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讓出生于1894年,今年12月28日是其誕辰115周年。他1915年畢業于復旦公學預科,后赴美國、德國留學。1932起任復旦大學教授。1949年7月至1952年10月,任復旦大學校務委員會主任(校長);1949年10月至1978年4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志讓曾學在復旦、教在復旦,其敢于斗爭、愛國奉獻的事跡,不僅是復旦人的驕傲,更是激勵大家奮進的寶貴精神財富。
愛國志士
1935年,駐滬日本兵中山秀雄被殺,日軍乘機進入租界。租界當局急于“破案”,刑訊逼供,誣告葉某,判其死刑。時任復旦大學法律系主任的張志讓將案情破綻一一指出,上海各大報用兩版刊載張志讓的辯護詞,轟動全國。迫于輿論,最高法院撤消了上海法院對葉某的死刑判決。
1936年,張志讓加入“全國各界救國聯合會”。當年11月23日,國民黨政府以“莫須有”的罪名悍然逮捕了沈鈞儒等“救國會”領導人,制造了震驚全國的“七君子事件”。張志讓擔任“七君子”的首席辯護律師,與其他20名律師一起出庭辯護。他起草長篇答辯書,以大量事實和論據逐一駁斥了對沈鈞儒等人的指控。當上海文化界著名人士發起“救國入獄運動”時,張志讓同宋慶齡等到蘇州向國民黨政府法院抗議拘押“七君子”。
“七七”事變后,張志讓應邀參加蔣介石召開的“廬山談話會”,他在開幕會上率先起立發言,慷慨陳詞,力主對日抗戰。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正式成立后,張志讓以更高的熱情投身于救亡事業。從“八·一三”上海抗日戰事起,張志讓開始在“上海各界后援會”負責宣傳工作。后去武漢,在周恩來參與領導的軍事委員會政治部第三廳任科長,負責戰地宣傳工作。
1940年夏,張志讓應復旦大學敦請回校任法學院院長兼《文摘》雜志主編。為支持抗日,他曾主編《憲政月刊》、《抗戰周刊》和《國民公論》等刊物,發表了大量主張民主、團結、抗戰的文章。
民主斗士
1945年8月31日,張志讓和黃炎培等作為重慶《憲政》等8家雜志的代表集會,決定函請國民黨政府廢止圖書雜志審查制度,并從第二天起拒不送審。此決定一經公諸社會,重慶、成都、昆明、桂林、西安等城市的大多數報刊紛紛響應。在聲勢浩大的“拒檢運動”沖擊下,該制度終于被宣布廢除。
1946年夏,時任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的張志讓和沈體蘭、蔡尚思等為了把高等院校的“左”派和政治態度居中的教授組織起來,發起“上海各大學民主教授聯誼會”,于當年9月舉行了首次聚會。此后,“大教聯”對政治局勢多次發表愛國民主宣言,反對全面內戰,抗議美軍強奸中國女大學生事件,等等。當時,面對國民黨政府的威脅恐嚇,張志讓毫不畏懼,每次發表宣言幾乎都由他執筆定稿,并總是由他帶頭簽名。在國民黨政府當局制造“五·二○”血案、鎮壓上海愛國學生時,張志讓拍案而起,領導復旦大學教授毅然罷教,在全國愛國民主運動中產生了重大影響。
1948年6月,上海市市長吳國楨在上海交通大學演說,指責學生運動。張志讓就與進步工商界代表去請張元濟、唐文治等社會賢達簽名發表致吳國楨的公開信,支持學生運動。
上海解放前夕,張志讓在護校、護廠方面做了很多有成效的工作,特別是在復旦大學做了大量工作,為把復旦完整地交給人民做出了貢獻。
第一任大法官
新中國成立之初,張志讓被任命為復旦大學第一任校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校長);新中國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時,他也被任命為該院副院長,成為新中國第一任大法官。
1954年,我國頒布了第一部憲法。張志讓參加了這部憲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他還主持審定了許多重要的司法文件,以建立和完善各項審判制度,指導全國法院不斷提高司法水平。1956年,在國家尚未頒布《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情況下,最高法院決定由張志讓負責進行“關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種和量刑幅度”的調查研究,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方法來指導各級法院的定罪量刑工作。這是新中國法制建設的重要舉措。在他主持下,共組織了23個高級法院的1.92萬余件材料,經反復研討,形成了《關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種和量刑幅度的初步總結》初稿。為力求完善,在集思廣益的基礎上,張志讓又殫精竭慮地進行了披閱修改。最后經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并下發全國法院。此后很長時間里,這個《總結》在中國實際上起到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作用。從最高人民法院成立開始擔任副院長,直到1978年4月26日逝世,張志讓在此崗位上辛勤耕耘了近30年,為新中國的司法事業做出了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