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征日奧和李浩培先生作為國際法學家,都曾投身于中國的外交法律實踐,活躍于國際司法和外交舞臺,特別是晚年都曾任國際司法機構的大法官,為維護世界和平貢獻了力量。
倪征日奧 先生與國際法院
1984年當選為聯合國國際法院法官的倪先生,是新中國第一位享受到國際司法界最高榮譽的國際法官。
倪先生在國際法院審理第一起案件“突尼斯和利比亞大陸架劃界案”,是國際法院第一次受理的復核案。1982年2月24日,在突尼斯與利比亞有關大陸架劃界糾紛案中,國際法院作了有利于利比亞的判決。1985年,突尼斯請求國際法院對此案進行復核。請求復核的根據是,原案判決后發現了利比亞未在原審審理時提出涉及兩國海底邊界的1968年3月28日利比亞部長會議決議,該決議附有關于第137號石油勘探許可證適用范圍的地圖,以至原判對突尼斯不利。國際法院審案一局終裁,不得上訴,但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61條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此案并無前例可援,在法官意見書中,倪先生強調了國際法院“既判力”的重要意義。1907年的海牙公約,才在其第83條內規定有關申請“復核”的權利,各當事國可以在接受仲裁時聲明保留這項權利,還不是當然有此權利。一戰后成立的常設國際法院以及二戰后的聯合國國際法院在規約中關于復核的規定,大體上是以此條文為藍本的。由此可見,申請復核不宜輕易準許,必須確實符合規約第61條的要求,即新發現的事實是否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如果在原審時提出,可以使原審作出有利于突尼斯的判決。但是突尼斯案復核說明,即使這個1968年3月28日利比亞部長會議決議及其所附第137號勘探許可證和附圖已在原審時提出,也不能使突尼斯在原案中勝訴,因為這項所謂的新發現的證據不能在劃界中起決定性的作用。不僅如此,利比亞部長會議決議及附件并非保密文件,已公開刊出,突尼斯亦被告知可以在公開場所買到,為突尼斯所不否認。因此,即使退一步認為這項證據能起一些作用,突尼斯由于自己的過失,未能在原案審理時提出,也應自負其責,不符合申請復核的條件。
倪先生還審理了“尼加拉瓜訴美國案”、“尼加拉瓜訴洪都拉斯邊境武裝侵擾案”、“瑙魯訴澳大利亞案”、“丹麥訴挪威關于劃分大陸架和漁區案”等一些案件。在這些案件中,倪先生都發表了極具個人智慧的意見。
李浩培先生與前南國際刑事法庭
1993年,李浩培先生以87歲的高齡當選為新設的聯合國前南國際刑事法庭的法官,從而成為第一批11位大法官中唯一的中國人,同時也是年齡最大的法官。
在塔迪奇關于法庭管轄權的中期上訴案中,李先生提出不同于多數法官的意見,并親自動筆寫了關于三個法律問題上的不同意見。
關于審查建立國際法庭的合法性問題,上訴庭的多數法官根據對管轄權的管轄權理論,審查了安理會建立該法庭的決議的合法性。而李先生指出,國際法庭規約第1條規定法庭只有權起訴應對1991年以來前南斯拉夫境內所犯的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聯合國憲章也從未給予國際法庭審查安理會決議的合法性的權力,所以這個審查是越權的和非法的。
關于法庭對違反戰爭法和戰爭慣例的管轄權問題,上訴分庭的多數意見宣稱習慣國際法已發展到在國內武裝沖突中所犯違反戰爭法和慣例的行為都應受國際起訴和懲罰程度。李先生認為,要確立國際法的習慣規則,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存在各國的一般實踐和各國的一般實踐被接受為法律。他認為多數法官的主張并沒有滿足這兩個條件。相反,法庭判決本身承認并非全部,而只是“國際武裝沖突的一些規則和原則逐漸擴大適用到國內沖突”。
關于給前南斯拉夫沖突的定性問題,上訴庭多數判決判定所稱的犯罪是被告在武裝沖突中所犯,但未確定在犯罪時的武裝沖突是國際性的。該判決強調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存在著不同的國際和國內的武裝沖突。李先生指出,確定前南斯拉夫武裝沖突的性質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方法是上訴人所采取的,它孤立地看待各種沖突。因此,上訴人爭辯說在有關的時間和地點甚至不存在武裝沖突。第二個方法是控方所采取的,他把它們作為整體看待。因此,控方爭辯說至少從1991年10月8日起直到判案時在前南斯拉夫一直有國際武裝沖突。
李先生還在埃爾戴莫維奇上訴案中,表達了他個人的不同意見。盡管有人同意他的觀點,也有人不完全同意或反對他的意見,然而對于他做出個別意見時的出發點以及他所表現的法官獨立,得到了眾口一詞的稱贊。
蜚聲中外
倪征日奧和李浩培高尚的品格、深厚的學術底蘊、精深的專業素養,贏得了各國國際法學家和國際司法界同仁的由衷敬佩。
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庭長卡馬:
除了他作為法學家的突出品格外,李法官給盧旺達國際刑庭同事的腦海里留下一個形象,他是一個具有鮮有的睿智和極為奉獻的人,李法官總是把參加我們的全體會議作為責任,勇敢地面對令很多人望而卻步的惡劣天氣和其他一些障礙。他的自我獻身意識和對正義事業的執著永遠為人們所懷念。
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庭長卡塞塞:
李法官是國際法官的楷模,他是真正獨立的法官,具有完全和深邃的國際法造詣。
國際法院馬達加斯加籍法官蘭杰瓦:
倪法官的逝世猶如一顆亮星隕落天際,因為在法院內部,倪法官是聰穎智慧和使人茅塞頓開的化身,人們遇到解不開的難題時就會向他求教。他指揮若定的判斷力、他的專業知識的權威性以及他的人品道德,使他不僅成為他當年在任時的后輩法官們,而且也是以后新繼任的法官們產生靈感的源泉。
國際法院美國籍法官斯蒂芬?施韋貝爾:
倪法官是個卓越的人,具有十分杰出的性格和智慧。他在國際法院的工作堪稱楷模。
中國國際法學會前會長王鐵崖:
倪老和李老不僅是中國國際法學界的光榮,也是世界國際法學界的驕傲。(徐光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