國之外的國家流傳甚廣。是外國人了解美國基本法律制度的經典的導讀性著作。
5、病榻上的絕唱:《減輕錯誤:對有瑕疵理解的撤銷與豁免》
法恩思沃斯教授一生筆耕不輟,即使去世之前飽受病痛折磨,但仍然完成了其最后一部著作《減輕錯誤:對有瑕疵理解的撤銷與豁免》。該書于2004年12月由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主要研討了人們由于自己的理解存在瑕疵而試圖避免自己行為所帶來不利后果時的法律問題。
俯首掩卷,空嘆斯人之既逝。生者何為?吾輩當以之共勉!
【注釋】
E. Allan Farnsworth, 1928–2005;
劉承韙,山東濰坊人,社科院法學博士,現(xiàn)為中國政法大學中美法學院講師、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參考文獻】
〔1〕 格蘭特.吉爾默:《契約的死亡》,曹士兵等譯,載梁慧星:《為權利而斗爭》,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頁114。特雷特爾:《二十世紀合同法的幾個里程碑》。Sir Guenter Treitel, Some Landmarks of Twentieth Century Contract Law, Clarendon Press, 2002, p3.
〔2〕 高德利:《歐洲的法典與美國的重述:某些難點》。James Gordley, European Codes and American Restatement: Some Difficulties, Columbia Law Review, January 1981, 142.
〔3〕 參見法恩思沃斯:《<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編纂的因素》。See E.Allan Farnsworth, Ingredients in the Redaction of The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Colum. L. Rev., January, 1981, 3.
〔4〕 巴奈特:《合同學術與法哲學的再現(xiàn)》。Randy Barnett, Contract Scholarship and the Reemergence of Legal Philosophy, Harvard Law Review, Vol. 97, 1984, 1223.
〔5〕 Ib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