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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兆龍:不能忘記的法學家
發布日期:2010-05-17  來源:法律思想網  作者:陳夏紅

如果楊兆龍還在世的話,該一百歲了。隨著《楊兆龍法學文選》、《當代法學爭鳴實錄》、《滬上法治夢》等書的出版,以及紀錄片《無名英雄》、《喪鐘為誰而鳴》的次第播出,楊兆龍正在被重新認識、定位。

楊兆龍(19041979)字一飛,江蘇金壇人。早年考入燕京大學哲學系,在兩年內即完成全部學業,經燕大校長推薦,于1922年赴上海東吳大學法學院學習法律,從此開始了以法律為業的生涯。

經過執業訓練以及哈佛大學、柏林大學的深造,楊兆龍掌握了八門外語,并率領代表團赴歐美(包括英、美、法、德、意、比、瑞士等各國)考察司法及法律制度,成為鮮有的精通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知名學者。

楊兆龍高深的學術造詣得到國內外同行的認可:早在193329歲時,楊兆龍就受聘為國民政府立法院憲法起草委員會專員,于是年5月受其師吳經熊委托,草擬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確立了五權憲法的基本框架。其于1937年起草的《軍事征用法》、《軍事征用法實施細則》、《國家總動員法》先后獲得通過。19476月,接國際刑法學會通知,當選為該會總會理事,并被指定為中國分會籌備人及會長。在倫敦參觀聯合國戰罪委員會時,由楊兆龍起草的我國《戰爭罪犯審判條例》得到首肯;1948年時,就已經是國際行政法會理事、國際比較法學會理事,并被海牙國際法學院聘為比較法學專家。

隨著楊兆龍在海內外聲譽鵲起,海牙國際法學院于1948年在世界范圍內評選出了50位杰出的法學家,中國有兩人當選:一位是王寵惠,另外一位就是楊兆龍。

與龐德同行

19454月,楊兆龍出任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長,著手戰爭罪犯審判及漢奸懲治等相關準備工作,并在隨后組建戰犯罪證調查室,領導七百余名工作人員,搜集日寇侵華罪行材料三十余萬件。與此同時,楊兆龍還從事著一項重要工作,那就是邀請龐德來華擔任司法行政部顧問。

龐德是楊兆龍的老師。早在1934年,吳經熊博士就向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龐德推薦楊兆龍。經該校考察,了解了楊兆龍深厚的法學專業功底以及他在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及租界上訴法院推事期間的出色業績,遂同意破格錄取楊兆龍為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研究生,隨美國訴訟法學權威摩根教授研究英美法。次年5月,楊兆龍以優異的成績獲得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其博士論文《中國司法制度之現狀及問題研究——參考外國主要國家之制度》,對中外司法制度進行比較探討,提出一系列改革中國現行法制之創見。答辯會即由院長龐德主持。歷時4小時的答辯會贏得了高度贊賞,論文被評為優秀。最后龐德對楊兆龍說:你是接受我考試的第一個中國人。東方人的思維方法引起我很大的興趣。后經龐德建議,楊兆龍赴德國柏林大學法學院進行博士后研究,以研究員身份隨庫洛什教授研究大陸法。這段經歷奠定了師徒二人日后通力合作的基礎。

1946626日,龐德夫婦抵華,楊兆龍赴上海迎接,并陪同龐德夫婦出席了各個方面舉行的歡迎會。七月間,在楊兆龍協助下,龐德在其初步完成的研究工作提出了四點建議。除了對中國現行的大陸法系、現行法典和法律思想做出肯定性評價外,期望中國應有信心于最短期內完成關于解釋法律的巨著。

是年8月,龐德在楊兆龍協助下,草擬完成了創設中國法學中心之計劃綱要,建議成立中心組織,完成編寫《中國法通典》的重任。不久后龐德又提出了關于中國法律教育問題之報告。司法行政部根據其建議,曾決定邀請國內法學家編寫一套具有相當權威性的法律教科書,以利于培養人才。該項工作名義上由謝冠生主持,實際上由楊兆龍和龐德合作推動。8月底,應蔣介石電邀,謝冠生、楊兆龍陪同龐德,由南京飛抵牯嶺向蔣述職。

奉蔣介石指示,司法行政部長謝冠生于918日組織中國司法代表團,任命楊兆龍為團長隨龐德返美。在哈佛,楊兆龍協同龐德草擬法學巨著之計劃大綱;并為各國法制之研究、材料之搜集及特殊問題探討作準備。同時,楊兆龍還受到美國多所大學邀請,講授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制改革、中國現代法之精神及中國憲法問題。

出國考察一年后,楊兆龍偕龐德夫婦于1947920日離開美國,兩天后抵達上海。是年十一月,在南京召開的全國司法行政檢討會上,楊兆龍首先為龐德顧問之專題報告《近代司法的問題》作翻譯,接著親自報告《出國考察及參加國際會議之經歷》。在該會議期間,楊兆龍與龐德顧問聯名提交三項提案,并以個人名義提交三項,這些提案大多都獲得通過。

19485月,司法行政部要求徹底改善法制,特于部內設法制研究委員會,從事法律實際調查、法制改革方案研究、重要法學教科書編纂等工作。6月伊始便由團長龐德、副團長楊兆龍率調查團赴南京監獄及南京高院、地院等所屬監獄看守所進行調查,并赴南京警察廳及所屬機關。6月中旬調查團抵達上海,楊兆龍陪龐德赴東吳法學院演講并擔任翻譯,此后又赴杭州、江蘇省等地調查,直至8月份結束了調查。后因時局劇變,功虧一簣,調查報告胎死腹中。

是年1121日,鑒于國共內戰朝著不利于南京政府的方向迅速發展,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通知龐德離華。原計劃由楊兆龍協助龐德,推動中國進行大規模法制重建和司法改革的系統工程不得不半途而廢,原定由楊兆龍陪龐德赴武漢大學和北京大學作學術演講的計劃因此作罷。

釋放政治犯

1948年下半年淮海戰役之后,政局動蕩,楊兆龍心灰意冷,萌生退意,舉家遷滬,遠離了當時國民政府的政治中心南京。

按照楊兆龍本人的意愿,擬接受中山大學的聘請,赴廣州就任該校法學院院長兼教授,專心學術研究。其時,荷蘭的國際法學院也想要聘請楊兆龍赴海牙任教,同時送來聘書的還有加拿大某大學,恩師龐德也數度來信相邀。甚至在1949年初,陳立夫的妻子也送來了去臺灣的飛機票。

1948年底,南京國民最高檢察長鄭烈辭職,最高檢察長一職空缺。當局矚意楊兆龍。楊兆龍退意已決,當然對此婉言拒絕。在南京從事中共地下黨活動的妻妹沙軼因聞訊后,意識到這是一個難得的機會,一面勸其姐夫暫緩推辭,一面迅速向中共南京地下黨領導請示。果然,上級組織指示力勸楊兆龍接受此職,并明確要求請其設法營救在押的中共黨員。

需要述及的是,考慮到自己的身家命運,楊兆龍認為必須要有中共組織的鄭重委托與保證,將來能為其作證才行,決不能僅憑妻妹的口信就貿然行事,遂要求地下黨組織與其面談。

隨后,中共南京市地下黨市委成員白沙來訪,明確要求營救中大學生朱成學、華彬清、李飛三人,并歡迎楊兆龍留下來,聲明將來共產黨決不會虧待他,還說像他這樣精通法律的專家,在新社會必定大有可為。白沙代表組織保證其以后身家性命之安全,并享有不低于現在之社會地位。

這時,中共地下黨南京市委書記陳修良同志十分希望楊兆龍留下來為新中國法學建設服務,沙軼因同志不辭勞苦一再去做姐姐沙溯因的工作。最后,沙溯因下了決心對楊兆龍說:你要去美國我不去,也不準你帶孩子們去。楊兆龍夫妻情篤,孩子是他的第二生命。他不能沒有妻子,也不能沒有孩子。

楊兆龍最終選擇了所謂光明的道路。履任不久,即向時任司法行政部部長張知本提出了釋放政治犯的問題,在得到其認同后,二人商定了具體的步驟。先由張知本在行政院會議上提出動議,在得到行政院決議訓令后,張知本立即訓令最高檢察署擬具詳細辦法,以便通令全國司法機關將政治犯一律釋放,具體由檢察署承辦。根據其時《中華民國憲法》,此事尚需報經總統核準,遂有楊兆龍說服代總統李宗仁同意釋放政治犯之義舉。綜合各個方面資料,當時全國大約釋放政治犯一萬余人。

永遠的東吳人

1949527日,上海解放,楊兆龍將最高法院檢察署之全部檔案移交給上海市軍管會。

此后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竟無人與其聯系。楊兆龍預感此前的承諾可能有變,頓生出國之念頭。無奈妻子堅決反對,拉住不放,終未成行,楊兆龍舉家遷回南京,成為中央大學法學院教授。

南京市首屆人大于次年召開,時年46歲的楊兆龍以特邀代表的身份參加該會。一同與會的金陵女大校長吳貽芳博士鑒于新解放區即將開展土地改革,遂敦促楊兆龍說你是法學家,應該建議政府制定土改法,俾使土改工作有法可依,以保障其健康發展。豈料此舉竟遭致南京市領導人柯慶施批評,此后甚至對楊兆龍的教學工作無端挑剔,指責其在課堂上散布六法觀點。

楊兆龍對此泰然處之。當然,他也多少感覺到形勢變了。

19506月份,楊兆龍與南京市法院院長鞠華同赴北京出席全國首屆司法工作會議。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德國柏林大學法學博士張志讓介紹,與院長董必武會晤,暢談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甚為投機。董老對楊的學識非常贊賞,當即問及其在南京的情況。楊兆龍具實相告。時值東吳法學院院長一職空缺,董必武決定直接調楊兆龍繼任。

這個調令引發了南京大學法學院和東吳法學院爭取楊兆龍的運動,三個月后,楊兆龍名正言順地成為東吳法學院院長。

就這樣,楊兆龍回到了母校東吳法學院。此時距離1924年受司徒雷登推薦赴東吳求法已然二十六年矣,楊兆龍也從一個20歲的青年才俊,浮浮沉沉為年近知天命之年。

回首這二十多年的歲月,世事滄桑,身世飄零,唯一沒有變的是楊兆龍對法學視若生命的摯愛,是從一個講臺到另一個講臺的從事法學教育的歷程。早在1928年,年僅24歲的楊兆龍就受聘為上海持志大學教務長兼教授,次年又被聘為東吳法學院、上海法政大學教授,他的講義《證據法概論》、《商法概論》等作為專著于1930年出版。若不是抗日戰爭的影響,1937年時楊兆龍就接替吳經熊出任東吳法學院院長了。抗戰期間,隨政府輾轉遷徙,任中央大學、浙江大學、東吳法學院、朝陽法學院等教授,講授成十門法學課程。1940年,應西北聯合大學邀請,又成為該校法商學院院長兼教授。即便在后來出任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長職務期間,楊兆龍仍然在中央大學等高校任教。如今,他回來了,回到了母校東吳法學院。

終其一生,無庸諱言是法學教育家的一生。作為職業法學教育家,楊兆龍懷著對法治的憧憬和向往,懷著對命運多舛的中國同胞的悲憫,懷著向往真理的赤子情懷,楊兆龍一直在努力。在課堂上,他侃侃而談;課余之后,他還通過創辦雜志甚至仕途這樣直接入世的方式,踐行其經世致用的人生哲學。

1957:沉默的羔羊

1952年暑假,東吳大學與全國高校同步,開展了思想改造運動。所幸工作組長王明原系中共南京地下黨學委書記,對楊的情況比較了解,且深知其為人正直,解放前夕曾為釋放全國政治犯做出重大貢獻。故未與他為難,楊兆龍躲過一劫。

思想改造運動的余威尚未結束,全國高等院校開始了院系調整。華東地區的南大、安大、滬江、圣約翰、復旦、上大、東吳等七所大學的法律系、政治系撤并為華東政法學院,設立在原圣約翰大學校址。原東吳法學院撤銷時,該校學委負責人曾許諾楊兆龍任華政研究部主任,但是這一允諾并未兌現。非中共黨員的中老年教師均失去了講課的資格。

楊兆龍此后在家賦閑一年多,直至1953年秋天被調至復旦大學教俄語,不僅繼續與法律教學絕緣,甚至都不能選擇自己更為擅長的英、法、德等語種。19553月份開始全國繼胡風反革命集團案潘漢年、楊帆反革命集團案兩大冤案后,又掀起了肅反運動。楊兆龍成為復旦大學打擊的重點對象之一,他被懷疑為國民黨潛伏特務,唯一的理由是楊曾擔任過國民黨末任檢察長。此一有罪推定的指摘,再加上當事知情人陳修良、沙軼因、白沙等地下黨的沉默,還有階級斗爭的思維定式和習慣做法,導致了楊兆龍專案組的成立。

幸虧組長房群實事求是,秉公辦案,查明楊兆龍不僅不是反革命,還曾為革命立功。遂將調查結果上報。甚至為了便于結案,違心地建議把楊兆龍作為內專對象處理。楊兆龍暫時再次躲過一劫。

次年蘇共二十大和中共八大相繼召開,中央提出雙百方針等重要決策。楊兆龍得以歸隊,被調任復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教授,并當選為上海法學會理事,應聘為華政《法學》月刊編委。

該年12月,楊兆龍在《華政學報》上發表了學術論文《法律的階級性與繼承性》,直面法學研究的理論禁區和阻礙法制建設的重大難題,批駁了各種流行的偏見,大膽提出了自己的創見,強調法律的繼承性和任何法律體系的形成發展以及任何階級統治的成功,有著永遠不可分割的關系。這篇論文在1957年初期成為法學理論界爭鳴的熱點,在北京、上海先后舉行了相關學術座談會。

1957年初,上海處在貫徹雙百的熱浪中。楊兆龍大膽建議要發揮老法律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在學校要讓他們教書,在科學研究機關要讓他們參加科學研究的領導工作,在政法部門要讓他們參加工作,擔任適當職務,指出歧視老一輩,令人有點寒心

58日的《文匯報》刊登了楊兆龍的文章《法律界的黨與非黨之間》。該文對法律界矛盾的實質及其由來進行了客觀的分析,著重對1952年同步進行的司法改革和院系調整的得失提出了中肯的評論和富有建設性的建議。

59日《新聞日報》以《我國重要法典何以遲遲還不頒布》為主標題,發表了其作品《社會主義建設中的立法問題》。這篇文章主要表達了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一、立法與社會主義的關系甚密,尤其是民主與法治之間,有著統一不可分割、相輔相成的關系;其二、作者駁斥了當時甚囂塵上的強調中國國情特殊,立法可以緩行的誤國論;其三,楊兆龍還列舉了其對我國立法應有的基本認識,對十種錯誤觀點及其有害性作了透徹的剖析,甚至直言不諱地警告,某些重要法典遲出來一天,在六億人口的中國會使多少人遭受多么大的損害。

520日,《新聞日報》編輯部邀請法學工作者就楊兆龍教授的文章進行座談,大家都夸說這是難得的好文章。有一位同志說,《新聞日報》如果要請法律顧問,就得請楊兆龍。作者就個別文過飾非的觀點做了反駁,這就是被收入《政法界右派分子謬論集》一書中的《我談幾點意見》。

5月下旬,楊兆龍致函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董必武,提出《社會主義立法問題》十二條,該信被截留并在后來當作批判楊兆龍的材料。同時,楊兆龍還在復旦大學第四屆科學論文報告會上以《刑事法律科學中的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問題》作了系列講座,自稱其目的是要對無罪推定的理論及其實踐作比較全面系統的研究,對有罪推定的研究主要是為了更好地劃清兩者的界限。這個觀點在盛行有罪推定的當時頗為惹眼。

63日,楊兆龍在復旦大學教師座談會上發言,對法律是階級統治的工具這個定義提出質疑,批評黨的民主集中制,事實上只有集中沒有民主法律系是本校辦的最壞的系,是公安機關、法院的作風。楊兆龍甚至希望檢查一下歷次運動的合法性,尤其是肅反運動

195768日,《人民日報》刊發了《組織力量反擊右派分子的猖狂進攻》,全國反右揭幕,自投羅網的楊兆龍在上海法律界首當其沖,其論文、觀點乃至經歷都成為中央以及上海各報章狠批的焦點。

在成為極右分子后,楊兆龍又在1963年以現行反革命被逮捕入獄,甚至在關押八年后以歷史反革命及叛國投敵罪判處無期徒刑。受到楊兆龍牽連的親屬包括在上海交大求學的次子楊定亞、女婿陸錦碧等人,愛人沙溯因也因為承受不了壓力而自殺……

人有病,天知否?楊兆龍的命運有轉機已經是1975年,那年中央對國民黨縣團級以上人員進行特赦,七十一歲的楊兆龍劫后余生,一直到四年后終死浙江海寧。

讓人欣慰的是,事實的發展最終仍然證明了楊兆龍的正確:于其個人而言,19801月,上海市高院宣告(楊兆龍)無罪,恢復名譽,發還家產,復旦大學也就1957年錯劃右派一事進行平反;于國家而言,民主法治今天業已經成為舉國上下的共識,依法治國成為治國方略,人權保護的條款也正式成為憲法條文。歷史不應該忘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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