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行政法學者或者學過行政法的人,應該沒有不知道王名揚教授的,應該沒有未讀過王名揚教授的行政法著作的,應該沒有在其書架上不擺放王名揚教授的“外國行政法三部曲 ”:《英國行政法》、《法國行政法》、《美國行政法》中至少其中一部的。在中國,如果有這樣的行政法學者,有這樣的學過行政法的人,那一定是奇跡,絕對是奇跡。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出版的第一本行政法教材《行政法概要》(198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王名揚教授是作者之一。王老不是這本教材的一般作者,是該書作者中惟一完整、系統學習、研究過行政法,并獲得了公法學博士學位,而且是洋公法學博士學位(法國巴黎大學博士學位)的作者。可以想見,他在這本教材的編寫中,包括該教材基本概念和范疇的確定、該教材體系架構的安排、該教材主要內容、范圍以及與其他相關學科邊界區分的界定,做了什么樣的工作,擔當了什么樣的角色和作出了什么樣的貢獻。而《行政法概要》對于我國行政法學科的建立和行政法學體系的架構創設,其開創性作用已毫無疑問地彪炳于中國行政法學的發展史冊上。
除了“外國行政法三部曲”以外,王老還主編了《法、美、英、日行政法簡明教程》(1991年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和《外國行政訴訟制度》(1991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這兩本書,影響稍小一些,但其實踐意義亦不可小視。
王老的著作對于中國行政法學和中國行政法制的建立和發展究竟產生了什么樣的作用?為什么會產生這樣的作用?
中國歷來重人治而輕法治,中國古代也有法律,但那些法律主要或基本上是治老百姓的,主要或基本上是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20世紀50年代初期,人們還比較重視法制,法律制定雖然不多,但法令、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還是發布了不少,然而,這些法律、法令、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能真正稱得上以控制政府權力,保障公民權益為基本功能的“行政法”可以說少之又少(如果說不是完全沒有的話),更不要說后來“反右”、“大躍進”、“文革”完全拋開法律,摧毀法制,創建“無法無天”的社會、“無法無天”的國家,在那種“計劃經濟”體制下,國人只知“最高指示”而不知法律,更不知行政法為何物了。
中國的法治之路,中國的行政法制建設,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起步的。在“文革”剛剛結束,國人剛從“無法無天”中走出和剛踏上改革開放之路的20世紀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要在中國重構(在某種意義上不是重構,而是創建)法制,要從根本上將治國之道從人治轉變為法治,要在中國播種行政法,可以想見,這是一件多么不容易,多么艱巨的事情。在那時,不要說一般老百姓,就是我們這些法律科班出身的人,都搞不清行政法是個什么東西。我們,無論是從事行政法教學研究的學者,還是從事行政法實務工作的立法工作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是從事行政審判工作的法官,正是從王老(以及其他幾位行政法學大師,如龔祥瑞教授等)的這些著作中,知道了什么叫“自然正義”,什么叫“越權原則”,什么叫“行政救濟”、什么叫“司法審查”、什么叫“行政法院”,什么叫“行政訴訟”,什么叫“正當法律程序”,什么叫“聽證”,什么叫“信息公開”,什么叫“陽光政府”,等等。我國的行政法治事業就是這樣開始的。在這個事業的發展過程中,千千萬萬人為之付出了努力,為之做出了貢獻。但毫無疑問,王名揚教授付出的努力是特別巨大的,做出的貢獻是特別巨大的。
王老生病期間我去看他時,他曾經向我表達過讓我幫助他完成《比較行政法》這部巨著后面部分的意思。王老這么信任我,我非常感動。但是,無奈我的外國行政法知識太有限,水平太有限,沒有能力來完成這個重任(勉強而為,可能有損王老著作在讀者心目中已形成的美好形象),再加之我目前手頭的事太多,抽不出更多的時間來完成這個重任(要做好這件事至少需要兩年時間)。這樣,王老的《比較行政法》就一直作為未完成稿留在他的書案上。
最近,王老的親屬決定委托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這個未完成稿,并希望我為王老這本未完成的著作寫個序。另外,他們還委托我對王老沒有寫完的第四章進行一點技術處理,使該書具有一定的完整性。
寫序我本來是不敢答應的。因為根據慣例,為書作序,似乎一般應是相應學術領域的學術前輩、學術權威或其他有名望的人所為,我哪有資格為作為我的老師輩的王老的著作寫序。但我還是應承了下來,一為借這個機會向讀者說說王老對中國行政法學、中國行政法治的貢獻,因為我比較了解王老,熟悉王老;二為向讀者推薦王老的這本新作,盡管王老的這本“新作”是他多年前寫就的,而且是一部未完成稿,但其學術價值不遜于王老的其他學術著作;三為我們之間的友誼、友情、鄉情。所以,我雖然有點誠惶誠恐,但還是寫了。
我相信,我們的讀者一定會像喜歡王老的“外國行政法三部曲”和他的其他著作一樣喜歡王老的這本新著,一定會像學習王老的“外國行政法三部曲”和他的其他著作一樣學習王老的這本新著。王老的這本新著也一定會像他的“外國行政法三部曲”和他的其他著作一樣,對中國行政法學的發展和行政法制建設產生深遠的、重要的和積極的影響和作用。
(此文節選自作者為王老新著《比較行政法》寫的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