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i] 《產權與法》 紀坡民 著,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2001年9月北京第1版第301頁。 [ii] 《產權與法》 紀坡民 著,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2001年9月北京第1版第307頁。 [iii] 《產權與法》 紀坡民 著,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2001年9月北京第1版。 [iv] 張希坡 《解放戰爭時期“中央法律委員會”的變遷及其工作成就——兼評對中共中央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指示的某些不實之詞》。
起草《關于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和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
1949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毛澤東主席關于時局的聲明》中提出“廢除偽法統”的說法。“廢除偽法統”一說,言辭精悍,出自中共最高領袖之口,如同“解放全中國”的口號一樣,當時充滿了戰爭和革命的壯志豪情。
一個多月后,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22日發出《關于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和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的中央文件。長期以來,包括許多黨內高級領導干部在內,都未必知道這個中央文件是誰起草的。
有人考證,經查閱歷史擋案和當年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回憶,這個文件是當時擔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主任的王明起草的[i]。
從中共七大之后到1949年中國共產黨奪取全國政權的一段時間里,王明一直擔任法律委員會主任。解放戰爭時期,王明領導該委員會出色完成了制定陜甘寧邊區憲法草案、全國性的憲法草案等工作。身在其位,他開始對法律問題進行學習和研究。這份文件由他起草,至少屬于正常職責范圍。從這個文件的內容看,它與王明一貫的用馬列主義的詞句對資產階級法律進行思想批判的刻板文風基本一致。表現了他擅長意識形態教條但又忽略中國實際情況以及靈活把握原則的一貫特點。
這個文件以中共中央的名義指示各解放區“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國民黨的六法全書作為依據”。這個文件以不容置疑的口吻宣稱∶“六法全書”是“反動法律”,是“保護地主和買辦官僚資產階級”、“鎮壓和束縛群眾的武器”;在“新民主主義政權下”不能“采用國民黨反動的舊法律”。這個文件,不僅要求我黨領導的解放區“司法機關應當經常”對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和一切反動法律法令持“蔑視和批判”態度,還進一步擴大為要求對“歐美日本資本主義國家”即“一般資產階級法律”,持同樣的“蔑視和批判”態度。
不過,有一個不能簡單回避的事實是,在八年抗戰期間,直到發出這個文件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各解放區的政權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實施過“六法全書”,并以它作為刑事、民事的辦案依據,可見,這套法律制度在共產黨內已經產生影響。針對這種影響,該文件特別指出,要“徹底粉碎那些學過舊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錯誤和有害的思想”,“消除舊司法人員炫耀“六法全書”、自高自大的惡劣現象”。
這個文件,對抗日戰爭時期我黨曾在各根據地把“六法全書”作為處理刑事民事問題的辦案依據說成是“一時的策略上的行動”,大致符合情理。但是為了表達對“六法全書”全盤否定的態度,文件中的另一段補充解釋似乎有些畫蛇添足:“在反動統治下我們也常常利用反動法律中個別有利于群眾的條款來保護和爭取群眾的利益,并向群眾揭露反動法律的本質上的反動性,無疑這樣做是正確的。”
顯然,王明起草的這個文件中,把中國共產黨奪取政權之初由于政治需要對“六法全書”的批判和否定,用比較情緒化的言辭,發揮得更加左傾和偏激。
需要引起史學家重視的,是周恩來在審閱這個文件時曾寫下的一段充滿個性化的批示:“對于舊法律條文,在新民主主義的法律精神下,還可以批判地個別地采用和修改一些,而不是基本采用,這對今后司法工作仍然需要。此點請王明同志加以增補。”[ii]周恩來的批示,雖然沒有改變這個文件的基本精神,不過,我們仍然可以看出周恩來和王明在思想傾向上的區別:對“六法全書”,周恩來側重于“今后司法工作仍然需要”,王明則側重于“蔑視和批判”。
此時的毛澤東,正忙于解放戰爭的戰略大局,估計根本顧不上對這個法律文件從思想與理論上細加斟酌。從文件修改的情況看,他只作了幾處無關緊要的文字上的改動,就于當天批發了這個文件,并用電文發往各中央局和各前委。
北京學者紀坡民(前國務院副總理紀登奎之子)認為,王明用偷梁換柱的方法把毛澤東“廢除偽法統”的這句話,變成了明確地指為“六法全書”。紀先生認為,“實際上,在毛澤東當年的筆下,“廢除偽法統”這句話,其“偽法統”究屬何指?并不明確。毛澤東說的“偽法統”,可以理解為僅僅是指國民黨政府的“動員勘亂令”、“緊急治罪法”等反共反人民的反動法律,也可以理解為是指國民黨“一黨專政”的“獨裁統治” 。但是王明在起草的這個文件時,將“偽法統”確定為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在內的“六法全書”。 這樣做, 顯然是“城門失火,殃及池魚”。
紀坡民先生氣憤地提出,此舉對我們黨和國家帶來的危害,應當屬于“第三次王明路線”[iii]。
著名中國法制史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張希坡對此持強烈的反對意見。張希坡教授在《解放戰爭時期“中央法律委員會”的變遷及其工作成就——兼評對中共中央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指示的某些不實之詞》一文中,以中央的文獻為依據,結合歷史實際,對“中央法律委員會”的歷史沿革作了考證。他在文章中指出,以黨中央的相關文獻為依據,闡明廢除包括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在內的一切反動法律、典章制度、政治機構、政治權力,是中國共產黨的既定方針和一貫主張[iv]。張希坡教授指出,廢除“六法全書”作為黨中央的正式文件,其十分權威的地位是無可置疑的,它以堅決的態度和嚴厲的口吻,為新中國法制工作的方針定下了基調。這樣做,并不是王明一個人心血來潮所為。
張希坡教授的分析是合乎邏輯的。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即便是換另外一個人來起草這個文件,其中的基調可能別無二致。對國民黨舊政權遺留下來的舊法律、舊國號、舊典章,中國共產黨人是決不會沿用的。就像剛過門的媳婦穿的新棉襖,要不就不穿,穿就要穿個“里外三新”。有人曾設想,如果當年不改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仍然叫中華民國,今天臺灣搞獨立的借口就少多了。這種說法顯然屬于過于幼稚的假設。
1952年實行司法改革時,有一個名叫賈潛的人(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最高法院委員兼刑事庭庭長)曾提出不同意見,主張舊法律體系(如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被打碎之后,有的“磚瓦”還可以為我所用。后來,這被當作“典型的右派言論”受到嚴厲批判。賈潛被打成了右派,二十多年后才得以平反。
1957年,還有一位叫楊兆龍的老法學家因為寫了一篇“法律繼承性”的文章,被斥之為“舊法觀點”或國民黨的“六法觀點”,這位哈佛大學法學博士、柏林大學博士后,解放前擔任過東吳法學院院長,并曾在上海擔任過上訴法院法官和審判日本戰犯的罪證調查室主任的老學者,被打成右派。1963年又因莫須有的反革命罪被逮捕入獄。1971年文革期間更被判處無期徒刑,終于冤死獄中。
從1949年的“廢除偽法統”到1966年的“砸爛公檢法”,舊的法律制度被廢除,新的法律制度(盡管少得可憐)被砸爛。法律這個東西在中國大地上一直厄運不斷,其中充滿了無法言喻的宿命。
今天看來,對國民黨以及西方國家的法律采取全盤否定的態度,給后來的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設帶來的消極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六法全書”中一些民事和刑事法律規范及合理的訴訟等程序,主要是近代中國一批法律學者歷盡艱辛制定和積累起來的,它們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類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事實上,后來國內改革開放時期的立法中,立法部門和學者們不約而同地參考了“六法全書”的有關內容。
作者簡介
周大偉,旅美法律學者。美國加州伯克利大學中美戰略合作研究中心(CRC)特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現在中美兩地從事跨國公司投資業務和法律教研工作。(Email: daweizhou2006@sina.com)。
注釋:
[i] 《謝覺哉日記》1949年4月10條和1949年7月28日條。
[ii] 《王明傳》曹仲彬 戴茂林 著,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371頁。
[iii] 《王明傳》曹仲彬 戴茂林 著, 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373頁。
[iv] 《王明傳》曹仲彬 戴茂林 著, 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389頁。
[v] http://www.zgjunshi.com/bbs/printpage.asp?BoardID=11&ID=17771。
[vi] 《Maozedong》(毛澤東傳) (英) Dick Wilson, P158
[vii] 《陳云之路》葉永烈 著 新疆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79頁。
[viii] 《晚年周恩來》高文謙 著 明鏡出版社 2003年版第187頁。
[ix] 《晚年周恩來》高文謙 著 明鏡出版社 2003年版第206頁。
[x] 《中共五十年》王明 著, 東方出版社 2004年6月北京第1版第298頁。
[xi] See Home > Library > Reference > Wikipedia。Wang Ming (Chinese: 王明, pinyin: Wáng Míng) (May 23 1904 - March 27 1974) was a senior leader of the early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PC) as well as the mastermind of the famous 28 Bolsheviks group. Wang was also a major political rival of Mao Zedong during the 1930s, opposing Mao's nationalist deviation from the Comintern and orthodox Marxism and Leninism line. Wang epitomized the intellectualism and foreign dogmatism Mao criticized in his essays "On Practice" and "On Contradiction".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Wang and Mao was a reflection of the power struggle between the Soviet Union, the Comintern and the CPC to control both the direction and future of the Chinese revolution. From:http://www.answers.com/topic/wang-ming#after_ad1
[xii] “50年來我國法制建設之反思”,郭道暉 "http://www.coldwarchina.com。
[xiii] 《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 鄧小平文選,第333頁
[xiv] “王明的兒子王丹丁 邵寧 著, 摘自《重返俄羅斯》。
[xv] 《王明傳》曹仲彬 戴茂林 著, 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383頁。
起草《關于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和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
1949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毛澤東主席關于時局的聲明》中提出“廢除偽法統”的說法。“廢除偽法統”一說,言辭精悍,出自中共最高領袖之口,如同“解放全中國”的口號一樣,當時充滿了戰爭和革命的壯志豪情。
一個多月后,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22日發出《關于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和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的中央文件。長期以來,包括許多黨內高級領導干部在內,都未必知道這個中央文件是誰起草的。
有人考證,經查閱歷史擋案和當年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回憶,這個文件是當時擔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主任的王明起草的[i]。
從中共七大之后到1949年中國共產黨奪取全國政權的一段時間里,王明一直擔任法律委員會主任。解放戰爭時期,王明領導該委員會出色完成了制定陜甘寧邊區憲法草案、全國性的憲法草案等工作。身在其位,他開始對法律問題進行學習和研究。這份文件由他起草,至少屬于正常職責范圍。從這個文件的內容看,它與王明一貫的用馬列主義的詞句對資產階級法律進行思想批判的刻板文風基本一致。表現了他擅長意識形態教條但又忽略中國實際情況以及靈活把握原則的一貫特點。
這個文件以中共中央的名義指示各解放區“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國民黨的六法全書作為依據”。這個文件以不容置疑的口吻宣稱∶“六法全書”是“反動法律”,是“保護地主和買辦官僚資產階級”、“鎮壓和束縛群眾的武器”;在“新民主主義政權下”不能“采用國民黨反動的舊法律”。這個文件,不僅要求我黨領導的解放區“司法機關應當經常”對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和一切反動法律法令持“蔑視和批判”態度,還進一步擴大為要求對“歐美日本資本主義國家”即“一般資產階級法律”,持同樣的“蔑視和批判”態度。
不過,有一個不能簡單回避的事實是,在八年抗戰期間,直到發出這個文件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各解放區的政權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實施過“六法全書”,并以它作為刑事、民事的辦案依據,可見,這套法律制度在共產黨內已經產生影響。針對這種影響,該文件特別指出,要“徹底粉碎那些學過舊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錯誤和有害的思想”,“消除舊司法人員炫耀“六法全書”、自高自大的惡劣現象”。
這個文件,對抗日戰爭時期我黨曾在各根據地把“六法全書”作為處理刑事民事問題的辦案依據說成是“一時的策略上的行動”,大致符合情理。但是為了表達對“六法全書”全盤否定的態度,文件中的另一段補充解釋似乎有些畫蛇添足:“在反動統治下我們也常常利用反動法律中個別有利于群眾的條款來保護和爭取群眾的利益,并向群眾揭露反動法律的本質上的反動性,無疑這樣做是正確的。”
顯然,王明起草的這個文件中,把中國共產黨奪取政權之初由于政治需要對“六法全書”的批判和否定,用比較情緒化的言辭,發揮得更加左傾和偏激。
需要引起史學家重視的,是周恩來在審閱這個文件時曾寫下的一段充滿個性化的批示:“對于舊法律條文,在新民主主義的法律精神下,還可以批判地個別地采用和修改一些,而不是基本采用,這對今后司法工作仍然需要。此點請王明同志加以增補。”[ii]周恩來的批示,雖然沒有改變這個文件的基本精神,不過,我們仍然可以看出周恩來和王明在思想傾向上的區別:對“六法全書”,周恩來側重于“今后司法工作仍然需要”,王明則側重于“蔑視和批判”。
此時的毛澤東,正忙于解放戰爭的戰略大局,估計根本顧不上對這個法律文件從思想與理論上細加斟酌。從文件修改的情況看,他只作了幾處無關緊要的文字上的改動,就于當天批發了這個文件,并用電文發往各中央局和各前委。
北京學者紀坡民(前國務院副總理紀登奎之子)認為,王明用偷梁換柱的方法把毛澤東“廢除偽法統”的這句話,變成了明確地指為“六法全書”。紀先生認為,“實際上,在毛澤東當年的筆下,“廢除偽法統”這句話,其“偽法統”究屬何指?并不明確。毛澤東說的“偽法統”,可以理解為僅僅是指國民黨政府的“動員勘亂令”、“緊急治罪法”等反共反人民的反動法律,也可以理解為是指國民黨“一黨專政”的“獨裁統治” 。但是王明在起草的這個文件時,將“偽法統”確定為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在內的“六法全書”。 這樣做, 顯然是“城門失火,殃及池魚”。
紀坡民先生氣憤地提出,此舉對我們黨和國家帶來的危害,應當屬于“第三次王明路線”[iii]。
著名中國法制史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張希坡對此持強烈的反對意見。張希坡教授在《解放戰爭時期“中央法律委員會”的變遷及其工作成就——兼評對中共中央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指示的某些不實之詞》一文中,以中央的文獻為依據,結合歷史實際,對“中央法律委員會”的歷史沿革作了考證。他在文章中指出,以黨中央的相關文獻為依據,闡明廢除包括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在內的一切反動法律、典章制度、政治機構、政治權力,是中國共產黨的既定方針和一貫主張[iv]。張希坡教授指出,廢除“六法全書”作為黨中央的正式文件,其十分權威的地位是無可置疑的,它以堅決的態度和嚴厲的口吻,為新中國法制工作的方針定下了基調。這樣做,并不是王明一個人心血來潮所為。
張希坡教授的分析是合乎邏輯的。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即便是換另外一個人來起草這個文件,其中的基調可能別無二致。對國民黨舊政權遺留下來的舊法律、舊國號、舊典章,中國共產黨人是決不會沿用的。就像剛過門的媳婦穿的新棉襖,要不就不穿,穿就要穿個“里外三新”。有人曾設想,如果當年不改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仍然叫中華民國,今天臺灣搞獨立的借口就少多了。這種說法顯然屬于過于幼稚的假設。
1952年實行司法改革時,有一個名叫賈潛的人(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最高法院委員兼刑事庭庭長)曾提出不同意見,主張舊法律體系(如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被打碎之后,有的“磚瓦”還可以為我所用。后來,這被當作“典型的右派言論”受到嚴厲批判。賈潛被打成了右派,二十多年后才得以平反。
1957年,還有一位叫楊兆龍的老法學家因為寫了一篇“法律繼承性”的文章,被斥之為“舊法觀點”或國民黨的“六法觀點”,這位哈佛大學法學博士、柏林大學博士后,解放前擔任過東吳法學院院長,并曾在上海擔任過上訴法院法官和審判日本戰犯的罪證調查室主任的老學者,被打成右派。1963年又因莫須有的反革命罪被逮捕入獄。1971年文革期間更被判處無期徒刑,終于冤死獄中。
從1949年的“廢除偽法統”到1966年的“砸爛公檢法”,舊的法律制度被廢除,新的法律制度(盡管少得可憐)被砸爛。法律這個東西在中國大地上一直厄運不斷,其中充滿了無法言喻的宿命。
今天看來,對國民黨以及西方國家的法律采取全盤否定的態度,給后來的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設帶來的消極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六法全書”中一些民事和刑事法律規范及合理的訴訟等程序,主要是近代中國一批法律學者歷盡艱辛制定和積累起來的,它們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類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事實上,后來國內改革開放時期的立法中,立法部門和學者們不約而同地參考了“六法全書”的有關內容。
作者簡介
周大偉,旅美法律學者。美國加州伯克利大學中美戰略合作研究中心(CRC)特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現在中美兩地從事跨國公司投資業務和法律教研工作。(Email: daweizhou2006@sina.com)。
注釋:
[i] 《謝覺哉日記》1949年4月10條和1949年7月28日條。
[ii] 《王明傳》曹仲彬 戴茂林 著,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371頁。
[iii] 《王明傳》曹仲彬 戴茂林 著, 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373頁。
[iv] 《王明傳》曹仲彬 戴茂林 著, 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389頁。
[v] http://www.zgjunshi.com/bbs/printpage.asp?BoardID=11&ID=17771。
[vi] 《Maozedong》(毛澤東傳) (英) Dick Wilson, P158
[vii] 《陳云之路》葉永烈 著 新疆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79頁。
[viii] 《晚年周恩來》高文謙 著 明鏡出版社 2003年版第187頁。
[ix] 《晚年周恩來》高文謙 著 明鏡出版社 2003年版第206頁。
[x] 《中共五十年》王明 著, 東方出版社 2004年6月北京第1版第298頁。
[xi] See Home > Library > Reference > Wikipedia。Wang Ming (Chinese: 王明, pinyin: Wáng Míng) (May 23 1904 - March 27 1974) was a senior leader of the early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PC) as well as the mastermind of the famous 28 Bolsheviks group. Wang was also a major political rival of Mao Zedong during the 1930s, opposing Mao's nationalist deviation from the Comintern and orthodox Marxism and Leninism line. Wang epitomized the intellectualism and foreign dogmatism Mao criticized in his essays "On Practice" and "On Contradiction".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Wang and Mao was a reflection of the power struggle between the Soviet Union, the Comintern and the CPC to control both the direction and future of the Chinese revolution. From:http://www.answers.com/topic/wang-ming#after_ad1
[xii] “50年來我國法制建設之反思”,郭道暉 "http://www.coldwarchina.com。
[xiii] 《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 鄧小平文選,第333頁
[xiv] “王明的兒子王丹丁 邵寧 著, 摘自《重返俄羅斯》。
[xv] 《王明傳》曹仲彬 戴茂林 著, 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3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