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光博先生的悲情在于其在法學上欲救敗繼絕而不能,欲續(xù)往圣卻無法使其適應人群需要,且過深地陷入“主義”之爭而較少探討具體法律問題。張先生是當今一個重要法學流派學理上的奠基人 ,他以特殊形式促進了中國法學的發(fā)展,但其學術活動和學術思想的局限性也影響到當今中國的法學。張先生留給后世的最寶貴精神遺產,是他在學術上的獨立精神,以及有所不為、有所堅持、不跟風、不盲從的品格。今天祭奠張先生,為的是發(fā)掘和激發(fā)潛藏在中國學者靈魂深處的獨立精神,包括提倡獨立的個性,堅守獨立的人格,保持獨立的學術品格。
張光博(1929 -2007)先生不幸故去,轉眼已經兩年了。張先生是憲法學界值得尊敬的前輩 ,其學術思想對我們后學多有啟迪。兩年來,我多次想寫點關于張先生的文字,但卻久久沒能下決心,因為,在我們這個學術、學問日益成為權力和金錢的點綴或附庸的時代,一個后輩要站在學術或學問的基點上自由地評論一個前輩學者的復雜學術人生,哪怕是其中的一些片段,也是難免有很多顧慮的。更何況,在新舊兩種社會經濟體制交匯的變革時代,張先生的學術人生比較特殊,牽涉不少爭議,這就更增加了評說的難度。但是,不知為什么,我越來越感到,說幾句話祭奠張先生,已是我的一個難以割舍的心愿。既然是這樣,那我就盡我所能評說一番以為祭奠,祈望張先生在天之靈莫要怪我狂妄,也期待所有熟識張先生的人,不論有何恩怨,都能給予理解。我這里無意做研究張先生學術思想的論文,只是想說說自己對張先生的真實感覺或主觀感受。
一、張先生有哪些“悲情”
張先生如何與悲情相聯(lián)系? 我以為,張先生是有悲情的,或許,在他自己生前看來,他的學問人生很壯烈,但在旁人和后人看來,他身上卻粘附著許多悲情。中國人常說,不以成敗論英雄,但那不過是安慰失敗者的話語。人們在骨子里一定是以成敗論英雄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可謂諸多悲情集于張先生一身。
1. 懷救敗繼絕之心,因而勢難順乎時代潮流
我感覺,張先生對于“一大二公”時代的優(yōu)點比較看重,對于那個時代的弊病多少有些漠視,同時對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經濟制度,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及隨之而來的變化中夾帶的負面東西,看得比一般人要嚴重一些。因而,從總體上說,他對“一大二公”舊時代的日漸遠去,往往顯得有些不舍,意欲將其留住,而又無能為力。在這方面,張先生有些話不便直說,往往是通過隱忍曲折的方式表達的。他在批評某種法學思想時說,它“在實質上,不過是配合經濟上的私有化 、政治上的多元化、思想上的非意識形態(tài)化的反動思潮,而出現(xiàn)的法律上的權利化。”①在這里,人們可以隱約看到張先生的愛憎和取舍。
2. 續(xù)往圣卻無法使其適應人群需要
對學者本身而言,最重要莫過其信奉的價值觀,而價值觀的集中反映是“主義”。不幸張先生恰恰遭遇了“主義”的悲情。這個主義從他的角度看,就是“馬克思主義法學”,其中他特別看重階級論和階級分析的方法。張先生晚年寫了《法辯》一書,其中的前言將其宗旨確定為“辯馬克思主義法學之理,論‘權利學派’之非,以堅持馬克思主義法學之真義。”因為,在他看來,后者“在法學的非意識形態(tài)化方面確實很張狂 ,并從而否定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科學理論體系,制造了極大的理論混亂確是千真萬確的”。② 張先生沒有意識到這樣一個事實,即,馬克思主義與馬克思主義法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馬克思主義是其創(chuàng)始人的思想觀點和方法的總稱,以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為載體;“馬克思主義法學”只是后人依據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對法現(xiàn)象所做的理解和解釋,它以后人的學術論著及相對應的教材為載體。不同國家不同時代的不同法學家依據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對法現(xiàn)象的解釋是各不相同的,張先生的“馬克思主義法學”,不過是他個人依照馬克思、恩格斯著作認定的一種解釋法現(xiàn)象的方式,或者根本就是他個人解釋法現(xiàn)象的方式。不過有一點是明顯的,那就是,他心目中的“馬克思主義法學”與蘇聯(lián)斯大林時代的法學和中國上世紀 50 年代的法學相似的東西比較多。
顯然,張先生的“馬克思主義法學”不合時宜,尤其不能適應改革開放時代人們的需要 。他可以繼承和堅守這門學問,但肯定沒法讓它在中國成為法學中的主流。
3. 過深地陷入“主義”之爭而較少探討具體問題,付出了太高的機會成本
中國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過程中,需要解決的理論的和實際的問題多得不可勝數 ,某種法學或某個法學家,如果一定要選一個對手比試高下,那最恰當的辦法就是經由學術途徑做解決理論的和實際的問題的競賽。所以,關鍵是要研究問題,拿出真正有用的研究成果,其他都是次要的。當然,“主義”是解決問題的思路與方法,也重要,但長期脫離社會的實際需要談“主義”,其“主義”必然抽象空洞。再說,主義好不好,最終的檢驗標準還是得看它能不能有效解決問題,能不能推動社會發(fā)展進步。張先生從上世紀 90 年代初起,在批駁他人和證明他人的“主義”不合正統(tǒng)上花的時間太多了。記得2003 年4 月,張先生將他編著的《法辯》(征求意見稿)惠贈我后,我曾對一位朋友說:“張老師如果不在這些不著邊際的問題上找人辯來辯去 ,具體研究幾個問題、正面提些想法或建議,那該多好!”我那朋友的回應是:“不可能,那樣他就不再是張光博了!”這樣說未免刻薄了一點,但除此外似乎也沒有更好的解釋。
之所以如此,在張先生看來,是情勢使然,故謂:“予豈好辯哉,予不得已也。”何以不得已呢? 因為唯心史觀和資本主義法學世界觀占了原本屬于或應該屬于“馬克思主義法學”的陣地,他得“把被……擠占的陣地奪回來”! 因為這是他“責無旁貸的任務”!③ 有如此情懷,或許正是張先生異于常人,且難以被我等庸人認同的原因之一。
4. 被迫多次進行“戰(zhàn)略轉移”,“革命根據地”越來越邊緣化
在我國,成就一個人學術地位或學術影響的,首先是他/她所在的“單位”(教學或科研機構)的牌子,其次是他/她在其中擔任的行政性職位,再次才是他/她的學問或學說。就說“單位”的牌子效應吧。有人對我說:“你看XXX 教授,到了XX 大學,哇賽,立刻是名教授了!”至于行政職位在官本位制下對于一個人學術地位在表面上的拉抬效應,那就更加了得:無學問變有學問,小學問變中學問,中學問變大學問,大學問變泰斗。
在我國,甚至一個學者所在的“單位”處在什么地理位置,對當事者學術地位的影響,似乎也非同小可。
記得我剛從武漢來上海的時候,有朋友見到我第一句 話就是,“祝賀你成為上海教授 !”我感到詫異,問道, “上海教授難道一定強于武漢教授?”對方答曰:“那不一樣,上海教授比武漢教授講話影響大。”某次,我與從上海調到北京的一個教授朋友吃飯,這位朋友說,“同一個學者,其影響力在上海比在武漢大十倍 ,而在北京又比在上海大一百倍。光草擬各種法律草案就不知成就了多少人,更不要說上媒體!”
言歸正傳吧。話說張先生原來所在的吉林大學法學院,雖然沒有地域優(yōu)勢,但在法學圈中應該算得上是大牌子。張先生是有學問有才干的人,記得當年他扛著吉大法學院的牌子,做得相當地有聲有色,只可惜后來越做越邊緣。張先生自吉大而大連海事大學,自大連海事大學而貴州大學,多次戰(zhàn)略轉移,其結果是學術空間日見其小,“革命根據地”越來越邊緣化。在學術資源配置行政化和發(fā)展極不平衡的當今中國 ,地域上的日益邊緣化本身就是悲情的表現(xiàn)。
5. 缺乏固定平臺講學授徒,生前身后均有點寂寞
開公司要有個所在,建大樓要有個地基。在過去幾十年里,中國法學者最常見的一種做法就是在某個顯赫的牌子下建個博士點什么的,開始招生授徒,傳播學問,形成某種學術力量。以吉大的牌子和張先生的學問,原本申報一個博士點什么的,應該是不費吹灰之力的,但不知怎么居然沒有申報到。這就有點麻煩了,因為,像當年孔子那樣到處游學授徒已不符合當今中國的情況,在今天的中國必須建設博士點、全國重點學科乃至“基地”,就像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最終要轉變到過定居生活一樣。只有這樣,博士點、全國重點學科和“基地”的主事者才能招兵買馬,擴大影響力,在教育部或本地、本校分享到足夠大份額的學術資源。張先生好像不善此道,所以有點門可羅雀。其結果是,他老人家的70 大壽、80 大壽(其實稍提前一點2007 年也是可以辦的)等慶祝活動似乎無人方便幫他張羅,全集或選集也不知有人幫他策劃沒有,至于喪禮是否尊隆,就更不得而知了。
張先生的悲情是歷史性的和必然的。他因為真誠、執(zhí)著和胸懷繼絕世、續(xù)往圣的高遠情懷才有這份悲情。如果他馬虎一點、隨和一點,不那么有抱負有追求有原則,估計他生前身后都會顯得很成功,不會有什么悲情。不過,話說回來,一個人只有一個一生,既然張先生選擇了這種有悲情的生活方式,那這種方式一定對于他來說是最好的。所以,所有關注張先生的后學或親友,都不必為張先生的悲情而難過。
二、張先生的二三事
一個學者有什么樣的愛憎、什么樣的價值觀和學術思想,僅僅看他/她的文字是看不出來的,在言論有較多禁忌或其本人基于歷史的殷鑒不得不特別謹慎的社會條件下尤其如此 。我直接間接了解張先生的機緣有限,但這些有限的機緣對我認識張先生仍然很重要。
1.“他其實是民主主義者”?
我當年學憲法時,張先生的書是我首選的讀物之一。所以對他本人,我也是想有所了解的。張先生給我的第一印象是火氣大,斗爭性偏強,雖然這個第一印象是間接獲得的。話說1991 年,我在武大法學院讀博士學位時的同學老陸,原本是吉大法學院的講師,也曾是張先生的碩士生。當年陸來武大師從何華輝先生讀博士,我問他:“你來武大跟何先生讀學位,張先生樂意不?”老陸答曰:“哎呀,張先生發(fā)脾氣了,可了不得。大熱天,我去給他報告此事,當時他正拿一把芭蕉扇在扇悠。一聽我的話,他把芭蕉扇‘啪’地一下摔在地上!”
我聽了后一愣,又問:“張老師那么大的脾氣?”老陸說:“不是么,他性格剛得很,對于不滿意的人和事,沒什么道理好說,直接開罵! 他最大的愛好,就是扛槍進山打獵啊!”
不過,我覺得張先生對我們晚輩,總的來說比較寬容,他有時甚至客氣到讓我有受寵若驚的感覺 。2003年4 月張先生將他的《法辯》(征求意見稿)惠贈我時,非常認真地拿出鋼筆寫道:“敬請之偉教授提出意見”,
我趕緊說,“不敢當不敢當!”他卻說,“應該的、應該的。”或許就因為張先生對后學比較寬容 ,當今憲法學界的名流劉大生教授還根據自己與張先生交往的感受 ,稱道張先生文章雖力主專政,但其行為“其實是民主主義者”,因為,“他僅僅會在文章里面反對民主化、自由化,讓他身體力行搞專制,封殺不同意見,卻于心不忍”。④
2.“你如何看待法的階級性”?
我第一次直接接觸張先生是1999 年12 月的一天。當年,為了系統(tǒng)評估我國法理學的現(xiàn)狀及存在的問題,探討法理學的使命與作用及其與各個部門法學的關系,我與梁慧星教授商量,決定由《法學研究》編輯部與《法商研究》編輯部聯(lián)合主辦“法理學向何處去”的專題討論會。為此發(fā)了幾十份邀請函。張先生是最有代表性的所謂“左”派法學家,我們不可能不邀請。由于受邀者都特別關心中國的“法理學向何處去”,所以,觀點往往對立的法理學大佬都受邀來了。其間發(fā)生的幾件小事值得記一記:
(1)張先生與郭道暉先生,原本在理論上是勢不兩立的,但開會發(fā)言都很有風度,沒有正面沖突。當然,在開會前為防止對立雙方吵起來,梁慧星先生和我是商定并宣布了極嚴格的發(fā)言規(guī)則的,但會議進程表明,沒有發(fā)生當面爭執(zhí)主要還是靠雙方大佬的自律。
(2)會議結束時,張先生把我拉到一邊,拿出一本《中國法學大論戰(zhàn)》⑤,寫上“之偉教授惠存”贈給我,并且與我就法的階級性和法學的階級分析方法做了意見交流。
(3)記得那次還有一位年輕學者對我說,張先生編的《中國法學大論戰(zhàn)》侵犯了許多人的著作權,問我是否愿意在控告張先生的委托書或諸如此類的文書上簽名。我記得我的答復是,那書中用我的文字就兩頁,而且張先生是我的導師何華輝先生的同學,是標準的前輩,我不宜簽名告他。如此這般,算是搪塞過去了。
在這些事中,我印象最深的是,張先生在贈書的時候與我的一段談話。張先生首先問:“你如何看待法的階級性和階級分析方法?”當時我明顯感到張先生是將來對待階級性和階級分析方法的態(tài)度作為劃分“誰是我們的同盟者和誰是我們的對立面”的分水嶺或試金石看待的,并且感到他期待我能夠成為他的同盟者。
但是我實話實說,所回答的大意是:階級性是法的客觀屬性之一,但要不要把它看做法的首要屬性,恐怕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現(xiàn)在還是從資產階級、無產階級等脫離當代中國實際的舊概念出發(fā)談法的階級性 ,恐怕很難服人;階級分析方法是有用的,不能完全否定,但在當今中國,我們如果將其作為法學首要的或基本的方法看待,可能已不太恰當。張先生聽了這些話,未置可否,但似乎有點失望。其實,因時間關系,我當時還有一層意思沒來得及表達,即:如果基于現(xiàn)實的經濟狀況把人們區(qū)分為階級,并在這個基礎上談法的階級性,那現(xiàn)在的法學豈不成了推動我們社會不同階層之間進行斗爭的學問 !
這次會議還有一件小事,表明張先生那時在原單位處境已比較艱難 。會議結束后,管財務的同事對我說,張先生來開會,但他沒錢付路費,要我們報,問我該怎么辦。我說,“張先生這么大一學者,他開口說沒地方報路費了,我們能不幫他付嗎!”結果是《法商研究》編輯部為他報銷了差旅費。
3.“這些狀況讓人揪心啊!”
全國憲法學研究會2005 年的年會是當年10 月在山東大學開的,張先生參加了這次年會。記得分組討論時,有一個組的會議由我召集和主持,張先生和他夫人廖老師都在我們這個組。在會上,張先生和廖老師都發(fā)了言,張先生講得少,廖老師講得多,但我相信廖老師講的意思代表了張先生。兩位老師講得比較多的是公有企業(yè)改制成私有或民營的情況,充滿對國有資產流失,集體所有制企業(yè)被賤賣、極少數人暴富、許多人失業(yè)或淪為打工仔等狀況的憂慮,以及對下層民眾生活艱難情形的同情。我記得張先生說道,“這些狀況讓人揪心啊!”怎么理解這些話呢? 我的感受是,張先生對上面提到的那些做法很不認同。這里所說的“做法”決不僅僅是指具體做法,我斗膽地說一句,恐怕也包括對2004 年通過的國家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的那一條憲法修正案所代表的制度性措施有些不認同。我確信,一個人在諸多晚輩面前的口頭發(fā)言比他/她面對社會發(fā)表的文章,更能透露其真實的思想和情感。
顯然,當時會場上的多數人,某種程度上也包括我本人,對張先生和夫人的發(fā)言是不太愿意聽的,但是我同時也認為,且后來越來越傾向于認為,這些話是需要有人出面說的。多數人不能代表少數人,更不應該壓制少數人表達他們的看法,而且,少數人說出他們的意見和感受,也有利于多數人把事情做得更好。當時張先生和廖老師發(fā)言大大超時,有與會者提醒我,應該行使主持人的職權加以干預了。我說:“張老師可能是最后一次參加憲法學年會了,莫讓他留下遺憾吧。”沒有接受這位朋友的建議。
三、張先生學術活動和學術思想的深遠影響
張光博先生為學勤苦,從改革開放到2007 年,他在不到30 年的時間里發(fā)表了《憲法論》、《法論》、《權利義務要論》、《堅持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堅持馬克思主義權利義務觀》、《堅持馬克思主義國家觀》等十來部論著和上百篇論文或文章,可以說著述頗豐。我這里無意系統(tǒng)總結張先生的學術思想,我只想從若干個側面評析一下張先生主要學術思想的深遠影響。
當然,要討論張先生學術思想的影響,完全不涉及這些思想的內容是不可能的。所以,我先要努力盤點一下張先生最主要的學術成就。
張先生作為一個學者,一生事業(yè)的頂峰是上世紀80 年代的10 年,他的最主要的學術成就也展現(xiàn)在那個10 年中。如果一定要我給出一個量化的說法 ,我認為這10 年他取得的學術成就在他一生總成就中所 占的比率,應該不少于90%。張先生真正有條件從事學術活動的期間,基本上就是改革開放后的近30 年,但在這差不多30 年時間里,他只用了10 年探討學問,但卻差不多用了20 年在捍衛(wèi)他所信奉的主義。在近20 年中,他始終認為處于他的對立面的用馬克思主義解釋法現(xiàn)象的學問是冒牌的 ,只有他心目中的馬克思主義法學才是正宗的、純正的,因而幾乎把自己的全部時間、精力,甚至還有財力,都用在了與所謂冒牌的馬克思主義法學作斗爭上面。說到這里,我真的有點替張先生惋惜。
我粗略拜讀過張先生2002 年前的全部論著和譯著,我感到,從學術的角度看,除80 年代的成就外,張先生在其他時期的成就不顯著。所以,在我寫這篇祭奠文章時,只讀他80 年代的論著,對他其他時期的論著,通常只簡略瀏覽一下,并未細看。另外,雖然張先生通常被定位為憲法學家,但他的學術成就主要在法理學領域。他的《憲法論》并沒有明顯的特色,但《法論》、《權利義務要論》等法理學著作卻是有創(chuàng)新有特點的。
張先生在近30 年中雖然只用了10 年時間在探討學問,但他10 年中取得的成就是很大的,其對法學的影響完全可以用深遠二字來描述,而他學術思想影響的深遠,正好又從結果上證明了他學術成就的豐碩。法學學術成就的大小并不是由發(fā)表論著的數量和這些論著是否由所謂國家級出版社出版、是否由所謂權威期刊發(fā)表、得到了什么獎勵等等形式的要件決定的,法學家真正的學術成就應該體現(xiàn)在有關的論著對法律人士和法學人士思想的影響上,從而最終體現(xiàn)在對他們的行為方式的影響上。張先生的深遠學術影響體現(xiàn)在多方面,但我愿意以“吉大學派”⑥為參照系從四個方面展示張先生的學術影響。
(一)張先生是當今一個重要法學流派的開拓者和學理上的奠基人
認定法理學有一個吉大學派應該是可以成立的,因為出身于吉大法學院的由若干個學者構成的這個學術群體從純學術的角度看確實有不少共同的基點和有別于其他學術群體的特點 ,其論著比較豐富,基本觀點有全國性的、持久的影響。而且,作為一個基礎性學科中的學派,20 多年來它對我國的各個部門法學 ,也產生了程度不同的影響。
作為這樣一個學派的開創(chuàng)者和學理上的奠基人,張光博先生的學術地位是歷史地形成的 ,后人很難動搖。張先生在這個學派中的開創(chuàng)地位和學理奠基作用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
1. 在改革開放初期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剛剛恢復的年代,張光博先生在法學界率先對權利做了初步研究,探討了確定權利義務界限在政治決策和立法中的地位和意義。這可以理解為在改革開放的新時期,法學界以權利為中心或重心,從權利、義務的角度系統(tǒng)解釋法現(xiàn)象的最初嘗試 。1981 年張先生發(fā)表論文提出 , “權利就是國家給予保障的人們實現(xiàn)統(tǒng)治階級利益的一種合法手段 ,義務則是國家強制人們服從統(tǒng)治階級需要的一種手段。”在此基礎上,他進一步認為,“法所反映的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核心問題 ,就是如何確定法定權利的界限,即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統(tǒng)一實現(xiàn)的權利所體現(xiàn)的統(tǒng)治階級利益的適當性。法定權利的界限明確了,法定義務的界限也就清楚了。”⑦同時,張先生開始嘗試以權利為核心來解釋法律生活的全局性問題 ,認為確定法定權利的界限對于任何社會來說都特別重要:“一切政治家和立法者都自覺不自覺地把確定這種法定權利的界限,當做自己的中心任務。這個法定權利的界限直接表示著緩和社會階級沖突所容許的程度 ,決定著統(tǒng)治階級根本利益得到滿足的份量,和被統(tǒng)治階級接受統(tǒng)治的極限。因此,可否認為,確定法定權利的界限問題,是政治優(yōu)選法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也是法這個階級統(tǒng)治的工具是否能夠充分發(fā)揮作用的一個核心問題。它直接反映著社會上階級斗爭中的力量對比,是這種對比關系的法律認定。”⑧
另外,即使僅僅從上面張先生這段話中,也能看出后來人們所說的“權利本位”的思想。更何況他后來又牽頭寫文章說,“我國在體制改革和文化變革的推動下,以階級斗爭為綱、以義務為本位和以刑為主的法制結構和價值取向正在解體和轉變,代之而起的將是以現(xiàn)代化事業(yè)為綱、以保護一切正當利益為宗旨、以權利為本位的新結構。”⑨我至今搞不明白,何以他后來又批判自己前期的觀點。
2. 到80 年代中期,張光博先生基本上完成了結合中國當時的國情用馬克思主義解釋權利義務現(xiàn) 象及其相互關系以及它們的外部聯(lián)系的工作,用他后來的話說,就是提出了“以權利義務為核心改革法規(guī)范和法關系的內涵,說明立法、執(zhí)法、司法的內容和實質,以及權利和義務在各部門法中的具體表現(xiàn),從而形成法的體系等。特別是把法定權利和義務同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聯(lián)系起來,于是從內容到體系沖出了原有的蘇聯(lián) 50年代法理的框架。”?
張光博先生這方面的代表作是兩本書,其中的一本是前文已提到的《法論》。張先生這本書中的核心問題就是“圍繞法定權利義務而展開的對有關法的各種問題的論述”。?瑏瑡 張先生給自己定下的任務是 ,要在本書中將以下基本觀點貫徹到對法的全面論述上,包括對法的自身所進行的內部縱橫分析、同社會其他現(xiàn)象的外向聯(lián)系的說明,以及這一原理與各部門法學的連結。這個基本觀點就是:“國家作為階級統(tǒng)治的工具 ,表明誰是統(tǒng)治階級誰是被統(tǒng)治階級,對誰民主對誰專政,以及這種民主和專政所要實現(xiàn)的階級目的。這在實際上就是從政治上保證統(tǒng)治階級占有財產和在所占有財產的基礎上進行商品生產和交換的階級權利,同時強制賦予被統(tǒng)治階級所擔負的階級義務。這種階級的權利義務落實到人頭上,就具體化為公民的法定權利和義務,而這正是財產的有無和商品經濟中的價值和使用價值在人們法的關系上不同層次的反映。財產制度和商品經濟的性質及其發(fā)展水平,則決定了不同階級的人們所享法定權利和應盡義務的界限。正因為如此,由財產的有無和商品經濟中的價值和使用價值所決定的人們的法定權利義務及由其范圍和性質所決定的權利義務的界限,是法這一特定社會現(xiàn)象所反映的特殊矛盾,即法學的研究對象的核心。”張先生對這個基本觀點的論述是比較充分的。
張光博先生為吉大學派奠定理論基礎的第二本代表作是《權利義務要論》。這本書雖然篇幅僅數萬字,實際上只能叫做小冊子,但在運用馬克思主義原理、尤其是階級分析方法解說權利義務方面,基本上達到了簡明、系統(tǒng)、深入的程度,比《法論》有所前進。這部書論述的范圍主要有:權利的概念,馬克思主義的權利觀;權利和義務的對立統(tǒng)一、相互依存和相互轉化;權利和義務的特點、歷史發(fā)展;權利和義務的社會價值,它們與商品經濟、平等、自由、民主、法制的關系;權利和義務的主體;權利和義務的分類;權利和義務的保障,等等。其中特別見理論功力的是關于權利和義務、自由、平等與經濟生活的關系的論述。此外,這本書還初步討論了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的問題。
3. 在把以權利義務為中心的法理學構想推向整個法學界并使之教材化方面,張光博先生也做了有成效的努力。他在這方面的努力包括:(1)“于1984 年至1985 年在吉大法律系的青年教師中辦 了法理研討班,對于以權利義務為核心來改造原來從蘇聯(lián)引進的法理,進行了系統(tǒng)的研討。”此后,“在東北三省法學系列教材主編會上,上述觀點(指以權利義務為核心建立法學新體系 ———引者)被全體同志一致接受,作為改革教材內容和體系的業(yè)務指導思想。” (2)“邀請了全國在法理學領域有較深造詣的老專家和近幾年在法理學方面有所建樹并受法學界重視的中青年學者30 余人,薈萃長春,展開了關于‘法學基本范疇’的理論研討,會上集中地討論了以權利和義務為核心、研究和建立法學新體系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問題。……對于以權利和義務為核心來研究法的內容和建立新體系,大家一致認為是個創(chuàng)舉。”?
上面引用的這段話的作者,是武漢大學法學院當年的法理學教授魏再龍先生,記得當年他在將其著作惠贈予我的同時,滿懷崇敬的心情談到了這次會議的熱烈情形和張先生的學術思想 。我今天找出這本書來,其前言中的下列話語正好大體反映了當時魏先生的意思。他寫道:以權利義務為中心的法學的“新的理論觀點,是新的經濟、政治關系的反映。歷史的必然,又總是通過個別或者一些先進人物所發(fā)現(xiàn),即通過偶然因素表現(xiàn)出來的,但是新觀念的完善和普及,并成為社會的精神財富,并不是個人天才所能辦到的。……張光博教授作為這一新法學觀念的倡導者,其地位和作用在學術界是不可低估的,其榮譽也是受之無愧的。”?
(二)吉大學派的學術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是對張先生學術思想的發(fā)揚光大
法理學的吉大學派是改革開放30 年來的中國法學的顯著組成部分,它與中國法學的其他部分之間 ,在發(fā)展過程中也存在相互競爭、相互激勵、優(yōu)勢互補的互動關系。
就吉大學派本身而言,張光博先生是吉大學派基礎性學理的原創(chuàng)者,而他本人也始終堅持吉大學派開創(chuàng)初期確立的基本原理和拓展路徑。或許正因為如此,久而久之,張光博先生就成了吉大學派中信奉“原教旨主義”的分支。這個分支的特點是理論上強調法的階級性和階級分析 ,實踐上不太注意關照和回應社會擴大權利和自由、要求實行法治和限制權力的心理需求和實際需要。與此同時,以張文顯教授為代表的新一代吉大法學者則自上世紀90 年代初起走上了革新的路,逐步形成了吉大學派中有別于“原教旨主義”的一個相對獨立的分支。這個新分支的特點是強調法學要適應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新時期的新需要,他們雖不否認但也未特別強調法的階級性和法學的階級分析套路,并特別注意從發(fā)展意向上回應和順應社會擴大權利和自由,限制權力和法外義務,以及人們爭取實現(xiàn)法治的心理需求和實際需要。吉大學派后來的實際發(fā)展狀況是,以張光博先生為代表的“原教旨主義”分支逐漸式微,以張文顯教授為代表的新銳分支逐漸取代了“原教旨主義”分支的地位,成了吉大學派的正統(tǒng)。
但是,從學術上看,吉大學派任何一個分支的發(fā)展,都必然在很大程度上表現(xiàn)為張光博先生學術思想的發(fā)揚光大。這是因為,吉大學派的兩個分支,其基礎性理論可以說完全是共同的,也就是上世紀80 年代主要由張光博先生創(chuàng)立和推廣的以權利和義務為核心的那些概念、方法、觀點和思路等構成的學理體系。所以,吉大學派新銳分支的發(fā)展成就不論有多大,它的學術部分的成就都應該主要歸結為張光博先生學術思想的進一步弘揚。做一個或許并不十分恰當的比喻,如果說吉大學派是一個股份公司,那么,張光博先生出的是注冊資金,掌控的是原始股,后來公司發(fā)展壯大了,身家或市值無論翻多少番,但擴大的部分終歸表現(xiàn)為原有資本的增殖或在原始股基礎上發(fā)行的新股。當然,經營成功也是公司業(yè)績的重要來源,從過程的觀點看,它甚至可能是其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要素。
我并不否認吉大學派的“原教旨主義分支”與新銳分支間有重大差別,我只是想說,它們兩者的差別主要不是在基礎性學理上,而是表現(xiàn)在發(fā)展路徑的選擇或發(fā)展方略上。從路徑選擇和發(fā)展方略的角度看,吉大學派“原教旨主義分支”的沒落可以說是它天定的命運。前天看電視的財經節(jié)目,有一日進斗金的股市投資者說得好:“我們這些人玩的是趨勢,順著趨勢走永遠立于不敗之地,逆著趨勢走就得傾家蕩產,粉身碎骨。”
吉大學派的“原教旨主義分支”之所以必然沒落,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他們在法學發(fā)展領域逆著時代潮流的大方向和人群的需要走。
從同樣的角度看過去,吉大學派的新銳分支是比較成功的,他們成功的首要原因在于能夠順著潮流和人群的需要走。新銳分支最終取代了原教旨主義在學派中的主導地位,從而也拯救了可能日漸頹廢的吉大學派。我們看到,昔日的吉大學派的新銳分支已經成為吉大學派的全部。
(三)張先生以特殊形式促進了中國法學的發(fā)展
對于任何有事業(yè)心的學者和有前景的學術思想來說,來自外部的一種特殊支持形式,乃是對這些學術思想進行的批判性評論,或公開回應這些學術思想對自己觀點的質疑或批評;反過來說,來自外部的居心不良的扼殺手段之一則是刻意將對立觀點“晾”起來,或故作深沉地一言不發(fā)以表示蔑視。只有將法學作為畢生事業(yè)的真誠學者,才能夠超越自身利益的算計,不作小眉小眼的動作,大氣地對不同學術觀點進行商榷或作出回應。
我對張先生的言行多有不認同的地方,但對他能從根本上尊重處于對立面的學者,不害怕把對立的觀點 “炒熱”,甚至主動以“商榷”的形式將處于對立面的學者推向前臺或進一步推向前臺這一點 ,卻是真誠地敬佩的,甚至可以用有點感動來形容我對他這方面行為的觀感。
與某某人商榷,實質上是商榷者向被商榷者輸送利益的方式———如果被商榷者(或被評論者)真是一個有格調的學者而不是一個心胸狹隘而又沒有真實才學的人,他應該這樣看問題。我注意到,張先生是中國法學界過去30 年里與人商榷最多、對他人論著批評最多的學者 ,在這方面,有他支持編寫的《中國法學大論戰(zhàn)》和所編著的《法辯》兩本書為證。他甚至愿意放下身段,毫不擺譜,寫文章與當時的一個年輕編輯商榷。
所有這些,都是張先生對主義真誠、對學問執(zhí)著,且能平等待人的表現(xiàn)。如此對待主義和學問,對一個著名學者來說是不容易做到的事情,因為這些做法雖然對推動中國法學的發(fā)展有利,卻極容易招致外界對自己的誤解甚至非議。“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悠悠蒼天,此何人哉!”?我想,張先生生前應該會有如許感嘆。
(四)張先生學術活動和學術思想的局限性影響到當今中國的法學
這里要說的是張先生學術活動和學術思想的缺憾及其對當今中國法學的負面影響 。張先生學術活動和學術思想在這個方面的影響也是深遠的。現(xiàn)將這種影響做簡要概括。
1. 張先生關于權利與義務的研究與20 世紀上半葉的中國法學史脫節(jié),沒有注意到自己提出的基礎性論點重復了前人已經提出和論證的論點。前人在這些方面的基礎性論點包括:
(1)法以權利義務為內容。“最普遍的觀念,以為法律乃建立于權利并義務兩者之上。”?
(2)法學是權利義務之學。“權利義務之觀念,在法律上甚屬重要,蓋法律之任務,即在于規(guī)定權利義務,故現(xiàn)代一般通說,皆以法學為權利義務之學也”。
(3)權利與義務兩者以權利為重心。“當研究權利義務之先,對于法律立腳點之重心觀念 ,不可不特別論及,即所謂法律之本位是也”;“法律本位之普遍觀念為權利 。故以法律為權利之規(guī)定 ,法律學為權利之學,乃現(xiàn)代學者間之通說。”?
(4)法以權利為本位。“法律現(xiàn)象,其本位即是權利。”“近世各國法律不取義務本位說,而取權利本位說,實羅馬法之感化力致之。夫既以權利為法律之本位,則法律者,非徒以限制人民權利之用,而實以為保障人民權利之用。”?
2. 張先生將法的內容鎖定為權利和義務的做法忽視了權力,違背了法律生活的真實。“實際情況是,不論在哪一種歷史條件下,只要還需要法律,權力都是最常見、最重要的法現(xiàn)象之一,當今尤其如此”;“最常見、最重要的法現(xiàn)象不是權利和義務,而是權利和權力”;“因而權利和義務的矛盾也不可能是法律世界最基本的矛盾。……,權利與義務的矛盾的提法只不過是對權利與權利的矛盾的一種法學描述 ,它無法概括權利與權力這更為重要的一對矛盾,也無法概括權力與權力的矛盾,因而是非常片面、不符合實際的。”?
3. 張先生在基礎性概念尚未來得及厘清,沒分清權利與權力的情形下,把權力(在我國憲法中表現(xiàn)為職權和權限)說成權利;且在不具備據以系統(tǒng)解釋 各個部門法現(xiàn)象的條件的情況下 ,試圖系統(tǒng)解釋各種法現(xiàn)象。這些不健康因素使得以權利義務為中心的法學往往陷入自相矛盾、不能自圓其說的尷尬境地。其中最明顯的一個缺陷,是其無法被合邏輯地運用到憲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以及訴訟法學等所謂公法學領域中來。
4. 在將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運用來系統(tǒng)解釋法現(xiàn)象方面,張先生及其后繼者主觀上欲仿效馬克思但卻并沒有真正理解和掌握馬克思的核心方法。這方面最明顯的例證表現(xiàn)在確定法學的核心范疇一事上。在馬克思那里,形成學科范疇體系的過程首先是從感性具體開始而不是從抽象概念開始的 ,是在形成核心的抽象范疇后再沿著由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方向推演出其他全部范疇 ,而不是相反。吉大學派在這個問題上搞反了。?
以權利與義務為中心的法學套路(我愿意簡稱其為權利義務法理學)在上述四個方面的缺陷,都是當年張先生牽頭推出時原本應該下力氣解決但始終沒有解決好的問題,這些問題現(xiàn)在仍然困擾著中國居主流地位的法理學,減損著它的解釋力,同時對各個部門法學也或多或少有些負面影響。
我提出這些問題,只是想說,張先生的學術活動和學術思想的影響也有缺憾,絕不是要否定其總體上的正面價值。實際上他在中國改革開放時代的法學發(fā)展進程中的歷史地位和學術功勛是否定不了的 (這些成就也可以看做吉大學派的功勛),原因主要在于:
1. 以權利義務為中心的法學的基本概念、學術思路和基本學術觀點雖難說有何創(chuàng)新,但以張先生為代表的最初的倡導者們似乎也是獨立地得出與前人相似的見解的,看不出有故意回避前人提出和證成的重要命題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我做過一些考察,發(fā)現(xiàn)重復前人論點的情況基本上應歸因于當事者當時所能掌握的資料不全。張先生的受教育背景和他當時供職的研究所或大學的歷史及藏書狀況,說不定也能夠幫助人們在這方面做出合理解釋。
2. 以權利義務為中心的法學適應了當時中國的實際需要,填補了法理學空白。上世紀70 年代末80 年代初,我國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雖然恢復了,但在法學的基礎理論方面,除了可供政治和哲學方面做指導思想用的馬克思主義文獻外,只有一些零碎的西方法學譯著和50 年代從蘇聯(lián)引進的法學作品,沒有任何現(xiàn)存的直接可用的東西。張先生牽頭在原有的思想材料的基礎上,提出以權利義務為中心建構一個解釋體系,而且經過他自己的努力和后繼的以張文顯教授為代表的一批有作為的學者的努力,果然建構了一個基本可用而且事實上被很廣泛地接受的體系,應該說這是很了不起的業(yè)績。
3. 這種突出權利義務的法學在用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解釋法現(xiàn)象方面有所突破 。這方面之所以能夠有所突破,是與吉大學派先后的主事者能結合中國國情,體悟人們的需要分不開的。30 余年來中國基本的國情一直是: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上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基本制度;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發(fā)揚民主、實行法治、充分保障人權,已成為社會的普遍期待。張先生在使法學與我國的基本情況相適應方面,開了一個比較好的頭,在學理上超越了前蘇聯(lián)法學。但可惜他在90 年代后有些跟不上時代發(fā)展了。好在吉大學派的后繼者從他手里接過了改革的火炬。對吉大學派從由“原教旨主義分支”主導到由新銳分支主導的發(fā)展過程作如此理解可能比較好,完全不必從個人恩怨角度看待這個過程。
四、張先生是條好漢
我從來都認為張先生是條好漢。對一個學者,人們該如何評價? 掙了很多錢不算什么,當了多大的官也不算什么———錢的多少和官的大小,那是商場和官場衡量人“身家”的標準。對學者,人們要看的是他/她學術思想的影響,尤其要看他/她的精神的感召力大小。或許因為這個原因,2010 年新年放假,上海灘的幾個朋友見面喝老酒,席間說到政界和學界的左右問題,鄧正來先生評論道:“張光博先生曾撰文要與我 討論8 個問題,可惜沒來得及展開。他還要與郭道暉先生討論100 個問題。那真是了不起!”我立即告訴正來兄,說我正在寫紀念張先生的文章。正來兄馬上說:“一定替我表達敬意。”在座其他各學科學者似乎對此說也頗為認同。看來,至少知識界還有那么一撥人所見略同啊!
最難得的,是張先生對主義的真誠。這里所說的主義,籠統(tǒng)地說,就是馬克思主義,盡管他心目中的馬克思主義法學,也只不過是他個人基于對馬克思論著的理解來解釋法現(xiàn)象的一種學術套路 。但是,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說,他對自己認定的主義是真誠的。幾十年來他不僅不放棄自己認定的主義,而且耗盡時間、心力和財力來維護自己認定的主義,鞠躬盡瘁死而后已。他維護的東西,尤其是最后15 年他作為一個退休的老學者維護的東西,其中不可能有他個人或家庭的任何利益。
張先生對貫徹他信仰的主義有著執(zhí)著的追求 ,這種追求體現(xiàn)在他的法學教學和研究事業(yè)中 。張先生1990 年前所做的工作,可以說是在確立他所認定的馬克思主義法學,所以,他這個十余年的學術活動非常富有創(chuàng)造性。此后17 年,他幾乎把自己的全部時間和精力用在了貫徹他認定的主義方面。為此目的,他不顧年事漸高,仍然奮筆寫作,到處奔走,該正面論述就正面論述,該商榷爭辯就商榷爭辯,該批判就批判,甚至不惜揭短、怒罵。
張先生對主義的真誠和奉獻,甚至讓“真誠的非馬克思主義者”劉大生教授也深受感動。大生教授在他致張先生的信中寫道:“有些人自稱自己是馬克思主義者,但在實際上不過是將馬克思主義當做升官發(fā)財的工具”,“這些人,對馬克思主義沒有任何真誠。而您高舉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大旗,一不為升官,二不為發(fā)財,三不為整人,還保護過在行動上出了問題的年輕人,您的目的就是為了將道理講清楚,將國家搞好。所以,您是真誠的馬克思主義者。”從劉教授與張先生的關系看,劉教授說這話不可能是為了討好奉承張先生。
魯迅曾說:“中國一向就少有失敗的英雄,少有韌性的反抗,少有敢單身鏖戰(zhàn)的武人,少有敢撫哭叛徒的吊客;見勝兆則紛紛聚集,見敗兆則紛紛逃亡。”我以為,魯迅對作為一個整體的我們中國人的劣根性,那是看得真透徹。但讀者也應該看清楚,他說的是“少有”,并未說“沒有”———如果沒有,那我們這個民族就完了或快要完了。我以為,張先生就是魯迅所說的“少有”的人中的一個。
1. 在特定意義上說,張先生遭受了失敗,但他確實是英雄。悲情包含著失敗,每件悲情都包含著至少一個失敗的故事。英雄不在于是不是勝利者或是不是被打敗。面對強大對手甚至對手的洪流,是不是英雄要看他/她是否英勇反抗、是否最終屈服。為了自己信仰的主義,張先生面對壓倒性多數的法學論敵,始終堅守精神陣地進行韌性的反抗,從來沒有屈服過。他當然是當代的法學英雄! 不過需要強調的是,張先生所面對的不是敵人,只是論敵,更準確地說,是假想敵。因為,他往往以為,自己面對的都是欲對馬克思主義法學有所不利的人,這只能說是張先生的識別錯誤。實際上,他的對手的說法和做法與他一樣,所依據的也是馬克思的論著,只是雙方對之理解有所不同而已,所以,法學界熟悉的那些爭論,不過是同一個馬克思主義營壘中不同流派之間的爭論。
2. 張先生是個文人,但為了捍衛(wèi)他信仰的主義,毫不懼怕“單身鏖戰(zhàn)”。張先生的對立面很多,而且后來日見其多,可他仍然不怕得罪任何人。在進入21 世紀后,他本來早已形單影只,但卻仍然按維護其信仰的主義的需要,在《法辯》(征求意見稿)中點名批判了更多的學者,其中有青年、有中年、也有老年。中國歷史上不論武人還是文人,往往有勇于私斗、怯于公戰(zhàn)的陋習。我以為,總體來說,張先生是勇于公戰(zhàn)的典范。至于在公戰(zhàn)的過程中張先生是不是多少也有一點個人的意氣,那就見仁見智了。不過,人畢竟不是神,其行為不可能完全不受個人情緒影響,這一點恐怕難以否認。
3. 張先生有“見勝兆”拒不趨利“聚集”的節(jié)操。趨利聚集是人的生物本能之一,但它是原始的本能 。 “識時務者為俊杰”,是人們展現(xiàn)這種本能的文雅說法;在臺灣,民眾將其通俗化為“西瓜傍大邊”。用馬克思的話說,這種特性屬于“動物的機能”。“見勝兆”則紛紛聚集的實例在我們的歷史上不勝枚舉。面對“勝兆”裹挾的巨大利益,是趨前還是不趨前,會根據具體情況按自己的價值觀自主地 加以判斷和選擇,是人之所以成為人的內在根據之一。所以,歷史上甚至有像伯夷、叔齊那樣的義人,寧愿饑腸轆轆也 “不食周粟”,直至餓死。在利益面前能根據具體情況“有所不為”,無疑體現(xiàn)了人的一種更高級的本性,它在我國傳統(tǒng)文化中叫做節(jié)操、氣節(jié)、風節(jié)等等。按馬克思的意見,人之所以能做到這一點 ,恰恰是人的“類本質”戰(zhàn)勝了“動物的機能”的結果。“正是由于這一點,人才是類存在物。”?自80 年代末90 年初起,由于以權利義務為中心的法學的幾種提法比較符合人群的需要或社會的需求,聲勢看漲,此時如果張先生順勢而為,最終在吉大謀個資深(或終身)教授或在人大、政協(xié)謀個地位待遇超過教授的什么官兒做做 ,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至少不至于60 歲剛過就心無法休而身早已退吧。但張先生似乎從來沒有動過什么“順勢而為”的念頭。這里我們能看到一種源自中國古代士大夫的節(jié)操和氣節(jié)。
4.“見敗兆”張先生仍奮勇死戰(zhàn),直至生命最后一息。眼看著要敗,卻堅不“起義”,仍奮勇向前死戰(zhàn),這是中流砥柱的精神,在學術界我們不妨稱之為張光博精神。這里關涉的是一個學者對于自己所信仰的主義的態(tài)度。看到這里,有讀者或許會想,張先生信仰的是馬克思主義,難道馬克思主義“見敗兆”了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因為,本文所說的張先生信仰的主義,只是學術界對馬克思著作的諸多理解方式之一,更確切地說,張先生服膺的主義,即他個人心目中的馬克思主義法學,這是他個人從法學角度對馬克思主義權威性文獻的一種獨特理解。因而,所謂“見敗兆”,只不過是指有跡象表明他個人對相關權威性文獻的獨 特理解越來越不為學術界、不為社會各方所認同和支持。張先生在他生命的最后歲月,地處祖國的西南邊陲,仍為維護他獨特的學術見解而拼命進行辯駁和闡釋。
“疾風知勁草,板蕩識忠貞”。張光博先生是一個真正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家 ,也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烈士和義人。
五、張先生的精神遺產
在某種意義上講,張先生是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王國里的屈原。
恩格斯說:“封建的中世紀的終結和現(xiàn)代資本主義紀元的開端,是以一位大人物為標志的 ,這位人物就是意大利人但丁,他是中世紀的最后一位詩人,同時又是新時代的最初一位詩人 。”對張先生,我覺得也完全可以做這樣的評價:張先生是“一大二公”舊時代的最后一位馬克思主義法學家 ,同時又是改革開放新時代的第一位馬克思主義法學家。
張先生留給后學不少學術論著,但更可貴的是他留下的學術精神。張先生留給后世的最寶貴精神遺產,是他在學術上的獨立精神。孟子說:“得志與民由之,不得志獨行其道;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張先生在學術上做到了這一點 。他“一生堅持自己的學術主張不動搖。盡管法學界很多人將張先生的觀點視為抱殘守缺甚至冥頑不化,但一個學者全然不顧所謂學術風潮,始終不渝地畢生堅持自己的學術主張,雖然孤獨無助卻無怨無悔 ,僅這一點,就應該贏得人們的尊重! 這足以令那些雖有學術影響、著作等身但卻跟風的所謂學者們汗顏! 中國法學者太缺乏學術自尊,太沒有知識分子應具備的獨立精神,……經常被權貴或商賈所豢養(yǎng)。……逐漸被馴化為御用法學家,這一強大的功利取向感召著一代又一代的中國法律學子。中國真正的法學者越來越少,中國有風骨氣節(jié)的法學者越來越少,中國有自己學術信仰的法學者越來越少。”?
我國包括法學者在內的社科學者太需要自主思考、有所不為、有所堅持的品格了。遙想當年,中國的經濟學者成千上萬,我相信其中從內心贊賞計劃經濟體制的不多,傾向于搞市場經濟體制的不少,但他們中能夠提出和堅持市場經濟論的能有幾人? 那時在經濟學等學科領域,到處聽到的都是言不由衷的頌揚計劃經濟的假話、空話。一旦上邊說要搞市場經濟,這些所謂經濟學家們馬上又集體改調,為市場經濟唱贊歌。我真的為他們難過。聽說某大學有一個經濟學家感到自己一輩子的信仰破滅,跳樓自殺身亡。我非常尊敬這個教授,因為他有真誠,有勇氣。當然,他不應該死,只需要反省和醒悟就夠了。有人用學術不自由做遁詞為自己跟風、說假話開脫,那不能令人信服。不錯,那時在這方面沒有發(fā)表不同見解的自由,但是,不講真話可以,你不講假話行不行? 應該是能行的。西方商人還能信守“不能為惡”的道德準則呢,社會主義學者難道連“不能為惡”的道德底線都不能堅守!
我們這個民族要生存要發(fā)展,不能沒有創(chuàng)新能力。獨立思考、有所不為、在確信自己是正確的前提下堅守自己的學術信念乃至主義,是創(chuàng)新者不可或缺的秉性。具備這種秉性的人,才能是我們民族的脊梁的組成環(huán)節(jié)。至于一個人所持的信念或學術觀點的內容如何,那完全是個人的事情,大家彼此尊重就好。
今天我們祭奠張先生,就是要發(fā)掘和激發(fā)潛藏在中國學者靈魂深處的獨立精神,包括提倡獨立的個性,堅守獨立的人格,保持獨立的學術品格。
(責任編輯:秦前紅)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注釋:
1、張光博:《法辯》(2002 年征求意見稿)之前言第3 頁。
2、前注①,張光博書,前言第1、3、4 頁。
3、前注①,張光博書,第4 頁。
4、劉大生:《他其實是民主主義者》,來源:http:/ /cache. tianya. cn/publicforum /content/no01/1/8126. shtml.
5、杜力夫、董和平、容澤、仲秋石、陳開先編:《中國法學大論戰(zhàn)》,當代中國出版社1998 年版。
6、張光博先生生前花很大力氣批判所謂以郭道暉教授和張文顯教授為首的“權利學派”,其實并沒有這樣一個“權利學派”,因為郭道暉教授的學術套路在范疇架構、基本方法和核心命題上與張文顯教授的套路有根本的不同,因而他們兩人談不上在同一個學派中。我倒是認為,提法理學的吉大學派是可以的,這個學派的主要學者依次是張光博教授 、張文顯教授、鄭成良教授、徐顯明教授,還有姚建宗教授、黃文藝教授等后起之秀。
7、張光博:《試論法定權利的界限》,載《社會科學戰(zhàn)線》1981 年第4 期。
前注⑦,張光博文。
8、張光博、張文顯:《以權利和義務為基本范疇重構我國法學理論體系》,載《求是》1989 年第10 期。
9、張光博:《權利義務要論》,吉林大學出版社1989 年版,序言第3 頁。
10、張光博:《法論》,吉林大學出版社1986 年版,序言第4 頁。
11、前注張光博書,序言第4 -5 頁。
12、這兩段引文均引自前注?瑏瑠,張光博書,序言第3 頁。
13、魏再龍:《法學權利論》,湖北教育出版社1990 年版,前言第10 頁。
14、前注魏再龍書,第10 頁。
15、童之偉:變革時代中國法學圈中的悲情英雄———張光博先生逝世兩周年祭
16、張光博:《同丁以升先生商榷》,載《當代法學》1998 年第1 期。
17、《詩經·王風》。
18、龔鋮:《比較法概要》,商務印書館1947 年版,第164 頁。
19、何任清:《法學通論》,商務印書館1946 年版,第119 頁。
20、歐陽奚谷:《法學通論》,上海會文堂編譯社1933 年版,第241 頁。
21、張知本:《社會法律學》,上海法學編譯社1931 年版,第54 頁。
22、《梁啟超法學文集》(范忠信選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年版,第174 -175 頁。
23、童之偉:《論法理學的更新》,載《法學研究》1998 年第6 期。筆者曾做詳細論證,有興趣者請看前注童之偉文。
24、《劉大生致張光博》,見“學術觀察”網站,http:/ /www. oao. com. cn,2010 年1 月12 日。
25、《華蓋集·這個與那個》,載《魯迅雜文全集》,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第175 頁。
26、馬克思:《1844 年政治經濟學哲學手稿》,載《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44 頁。
27、前注,馬克思書,第47、46 頁。
28、說張先生“見敗兆”仍奮勇死戰(zhàn)至最后一息,那是有鐵證的。請看他在2005 年、2006 年、2007 年先后出版的三部著作的書名:《堅持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堅持馬克思主義權利義務觀 》,《堅持馬克思主義國家觀》! 其中,《堅持馬克思主義國家觀》是由吉林人民出版社于 2007 年12 月出版的,而正是在這個12 月的29 日9 時18 分,張先生慷慨揮別了這個對他來說朋友不多卻論敵眾多,因而顯得分外冷漠的世界。
29、恩格斯:《共產黨宣言》1893 年意大利文版序言,載《馬克思恩格斯選集》1995 年版,第269 頁。
30《孟子·滕文公下》。
31、王世濤:《深切緬懷張光博先生》,http:/ /horseinlawsky. blog. sohu. Com /75169612. html。