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我被任命為法學所副所長,臨時任務也就接踵而至。1979年11月,上級指派劉海年、歐陽濤、張繩祖和我四人,由我牽頭,到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參加審判林彪和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案的準備工作。這是中央的緊急任務,我們立即放下手頭的工作,到中紀委報到。中紀委領導對法學所的同志來參加工作十分重視,不僅親自接見了我們,而且在一次會議上把我介紹給當時黨的總書記胡耀邦同志。我們來中紀委之前,那里已經集中了一批政法實際部門的同志,兩案準備工作已經開始了。我們參加進去,和他們一起工作,一起討論。準備工作的核心任務是起草一份起訴書,但在起訴書的一些關鍵性問題上存在紛歧意見,工作進展不快。
經過一個月的摸索,我們已經形成自己的看法,感到有必要向領導上反映。我們四人聯名寫了一封信給當時的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胡喬木(他同時也是社科院院長)和主持兩案準備工作的中紀委副書記王鶴壽、張啟龍、劉順元諸同志。
信上說:當前在制作起訴書中遇到的“困難在于:罪與非罪的界限不夠明確,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落實。”“兩案的罪與非罪界限何在?同志們的認識不是一致的。分歧在于對犯罪如何理解。有些同志是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理解犯罪,即認為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刑法、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危害性的行為。從這一理解出發,他們認為,兩個集團在文化大革命中背著黨中央和毛主席搞的反革命陰謀活動是犯罪,而執行當時路線的活動不是犯罪。另外一些同志則從比較廣泛的意義上理解犯罪,即認為凡是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危害的行為都是犯罪,因此兩個集團在文化大革命中干的一切壞事,包括路線活動在內,都是犯罪,都要審判。”“依照我國刑法,一種行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才構成犯罪:(1)損害國家、社會或公民的利益;(2)違反法律,依照法律應受刑罰的處罰。路線活動,盡管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嚴重危害,但當時是在黨中央和毛主席的號召和領導下進行的,談不上違反法律。把它當做犯罪活動來追究,法律上是講不通的。”
“我們覺得,兩案審判集中在追究兩個集團的反革命陰謀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上,而把他們執行路線的活動撇開,是最妥當的。”“兩案搜集的證據材料很多,堆滿了幾間屋,問題是對材料的核實做得不充分,因此在一些問題上,目前還存在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落實的情況。”
我們建議,“從現在起,按照審判的要求開展必要的偵查和預審活動,對收集到的材料逐一查對核實,弄清具體情節和背景情況,摸清被告的底數,務期做到審判時心中有數,應付自如。”
我們還提出,“兩案審判除了要在事實和證據方面做好準備,還有法律方面也要做好準備。……估計將來兩案審判一定會遇到不少法律問題。有些問題是現在就能夠想得到的。例如,在程序法方面:審判是公開進行還是不公開進行?通過普通法庭審判還是組織特別法庭審判?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制度對兩案是否適用?被告要求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庭對質怎么辦?要求查對原證怎么辦?能否以國家機密為理由拒絕提供證據?在實體法方面:適用新刑法還是1951年的懲治反革命條例?什么叫做集團犯罪?什么叫做陰謀?下級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決定,是否要承擔責任?區分錯誤路線和反革命罪行的標準為何等等。”“法律問題是審判的一個重要方面,其重要性不下于事實和證據。法律仗打得不好,也會使審判經不起歷史的檢驗。要想打好法律仗,不能單單著眼于兩案,還要看到對今后的審判乃至整個社會主義法制的影響。國際影響當然也要考慮在內。按照這些要求,就不能隨意處理法律問題,而要斟酌時宜,權衡利弊,結合我國刑法的規定,參照中外古今的經驗,做出妥善的解決。”
1980年4月,兩案審判準備工作已經持續了半年多,起訴書也已數易其稿。但是,由于領導上思想認識不一致,罪行與路線錯誤未分清,工作進展緩慢。為加強對兩案審判的領導,中央成立了兩案審判委員會。從四月底至五月初,在彭真同志主持下,中央兩案審判委員會和由中紀委簽頭的兩案領導小組招開聯席會議聽取工作匯報。在4月30日的大會上,有一位發言者說,由于“四人幫”是搞陰謀的,而他們的陰謀貫穿于他們的全部活動,因此,“四人幫”在文化大革命中的所有活動都是罪行。我們法學所的同志不同意這種觀點,認為“四人幫”在文化大革命中的活動不都是罪行,其中也有路線錯誤。我在5月1日的大會上作了發言,談了我們的意見。我說:“我覺得‘四人幫’在文化大革命中搞篡黨奪權有個發展過程,未見得從一開始就是如此。再者,陰謀家、野心家也不需要在每件事上,每項活動中都搞陰謀。因此,說‘四人幫’在文化大革命的所有活動中都搞了陰謀,都是罪行,是不是太絕對了。我覺得更接近真實的估計,恐怕是‘四人幫’在文化大革命中的主要活動是搞陰謀,是罪行,但也有一些活動不過是路線錯誤。”
我說:“我們衡量任何事物,都要有個尺度、標準,審判更是如此。審判是什么?審判就是用法律作標準,對案件進行衡量、判斷、處理。所以審判得處處講標準,審判離開標準寸步難行。”在區分罪行與路線錯誤的問題上,“我想是不是可以規定這樣三條:(1)任何人在文化大革命中因執行黨中央、毛主席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定而犯的錯誤,盡管引起了嚴重后果,都是路線錯誤,不是罪行。(2)搞陰謀的活動,即使形式上曾經經過毛主席、周總理或其他領導同志,都應當算做罪行,不能算做路線錯誤。(3)在某項活動無法確定是罪行還是路線錯誤時,應按路線錯誤對待。”陰謀是一個法律概念,我國刑法有“陰謀顛覆政府罪”、“危害祖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罪”,但刑法對這個概念未作解釋。“我們現在審判‘四人幫’,就要對這個概念作出解釋。我覺得解釋要恰當,不能過于廣泛,也不能過于狹隘。過于廣泛,把什么都當作陰謀,就起不到區分罪行與路線錯誤的作用。過于狹隘,比如說,凡是毛主席、周總理有過批示,畫過圈的,都不算陰謀,就會束縛我們的手腳,使我們不敢理直氣壯地清理‘四人幫’的罪行,同樣也會妨礙罪行與路線錯誤的正確區分。據我觀察,在對陰謀一詞的理解上,兩種偏向都是存在的。
陰謀的概念究竟如何解釋才好?我考慮是否應該包含兩個因素:(1)背著黨中央、毛主席;(2)另搞一套。陰謀顧名思義是背地里干的勾當,如果不是背著黨中央、毛主席,那成什么陰謀呢?另搞一套,是指在文化大革命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定之外另有活動。如果活動符合文化大革命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定,那就成執行路線的活動,又怎么能夠算作陰謀呢?”“有人也許會問,搞陰謀與經過毛主席是否有矛盾。我覺得并不矛盾。所謂經過毛主席,僅僅是把具體事情報告或請示過毛主席,其中的真實意圖仍然是背著毛主席的。把某件事報告給毛主席,取得毛主席的認可,給陰謀活動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這正是陰謀家、野心家慣用的伎倆。只要在起訴書中把前后情節和中間經過具體揭露出來,人們是能夠分辨真偽虛實的。”
我在發言中還著重談了事實問題。“有經驗的同志都知道,對辦案來說,弄清事實是最重要的一條。事實查清了,其余的事都好辦,唯獨事實不清,這個案子沒法辦。從開始兩案準備工作以來,在兩案領導小組的主持下,進行了大量調查研究和查證核實的工作,掌握了‘四人幫’的大量罪行材料,弄清了大部分事實和情節,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在事實方面,還有相當多的問題沒有解決。有一部分材料沒有經過查證核實,對它的可靠程度,我們沒有把握。案件的某些局部,某些環節,我們還鬧不清楚,特別是來龍去脈和政治背景沒有都搞清楚。”由于這個原因,現在的起訴書(初稿)在犯罪事實的表述上是存在缺陷的。“起訴書敘述的犯罪事實應當是具體的,有情節,有內容,有血有肉,能給人以實感。但是起訴書(初稿)有些地方寫得太抽象,一件大事,一句話就交代了,使人得不到什么印象。”“起訴書敘述的犯罪事實應當是準確的,時間、地點、人、經過、后果等等都應當準確地寫出來。但是起訴書(初稿)有些地方寫得很含糊,不是缺這,就是缺那。特別是在敘述行為人時,總是說“他們”如何如何,使人看不出到底是誰。”“起訴書敘述的犯罪事實應當是完整的,是事實的全貌,首尾經過、來龍去脈應當原原本本交代清楚。但是起訴書(初稿)里,有些地方只寫了事實的片斷,給人以藏頭去尾、殘缺不全的感覺。”“起訴書作為一個法律文書,應當有一個嚴緊的邏輯結構,事實情節應當按照邏輯順序加以安排,結論要從事實自然而然地得出來,而不是人為地硬加上去。只有這樣,人們才會覺得起訴書描繪的情況,下的論斷,合情合理,無可懷疑。但是起訴書(初稿)在不少地方還達不到要求,某些論斷聽起來使人覺得勉強,缺乏說服力。”“今后的查證核實工作,重點要擺在‘四人幫’的具體犯罪活動上。起訴書里最需要的是具體犯罪活動。現在我們的起訴書(初稿)里,“四人幫”的言論擺得多,危害后果擺得多,相對而言,具體活動顯得少。‘四人幫’的言論當然也很重要,因為他們當時是掌權者,一句話可以致人于死地,有些言論也應算是活動。但是光靠言論還不夠,一是言論可以作不同解釋,二是誰先說的還有爭論,僅憑言論往往不能定案。后果也是一樣。如果我們沒有抓住他們的具體活動,他們對后果完全可以賴賬。加強查證預審工作,查清‘四人幫’的具體罪行,用來充實起訴書,這是當務之急。”
我們脫產參加兩案準備工作將近一年。1980年10月,除劉海年同志留下繼續參加林彪集團案的檢察工作外,我們告別中紀委,回到自己的工作崗位。回顧這段經歷,我覺得非常寶貴。我們法學所四位同志本著“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的精神,在各種場合充分談了自己的意見。有些意見說得對,受到了同志們的肯定;但也有意見可能是“書生之見”,未必說到點子上。不過,無論怎樣,我們盡了力。更重要的是,我們從工作中,從一道工作的同志們那里,學到了遠比自己在這場偉大審判中盡一點微薄之力多得多的東西。這段經歷將永遠留在我的記憶之中。
1983年8月間,又一項臨時任務光顧到我頭上,法學所領導要我去參加外交部主持的香港問題座談會。這時,中英兩國政府已經開始舉行香港問題談判,談判當中遇到的問題不少,座談會的目的就是找一些專家學者在一起把問題議一議,出出主意,當當參謀。座談會不定期舉行,通常是在每輪會談之后,由外交部官員通報情況,然后大家發表意見。中英談判一開始就陷入僵局,我方要求收回香港,而英方企圖“以主權換治權”,賴在香港不走。雙方的距離如此之大,實在沒有什么好談的。據說每次會談,都是由雙方的代表團團長各自將準備好的發言稿照念一遍,然后就是磋商新聞公報的措辭和下次開會的日期。一直到10月中旬,英方的態度才有所松動,表示不再堅持以1997年后繼續管治香港為先決條件,愿意在中方政策基礎上進行談判。從12月7日第七次會談起,雙方開始在中國對港政策的基礎上進行務實性的討論。往后的談判雖說絕不輕松,但總地說來是順利的,不斷有進展,到1984年6月下旬,已經達到可以動手起草協議文本的地步了。雙方同意成立一個中英聯合工作小組,專門負責此事。中方組長是外交部的柯在鑠大使。英方組長是英國外交部的“中國通”魏德巍(他1987年出任港督時改名衛奕信)。領導上臨時給我一個外交部條法司法律顧問的名義,讓我參加小組的工作,由后臺走到了前臺。我毫無這方面的經驗,心里著實惶恐,開始幾天真是硬著頭皮上,后來進入角色,便不感覺緊張了。聯合工作小組在代表團休會期間全天進行工作,通常是半天中英雙方在一起開會,半天各自開會,為第二天作準備,中間還要穿插答記者問。起草協議文本的工作其實也是談判,文本中的每一條都要經過艱辛的討價還價才能定下,送代表團作最后審定。為了加快進度,8月初又成立一個臨時工作小組,負責土地契約、國籍和民航三個問題的磋商。9月17日中英雙方就“聯合聲明”文本和三個附件以及關于國籍問題的備忘錄全部達成協議,9月26日中英聯合聲明草簽,大功告成,我的工作也隨之結束。
我本以為這趟臨時任務到此終了,那知僅僅是一個開端,我同港澳回歸祖國的工作從此結下不解之緣,一大串任務等著我去承擔。我先后參加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85年7月-1990年4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88年9月-1993年3月),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預備工作(1993年7月-1995年12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籌備工作(1996年1月-1997年8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籌備工作(1998年5月-2000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工作(1997年7月-2003年3月),前后加在一起,長達十八年之久。所有這些工作,都是由內地和香港或澳門人士共同完成。在內地委員中,有幾位是從法學院校和研究所來的,被稱為“專家委員”,我是其中一員。工作中遇到法律問題,我們發言的機會比別人多一些,因此隨時隨地都在思考這些問題,有時還動筆寫些文章,久而久之,基本法研究當真成了我們的第二專業。臨到這次編輯論文集,我發現自己寫的關于基本法的文章遠比法制史論文多,這也算我參加臨時任務始料不及的意外收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